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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概述本文档旨在制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规范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及相关流程。

本文档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经营活动中涉及财务管理的部门及人员。

二、财务管理流程1. 预算编制与管理企业应按照年度经营计划制定预算,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

预算部门应按照企业的经营计划和财务政策,制定企业的全年经济预算。

预算编制应分层次、分部门、分科目和分时期进行。

2. 费用采购与支付所有费用采购均应提前报备,并进行相关凭证审核,保证凭证真实有效。

所有费用支付均应有明确的凭证,并有相应的经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签字,以确保权责分明,便于核查。

3. 账户管理企业应建立合理的账户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计划和财务政策,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控制账户资金支出。

所有账户操作应有明确的流程和审核机制。

4. 财务报表编制与审核企业应按照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提交财务报表。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审核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有效。

5. 税务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地缴纳税款,并确保相关税务文件的彻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财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税务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工作。

6. 财务管理文件管理企业应建立财务管理文件的管理制度,统一编制财务管理文件,并由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印发和执行。

文件应分类管理,归档留存,并确保文件的完整、准确和及时。

三、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为保证财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财务制度的有效实施,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财务管理检查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改进。

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领导层、内部审计人员和相关部门进行财务管理检查和内部审计,以维护企业的财务安全。

四、附则1.本文档由企业财务部门负责编写和修改,经企业领导层批准后执行。

2.本文档适用于本企业财务管理讨论会议,如有与本文档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以本文档为准。

3.本文档的解释权归企业领导层所有,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4.28•【文号】财企[2001]325号•【施行日期】2001.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直管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1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1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习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按照国家所有、分级治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给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治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治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国有资本" ,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方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 ,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治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其中:中央治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点治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点同级财政部门。

本方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直截了当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本方法所?quot; 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截了当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截了当治理并取得操纵权的企业。

第三章国有资本投入的治理第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的结果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

企业在连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同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连续经营的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母公司对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缺失,不能冲减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加强财务收支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财务收支管理第二条公司一切业务收支实行由财务统收统支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公司财务收支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原则,终审权由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批,主管领导对经济业务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基本审批程序如下: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审核→董事长。

第四条公司各项收入须缴入财务指定的固定帐户,非财务人员不能办理现金及银行收付业务,各合作单位及个人应将代收款项及时上缴,不得因延误而影响上缴业务合作单位资金的划转。

第五条公司各项支付程序及规定1、每月发放工资由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制表,并填写请款单,按公司基本审批程序进行请款。

2、购买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等物品,需首先填制申购单报部门负责人审批,然后交由公司专人进行采购,采购人员需取得正式发票后,申购单作附件,按报销规定进行报销,无请购手续自买自用的开支不予报销。

3、因公办事,乘坐公交或大巴,其车费予以报销,特殊情况下经部门主管同意后可乘坐出租车,并在报销单上注明事由等情况。

4、个人借款,需填写借支单,按审批程序进行请款。

个人借款一般在办理完有关业务后一周内到财务报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5、划转款项及预付款,须由该业务经办人员提出申请,填制请款单,按经办人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审核→董事长→财务支付程序报批付款。

第三章财务报销规定第六条财务报销规定一、单据填写要求1、单据各项栏目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规范。

2、必须按标准格式粘贴附件,如同期的发票粘贴在一起、发票从小到大,依次贴附。

若同期报销较多,可按发票种类明细分开粘贴、填写。

3、原始凭证(如发票、收据等)背面须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名。

4、报销单须按规定经本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二、报销程序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证明人(验收人)签字证明→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处审核→主管领导审批→董事长审批→财务处结算三、报销规定1、费用报销发票必须是正式税务发票的发票联和报销联,存根联、发货联、记帐联不能作为报销单据。

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一、综述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是指由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并且持有该公司50%以上股权的企业。

控股公司与国有企业之间具有关联性,是国有企业的重要投资渠道和经营主体。

为了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其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资产安全,国务院财政部等部门制定了《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从办法的适用范围、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财务管理制度三个方面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二、适用范围《国有企业(投资类)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全资及控股公司,不适用于金融机构。

三、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控股公司应按照《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

其中,财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对于控股公司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应当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控股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以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对于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并披露相关信息。

四、财务管理制度(一)财务领导控股公司应当设立财务领导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对外审计机构和主管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

(二)会计核算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落实科目表、账户体系和记账方法等。

对于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等经济业务进行准确、完整、及时的记账和核算。

(三)内控制度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内部控制标准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检查管理。

(四)财务预算控股公司应当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明确企业整体经营策略、财务策略和预算目标,制定年度预算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加强预算管理。

(五)资金管理控股公司应当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完善资金往来管理机制,规范资金支出和收入的程序,有效防范风险。

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

文昌市旅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公司成立后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规范财务行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按“先计划后使用,先审批后开支”的原则办理费用开支事项,根据业务开展实际需要,每月5日前拟定本小组的费用开支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批准后方能借款和使用。

第二章审批权限、授权第三条借款人在业务结束后三个工作日之内报销,出差人员在回返工作所在地后五个工作之内报销.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第四条固定资产等大额采购,经办人申请付款时应附合法、有效的采购合同,发票,按合同的支付条款约定付款。

如需付款后出具发票的,经办人应负责在付款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财务审计部提交合法、有效的发票.第五条财务审计部原则上一周集中办理一次费用报销业务,各部门于每周三下班前将费用报销凭证统一提交审计财务部,财务审计部于每周四将审核后的费用报销凭证提交总经理审批.第三章费用报销程序第六条公司员工出差前借款,须出具批准的差旅费借款申请单,差旅费申请单按交通、住宿、出差补助标准及出差天数预计借款金额,财务审计部审核借款金额第七条办公用品实行“票到付款”的原则,办公室应认真审核单价、数量,财务审计部对采购单价进行监督,按办公室审核确认的采购清单付款.第八条公务用车油耗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每月财务审计部按办公室提交的经批准的购油申请支付汽油费.公务用车出现故障需由行政主管确认后,在指定修理厂维修,财务审计部原则上按审批后的维修单和发票转账支付维修费。

第九条业务招待费按总经理批准的预算规定的数额开支,由各部门负责人决定执行。

各部门发生的招待费,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部审查后报销。

第十条其他因公司工作需要而发生的,并且上述条款不包括的费用,财务部负责对报销单据的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有权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各部门根据开支计划填写借款单,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计财务→总经理审批后领取现金,或由行政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借款单填制付款申请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大额转账支付。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新整理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新整理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新整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此,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国有企业的资本运作和财务管理。

本文将对这些暂行办法进行梳理和解读。

一、背景介绍国有资本是指由国家控股或具有控股地位的企业所拥有的资本。

国有资本的管理关系到国家的财富和经济实力,同时也与社会公平和国家安全息息相关。

因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规范并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管理。

二、国有资本监管模式与机构改革国有资本监管模式通常包括垂直监管和横向监管。

垂直监管主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负责对中央企业的监管工作。

横向监管则由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改革委员会等承担,负责对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的监督。

为了更好地推进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的机构改革。

首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取代了原国务院国资委。

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加强中央企业的监管,推进国有资本流转和重组。

其次,财政部、审计署等机构也做了相关改革,加强对企业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三、控股与国有资产监管国有企业的控股比例对国有资本的运作和财务管理有着重要影响。

国家对于控股权的管理是为了维护国家资本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包括对企业投资、收益和风险的评估。

在企业投资方面,国家对企业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并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合理性和风险。

在企业收益方面,国家强调国有资本要获得合理的收益,确保国家资本的增值。

在企业风险方面,国家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防范资本的损失。

四、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是指对企业财务活动的组织和控制。

财务管理需要保证企业的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实现财务目标。

在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中,有几个关键要素需要关注。

首先是财务计划和预算,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财务计划和预算,明确财务目标和资金需求。

其次是资金筹集和使用,企业应合理安排资金的筹集和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四条企业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其中,处理主要固定资产涉及企业经营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投资者审议通过的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实施。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企业合并、发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一)母公司国有资本变动的,中央管理企业报请国务院批准,地方管理企业报请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事项,必须作出会议纪要。

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者列席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相关的会议。

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生对外投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行为的,必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国的财务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提高财务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国家财政收支的平衡,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规划、严格执行、公开公正、公认公正、勤俭持家。

第五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制度建设、预算管理、会计核算、资产管理、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审计监督等方面。

第二章财务制度建设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定期报表和审计制度,并将其制度化、固化、系统化。

第七条财务制度的建设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制度、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审计监督制度等。

第八条财务制度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章制度,同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九条财务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过合法程序,由财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部门配合执行。

第三章预算管理第十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的预算体制和程序,制定预算,确保财政收支的平衡。

第十一条预算的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务实审慎、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应按照预算计划进行,不得超过预算限额,加强预算控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预算的审核和监督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对违反预算和经费使用规定的单位应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的会计准则和规范,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会计核算的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应及时、准确地进行报表编制和报送。

(完整版)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完整版)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国资委2007.5.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对预算年度内企业各类经济资源和经营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本运营、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国资委财务监督工作有关要求,以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规范,向国资委报送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第六条国资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和引导企业切实建立以预算目标为中心的各级责任体系。

第二章工作组织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财务预算工作,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内部协调,完善编制程序和方法,强化执行监督,并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加强财务监督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成立预算委员会或设立财务预算领导小组行使预算委员会职责。

在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中,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有熟悉企业财务会计业务并具备相应组织能力的董事参加。

第九条企业预算委员会(财务预算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拟订企业财务预算编制与管理的原则和目标;(二)审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预算调整方案;(三)协调解决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四)根据财务预算执行结果提出考核和奖惩意见。

《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规范和完善管理工作,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管理活动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基本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 尊重和维护员工权益,促进员工的自我发展。

3. 落实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安全和稳定运行。

4. 鼓励创新和持续改进,推动公司发展。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入职与离职1. 入职程序应包括招聘、录用、培训等环节,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2. 离职程序应包括申请、审核、手续办理等环节,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岗位职责各岗位应明确职责,健全工作绩效考核机制,鼓励员工发挥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绩效考核1. 绩效考核应公正、公平、客观,采用多元评价指标和方法。

2.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晋升等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七条财务制度1.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环节。

2. 财务报告应准确、及时、透明,符合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

第八条预算管理1. 制定年度预算,合理分配公司资源。

2. 预算执行需要严格控制,确保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九条资金管理1. 做好资金计划和预测,保证公司资金的流动性。

2. 资金运作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条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充分论证项目可行性和市场需求。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1. 项目实施应有详细的计划和目标,分工明确。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项目评估项目完成后进行综合评估,经验教训,为项目提供参考。

第五章其他第十三条审查与修改本暂行办法的内容需要经过相关部门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改。

第十四条生效与解释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结束语本《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6.13•【文号】财会[2010]1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我部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尤其是总分所之间财务管理的实质统一,是会计师事务所规范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宣传贯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2号),将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财务管理情况作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在会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和年度报备时予以重点关注。

财政部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组织专项检查评估,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指导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全面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财政部二○一○年六月十三日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8.11.21•【文号】•【施行日期】1988.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私营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私营企业的财务工作都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除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和除法律、法规所规定缴纳的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其摊派或抽调,对侵害其合法经济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按国务院发布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拒绝、抵制及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

第四条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私营企业必须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对企业的经济业务活动实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企业应对国家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税金;合理支付劳动报酬,按时兑现职工工资;依法分配税后利润。

坚持正当经营合法收益,抵制违法经营非法谋利,不得偷税、漏税、贪污、行贿、帐外私分等。

第五条私营企业必须设立与本企业业务需要相适应的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健全财会制度,设立帐簿,保存会计凭证,编制会计报表,认真做好财会工作。

私营企业录用的财会人员,必须报税务机关备案。

财会人员必须克尽职守,认真执行税收、财会法规。

对不适合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税务机关有权责令企业更换。

第六条私营企业的财会工作,受税务机关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固定资金管理第七条私营企业的固定资金,是由个人投资、集资入股和按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生产发展基金等形成。

企业对从外部取得的专项设备贷款,应实行专款专用,以保证生产经营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企业固定资产是固定资金的实物形态,包括生产和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动力、传导、运输设备,机器机械、工具、器具、仪器、管理用具及其它劳动资料等。

财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财务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公司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2. 精益求精:不断优化财务管理流程,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3. 风险控制: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公司财务安全。

4. 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地向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披露公司财务信息。

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财务管理组织架构1. 公司设立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税务筹划等工作。

2. 各部门、各子公司设立财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职责1. 财务部职责:(1)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财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4)负责税务筹划,降低公司税负。

(5)负责财务报表编制和披露。

2. 各部门、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1)负责本部门、本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3)负责本部门、本子公司财务核算和资金管理。

(4)负责本部门、本子公司税务筹划。

三、财务管理流程1. 会计核算:(1)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严格执行会计凭证审核制度,确保会计凭证合法、合规。

(3)及时、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2. 资金管理:(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加强资金预算管理,合理分配资金。

(3)加强资金支付管理,确保资金支付合法、合规。

3. 税务筹划:(1)依法合规进行税务筹划,降低公司税负。

(2)及时办理税务申报、纳税申报等事项。

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资及控股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发挥管理职能,根据《会计法》及科技集团公司有关财经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全资及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及拥有50%(不含)以上股权份额、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纳入会计合并口径的企业。

海外公司财务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公司发起设立基金,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对基金资产进行管控。

基金资产按照基金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出具财务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遵照基金合伙协议(或基金公司章程)、管理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等制定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基金资金收支审批流程、投资审批及资产处置流程,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是财务工作的基本办法,各公司应根据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基础性财务制度。

第五条严格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协议、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应由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审批的重大事项,须严格履行审批流程,规范决策管理行为,防范决策风险。

第六条各公司财务行为和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实施公司财务战略规划,保证财务管理工作有效和有序开展,保证财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事,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及产权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条各公司应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

原则上,各公司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由公司负责委派。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工作主管责任人,协助总经理完成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等方面的工作,主要职责有:审核和监督财务收支行为、参与重大财经事项审批、加强资金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组织编制年度预算、组织进行年度决算、建立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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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务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xx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新融公司目前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意见。

一、实行财务预算(计划)制度 1、公司经营层应根据年度董事会的要求,结合经营工作的实际情况,于每年初制定公司年度财务计划,报董事会批准。

2、公司经营层根据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拟订公司季度财务计划,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一般在期未对上期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存在问题及时制定调整措施,并上报下期财务计划。

3、次年初上报上年度财务决算。

二、实行月度财务报表制度 1、资金周报制度。

财务部门(出纳)应于每周一统计上报上周资金收支情况表。

周报表应反映资金流向、收支内容、账户余额等实际情况。

2、月度经营业务计划及结算表。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于每月5日前制订并上报当月度计划表及上月结算表。

计划表应反映当月业务收入计划、资金到账计划、资金支付计划及客户资金余额等内容。


算表应反映上月营业开票、资金收支、客户资金余额的实际情况。

同时还应制订上报当月社保、公积金专项支付计划表。

3、月度财务预算计划。

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根据当月经营计划制订当月财务收支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后上报董事长批准。

4、每月10-15日,会计人员根据上月经营和财务实际,制作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

3、资金管理制度 1、资金收入管理。

每月应按照收入计划催促客户资金到帐,对于不能按时到帐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总经理应向董事长报告情况。

2、资金支出实行分级管理。

月度经营计划内经营工作需支付的资金的由部门申请,总经理审批后支付,同时报新视野公司备案。

3、月度财务收支计划内需支付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用等费用单笔金额在600 元以内的由部门申请,总经理批准后报销。

600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批准后支付。

4、超过月度计划需支付的资金、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等,由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支付。

5、客户回访、节假日走访等业务费支出由新视野公司统一计划安排。

零星业务费支出一次性超过800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批准。

四、薪金支出公司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薪金由董事会确定,新视野公司统一计划、支付,年终结算。

五、印章管理 1、公司公章实行专人保管,印章使用审批的制度。

应建立公章使用登记表,由用章人申请,写明事由,总经理批准。

2、财务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由会计管理,法人代表章目前暂由新视野统一管理。

六、发票和税务事务的管理 1、发票由财务人员(会计或出纳)管理。

与客户的结算开票应根据月度计划,经办人申请,总经理审核批准,财务人员开具发票,并做好登记台账。

同时结算清单报新视野公司备案。

2、发票的购入、月度和季度的税务申报,由财务会计负责办理。

七、其它:公司流动资金,暂定100000元,流动资金不得挪为它用。

八、本制度试行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作修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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