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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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日常管理制度

房屋出租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房屋出租行为,保障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出租人管理1. 出租人须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合法证明,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

2. 出租人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签订责任保证书。

3. 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4. 出租人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5. 出租人应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及时更新承租人信息。

6. 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7. 出租人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8. 出租人应遵守国家关于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三、承租人管理1. 承租人须具备合法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

2. 承租人应如实向出租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

3. 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如:赌博、卖淫嫖宿、窝赃等。

4.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擅自拆改住房和室内设备。

5. 承租人应爱护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合理使用水电等资源。

6. 承租人应遵守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

7. 承租人应自觉维护出租房屋的安全和卫生,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

四、安全管理1.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共同维护出租房屋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2. 出租人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用电安全等。

3. 出租人应督促承租人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出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4.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不得阻挠。

五、违约责任1. 出租人和承租人违反本制度,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出租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3. 承租人未按规定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023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5篇

2023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5篇

2023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5篇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全部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平安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帮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平安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需符合消防平安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全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全部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觉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准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常常进行平安检查,准时发觉和排除担心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平安;(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托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需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需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需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平安使用出租房屋,发觉承租房屋有担心全隐患,应当准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退(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平安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日常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社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房屋的装修与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权益保障、房屋租赁期间的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公平公正;2. 保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3. 维护社会治安和社区环境;4. 保障房屋安全,预防安全事故。

第二章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第四条房屋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押金及退还方式、房屋使用规则、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2. 出租人应当提供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3. 租赁双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租赁合同,并签字或盖章确认;4.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房屋的装修与维护第五条出租房屋的装修与维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的结构和使用功能进行装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2. 出租人应当保证房屋的安全、卫生和整洁,及时修复房屋的损坏;3. 租赁双方应当共同维护房屋的设施设备,避免损坏;4. 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确保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章房屋租赁双方的权益保障第六条出租人权益保障:1. 出租人有权要求租户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2. 出租人有权要求租户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3. 出租人有权要求租户保持房屋的整洁、卫生,不得损害房屋设施设备;4. 出租人有权要求租户在租赁期满后,将房屋恢复原状。

第七条租户权益保障:1. 租户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2. 租户有权要求出租人提供合法的房屋产权证明;3. 租户有权要求出租人保证房屋的安全、卫生和整洁;4. 租户有权要求出租人及时修复房屋的损坏。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精选全文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通用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1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氛围,保持小区全体住户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小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凡在局机关住宅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2、局办公室是小区内全体住户的主要管理部门。

办公室必须按照局党委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3.各住户必须自觉遵守区政府对“文明小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外,各单元均应选出“单元长”。

“单元长”负责制定单元“轮值”制度,协调住户关系,并检查督促本办法的顺利执行。

4.各住户应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保持小区的公共卫生,不得高空抛物;爱护小区内道路、球场、绿化、供电、供水设施、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路灯、电动拉闸、治安室等公用设施。

若损害公共设施和设备,须照价赔偿。

5.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噪音,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得发生邻里纠纷。

6.原则上小区内不应饲养宠物,特殊情况应报办公室批准。

饲养期间须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处理,严禁污染环境和伤及他人的情况发生。

7.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小区内禁止鸣笛。

机动车应该放在规定地点停放。

长期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的住户,应予门卫处登记备案。

8.各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未经许可不得租借、转让他人居住;不得以住房为工具从事经营活动;更不得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守则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守则

一、总则为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守则。

二、出租人职责1. 出租房屋前,出租人应确保房屋符合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要求,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身份证明的人员。

2. 出租房屋时,出租人应向租户明确告知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安全出口等位置,并指导租户正确使用。

3. 出租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房屋安全。

4. 出租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5. 出租人应建立健全房屋租赁登记制度,对租户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三、租户职责1. 租户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

2. 租户应爱护房屋及配套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损坏公共设施。

3. 租户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房屋内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 租户应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5. 租户应按规定办理临时居住登记手续,不得私留他人住宿。

四、安全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管理:出租房屋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租户应熟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报告。

2. 治安管理:出租房屋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确保租户生命财产安全。

3. 交通安全管理:出租房屋周边应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确保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4. 防盗安全管理:出租房屋应安装防盗门、窗等设施,加强防盗措施。

5. 食品安全管理:出租房屋内的餐饮服务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确保租户饮食安全。

五、奖励与处罚1. 对积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案件的出租人和租户,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守则,造成安全事故的出租人和租户,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守则由公安机关负责解释。

3. 各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房屋出租管理制度范本

房屋出租管理制度范本

房屋出租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出租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出租行为。

第三条房屋出租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条件和禁止出租情形第五条房屋出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二)房屋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三)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房屋:(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出租程序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出租登记手续。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办理出租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二)房屋租赁合同;(三)出租人的身份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出租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发给出租登记证明;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租赁合同管理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的基本情况;(二)租赁期限;(三)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押金及退还方式;(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租赁双方应当办理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手续,并书面报告房地产管理部门。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1. 管理目标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出租房的安全性,保障租房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并加强出租房的规范管理。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安全管理责任3.1 出租房屋所有者有责任保证出租房的安全性,并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3.2 出租房屋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部门或人员。

3.3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应负责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并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4. 出租房屋安全要求4.1 出租房屋的电气安全:应定期检查电线电器设备,确保电气线路安全可靠。

4.2 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4.3 出租房屋的防盗安全:应配备可靠的门锁、窗锁,并加装防盗网等安全设施。

4.4 出租房屋的人员管理:应在入住前核对租房人员身份,并留存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5. 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5.1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5.2 安全事故处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及时报案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6. 安全检查与评估6.1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2 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相应的改进和提升。

7. 安全培训与教育7.1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7.2 租房人员应被告知出租房屋的安全规定,并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

8. 安全管理记录与档案8.1 出租房屋管理人员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记载和档案,记录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情况。

8.2 安全管理档案应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和管理。

以上是一个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本,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租房的安全管理,保障租赁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5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出租房屋手续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1、公民出租房屋,须:(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____,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2、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____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____》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三)、审批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____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治安(无____)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____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____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租房安全管理,保障租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房屋租赁经营活动。

第三条租房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安全负责,确保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用电安全等基本要求。

第五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六条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房屋出租人。

第三章安全检查第七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消防通道是否被占用等。

2. 建筑安全:检查房屋结构、墙体、屋顶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 用电安全:检查电线、插座、开关等是否存在老化、破损等问题。

4. 门窗安全:检查门窗是否牢固,锁具是否完好。

5. 电梯安全:检查电梯是否正常运行,有无安全隐患。

第八条房屋出租人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告知承租人,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应急处理第九条发生火灾、盗窃、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

2. 保护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及时通知租赁双方及相关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制度,出租人未履行安全责任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承租人未履行安全责任的,由出租人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租户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XX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模版(3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模版(3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模版一、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如居民____、户口本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责任保证书。

二、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口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人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四、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备案。

九、发现出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十、出租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____、有毒等危险物品。

十一、____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房屋使用者应经常检查房屋的安全状况,特别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维修;十三、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十四、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及室内设施,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十五、出租房屋内所有人员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以及学院规章制度办理暂住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从业资格证等;十六、凡因未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处以50以上罚款。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模版(2)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秩序和良好的居住环境。

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篇)

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篇)

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我队和住户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请各住户务必遵守执行。

1、单位设专人负责安全用电管理,每月检查住户用电是否符合规范,对不符合用电规范的行为予以纠正,并检查用电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清除,各住户不得阻挠、干涉,应全力配合。

2、各住户如需进行电线路改选,必须先向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专业人员予以实施,否则一切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3、严禁各住户人员私自更改用电线路,私拉乱接;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否则造成损失由住户自行承担。

4、各住户不得擅自更改、加装、拆卸供电设施。

5、住房内无人时要保证一切用电设备处于断电状态,以免发生火灾。

6、当室内供电设施发生故障,立即报告维修人员及时维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修,否则发生事故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7、当天打草当天领取汽油,严禁将打草用汽油存放在住房内,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住户自行承担。

8、住户如果使用液化气,请远离火源并及时检查阀门是否漏气,皮管是否老化,使用完毕及时关闭阀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住户对房屋只有使用权,不得对房屋进行改建,由住户对房屋进行改建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住户承担。

10、不得在房屋内外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住户承担。

11、冬天生炉子要做到人走炉灭,晚上睡觉前务必把炉子熄灭,以免发生火灾或煤气中毒。

12、根据园林处的相关规定,只允许住户住到九月三十号,从十月一号开始各住户需陆续搬离,因此从十月一号到住户搬离前这段时间各住户发生的一切与工作无关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均由住户自己承担。

出租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出租房的安全,维护出租房租赁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出租房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出租房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健全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出租房的安全状况。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范文房屋出租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房屋出租管理行为,维护出租屋主人和租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出租房源1. 出租房源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标准,并具备正当的产权证明。

2. 出租房源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和基本设施完善,确保住户的基本生活需要。

3. 出租房源必须经过房屋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租。

三、房屋出租合同1.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房屋出租合同必须包括租金、租赁期限、租赁房屋的位置和面积等基本信息。

3. 出租方应当向承租方提供真实、完整的房屋信息,确保租赁双方的知情权。

四、租金支付1. 租赁期内,承租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不得拖欠。

2. 承租方对租金支付的异议应在指定时间内向出租方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确保双方依法合规。

五、房屋维修与保养1. 出租方负责承担房屋的定期维护和维修费用,以确保房屋的正常使用。

2. 承租方应按照合约约定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日常的保洁和维护,并确保不损坏房屋及相关设施。

六、房屋使用限制1. 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转租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如有需要,应提前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

2. 承租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干扰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

3. 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的使用行为进行合理监督,但不得侵犯承租方的隐私权。

七、租赁期限和续租1. 租赁期限根据双方的约定确定,到期后如需续租,双方应及早协商,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2. 续租的租金、房屋维修责任等条款应在新合同中明确,避免纠纷的发生。

八、租赁争议解决1. 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租赁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并受理调解结果,或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九、违约责任1. 如出租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房屋或隐瞒房屋状况,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5篇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5篇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5篇一、合同签约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平安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供应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专心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专心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准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便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平安管理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

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平安生产要求,平安操作规程要上墙,特别工种必需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需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需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直立平安第一的`思想,常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平安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平安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觉平安隐患要准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平安台帐,帮忙、指导平安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平安台帐。

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电力设施平安牢靠,不留平安死角。

四、租金收缴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拖欠费用的承租户应乐观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

出租门面房屋管理制度

出租门面房屋管理制度

出租门面房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租门面房屋管理,规范出租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出租门面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出租门面房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出租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出租房屋的规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出租房屋的安全、卫生、环保等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出租条件和禁止出租情形第六条出租门面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二)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三)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如供水、供电、排水、供暖等;(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三)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八条出租门面房屋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赁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及支付方式;(六)押金数额、退还方式和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暖等费用承担方式;(九)违约责任;(十)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十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第四章租金和押金第十一条租金应当根据房屋位置、面积、设施等情况,参照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二条租金支付方式可以采取每月支付、每季度支付、每年支付等方式。

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

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租赁登记管理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管理。

第三章租赁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行为,保障出租房屋使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出租房屋的业主、租户、管理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通过规范安全管理行为,确保出租房屋安全生产、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出租房屋承租人在使用出租房屋期间,应当按照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五条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设立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代表、出租房屋管理员、承租人代表等。

第六条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二)协调处理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中的矛盾和纠纷;(三)组织开展出租房屋安全知识培训;(四)定期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治等。

第七条出租房屋管理员是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出租房屋管理员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落实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出租房屋租户、业主、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定期开展出租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台账;(三)及时处理出租房屋的安全投诉和意外事件;(四)开展出租房屋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出租房屋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三章出租房屋日常安全管理第九条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出租房屋安全演练,提高出租房屋使用者的应急逃生能力。

第十条出租房屋管理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出租房屋管理员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日常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出租房屋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出租房屋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出租房屋安全培训第十三条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出租房屋安全培训,培养和提升出租房屋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能力。

房屋出租租期管理制度范本

房屋出租租期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出租行为,保障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房屋出租活动,包括私有房屋、集体宿舍、单位宿舍等。

第三条房屋出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和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章出租房屋管理第四条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具备居住功能。

第五条出租人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合法证明,并向承租人明确告知房屋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押金、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房屋安全、卫生。

第九条出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第三章承租房屋管理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出租房屋,合理使用房屋。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约定支付租金,不得拖欠租金。

第十二条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保持房屋清洁卫生,不得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房屋钥匙,不得将钥匙借给他人。

第四章租赁期限管理第十五条租赁期限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六条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与出租人协商续签租赁合同。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八条出租人和承租人违反本制度,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出租人未按约定提供房屋,或者提供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房屋,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滞纳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5篇管理制度由具有权威的管理部门制定,在其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约束力,一旦形成,不得随意修改和违犯;以下是我整理的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1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

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精选篇2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须向房东提交身份证,提前进行信息核对,但房东对身份证信息进行保密,房内不管住几人,都必须逐个登记。

单位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单位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出租房屋的管理活动,包括出租房屋的申请、审批、租赁、使用、维护和终止等环节。

第三条出租房屋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安全、文明的原则。

第二章出租房屋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单位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出租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房屋出租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出租房屋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 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明;2. 房屋租赁意向书;3.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出租房屋申请经单位房屋管理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出租。

第三章租赁合同第七条出租房屋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出租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等情况;2. 租赁期限;3. 租金及支付方式;4. 租赁用途;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 违约责任;7. 争议解决方式;8.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持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

第十一条承租人应当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保持房屋整洁,不得损坏房屋和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十三条出租房屋出现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当及时维修。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出租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出租房屋或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承租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或者损坏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支付租金,并追究违约责任。

第六章终止与解除第十七条租赁期满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当办理房屋退还手续。

单位出租屋管理制度

单位出租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出租屋的管理,保障租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出租屋的管理。

第三条出租屋的管理应遵循合法、安全、文明、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出租屋的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出租屋的出租人应向本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提供以下材料:1. 出租人的身份证件;2. 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明;3. 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条出租人应确保出租屋符合以下条件:1. 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标准;2. 水电设施齐全,符合安全使用要求;3. 房屋结构稳定,无安全隐患;4. 无违法建设、违法租赁等情况。

第六条出租屋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租金、租期、押金、维修责任等。

第七条出租人应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检查,确保房屋安全、卫生、整洁。

第三章租户的管理第八条租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活动。

第九条租户应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坏、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第十条租户应合理使用水电设施,不得浪费、损坏。

第十一条租户应保持出租屋内外的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

第十二条租户应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拖欠。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出租屋应安装必要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定期对出租屋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五条出租人应告知租户消防安全知识,提高租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出租人应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可疑情况。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七条出租人违反本制度,造成租户利益受损或安全隐患的,本单位有权要求其整改,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租户违反本制度,造成他人利益受损或安全隐患的,本单位有权要求其整改,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出租人或租户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本单位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单位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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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管理制度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务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公安部《关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1、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的、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2、房屋租赁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租赁谁负责”。

3、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4、房屋租赁管理实行租赁许可证制度。

房屋出租持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证》到公安机关办理《租赁房屋暂住管理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租赁活动。

5、房屋租赁人应当与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6、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必须持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

7、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祖人。

8、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辖区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9、对承祖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在地等情况进行登记。

10、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11、出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物品。

12、出租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配合社区和上级部门组织的稽查、查验。

社区对暂住人口进行日常规范管理,对出租房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经常开展安全防范、法制教育。

13、社区要随时掌握辖区内出租房屋情况,每月核查一遍,认真做好登记工作,积极协助派出所民警对出租房屋每季度清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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