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全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管理,防止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影响房屋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1. 房屋安全是对建筑物的结构、材料和设备等方面进行监管,保障人民身体和财产安全的公共事务。
2.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便民的原则,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监管体系。
3. 房屋安全管理的重点包括房屋建设规划、房屋使用维护和房屋改造等方面。
4. 承担房屋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费支持。
二、房屋建设规划1. 房屋建设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合理规划土地和资源利用,确保房屋建设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
2. 房屋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地理环境、气候特点、地质条件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确保建筑物在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下具有一定的抗震、防火和抗风能力。
3. 房屋建设规划应合理安排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布局,确保居民在房屋内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安全、舒适。
4. 房屋建设规划应合理安排房屋的周边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交通和教育、医疗等需求得到满足。
三、房屋使用维护1. 房屋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房屋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
2. 房屋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房屋和居民的安全。
3. 房屋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房屋维护工作的有序进行。
4. 房屋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房屋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 房屋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入住人员的管理,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违法活动和事故的发生。
四、房屋改造1. 房屋改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经过专业设计和施工,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安全、适用和美观。
2. 房屋改造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特殊情况,采取相应的改造措施,如扩建、加固、装修等,确保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得到提升。
国家楼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国家楼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楼宇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楼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楼宇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楼宇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方面的安全进行管理和监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楼宇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依法加强对楼宇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居住在楼宇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自我安全意识,主动配合楼宇管理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楼宇安全管理第六条楼宇管理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楼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楼宇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楼宇的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八条楼宇管理单位应建立安全档案,记录楼宇安全管理的各项情况和工作措施。
第九条楼宇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楼宇内各个单位和居民参加安全知识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条楼宇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值班制度,确保随时能够应对各类突发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楼宇管理单位应加强与社区、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楼宇的安全稳定。
第三章楼宇建设第十二条楼宇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楼宇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楼宇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楼宇建设,确保施工工艺符合规范。
第十四条楼宇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的监理机构,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楼宇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设备。
第十六条楼宇建设单位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楼宇建设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楼宇使用第十七条楼宇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楼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楼宇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楼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楼宇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楼宇内的居民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旨在保障房屋的安全性,防止房屋发生事故,并保护居住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1. 建筑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标准,包括建筑材料的选用、结构安全、消防设施、电气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2.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的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要求,包括灭火器、喷淋系统、疏散通道、烟雾报警器等设备的设置和日常检查。
3.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电气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要求,包括线路的敷设、插座的规格、用电设备的选择等,以确保电气安全。
4. 水安全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自来水、供水设备的水质安全、水压稳定和污水处理等要求,以保障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卫生环境。
5. 安全设施管理规定:规定了房屋安全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包括监控摄像头、安全门禁系统、防盗门窗等设备的安装和维护。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会因国家、地区、城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居民在使用房屋时需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并加
强自我安全意识,保持房屋的安全状态。
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筑物所有权人、业主、管理单位等应当承担保障房屋安全的法律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负责制定和实施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计划和措施。
第七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定期更新、评估和排查房屋安全风险。
第三章房屋安全责任第八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法律法规,确保房屋建设过程中符合安全规范,杜绝安全隐患。
第九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房屋结构和设备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条建筑物所有权人如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修缮措施,并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遵守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公共区域乱丢垃圾、随意停放车辆或擅自改动建筑结构。
第四章房屋安全检查第十二条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各类建筑物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并要求整改。
第十三条建筑物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配合检查人员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检查应包括建筑结构的稳定性、电气设备的安全性、防火设施的有效性等方面内容,确保房屋的安全状况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章房屋安全防范第十五条建筑物内部消防设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置和维护,确保疏散通道、灭火器等设施的畅通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建筑物外部应设置合适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护栏、安全门等,防止人员跌落事故的发生。
房屋安全工作制度
房屋安全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确保房屋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乡的房屋安全管理。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房屋安全检查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房屋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基基础是否存在沉降、倾斜、裂缝等现象;(二)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裂缝、弯曲、变形等现象;(三)屋面、墙面、地面是否存在渗漏、裂缝等现象;(四)建筑物的各项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五)其他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情况。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将房屋安全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的房屋安全检查结果进行核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三、房屋安全隐患处理第九条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停止使用,并及时组织拆除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屋安全隐患处理。
四、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的房屋进行安全性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房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准确。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最新)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的使用、鉴定、白蚁防治、建筑幕墙以及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管理执法力量。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职责,做好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住房保障和房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城市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建立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确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住宅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建设等各类房屋使用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住宅、农村居民房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各类房屋的设计、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尊重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保障民主参与。
第二章房屋设计和建设安全管理第四条规划设计安全管理任何一个房屋的建设之前必须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且在方案中就安全问题进行科学评估。
如果评估出存在风险,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消除。
第五条施工过程安全管理任何一个房屋的建设在施工中都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施工,并且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加强对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竣工验收安全管理每一栋房屋在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过程必须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进行,无论是安全方面的验收还是其他方面的验收都必须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
第三章房屋使用和维护安全管理第七条日常管理安全管理每一栋房屋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都必须经过严格管理,例如:防火管理、防盗管理、通风管理等,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维修养护安全管理每一栋房屋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随时检查维护和养护,例如:管道维护、电线维修、水暖维修等,这些维修养护必须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制定安全措施下进行。
第九条应急救援处理与防范安全管理每一栋房屋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必须制定应急处理和防范措施,并且设立应急救援队伍。
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及时的处理问题,减少损失。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附则第十条违法行为的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屋建设使用和维护中存在违反法律规章标准的行为,会依据相关法律给与处罚,对于严重行为会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规定有效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其他规定本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为了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确保大厦员工的人身安全。
特制订本制度。
本大厦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均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房屋使用管理1.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结构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不得拆改公共设备设施及共用管线;如发现此现象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2为保证公共利益及大厦外观整洁、统一,业主及客户不得自行将窗户及外墙做任何更改,窗户及外墙不得设有任何突出物及广告标牌,不得随意加装防盗网。
1.3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1.4禁止将原有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1.5施工隔断墙和摆放家具不得遮挡窗户、空调口以及防火门、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
1.6业主和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以及室内设施,不允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1.7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1.8严禁擅自乱接电源线,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私自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等,禁用电器。
1.9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业主及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2.0大厦使用中央空调,原则上不允许各客户另行安装空调设备,如确实需要加装空调机,应事先取得物业公司同意,空调机应按物业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凿坏墙体。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房屋安全管理是保障居民安居乐业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房屋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和落实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以下是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房屋的使用和管理行为,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保障居民的安全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住宅、商铺、工厂、仓库等房屋单位及其居住人员、使用人员。
第三条房屋所有者、房屋管理人员、租户、居民等均有责任遵守本规定,并共同维护房屋的安全。
第四条基于风险和安全性考虑,对于房屋的特殊结构、使用功能及周边环境,可以单独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应该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全面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管理责任第六条房屋所有者是房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有保证房屋结构安全、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任。
第七条房屋所有者应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第八条房屋管理人员是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房屋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房屋安全培训,提高居民和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租户及居民是房屋安全的直接使用人,负有遵守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正确使用和维护房屋设施设备的责任。
第十一条租户及居民应配合房屋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工作,并积极参与房屋安全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三章房屋安全措施第十二条房屋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消防设备,如灭火器、烟感报警器等,并保持其有效性。
第十三条房屋应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房屋内部布局应合理,通道畅通,避免堆放杂物和阻碍安全疏散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房屋内部设施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正常运行,如水电设备、煤气设备等。
第十六条房屋外部建筑物、墙体应定期检查,防止因腐蚀、漏水等问题导致的安全隐患。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用于居住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包括厂房、商品房、商业楼、综合楼、办公楼等。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鉴定、对危险房屋进行综合治理以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等活动。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受市建设局的委托具体实施对危险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城建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工商局、安监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共有的房屋,其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异产毗连的房屋,异产毗连部位的产权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单位的房屋安全责任。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建设局举报或反映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市建设局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二章房屋使用管理第九条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
房屋安全的管理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是为你整理的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结构、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
本规定所称房屋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
其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从事房屋鉴定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单位)必须申领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安全鉴定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房屋鉴定工作,并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和使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印制的鉴定文书格式。
第七条房屋安全鉴定人员(以下简称鉴定人员)必须经过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岗位培训,并经审查合格,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员证》后,方可上岗。
《房屋安全鉴定员证》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年审不合格的,取消鉴定人员鉴定资格。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提供下列文件:(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二)房地产权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鉴定房屋有机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三)有关房屋技术、管理档案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鉴定单位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 接受委托;(二) 开展调查,摸清房屋历史和现状;(三) 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四) 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 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条鉴定人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人以上,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士,或者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的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所有民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不同类型的房屋。
第三条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道路交通、排水系统等。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监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改建、维修等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建筑应当符合国家的相关规范和标准,房屋设计、施工、验收等一系列程序应当明确,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和房屋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通知房屋业主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房屋出租房主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应的手续,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房屋日常维护管理第九条房屋业主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房屋检查和维修工作,确保房屋的安全和可持续使用。
第十条房屋的电力、供水、煤气等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应当由专业管理人员或者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
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十一条城市房屋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房屋安全预警、事故应急救援等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房屋业主应当配合城市房屋应急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的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与本房屋有关的管理和服务单位。
第三条房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合理使用,爱护公共设施;(三)公平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四)文明居住,和谐共处。
第二章房屋安全与维护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的规定,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房屋安全。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房屋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隐患。
第八条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整改。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房屋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违法活动;(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四)在房屋内饲养大型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房屋使用与维修第十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要求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拆除。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现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房屋管理部门报告,由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房屋维修:(一)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自行负责房屋的日常维修;(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房屋安全;(四)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安全工作是全社会的工作,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小区的文明形象,做好小区安全防火、防盗、防止治安问题发生,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小区全体住户的共同期望与应尽的义务。
为切实做好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公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正确使用电源、火源、气源。
经常检查室内线路、闸刀、开关、插头、燃气管线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不准在室内、阳台、车库、楼梯间及自制简易棚内熏腊肉、香肠或豆制品类,违者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使用电源、火源、气源等取暖、洗澡、做饭时,要保持室内通风。
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或儿童使用电、气时,必须要有人监护,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人员离开住处,必须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闭气源。
三、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杜绝盗窃案件发生。
各住户在外出、上班、旅游或夜间就寝时,要检查门、窗是否关好、上锁。
贵重物品或现金要妥善管理,单轮摩托车要集中停放在361区域,应加固防撬锁、安装报警器,以防止丢失或被盗案件发生。
四、住宅小区内严禁乱搭乱建行为,楼梯通道、消防出口严禁堆放杂物和易燃物品。
因历史原因已违规搭建简易房屋、违规堆放杂物或易燃物品的房主或当事人应及时清理和拆除,否则,造成房屋垮塌以及火灾事故的,由房主或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人员伤亡的,将追究房主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房屋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措施
一、总则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1. 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为房屋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2.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2)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3)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4)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安全管理措施1. 房屋结构安全:(1)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定期对房屋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年对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督促产权人(或使用权人)整改;(3)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 消防安全:(1)房屋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楼道、公共区域堆放杂物;(2)禁止在房屋内使用明火,禁止在楼道、公共区域吸烟;(3)消防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4)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消防安全自救能力。
3. 电梯安全:(1)电梯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定期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电梯运行安全;(2)电梯使用人应遵守电梯使用规定,不得在电梯内嬉戏打闹、私自操作;(3)发现电梯故障,应立即通知物业管理企业或电梯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4. 供水、供电、供气安全:(1)供水、供电、供气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2)使用人应遵守供水、供电、供气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管道;(3)发现设施设备故障,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四、监督检查1.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2. 物业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记录,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居住安全和建筑物的稳定运行,2023年开始,我国将于法律中加入一系列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房屋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1. 房屋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法规,对住宅楼和公共建筑应进行灾害风险评估,确保设计符合地震、火灾等常见灾害的要求。
2. 房屋施工过程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施工标准进行,包括土方施工、结构施工以及管道和电气等设施的安装等环节。
施工方应对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同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管,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3. 房屋验收时应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结构稳定性、防火措施等方面。
对于住宅楼应进行住宅安全评估,确保建筑物的居住安全。
二、房屋使用、维护和监管要求1. 房屋使用时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私自改变用途。
对于重要公共建筑,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2. 房屋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外墙和屋顶的维修、管道和电气设备的检修等。
使用者应负责房屋的维护,发现问题时应及时修理,确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3. 对于大型住宅区和重要公共建筑,应建立相应的房屋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对房屋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4. 对于老旧房屋,应进行重点维护和改造。
政府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使用者对老旧房屋进行改造,提高其安全性能。
三、房屋安全事故处理和赔偿1. 对于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施工方承担责任;房屋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使用者承担责任;对于设计和监理等环节出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2. 对于因房屋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应及时进行赔偿。
责任方应据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对受害者进行合理补偿。
四、房屋安全宣传和教育1.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房屋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的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引导群众关注房屋安全问题。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安全,防范各类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对房屋的使用、维护、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
所有使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共同维护房屋安全。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工作内容、管理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要求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房屋安全。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内容涵盖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安全防范等方面,要求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第五条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单位、业主或使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等。
(一)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安全进行监管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安全监测和检查,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对房屋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排查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加强安全防范。
(三)业主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房屋安全管理,定期检查保养设施设备,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负责对房屋的结构、电气、消防等方面进行技术监督和咨询。
第六条各责任主体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合作,共同维护房屋安全。
第七条房屋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章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第八条房屋结构安全是房屋安全的基础,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加强对房屋结构的监测和检查,及时修复加固。
第九条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进行房屋结构检测,发现裂缝、变形、老化等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理。
(二)加固房屋结构,提高抗震性能,确保建筑安全。
(三)加强房屋结构维护管理,定期清理修复,延长使用寿命。
第十条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和程序,确保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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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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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了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确保大厦员工的人身安全。
特制订本制度。
本大厦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均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房屋使用管理
1.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结构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不得拆改公共设备设施及共用管线;如发现此现象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2为保证公共利益及大厦外观整洁、统一,业主及客户不得自行将窗户及外墙做任何更改,窗户及外墙不得设有任何突出物及广告标牌,不得随意加装防盗网。
1.3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1.4禁止将原有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1.5施工隔断墙和摆放家具不得遮挡窗户、空调口以及防火门、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
1.6业主和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以及室内设施,不允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1.7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1.8严禁擅自乱接电源线,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私自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等,禁用电器。
1.9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业主及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2.0大厦使用中央空调,原则上不允许各客户另行安装空调设备,如确实需要加装空调机,应事先取得物业公司同意,空调机应按物业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凿坏墙体。
2.1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2.2海文大厦的业主及住户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大厦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到项目部办理装修手续,手续不全,不得擅自施工。
2.3凡因没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2.4户用电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2.5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2.6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二、房屋质量管理
1房屋日常巡检及枪修
1.1项目部的维修人员每周对房屋巡检两次,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抓紧解决。
1.2水、电、电梯等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值班制度,做到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中、大修范围的项目,项目部编制年度维修计划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1.3当发生急修、意外灾害事故时,要求抢修人员在事故发生20分钟内及时赶到现场全力枪修,防止事故扩大。
2.房屋定期检查维修
2.1项目部利用冬闲时间,安排在每年四季度组织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房屋安全检查,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对于房屋的不同结构部位和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
2.2房屋安全检查应由项目部直接负责,按要求进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填写表格汇总,每次检查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并及时安排修缮。
3.房屋的预防性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做好预防工作及有震感以后的临时检查,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三.房屋装修管理
1.建立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项目部应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与装修使用人签订装修协议。
2.项目部应每日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3.装修完由项目部、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三方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退回装修押金。
4.巡查后认真填写二次装修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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