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是否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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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合 同 解 除 后 可碍 刳 益 是 否应 当雉 佳
徐 琰
摘 要 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赔偿问题鉴于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尚未形成共识, 本文试从正反两方面论述可得利益是 否应 当赔 偿 , 并提 出在 司法 实践 中应视 案件 的具体 情 况分 别作 不同处 理 。
院提 起 诉 讼 。
二、 主要 观点与理 由 由于本案中樊某与房产公司明确约定了合 同解除的情形, 故对合 同应予解 除无异议 。 本案的争议焦 点在于合 同解除后, 对于合 同非违 约 方 的 可 得 利益 应 否赔 偿 , 也是 讨 论 本 案 的 价值 所 在 , 这 因为 当前 理 论界与实务界对此 问题 尚未形成共识, 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结果也是 大相径庭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 : 当事人 “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 损失赔偿额应 当相 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 预见到的因违反合 同可 能造成 的损失。 这一条文明确 了对可得利益 损失赔偿请求 的支持 。但在合 同解除情形下是否必然要赔偿可得利 益, 审判实践中产生 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 一种观 点认为: 当合 同解 除时, 可得利益应属于违约方对非违约方的赔偿范 围, 其主要依据是 完全赔偿原则 。 所谓完全赔偿 原则 , 是指因违约 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 人所遭受 的全部损 失都应 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 解 除合同的损害赔偿不包括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 由有两点: 理 一是 根据 《 合同法》 第一百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三条的规定, 可得利益是在合同完全履行 的 情况下才能产生 , 只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 合同约定时, 相对方请求人民法 院强制违约方履行 时应承担 的赔偿责 任; 二是 由于现行法律为违约行为提供了多种救济手段 , 在一方当事 人违 约 的情 况 下 ,另 一 方 当事 人 完 全 可 以选 择 一 种 有 利 于 自 己的 方 式, 如果当事人选择 了解除合同, 就意味着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从而 放弃 了可 得 利 益 , 此 , 偿 损 失 范 围 不应 包 括 可 得 利 益 的 损 失 。 因 赔 三 、 上 述 观 点 的评 述 对 应当承认, 虽然上述两种观 点互为矛盾 , 但皆有可取之处, 司法实 践中分别支持上述两种观 点的也大有人在 , 但笔者却认为 , 这两种观 点所依据 的理 由都有失偏颇 。 首先 , 支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观点值得推敲 : . 1本文 中讨论可 得利益损失是否要赔的前提是合 同解除, 如果合 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 则 要 发生 恢 复 原 状 的法 律 后 果 。 谓 恢 复 原状 , 所 是指 当事 人 应 恢 复 到 订约 前 的状 态 。 合 同 法》 九 十七 条 规 定 “ 同 解 除 后 , 《 第 合 尚未 履 行 的 , 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 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 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该条文来看 , , 合 同解除不仅应对将来发生效力 , 而且可产 生溯及力 、 即发生恢复原状 的法律后果 , 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 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 , 因此 就不应 当考虑可得利益 的的赔偿 问题。2 赔偿损 失是合 同解 除后 的 .
关键 词 合同法 解 除权 可得 利益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90.1—1 10—5 220 )611 0
项法律后果, 也不能滥用 , 但 在某些情况下 , 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是 相互排斥 的, 如果选择了其中之一就足以使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得到充 分保护, 就没必要同时采用两种方式 , 例如根据 《 同法》 合 第一百一十 七条 的规定, 因不可抗力引起 的合同解除, 双方当事人对合 同解除的 发生均无过错, 则解除合 同后 , 就不应再主张损 害赔偿 。而如果法律 规定对一方违约导致合 同解除的情形下,可得利益损 失成为必赔项 目, 非违约方完全可能故意避开要求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这两种 救济手段, 直接要求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 这样 同样可 以达到订立合 同时追求可得利益 的根本 目的。 而就反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观点来说 , 其提出的理由也存在几 个问题 : . 1可得利益是一种期待利益, 它虽然在合同履行后才 能实现, 但它在合同生效后 即依法产生并受法律保护。合 同解 除虽然使当事 人恢复到合 同订立前 的状态 , 但解除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它的解除 使一方 当事人的可得利益无法实现, 而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得到救 济。2 获取可得利益是订立合 同的主要 目的或者说是根本 目的, . 只有 在赔偿 了可得利益 的损失之后 , 非违约方才能达到合 同如期履行时所 应产 生的状态。3 理论上讲 , . 当事人有权在多种违约救济方式 中选择 最利 于自己的救济方式, 但实际上当事人 的这种选择权受到了种种限 制, 时甚至无法选择, 有 这是 因为适用违约救济方式是有先后顺序的。 四、 笔者观点 笔者认 为, 在实践中处理非违约方要求 解除合 同的案件时, 对可 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是否支持应视案件 的具体情况分别作不同处理: 第一 , 当事实上合同的履行 已不必要或者系因违约方恶意违约导 致合 同的履行不可能时, 对非违约方提 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应
一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6
问 题 的 提 出
一
、
樊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 同及补充协议一份 , 约定樊某 购买该房产公司开发建设 的某某国际家园别墅 , 房产公司若逾期交房 超过 6 O日的, 樊某有权 解除合同, 樊某解 除合同的, 房产 公司应 当 自 樊某解除合同通 知到达 之 日起 6 O天 内退还全部 已付款 , 并按 累计 已 付款的 5 %向樊某支付违约金 。合 同签订后,樊某支付 了全部房款 , 但房产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房屋。为此樊某委托律师 向房产公 司发 出 解除合同通知, 要求房产公司退还已付房款并赔偿其购房合同价与解 除合同时市场价的差价 损失。 房产公司则认为逾期交房属实, 同 但合 仍可履行 ; 如要解除合 同, 只能承担约定的违约金, 而不应再赔偿差价 损失。 双方因对解除合同与损失赔偿 范围不能协商一致 , 樊某遂 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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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合 同 解 除 后 可碍 刳 益 是 否应 当雉 佳
徐 琰
摘 要 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赔偿问题鉴于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尚未形成共识, 本文试从正反两方面论述可得利益是 否应 当赔 偿 , 并提 出在 司法 实践 中应视 案件 的具体 情 况分 别作 不同处 理 。
院提 起 诉 讼 。
二、 主要 观点与理 由 由于本案中樊某与房产公司明确约定了合 同解除的情形, 故对合 同应予解 除无异议 。 本案的争议焦 点在于合 同解除后, 对于合 同非违 约 方 的 可 得 利益 应 否赔 偿 , 也是 讨 论 本 案 的 价值 所 在 , 这 因为 当前 理 论界与实务界对此 问题 尚未形成共识, 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结果也是 大相径庭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合 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 条第一款规定 : 当事人 “ 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 损失赔偿额应 当相 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 同履行后可 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 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 当 预见到的因违反合 同可 能造成 的损失。 这一条文明确 了对可得利益 损失赔偿请求 的支持 。但在合 同解除情形下是否必然要赔偿可得利 益, 审判实践中产生 了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 : 一种观 点认为: 当合 同解 除时, 可得利益应属于违约方对非违约方的赔偿范 围, 其主要依据是 完全赔偿原则 。 所谓完全赔偿 原则 , 是指因违约 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 人所遭受 的全部损 失都应 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 : 解 除合同的损害赔偿不包括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 由有两点: 理 一是 根据 《 合同法》 第一百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三条的规定, 可得利益是在合同完全履行 的 情况下才能产生 , 只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 合同约定时, 相对方请求人民法 院强制违约方履行 时应承担 的赔偿责 任; 二是 由于现行法律为违约行为提供了多种救济手段 , 在一方当事 人违 约 的情 况 下 ,另 一 方 当事 人 完 全 可 以选 择 一 种 有 利 于 自 己的 方 式, 如果当事人选择 了解除合同, 就意味着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从而 放弃 了可 得 利 益 , 此 , 偿 损 失 范 围 不应 包 括 可 得 利 益 的 损 失 。 因 赔 三 、 上 述 观 点 的评 述 对 应当承认, 虽然上述两种观 点互为矛盾 , 但皆有可取之处, 司法实 践中分别支持上述两种观 点的也大有人在 , 但笔者却认为 , 这两种观 点所依据 的理 由都有失偏颇 。 首先 , 支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观点值得推敲 : . 1本文 中讨论可 得利益损失是否要赔的前提是合 同解除, 如果合 同解除具有溯及力 , 则 要 发生 恢 复 原 状 的法 律 后 果 。 谓 恢 复 原状 , 所 是指 当事 人 应 恢 复 到 订约 前 的状 态 。 合 同 法》 九 十七 条 规 定 “ 同 解 除 后 , 《 第 合 尚未 履 行 的 , 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 , 根据履行情况和合 同性质 , 当事人可以要求恢 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该条文来看 , , 合 同解除不仅应对将来发生效力 , 而且可产 生溯及力 、 即发生恢复原状 的法律后果 , 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 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 , 因此 就不应 当考虑可得利益 的的赔偿 问题。2 赔偿损 失是合 同解 除后 的 .
关键 词 合同法 解 除权 可得 利益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90.1—1 10—5 220 )611 0
项法律后果, 也不能滥用 , 但 在某些情况下 , 损害赔偿与合同解除是 相互排斥 的, 如果选择了其中之一就足以使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得到充 分保护, 就没必要同时采用两种方式 , 例如根据 《 同法》 合 第一百一十 七条 的规定, 因不可抗力引起 的合同解除, 双方当事人对合 同解除的 发生均无过错, 则解除合 同后 , 就不应再主张损 害赔偿 。而如果法律 规定对一方违约导致合 同解除的情形下,可得利益损 失成为必赔项 目, 非违约方完全可能故意避开要求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这两种 救济手段, 直接要求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 这样 同样可 以达到订立合 同时追求可得利益 的根本 目的。 而就反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观点来说 , 其提出的理由也存在几 个问题 : . 1可得利益是一种期待利益, 它虽然在合同履行后才 能实现, 但它在合同生效后 即依法产生并受法律保护。合 同解 除虽然使当事 人恢复到合 同订立前 的状态 , 但解除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 它的解除 使一方 当事人的可得利益无法实现, 而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得到救 济。2 获取可得利益是订立合 同的主要 目的或者说是根本 目的, . 只有 在赔偿 了可得利益 的损失之后 , 非违约方才能达到合 同如期履行时所 应产 生的状态。3 理论上讲 , . 当事人有权在多种违约救济方式 中选择 最利 于自己的救济方式, 但实际上当事人 的这种选择权受到了种种限 制, 时甚至无法选择, 有 这是 因为适用违约救济方式是有先后顺序的。 四、 笔者观点 笔者认 为, 在实践中处理非违约方要求 解除合 同的案件时, 对可 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是否支持应视案件 的具体情况分别作不同处理: 第一 , 当事实上合同的履行 已不必要或者系因违约方恶意违约导 致合 同的履行不可能时, 对非违约方提 出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请求应
一
中图分 类号 : 9 3 D 2. 6
问 题 的 提 出
一
、
樊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 同及补充协议一份 , 约定樊某 购买该房产公司开发建设 的某某国际家园别墅 , 房产公司若逾期交房 超过 6 O日的, 樊某有权 解除合同, 樊某解 除合同的, 房产 公司应 当 自 樊某解除合同通 知到达 之 日起 6 O天 内退还全部 已付款 , 并按 累计 已 付款的 5 %向樊某支付违约金 。合 同签订后,樊某支付 了全部房款 , 但房产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房屋。为此樊某委托律师 向房产公 司发 出 解除合同通知, 要求房产公司退还已付房款并赔偿其购房合同价与解 除合同时市场价的差价 损失。 房产公司则认为逾期交房属实, 同 但合 仍可履行 ; 如要解除合 同, 只能承担约定的违约金, 而不应再赔偿差价 损失。 双方因对解除合同与损失赔偿 范围不能协商一致 , 樊某遂 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