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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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简述胁迫的构成要件。
(1)须胁迫人又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行为应具有违法性。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
44.简述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的要式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
5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
4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3)标的须合法;(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42.简述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占有权;(2)抵押人对抵押物可以设定多项抵押权;(3)抵押人对抵押物可以设定用益物权;(4)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43.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44.简述代位继承的条件
(1)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在继承开始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4)被代位人没有丧失继承权;(5)代位人一般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1.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3.简述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须一方受有利益,须他方受有损失,须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须无合法根据。
44.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41.简述过错责任的含义。
(1)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2)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3)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42.简述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4)在有偿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及受益人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在无偿行为,则只需具备上述三个要件即可。
43.简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实施的民事行为;(2)处分权限的欠缺实施的民事行为;(3)代理权的欠缺实施的民事行为;(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实施的民事行为。
44.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41.民法上的物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3)物能为人所控制和支配;(4)物以有体物为限。
42.留置权的取得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已届清偿期;(3)留置的财产须与债权具有牵连关系;(4)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须为合法占有。
43.简述法定抵销的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44.简述要约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2)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相对人作意思表示;(3)要约须是受相对人承诺拘束的意思表示;(4)要约须具备合同的各项必要因素。
4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没有代理权。(2)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情形。(3)第三人善意无过失。(4)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42.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2)他方当事人有难为给付之状况。在履行期届至时,当事人有下列四种状况之一的,相对人即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二,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行为的;第三,丧失商业信誉的;第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的。(3)他方未提供担保。
43.简述担保物权的特征。
(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44.简述遗嘱的有效要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4)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41.简述错误的构成要件。
(1)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2)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3)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4)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5)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
42.简述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的物的权利;(3)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4)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5)物权是绝对权。
43.简述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
(1)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2)债的担保具有补充性;(3)债的担保具有债权实现保障性。
44.简述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2)个人生活信息的控制、保密权;(3)个人通讯秘密权;(4)个人隐私利用权。
4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
42.简述抵押权的法律特征。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其财产所设定的物权;(3)抵押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财产;(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5)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