10闲置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闲置房屋管理制度规定
闲置房屋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闲置房屋的管理,充分利用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个人拥有的闲置房屋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闲置房屋指单位、个人拥有但长期未使用或出租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公寓、别墅、商业用房等。
第四条闲置房屋管理应遵循合理利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确保房屋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闲置房屋的管理单位和个人遵守相关管理制度,依法合理利用房屋资源。
第六条鼓励对闲置房屋进行租赁、出售或改建,以缓解房屋紧缺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第七条对于恶意闲置房屋的,相关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闲置房屋的管理第八条闲置房屋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并按规定缴纳空置房屋税。
第九条闲置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的日常维护,确保房屋安全,防止房屋被损坏。
第十条闲置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房屋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房屋被废弃。
第十一条对于长期闲置的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利用房屋,或者租赁、出售、改建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闲置房屋进行改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经过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闲置房屋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房屋利用情况,并按规定进行纳税。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闲置房屋的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房屋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第十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闲置房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恶意闲置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闲置房屋的管理,加强对闲置房屋的监督,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闲置房屋管理制度的单位、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属于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由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规定。
物业空房闲置管理制度范本
物业空房闲置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小区内的空置房屋,提高物业的使用效率,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空置房屋的定义本制度所称空置房屋,是指业主已购买但未入住的房屋,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空置房屋的管理1. 物业公司应建立空置房屋档案,详细记录空置房屋的基本信息、业主联系方式等。
2. 物业公司应定期对空置房屋进行检查,确保房屋的安全、整洁,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业主或按照业主的指示进行处理。
3. 物业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空置房屋的水、电、供暖等设施进行适当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用的管理1. 空置房屋的物业费用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减免。
业主未入住的房屋,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的申请,适当减免物业费;房屋长期无人居住的,物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物业费进行适当的减免。
2. 物业公司应制定明确的物业费用减免政策,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布。
第五条空置房屋的租赁1. 物业公司应积极协助业主进行房屋的租赁,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
2. 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提供房屋租赁市场的信息,帮助业主了解租赁市场的行情。
3. 物业公司应与业主协商确定房屋的租赁价格、租金支付方式等事项。
第六条违规处理1. 业主未按本制度规定支付物业费用的,物业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2. 物业公司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空置房屋管理的,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和举报,物业公司应立即进行整改。
第七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物业公司和业主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物业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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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闲置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闲置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闲置房屋的管理,规范闲置房屋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闲置房屋是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使用的厂房、场地、场所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的闲置房屋实行集团公司集约化管理,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闲置房屋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
第四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闲置房屋的管理。
其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事项如下:1、权证资质。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出租厂房、场地、场所必须具备应有的权证和资质。
权证是指出租的厂房、场地、场所产权界定不仅清晰,而且属于本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所拥有;资质是指出租厂房、场地、场所的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具备符合规范管理要求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体系。
2、租赁业务。
原则上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不再从事闲置房屋土地的出租业务。
在尚无较好使用方向的情况下,闲置房屋土地可暂时归口委托置业公司经营管理;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牵头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租赁管理。
根据集团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置业公司负责对受托房屋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包括租赁业务管理、租赁资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
4、安全管理。
租赁的经济合同和安全、消防协议的条款、签约人资质、合同章和单位公章等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安全、消防协议应与租赁的经济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同。
出租的房地产被承租方用作生产、使用、储存、经销危险化学品或生产经营食品的,应要求承租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出具资质许可证后方可出租,加强对承租方的安全检查、并落实整改等。
5、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没有委托置业公司经营的闲置房屋的租赁业务,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自理。
6、收缴租金。
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所有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签定委托经营协议和租赁协议的厂房土地按所签协议收缴租金。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授权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闲置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闲置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闲置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及周边人员的安全,依法利用和维护闲置房屋的资源,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拥有但未居住或利用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闲置住宅、闲置商铺、闲置办公楼等。
第三条闲置房屋的所有权单位应做到及时发现、妥善保管和合理利用其闲置房屋,切实履行相关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房屋及周边环境安全。
第四条闲置房屋的管理责任应当属于房屋的所有权单位,如所有权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仍应对闲置房屋的安全管理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闲置房屋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存在安全隐患的闲置房屋,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闲置房屋的管理与利用。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第六条所有闲置房屋的所有权单位应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其闲置房屋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安全隐患排查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水暖设备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安全隐患整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消除。
第九条安全隐患整改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逐级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十条闲置房屋的所有权单位应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闲置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闲置房屋的所有权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职业资格和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管理培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人员在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五条闲置房屋的所有权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第十六条闲置住宅应定期进行通风、防潮等维护工作,避免房屋发生漏水、发霉等现象。
第十七条闲置商铺应定期清理周边垃圾,保持周边环境清洁,避免滋生蚊蝇蚊蚤等卫生害虫。
闲置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闲置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租赁场所内的人员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闲置租赁场所的业主或管理者是场所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2. 租赁场所内的租赁户是场所安全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应积极配合业主或管理者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场所设施设备安全(1)租赁场所的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2)禁止在场所内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3)场所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租户注意安全。
2. 电气安全(1)租赁场所内的电气线路、插座、开关等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私拉乱接电源。
(2)禁止在场所内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设备。
(3)定期检查电气线路,及时更换老化、破损的线路。
3. 消防安全(1)租赁场所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2)场所内应设置明显的消防设施标志,明确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
(3)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租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安全通道与疏散(1)租赁场所内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
(2)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不得占用、堵塞。
(3)定期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5. 人身安全(1)租赁场所内应加强巡逻,确保场所内人员安全。
(2)禁止在场所内从事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3)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警。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业主或管理者应定期对租赁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2. 租赁户应积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五、奖惩1. 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闲置租赁场所业主或管理者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闲置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10闲置房屋租赁管理制度闲置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闲置房屋的管理,规范闲置房屋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闲置房屋是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使用的厂房、场地、场所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的闲置房屋实行集团公司集约化管理,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闲置房屋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
第四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闲置房屋的管理。
其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事项如下:1、权证资质。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出租厂房、场地、场所必须具备应有的权证和资质。
权证是指出租的厂房、场地、场所产权界定不仅清晰,而且属于本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所拥有;资质是指出租厂房、场地、场所的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具备符合规范管理要求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体系。
2、租赁业务。
原则上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不再从事闲置房屋土地的出租业务。
在尚无较好使用方向的情况下,闲置房屋土地可暂时归口委托置业公司经营管理;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牵头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租赁管理。
根据集团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置业公司负责对受托房屋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包括租赁业务管理、租赁资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
4、安全管理。
租赁的经济合同和安全、消防协议的条款、签约人资质、合同章和单位公章等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安全、消防协议应与租赁的经济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同。
出租的房地产被承租方用作生产、使用、储存、经销危险化学品或生产经营食品的,应要求承租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出具资质许可证后方可出租,加强对承租方的安全检查、并落实整改等。
5、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没有委托置业公司经营的闲置房屋的租赁业务,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自理。
6、收缴租金。
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所有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签定委托经营协议和租赁协议的厂房土地按所签协议收缴租金。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授权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闲置房屋管理制度范本
闲置房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闲置房屋,提高房屋使用效率,防止闲置浪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闲置房屋的界定本制度所称闲置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因各种原因,暂时不使用的房屋。
闲置房屋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明确表示暂时不使用的;(二)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未明确表示不使用,但连续一年以上未实际使用的;(三)房屋因维修、改造等原因,暂时不能使用的;(四)其他符合闲置房屋条件的。
第三条闲置房屋的管理部门闲置房屋的管理工作由房屋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闲置房屋档案,对闲置房屋进行登记、统计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闲置房屋的处理原则(一)鼓励利用。
闲置房屋的利用应以充分发挥房屋使用效益为原则,优先考虑原有用途的恢复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二)防止浪费。
闲置房屋的利用应避免资源浪费,防止产生新的闲置。
(三)保障权益。
在处理闲置房屋时,应充分尊重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闲置房屋的处理措施(一)通知。
物业管理部门发现闲置房屋后,应通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协商。
物业管理部门与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可签订闲置房屋利用协议,明确利用期限、用途、租金等事项。
(三)调剂。
对于长期闲置且无法协商利用的房屋,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调剂给需要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四)临时使用。
对于暂时无法调剂的闲置房屋,物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使用,用于公共服务或者其他公共利益。
(五)处罚。
对于故意闲置房屋,或者不配合闲置房屋管理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物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闲置房屋的利用要求(一)合法利用。
闲置房屋的利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二)安全可靠。
闲置房屋的利用应确保房屋安全,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闲置房屋管理制度范本
闲置房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闲置房屋的管理,促进闲置房屋的有效利用,维护房屋的财产权益,保障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而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闲置房屋的管理和利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房产、企业闲置房产、个人房产等。
第三条闲置房屋是指长时间无人居住或者无法得到有效利用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空置房屋、废弃房屋等。
第四条闲置房屋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制度化管理和有效利用,减少房屋资源的浪费,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闲置房屋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闲置房屋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原则,依法保护房产权益,保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闲置房屋的管理应遵循经济、合理、可行原则,合理利用房屋资源,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第七条闲置房屋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管理程序和结果,确保管理工作公正合理。
第八条闲置房屋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环保原则,保障房产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标准。
第三章闲置房屋管理的具体措施第九条单位闲置房屋管理(一)单位闲置房屋包括国有房产、企业闲置房产等。
单位应当做好闲置房屋的档案管理,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完好,建立健全闲置房屋利用计划,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利用。
(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闲置房屋开展整体利用规划,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售、改建等措施,实现房屋资源的最优配置。
(三)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闲置房屋进行维护和保养,保障房屋的安全性和使用性。
(四)单位应当综合考虑闲置房屋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闲置房屋管理策略,促进房屋资源的充分利用。
第十条个人闲置房屋管理(一)个人闲置房屋包括产权房、自建房等个人房产。
个人应当做好闲置房屋的日常管理,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安全,确保房屋的价值不因闲置而受损。
(二)个人可以通过出租、转让、改建等方式对闲置房屋进行利用,实现房屋资源的最优配置。
(三)个人应当依法依规对闲置房屋进行维护和保养,保障房屋的安全性和使用性。
闲置房产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闲置房产的管理,确保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闲置房产,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办公等类型的房产。
第三条闲置房产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房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闲置房产管理小组,负责闲置房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闲置房产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闲置房产的登记、统计、分析工作;(二)制定闲置房产的处置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三)监督闲置房产的出租、出售等经营活动;(四)定期对闲置房产进行巡查,确保房产安全;(五)处理闲置房产的投诉、举报等事宜。
第三章闲置房产的登记与统计第六条闲置房产的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包括房产的基本信息、产权状况、闲置原因等。
第七条闲置房产的统计工作应按月进行,包括闲置房产的数量、面积、位置等。
第八条闲置房产的登记和统计资料应妥善保管,以便随时查阅。
第四章闲置房产的处置第九条闲置房产的处置应优先考虑出租,如出租不成的,再考虑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
第十条出租闲置房产时,应按照市场行情制定合理的租金标准,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出售闲置房产时,应遵循市场规律,确定合理的售价,并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闲置房产的维护与管理第十二条闲置房产的维护工作由公司负责,确保房产的完好无损。
第十三条定期对闲置房产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加强对闲置房产的消防、安保等管理工作,确保人员、财产安全。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公司定期对闲置房产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对闲置房产的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绩效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闲置房屋管理制度
闲置房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管理闲置房屋资源,充分利用房屋资源,避免浪费和破坏,提高房屋利用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及个人所拥有的闲置房屋资源管理。
三、管理原则1. 合理利用:尊重闲置房屋资源所有者的意愿,合理利用房屋资源;2. 公平公正:对于申请利用闲置房屋的人员,进行公平公正的审核和审批;3. 规范管理:对闲置房屋进行规范的使用和维护,保持房屋资源的长久有效利用;4. 保障权益:保障闲置房屋资源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扶持闲置房屋利用者的需求。
四、闲置房屋的分类1. 公共单位闲置房屋:指政府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等机构所拥有但目前未使用的房屋资源;2. 个人闲置房屋:指个人所拥有但目前未使用的房屋资源。
五、管理流程1. 公共单位闲置房屋管理流程(1)申报闲置:公共单位应及时对其所拥有的闲置房屋进行申报,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使用状况、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2)审批登记:相关部门对闲置房屋进行审批登记,确定闲置房屋的真实情况和产权状况;(3)利用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利用闲置房屋,提出详细的利用计划和申请理由;(4)评估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利用闲置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评估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利用条件;(5)签订协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利用协议,并明确房屋利用期限、费用等相关事项;(6)监督管理:对闲置房屋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房屋资源的有效利用。
2. 个人闲置房屋管理流程(1)申报登记:个人应对自己的闲置房屋进行申报登记,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产权证明等相关资料;(2)申请利用: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利用闲置房屋,提出详细的利用计划和申请理由;(3)资格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利用闲置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利用条件;(4)签订协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利用协议,并明确房屋利用期限、费用等相关事项;(5)监督管理:对闲置房屋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房屋资源的有效利用。
闲置房管理制度
闲置房管理制度一、管理目的为了对公司的闲置房进行有效管理,充分利用资源,提高资产利用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闲置房屋的管理和利用。
三、管理责任1. 公司领导必须强调对闲置房的管理重要性,制定明确的管理政策。
2. 财务部门对闲置房进行核算和管理,及时跟进房屋的状况和利用情况。
3. 物业部门负责对闲置房的保养和维护,确保房屋的基本设施完好。
4. 行政部门负责闲置房的出租或出售事宜,并保证合同的履行。
5. 所有员工都要合理使用公司资源,保护闲置房的设施和装修。
四、管理流程1. 闲置房屋的管理流程如下:(1)初步评估:对闲置房屋的情况进行评估,包括面积、位置、装修、使用价值等。
(2)制定管理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管理方案,确定房屋的利用方式。
(3)实施管理:根据管理方案,执行房屋的维护、出租或出售等工作。
(4)监督检查:定期对闲置房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2. 具体管理细则:(1)对于长期闲置的房屋,可以考虑出租或出售,尽快实现资产回收。
(2)对于短期闲置的房屋,要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充分利用资源。
(3)对于闲置房屋的装修和维护,要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房屋的完好。
(4)对于闲置房屋的安全管理,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五、管理措施1. 设立专门的闲置房管理小组,负责闲置房的管理和利用。
2.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房屋的基本情况、利用情况等进行记录和整理。
3. 进行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闲置房管理的重视和意识。
4. 定期组织闲置房屋的维护和检查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完好。
5.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六、管理效果1. 房屋的利用率得到提高,资产价值得到最大化利用。
2. 公司的形象得到提升,管理水平得到提高。
3. 资产的损耗得到降低,减少了公司的经济损失。
4. 员工的管理意识得到加强,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通过以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的闲置房管理将得到有效的规范和提升,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为公司的发展和持续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闲置待租管理制度
闲置待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单位内的闲置房屋资源,提高其利用率,节约空间资源,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的闲置房屋资源,包括办公室、会议室、仓库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闲置待租管理制度以合理、公平、高效为原则,遵循便民、节约、便捷的管理理念,最大限度地利用单位内的闲置房屋资源。
第二章闲置房屋资源管理第四条单位应定期对闲置房屋资源进行清查,建立详细的房屋资源档案,包括房屋面积、用途、装修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单位应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出租价格,并及时调整价格以适应市场变化。
第六条单位应对闲置房屋资源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单位应建立闲置房屋资源的使用登记制度,对使用房屋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登记备案,确保房屋利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闲置房屋资源租赁管理第八条单位应通过公开招租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闲置房屋资源的租赁,确保租金合理、租期稳定、租户合法。
第九条单位应与租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支付方式、维护责任、使用范围等。
第十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租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闲置房屋资源管理考核第十一条单位应定期对闲置房屋资源的利用情况进行考核,包括房屋出租率、租金收入、房屋维护情况等指标。
第十二条单位应根据考核结果对闲置房屋资源的管理措施进行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单位房屋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
第十四条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升员工对闲置房屋资源管理和利用的认识和能力。
第十五条对于不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单位或个人,将根据单位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总结:闲置待租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单位内的闲置房屋资源,提高利用率,实现节约空间资源的目的而制定的。
通过对闲置房屋资源的清查管理和租赁管理,能够更加合理、公平和高效地利用单位内的房屋资源,为单位的发展和经济效益带来积极的影响。
空置房管理制度(2篇)
空置房管理制度是指对在一定时间内没有居住者或租赁者的房屋进行管理的规定和制度。
其目的是有效利用房屋资源,减少房屋闲置率,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空置房管理制度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 监测和统计:设立相关部门对空置房屋进行监测和统计,定期更新空置房屋的信息,包括空置时间、房屋所在地等。
2. 征收空置房屋税:对长期空置的房屋征收一定比例的空置房屋税,以激励房屋业主积极出租或出售房屋,减少房屋闲置。
3. 限制转让:对于空置时间较长的房屋,可以限制其转让,即要求房屋所有者在一定时间内将房屋租赁或出售给需要居住的购房者。
4. 奖励出租:对房屋所有人出租空置房屋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税收减免或财政补贴等。
5. 加强监管和执法:加大对空置房屋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查处和处罚,以防止房屋所有人故意空置房屋或违规出租。
6. 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建立一个房屋空置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空置房屋的相关信息,提供出租、购买等渠道,方便有需要的人可以了解和获取相关信息。
7. 鼓励改建或拆除:对于长期空置且无法出租的老旧房屋,可以鼓励房屋所有者进行改建或拆除,以提高房屋利用率和城市环境质量。
以上是空置房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实施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
空置房管理制度(二)一、背景和目的为了合理利用城市住房资源,减少空置房对于城市发展的不利影响,以及保障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制定空置房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制度旨在建立完善的空置房管理机制,加强对空置房的监管和管理,推动空置房变为租赁住房,提高住房利用率。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及其他用途的空置房。
三、管理主体1. 房产所有者: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申报空置房情况,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2. 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空置房,包括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
四、申报和登记1. 房产所有者应及时将空置房情况申报到管辖区房屋管理部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登记。
单位闲置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闲置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利用率,确保房屋安全,保障单位及使用者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闲置房屋,包括出租、闲置未利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闲置房屋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合理利用,提高效率;3. 明确责任,强化监督;4. 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领导负责闲置房屋管理的总体工作,对闲置房屋的决策、使用、维护等负有最终责任。
第五条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闲置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1. 调查了解闲置房屋情况;2. 制定闲置房屋使用计划;3. 监督执行闲置房屋使用规定;4. 负责闲置房屋的维护保养;5. 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闲置房屋管理情况。
第六条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闲置房屋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包括:1. 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房屋;2. 保持房屋整洁,爱护公共设施;3. 及时报告房屋损坏情况;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
第三章闲置房屋的使用与调配第七条闲置房屋的调配应遵循以下程序:1. 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解闲置房屋情况,提出使用建议;2. 使用部门提出使用申请,经领导审批;3.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签订租赁合同或使用协议;4. 使用部门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使用房屋。
第八条闲置房屋的出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出租方案,报领导审批;2. 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协议出租等方式确定承租人;3. 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4. 租赁合同生效后,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合同执行。
第四章闲置房屋的维护与保养第九条闲置房屋的维护与保养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包括:1. 定期检查房屋结构、设施设备,确保安全;2. 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及设施设备;3. 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房屋整洁;4. 做好房屋安全防范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闲置房屋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闲置房屋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闲置房屋管理制度
闲置房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闲置房屋的管理,保障闲置房屋的安全、整洁,提倡有效利用闲置房屋资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闲置房屋是指长期未有居住人员或者使用单位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租赁、未经使用或未经正规维护的房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闲置房屋的管理和使用,包括政府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所有可能存在闲置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闲置房屋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闲置房屋资源的有序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所有对闲置房屋的管理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制度,不得有违规行为,如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闲置房屋的管理流程第六条闲置房屋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对闲置房屋进行登记、备案,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用途等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七条对于政府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闲置房屋,应当由相关单位或者组织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填写《闲置房屋登记备案表》,并上报至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闲置房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备案情况,进行定期的巡查和检查,确保闲置房屋的安全、整洁及合理利用。
第九条对于未进行登记备案的闲置房屋,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登记备案,逾期不登记备案的,将会被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闲置房屋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符合利用条件的闲置房屋进行合理利用,包括租赁、出售或者进行资源整合。
第三章闲置房屋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闲置房屋的管理单位,必须对房屋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闲置房屋的管理单位,必须负责对闲置房屋的保洁工作,保持房屋的整洁、干净。
第十三条闲置房屋的管理单位,必须负责对房屋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闲置房屋的管理单位,必须建立防火、防盗等安全预防措施,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闲置房屋的管理单位,必须对房屋周边环境进行管控,避免房屋周边造成垃圾、积水或者其他环境问题。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十篇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十篇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篇1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
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闲置房产日常管理制度
闲置房产日常管理制度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利用闲置房产,确保其安全和保值,制定了以下闲置房产日常管理制度。
一、日常巡查制度1. 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房产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巡查内容包括房屋结构、设备设施、安全隐患等。
3. 巡查记录需详细记录每次巡查的情况,并上报管理部门。
二、保洁制度1.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房产清洁,确保环境整洁。
2. 清洁内容包括地面、墙面、窗户、家具等。
3. 清洁记录需详细记录每次清洁的情况,并上报管理部门。
三、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制度1. 定期检查房产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进行维修。
2. 检查内容包括电器设备、水暖设施、暖通设备等。
3. 检查记录需详细记录每次检查的情况,并上报管理部门。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建立房产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房产安全。
2. 加强对火灾、水灾、盗窃等安全隐患的防范。
3.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五、物品管理制度1. 对于闲置房产内的物品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物品不丢失。
2. 建立物品清单,并加强定期盘点工作。
3. 对于无用物品及时清理,确保房产内部整洁。
六、维修保养制度1. 对房产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延长使用寿命。
2. 建立维修保养记录,包括维修项目、费用、维修人员等信息。
3. 建立维修保养档案,记录细致完备,保留备查。
七、环保管理制度1. 加强房产的环保意识,减少能源消耗及废弃物排放。
2. 采取有效的措施,如合理使用空调、照明设备,垃圾分类等。
3. 定期进行环保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八、资产保值增值制度1. 制定资产管理计划,规划房产的长远利用和增值。
2. 定期评估房产价值,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
3. 制定房产增值计划,进行有效的投资规划。
九、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 对房产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
2. 开展定期的安全演练活动,检验应急处理能力。
3. 不定期邀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闲置厂房、设备租赁管理制度
闲置厂房、设备租赁管理制度一、维修保养1、承租方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
承租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租赁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出租方.出租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2、承租方对租赁物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3、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承租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承租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二、租赁物转让在租赁期限内,若遇出租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出租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在同等受让条件下,承租方对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防火安全1、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出租方制定的有关制度,积极配合出租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2、承租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3、租赁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4、承租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出租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承租方书面通知。
承租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给予同意。
四、保险责任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负责购买租赁物的保险,并负责购买租赁物内承租方的财产及其它必要的保险(包括责任险).若承租方未购买上述保险,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赔偿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五、装修管理1、在租赁期限内如承租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出租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出租方同意,同时须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出租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承租方应予以修改。
改建、装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2、如承租方的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出租方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3、装修、改建增加的附属物产权属出租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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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闲置房屋的管理,规范闲置房屋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闲置房屋是指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未使用的厂房、场地、场所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的闲置房屋实行集团公司集约化管理,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闲置房屋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
第四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闲置房屋的管理。
其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事项如下:
1、权证资质。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出租厂房、场地、场所必须具备应有的权证和资质。
权证是指出租的厂房、场地、场所产权界定不仅清晰,而且属于本集团公司或其子公司所拥有;资质是指出租厂房、场地、场所的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具备符合规范管理要求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体系。
2、租赁业务。
原则上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不再从事闲置房屋土地的出租业务。
在尚无较好使用方向的情况下,闲置房屋土地可暂时归口委托置业公司经营管理;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牵头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租赁管理。
根据集团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置业公司负责对受托房屋的日常经营管理业务,包括租赁业务管理、租赁资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
4、安全管理。
租赁的经济合同和安全、消防协议的条款、签约人资质、合同章和单位公章等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安全、消
防协议应与租赁的经济合同的有效期限相同。
出租的房地产被承租方用作生产、使用、储存、经销危险化学品或生产经营食品的,应要求承租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出具资质许可证后方可出租,加强对承租方的安全检查、并落实整改等。
5、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没有委托置业公司经营的闲置房屋的租赁业务,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自理。
6、收缴租金。
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所有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签定委托经营协议和租赁协议的厂房土地按所签协议收缴租金。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授权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