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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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

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

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关于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判定抚养费又是谁给谁的内容,以下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女儿抚养权怎么判定呢一、对于哺乳期内(2周岁为法定期限)的子女以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况除外: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可随父方生活,但必须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

二、对于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优先考虑以下情形: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如果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

三、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权发生争执的,应征询子女的意见。

但应考虑孩子毕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认识和判断能力有限,如有确切证据证明孩子的选择明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法院可以从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出发做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裁判。

四、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在有利于子女抚养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但由于轮流抚养子女存在着不断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情况,可能带来不利因素,实践中较少采用。

二、离婚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1.证明有能力抚养子女的证据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这些证据都有利于法庭判决认为你能给孩子更好的居住环境和成长环境;2.证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证据。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争取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争取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争取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无非就是对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通常情况下最好是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孩子的抚养权,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就只能向法院提出诉讼了,让法院来进行判决。

下面我为你整理了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争取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争取(一)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1、自己工资收入、教育程度优于对方的,可收集工资表、纳税证明、学位证书等证据;2、子女随自己生活时间较长,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顾更多的,可以由居委会开具证明、邻居提供证人证言等予以证明;3、自己居住环境优良、就学条件便利的,可提供相关证明;4、自己的父母愿意帮助带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体情况、自愿带孩子的意愿等相关证据;5、自己工作表现、思想品质的单位证明;6、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7、能够证明自身条件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其他证据。

(二)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对方有以下情况,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1、对方有婚外情的;2、对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恶习的;3、对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4、对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5、能够证明对方不适合抚养子女的其他证据。

(三)其他1、子女十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争取孩子选择与自己生活;2、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可提供相关医疗单据;3、自己无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据。

二、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3、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4、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5、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但是有一点,不得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且不可盲目的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到孩子感情。

婚姻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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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论文范文篇一:婚姻法论文2浅析《婚姻法》关于抚养制度的相关规定谈到抚养制度,我想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离婚父母抚养子女,当然这也是现实生活中一个十分重要和热门的问题,更是我国法律十分重视的问题。

那在此,我就重点来谈谈我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的一些看法与希望。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这是我国近代著名思想家梁启超的一句话。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孩子的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也就进一步折射出父母抚养好子女的重要性。

建国后,我国共制定了两部《婚姻法》,分别是1950年的《婚姻法》和1981年的《婚姻法》。

另外,1981年的《婚姻法》于2021年经过修改。

1981年的《婚姻法》处理离婚问题比1950年的《婚姻法》有了很大进步,同时2021年的《婚姻法》又对1981年的《婚姻法》作了进一步完善。

《婚姻法》的最大变化主要表现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变化。

下面,我就后一部《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作主要分析。

1981年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间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和具体情况判决。

” 第三十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坚持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仍应当抚养和教育子女。

2024版离婚抚养费支付及管理细则

2024版离婚抚养费支付及管理细则

2024版离婚抚养费支付及管理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抚养费的定义及支付对象1.1 抚养费的定义1.2 支付对象的确定第二条:抚养费的支付标准2.1 支付金额的确定2.2 支付金额的调整第三条:抚养费的支付方式3.1 定期支付3.2 一次性支付第四条:抚养费的支付时间4.1 首次支付时间4.2 后续支付时间第五条: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5.1 管理方式5.2 使用范围第六条:抚养费的监督6.1 监督方式6.2 监督机构第七条:抚养费的违约责任7.1 违约情形7.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八条:抚养费的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机构第九条:抚养费的变更和解除9.1 变更条件9.2 解除条件第十条:抚养费的终止10.1 终止条件10.2 终止后的处理方式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1.1 生效条件11.2 终止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和修改12.1 解释权归属12.2 修改条件第十三条:合同的争议解决13.1 争议解决方式13.2 争议解决机构第十四条:合同的违约责任14.1 违约情形14.2 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抚养费的定义及支付对象1.1 抚养费的定义:本合同所称抚养费,是指甲方(父亲/母亲)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乙方(子女)支付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

1.2 支付对象的确定:抚养费的支付对象为乙方(子女),如乙方年满18周岁且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甲方不再支付抚养费。

第二条:抚养费的支付标准2.1 支付金额的确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根据甲乙双方的实际收入、乙方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实际需要确定。

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2.2 支付金额的调整:如甲乙双方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协商调整抚养费的支付金额。

调整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抚养费的支付方式3.1 定期支付: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定期向乙方支付抚养费。

2024年离婚抚养子女详细协议指南

2024年离婚抚养子女详细协议指南

2024年离婚抚养子女详细协议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抚养子女的基本信息1.1 子女姓名1.2 子女性别1.3 子女出生日期第二条:抚养权归属2.1 抚养权归属的确定2.2 抚养权归属的变更条件2.3 抚养权归属的变更程序第三条:抚养费用的承担3.1 抚养费用的标准3.2 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3.3 抚养费用的支付时间第四条:子女的教育和培养4.1 教育费用的承担4.2 教育事项的决策权4.3 子女的教育培养计划第五条:子女的医疗保健5.1 医疗费用的承担5.2 医疗事项的决策权5.3 子女的医疗保险第六条:子女的探视权6.1 探视权的行使条件6.2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6.3 探视权的变更条件第七条:子女的监护权7.1 监护权的归属7.2 监护权的行使7.3 监护权的变更第八条:子女的财产权益8.1 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8.2 子女的财产管理8.3 子女的财产分割第九条:父母的义务与责任9.1 父母的抚养义务9.2 父母的监护义务9.3 父母的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 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争议的解决机构10.3 争议的解决费用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1.1 合同的变更条件11.2 合同的终止条件11.3 合同的终止后果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12.1 合同的解释原则12.2 适用法律的确定12.3 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3.1 合同的生效条件13.2 合同的修改程序13.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四条:其他事项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合同的保管和复制14.3 合同的公开声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抚养子女的基本信息1.1 子女姓名:在此合同中,被抚养子女的姓名应为X。

1.2 子女性别:被抚养子女的性别为X。

1.3 子女出生日期:被抚养子女的出生日期为年月日。

第二条:抚养权归属2.1 抚养权归属的确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谁看这一篇就够了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谁看这一篇就够了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谁看这一篇就够了家是温暖的港湾。

每一对父母都希望能给孩子最好的一切,至少是一个完整的家,而这个最低要求有时却也事与愿违。

有人选择为了家庭表面的完整,压抑地维系下去;有人则痛下决断,试图翻开新的一页。

可是无论哪种选择,无疑都会冲击到年幼的孩子。

尤其是有些父母,在离婚后不能好聚好散,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闹得不可开交。

1、孩子不满两周岁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45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

同时区分考虑: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标准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标准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标准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处理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标准也受到了法律的广泛重视。

离婚后,即使双方父母曾存在抚养关系,对孩子的财务抚养也会受到影响。

为了保障孩子的福利,需要确定一定的抚养费标准。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的抚养费标准主要由家庭本身的实际收入及孩子的抚养所需支出来决定,并且根据不同国家而有所不同。

目前,中国家庭法规定,离婚后抚养费标准应由双方父母自行协商确定,抚养费一般以双方家庭月收入水平的60%-70%为基础,具体数额可以结合孩子的抚养所需支出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双方月收入水平的80%。

此外,对于特殊情况,如一方家庭收入悬殊很大、抚养单方负担很重等情况,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有关民事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将抚养费标准按收入悬殊的范围调整,但抚养费单一方仍应承担80%以上。

这样做可以保障一方父母抚养孩子的权利,同时又能让孩子得到更多的福利。

除了上述抚养费标准外,双方父母也可以自行协商孩子的住房、教育、医疗等费用的支付,甚至可以在财产和财务抚养双方都做出让步的情况下制定抚养费标准安排。

例如,父母可以一方支付月度抚养费,另一方支付孩子的学费、衣服、医疗等开支;或者双方可以在孩子进入高中及以上学段后,由双方支付孩子的学费和生活费;或者双方支付孩子住房、医疗、教育和其他日常开支。

最后,家长们在离婚后一定要为孩子着想,充分考虑孩子的需要,调整自己的心态,努力营造友好和谐的氛围,给孩子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共同为孩子抚养搭建双方尊重、合作、协调的理念。

总而言之,离婚后的抚养费标准应根据家庭的实际收入及孩子的抚养所需支出来确定,但不得超过双方收入的80%;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支付形式,实行更加具体的抚养安排。

双方父母在离婚后也要尽力在财产分配和财务抚养方面做出让步,以保障孩子的福利,确保双方共同抚养孩子。

2024年夫妻离异抚养权及费用分担协议版

2024年夫妻离异抚养权及费用分担协议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夫妻离异抚养权及费用分担协议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抚养权1.1 子女的基本信息1.2 抚养权的归属1.3 抚养权的变更2. 抚养费用2.1 抚养费用的计算方式2.2 抚养费用的支付时间2.3 抚养费用的支付方式3. 教育费用3.1 教育费用的承担3.2 教育费用的支付时间3.3 教育费用的支付方式4. 医疗费用4.1 医疗费用的承担4.2 医疗费用的支付时间4.3 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5. 保险事宜5.1 保险的购买与维护5.2 保险费用的承担5.3 保险理赔的申请6. 子女的探视权6.1 探视权的具体安排 6.2 探视权的变更6.3 探视权的履行7. 父母的责任与义务7.1 父母的抚养责任 7.2 父母的教育责任7.3 父母的医疗责任8. 父母的权利与义务8.1 父母的监护权8.2 父母的财产权8.3 父母的探视权9. 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 9.2 争议的解决时间9.3 争议的解决地点10. 法律适用10.1 适用法律的确定 10.2 法律适用的变更10.3 法律适用的解释11. 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1.1 合同的生效条件11.2 合同的终止条件11.3 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1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2.1 合同的修改方式12.2 合同的补充内容12.3 合同修改与补充的生效条件13. 合同的保密条款13.1 保密信息的范围13.2 保密信息的披露13.3 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14. 违约责任14.1 违约行为的认定14.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14.3 违约责任的免除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抚养权1.1 子女的基本信息1.1.1 子女姓名:X1.1.2 子女性别:X1.1.3 出生日期:X1.2 抚养权的归属1.2.1 抚养权归属:根据双方协商,子女由X方负责抚养。

1.2.2 抚养权变更条件:如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抚养权的变更。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算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怎么算

夫妻离婚后孩⼦抚养费怎么算⼀旦结婚后,夫妻是要共度⼀⽣的,应该互相理解和包容。

然⽽⼀些夫妻会因为感情破裂⽽离婚,⼀⽅抚养孩⼦的,另⼀⽅要给抚养费。

那么夫妻离婚后孩⼦抚养费怎么算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1、抚养费的标准⼀般按⽉⼯资收⼊的20到30%⽐例给付《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的实际需要、⽗母双⽅的负担能⼒和当地的实际⽣活⽔平确定。

有固定收⼊的,抚育费⼀般可按其⽉总收⼊的百分之⼆⼗⾄三⼗的⽐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抚育费的,⽐例可适当提⾼,但⼀般不得超过⽉总收⼊的百分之五⼗。

⽆固定收⼊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或同⾏业平均收⼊,参照上述⽐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或降低上述⽐例。

2、抚养费的⽀付⽅式和抚养费的范围《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经济收⼊或者下落不明的,可⽤其财物折抵⼦⼥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费的⽀付⽅式⼀般是按⽉⽀付,按⽉打⼊孩⼦抚养费的专⽤账户或在探视孩⼦时⽀付,实践中,很多当事⼈都要求对⽅⼀次性⽀付抚养费,因为这样⼀来省去要钱的⿇烦,⼆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房款。

但是,是否采⽤⼀次性的⽀付⽅式,法院要看对⽅的实际⽀付能⼒,以及对⽅当事⼈的态度。

不直接抚养⼦⼥的⼀⽅不同意⼀次性⽀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次性⽀付。

抚养费不单指⽣活费,《婚姻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所以,在离婚时,除⽣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例)范围内争取较⾼的⽐例。

3、在哪些情形,对⼗⼋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母有抚养费的义务⼀般情况下,⽗母抚养⼦⼥的义务截⽌到⼦⼥⼗⼋周岁。

超出⼗⼋周岁,⽗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上⼤学期间的抚养费。

抚养权法律条款包括哪些

抚养权法律条款包括哪些

抚养权法律条款包括哪些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离婚夫妻争议的焦点,现实中要么是夫妻双方都想要子女抚养权,要么是双方都不想要。

而在这些情况下,往往是由法院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判决,此时就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条款内容。

下面,小编带来抚养权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抚养权的法律条款有哪些《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时确定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1、哺乳期内的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024年专属离婚父母子女抚养权详细规定协议

2024年专属离婚父母子女抚养权详细规定协议

2024年专属离婚父母子女抚养权详细规定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抚养权的定义与范围1.1 抚养权的含义1.2 抚养权的范围第二条:抚养权归属的确定2.1 抚养权归属的原则2.2 抚养权归属的证据第三条:抚养费的支付3.1 抚养费的金额3.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3.3 抚养费的支付时间第四条:抚养权的变更4.1 抚养权变更的条件4.2 抚养权变更的程序第五条:父母的抚养责任5.1 父母的抚养义务5.2 父母的监护职责第六条:子女的权益保护6.1 子女的权益保障6.2 子女权益受损的处理第七条:抚养权的争议解决7.1 抚养权争议的解决方式7.2 抚养权争议的诉讼途径第八条:跨国抚养权的处理8.1 跨国抚养权的原则8.2 跨国抚养权的法律适用第九条:特殊情况的抚养权处理9.1 特殊情况下的抚养权归属9.2 特殊情况下的抚养费支付第十条:抚养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10.1 抚养权协议的生效条件10.2 抚养权协议的终止条件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的界定11.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2.1 合同解除的条件12.2 合同终止的后果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13.1 争议解决的途径13.2 争议解决的期限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其他相关事项的约定14.2 双方共同认可的附加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抚养权的定义与范围1.1 抚养权的含义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生活所需、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培养子女成为有用的社会人。

1.2 抚养权的范围(1)提供生活所需,包括食物、衣物、居住场所等;(2)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包括预防疾病、治疗疾病、心理健康等;(3)教育培养子女,包括基础教育、才艺培养、道德教育等;(4)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包括知识产权、隐私权、人身安全等。

第二条:抚养权归属的确定2.1 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抚养权的归属应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同时考虑父母的经济能力、教育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

《2024年离婚抚养权分配标准合同》

《2024年离婚抚养权分配标准合同》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离婚抚养权分配标准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概述1.1 合同目的1.2 合同主体1.3 合同效力第二条:抚养权分配2.1 抚养权定义2.2 抚养权分配原则2.3 抚养权变更条件第三条:抚养费用3.1 抚养费用标准3.2 抚养费用支付方式3.3 抚养费用调整机制第四条:探望权4.1 探望权定义4.2 探望权行使方式4.3 探望权变更条件第五条:教育权5.1 教育权定义5.2 教育权行使方式5.3 教育权变更条件第六条:父母责任6.1 父母责任概述6.2 父母责任的履行6.3 父母责任免除条件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争议解决主体7.3 争议解决时间限制第八条: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界定8.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8.3 违约责任免除条件第九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9.1 合同解除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9.3 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抚养权处理第十条:合同的效力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无效条件10.3 合同效力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和补充11.1 合同变更条件11.2 合同补充内容11.3 合同变更和补充的效力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和适用法律12.1 合同解释原则12.2 适用法律12.3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和生效13.1 合同签署主体13.2 合同签署方式13.3 合同生效时间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其他约定14.2 第三方权益保障14.3 合同附件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概述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离婚后的抚养权分配、抚养费用、探望权、教育权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子女的利益最大化,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2 合同主体1.3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抚养权分配2.1 抚养权定义抚养权是指离婚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教育权、管理权等权利的总称。

2024版离婚抚养费支付及管理细则

2024版离婚抚养费支付及管理细则

2024版离婚抚养费支付及管理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抚养费的定义与支付1.1 抚养费的定义1.2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1.3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第二条抚养费的调整2.1 抚养费的调整条件2.2 抚养费的调整程序2.3 抚养费的调整频率第三条抚养费的管理3.1 抚养费的管理原则3.2 抚养费的管理机构3.3 抚养费的管理方式第四条抚养费的使用范围4.1 抚养费的使用原则4.2 抚养费的使用限制4.3 抚养费的监督机制第五条抚养费的支付期限5.1 抚养费的支付起始时间5.2 抚养费的支付结束时间5.3 特殊情况下的支付期限调整第六条抚养费的逾期支付6.1 逾期支付的定义6.2 逾期支付的处罚措施6.3 逾期支付的解决方式第七条抚养费的暂停支付7.1 暂停支付的条件7.2 暂停支付的程序7.3 暂停支付的恢复第八条抚养费的终止支付8.1 终止支付的条件8.2 终止支付的程序8.3 终止支付后的处理方式第九条抚养费的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途径9.2 争议解决的时间限制9.3 争议解决的方式第十条抚养费的强制执行10.1 强制执行的条件10.2 强制执行的程序10.3 强制执行的后果第十一条抚养费的税务处理11.1 税务处理的原则11.2 税务处理的程序11.3 税务处理的优惠政策第十二条抚养费的保密条款12.1 保密信息的定义12.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12.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第十三条抚养费的变更与解除13.1 变更的条件13.2 变更的程序13.3 解除的条件13.4 解除的程序第十四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4.1 违约行为的定义14.2 违约行为的后果14.3 争议解决的途径和方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抚养费的定义与支付1.1 抚养费的定义本合同所称抚养费,是指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离婚双方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一方支付给另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

1.2 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2024离婚后抚养费标准

2024离婚后抚养费标准

2024离婚后抚养费标准一、孩子抚养费标准2023是多少?一、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多少?孩子的抚养费一般是另一方收入的20%到30%之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

首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起诉至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商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

二、孩子的抚养权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根据保护孩子成长环境判决。

根据《民法典》的较新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协议不成法院根据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判决。

若孩子满八周岁的,还需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八周岁孩子具有一定的判断力,需要尊重其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孩子的抚养权一般都会判处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然后进行抚养。

孩子如果已经是成年了的,那么孩子想跟着哪一方生活就可以跟着哪一方生活,同时如果孩子还在读书的,另一方也要支付抚养费。

而孩子抚养费标准一般就需要根据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来确定的,收入高抚养费可能会相对支付高一点。

二、2023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一、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1、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是对夫妻双方的子女的抚养权的判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确定,当事人离婚后,应当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孩子的利益,确定孩子的抚养人。

一般情况下,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父母双方;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由孩子的意愿决定,在孩子的意愿不明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抚养人,协商不成或有异议时,由法院确定抚养人,可以给予以下原则:
1、孩子的双方父母应尽量采取合作的方式,共同做出适当的决定,维护孩子的最大利益。

2、如果孩子已经满14周岁,则应尊重孩子的意志,并将其作为最终决定的依据。

3、法院应根据孩子实际情况,考虑孩子的安全、心理、教育和财政等方面,以及双方父母负担能力等,在维护孩子最大利益的前提下,最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

夫妻离婚孩⼦抚养权归谁对于任何⼀个孩⼦来,⽗母离婚都会对其造成多多少少的伤害,⽽许多⽗母在离婚时,都会出于有利于⼦⼥成长的⾓度出发。

夫妻离婚孩⼦抚养权归谁?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解答。

夫妻离婚孩⼦抚养权归谁,确定抚养关系时⼗周岁以上⼦⼥意见应被考虑。

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的抚养问题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般遵循以下规则:1、两周岁以下的⼦⼥,⼀般随母⽅⽣活,母⽅有不宜履⾏抚养义务的疾病或不尽抚养义务等情形的,可随⽗⽅⽣活;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和母⽅均要求随其⽣活,那么对“存在丧失⽣育能⼒的”、“⼦⼥随其⽣活时间较长的”和“⼀⽅⽆⼦⼥⽽另⼀⽅有其他⼦⼥的”,可以优先考虑⼦⼥随其⽣活;3、未成年⼦⼥已满⼗周岁以上,在确定抚养关系时可以考虑该⼦⼥意见;4、在有利于保护⼦⼥利益的前提下,⽗母双⽅协议轮流抚养⼦⼥的,可以准许。

案例分析2006年3⽉,郭某通过他⼈介绍认识了陈某,双⽅⾃由恋爱很快成⽴了家庭,2006年,陈某⽣下⼉⼦⼩郭,2010年双⽅因感情不和,陈某带着⼩郭住到了娘家,2014年,陈某告诉郭某⾃⼰想离婚,于是双⽅就离婚事项进⾏了协商,双⽅对财产及其他问题都⽆争议,便办理了离婚⼿续,离婚时孩⼦由陈某抚养,郭某定期出抚养费。

但2014年年底,郭某在探望孩⼦时,孩⼦表⽰,⼩郭⾃⼰表述想和郭某⼀起⽣活,⽽陈某认为,虽然离婚时孩⼦由⾃⼰抚养,郭某与⼉⼦⽣活时间不长,⽆法尽到抚养责任,不同意。

但郭某认为,孩⼦现在长⼤了,明确表⽰想和⾃⼰⼀起⽣活,难道就没有选择权?律师在听取郭某的陈述后表⽰,⼩郭虽然由陈某抚养时间较多,且双⽅离婚时约定由陈某抚养,但按有关规定,10周岁的孩⼦可⾃⼰选择跟谁过。

虽然⼩郭出⽣后,⼩郭的饮⾷起居基本由陈某负责,也⼀直由陈某抚养。

依照《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持:⼗周岁以上未成年⼦⼥,愿随另⼀⽅⽣活,该⽅⼜有抚养能⼒的。

民法典对离婚后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离婚后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对离婚后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育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男⼥结婚成为夫妻后,可以享有⽣育权⽣育了孩⼦,但要遵守计划⽣育规定。

如果夫妻离婚的,要处理⼦⼥扶养权问题,那么民法典对离婚后抚养权的规定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对离婚后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的,抚养权确定按最有利于孩⼦成长为原则确定,如果2岁以内的,由⼥⽅抚养。

已满2岁的,双⽅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离婚后的⽗母⼦⼥关系】⽗母与⼦⼥间的关系,不因⽗母离婚⽽消除。

离婚后,⼦⼥⽆论由⽗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母双⽅的⼦⼥。

离婚后,⽗母对于⼦⼥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母双⽅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双⽅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判决。

⼦⼥已满⼋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婚⽣⼦⼥要求抚养费应该给吗⾮婚⽣⼦⼥是指在依法确⽴婚姻关系前或婚外⾏为所⽣的⼦⼥,如⾮法同居、婚前性⾏为、姘居、通奸乃⾄被强奸后所⽣的⼦⼥。

虽然⾮婚⽣⼦⼥是⾮法婚姻的产物,但孩⼦是⽆辜的,其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与婚⽣⼦⼥是⼀样的。

⾸先,⽣⽗母要给⾮婚⽣⼦⼥抚养费。

依据法律规定,是应该给⾮婚⽣⼦⼥抚养费的,因为⾮婚⽣⼦⼥与婚⽣⼦⼥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婚⽣⼦⼥的⽣⽗或⽣母,应当负担⼦⼥的⽣活费和教育费。

⽣⽗或⽣母不抚养⾮婚⽣⼦⼥的,⾮婚⽣⼦⼥可以向⼈民法院起诉。

其次,⽣⽗母按以下确定抚养费⽀付期限:1、负担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应该由双⽅协议;2、协议不成时,可以请求⼈民法院判决。

⼀般应该负担⾄⼦⼥能够独⽴⽣活为⽌。

注意:不能独⽴⽣活是指尚在校接受⾼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等⾮因主观原因⽽⽆法维持正常⽣活的成年⼦⼥。

最后,⽣⽗母⽀付抚养费包括⼦⼥⽣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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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圜圈雹■譬鍪竺兰!型圭!f苎型圭塾金浅谈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皮葛丹峰摘要我国《婚姻法》第42条对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相关规定,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

但是,法律对于扶养的条件、扶养的标准、扶养的范围、补偿性扶养等规定不甚详细。

因此,本文拟从上述问题.入手,研究并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关系补偿性扶养司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6-02著名的哲学大师罗尔斯教授在《正义论》中指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符合两项原则:一是自由的原则;二是差异的原则。

社会的公正应当这样分配:在保证每个人平等的前提下,强者应给予弱者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争。

”保护弱者的正义观历来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理念。

而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都规定了对于离婚后经济将陷入困难的夫妻一方,有能力的一方应提供援助。

建立并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是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是婚姻家庭立法的正义所在。

一、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的现实价值现实生活中,家庭分工是非常正常和普遍的,通常,作为女性的一方结婚后,为了照顾家庭和子女而放弃了自己的事业,这样带来的结果往往是离婚后无法将自己的价值在社会中找到很好的定位。

离婚后扶养制度恰恰是为了平衡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利益,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离婚后的扶养也是夫妻扶养义务的余后效力的体现。

离婚后的扶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义务的延续j其保障的程度自然应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同。

设立夫妻扶养制度也是贯彻彻底的婚姻自由和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需要。

婚姻自由是世界各国普遍贯彻的基本婚姻原则,其中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的随意性也越来越大,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导致生活困难和不公的现象也不可避免。

现实生活中,一些离婚当事人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对以后维持生活有所顾虑,不敢或不愿离婚,不得已维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成为实现离婚自由的障碍,背离了婚姻自由的本质,也违反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因此,为了更好的贯彻离婚自由离婚制度,加强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以平衡破裂离婚对弱势一方所造成的心理和生理的冲击,也是符合现实需要的。

二、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之缺陷我国《婚姻法》第42条中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对此又进行了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相关的规定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人们对离婚后经济的顾虑,但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自身的不足,使其价值大打折扣。

(一)行使请求权的限制过于严格依《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对于给予帮助的条件限制为作者简介:葛丹峰,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36“生活困难”。

而这种生活困难仅指离婚时实际存在的困难,而并非可以预见的离婚后发生的困难,从而造成经济地位低下的一方其困难无法得到真正的解决。

现行法律仅注重离婚时当事人的困难,而对于离婚后的,甚至是可以预见到的困难,法律并未予以保护,从而导致许多当事厶都无法凭借该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生活出现困难是在离婚后。

有的是因为为了照顾家庭,抚养年幼子女,支持另一方的工作,牺牲了自我发展的空间,造成生存能力下降:生活困难:有的是因为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甚至丧失劳动能力,离婚时靠分得的财产生活暂时不存在问题,但由于离婚后没有生活来源,积蓄很快花尽。

(二)帮助的形式和标准不明确依据《婚姻法》第42的规定,一方给予另一方以“适当帮助”,但对“帮助”的范围和标准未有明确规定。

关于“帮助”也很抽象,帮助有哪些形式,帮助到什么程度,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对受扶养方应予以帮助,扶养方的义务等都未有明确规定。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7条对何谓生活困难及经济帮助的方式进行了说明,但是该解释本身也很含糊。

例如,进行何种方式的帮助,居住权是临时的还是长期的呢?帮助要达到何种程度,具体的参考因素有哪些?以上也均未予以细化。

(三)法律规定缺乏周延性和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帮助本身的客观标准不明确,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因为无据可依,对是否应给予帮助及给予何种帮助,往往凭借法官的个人感受及内心确认,在原则指导下自由裁量,主观随意性较大,不可避免地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不仅损害了法律权威,也有可能造成司法权滥用,引发因判决缺乏说服力使当事人不服,而拒不履行,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扶养的适用条件过窄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离婚时配偶一方对他方承担经济帮助的条件包括一方离婚时必须存在生活困难,而另一方须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能力。

这里的生活困难采用了绝对困难说。

即必须是指离婚后依靠分得的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这是以当事人维持生存作为条件,未能充分考虑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状态时的生活状况、从婚姻中获得的有形或无形利益、双方对家庭生活所做的贡献或牺牲,以及一方在离婚后谋求职业以及其他具体情况,这显然不切合实际,不能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从而也造成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在实践上实际运用少,受助者范围小,过于忽视婚姻家庭贡献较多一方的利益。

三、我国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之完善我国婚姻法虽然对离婚双方中生活困难一方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但综合整个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的情况,为真正的将夫妻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墨!圭塾盒竺!竺!!里堕喾圈■匮墨叠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落到实处,真正的保护弱势方的利益。

笔者的婚生子女是否年满18周岁:第四,当事人享受福利金、补贴、经对我国婚姻法中有关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提出以下几个方面济帮助或养老金的情况;第五,当事人在解除婚姻情况下合理的的完善建议:生活水平;第六,受扶养方的谋生能力的程度:第七,婚姻持续时(一)明确请求权行使时间,条件间及其对受扶养方谋生能力的影响等等。

结合以上因素,可在立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扶养费每月的最低限额,或是占义务方平均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财产中予以适当的帮助。

但是实践中,往月收入的比重,以便于在实践中有章可循,将帮助落到实处。

往是双方离婚后一方,通常为女方,因为照顾子女、重新就业困难(三)增加补偿性的扶养等渚多原因而无法承受生活重负,这些问题往往是在双方离婚之所谓补偿性扶养,即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接受专门的职业教育时尚未出现的,离婚后这些问题发生了而又无法解决。

鉴于以上或取得专业技能作出贡献,并于取得之后不久甚至在求学期间双原因,建议将该经济帮助或扶养的请求时间界定在双方离婚后的方离婚情况下,获得教育或执照的一方给对方以补偿。

补偿性扶一定合理的期限。

对于请求的行使条件,可采取列举方式规定合养主要是为了解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教育、培训或收入能力作理原因条件下的无法维持自己生活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扶养请求出贡献之问题。

而我国立法并未规定补偿性的扶养制度,可谓一权,例如,因照顾或教育双方的共同子女而不能从事预期职业:年大缺憾。

现实生活中,常会出现夫妻~方接受教育、培训等情形,老而不再能够从事职业;疾病或残疾而不能从事职业等情形等夫妻共同的财产支付了学费、交通费等,另一方要承担更多的家等。

同时,出于公平原则,对生活困难一方行使请求权给予一定庭责任,甚至为了支持对方而放弃一些机会。

对未受教育一方来的限制条件,明确规定哪些情形下,生活困难一方将丧失该请求说,离婚时不予补偿显然是不公平的。

对于补偿性的扶养制度,权:以及履行义务~方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免除该义务的履行。

可作以下设计:在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为对方的“教育或培训”、(二)明确离婚后扶养的范围和标准“移民入境”等作出贡献,且未能从中获取回报,则贡献方有权请对我国婚姻法中“适当帮助”予以细化,但是,该帮助的具体求补偿:如果情事发生变更,受益方并未获得预期的利益,双方可范围包括哪些方面,如何确定“适当”所应达到的标准并没有一个以对补偿额协商调整,对补偿的数额上也应以一次性补偿为宣。

可供参考的尺度,难免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分歧或无法实际落实。

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建议在婚姻法中就该部分中明确规定一个婚后扶养的范围,可包含金钱、物质、住房等方面的扶助。

同时,确定可供参考的扶养标i】群;.论离婚后的扶养立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兰。

寰埋要警意孽翌暨塑定:.可以参耋譬●苎竺或冀形:第二二,当:嚣蓄翌:鬻嚣墨嚣雾篓秦瓣警篡募孥漂;翟嚣慧慧蜚。

2006。

L 事人的年龄以及健康程度:第二,当事人的财产、收入、经济来源“】杨晓林.论我国夫妻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完善.对外经贸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7年.及其可以从事工作应具备的身体和精神状况:第三,当事人抚养15】陈卫佐译著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6年脱(上接第3l页)(二)涤除金《法国民法典》第2183条规定,受让人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时,涤除金为受让价金;受让人通过受赠取得时,涤除金应为抵押物的市价。

日本民法未对此作规定,完全由第三取得者自己估价,涤除金额可与等于或低于债权金额。

瑞士民法则另行规定了官方估价制度,各州法律可以规定由官方估定抵押权涤除的价格,在采用官方估价时,抵押权依第三取得者支付该价格而消灭。

@由于受让人提出的涤除金抵押权人可以不接受,所以没必要采用成本较高的官方估价方式,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法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以抵押物的受让价款或市场价格来确定涤除金。

(三)涤除权行使的期间受让人行使涤除权的目的就是要消灭抵押物上的抵押权来获得清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抵押物的涤除金又是根据受让价款或市场价格来确定的,所以最佳的涤除时期应该是受让人买受抵押物之时。

他在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权利变更登记时,可以一并请求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权涂销登记。

当然,受让人也可以在取得抵押物后,抵押权人的债权获清偿前,随时提出涤除要求。

在此种情况下,受让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6条向抵押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拒绝支付与担保额度相应价款。

但无论如何,涤除权行使必须在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之前进行,若抵押物已经因抵押权的实行而扣押或冻结后,则不能再进行涤除。

(四)涤除的效果当抵押权人接受涤除价款时,抵押物上的抵押权自动消灭,受让人得请求抵押权人为抵押权涂销登记,从而受让抵押物的清洁所有权或使用权。

当抵押权人拒绝承诺时,根据国外相关立法经验,要求抵押权人增加拍卖则会使其负担过重,因此笔者建议不采用增价拍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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