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废弃物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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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工业生产中的废弃物
核电站:核燃料 棒、核废料等
医疗行业:放射 性药物、放射性
诊断设备等
工业生产:放射 性材料、放射性
设备等
科研机构:放射 性实验、放射性
设备等
军事领域:放射 性武器、放射性
设备等
环境污染:放射 性物质泄漏、放
射性污染等
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的危害
放射性污染:放 射性物质释放辐 射对人体健康和 环境造成危害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管理包括提出意见和 建议、监督处理过程等
教育宣传:加强对公众的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处理和管理的教育和宣传提高 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法律保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放射性固体 废弃物的处理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06
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处理 的挑战与展望
04
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处理 技术的发展趋势
高效处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研究现状:国内 外研究现状及存 在的问题
发展趋势:未来 高效处理技术的 发展趋势
技术研发:高效 处理技术的研发 方向和重点
应用前景:高效处 理技术在放射性固 体废弃物处理领域 的应用前景
资源化利用的研究与探索
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的发展趋势
技术进步:采用更先进的处 理技术提高处理效率和效果
安全保障:加强安全管理确 保处理过程的安全可靠
废物利用:提高废物的回收 利用率实现废物的资源化利

05
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处理 的管理和政策
国际组织和相关法规
国际原子能机构(IE):负责制定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处理的国际标准和规范
国际放射性废物管理协会(IRWM):致力于推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ICS 27.120.99F 75GB 14500-2002代替GB 14500-1993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Regulations for radioactivewaste management2002-08-05发布2002-04-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 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GB 14500—1993的修订版。

除了按GB/T 1.1—1993的规定对标准格式作了相应修改外,新版作了如下主要修改:重新编写了“废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和“废物管理的基本原则”两章,强调了可持续发展、废物最少化、优化管理和设立废物管理设施必须“三同时”的原则,其中也包含了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原则》11l—F号安全丛书中的主要内容;增加了“废物的特性鉴定”、“气态和液态废物的排放”、“铀、钍伴生矿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退役和环境整治”四章;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几个基本步骤重新组织改写了“废物的预处理”、“废物的处理”、“废物的整备”和“废物的处置”各章,并根据近年来废物管理方面的发展,补充了“免管废物的管理”、“废物的贮存”和“废物的运输”三章的内容;删去“低于低放废物的管理”和“管理职责”两章;对“引用标准”和“定义”作了相应的修改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核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辐射防护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辉、陈式、禚凤官。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处置与排放等各个阶段以及退役和环境整治等有关活动的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燃料循环各环节和核技术应用与铀、钍伴生矿开发利用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其他实践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亦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法与技巧

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法与技巧

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法与技巧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辐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具有一定的辐射性危害。

正确有效地管理和处理放射性废物对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方法与技巧,以确保其安全处理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一、源头管理源头管理是防止放射性废物产生和尽量减少产生的关键方法。

在核能源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减少放射性废物的生成。

这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1. 改进工艺技术:通过改进工艺技术和日常操作规程,减少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产生。

2. 确保设备安全:采用高效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确保辐射造成的泄漏和事故风险最小化。

3. 减少核能源生产:在可能的情况下,鼓励发展清洁能源,减少核能源的使用和放射性废物产生。

二、分类与标记对放射性废物进行正确的分类和标记是管理和处理的基础。

根据废物的放射性特性和辐射剂量,可以将放射性废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进行相应的标记和封装。

常见的分类包括:1. 高放射性废物:具有较高的辐射剂量,需要严格封装和保护。

通常用特殊材料进行密封,在专门的储存设施中长期存放。

2. 中放射性废物:辐射剂量较低,但仍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采用密封容器进行储存和运输,同时注意标记和警示。

3. 低放射性废物:辐射剂量较低,可以通过一般的垃圾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但需要进行标记以提醒人们注意。

标记是为了提醒工作人员和公众注意废物的辐射性,采用明显的符号和标识,以避免误处理和意外暴露。

三、贮存和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的重要环节是贮存和运输。

放射性废物应该在专门的贮存设施中储存,确保安全密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以下是贮存和运输的几个关键方面:1. 安全容器和包装:放射性废物应该采用特殊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确保废物的密封性和安全性。

2. 防护屏障和访问控制:对贮存设施进行防护,设立防护屏障和访问控制,以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并减少事故风险。

3. 定期检查和维护:定期对贮存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修复,确保设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医用放射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废物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目的医用放射废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用放射废物的管理,保障医疗活动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通过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用放射废物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确保医疗废物处理安全和环保。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综合医院、诊所、诊疗中心等所有产生医用放射废物的医疗机构。

三、放射废物分类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用放射废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含放射性核素的医疗废物;另一类是放射性核素的废物。

1. 含放射性核素的医疗废物包括:机体内放射性标记剂、不经再处理的机体外放射性进入患者体外的废物、诊断用放射性同位素剂等。

2. 放射性核素的废物包括: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药剂残留物、放射性同位素源的废料、辐射源废物等。

四、放射废物管理原则1. 预防原则: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用放射废物的监控和管理,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医用放射废物的产生。

2. 分类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医用放射废物的危害程度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对医用放射废物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3. 储存原则:医疗机构应建立符合标准的医用放射废物贮存室,分别贮存不同类型的医用放射废物,避免交叉污染。

4. 处理原则:医用放射废物的处置应符合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确保医用放射废物的处理过程安全、有效。

五、放射废物的监测和控制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产生的医用放射废物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医用放射废物的产生量符合规定标准,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医用放射废物的泄漏和污染。

六、放射废物的处理方法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用放射废物的种类、性质和数量选择适合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医用放射废物的分装和贮存:医疗机构应对医用放射废物进行分装、包装和贮存,确保医用放射废物在处理过程中不泄漏和污染。

2. 安全处置:医用放射废物应交由具有合格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采取革除、掺和、同位素矫正、分配等方法进行处理,确保医用放射废物的危害得到最大限度地减少。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2号《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贮存,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进行保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放射废物处理制度

放射废物处理制度

放射废物处理制度放射废物是指带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由核能发电、医疗放射治疗、工业放射处理等活动产生。

由于放射废物具有较长的半衰期以及较高的辐射水平,需要特殊的处理制度来确保对人类和环境的安全。

放射废物处理制度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法规,旨在监管、管理和控制放射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过程。

该制度的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潜在风险,并确保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放射废物处理制度涉及到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和处置等方面。

以下是针对每个环节的一些关键措施和技术。

1. 废物收集:放射废物的收集需要进行分类和标识,以便将其与其他废物区分开来。

这样可以确保废物得到正确处理,并避免潜在的危险。

2. 废物运输:放射废物的运输需要符合特定的国际、国家和地方规定。

运输过程中需要使用特殊的车辆和容器,确保废物的安全运输,防止辐射泄露。

3. 废物储存:放射废物需要进行短期或长期的储存,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处理或处置。

储存设施必须具备良好的安全性和监控措施,以防止辐射泄露和非法接触。

4. 废物处理:放射废物处理的主要目标是减少辐射水平和体积。

常见的处理方法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处理。

物理处理包括固化、压实或者灭活废物。

化学处理涉及化学分离和稀释。

生物处理则通过生物酶或其他生物反应器进行。

5. 废物处置:对于长寿命放射性废物,需要进行安全的长期处置。

地下存储和掩埋是常见的方法。

地下存储利用具有良好保护性能的地下构造,如岩石层和盐岩层。

掩埋则是将废物埋入地下,覆盖保护层,以防止辐射泄露。

为了确保放射废物处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管和管理。

这些机构负责颁发许可证、监督废物处理过程、审查安全计划和报告等。

此外,公众参与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政府需要鼓励公众参与和透明度,以确保公众对废物处理制度的信任和支持。

总结起来,放射废物处理制度是确保放射废物安全处理和最大限度减少潜在风险的重要手段。

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和处置规定

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和处置规定

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和处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辐射安全管理,规范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处置,防止其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并产生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与个人,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废旧放射源系指闲置、废弃、失去教学科研价值的放射源。

放射性废物系指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被放射性物质所污染的废弃物,其活度或活度浓度大于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在实验室安全委员会暨辐射防护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环境保护办公室暨辐射防护室(挂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以下简称环保办)和辐射防护专业小组负责全校各涉源单位(院、系、所、中心)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检查、管理和送贮。

第五条涉源单位辐射防护小组负责本单位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监督和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设专门账户管理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处置经费,统一支付相关处置费用。

第三章废旧放射源管理和处置第七条废旧放射源在处置前,应由涉源单位指定专人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

第八条购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时,购源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放射源销售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并明确废旧放射源的返回方式和相关费用。

购源单位应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之相关约定,向学校专门账户预交废旧放射源处置费用,《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中未明确废旧放射源处置金额的,则应按照市场标准预交。

购置其他类放射源时,购源单位应根据放射源活度,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财政局的相关标准,向学校专门账户预交废旧放射源处置费用(现执行《关于调整放射性废物(源)收贮费标准(试行)的函》附件2:《废放射源收贮(处)收费标准》)。

第九条历史遗留废旧放射源(指本规定出台前购置的放射源),由学校和涉源单位按照70%与30%的比例分别承担处置费用。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医用放射性废物是指在医疗、科研等领域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由于放射性废物会对环境和人类造成严重的污染和危害,因此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包括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处置等方面。

首先,按照废物的放射性强度、物理性状、化学性质、容器状态和处理方式等特点,将医用放射性废物分为五类:低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废物、高放射性废物、工具设备废物和生物实验废物。

其次,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应该满足以下要求:第一,收集装置应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和标准,容器应轻便、坚固、密封,且标志清晰明显;第二,应按照不同放射性废物的类型进行分类收集,并分别储存在不同的场所;第三,收集操作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完成。

第三,医用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标准,确保运输过程中废物不泄漏、不散落。

运输车辆和箱体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司机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确保安全运送。

第四,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应该设置专门的场所,并按照放射性废物的不同等级和性质进行分类储存。

废物的储存场所应有较好的防护措施,确保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废物的储存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完成,并定期检查、修缮储存场所设施,确保储存安全。

最后,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应该根据不同的性质和污染程度进行分类处理,通常包括固化、烧毁、深层注入等方式。

处理过程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确保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不会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和污染。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是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级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和教育,确保医用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合理地管理和处置。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指的是针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

医用放射性废物主要来自医院的核医学、放射治疗和放射诊断等科室,其中包括放射源、放射性药物及其包装、使用后的废弃物、污染物等。

医用放射性废物具有一定的放射性危害性,若管理不当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因此,制定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对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阐述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分类与标识医用放射性废物根据其放射性水平和处理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和标识。

一般可以分为三类:一类废物为高放射性废物,二类废物为中放射性废物,三类废物为低放射性废物。

在对医用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和贮存时,应根据其分类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进行严格的标识,以确保废物的安全管理和辨识。

二、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贮存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收集系统,并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收集和贮存。

收集系统应包括废物收集容器、临时贮存区和永久储存设施。

废物收集容器应具备防漏、防污染、防辐射的性能,临时贮存区应根据废物类型进行分区管理,而永久储存设施应符合放射性废物的贮存要求,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废物的无控释放和污染。

三、医用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医用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放射性防护。

运输过程中废物应采取合适的包装措施,并配备防护手套、防护手提箱等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

运输车辆应具有防辐射和密闭性能,避免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泄漏或溢出。

四、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一般来说,高放射性废物应经过处理后转运至相关单位进行综合处理;中放射性废物可以选择在医疗机构进行初步处理,然后转运至合格的处置单位进行进一步处理;低放射性废物可以在医疗机构进行储存后,可以选择将其以普通固体废弃物形式进行处理。

处理过程中,应注意防止废物的二次污染和释放。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弃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感染性、爆炸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的废弃物。

第三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遵循“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减量化、资源化的方针。

第四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保障危险废弃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应当依法加强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监测、统计、信息公开的制度。

【第二章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和标识】第六条危险废弃物应当按照其危险特性和来源分类。

第七条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标准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规定。

第八条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和标识应当通过合格的专业机构进行认定,并在废弃物的包装、运输等环节进行标识。

第九条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和标识应当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以便公众了解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危险废弃物的分类和标识应当在某些特定的场所设置警示牌,提醒人们注意安全。

【第三章危险废弃物的产生与收集】第十一条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废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废物按照类别进行储存、包装和标识,并严格控制废物产生的数量。

第十三条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单位应当与符合资质要求的废物收集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危险废弃物的及时、安全收集。

第十四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设备,并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收集记录,确保危险废弃物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六条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监测和检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相关行政部门。

【第四章危险废弃物的运输与处置】第十七条危险废弃物的运输应当符合相关的运输标准和规定,并向运输工具上粘贴和悬挂相应的标识牌。

13放射性废物管理 - 改

13放射性废物管理 - 改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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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废物的处理
核电站放射性废气 含氢废气和含氧废气,主要放射性组分:惰性气体、碘和气
溶胶、碳-14和氘
含氢废气(高放无氧工艺废气):氢气和氮气
处理方法:采用压缩贮存衰变或活性炭延迟床处理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分类标准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20196212645废物的质量控制废物产生的控制通过优化设计合理的运行管理和分类收集尽可能减少所产生废物的活度和体积达到最合适的流程设备试剂和材料合适的方案避免废物混杂废物回收与重新利用预处理将废物分类收集防止混杂和调整废物的性质为后续的处理整备或处置提供良好的条件不同废物的分类与收集免管废物极低放废物和可供再循环再利用的物料从废物流中分拣出来以减少废物的处理和处置量20196212745废物的质量控制废物处理降低废物的放射性水平或危害减少废物处置的体积放射性废固压缩减容放射性废液洗涤20196212845废物的质量控制整备把废物转变成符合后续过程废物接收准则要求的废物体或废物包保证搬运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的安全废液水泥沥青聚合物玻璃用标准包装容器贮存在规定的贮存期间内确保废物不丢失可回取和废物容器的完好以便进一步处理整备运输或处置固体废物暂存期限为档案管理出入库登记20196212945废物的质量控制运输确保废物安全到达目的地即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废物不泄漏不丢失废物包装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照射剂量低于规定的限值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计划应急计划处置将废物与人类及环境长期安全地隔离使它们对人类环境的影响减小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水平就地处置近地表处置地质处置接受要求安全隔离期多重屏蔽区域控制20196213045废物的质量控制气态和液态排放不应超过审管部门批准的排放限值对流出物进行监测和控排放口位置豁免废物管理清洁解控准则分拣或分离减少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费用退役和环境整治在核设施的设计和运行阶段就考虑如何有利于设施的退役选用合适的去污和拆除技术回收可再循环再利用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环境整治20196213145核电站废物的来源核电站废物的来源活化过程

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技术

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技术

放射性废物处理与处置技术放射性废物是指在核技术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固体、液体或气体等废弃物。

它们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理与处置技术。

本文将进一步介绍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处置技术。

一、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分为三类:实体化、浓缩、固化。

实体化是将放射性废物体积缩小,便于储存和处置。

浓缩是将放射性废物中的核素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提取,以便更加安全处理。

固化则是将浓缩后的核素与固体材料结合起来,制成坚硬耐用的玻璃、混凝土等材料,以便于储存和处置。

二、放射性废物的储存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分为两种:暂存和长期储存。

暂存是在处理完放射性废物后,将其安置在特殊的储存设施中,等待进一步处理或处置。

长期储存是指将放射性废物储存在特殊的处理设施中,以便于长期储存和安全处置。

三、放射性废物的处置目前,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分为三种方式:地下处置、海洋处置、空气处置。

其中地下处置是最常用的处置方式。

它将处理好的放射性废物,通过特殊的井道或隧道埋入地下深处,以避免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威胁。

海洋处置是将放射性废物直接排入海中,使其被海水稀释或被海底沉积物所覆盖。

空气处置则是将放射性废物直接排入大气中,再由大气自然扩散,这种方式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造成较大影响,因此并不常用。

四、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性放射性废物具有很强的辐射性,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很大威胁。

因此在处理与处置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性。

其中最重要的措施包括:1. 管理措施: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以便应对各种情况。

2. 物理措施:采用特殊的设备和技术,以便有效控制和防止辐射泄漏。

3. 包装措施:放射性废物必须进行密封和包装,以确保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产生辐射泄漏。

4. 监测措施:实施多重监测措施,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全面检测,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五、结论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与处置技术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程,涉及科学、技术、环境、经济、法律等多个方面。

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

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

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在核医学工作中,会产生许多放射性废弃物,按其形态分为固体废物、废液和气载废物,简称“放射性三废”。

放射性废弃物不能以普通废弃物的方法进行处理,而要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所含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情况相应处理,不使放射性物质对环境造成危害。

1、固体放射性废物包括带放射性核素的试纸、敷料、碎玻璃、废注射器、安瓿瓶、实验动物尸体及其排泄物及加速器更换下来的靶膜及滤膜等,放置在周围加有屏蔽的污染桶内,不可与非放射性废物混在一起。

污物桶应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记,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存放时在污物桶显著位置标记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等。

放射性废弃物应按照长半衰期和短半衰期分别收集,长寿命的固体放射性废物,应定期集中送交区域废物库最终位置,主要用焚烧法或埋存法处置。

焚烧法是将可燃烧的放射性废物充分燃烧,产生的放射性气体量小者直接排入大气,量大者用冷凝法或吸附剂收集。

燃烧应在特制焚烧炉中进行,周围有足够隔离区,烟囱应足够高,并有滤过装置,以防污染环境。

埋存法是将不可燃烧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及可燃性废物燃烧后的残渣埋在地下,地点应选择没有居民活动的地方。

还应注意不靠近水源,不易受风雨侵袭扩散。

短寿命核素废物主要用放置衰变法处理,一般把半衰期<15D的归入短半衰期放射性核素,放置10个半衰期,放射性比活度降低到7.4*104Bq/kg以下后,即可作为非放射性废物处理移交物业公司负责处理。

高活室注射针筒及针头每月底交班时用黄色塑料袋分别包装,并在针头包装袋贴上锐器标签,针筒包装袋上贴上一般医用垃圾标签。

废弃物不同类别进行分装安置并达到相应的半衰期要求后,移至物业公司提供的垃圾桶内,并交由物业公司负责处理。

近距离放射性粒子治疗中放射性废物主要为固体废物,及废弃的放射性粒子源,可采用放置衰变法处理。

放射性污染的固体物质如安瓿、棉签、一次性注射器等,不得随意乱丢,应放在固定的污物桶内,放置6-10个半衰期后作非放射性污物处理。

放射性废弃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弃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弃物管理规定xxxx一、范围本标准适用于xxxx放射性废弃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

本标准适用于xxxx接触放射源的所有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及相关委外维修人员。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2.1xxxx企业管理制度》T(第四版)2.2xxxx《程序文件》2.3《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40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三、职责3.1分厂相关人员严格执行管理规定,由分厂仪表组在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厂设备室指导下,处理低于环境辐射安全水平的废弃物及进行环境监测。

3.2对需要专业处理的废弃物进行收集、保管,并请公司协调处理。

3.3接受公司安全部门与能源环保部门管理、监督。

四、管理活动的内容与要求为保护接触放射性元素人员身体健康,保护分厂现场工作环境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4.1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掌握放射源体的结构及开关状态的射线分布,正确使用、保护放射源体,防止对放射源进行破坏、人为制造放射性废弃物。

4.2每次维修放射源应与能源、安全部门沟通协调好,做好安全防护及维修单位(指专业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维修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全部由检修单位(指专业部门)处理,并在最后阶段对检修环境进行辐射强度检测,确保在可控制范围内。

4.3加强生产中对事故的预防管理,防止造成异常辐射及放射源的损坏。

在事故产生后立即对现场进行辐射强度检测,查找可能存在的放射性废弃物并保证放射源的完好。

对于公司应急预案规定中的放射源被包裹事故,应将整个包裹整体做为放射性物体进行处理。

4.4加强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对放射源进行搬运、存储,防止在过程中产生放射源的损坏而产生放射性废弃物。

对于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及时处理并做环境辐射强度检测。

4.5放射源在运输(指出公司)中废弃物的产生与处理由公司作为主体进行处理,分厂只负责协助、执行指令。

4.6放射性废弃物的存储点为放射源仓库。

所有放射性废弃物应存于此处并做好标记,等待公司协调处理。

医院核废物管理制度

医院核废物管理制度

医院核废物管理制度一、概述核废物是指在医院医疗、科研、教学等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

受到核辐射的影响,核废物具有一定的放射性。

为了保障医院员工、患者及公众的安全与健康,医院应建立科学、规范的核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处理核废物的全过程,确保核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环境保护。

二、管理主体1. 医院核废物管理委员会:由医院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包括感染科、放射科、环保科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

核废物管理委员会负责核废物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监督、检查和协调。

2. 核废物管理部门:医院设立专门的核废物管理部门,负责核废物的收集、分类、运输、处理和处置工作。

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三、核废物的分类1. 固体废物:包括用过的注射器、输液器、手术器械、放射性同位素药物包装等。

2. 液体废物:包括用过的生理盐水、抗生素溶液、手术器械清洗液等。

3. 气体废物:包括放射性气体排放。

四、核废物的收集与储存1. 固体废物: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核废物收集场所,要求医护人员将用过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固体废物分类投放。

医院应定期进行核废物的收集和储存,确保废物不会被随意丢弃。

2. 液体废物:医院应设立专门的核废物液体收集罐,对用过的生理盐水、抗生素溶液等进行分类收集。

医院应定期更换储存罐,确保液体废物不会渗漏。

3. 气体废物: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气体排放系统,对放射性气体进行监测和排放控制,确保气体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五、核废物的运输与处置1. 运输:医院应委托专业的核废物运输公司进行核废物的运输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运输,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2. 处置:医院应委托专业的核废物处理公司进行核废物的处置工作,包括固体废物的焚烧、液体废物的蒸发浓缩等。

医院应与核废物处理公司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六、核废物管理的监督与检查1. 监督:医院应建立核废物管理的监督机制,设立核废物管理巡查组,定期对核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学校实验室危险放射性物质“五双”管理制度

学校实验室危险放射性物质“五双”管理制度

学校实验室危险放射性物质“五双”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确立学校实验室危险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制度,以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安全,防止潜在的放射性物质泄漏和辐射事故。

2. 背景学校实验室中常用的危险放射性物质种类众多,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药剂等。

这些物质的使用和管理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流程,以防止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潜在的危害。

3. 管理原则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安全第一:确保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 合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合法使用和管理危险放射性物质。

- 环境保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实验室管理机制。

4. 管理流程4.1 放射性物质的申请和批准- 实验室需要使用危险放射性物质时,相关人员应提出申请,包括物质的种类、数量和用途。

- 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评估,并根据安全要求和许可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 批准后的放射性物质将由专门的人员负责领取和管理,确保安全运输和存储。

4.2 实验室操作和监控- 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进行危险放射性物质实验前,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并持有合法的操作资格证书。

- 实验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避免因不当操作引发事故和泄漏。

-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定期检测、记录和报告实验环境中的辐射水平和放射性物质浓度。

4.3 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 实验室产生的放射性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收集、封存、运输和处置。

- 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废弃物管理计划,并确保废弃物的处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标准。

5. 监督检查和处罚学校将定期对实验室的危险放射性物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进行整改。

对严重违规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

6. 结论本文档确立了学校实验室危险放射性物质的“五双”管理制度,为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的安全提供了保障,促进了危险放射性物质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贮存及其设施安全管理规则

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贮存及其设施安全管理规则

【法规名称】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贮存及其设施安全管理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3-10-08【正文】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贮存及其设施安全管理规则第1条本规则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本规则用词定义如下:一放射性废弃物热处理:指以焚化或熔融等高温方法处理放射性废弃物。

二盛装容器:指用于贮存或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之容器。

三检整:指装有放射性废弃物之盛装容器锈蚀或放射性废弃物体劣化,实施除锈补漆、重新包装或重新固化包装之作业。

第3条放射性废弃物处理设施(以下简称处理设施)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具有防火、防爆、收集溢流之功能。

二防震设计,能确保设备及结构之安全。

三废弃物处理系统、设备或组件之设计能抑制劣化、防止泄漏,并考虑减少废弃物容积。

四具有废气或废液排放之侦测设备。

第4条处理设施使用热处理系统者,其设计应符合前条及下列规定:一放射性废气处理设备具有多重性。

二厂房具有负压设计。

第5条处理设施之辐射防护设计,应确保其对设施外一般人所造成之个人年有效等效剂量,不得超过○.二五毫西弗,并符合合理抑低原则。

核子反应器设施之废弃物处理系统,其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规之规定。

第6条处理设施作业,应符合该设施安全分析报告及辐射安全防护之相关规定。

第7条放射性废弃物均匀固化处理,应提出载明下列事项之固化流程控制计划,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一概述。

二固化系统及固化作业流程。

三固化前放射性废弃物之取样分析。

四固化体盛装容器。

五固化体品质标准及其测试结果。

六不合格固化体之处理。

七品质保证。

八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固化流程控制计划之变更,应依前项规定提出申请。

第8条盛装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材质、设计及制造,能防止腐蚀与劣化,并可确保设计年限内结构之完整。

二考虑操作及搬运之便利。

三机械强度足以承受吊卸、搬运、贮存或最终处置等作业之负载。

四容器封盖及紧固设备,具操作之便利性,在吊卸及搬运过程中不致动摇或脱落。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比活度大于国家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凡在本公司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一)废放射源;(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四) 其它放射性废物。

4、同位素分装车间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5、将分装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储存箱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6、禁止任何个人有下列行为:(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7、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向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

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8、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

9、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须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处置,进行长期监测管理。

10、需要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的,应事先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备案。

放射性废弃物

放射性废弃物

放射性废弃物
一般实验室的放射性废弃物为中低水平放射性废弃物,将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收集在专门的污物桶内,桶的外部标明醒目的标志,根据放射性同位素的半衰期长短,分别采用贮存一定时间使其衰变和化学沉淀浓缩或焚烧后掩埋处理。

1.放射性同位素的半衰期短(如:碘131、磷32等)的废弃物,用专门的容器密闭后,放置于专门的贮存室,放置十个半衰期后排放或者焚烧处理。

2.放射性同位素的半衰期较长(如:铁59、钻60等)的废弃物,液体可用蒸发、离子交换、混凝剂共沉淀等方法浓缩,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装入容器集中埋于放射性废物坑内。

除了这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外,处理废液等污染也需要一些安全可靠的产品,目前国际上公认的安全废液处理,回收等方面的产品来自赛默飞世儿公司。

【注意事项】
大家在用药的时候,药物说明书里面有三种标识,一般要注意一下:
1.第一种就是禁用,就是绝对禁止使用。

2.第二种就是慎用,就是药物可以使用,但是要密切关注患者口服药以后的情况,一旦有不良反应发生,需要马上停止使用。

3.第三种就是忌用,就是说明药物在此类人群中有明确的不良反应,应该是由医生根据病情给出用药建议。

如果一定需要这种药物,就可以联合其他的能减轻不良反应的药物一起服用。

大家以后在服用药物的时候,多留意说明书,留意注意事项,避免不良反应的发生。

本文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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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较大修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适用范围、降低入罪门槛,加
大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

然而,刑法规制终究是“事后救济”,不能防患于未然。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主要对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作了规定,并对运输、应急内容在附则中作了衔接性规定,担负起“事
前预防”环境污染的重任。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制度。

一是从单位主体资格、专业技术能力、设施设备场所、质量保证体系、财务能力等方面明确了贮存、处置单位的许可条件。

二是细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许可证的内容、有效期限以及变更程序等事项。

三是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
置活动。

二、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规定了安全监管措施。

一是规定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是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废液进行处理,并送交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或者处置。

三是明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建立情况记录档案,加强安全检查和放射性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

四是强化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手段,同时要求从事放射性废物相关活动的单位建立相应的安保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并定期报告相关情况。

三、对放射性废物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规定法律责任。

一是针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许可、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规定了依法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针对放射性废物相关活动单位可能出现的违法送交贮存、处置,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等,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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