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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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1. 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

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

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

将其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1. 废物收集(1)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

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3)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

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2. 废物存放(1)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所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

这些废物包括用于医疗诊断、治疗和研究的放射性物质、设备和药品,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废液、放射性废固体等。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妥善管理,以避免对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危害。

该制度通常由政府或相关监管机构制定,包括法律法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指南等。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放射性废物分类和标识:将放射性废物分为不同级别和类别,并对其进行标识,以便区分和管理不同类型的废物。

2. 废物收集和储存: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适当的收集和储存设施,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和贮存,以确保其安全性和避免泄漏。

3. 废物运输:规定放射性废物的运输方式、包装要求和运输文件等,以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对公众和环境造成危害。

4. 废物处理:规定医疗机构应采取合适的方法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如固化、焚烧、回收和封存等,以减少放射性污染和环境风险。

5. 辐射安全管理:包括对医疗机构人员的辐射防护培训、辐射工作场所的监测和控制、事故应急预案等,以确保人员和环境的辐射安全。

通过严格执行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管理和控制放射性废物的危险性,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放射科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放射科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放射科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放射科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是医院管理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涉及废物的处理、处置和安全,直接关系到医院环境的卫生和医疗服务质量。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保障医院环境的安全和卫生,必须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放射科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一、医疗废物分类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主要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放射性废物。

放射科医疗废物主要指生物体内或外因接受辐射介质而产生的医疗废物。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点,需要进行特殊的处理和处置,不能和其他类型的医疗废物混在一起。

二、医疗废物处理方式放射科医疗废物处理方式主要包括贮存、转运和处置。

贮存阶段需要将放射性废物进行分类、集中存放,并做好标识和记录。

转运阶段需要选择合格的运输商,并按照相关规定安全地将废物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所。

处置阶段需要选择可靠、合法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确保放射性废物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为了规范放射科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医院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废物产生管理:明确各岗位责任,规范废物产生流程,确保放射科医疗废物按时分类、包装和贮存。

2. 废物处置管理:确定放射科医疗废物的处置方式,选择可靠的处置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转运和处置。

3. 废物监测管理:建立放射科医疗废物的监测机制,定期对废物进行检测和分析,确保废物处理的合规性。

4. 废物培训管理:对放射科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废物管理的认识和技能。

5. 废物记录管理:建立废物产生和处理的记录档案,定期进行归档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放射科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医院可以有效地控制废物产生和处置的过程,保障环境的安全和卫生,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各医疗机构能高度重视放射科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确保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Ⅰ 目的为加强放射科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护好环境,特制定此制度。

Ⅰ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放射科。

Ⅰ 制度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凡在本院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一)废放射源;(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四)其它放射性废物。

三、同位素分装车间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四、将分装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储存箱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五、禁止任何个人有下列行为:(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六、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向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

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七、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

八、本制度第III条第(I)项至第(IV)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须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处置,进行长期监测管理。

九、需要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的,应事先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备案。

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规定》要求。

十、在暂存场所存放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附标记、建立管理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并采取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范本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范本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内产生的一切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包括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和废物处置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保证废物管理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

第四条全体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废物的正确处置和安全管理。

第二章废物分类与管理第五条医用放射性废物应按照放射性核素的性质分为不同类别,包括高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废物和低放射性废物。

第六条医用放射性废物应实行集中收集、专人负责、密闭包装、封存,确保不泄漏、不散发、不外泄。

第七条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运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废物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伤害。

第八条医用放射性废物的贮存期限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定,并建立相应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章废物处置第九条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最佳处置方法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选择,包括封存、隔离、固化、再利用、转运等。

第十条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应遵循最小化原则,将对环境和人体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一条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处置。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废物处置工作的评估和审核,确保废物处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四章废物监管与责任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用放射性废物监管制度,明确责任、流程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废物处置和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监督医疗机构的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用放射性废物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物事故的发生,并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医疗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因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不当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3篇)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3篇)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____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1.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

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____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

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____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____10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

将其排泄物贮存____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____%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1.废物收集(1)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

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3)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

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2.废物存放(1)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医用放射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废物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目的医用放射废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用放射废物的管理,保障医疗活动的安全和环境的保护。

通过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用放射废物对人体和环境的危害,确保医疗废物处理安全和环保。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包括综合医院、诊所、诊疗中心等所有产生医用放射废物的医疗机构。

三、放射废物分类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用放射废物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含放射性核素的医疗废物;另一类是放射性核素的废物。

1. 含放射性核素的医疗废物包括:机体内放射性标记剂、不经再处理的机体外放射性进入患者体外的废物、诊断用放射性同位素剂等。

2. 放射性核素的废物包括:含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药剂残留物、放射性同位素源的废料、辐射源废物等。

四、放射废物管理原则1. 预防原则: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用放射废物的监控和管理,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医用放射废物的产生。

2. 分类原则:根据不同类型的医用放射废物的危害程度和处理方式的不同,对医用放射废物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3. 储存原则:医疗机构应建立符合标准的医用放射废物贮存室,分别贮存不同类型的医用放射废物,避免交叉污染。

4. 处理原则:医用放射废物的处置应符合相关规定,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确保医用放射废物的处理过程安全、有效。

五、放射废物的监测和控制医疗机构应定期对产生的医用放射废物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医用放射废物的产生量符合规定标准,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医用放射废物的泄漏和污染。

六、放射废物的处理方法医疗机构应根据医用放射废物的种类、性质和数量选择适合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医用放射废物的分装和贮存:医疗机构应对医用放射废物进行分装、包装和贮存,确保医用放射废物在处理过程中不泄漏和污染。

2. 安全处置:医用放射废物应交由具有合格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采取革除、掺和、同位素矫正、分配等方法进行处理,确保医用放射废物的危害得到最大限度地减少。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规范,订立本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机构的医用放射性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等环节,适用于全部从事放射性医疗活动的科室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的分类与管理第三条分类原则医用放射性废物依照放射性级别和废物特性进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放射性级别划分医用放射性废物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低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废物、高放射性废物和特殊放射性废物。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家放射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订立,并定期维护和更新。

第五条废物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和处理工作,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放射性废物管理措施医疗机构应依据放射性废物的级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含但不限于:标识、包装、封存、密封、运输、存储和处理等。

第七条废物产生掌控医疗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掌控医用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优化设备使用和医疗操作,降低废物的产生风险。

第八条废物收集容器医疗机构应供应符合规定的标识和密封性能的废物收集容器,并确保容器的适用性、可靠性和易于清理。

第九条废物收集操作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收集操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确保废物的正确分类、正确包装和封存,防止泄漏和污染。

第十条废物暂存区医疗机构应设立专用的废物暂存区,对不同级别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分区存放,并做好防护和监控工作,防止废物的误操作和泄漏风险。

第四章废物运输与储存第十一条废物运输医疗机构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合格的运输工具和运输人员,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安全可靠的运输,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和泄漏污染。

第十二条废物储存医疗机构应依据废物的分类和级别,选择合适的储存设施,确保废物的安全储存,防止放射性物质的外泄和污染。

第十三条废物储存期限医疗机构应依据废物的放射性级别和衰变特性,订立相应的废物储存期限,并建立相应的废物清单和档案。

放射性“三废”治理管理制度

放射性“三废”治理管理制度

放射性“三废”治理管理制度
1.
核医学科设有专人管理放射性“三废”治理工作(兼职)
2.放射性废物处理应按GBZ-2002进行。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根据半衰期长短、毒性大小、废物性状(固体、液体、气体),不同废物要严格区分处理。

3.在分装室通风柜内操作放射性核素时应打开风机,使操作过程中产生的
少量带有放射性物质的气体,由风机抽吸经风管在楼顶排风口排出。

为了尽可能降低排入大气的放射性水平,应在风柜和风管接口处设置滤过材料。

4.控制区和监督区都应备有收集放射性废物的容器,容器上应有放射性标
志。

放射性废物应按长半衰期和短半衰期分别收集并给予适当屏蔽。

5.液体或固体放射性废物应及时从工作场所移去。

固体废物如污染的针头、
注射器和破碎的玻琦器皿等应贮于不泄漏、较牢固,并有合适屏蔽的容器内,存放至衰变到限值以下(10个半衰期),作一般垃圾处理,并记录。

6.核医学科应设有衰变池,存放放射性污水直至符合排放要求时方可排放。

7.检查患者的尿液经专用管道排入设置在地下室内的衰变池(共2只),储
存至限值以下,再经医院总下水道排入城市下水道。

2个衰变池交替储存使用。

废原液和高污染的放射性废液及住院病人服药后三天内的尿液将专门收集,储存衰变到限值以下,再行排放。

对每次排入衰变储存池的放射性废水的日期、水量、活度都要记录,根据最后-次排入日期,推算到池内废水达到排放限值的时间。

在排放前要先采集池水.检测其中放射性浓度.确认达到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医院总下水道,并将排放时放射性浓度、排放量及排放日期记录在案。

放射性同位素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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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1. 简介医用放射性废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物质和废弃物。

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目的、范围、组织机构和具体管理措施。

2. 目的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有效地收集、处理和处置,以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医用放射性废物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3. 范围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产生、使用和处置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

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放射治疗中心等。

本制度涵盖了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最终处置等环节。

4. 组织机构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组织机构如下图所示: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负责人:医院行政领导- 监督机构:环保和卫生部门- 实施部门:医疗机构内设放射性废物管理团队医院行政领导负责制定并领导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实施。

环保和卫生部门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医疗机构内设放射性废物管理团队,负责具体的收集、处理和处置工作。

5. 管理措施5.1 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分类与标识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和危害程度,将医用放射性废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进行相应的标识。

一般来说,医疗废物可以分为低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废物和高放射性废物三类。

医用放射性废物应在存放和运输过程中进行明确的标识,避免误操作和泄漏。

5.2 收集和运输医用放射性废物应在特定的容器中进行收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废物的密封性和稳定性,避免废物的泄漏和污染环境。

相关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掌握正确的收集和运输方法。

5.3 处理和处置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并符合规范和标准。

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固化、灭菌和破坏放射性物质。

处置方法可以是固化后的废物进入专门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或者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置,如交由专业机构处理等。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医用放射性废物是指在医疗、科研等领域中产生的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

由于放射性废物会对环境和人类造成严重的污染和危害,因此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包括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储存、处置等方面。

首先,按照废物的放射性强度、物理性状、化学性质、容器状态和处理方式等特点,将医用放射性废物分为五类:低放射性废物、中放射性废物、高放射性废物、工具设备废物和生物实验废物。

其次,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应该满足以下要求:第一,收集装置应符合国家安全规范和标准,容器应轻便、坚固、密封,且标志清晰明显;第二,应按照不同放射性废物的类型进行分类收集,并分别储存在不同的场所;第三,收集操作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完成。

第三,医用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标准,确保运输过程中废物不泄漏、不散落。

运输车辆和箱体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司机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确保安全运送。

第四,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应该设置专门的场所,并按照放射性废物的不同等级和性质进行分类储存。

废物的储存场所应有较好的防护措施,确保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废物的储存应由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完成,并定期检查、修缮储存场所设施,确保储存安全。

最后,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应该根据不同的性质和污染程度进行分类处理,通常包括固化、烧毁、深层注入等方式。

处理过程应符合国家法规和标准,确保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不会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和污染。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是保障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级医疗机构和科研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和教育,确保医用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有效、合理地管理和处置。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编号:SM-ZD-27329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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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1. 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

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

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 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指的是针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操作规范。

医用放射性废物主要来自医院的核医学、放射治疗和放射诊断等科室,其中包括放射源、放射性药物及其包装、使用后的废弃物、污染物等。

医用放射性废物具有一定的放射性危害性,若管理不当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因此,制定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对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阐述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内容。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分类与标识医用放射性废物根据其放射性水平和处理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和标识。

一般可以分为三类:一类废物为高放射性废物,二类废物为中放射性废物,三类废物为低放射性废物。

在对医用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和贮存时,应根据其分类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进行严格的标识,以确保废物的安全管理和辨识。

二、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收集与贮存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收集系统,并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收集和贮存。

收集系统应包括废物收集容器、临时贮存区和永久储存设施。

废物收集容器应具备防漏、防污染、防辐射的性能,临时贮存区应根据废物类型进行分区管理,而永久储存设施应符合放射性废物的贮存要求,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防止废物的无控释放和污染。

三、医用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医用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放射性防护。

运输过程中废物应采取合适的包装措施,并配备防护手套、防护手提箱等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

运输车辆应具有防辐射和密闭性能,避免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泄漏或溢出。

四、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

一般来说,高放射性废物应经过处理后转运至相关单位进行综合处理;中放射性废物可以选择在医疗机构进行初步处理,然后转运至合格的处置单位进行进一步处理;低放射性废物可以在医疗机构进行储存后,可以选择将其以普通固体废弃物形式进行处理。

处理过程中,应注意防止废物的二次污染和释放。

医院放射性三废管理制度

医院放射性三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放射性三废(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管理,确保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放射性物质使用、产生、储存和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放射性三废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实现放射性三废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医院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放射性三废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组织制定放射性三废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放射性三废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的许可申请和监管;(三)定期检查放射性三废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四)负责放射性三废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

第五条医院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放射性三废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核医学科:负责放射性药品的采购、使用、储存和废弃物的收集;(二)放射科:负责放射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收集、分类和储存;(三)药剂科:负责放射性药品的储存、运输和废弃物的处理;(四)后勤部门:负责放射性三废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放射性三废的产生与处理第六条放射性三废的产生分为以下类别:(一)废气:放射性同位素衰变产生的放射性气体和放射性药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气体;(二)废液:放射性同位素溶液、放射性药品的废液和放射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液;(三)固体废物:放射性药品的包装材料、放射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等。

第七条放射性三废的处理原则:(一)废气:采用通风、吸附、过滤、吸收等方法处理,确保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标准;(二)废液:采用沉淀、过滤、中和、固化等方法处理,确保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标准;(三)固体废物:采用分类收集、封装、暂存、运输、处置等方法处理。

第八条放射性三废的处理流程:(一)收集:按照类别将放射性三废进行分类收集,并做好标识;(二)储存:将收集到的放射性三废存放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设施内;(三)运输:采用专用车辆运输放射性三废,并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四)处置:将放射性三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危险物质混合的残余物,包括其包装物及相关设施,具有放射性危害和化学毒性危害。

在医疗行业中,医用放射性废物是大量产生的危险废物之一,如果管理不当,可能造成严重的辐射安全和环境风险。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1. 法律法规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门别类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此外,国家也颁布了《医疗放射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一步规范了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

各地区和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确保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

2. 医用放射性废物收集与分类医用放射性废物按照其辐射性质和放射性水平,应当分门别类地收集和分类。

一般可分为高、中、低放射性废物和无放射性废物四类。

高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活度大于或等于每克 1000倍的废物,如使用后的注射器、手套、针头、纱布等;中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活度大于或等于每克 10倍小于 1000倍的废物,如被污染的实验设备、材料、衣物等;低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活度大于或等于每克 0.4倍小于 10倍的废物,如实验室建筑材料、被污染的地面、地毯等;无放射性废物是指放射性活度小于每克 0.4倍的废物,如污染的纸张、塑料袋、废针、钢针等。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详细的医用放射性废物收集标准和分类方法,并建立完善的收集、储存、还原、转移与处置制度。

3. 医用放射性废物储存医用放射性废物储存必须保证其封闭性、简便性和安全性。

储存设施应当按照放射性性质、来源、加工程度和储存周期等因素进行分类储存,并在储存过程中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体积和活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储存区域应当严格实施保密制度,储存设施和设备应当标志明确,避免混淆和交叉感染。

同时,储存设施应当随时保持干燥、通风、无积水、无杂物、清洁卫生、避免交叉感染等。

4. 医用放射性废物运输医疗机构应当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运输企业或专门从事医用放射性废物运输的单位进行运输,并对运输过程进行监督。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是指对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合理管理的制度。

医用放射性废物主要包括核素的废物、使用放射性药物产生的废物以及放射性治疗设备的废物等。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理和妥善管理,以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这个制度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和标识:医用放射性废物根据其放射性等级和毒性等级进行分类,并进行相应的标识,以便在处理和储存时进行正确的操作。

2. 废物的收集和储存:医疗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收集容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医用放射性废物收集起来。

对于不同类别的废物,有不同的储存要求,如需要进行密封和隔离等。

3. 废物的运输:为了避免放射性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对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医疗机构应按照特定的要求,选择符合标准的运输工具和运输容器,保证废物的安全运输。

4. 废物的处理: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可以采用的处理方式包括固化、封存、浸泡等。

在废物处理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防护,防止辐射泄露和污染。

5. 废物的监管和记录:医疗机构应建立废物管理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的整个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和记录,确保废物管理的合规性和追溯性。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并定期开展废物管理的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存在的问题,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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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公布的《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我院影像与核医学科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医用放射性废物:系指在核医学工作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应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比活度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使之不致在工作场所造成不必要的电离辐射危害,不致造成环境污染。

二、液体废物的管理
1. 放射性废液方法:核医学单位应具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

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

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标准:将废液的降至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5Bq/L的3H或14 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
”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

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性药物的病人的排泄物必须为使用放射性药物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

将其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注射或服用131I病人的排泄物处理,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三、固体废物的管理
1. 废物收集
(1) 按废物的可燃与不可燃、有无病原体毒性分开收集废物。

(2) 供收集废物的污物桶应具有外防护层和电离辐射标志。

污物桶放置点应避开工作人员作业和经常走动的地方。

(3) 污物桶内应放置专用塑料袋直接收纳废物。

装满后的废物袋及时转送贮存室。

2. 废物存放
(1) 贮存室建造结构应符合放射卫生防护要求,且具有自然通风条件或安装通风设备,出入处设电离辐射标志。

(2) 废物袋或废物包、废物桶及其他存放废物的容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有废物类型、核素种类、比活度范围和存放日期的说明。

(3) 内装注射器及碎破璃等物品的废物袋应附加外套。

3. 废物处理
(1) 焚烧可燃固体废物必须在具备焚烧放射性废物条件的焚化炉内进行。

(2) 同时污染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必须先消毒、灭菌,然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3) GBq量级以下且失去使用价值的废弃密封放射源必须在具备足够外照射屏蔽能力的设施里存放和待处理。

(4) 比活度小于或等于7.4×104 Bq/kg的医用废物可直接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5) 废物经过存放衰变,比活度降低到7.4×104 Bq/kg以下后,即可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四、气载废物的管理
1. 凡使用133Xe诊断检查病人的场所,应具备回收病人呼出气中133 Xe的装置,不可直接排入大气。

2.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空气浓度
”DAC(公众)的气载废物为非放射性废气,可以直接排放。

气载放射性废物中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

五、废物管理制度
1. 有专(或兼)职废物管理人员负责废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和处理。

废物管理人员应熟悉废物管理原则和掌握剂量监测技术。

2. 设废物存贮登记卡,废物主要特性和处理过程应记录在卡片上,并存档备案。

3. 必须有预防发生废物丢失、被盗、容器破损和灾害事故的安全措施,贮存室的显著位置应设安全警戒信号。

4. 密封放射源的废弃和处理,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存档备查。

5. 废物管理人员作业时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具和防护设施,防止超剂量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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