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1)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标准
农村房屋买卖协议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在农村地区买卖农村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本协议所称农村房屋,是指位于农村地区的住宅、农村集体建设的农村自建房屋。
第四条买卖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合同。
第二章买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买房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农村房屋。
第六条买房人有权查阅农村房屋的房屋权属、规划许可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买房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房屋买卖价格,按时支付相关费用。
第八条买房人应对房屋进行合理的保养和维护,保持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九条买房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保守卖房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条买房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
第三章卖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卖房人有权依法出售其拥有合法权属的农村房屋。
第十二条卖房人应当将农村房屋的所有权状况、限制及处分状况、欠缺情况、非法扩建情况等实情向买房人告知。
第十三条卖房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房屋,并按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卖房人应当确保房屋权属清晰,不存在纠纷、债务等问题。
第十五条卖房人应当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卖房人应当将房屋及相关设备、供应设施等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所有权交付买房人。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七条买房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卖房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买房人有权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为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
第二十条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二十一条买卖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可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的争议解释和效力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农村房屋买卖与城市的房屋买卖不同,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处分权。
那么,农村房屋买卖有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房屋买卖有哪些条件?买卖农村房屋的程序是怎么样的?下面就由我为您整理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的相关内容。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针对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没有,但是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寻找依据。
具体如下:1、根据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而在《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由此可知,该法并未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和出租。
2、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范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也强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公民个人(包括农民在内)对于其房屋既然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所有权,自然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中的处分,包括出卖、互易、赠与等方式。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村民有权利出卖自己在农村的房产。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条件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1、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
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
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2、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
卖房人必须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
民法典对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买卖在日常生活中成为了一种常见的交易行为。
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规范房屋买卖行为,我国在2021年正式施行了民法典,其中包含了对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典对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遵循以下要件:合意、标的、附条件的要求以及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达成协议,而且所约定的房屋必须是合法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
二、权利义务的约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民法典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卖方应当将合法、符合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的购买价款,并且有权要求卖方移交房屋的拥有、使用等相应权益。
三、房屋瑕疵的处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存在房屋本身的瑕疵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买方在收房之日起一年内发现房屋存在瑕疵,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或者要求卖方修复等权利。
如果卖方存在故意隐瞒房屋瑕疵的行为,买方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买方的利益,同时也提醒卖方在交易过程中要诚实守信。
四、过户和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为了确保买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办理房屋过户和相关登记手续。
买方应当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自己名下。
同时,买方还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确保房屋的权属变更得到法律保护。
这一规定有效地避免了不动产权属纠纷的发生,并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对于因房屋买卖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
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一、2024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法律怎么规定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受让的主体上,可以分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
如果受让方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则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
因为根据《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属于集体,而农民作为经济组织的成员,対于宅基地拥有的是用益物权,即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处分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所以,如果事后经过农村集体组织同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反之,则应认定其合同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此种情况,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以及进行登记是转让有效的前提。
而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
理由是《宪法》第十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且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然而,在现实当中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形式主要表现为农村居民对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房屋进行转让,根据《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农民个人所有,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其有效无效的区分与前述情形一样。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似乎可以认定,转让房屋的协议是有效的,其实不然,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民法典宅基地可以买卖吗⼤多数农村⼈外出打⼯拼命的赚钱,就是希望能够攒够了钱,购买⼀处宅基地,盖⼀栋属于⾃⼰的⼩房⼦,所以农民朋友们最关⼼的话题就是农村的宅基地可不可以购买,当然在购买宅基地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下⾯来和店铺⼩编了解⼀下民法典宅基地可以买卖吗?⼀、民法典宅基地可以买卖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有诸多的限制条件。
宅基地使⽤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拥有⼆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权分配条件;(4)转让⾏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并转让。
宅基地使⽤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应认定⽆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转让;(5) 受让⼈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宅基地买卖是否合法?宅基地买卖合法吗?回答这样的问题,不仅仅要结合上⾯农村房屋买卖的情况,还需要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法律相关的规定,农村集体的经济组织内,⼀户村民只能申请⼀处宅基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权由集体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
作为宅基地使⽤权⼈,有权在取得的⼟地上享有占有以及使⽤的权利,可以在该⼟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着物。
作为使⽤权⼈⽆权单独的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权⼈在宅基地上已经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能属于宅基地的使⽤权⼈。
房屋的所有权与⼟地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权利的主体,双⽅在权利⾏使的⽅⾯必然相互牵制。
⽽房屋与⼟地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者必有⼀⽅要妥协,或者房随地⾛或者地随房⾛。
在农村地区想要购买宅基地的话是合法的,但是只能在本村村民的⼿中购买宅基地,⽽且宅基地也是有⼀定的使⽤期限的,按照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个村民只能购买⼀处宅基地,⽽宅基地到期之后还需要重新的购买,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店铺⼩编。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也没有。
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
在这个批复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已经卖际交付了房和全部价款,买卖关系有效。
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对象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来看,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同等的权利,履行法律设定的同等的义务和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是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别对待。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任何合法的公民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
也就是说:不管买方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村民;是本村人,还是说外地人,买卖关系都是有效的。
三、农村房屋买卖的处分权农村房屋买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处分该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四、农村房屋的权利证书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
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已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不存在将房屋建立在其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之土的可能性,所以,这个证书同时也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有些打算购买农村房屋的城市居民十分关心自已买了农村房屋后能否取得产权证,认为不能取得产权证购买农村房屋就是不合法的。
农村房屋是没有产权证的。
即使购买城市房屋,没有产权证也不表示就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对农村房屋买卖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对农村房屋买卖是怎样规定的农村买卖房屋可以买卖吗?很多⼈还是不太了解政策。
下⾯我们就从这个农村买卖房屋买卖的合同来说起。
农村买卖房屋买卖的合同⼀般有两种,⼀农民,把⾃⼰的住宅出售给了城⾥来的⼈,还签了合同。
这合同有效吗?另⼀农民,觉得⾃家的房⼦不想住了,想卖给同村村民,签了合同。
这合同有效吗?答案在这⾥!请注意:不得向城⾥⼈出售农民住宅在《关于加强⼟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地通知》第⼆条第⼆款明确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农民集体⼟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地使⽤证和房产证。
”农村住宅⽤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产权房”。
但是如果双⽅是都是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了宅基地审批⼿续的,签了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农村买卖房屋买卖政策,为啥这么规定?1.宅基地禁⽌买卖⼀旦有房屋买卖,那么就必然会涉及到宅基地的买卖,⽽宅基地买卖在我国是明⽂禁⽌的。
我国⼟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不但如此,如果原宅基地的使⽤者,没有经过依法批准,通过他⼈出资翻建房屋,给出资者使⽤,并从中牟利或获取房屋产权,也是属于“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的违法⾏为。
2.宅基地使⽤权很“特别”宅基地使⽤权与特定的⾝份关系相联系,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不允许转让。
现在,农村私房买卖中,很多⼈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在房地⼀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所以被禁⽌。
3.没地了怎么办如果认定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就不能保护咱们卖房⼈的利益。
众多案件中,出卖⼈总是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要不回来房屋,最后可能连住的地⽅⾛没有,关系到⽣存权益。
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效《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第⼗⼆条规定:“依法改变⼟地权属和⽤途的,应当办理⼟地登记⼿续。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引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在农村地区,买卖双方就农村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买卖所签订的合同。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这些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探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并分析其原因。
1. 主观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观无效是指合同当事人之一或双方明知或应知合同内容违法,但依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将判定为主观无效: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这些情况下,合同一经被认定为主观无效,合同双方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进行买卖交易,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2. 客观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客观无效是指合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以下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客观无效的几种情况:2.1. 无合法所有权在农村土地上,如果买卖双方无合法所有权,即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那么这样的买卖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因为在合同买卖关系中,双方应当具备交易的合法所有权。
2.2. 违反优先购买权在农村地区,根据相关法规,农民对其自己的宅基地和住房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未经农民本人同意或农民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宅基地或住房卖给了其他人,那么这样的买卖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3. 违反政府审批程序在农村地区,房屋的买卖交易需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程序。
如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经过政府的审批程序,或者未能取得必要的许可证,那么买卖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4. 违反法定形式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某些特定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来进行,否则合同无效。
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未按照法定形式进行,比如没有经过公证,未签订合同书面文本等,那么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无效合同的后果当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合同双方将无法按照原合同进行买卖交易。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现在房地产行业发展的很好,不少的人都会把投资的目光方向房地产行业,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大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按照流程办理房屋买卖手续,那么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房屋买卖合同法律规定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
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
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二、房屋买卖合同的要件1、有关房屋面积方面的条款。
购房者在签订购买现房时合同时在此条款中要求写明建筑面积,及建筑面积中含共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购买预售房还要注意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问题。
2、关于价格、收费、付款数额的条款。
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
一、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1、农村宅基地买卖需进行权利(使用权)主体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如果宅基地房屋通过买卖转移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审查、批准,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房屋买卖,除了要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还要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
如果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房屋根本就没有发生转移。
2、宅基地购买者的资格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
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购买者(受让主体),有资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如果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不符合法定的条件。
解决方法:转让时,购买者已经将户口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遵守“一户一宅”的标准。
双方进行宅基地买卖是,应该满足这个标准的限制。
如果宅基地数量超标,以后进行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超过部分需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宅基地买卖有哪些情况根据农村宅基地买卖的特点,我们很容易就可以分为售房者和购房者两种情况。
对于售房者而言,基于农村房屋的土地性质,我们也不难知道,售房者一般应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村民。
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则存在两种情况,即:1、集体组织外的成员。
2、集体组织内的成员,对于集体组织内的成员,也可以根据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进行分类。
即:(1)已有一处宅基地,符合国家标准;(2)已有宅基地,但在具体情况上还未达国家标准;(3)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并未分到宅基地。
三、农村宅基地买卖易出现的问题1、买卖合同不规范因纠纷。
农村房屋或宅基地的买卖多为口头协议,未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不规范),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在法律上也需要买卖合同。
1992年农村房屋买卖批复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1992年农村房屋买卖批复篇一:农村房屋买卖法律知识一、农村房屋买卖应注意哪些必要程序?1、房屋买卖应经集体即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
2、如系共有房屋,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3、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土地证、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4、应到产权登记部门查看房屋产权是否存在瑕疵:如是否存在抵押等担保、是否有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5、应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并办理审批、过户等手续。
房屋买卖合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办理“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过户更名手续;还应到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更名手续。
二,村民能否出卖其宅基地上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上述规定来看,法律虽未禁止农村村民出卖、出租宅基地上所建住宅,但对售房主体却有限制。
农村房屋买卖的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而购买方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又分三种具体情况: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三是已在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但尚没有分到宅基地。
根据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对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村民,再申请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准的。
对上列第二种情况,村民如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也不应得到批准。
至于第三种情况,则可依法申请建房用地。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的条件。
据此对照上列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已不能再申请建房,故无法购买村民房屋;第二种情况能不能购买村民房屋,则取决于其所占用的宅基地是否超标;第三种情况应属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故可以购买村民房屋。
农村房屋买卖有关的法律规定
农村房屋买卖有关的法律规定在因拆迁补偿引发的纠纷中,还有⼀类是城镇居民或外村居民购买某村农民的住房后因拆迁发⽣的特殊的纠纷。
这类纠纷的处理结果已为⼤多数⼈所知悉:即双⽅所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效的。
由于⼈们对这类纠纷的争议⽐较⼤,理解也不尽相同,所以笔者想把与农村房屋买卖有关的法律规定作⼀整理介绍,以期对⼤家有所帮助。
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规范最早的是1982年国务院制定的《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
该条例第四条规定“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地”;第⼗四条规定“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和军⼈,……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产队申请……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有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级⼈民政府批准。
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证明”。
第15条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权的,应按第14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续。
”“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产队收回,统⼀按排使⽤”。
从上述规定看,当时的法律禁⽌建房⽤地的直接买卖,并不禁⽌房屋的买卖,只是规定了房屋的买卖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申请、审查、批准。
但该条例于1986年被《⼟地管理法》明令废⽌。
1986年的⼟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1988年未修改)“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使⽤耕地的,经乡级⼈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民政府批准;使⽤原有的宅基地、村内闲地和其他⼟地的,由乡级⼈民政府批准。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四⼗六条规定“城镇⾮农业户⼝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占有⼟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法占有的⼟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房屋。
”1999年第⼆次修正的⼟地管理法: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以批准”。
第六⼗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
论农村房屋买卖及宅基地法律规定
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也不利于新农村的建设 。
等 情形致使 土地 使用 权依法发 生转移的除外。 3 19 国务院办公厅在 《 .9 9年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
二 、现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炒卖 土地通 知》 ( 以下简称 “ 国办通 知” )第 2条第 二款规
目前 .我国民事基本 法律及其他 相关 法律法 规对于农村 定 :“ 民的住宅 不得 向城 市居 民出售 ,也 不得批准 城市居 农 房屋是否可 以买卖及如何办理手续 没有 明确 规定 ,只是 由于 民占用农 民集体土地建住宅 ,有关部 门不得为违 法建筑 和赡
土地使用权不能进行 分割 ) ,认 为其买 房 目 j 能实现 ,要 依照法律规定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和继承权 。国家为 了公 不 求解 除协议 ,由李某赔偿其装修 等损失 l 芹支讨违约金 。本案 共利益的需要 ,可 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 民的私有 财产实行 征
中 ,李某卖给 张某 的房屋 议应 该怎 么认 定?是否必须 办理 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 偿。
[ 收稿 日期 ]2 0 - 5 u 06 一 0
[ 作者简介]万金湖 (9 6 ,男 ,湖南华容人 .湖南广播电视大 学副教授 。 16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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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的住宅发放土地使 用证 和房产 证。 可见 ,根据 现行法 律 项下的宅基地也可 以继承 。说明现行法 律并不否定农 村宅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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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卷 3
第4 期
湖南商学院学报 ( 双月刊)
J URNAL O F HU NAN O BUSNESS COLLEGE I
最高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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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也没有。
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
在这个批复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已经卖际交付了房和全部价款,买卖关系有效。
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对象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来看,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同等的权利,履行法律设定的同等的义务和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是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别对待。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任何合法的公民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
也就是说:不管买方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村民;是本村人,还是说外地人,买卖关系都是有效的。
三、农村房屋买卖的处分权农村房屋买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处分该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四、农村房屋的权利证书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
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已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不存在将房屋建立在其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之土的可能性,所以,这个证书同时也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有些打算购买农村房屋的城市居民十分关心自已买了农村房屋后能否取得产权证,认为不能取得产权证购买农村房屋就是不合法的。
农村房屋是没有产权证的。
即使购买城市房屋,没有产权证也不表示就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处理的相关规定
最高院及部分地方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处理的相关规定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19.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而产生的纠纷。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要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以及要求赔偿装修或者重建费用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
20.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利润分配等合同权利的,应提供政府部门关于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计划及优先满足集体建设用地等要求的审批文件或者证明。
未提供上述手续或者虽提供了上述手续,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土地性质仍未变更为国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应按无效处理。
相关链接:33个试点县市区名单北京市大兴区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德清县安徽省金寨县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余江县山东省禹城市河南省长垣县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浏阳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海南省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四川省郫县四川省泸县贵州省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5.现阶段,我国城镇化仍处于较低水平,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宅基地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性质。
完全放开宅基地使用权限制的条件尚不具备。
对于已经确定宅基地转让为试点地区的,因抵押担保、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产生的纠纷,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即相关指导意见处理。
非试点地区宅基地流转,农民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城镇居民或者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般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后,买受人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
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吗,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吗,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现实⽣活中,农村宅基地是国家给与村民⽤于建房的⼟地,因此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对此会有⼈这样问,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吗,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下⾯就由店铺的⼩编⽤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买卖吗可以说,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很⼤⼀部分是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效引发的纠纷。
根据《⼟地管理法》第六⼗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使⽤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农业建设。
”农村村民⼀户只能申请⼀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权由于是村民基于其⾝份⽽⽆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起的。
在⼀定程度上,宅基地具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本村⼈的属于⽆效的买卖。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效怎么办?受房价或者其他原因的影响,总有⼈⽆视法律规定,暗地⾥交易,擅⾃与他⼈签订合同购买宅基地使⽤权。
从表⾯看来,购房者占了很⼤的便宜,但是由于买卖合同属于⽆效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的买卖⾏为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旦发⽣纠纷则会被要求返还房屋,造成⼀定的经济损失,这就哑巴吃黄连了。
所以,在此建议各位想要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朋友们,慎重考虑。
⼆、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
根据《⼟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种使⽤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2、由于中国实⾏城乡⼆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农转⾮”。
⽆论出于什么原因,⼀旦把户⼝转⾛,就失去了对⽼家宅基地的继承权,⼜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与⼟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不愿意“农转⾮”,甚⾄有些公务员想⽅设法“⾮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势所趋。
《土地管理法》所涉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买卖问答
《土地管理法》所涉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买卖问答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
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及准备建房屋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厨房、牲畜房、仓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务实施用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
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二、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
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
三、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内容?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占有权。
宅基地使用权人经依法申请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便享有对宅基地的独占权,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擅自使用或剥夺其宅基地的使用。
对于宅基地上旧有的建筑设施及其他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处理,不得影响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使用。
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合法有效?
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买卖是否合法有效?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使用,并且可以用来建造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大量涌入法院。
近年来,自然本律师也接到很多当事人及亲友的咨询,这类房屋能否购买的问题,通过本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村宅基地是以《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的行政法规以及各省的宅基地管理办法等为依据,当然在实践中主要是依据各省的宅基地管理条例来进行申请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
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需要经过申请、现场勘查、填申请表、村委会审查、审核上报、审批、放样、验收发证的一系列流程。
虽然农村的宅基地个别地方的审批流程、管理上比较混乱,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有一套严格的申请流程和申请条件限制的,就可以申请的情况有(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当然,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情形有:(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由于各省的规定有些出入,具体还要到当地的土地部门进行咨询后才能确定,总的程序和步骤既是如此。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因宅基地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中,最突出的还是宅基地能否转让的问题。
那么,农村宅基地能否转让?我国现行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宅基地转让后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一、处理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需要明确的两个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契约内容有哪些
农村房屋买卖契约内容有哪些引言:在农村地区,房屋买卖是一项常见的交易活动,而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则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本文将探讨农村房屋买卖契约的内容,包括契约的基本要素、权利义务、房屋信息等方面。
通过了解这些内容,可以帮助农村买卖双方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避免潜在的风险。
一、契约的基本要素1. 合同名称:农村房屋买卖契约2. 合同双方:买方和卖方的详细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3. 合同标的: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建筑结构等信息,确保双方对房屋的认知一致。
4. 交易价格:明确房屋的买卖价格,包括全款或分期付款的方式。
5. 交付方式:约定交房日期、交房地点以及交房时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二、权利义务1. 买方权利:a. 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并享有相应的使用权。
b. 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包括房屋的结构、用途、权属等。
c. 要求卖方提供相关的法律证明文件,如房屋权属证明、土地使用证等。
d. 要求卖方提供房屋的相关权属材料,如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e. 要求卖方提供房屋的交房标准,确保房屋的质量和装修符合约定。
2. 卖方权利:a. 获得房屋的购买款项,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b. 要求买方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房屋的购买款项。
c. 要求买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d. 要求买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相关的法律证明文件。
3. 双方义务:a. 买方应按时支付购房款项,不得拖欠或逾期支付。
b. 卖方应按时交付房屋,并提供相关的法律证明文件。
c. 双方应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d.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
三、房屋信息1. 房屋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2. 房屋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房间数量、使用面积等。
3. 房屋状况:房屋的装修情况、设施设备、维修记录等。
4. 房屋权益:房屋的使用权、抵押情况、租赁情况等。
5. 房屋附属物:包括房屋周边的土地、院落、车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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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法律规定》
一、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
现行关于房屋买卖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只适用于城市,专门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个也没有。
涉及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性文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
在这个批复里,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如果农村房屋的买卖双方已经实际交付了房屋和全部价款,买卖关系有效,人民法院应予保护。
二、农村房屋买卖的对象
从《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来看,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同等的权利,履行法律设定的同等的义务和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不会因为买卖双方是城市居民、农村村民、本村人、外地人而区别对待。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任何合法的公民对农村房屋的买卖行为是合法的、有效的。
也就是说:不管买方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村民;是本村人,还是外地人,买卖关系都是有效的。
三、农村房屋买卖的处分权
农村房屋买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房屋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人不予追认的无效。
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才能处分该财产,他人无权干涉。
四、农村房屋的权利证书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还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实行所有权登记制度,因而,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
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能够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
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
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不存在将房屋建立在其他人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之上的可能性,所以,这个证书同时也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有些打算购买农村房屋的城市居民十分关心自己买了农村
房屋后能否取得产权证,以为不能取得产权证购买农村房屋就是不合法的。
农村房屋是没有产权证的。
即使购买城市房屋,没有产权证也不表示就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买卖合同、付款手续和房屋交接手续就足以证明买方对所购房屋的所有权,所以,购买人能否取得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书并不重要。
五、购买农村房屋的注意事项
如果你打算购买农村房屋,必须要注意两点:
1.不要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也不要相信村民委员会在涂改后的宅基地使用证书上加盖公章后涂改就成为有效的。
宅基地使用证书,不是证明你对
所购农村房屋享有所有权所必需的。
宅基地使用证书是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只有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使用证书的涂改才是有效的。
他人涂改宅基地使用证书是违法的,而且,有可能构成犯罪。
当然,最好能让当地区、县(自治县)、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原宅基地使用证书上改成你的名字或者给你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书;如果不能,不必强求。
因为从登记制度的设定目的来看,登记的作用在于公示,即世人周知该权利的存在。
登记是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宣示,而非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必须要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如果你打算在购买农村房屋以后进行翻建,你只能在原建筑宅基地占地面积范围内翻建,不能扩建到附近耕地面积范围。
如果扩建需要占用耕地、田地面积,则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如果未经审批就增加建筑占地面积,则增加的部分就是非法建筑。
六、关于农村房屋卖给城市居民
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依据如下:
1、合同法将合同无效的标准限制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合同法》做出的司法解释里表达的观点是: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的。
(注:法律,是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但至今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
也从来没有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对农村房屋买卖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即使有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在认定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上,法院也不会适用地方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章而认定买卖行为无效。
2、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其立法本意旨在维持农业用地的数量,保证农民的生存之本和粮食供应,而宅基地本来就是建设用地,其主体变更不会导致农业用地的减少,故该条不适用于宅基地,作为认定农村的住宅出售给城市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依据也违反立
法本意。
3、从法律保护所有权的基本精神来看,限制农民买卖房屋并非是对农民利益的维护,而是对农民权利的侵犯。
众所周知,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标志。
如果将农村房屋的处分权予以限制,这与我国保护农民利益的国策完全背道而驰。
另一方面,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包括合同订立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以及合同对象的自由,限制农民向城市居民出卖住房,也与合同自由的基本精神相悖。
4、《农村承包经营法》原则上赋予了农民处分自己房屋的权利。
我国新通过的《农村承包经营法》也体现了相同的精神,该法第32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装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该条原则上赋予了农民处分自己的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该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性,相信农民能够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理性地处分自己的财产,是立法精神的巨大进步。
既然为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农用承包土地都可以流转,农村宅基地也应做相同理解。
七、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探讨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国家和集体两种。
宅基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使用权由集体组织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划拨给村民使用。
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可以在该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
作为使用权人无权单独转让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权的完整权应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
因为宅基地一旦划拨给村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土地实际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权利。
当村民出售房屋时,仅仅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换了另外的主体,村民并不能通过出售房屋而从中获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获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
因此,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问题。
且允许农村房屋自由转让,将使农村的房屋发挥最大的效用。
《物权法》草案第十五章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从草案规定可看出,草案允许农村房屋出售。
该草案第272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
权转让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273条:建造在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权抵押的,在实现该抵押权时,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由此可见,草案对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采用地随房走。
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是采取严格的政策,而宅基地与耕地性质不同,经过合法报批,宅基地上已建造了建筑物或附着物,一般不会再恢复到耕地性质,允许农村村民出售房屋与国家对耕地的保护政策并无抵触。
因此,对宅基地上住房的出售应当采用放开的政策。
正如农民在自有土地上种的粮食,如果不能进入市场自由买卖,那就失去了耕种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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