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精选7篇)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房屋租赁管理制度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精选7篇)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精选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1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
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1、公民出租房屋,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____,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____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____》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____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治安(无____)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____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____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房屋安全租赁管理制度
房屋安全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管,保障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会各类房屋租赁行为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商业用房、办公场所等。
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注重安全和环保。
第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应严格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保障市场秩序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本制度由有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出租人的义务第七条出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保证租赁物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对房屋进行检查和整理,防止存在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提供完整的租赁资料和相关证件,确保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的约定,不得私自更改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
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在紧急情况下及时向承租人提供帮助和支持,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出租人应当对违反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进行警告和制止,如情况严重,可以采取终止合同等措施。
第三章承租人的义务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相关费用,确保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房屋,不得私自改变结构和用途,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和保管租赁物品,不得损坏、破坏或滥用。
第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对房屋进行日常清洁和保养,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在紧急情况下保持冷静,及时向出租人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房屋租赁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二十一条房屋租赁管理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房屋安全租赁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确保房屋安全,共同维护良好的租赁秩序。
二、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具备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确保房屋符合以下条件:1. 房屋结构安全,无倾斜、裂缝、渗漏等问题;2. 消防设施齐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3. 电气线路安全,无私拉乱接现象;4. 卫生设施齐全,保持清洁卫生;5. 其他安全要求。
第五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房屋的安全状况,并告知承租人。
第六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1.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在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2. 不得损坏房屋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赔偿;3. 不得在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4. 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保持公共区域清洁;5. 遵守消防、用电、用气等安全规定。
三、房屋安全检查与维修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房屋安全。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安全检查结果告知承租人,并要求承租人配合检查。
第九条房屋出租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消除。
第十条承租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当及时处理。
四、责任追究第十一条因房屋出租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由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因承租人未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由承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因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原因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房屋租赁的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房东和房客的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促进房屋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租赁流程1. 房东出租房屋需提供完整的房产证明、身份证明、合同条款等资料,并与房客签订租赁合同。
2. 房东应当及时提供房屋的基本维护和维修,确保房屋的安全卫生条件符合相关规定。
3. 房客需按时缴纳租金,并遵守租赁合同的规定,保持房屋整洁和安全。
4. 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有续约意愿,需提前协商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5. 如有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租金规定1. 租金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
2. 租金纳入方式可以是定期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房东应当开具正规发票。
3. 租金涨幅不得超过一定比例,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
4. 如房客逾期不支付租金,房东有权采取必要法律手段追讨租金。
四、保险责任1. 房东应当购买房屋所需的保险,确保房屋在租赁期间的安全。
2. 房客需购买个人意外险、财产保险等,确保自身在租赁期间的安全。
3. 如发生意外事故,双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五、房屋维护与修缮1. 房东负责房屋的基本维护和修缮,包括水电气设备的维护、墙面地板的保养等。
2. 房客应当爱护房屋设施,及时报修维护,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房屋损坏。
3. 如需大规模修缮,双方应当协商并签订修缮合同,明确责任和费用承担方式。
六、违约责任1. 如有一方违反租赁合同的规定,另一方有权根据合同约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 如发生严重违约行为,双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如有触犯法律的行为,双方应当及时报警,维护自身权益。
七、其他事项1. 租赁合同的生效方式可以是书面签署、电子合同签订等,双方签订后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
2. 租赁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3. 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有义务清理房屋并交接。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1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氛围,保持小区全体住户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小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凡在局机关住宅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2、局办公室是小区内全体住户的主要管理部门。
办公室必须按照局党委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3.各住户必须自觉遵守区政府对“文明小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外,各单元均应选出“单元长”。
“单元长”负责制定单元“轮值”制度,协调住户关系,并检查督促本办法的顺利执行。
4.各住户应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保持小区的公共卫生,不得高空抛物;爱护小区内道路、球场、绿化、供电、供水设施、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路灯、电动拉闸、治安室等公用设施。
若损害公共设施和设备,须照价赔偿。
5.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噪音,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得发生邻里纠纷。
6.原则上小区内不应饲养宠物,特殊情况应报办公室批准。
饲养期间须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处理,严禁污染环境和伤及他人的情况发生。
7.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小区内禁止鸣笛。
机动车应该放在规定地点停放。
长期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的住户,应予门卫处登记备案。
8.各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未经许可不得租借、转让他人居住;不得以住房为工具从事经营活动;更不得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租房日常管理制度
租房日常管理制度一、租赁协议1.1 租赁协议签订:租户与房东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2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不得私自更改。
1.3 租金及押金:租户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和押金,不得拖欠或私自减少。
1.4 其他费用:租户需自行承担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1.5 合同续租:合同到期前双方协商续租,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二、居住规定2.1 房屋用途:租户需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房屋,严禁转租、私自改变用途。
2.2 房屋保洁:租户需自行保洁房屋,定期清洁室内空气并清理垃圾。
2.3 装饰规定:租户不得私自进行大面积装修,需提前征得房东同意。
2.4 噪音影响:租户需避免在特定时间段内大声喧哗,避免影响其他居民。
2.5 安全注意:租户需妥善保管房屋设施,避免损坏造成安全隐患。
2.6 禁止行为:对于不文明、违法行为,房东有权要求租户立即改正,如有必要可终止租赁协议。
三、维修管理3.1 定期维护:房东应定期维护房屋设施,确保住房质量。
3.2 损坏维修:如有房屋设施损坏,租户需及时通知房东进行维修。
3.3 维修责任:对于因租户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坏,租户应负责维修费用。
3.4 紧急处理:如有紧急情况(如管道堵塞、漏水等),租户需立即通知房东,并协助处理。
四、投诉处理4.1 投诉渠道:租户如遇到问题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房东进行投诉。
4.2 投诉处理:房东应及时处理租户投诉问题,妥善解决纠纷。
4.3 投诉时效:房东需在48小时内对租户的投诉做出回复,并协商解决办法。
五、违约处罚5.1 租金拖欠:如租户拖欠租金,房东有权要求租户立即补足并按日收取滞纳金。
5.2 违约责任:如租户严重违反租赁协议,房东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租户搬离。
5.3 违约赔偿:如因租户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租户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退租规定6.1 退租通知:租户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房东退租,如未按期通知需支付违约金。
6.2 房屋交接:租户退租时需与房东进行房屋交接,并返还房屋原状。
房屋租借日常管理制度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租借行为,保障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房屋租借行为。
第三条房屋租借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租赁合同的签订第四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具备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向承租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告知房屋的实际情况,包括房屋的结构、面积、设施设备、权属状况等。
第六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基本情况:房屋地址、结构、面积、设施设备等;(二)租赁期限:起止日期;(三)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四)押金及退还方式:押金数额、退还条件及方式等;(五)房屋使用、维护责任: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承担的责任;(六)违约责任:双方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七)其他约定事项。
第七条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房屋使用与管理第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
第九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损坏。
第十条承租人不得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承租人,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期间,房屋出租人不得随意提高租金。
四、租赁期限与续租第十五条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六条租赁期限届满,双方可以续订租赁合同。
续订租赁合同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办理。
五、租金及押金第十七条租金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不得拖欠。
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租房安全管理,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屋租赁经营活动。
第三条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负责,确保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用电安全等基本要求。
第五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六条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房屋出租人。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等。
2. 建筑安全:检查房屋结构、墙体、屋顶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用电安全:检查电线、插座、开关等是否存在老化、破损等问题。
4. 门窗安全:检查门窗是否牢固,锁具是否完好。
5. 电梯安全:检查电梯是否正常运行,有无安全隐患。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告知承租人,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九条发生火灾、盗窃、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2. 保护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及时通知租赁双方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制度,出租人未履行安全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承租人未履行安全责任的,由出租人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租户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XX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房屋租赁管理制度4篇
2024年房屋租赁管理制度4篇目录第1篇房屋租赁资产管理部奖惩制度第2篇房屋租赁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第3篇兴嘉物业房屋租赁工作管理制度第4篇房屋租赁平台钥匙管理工作制度房屋租赁资产管理部奖惩制度资产管理部工作手册文件――房屋租赁平台资产管理部奖惩制度一、目的:为维护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资产管理部各项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行,激励员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资产管理部全体员工。
三、职责:1.行政管理部负责审批后的奖励或惩处办理工作;2.资产管理部对符合奖励或惩处规定者,经核准后呈报总经办审批,审批后报备行政管理部;四、工作程序:1.奖励:1)奖励的最直接表现方式为绩效考核加分,另包括通报表扬、晋级加薪、授予荣誉称号等。
通报表扬及授予荣誉称号的同时可以给予经济奖励。
2)对积极践行公司价值观、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完成绩效目标突出的以下行为,公司应根据具体情节、贡献程度给予不同形式的奖励:a.模范遵守公司的价值观,得到员工和客户高度认可,提升了公司在行业内的声誉和影响力的;b.品行端正,一贯忠于职守、业绩突出,堪为全体员工楷模的;c.为争取、维护和挽救公司利益做出突出贡献的;d.举报公司内严重失职、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泄露公司机密、违法违纪等行为,经核查无误,情况属实的;e.关注外部环境变化、市场信息并及时报告公司,使公司抓住机遇、获得重大利益或避免重大损失的;f.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公司的战略推进、经营管理创新、超额完成经营业绩做出较大贡献,或尝试新的业务模式取得突破性进展的;g.工作中不分界限,发现问题主动沟通、协调,为公司赢得时间、信誉、利益的;h.把有价值的信息、经验、技术进行提炼总结、应用于实践,为公司节约成本、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出贡献的;i.对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提出合理化建议,对解决公司经营管理问题、流程优化、降低成本、提升运营效率、减少各种浪费行为做出突出贡献的;j.做出符合公众价值观,被员工和客户高度认可和评价行为的;k.经公司研究认为应予以奖励的其他行为。
房屋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房屋租赁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屋租赁活动,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房屋租赁。
三、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房屋租赁双方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将安全放在首位,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责任明确、分工协作:房屋租赁双方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加强协作,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安全。
3. 规范管理、持续改进:房屋租赁双方应按照本制度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水平。
四、房屋租赁双方责任1. 出租方责任:(1)房屋出租前,应确保房屋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不存在安全隐患。
(2)房屋出租后,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3)加强对承租方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承租方的安全意识。
(4)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承租方责任:(1)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2)使用房屋时,应遵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3)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出租方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合理使用房屋内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损坏。
五、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检查:出租方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房屋结构、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等,确保房屋安全。
2. 安全宣传教育:出租方应定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承租方的安全意识。
3. 应急预案:出租方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救援措施等,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
4. 消防安全:出租方应确保房屋消防设施完好,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承租方的消防自救能力。
六、法律责任1. 出租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承租方违反安全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5篇
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5篇2023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青岛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制度:一、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出租、承租房屋(旅馆业除外)的活动。
二、房屋出租要求1. 出租房屋必须合法,不得出租违法建筑、逾期临时建筑。
2. 个人出租房屋,出租人需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单位出租房屋,出租人需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
3. 公安派出所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出租人签订治安责任书,办理出租登记手续或发给《暂住人口准住证》。
4. 出租人凭出租登记证明或《暂住人口准住证》到房产、税务、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房屋出租人治安责任1. 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2. 对承租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3. 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 终止租赁关系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5.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出租房屋的,应当办理合法手续。
四、房屋承租人要求1. 承租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实填写租赁登记表。
2. 租赁房屋期间,承租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 保持房屋整洁,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4. 租赁期满或终止租赁关系时,应及时办理退房手续。
五、监督管理1. 公安机关负责对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规范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市场秩序。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政策的实施和监督。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单位房屋租租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房屋租赁管理,确保房屋资源合理利用,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房屋租赁业务,包括房屋出租、转租、租赁合同签订、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房屋维修保养等内容。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属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房、宿舍、仓库、厂房等。
第三章租赁条件第四条出租房屋应具备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房屋出租标准,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条件。
2. 房屋权属清晰,无任何权属纠纷。
3. 租赁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第五条租赁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
2. 租赁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
3.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支付能力。
第四章租赁程序第六条出租房屋前,应进行市场调研,确定合理的租金价格。
第七条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范围、维修保养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双方应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五章租赁期限与租金第九条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不超过十年。
第十条租金支付方式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可采取月付、季付、年付等方式。
第六章维修保养第十一条租赁期间,房屋的维修保养责任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租赁房屋发生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因出租人原因导致房屋损坏,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租赁双方应严格按照租赁合同履行义务,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出租人未按约定提供房屋或提供不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行政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行政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房屋租赁管理,保障行政单位及租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单位出租的房屋租赁事务管理。
第三条行政单位负责制定和执行房屋租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明确管理、监督和责任.第四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经营,合法有集租赁权限。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租赁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租赁服务。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相关备案、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税收义务,保证所有出租行为合法合规。
第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做好房屋租赁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工作,确保租赁市场稳定运行。
第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租赁标准,明确租金计算方法和标准。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及时维护、修缮出租房屋,确保租客的生活安全。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租金管理制度,规范租金的收取和退还。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租赁保障措施,保障租客的权益。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租赁违约处理制度,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人员的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保障租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租赁市场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调整政策措施。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租赁市场的宣传和推广工作,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租赁程序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出租房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备案、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行政单位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招收租客,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租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应当注明租赁期限、租金金额、押金金额等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及时将房屋出租信息报备房屋租赁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房产租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房产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租赁房产的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房产租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房产租赁公司及其所有租赁房产。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房产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房产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负责。
第六条房产租赁公司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房产租赁公司租赁房产的业主、租户应遵守本制度,配合公司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维护第八条房产租赁公司应定期对租赁房产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房屋结构安全;2. 消防设施设备;3. 供电、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4. 电梯、空调等设备;5. 房屋内设施设备。
第九条安全检查应形成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条房产租赁公司应定期对租赁房产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房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一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损失等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四条房产租赁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五条房产租赁公司应加强对租户的安全教育,提高租户的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房产租赁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房产租赁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九条房产租赁公司应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租赁登记管理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章租赁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业主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租赁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租赁关系时,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与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时,应当确保房屋符合安全条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第九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的身份、职业、服务处所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承租人并予以消除。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破坏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承租人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房屋出租人违反本制度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承租人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市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通过以上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可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安全。
房屋租赁资产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资产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房屋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稳定租金收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房屋租赁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屋租赁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科学规划、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以服务经济发展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形态合理有序为目的,加强对房屋租赁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实行专人专岗,确保资产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房屋租赁资产管理应当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参与本市各项房屋租赁资产管理工作,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八条本管理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章房屋租赁资产管理目标第九条房屋租赁资产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确保房屋租赁资产的安全和稳健增值,提高租金收益。
第十条具体目标包括:(一)建立健全房屋租赁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管理工作;(二)建立完善的房屋租赁资产信息化系统,提高管理效率;(三)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测和调控,保障资产价值;(四)完善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激励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五)积极参与社会责任,为建设文明、和谐、繁荣的社会做出贡献。
第三章房屋租赁资产管理主体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资产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确保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十三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各项运作流程,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房屋租赁资产管理流程第十四条房屋租赁资产管理流程包括资产入库、租金收取、合同管理、维护管理等环节,具体流程如下:(一)资产入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新购入的房屋资产进行入库登记,建立台账档案,确保资产信息的准确性;(二)租金收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对房屋租金进行核实和收取,建立完善的收款流程,确保租金收益的稳定;(三)合同管理: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规范管理,包括签订、履行、续约等环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四)维护管理: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资产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价值保值。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5篇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以下是我整理的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1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
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2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须向房东提交身份证,提前进行信息核对,但房东对身份证信息进行保密,房内不管住几人,都必须逐个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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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六条房屋出租时,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
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
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
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
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
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第十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不得转租,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装修费用。
第十九条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条未经房屋出租单位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
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
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出
租人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检查门面和配套设施,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在承租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各房屋出租单位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及时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以及对租赁房屋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承租人信息等内容填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户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备招标出租条件的,应使用招标办法确定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