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管理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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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劳务用工管理

目前新疆地区关于劳务管理这项工作,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管理办法,但都是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的规定,对各建筑企业内部劳务用工管理及应对劳务市场变化,没有多大指导意义。近几年劳务管理一直困扰着各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制定出既能适应建筑市场变化,又能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发展需要,较为规范的企业劳务管理办法,一直是各建筑企业努力探索的方向。因此今天我也只能讲一些,目前我们劳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应对的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劳务用工的有关规定。在很多人面前可能是班门弄斧了,所以我这也不叫讲课,算是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共同学习吧。

一、先讲一下目前新疆建筑行业劳务用工管理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劳务工已然成为建筑市场的主力军,她们肩负着大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我国的建筑业自推行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初步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以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以劳务作业为依托的企业生产组织结构形式。但是,这种理想的组织结构形式由于近年来受建设方、房地产开发商垫资、竞标压价、拖欠工程款等不规范市场行为的影响,束缚了专业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的发展,使得这种理想的组织结构形式未能起到预期效果,大部分具体的施工任务还是由建筑总承包企业直接

组织劳务队和自有的机械设备、自供材料来完成。目前企业劳务用工大多是由建筑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由劳务公司派专项劳务班组进入施工现场,而劳务公司是一个松散型的劳务企业,劳务班组也是由松散的农民工组成。很多劳务公司收取了百分之几的劳务管理费,只负责开据劳务发票,但实际是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直接向民工支付劳动报酬,不负责农民工的岗前培训,致使劳务公司缺失农民工劳务服务的过程管理。而农民工本身也普遍存在的安全意识差、专业技术水平低、综合素质差、受教育水平和地域等影响,加上流动性大、管理相对松散、落后等特点,致使生产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也给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的各方面管理带来很大压力,各类劳务纠纷也逐年增加,甚至出现民工集体上访、上街围堵马路等民工过激行为。因此,建筑行业劳务用工体制应深入研究,理顺关系,劳务用工体制革新势在必行。

二、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管理中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提高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占领更大的市场份额。各建筑企业在劳务管理方面也都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企业对劳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也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并且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下面就结合政府相关政策对企业劳务用工行为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出现问题的原因及预防的办法,提高我们自身的劳务管理水平。

1、在劳务分包队伍准入和劳务资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目前劳务分包是组织施工劳务的主要方式。选择一支具备高素质、较高信誉的劳务施工队伍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也可以说是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效益等好坏的重要基础。因此项目在确定施工劳务分包队伍时,必须首先考虑选择具有相应劳务承包资质的成建制的劳务施工队伍,其次要对劳务分包队伍的技术实力、资金状况、社会信誉、已完工项目质量、安全状况及个人品行和个人信誉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察。这项工作目前是我们项目选择劳务队伍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由于劳务队伍他的组织形式是非常松散的,人员变化非常平凡,所以选择一支实力强、信誉高的劳务队伍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建设部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劳务分包的种类及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建筑企业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必须严格审查劳务企业的营业范围、资质、注册资金等情况。如建筑企业疏忽审查或明知劳务企业无相应承包资质或超出其资质承包范围,而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都将被判定为无效合同。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其他后果,如果施工企业与劳务企业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双方对资质及承包范围都是明知的,那么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双方都有错误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目前在劳务分包队伍准入和劳务资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漏洞,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劳务管理工作中加以克服和完善。

(2)施工企业直接雇佣零散劳务工的情况,也是在我们用工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特别是联营挂靠项目较为普遍。新《劳动合同法》

中规定:无论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照现行劳动法规定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支付双倍工资。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施工企业如直接雇佣零散劳务工,就必须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支付双倍工资。如使用成建制的劳务企业的施工队伍,就不存在上述问题。因为通过劳务企业派往施工现场的劳务工,他们劳动关系是与劳务企业建立的,劳务企业应该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

在这给大家举一个被称为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索赔支付双倍工资的中国第一案例:这个民工经济纠纷案就是今年发生在新疆吐鲁番美丽家园住宅小区,业主是广汇房地产公司,施工方是江苏江都一家建筑公司,劳务分包方是一个姓杨的带了80多名无劳务单位四川民工,工程主体施工完后,因工程质量问题致使该工程主体中检无法通过,施工方以此为由拒绝结算部分工作量及此部分的劳务款30多万元,为此引发了大规模的民工闹事。吐鲁番劳动部门多次出面也没有解决此事,之后民工以拖欠民工工资为由将江苏江都建筑公司起诉至吐鲁番中级法院,法院也进行了多次调解,终因事实不清,双方证据不足延期宣判。这时民工又以江苏江都建筑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未与民工订立劳动合同为由,将江苏江都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自工程开工至主体竣工3个半月的双倍工资,合计70万元。后经法院审理支持其诉讼请求,后来经法院调解双方都做出了让步,最终以江苏江都建筑公司支付民工40万元了结了此案。从这起案例中可以看到在我们平时都不太在意的使用零散劳务上,也会给企业和

项目带来巨大的损失。

2、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方面。

(1)由于种种原因,几乎大部分施工企业都会出现,劳务队伍已经进场施工还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严重滞后。不仅影响工程进度,还经常导致劳务队伍有空子可钻,劳务纠纷时有发生。我们在实际中经常可以遇到,一些劳务队伍进入施工现场不急于签定劳务分包合同,甚至有意拖延签定合同时间,特别是在刚开始施工劳动力较多的季节。因为这时合同谈判的主动权往往在项目部这边,劳务队伍既想干,又想高价干,往往会避开这个时候,等到已经施工一段时间后,项目不便更换队伍时,劳务队伍便开始与项目部谈条件、谈价格,如项目部不答应他们的要求,便会以撤人和赔偿前期损失相威胁,此时项目部往往会考虑工程进度,答应或部分答应他们的要求,因此劳务队伍会顺利地达到他们的目的。另外,由于新疆施工季节性很强,劳务价格是一个月比一个月高,因此及时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对于项目成本控制和项目劳务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2)近几年随着建筑行业法制日趋完善,施工各方人员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因对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不善,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民工工资结算纠纷、劳务纠纷等问题已屡见不鲜。

劳务分包合同虽然较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较为简单,但其自身有一些特殊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8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标准》范本的内容,较为全面含盖了劳务分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1)劳务分包人的资质情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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