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江西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赣人社规〔2022〕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安排2024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年底前全部完成。
其中,高级职称评审安排由省职称办统一部署,中级职称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由地方人社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自行安排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一)下发通知。
4月底前,经省职称办同意后,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组建单位下发年度申报工作通知。
各自主评审单位应按省里部署,及早开展申报工作。
相关工作时间应按照《2024年全省高级职称评审计划》(见附件1)作出具体安排,原则上不得推迟评审。
(二)申报推荐。
5月至6月底,各地、各部门按照各高评会组建单位年度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发动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申报工作。
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人事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推荐。
各地、各部门务必于6月30日前将推荐材料报送至各高评会,具体以年度申报工作通知为准。
(三)资格审核。
7月,各高评会组建单位抽调骨干力量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送相应评委会;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8]7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
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
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四)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级别和有效期限的规定(1)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除要求外语考试达到A级合格标准以外的各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河南省档案专业职称评审政策解答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 中所称“正式出版的档案史料或参考资料、 著作、教材 ”等 , 除注明的外 ,是指具有中国标准书号(执行 《GB/T 5795-2006》 )的公开出版物。
三 、 中级职称评审
2. 工作经历与业绩
任助理馆员以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悉本单位档案业务工作 。能对档案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有效指导,能总 结并提出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工作经验、建议 ,拟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 施。 (2)熟悉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 。能独立完成档案的收集 和接收、鉴定、整理、保管、保护和利用工作。 (3)熟悉馆(室)藏档案、资料 。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2种以上检索工具的编 制工作。 (4)能利用馆(室)藏档案编辑档案史料和参考资料 。参与完成1种以上档案 史料或参考资料编辑工作 , 本人累计编纂5万字以上。 (5)熟悉档案现代化管理系统 。能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成本单位档案目录 的加工和数字化扫描任务并提供有效的检索、利用等。
(4)本专业学术成果 , 获省辖市(厅)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的 第一完成人。 (5)工作成绩突出,受到省辖市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表彰。
三 、 中级职称评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 申报人应同时具备。 评审条件中的专业理论与能力、工作经历与业绩、研究成果与奖励
二 、初级职称评价
三 、 中级职称评审
《河南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社职称
〔2016〕 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馆员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与能力 2\工作经历与业绩 3\研究成果与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高校职称评审方案优秀范文3篇
高校职称评审方案优秀范文3篇篇一:湖北工程学院职称评审工作方案根据省职改办《关于开展20XX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20XX〕31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XX年度全省教师、实验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受理工作的通知》(鄂教师函〔20XX〕5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20XX年的职称评审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20XX年度在岗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条件(一)考核等次条件正常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20XX、20XX年的考核必须达到称职以上。
破格申报的人员,教师、实验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其他系列人员近两年专技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二)思想政治条件申报对象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遵纪守法,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及有关管理工作和服务性工作。
对在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出现严重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五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审高一级职务:1、工作严重失职或有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屡出一般事故而无改进的(学校有具体规定的,按学校相应规定执行。
)。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校纪,造成严重影响的。
4、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犯错误正在受审查或屡犯错误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5、谎报、剽窃教育教学成果、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成绩以及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三)学历、资历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严格执行《试行条例》的规定。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均按破格对待。
根据省职改办有关精神,对“文革”期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学历按相当本科对待。
(四)免试条件根据省职改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鄂职改办〔20XX〕12号)文件精神,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为:1、外语免试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1)具有省级以上政府教育、外事等主管部门认可的一年以上国外访问学者、留学经历,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首次申报中高级职称的。
《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
《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
《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
《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10〕176号)。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4.16•【字号】鄂职改办〔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8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职改办),省直有关部门,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格证书管理,切实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捷、规范的办证、认证服务,现就我省资格证书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证书的印制按照省职改办《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的通知》(鄂职改办〔2001〕109号)和《关于启用新版湖北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01〕189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实行全省集中管理,未经授权,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自行印制资格证书,更不能擅自翻印省职改办统一印制的证书,任何“伪造、贩卖假资格证书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查处”。
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杜绝任何违法印证行为,切实维护证书的严肃性。
(一)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资格证书全省各类通过评审(认定)取得的资格证书,继续按鄂职改办函〔2001〕189号和省职改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职改办函〔2001〕167号)规定执行,高级资格证书统一由省职改办印制;市州评审(认定)的中初级授权市州人社局(职改办)印制;省直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中评委评审(认定)的中初级统一由省职改办提供证书。
(二)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全省各类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包括职(执)业资格类考试、职业水平类考试和“以考代评”类资格考试等,下同),全国性统一考试,资格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印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闽人社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1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2月8日福建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是衡量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根据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粤人社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和粤港澳大湾区人才高地建设有关部署,进一步破除职称评审中的“四唯”倾向,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持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改革意义职称评审工作是人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持续深入推动职称评审工作破“四唯”、立“新标”是我省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和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对人才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职称评审工作和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破立并举”,深入基层一线,加强调查研究,切实采取管用有效的措施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二、准确把握改革重点巩固我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成果,按照国家部署要求,以破“四唯”和立“新标”为突破口,进一步健全专业设置、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优化管理服务,打造有利于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创造的政策环境。
(一)建立全省职称评审专业目录。
对各职称系列评审专业实行清单式管理,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
坚持制造业当家,围绕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需要及时设立新职称评审专业。
探索开展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技术经纪、创意设计等新职业职称评审。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豫人社〔2009〕271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豫人社〔2009〕271号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随着职称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职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现将目前我省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归纳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期问题1999年及以后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原有效期4年)、2000年及以后取得B、C级合格证书(原有效期3年),或者2005年及以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或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60分的,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长期有效,不受原有效期的限制;其申报或聘任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仍须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取得省级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当年有效。
转换系列(专业)评审的人员,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须参加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要求;其它转评人员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二、年度考核问题。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三、申报学历问题(一)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现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按破格条件进行评审。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学科分类,同一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
从职称申报的角度,我省把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但有些特殊专业如医学、外语、理学、工学等应严格要求本专业。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对学历专业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参加工作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下学历,从取得学历之日起满两年后可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满两年可破格申报。
职称评审政策
河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职称评审政策的补充意见为更好地推进我院职称评审工作,根据我省职称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近年来职称评审工作的实际,经我院职称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特对有关评审政策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关于申报人的职业资格的问题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取得相应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申报其它有执业资格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取得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证。
二、关于申报人的学历、学位的问题(一) 当年年底前不满35岁的人员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如197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人员于2012年申报副教授职称;当年年底前不满40岁的人员申报教授任职资格,如1972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的人员于2012年申报教授职称,均须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方可正常申报。
(二)根据豫人社【2010】153号《关于调整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10年起,参加工作后取得学历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并在认证报告复印件上加盖单位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报送评审材料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一同附上。
未经认证的学历,不作为合格学历对待。
提交学历认证报告的学历为参评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时所使用的、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
提供学历查验的机构为教育行政部门或中共党校。
学历查询方式: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历,一是到全国高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其在各省(市、区)的代理机构办理学历认证,二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查询。
中共党校颁发的学历,到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函授部或研究生部办理查证,出具《干部学历学位检查清理登记表》。
(三) 根据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的答复,作为过渡,从2009年开始,仅有本科学历没有学士学位的人员,申报高校中级职称时,可以破格申报。
破格评审的条件为工作业绩中的项目、奖励需同时具备规定的两个条件。
根据上级精神,该政策仅在三年过渡期内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新人社发[2013]101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3.07.12【实施日期】2013.07.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10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室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有关精神,现就我区有关职称政策明确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岗位发生变化,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符,需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只需满足现所从事1 / 2专业技术工作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前后专业年限可连续计算,无需同级转评,可直接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可根据自己的能力、水平和岗位需要,申报其他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二职称),其任职条件严格按照相应系列(专业)任职资格的要求执行。
三、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可按以下办法评审或授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国家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一)在自治区单位工作的:博士后出站人员,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在本专业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可评审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苏人发[2004]24号 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当前职称工作中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号:苏人发[2004]24号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职称[2004]4号)精神,现就当前职称工作中的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一步拓展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范围。
(一)凡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对照国家和省职称政策及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申报可不受户籍、档案、年龄、单位性质和身份的限制。
(二)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照相应资格条件,申报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工艺美术、文学创作、艺术、会计、统计、审计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三)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现与用人单位订立聘用合同,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改变其离、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四)允许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申报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从省外或中央直属单位引进来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地区或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及专业工作年限应予认可,符合我省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
若本人自愿,也可向我省同级评审委员会申报确认,经确认通过者,换发我省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六)留学回国人员需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职称、资历及职称外语、计算机条件的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七)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以及外籍人士,如本人自愿,可向我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落实《中共江苏省委印发〈关于聚力创新深化改革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发展环境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两聚一高”奋斗目标,立足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各类人才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运用系统化思维,坚持创新性发展、探索性发展、引领性发展,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推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谱写新时代江苏发展新篇章提供人才支撑。
到2020年,全面完成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高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科学研究、律师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到2022年,基本形成符合我省实际的体系健全、标准科学、机制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化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制度体系(一)完善职称系列和专业类别。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
适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需要,在社会科学研究职称系列增设思想政治工作专业。
适应新兴职业领域人才发展需求,在相关系列增设工业设计、文化创意等专业。
军队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的委托程序可参加我省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2024年职称评审新政策
2024年职称评审新政策
01破【四唯】、立【新标】
2022年11月3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通知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出改革措施:调整职称评审专业,完善职称评审标准,创新职称评审机制,优化职称评审服务。
通知明确,继续推进职称评审突破「四唯」、立「新标」这是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与职称评审标准有关,自然也与我们的检验人员密切相关:
01.破
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要求。
卫生、中小学教师、工程、艺术等职称系列不以论文为核心评价指标,不对论文数量提出严格要求,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体系。
减少学历、奖项等限制性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但业绩显著的,可由专家推荐破例申报。
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不得包括科研项目、资金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水平、头衔、头衔等。
02.立
对职称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探索将新职业纳入职称评审范围,支持各地设立特色评审专业。
建立体现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等多维度的职称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通知还提出,取得重大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急需人才,可以直接申请高级职称;继续简化职称评审流程,减少职称申请材料,加强职称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证书,查询验证国家职称评审结果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7•【文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才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2016年12月27日)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
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对于党和政府团结凝聚专业技术人才,激励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现就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立足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把握职业特点,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服务发展、激励创新。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服务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坚持遵循规律、科学评价。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让专业技术人才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最新)职称评审申报指南
职称式评审谢申报指南一、职称评审范围和对象职称评审范围为具备相应申报资格条件的下列专业技术人员:1、我市企事业单位、非国有单位本年度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从事会计、审计、统计、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上述人员中,公务员、参公人员评审通过取得的资格,只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标志。
不与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挂钩。
二、申报途径1、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通过本单位人事机构推荐申报,不允许通过民营企业、人事代理机构或其他单位申报;2、非公有制单位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或社会流动人员,由用人单位审核,经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3、中央和省在随单位人员,必须经有委托资质的主管部门向省、市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其中高级经省职改办同意后向相关评委会发出接受函,再报送评审材料;中初级经市职改办批准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不允许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私自通过其他机构申报评审。
三、申报条件word格式-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一)正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并从事副高级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三年以上,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并从事副高级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并从事副高级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高级工作五年以上。
2、副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9.23•【字号】陕人社发[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6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省直有关企业,有关考试机构:为了推进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创造、开拓进取,为了保持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和确保职称评定工作质量,结合我省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有关职称改革政策进行重申、调整和提高,以促使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建设,特发布以下关于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
第一条职称评定应以岗位设置为前提条件,各单位必须明确设岗,推行岗位聘任制度。
在有岗位空缺的情况下,方可申报晋升职称。
未明确设岗的单位,人事部门不予审批职称。
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取得任职资格而未达到聘任年限要求的人员,不得申报职称晋升。
第二条职称评定应以工作业绩为主要依据,年终考核能够反映出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德、能、勤、绩的实际情况。
申报职称必须与单位年终考核相结合,申报职称规定要求:1、申报中级职称,近5年考核均为合格。
如近5年考核结果中基本合格1次,推迟1年申报;如近5年考核结果中不合格1次,推迟2年申报。
2、申报副高级职称,近7 年考核中至少有2次考核优秀,其他年度为合格。
3、申报正高级职称,近7年考核中至少有2次考核优秀,其他年度为合格。
第三条职称评定工作应注重专业业务能力,申报高级职称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1、申报副高级职称,应胜任指导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工作,任职期内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较有影响的公开出版期刊上至少发表2篇论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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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各省辖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人事(人事劳动)局:随着职称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职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现将目前我省职称工作的有关政策归纳并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期问题1999年及以后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原有效期4年)、2000年及以后取得B、C级合格证书(原有效期3年),或者2005年及以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或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60分的,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长期有效,不受原有效期的限制;其申报或聘任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仍须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相应要求。
取得省级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当年有效。
转换系列(专业)评审的人员,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须参加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要求;其它转评人员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二、年度考核问题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任职年限。
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三、申报学历问题(一)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现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按破格条件进行评审。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学科分类,同一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
从职称申报的角度,我省把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但有些特殊专业如医学、外语、理学、工学等应严格要求本专业。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对学历专业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参加工作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下学历,从取得学历之日起满两年后可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满两年可破格申报。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学历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申报时须提交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在职学习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但没有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人员,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方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任职年限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后,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聘任,从实际聘任起开始计算任职年限。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任职年限。
五、申报问题(一)破格申报问题为了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吸引、鼓励高层次人员来我省工作,博士后流动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获得者、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方面一等奖的主持人,经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省职改办批准,可以破格1-2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人员(卫生系列除外)可以越级申报。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实行任职年限破格。
任职年限破格人员申报时,须提交用人单位的专题推荐报告和2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推荐意见。
学历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仍允许学历破格申报。
(二)转换系列申报和申报两个资格问题1、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未经转评的人员,当年不得连转带评、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整建制转为中学的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教师,不需进行同级转评,可直接申报中学教师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不论是否变动,只要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可参加经济、统计、会计、审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资格和相关的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也可申报评审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工艺美术等实行社会化评价的系列(专业),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在医学院校或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既担任教学任务又从事卫生临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教师系列和卫生技术两个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但先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系列须与本人编制性质相一致。
4、申报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坚持单位主体工作岗位优先,聘任时以单位主体工作岗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岗位为准。
不允许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任职资格。
(三)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问题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军队转业人员,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确实具备担任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条件,可在单位岗位限额内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上述人员自享受直接申报政策起4年内可在一个职务系列(专业)、一个职务级别内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申报的最高职务级别为副高级,逾期按低一级职务申报。
直接申报人员按相应系列(专业)的破格条件进行评审,评委会主要考核其近5年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四)在党政机关从事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公务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控制在审计、会计、统计、工艺美术、翻译、档案等系列(专业)。
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首次申报参照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的规定执行。
(五)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且可自主申报的系列(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翻译等),申报人员须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方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凡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国家规定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聘任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持执业资格证书及有关材料直接申报。
(七)结合我省实际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在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实行人事代理的教师、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职业高中专业课教师以及学校地处县(市)城区以外的高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时,支教工作可暂不作要求。
(八)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业绩等和业务考试严重违规违纪的,3年内不得申报。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对限制申报范围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六、答辩问题(一)根据《关于完善破格和单列岗位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我省有关规定,需要答辩的人员必须参加答辩,未按要求参加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
(二)参加答辩的范围:1、申报正高级职务人员(卫生、计划生育、农业系列等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除外);2、申报农业科研、社会科研、自然科研、党校教师、体育教练员系列高级职务人员;3、破格申报人员;4、越级申报和直接申报(即一步到位申报)人员;5、申报直接认定副教授人员;6、转换系列(专业)申报人员;7、小学高级教师转评中学一级教师后,晋升中学高级教师的人员;8、评委会认为需要进行答辩的人员。
(三)评委会要认真组织好答辩各环节工作,加大答辩在评审工作中的权重。
专家对答辩情况要作出总体评价,并区分出优、良、中、差四个等次,以切实发挥答辩在人才评价中的作用。
七、论文外审问题逐步推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论文外审制度。
除全日制本科院校教师晋升教授实行论文外审外,从2009年起,对申报社会科学研究、新闻、出版系列正高级职务人员的论文实行外审。
在召开评委会前,高评会所在部门对申报人的2篇鉴定论文(附电子文档)统一编号,每篇论文请3名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权威专家进行隐名审评。
专家审评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价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八、科学技术奖认定问题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2000年及以后科学技术进步奖须由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评选、颁发,加盖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公章。
凡没有正式奖励文件,以评委会名义发放的证书一律不予认可。
九、中评会管理问题中评会必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备案,其中设在省辖市的中评会以及无主管单位的中评会,由省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资格审查、下发任职通知并办理资格证书;设在省直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资格审查、下发任职通知并办理本部门所属单位人员的资格证书。
十、《任职资格证书》补发问题《任职资格证书》丢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丢失证书作废的遗失声明(注明:姓名、性别、任职资格名称、评审通过时间、证书编号、丢失时间)。
补发证书须个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补办高级资格证书还需省辖市职改办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补发登记表》,持遗失声明(原件)按证书办理程序和原证书编号办理补发手续。
发证机关经审核,对情况属实、符合补发要求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补发的《任职资格证书》正页右下方应加盖“补发”字样,以示区别。
十一、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有职称政策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