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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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会计报表附注内容【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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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关联方的交易,往往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收入、经营成本、其他业务利 润,对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产生影响,所以也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 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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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中所指关联方,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 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以及两方或 多方同受一方控制的各方。关联方关系主要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 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 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者 如为企业时,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 下事项:(l)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其 变化;(2)企业的主管业务;(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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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并会计报表的说明 企业集团如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除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上述应附注 的事项外,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 子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母公司所持有的各类股权的比例;纳入合并会 计报表的子公司增减变动情况;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的名称、持股比例,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原因及其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情况,以及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 投资的处理方法;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的非子公司(其他被投资 公司)的名称、母公司持股比例以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原因。 子公司与母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处理方法。 在未进行调整直接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在合并会计报表中说明其处 理方法;纳入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经营业务与母公司业务相差很大 的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有关资料。 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又称期后事项。它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至 会计报表报出口之间所发生的事项。按其是否调整会计报表分为调整事 项和非调整事项。 调整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所提供的新的证据有助于 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有关项目金额作出新的确认,而需要对会计 报表作调整的事项。通常包括: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值;已确定获得或 支付的赔偿;发现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发生的舞弊和会计差错;发现 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作出的会计处理;由于税率变 动,改变了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的税金和利润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1.02•【文号】证监发[2000]76号•【施行日期】200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3年3月19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二000年十一月二日证监发〔2000〕76号)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一)说明贷款的种类和范围,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的标准,及非应计贷款的帐务处理方法。

(二)说明计提呆帐准备的范围和方法。

根据余额一定比率计提的一般准备,应说明该比率是如何确定的;根据个别款项的实际情况认定的特别准备,应说明认定的依据,如根据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财务状况、抵押担保充分性等的评价。

(三)说明回售证券的计价方法、收益确认方法。

(四)对于外汇交易合约、利率期货、远期汇率合约、货币和利率套期、货币和利率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应说明其计价方法。

采用公允价值的,还应说明公允价值取得方法,如市场比价、未来现金流量等。

对于投机活动的衍生金融工具及用于套期保值目的的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应说明损益的确认方法,及将衍生金融工具确认为套期保值的标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条为规范公开发⾏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财务信息的⾏为,提⾼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下列情形:(⼀)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符合第⼆条的公司应当以重⼤事项临时报告的⽅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条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审计。

第六条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法表⽰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

如果公司对最近⼀期年度财务报告进⾏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起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第七条第六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三)若公司对上⼀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IPO审计业务详解

IPO审计业务详解

前期尽职调查报告 前期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历史沿革 (续)
需要特别引起关注的事项
必须从公司设立开始查证 公司登记材料和账面记录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必须找到基准, 并进行相应调整 出资资产的合法性与财产过户情况 改制方案审批的合法性,评估增减值合理性 评估基准日与改制企业成立日期间净资产权属与处置
订)
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 求
注:部分已失效的备忘录的内容一直在沿用
相关法规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1号 1995年1月10日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外经贸资字[2001]39号 2001年5月17日
前期尽职调查报告 前期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集团架构及关联方(续)
需要取得的资料
集团各公司关系图
集团各公司财务报表 集团各公司之间的交易内容、金额 集团各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
前期尽职调查报告 前期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集团架构及关联方(续)
需要达到的目的
集团最有竞争力的产业是哪个
集团设立多个公司的目的是什么,尤其是同一产业 通过关联交易,哪个公司沉淀了利润,是否合理 哪个公司承担了融资平台的作用 是否需要进行大规模的股权重组
前期尽职调查报告 前期尽职调查工作的内容-所处行业及主要产品
应了解的内容
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
进入行业有无相应的限制 公司的主要产品及用途和使用者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2001]538号 2001-10-08 外经贸资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4.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6.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说明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1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1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1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1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3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3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失效)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8〕3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2008]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第8号的通知(2001年2月21日)各上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及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进一步提高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业银行编制年度报告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其中的财务报表附注部分还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如下财务数据:总负债、存款总额、长期存款及同业拆入总额、贷款总额、各类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应披露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年末及按月平均计算的下述年均财务指标: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比例、存贷款比例、短期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国际商业借款比例、利息回收率。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

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体系[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5号)(第八十七条涉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境外审计要求的规定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12月17日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29日证监公司字[2007]100号)附: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说明(2007.07.30修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1999年3月17日)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6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98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六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修订)(证监法律字[1999]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5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八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1998年3月30日证监发字〔1998〕4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06]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3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3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24日证监发行字[2003]28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26日) 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4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中国证监会2003年8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15日证监发行字[2007]22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17日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1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9年3月27日证监会公告[2009]4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2009年7月20日证监会公告[2009]18号)2009年07月02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09]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09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3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9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至6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1月2日)(其中,第3号、4号已被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8日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7年8月28日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0年12月21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2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1年2月6日)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国证监会2001年3月1日证监发[2001]3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6日证监公司字[2007]4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3日证监发[2001]15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证监发[1001]161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3月19日证监发[2002]1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3年3月19日证监会计字[2003]3号)已被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中国证监会2003年12月1日证监会计字[2003]16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国证监会2010年3月29日证监会公告[2010]1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3号)[信息披露规范问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2月2日证监会计字[2007]9号)已被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2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中国证监会2001年6月29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2006年修订)(证监会计字[2006]8号 2006年4月10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中国证监会2001年8月30日)已被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予以废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5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7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6号-支付会计师事务所报酬及其披露(中国证监会2001年12月24日,证监会计字[2001]67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中国证监会2007年2月15日)[信息披露规范解释性公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考试参考资料目录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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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考试参考资料目录汇编法律法规类:2005-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规章类:2012/12/22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12/3/23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2011/10/25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11/8/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2011/8/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2011/5/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2011/4/29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2010/9/1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2010/5/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4/13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2009/12/1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8/10/9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4/20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2007/4/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1/30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6/7/3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2006/5/1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5/8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4/12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3/16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06/3/16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2006/1/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3/8/28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1/7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1/3/19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本所业务规则:2013/12/27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3年修订)2013/12/27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2013/12/27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3年修订)2013/12/27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2013/6/1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2013/4/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2013/4/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2013/2/19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3/2/19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2013/1/7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2012/12/14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2012/11/20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2012/11/16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2012/6/18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4/18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1/4/1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2011/3/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0/10/28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2010/7/2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2008/5/1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2007/4/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07/4/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2006/6/5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6/5/1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2006/5/1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2002/2/24关于调整和规范权益分派方法的通知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2008/5/9关于督促上市公司股东认真执行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规定的通知2012/8/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2008/5/20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2012/8/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2012/8/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及提交2012/8/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立案调查公司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注意事项2012/8/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试行)2012/8/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2013/5/2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公告格式指引2013/7/2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九号上市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试行)2014/1/1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重组公司持续信息披露2003/8/1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8/1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2006/1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6年修订)2000/11/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00/11/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0/11/2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6号--证券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2003/8/1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7号--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0/12/21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10/1/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01/2/8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1/2/8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2001/3/1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07/3/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2001/12/22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10/1/1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2002/3/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12/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08/7/2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13/6/26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2013/12/6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2013年12月修订)2013/12/6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资料填报业务指南(2013年12月修订)2012/8/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的注意事项2012/8/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012/8/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六号境内外市场同时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013/12/31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新股发行上市后相关主体承诺履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012/8/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2012/8/3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九号上市公司谈话制度实施规程2012/12/10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号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013/8/28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013/12/26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二号上市公司分行业经营性信息披露2014/1/15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一号年度内部控制信息的编制、审议和披露(2014年1月修订)2012/1/17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2011年年度报告)第二号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披露业绩预告需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专项说明2012/1/17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2011年年度报告)第三号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2012/1/17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2011年年度报告)第四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及报送工作的通知2012/12/3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五号独立董事年度报告期间工作指引2013/12/3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六号XBRL实例文档的编制和报送(2013年12月修订)2014/1/10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关于年报工作中与现金分红相关的注意事项(2014年1月修订)2006/5/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2/9/1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2007/6/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6/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6/5/1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5/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文件2006/5/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01/4/2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4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006/9/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06/9/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06/9/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06/9/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2006/9/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03/8/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2003/8/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2003/8/2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2号--证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2007/8/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7/8/1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07/9/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08/4/1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或披露。

第三条公司编制以上报告时,应以如下表格形式,列示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以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编制和披露合并财务报表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合并净利润为基础,扣除母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各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应考虑所得税影响)中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所占份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金额。

第四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Ej×Mj÷M0±Ek×Mk÷M0)其中:P0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变动;Mk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修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本次修订结合了会计准则的最新要求并考虑资本市场现实情况,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修订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调重要性原则,引导公司减少冗余信息披露。

2014年修订稿在总则部分重申了公司在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并要求从性质和金额两方面来判断重要性。

二是强调个性化披露,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

本次修订要求公司制定与实际生产经营特点相适应的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提示投资者关注这些具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三是统筹协调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一体化程度。

本次修订统一了会计标准和监管标准中对关联方的认定口径,与证监会其他披露规则保持口径一致。

四是充分考虑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调整有关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财政部制定(修订)并发布的八项会计准则,引入最新调整变化,增加或修订相关披露要求。

五是根据市场出现的新业务的特点和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增加对投资者决策影响较大或风险较高项目的披露。

修订后的《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共五章七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阐述了财务报告的总体要求;第二章“财务报表”规定了财务报表的具体要求;第三章“财务报表附注”共十五节,规范了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内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税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合并范围的变动、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公允价值的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股份支付、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他重要事项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项目附注;第四章“补充资料”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以及境内外准则差异等内容;第五章为附则。

新准则财务报表附注

新准则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的使用说明1、2、制定本财务报表附注主要目的是为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提供格式上的参考。

在使用时应参考本财务报表附注并判断是否适用于财务报表编制单位,若有任何不适用的地方,财务报表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其自身情况予以适当的修改。

3、4、财务报表附注中XXX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般生产型A股上市公司,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因此,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CAS2006)及其相关规定中与生产型企业有关的相关要求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披露要求。

公开发行证券的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开发以及其他特殊行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在参考本报表相关披露的基础上,还应同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上述行业的特殊要求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其他相关法规对上述行业的特殊披露要求。

5、6、财务报表附注中XXX股份有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为一般生产型上市公司所常用的会计政策,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所披露的会计政策也仅限于上述常用的会计政策。

财务报表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对附注中所披露的会计政策予以适当的增删。

7、8、财务报表附注中XXX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均为一般生产型上市公司所常见的交易,并未包括所有可能发生的交易。

财务报表编制单位如在报告期内发生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未涉及的交易,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对该交易的披露要求,对本财务报表附注进行适当的修改。

9、10、在企业会计准则对某一交易允许选用不同会计政策的情形下,财务报表编制单位如采用与本财务报表附注不同的会计政策,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证监会的相关法规对该交易的披露要求,对本财务报表附注进行适当的修改。

11、12、本财务报表附注中涉及若干种字体:••黑色字为企业会计准则及《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要求披露的主要信息。

财务报表编制单位应按其实际情况予以修改与增删。

审计报告附注

审计报告附注

XX股份有限公司201X年度财务报表附注(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一、公司的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注册地、总部地址;业务性质、主要经营活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合并范围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说明本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其变化情况。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原则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该回报金额。

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一)编制基础本公司财务报表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1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的披露规定编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除某些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外,本财务报表均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

资产如果发生减值,则按照相关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持续经营公司应评价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如果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公司应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一)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本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1X年12月31 日的财务状况及201X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此外,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有关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披露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附注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附注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附注【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附注在财务报告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用户的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文从了解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和作用入手,详细介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要求,包括会计政策和估计的公布、关键会计政策和估计、资产负债表附注和利润表附注。

文章强调了编制会计报表附注需注重细节和准确性,同时建议加强对会计报表附注的理解和应用。

通过本文的学习,读者将更深入地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附注,提升对财务报告的理解和分析能力。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附注、编制要求、会计政策、估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细节、准确性、参考价值、决策、理解、应用。

1. 引言1.1 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对于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都至关重要。

会计报表是企业向外界展示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手段,而会计报表附注则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和解释,提供了更为详细和全面的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具有特殊性的行业,在编制会计报表附注时,需要考虑到其特殊的经营特点和会计政策,以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可以帮助利益相关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情况,提高对企业的分析和评价能力。

通过对会计报表附注的深入了解,投资者和债权人可以更准确地评估企业的风险和收益,从而做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

对于管理者来说,了解会计报表附注有助于他们及时发现经营问题和改善经营绩效,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不仅有助于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还有助于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健经营。

建议所有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的利益相关者都应加强对会计报表附注的学习和理解,提升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使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挑战。

1.2 会计报表附注的作用和内容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说明和解释,帮助用户更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进一步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读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2月14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一、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第七条修改为:“《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

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三、第八条修改为:“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该部分发行对象不得参与竞价,但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应当明确在没有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认购数量及价格确定原则。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2年1月制定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披露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备忘录。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本所关于定期报告披露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

二、公司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经营业绩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当在本期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

未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及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业绩预告,半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7月15日,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0月15日,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晚于1月31日。

新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发行上市公开信息披露文件中未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主要财务数据和会计指标,而董事会在公司上市后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将出现应予以预告情形的,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告。

三、公司应根据不同情况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1、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为正值,且上年同期也为正值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净利润及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

披露的业绩变动范围上下限差异不得超过30%,例如20%至50%、30%至60%、-5%至25%,-60%至-30%等。

2、公司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亏损或与上年同期相比实现扭亏为盈的,应在业绩预告中披露盈亏金额的预计范围,应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幅度披露盈亏金额,例如亏损100万至600万,盈利300万至800万等。

预计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公司,应说明本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或者详细说明导致业绩同比增长或扭亏为盈的具体原因。

四、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实际业绩是否与此前预告的业绩存在较大差异,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较大差异时,应参照本备忘录第三条的要求,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1、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2、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3、其他重大差异情况。

北京证监局:审计报告常见问题分析及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问题

北京证监局:审计报告常见问题分析及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问题

北京证监局:审计报告常见问题分析及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问题2020年年报审计已拉开帷幕,为做好年报监管相关工作,北京证监局发布两期《北京辖区会计师事务所2019年度审计执业情况分析报告专刊》,便于市场各方了解辖区证券审计执业情况。

本文篇幅有限,我们仅节选了其中“非标审计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问题分析”、“辖区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问题”、“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存在的问题”三个话题。

非标审计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问题分析1.总体问题分析一是针对相同或相近事项出具审计意见的类型不统一。

针对类似事项,不同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审计意见类型区别较大,如上市公司可能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不同事务所出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有保留意见、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等。

注册会计师应结合形成审计意见的考虑,分析结论的适当性。

二是专项说明未满足《14号文》要求。

为规范与非标准审计意见及涉及事项的信息披露,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了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时,出具专项说明。

该专项说明便于投资者理解审计意见的适当性。

但目前披露的专项说明大部分仅重复审计意见中已经披露事项以及审计准则规定,未提供有用信息。

2.包含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意见的审计报告问题分析北京辖区事务所出具的161份2019年财务报表非标审计意见中,60份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占比37.27%,其中涉及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34份、带强调事项段且同时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5份,以及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的保留意见21份。

一是以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的无保留意见替代保留意见。

审计意见中提及了财务报表中多项事项,认为其表明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但财务报表编制基础中并未披露可能导致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针对这些事项或情况的应对计划以及与重大不确定性相关说明。

万科地产集团存货核算规范

万科地产集团存货核算规范

1.目的:为加强存货管理,规范集团存货核算,便于对集团存货结构和存货存量的分析及披露,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范围: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全资企业、控股经营企业及受托经营企业。

3.职责:总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本规范的推行、解释、修改并检查执行情况;集团内各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时向总部财务管理部反馈。

4.方法与过程控制4.1 存货的分类4.1.1集团内地产及物业公司的存货分类情况见下表:4.1.2集团内其他行业公司的存货分类和所用会计科目可根据本行业业务特点自行设置。

4.2 各类存货的核算4.2.1 拟开发土地及在建开发产品的核算4.2.1.1 科目设置“开发成本”及“开发间接费”科目核算拟开发土地及在建开发产品的实际开发成本,其明细设置参见下表:上述成本核算对象可分层次设立,具体设置参见下图:××项目商铺 写字楼 ······· 本规范将主要详细阐述“开发成本—土地获得价款”中地价款的核算方法,“开发成本”其他明细科目的有关核算内容、核算方法,详见《万科集团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指导》。

“开发间接费”是核算房地产成本的过渡性科目,用于归集和分配与项目开发直接相关、但不能明确属于特定开发环节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期末,“开发间接费”余额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开发成本”科目,贷记“开发间接费”科目。

该科目期末无余额。

其具体核算方法,详见《万科集团费用核算规范》。

4.2.1.2 核算说明A 、拟开发土地“开发成本”科目的“拟开发土地”核算项目余额即为拟开发土地的实际成本,其具体内容包括:①总体未开工项目的地价款和前期费用;②分期开发的项目,其后期尚未开工部分的地价款和前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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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包括专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及兼营房地产业务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发行人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中说明对合作开发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的方法。

(二)在存货的核算方法中增加披露:
开发用土地的核算方法;
披露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方法;
披露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的摊销方法;
对不同类别存货(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计提跌价准备的比例及依据。

(三)披露维修基金的核算方法。

(四)披露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

(五)披露各类型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确认标准。

对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出售自用房屋、代建房屋和工程业务,应单独披露有关收入确认方法。

出租物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建筑施工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物业管理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六)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发行人在存货项目注释应披露:
(一)按性质(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
发产品、周转房)分类列示存货余额。

(二)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开发成本”:
项目名称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预计总投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合计注:对尚未开发的土地,应披露预计开工时间。

(三)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开发产品”:
项目名称竣工时间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合计(四)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
项目名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合计(五)应按下列格式披露存货跌价准备金计提情况:对于开发中项目,可以合并列示。

对“停工”、“烂尾”“空置”项目,如果不计提或计提跌价比例较低,应详细说明理由。

项目名称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余额备注合计
第五条、发行人在预收帐款项目注释中,除按账龄列示余额外,对预售房产收款,应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

项目名称期初余额期末余额预计竣工时间预售比例合计
第六条、发行人在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注释中,应分项目披露报告期内各期间金额。

第七条、发行人的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和地区时,应按行业和地区披露收入、营业利润、资产的分部资料。

行业可以按照房地产、施工、物业管理、商业等分类;地区可以按境内、境外披露,对经营环境存在差异的省、直辖市,也应分别披露。

第八条、发行人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的,应披露尚未结清的担保金额,并说明风险程度。

第九条、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第11号的通知
通知
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
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今后,房地产行业类公司可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2000〕16号)的规定报送申请发行股票材料。

我会《关于1993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65号)、《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1996〕12号)、《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1997〕13号)中关于房地产行业发行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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