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典当行的有关情况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
典当管理办法细则典当是以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质押的形式,向典当机构借贷的特殊融资方式。
下文是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典当管理办法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管理典当的具体规定
管理典当的具体规定
1. 典当行的经营要求:典当行必须依法注册,并遵守相关的法
律法规。
典当行应当具备一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提供安全可靠的
典当服务。
典当行应当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并严禁泄露用
户的个人信息。
2. 典当物品的验收与登记:典当行在接收典当物品时,应当进
行严格的验收和登记程序。
典当行应当核实典当物品的真实性、完
整性和价值,并详细记录典当物品的相关信息,包括典当物品的描述、数量、估价等。
3. 典当贷款的利率与费用:典当行在向用户发放典当贷款时,
应当明示利率和相关费用。
利率和费用应当合理,符合市场规律。
典当行应当向用户提供充分的费用信息,并确保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4. 典当期限与赎回权利:典当行应当与用户明确约定典当期限,并告知用户典当物品的赎回权利。
用户在典当期限内有权赎回典当
物品,典当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用户的合法赎回请求。
5. 典当物品的保管与保险:典当行应当妥善保管典当物品,确
保其安全无损。
典当行可以为典当物品购买保险,以进一步保障用
户的利益。
6. 典当行的监督与处罚: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对典当行进行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典当行应当依法运营,如有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
以上是管理典当的一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实施可以保障典
当业的健康发展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典当服务。
申请设立典当行条件与程序
申请设立典当行条件与程序根据国家经贸委《典当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2号)规定,在新会区申请设立典当行的有关事项如下: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须的其他设施;4、有熟悉典当行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数额与来源、机构住所、经营范围及可行性分析等内容);2、典当行章程;3、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历证明;5、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6、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通知书》;8、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及要求:1、申请设立典当行,按规定向新会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及申报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报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
2、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在接到申请设立典当行的申请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之内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及材料齐全的,出具审查意见,并报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3、设立典当行的申请,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申请人持批准文件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本区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典当业务行业规则
典当业务行业规则为了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典当行业务规则”。
一、典当行1、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是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属特种行业管理,因此,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2、典当行,是指依照《典当管理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4、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5、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
二、典当行的制度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三、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六)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四、典当行的经营规则1、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二)动产抵押业务:(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四)发送信用贷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2、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务(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产。
典当行章程及制度范本
典当行章程及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典当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典当行名称为:XX典当行有限公司。
第三条典当行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第四条典当行经营范围:动产、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咨询服务。
第五条典当行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亿元。
第六条典当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典当行组织结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负责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公司日常经营事务。
第十条监事会由两名监事组成,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层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组成,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典当业务第十二条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或者房地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第十三条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十四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当物查验、保管制度,确保当物的安全。
第十五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通缉协查核对制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典当行应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二十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票证及印章管理制度,防止财务风险。
第五章安全防范第二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包括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等。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
典当管理办法(最新)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制定了典当管理,下面是为您整理的典当管理办法(最新),欢迎阅读与收藏。
典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一)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二)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制度;(五)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典当历史与现状
中国典当业的历史、现实与未来李蕾典当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行业之一,也是最早的金融贷款形式。
被视为世界典当业最主要发源地的中国,典当业有着1600多年的历史。
从其诞生至今,历经兴衰。
但当今有许多现实问题阻碍典当业的发展,解决这些问题关系着典当业未来的发展前途。
一、典当业的历史变迁著名典当研究学者曲彦斌教授用八句话归纳了中国典当业的发展脉络,即:“初见萌芽于两汉,肇始于南朝寺库,入俗于唐五代市井,立行于南北两宋,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复兴于当代改革,新世纪有序发展。
”[1]就今所见有关历史文献的明确记载,中国的典当业在汉代初见萌芽,主要依据是南朝宋人范晔撰写的《后汉书·刘虞传》所言“典当胡夷”[2]。
南北朝时期,“兴佛”导致了寺院经济的发达,也相应产生了如何使用富余沉积资财的问题,所以肇始于南北朝时的南朝佛寺。
从唐代开始,中国的典当从单一的寺库质贷逐渐成为一种官营、私营和寺营三种质贷形式并存的兴盛局面,名为“质库”、“寄附铺”、“柜坊”等。
质贷业的金融活动活跃了唐代的社会经济生活,尤其是便利了市民的经济生活。
这一时期质贷业的全面兴盛,为此后近千年典当业的发展开了一代先河,是中国典当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随着宋代经济的繁荣和金融活动的日趋活跃,典当业亦获得了长足发展,尤为重要的是出现了我国历史文献迄今所见最早的典当业招幌,《清明上河图》中记录了当时的招幌形象。
[3]明清两代是中国典当史上的兴盛时期,但在寺院经济中的典当活动却锐减。
明代典当资本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以商人资本为主体的民营典当,典当行在综合经营的同时,出现了针对不同当物对象范围的专业性经营分工,经营管理日趋条理化、规范化,标志着中国典当业的逐渐成熟与提高。
清末民初,社会动荡,经济凋敝,通货膨胀,货币混乱。
在传统金融机构向现代金融机构发展的过程中,传统典当业未能及时转化并适应社会进步,加之政府对典当行监督管理不利,致使典当业急剧衰落。
典当行1—关于下发《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下发《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日期】 19960403【实施日期】 19960403【章名】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为加强典当行管理,总行制定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颁发后,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有关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典当行的管理规章即停止执行。
根据需要,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二、各分行要立即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典当行进行清理整顿,具体要求是:(一)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典当行进行一次普查登记,摸清现有典当行的数量,批准机关、成立时间、资本金额、业务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
(二)在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制订出清理整顿方案。
凡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设立,并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条件的典当行,可予以重新登记,不符合条件的,要重新审查作出处理;凡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分支行和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必须补办申请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重新审查,按《办法》规定的条件作出处理;凡自行成立的典当行,一律撤销。
(三)清理整顿工作于今年9月底结束。
清理整顿中,必须坚持《办法》规定的标准。
对股本金未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可通过限期补足或合并、兼并等方式解决,届时股本金达不到规定限额的,予以撤销。
(四)清理整顿中,对典当行开展吸收存款、集资、资金拆借、信用贷款、担保等金融业务以及商品寄售、零售、旧物收购业务的,必须坚决加以清理和纠正。
(五)各分行要将清理整顿情况和意见上报总行。
对予以保留的典当行,经总行批准后再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三、在清理整顿结束前,各分行一律不得批设新的典当行。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
典当行规章制度总纲第一条,总则。
1.1 典当行是一家合法经营的机构,依法从事典当业务。
1.2 典当行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经营范围。
2.1 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质押、典当物品的评估、存放、展示和拍卖等业务。
2.2 典当行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不得接受非法来源的典当物品。
第三条,典当物品的评估。
3.1 典当行应当配备专业的评估师,对典当物品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
3.2 评估师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评估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贷款利率。
4.1 典当行应当依法制定贷款利率,公示在典当行的显著位置,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4.2 典当行不得擅自调整贷款利率,不得实施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保管义务。
5.1 典当行应当对典当物品进行妥善保管,保证典当物品的安全。
5.2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保管制度,确保典当物品不受损失或损坏。
第六条,典当期限。
6.1 典当行应当依法规定典当期限,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典当期限。
6.2 典当行应当在典当期限届满时,提醒当事人及时履行典当物品的赎回义务。
第七条,违规处理。
7.1 典当行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典当物品存在违法来源时,应当立即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7.2 典当行发现自身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立即纠正,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理。
第八条,监督管理。
8.1 典当行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审计。
8.2 典当行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建议。
总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者,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同时,典当行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履行合法经营的责任,确保典当业务的健康发展。
2020年关于典当行业的管理规定
2020年关于典当行业的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以及从事典当业务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典当行业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典当行的设立与变更第四条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2.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 有符合条件的典当师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5.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 设立申请书;2. 可行性研究报告;3. 资金来源证明;4. 经营场所证明;5. 人员资格证明;6. 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说明;7.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典当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典当业务经营第七条典当行经营典当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公开收费标准和业务流程;2. 建立完备的典当物品查验、鉴定、保管制度;3. 确保典当物品来源合法,不得收当下列物品:a. 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b. 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c.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物品;d.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典当的物品。
4. 尊重当户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当户个人信息;5.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当户提供的物品涉嫌违法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典当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典当行应当依法接受商务、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法人需要什么资质能办典当行
法人办理典当行的资质要求典当业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服务行业,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在我国,办理典当行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尤其对于法人机构而言,资质要求更是严格。
那么,一个法人机构要办理典当行,需要具备哪些资质条件呢?1. 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首先,法人机构要求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根据相关规定,注册资本应达到一定数额,实缴资本也应符合相关规定。
资本充足是保障典当业正常运营的基础。
2. 经营场所要求法人机构在办理典当行时,经营场所的要求也是必不可少的。
典当行的经营场所应符合相关标准,有一定规模和设施,确保能够安全、有序地开展典当服务。
3. 人员资质除资本和场所外,法人机构还需要具备合格的人员资质。
员工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典当行工作。
有关工作人员需要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4. 资质审批办理典当行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资质审批,符合相应法规和标准。
法人机构需提交相关资料申请资质,按规定程序经过审批后方可取得典当行的从业资格。
5. 财务管理在获得资质后,法人机构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规范的财务管理可以有效提升典当行的经营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6. 安全管理典当行作为金融机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法人机构需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典当物品的安全保障,防范风险,保护客户利益。
综上所述,法人机构要办理典当行,需要满足一系列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本、经营场所、人员资质、资质审批、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只有全面符合相关规定,才能获得典当行的经营资质,顺利开展典当服务。
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
典当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典当⾏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典当⾏,从事典当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交付⼀定⽐例费⽤,取得当⾦,并在约定期限内⽀付当⾦利息、偿还当⾦、赎回当物的⾏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治安管理。
第五条典当⾏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典当⾏名称中的⾏业表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其他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章设⽴第七条申请设⽴典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员及鉴定评估⼈员;(五)有两个以上法⼈股东,且法⼈股相对控股;(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七)符合国家对典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条典当⾏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业产权、⾮专利技术、⼟地使⽤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第九条典当⾏应当建⽴、健全以下安全制度:(⼀)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三)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五)配备保安⼈员制度。
3.2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典当行业监管工作水平,规范典当企业经营行为,促进典当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典当作为特殊工商行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大局出发,准确把握典当行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完善监管体系,依法从严行使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第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三)现场检查;(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六)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七)其他监管方式。
第四条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维护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监管责任第五条典当行业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第六条商务部负责推进全国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推动典当行业法律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典当行业发展规划和布局方案,研究制定典当行业监管政策、制度、典当企业经营规则,部署有关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调查和检查,指导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工作和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工作。
第七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对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管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对《典当经营许可证》和当票进行管理;建立典当行业重大事件信息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每年抽选不少于20%的典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典当行管理条例
典当行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典当行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全国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月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所在地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
典当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法定机构审查验证。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典当业实行归口管理,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1、制订有关法规、政策和总体规划;2、负责典当行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3、负责典当行日常业务监督;4、管理与指导典当行业自律组织。
第二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度竞争,规范经营"的原则,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典当行数量及布局进行调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当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典当业实际,制订典当行年度发展规划,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关于典当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典当行管理,规范典当行为,保障典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典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典当行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诚信、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业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融资服务。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典当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典当行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典当业务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第六条设立典当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条件的股东;(二)有符合本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本规定的营业场所;(四)有符合本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五)有符合本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典当行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四)法定代表人和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内部控制制度文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典当行设立后,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典当行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等事项,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典当行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应当提前30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业务范围与操作规范第十一条典当行可以经营以下业务:(一)动产典当;(二)不动产典当;(三)权利凭证典当;(四)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二条典当行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误导客户;(三)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不得为非法活动提供资金支持;(五)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政策,不得非法集资;(六)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典当行业的税务问题了解相关税收政策
典当行业的税务问题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典当行业作为中国古老的传统行业之一,在国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然而,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断推进,典当行业也面临着各种税务问题。
了解典当行业的税收政策,对于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税务申报和税务纳税义务等方面来介绍典当行业的税务问题。
一、税收政策典当行业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需要遵守相关的税收规定。
首先,典当行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典当行业的典当行为属于服务类型的营业行为,应该按照相应的比例缴纳营业税。
此外,典当行业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典当行业的增值税计算方式是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的。
除此之外,典当行业还需要遵守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税务申报典当行业作为一个有利可图的行业,需要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申报。
首先,典当行业从业人员需要按照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上的信息应该真实准确,包括个人或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此外,典当行业从业人员还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发票等相关税务手续。
税务申报的内容应该如实填写,在申报过程中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纳税义务。
三、税务纳税义务典当行业的从业人员在开展业务的同时,也有一定的纳税义务。
首先,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按时、足额地缴纳各项税收。
这包括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收。
纳税义务是作为一个合法的企业或个人应尽的义务,不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还应准确填写税务申报表,如实反映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情况,不得做虚假申报,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总结:典当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对税务政策的了解与遵守。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需要熟悉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并及时进行税务申报。
遵守税务纳税义务是典当行业从业人员应尽的责任,也是保障行业发展的基础。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5.08.30•【字号】浙公通字[2005]91号•【施行日期】2005.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浙公通字〔2005〕91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对典当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开设典当行的预先申请与审核问题由于国家对典当行的开设实行宏观调控,每年对《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数量有限。
根据公安部和商务部的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典当行开设审批程序,实行预先审核。
即申请人在向市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被受理后,就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预先审核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告知需提交的材料,及时作出预先审核意见。
(一)预先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3、拟任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对人户分离、在暂住地登记居住6个月以上的,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及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总部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证明;4、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5、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6、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7、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8、典当行建筑防火设计消防审核或验收意见书。
材料齐全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其补齐材料后再予以受理。
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
典当行业务经营规则典当行业是一种古老且传统的金融服务业,其经营规则对于保护典当行业的正常运作和消费者的利益至关重要。
以下是典当行业的经营规则:1.专业资质要求:典当行业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认可和相关资格认证,如要求经营者持有有效的典当经营许可证,以确保其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典当物品的收取:典当行业有权接收各类财产,如珠宝、艺术品、房屋等作为抵押品,但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规定可典物品的范围、限制和手续。
3.公平公正的估价:典当行业在接收典当物品后必须进行准确、公平和公正的估价,以确定贷款金额。
估价应基于市场价值,同时考虑物品的品相、年限、存放条件等因素。
4.合理的贷款利率:典当行业设定的贷款利率应基于风险评估和市场利率,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行业应明确公开利率,并不得随意调整。
5.明确借贷条件和权益:典当行业必须在合同中明确借贷条件,包括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
借款人的权益也应得到保护,包括对物品的保管和保险要求等。
6.合法合规的行为:典当行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从事非法活动,如洗钱、逃税、偷税漏税等。
行业应建立内部风控和合规机制,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风险控制。
7.借贷合同的保护:典当行业应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合同要以借款人明确同意并签字确认为前提,充分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于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提供典当服务,应进行严格审查和监护。
8.违约惩罚和违规处罚:典当行业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理机制,对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进行催收和追索,包括加收罚息、报案追诉等手段。
对于违规操作和欺诈行为,行业应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9.保密和信息安全:典当行业应对借款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确保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行业应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10.客户投诉和纠纷解决:典当行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通过媒体和网站公开投诉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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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立典当行的市调报告
朱冬平
2007.831
有关设立典当行的市调报告
一、设立要求:
1.必须设立内资性质的公司,外资不允许设立;
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典当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自有产权或租期在三年以上的商业用房;已按照要求装修完毕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包括金库、柜台、防盗设施、监控设施和消防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具有2名以上的民品鉴定评估人员;从事房地产典当的并具有2名以上的房地产评估人员;从事财产权利典当的并具有2名以上的财产权利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已成立3年以上且最近2年连续赢利;法人股东的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法人股东对外累计投资(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净资产的50%。
6.目前情况每年名额为20个。
7.经营范围: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买卖、签订评估及咨询服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二、所需办理前置审批的手续:
1.典当经营许可证(市经济委员会,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报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备案)
2.特种行业许可证(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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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立典当行的市调报告
朱冬平
2007.831
三、所需准备的资料:
1.公司名称:上海XX典当有限公司
2.投资人、法人的身份证、个人简历、出资比例
3.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和配备设施证明材料;
5.设立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6.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
7.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8.市经委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出具验资证明的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经委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
资金应当保存在市经委指定银行的验资帐户内直至营业执照办理手续完成后)以及全体股东出具的不抽调资金挪作它用承诺书;
9.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简历;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无故意犯罪
记录;提供与申请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质证书及聘用证明;
10.市经委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两个年度和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市经委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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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设立典当行的市调报告
朱冬平
2007.831
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法人股东还须提供上一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四、办理流程:
名称查询---市经委(国家经贸委备案)---市公安局----验资----工商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
五、其他事项:
典当行可以在本省市境内开设分支机构,不得跨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注册资金必须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并在最近2年连续盈利,无违反记录的。
每设立1个分支机构,需划拨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各个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