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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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完善撤 销 仲裁 裁 决的 司法 审查 明确 撤销 生效仲 裁 裁决 的审 查范 围 , 并局 限于 程序 问题 。 按
照我 国《 裁法》 《 仲 和 民事诉 讼法 》序 进行 , 却只 能对 裁 决 的程序 性 问题进 行 审查 , 既不 符合 决和涉 外仲 裁裁 决 的审 查是 区别对 待 , “ 轨制 ” 则 。对 国 但 这 实行 双 原
予执 行案 件 , 中级人 民法 院和 基层 人 民法 院都 有管 辖权 , 容 易 这 避 免双重 监 督引起 的 问题 , 以更好 地发 挥 司法 审查 的作 用 。 可 导致法 院之 间 的矛 盾和 冲突 。其 次 , 审 查 内容 上 , 予执 行裁 在 不
决 的 申请只 能在 执 行程 序 中提 出 , 由执 行程 序对 裁决 进行 程序 、 实 体和 法律 的 审查 , 对 撤销 裁决 案件 而言 , 而 由人 民法 院 的审判
关键 词 仲 裁 决 司 法审 查 娥 中 图分类 号 : 95 D 2 约束机 制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 0 —3 - 1 10 .5 2 2 1 )2 150
完善 的 司法 审查 机制 作 为仲 裁 活动 中 的一种 制衡 与约 束机
制, 通过 相 关主 体之 间 的权利 义 务 的合 理分 配 与相 互作用 , 能够 防 止和 纠 正仲 裁活 动 中各种 偏 失和错 误 , 实现 仲裁 的公 正 。 但我
庭 的组 成或 者仲 裁程 序 违反 法定 程序 ” 则显 而 易见属 于对 仲裁 是不 可分 割 的。 因此 , 当通 过修 改现 行法 律 , , 应 改正对 仲 裁裁 决
程序 的监督 。 四项 、 五项 即“ 决所根 据 的证据 是伪 造 的、 第 第 裁 对 司法 审查作 出的裁 定不 允许上 诉 的规定 , 以保 障对裁 决 的司法 监
执 行仲 裁裁 决所 适用 的执 行程序 更 为严 谨和 规 范 。 因此 , 不予 将

我 国现行 仲裁 裁 决司 法审 查制 度存在 问题 及 缺 陷
( ) 销仲 裁裁决 与不 予执行 仲裁裁 决制度设 计上存在 冲突 执行 仲裁 裁决 归入 申请撤销 仲裁 裁决程 序 中 , 一 撤 由当事人 向中级人 首先 , 管辖 上 , 销裁 决案 件 由中级人 民法 院管辖 , 在 撤 而对不 民法 院提 出申请 , 由中级 人 民法 院一 并进 行审 查 , 能更 为有 效地
人 民法 院 的内部 分工 , 不符合 审执 分 离 的原则 。另 外 , 定不 也 裁 内仲裁 裁 决既从 程序 上 审查, 也审 查其 实体 , 不符 合 国际通 行 作
予执 行不 能从根 本上 废止 裁决 的效力 , 被裁 定不 予执行 的裁 决在 法 。 结合 各 国在 仲裁 裁 决司法 审查 上 的改 革经 验 以及 国际趋 势 , 效力 上存 在 不确 定性 。 我 国 《 裁法》 规 定法 院对 仲裁 裁决 的司 法 复审 范围 仅 限于对 仲 应
二、 完善 我国仲 裁裁 决 司法 审查 制度 的建 议 ( ) 一 消除撤 销 裁 决和裁 定 不予执 行裁 决之 间的冲 突
建议 将不 予执行 程序 并 入撤 销程 序 为 , 仲裁 法 的立 法 因 从
国现 行 的仲裁 司法 审查 制度还 存在 一些 不完备 之处 , 给实 践操作 结构 来看 , 撤销 和不 予执 行仲 裁裁 决 的立法 精 神是 一致 的 。 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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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国内种武裁决日法审奎铷皮的完善
侯 芳
摘 要 本文指出我 国现行的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着欠缺和不完善的地方, 给实践操作带来 了负面效应。文中主要对我 国现行的国内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进行分析, 提出了一些探索性的意见, 以期有利于我 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方 当事 人 隐瞒 了足 以影响 公 正裁 决的 证据 ”则 属 于对 实体 的审
督真 正起 到保证 和促 进仲 裁事 业健 康 发展 的作 用 。
并非真 正 意义 上 的程序 审 查 , 因为依 照上 述规 定进 行审 查 , 必然
会 涉及 仲裁 争议 的实体 内容 , 但又 有 别于 实体 审查 , 因为无 需对 上诉 , 离 了司法 的正常 程序 。 偏 司法 程序 的 设置本 身就 是 按照 正
当事人 所争 议 的事 实作 出正 当性 及合 法 性的判 断 。 三项“ 第 仲裁 当 、 科学 、 效益 等原 则进 行 。 而上 诉程 序 是司法 程 序 的应有 部分 ,
( ) 二 对撤销仲 裁裁决 的司法审查范 围不 清, 响仲 裁的公信 力 影 程序性问题的复审, 即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仲裁的范围是否
长 期 以来 , 司法 实践 中往往 将对 撤销仲 裁裁 决 的司法审 查 属 于 当事人 的授权 范 围 、 裁庭 的组 成 、 在 仲 仲裁 的运 行程 序 等 。 范围确 定 为程 序 审查 。实 际上 第五 十八 条第 一 、 、 项 等规 定 二 六 ( ) 置仲裁 裁 决撤销 或 不 予执 行 程序 不 当的 司法救 济 三 设 对 撤销 或不 予执 行仲 裁 裁决 的司 法 审查 作 出的裁 定 不允 许
带 来 了负面 效应 。 完善 现行 的 司法 审查 制度 , 有助 于更 好地 保护 当 事人 的利 益 , 也有助 于 促进 仲裁 事业 的 发展 。

而言 , 销仲 裁裁 决不仅 在 申请 主体 上可 以吸收 不予 执行仲 裁裁 撤
决的 申请主 体 , 且 , 销仲 裁裁 决所 适用 的 审判 程序 要 比不予 而 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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