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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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担保中心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修订
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中心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确保中心房屋租赁收益最大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中心所有房屋或受托房产的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中心房屋租赁管理授权由中心资产管理部负责。
三、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对商业店面、办公场所超过100平方米等营业性质的房屋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对居住性用房、低于100平方米办公用房、其他零星用房采用谈判方式出租。
四、中心资产管理部对拟出租的房屋的租金提出底价,报请中心招租领导审批,租金底价为招标公告和招标的依据。
五、有承租意向人需向中心资产管理部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供其有关身份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证件;资产管理部对租赁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租赁要求的,方可参加招投标或进行谈判租赁。
六、在同等条件下,原有租赁户有优先权。经招标小组确认为优质客户的,可优惠5%的租金。
七、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必须报中心领导审核批准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1、房屋名称、座落、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
2、租赁期限;
3、租赁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4、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5、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房屋维修、水电结算);
6、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7、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8、约定的其他条款。
八、租赁日常管理
1、资产管理部要负责建立租赁合同登记台账,必须整理好每个租赁户的相关资料并归档;负责租赁期间的跟踪管理,定期检查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督促承租人履行合同,并定期收回租金及相关费用;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租赁户,要及时处理,部门无法处理的,要及时上报中心领导。
九、承租人未经中心同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地产,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1、将承租的房地产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地产擅自拆改、损坏房屋结构、扩建、增
添或改变用途的;
3、拖欠租金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4、利用承租的房地产进行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承租的房地产的;
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十、房屋租赁期限:
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对有些经营场所由于装修投入比较大,承租户对经营期限和租金有要求的,需根据实际情况,由中心资产管理部先行提出报告,送中心招租领导小组审批,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租金第三年要开始递增,年递增幅度在5%以上。
十一、中心控股和全资子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心,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在实施过程重不断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