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屋安全管理的现状与对策(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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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屋安全管理的现状与对
策(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我国房屋安全管理的现状与对策(标准版)
引言
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减少,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有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引起房屋“发病”和“衰老”的原因有哪些因素呢?不外乎是设计因素,施工因素,材料因素,地质因素,人为损坏因素,自然影响,环境影响等7大因素。
近年来,随着房屋产权多元化和房屋租赁的活跃,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日益凸现,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盲目改建加层增大房屋荷载、装饰中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房屋的整体性、结构安全性、抗震性和耐久性,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房屋安全是生产、经营、居住、学习、娱乐活动安全的基本保证。如果对房屋质量安全管理不善,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给业主及其他人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国家和社
会造成恶劣的影响。据统计,我国每年因房屋质量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达到数十亿元人民币。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各地房屋质量安全事故层出不穷,房屋质量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现整理一些由此引发的房屋倒(坍)塌人亡的重大惨案,共同来“旧闻新读”。案例1、盲目拆改,自食苦果:1994年浙江温州市某厂将一幢沿街四层住宅楼的底层拆改装修成营业用房,房屋承重结构遭受严重破坏而倒塌,致4死7伤,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1997年福建莆田新光电子公司的一幢四层宿舍楼由于盲目加层,引起整体倒塌,31死百伤。案例2、火灾无恙,灾后遭殃:1994年广东珠海市前山镇裕新染织厂六层厂房突遭火灾,火灾时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厂方急于恢复生产,在未作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况下,匆匆派出200多名工人清理现场,此时,火灾后严重受损的厂房突然倒塌,造成52死159伤的惨案。案例3、做好事却成惨事:2003年无锡市锡山东湖塘某村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功能,将原农机仓库改为老年活动室,几个月后老年活动室突然发生倒塌,造成3死13伤。案例4、甘肃白银市发生厂房长年失修坍塌多人死伤事故:2002年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装饰材料厂长年失修一车间屋面突然坍塌,共有16人被埋,造成6死10伤,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以上这方面的案例真是举不胜举,血的教训在反复告诫人们,关注房屋安全,就是珍视人的生命。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和多层住宅已成为城市房屋建筑主流的现代社会,房屋安全使用已不仅是珍惜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实际上已成为极其重要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加强房屋安全管理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1、房屋安全管理现状
1.1危旧房屋量大面广,整治难度较大
全国各地危旧房屋量大面广,例如,广州市目前尚有50万平方米的危房,河南省有306万平方米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危房,黑龙江省尚有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113.9万平方米,福建省尚有400万平方米的危房。这些危房中,土木、砖木、砖混、石混结构的占90%以上,大多为50、60年代建造,大部分为民宅、乡镇中小学校舍、农民自建房。受经济能力和城市规划等因素制约,这些危房改造难度较大。
1.2建立了城市危险房屋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
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工作。
1.3建立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资质审查制度
全国各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基本上设立了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成立了具有中介服务性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社会组织,诸如房屋安全鉴定司法中心;还有些地方的建筑科研、质量监督检测、设计单位也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建设领域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建发[2002]223号)文件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房地产业单位资质的审批中,应当按照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设工程业绩等条件进行审查。
1.4制定了一些国家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符合1984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国家标准《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行业标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等要求。有地方标准的,还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的要求。如深圳市2004年出台了地方标准《历史遗留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与鉴定指南》。
2.房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1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大部分是针对在建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很少涉及既有房屋的安全管理,致使私有房屋在安全管理上形成“真空”。另一方面,我国房屋安全立法管理体系不健全,与国外房屋安
全管理体系不接轨,需要补充完善。例如,我国缺少一部《房屋安全管理法》或《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发达国家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建立新的房屋安全管理登记、注销制度。
2.2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垄断性
从目前来看,总的说来,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基本上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所垄断,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诸如一些已脱钩改制的建筑科研、质量检测、设计单位很少得到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专营房屋安全鉴定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甚少,原因之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审批房屋安全鉴定资质,不愿意让这块业务脱离出来;原因之二,现行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太低,如湖南省的房屋安全鉴定费为80元/次,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加收0.15元,无法保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现场勘察、测绘、拍照、鉴定、工资、管理等费用的开支;原因之三,现有已脱钩改制的建筑科研、质量检测、设计单位相应地在开展一些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不想再参与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