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考前押题】刑法部分(中)【圣才出品】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一、分析题0 【案情】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7月的一天晚上,和几个朋友聚会,饭后又一起卡拉OK,期间餐厅经理派服务员胡某陪侍。
次日凌晨两点结束后,李某送胡某回家的路上,在一废弃的工棚内强行与胡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李某坚称是通奸而不是强奸。
此案由S市Y区检察院起诉。
Y区法院经不公开审理,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无罪判决。
检察机关提起抗诉,S市中级法院改判被告人构成强奸罪并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定期宣判,并向抗诉的检察机关送达了判决书,没有向被告人李某送达判决书,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判决书。
【问题】1 本案二审判决是否生效?为什么?我国刑事裁判一审生效与二审生效有无区别?为什么?2 此案生效后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程序要求是什么?3 省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对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再审案件,省高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4 如果省高级法院认为S市中级法院生效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如何纠正?5 此案在由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中,请求改判被告人无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辩称无罪,省高级法院根据控辩双方一致意见,是否应当做出无罪判决?为什么?5 【案情】顾某(中国籍)常年居住M国,以丰厚报酬诱使徐某(另案处理)两次回国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进行贩卖。
2014年3月15日15时,徐某在B市某郊区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侦查中徐某供出了顾某。
我方公安机关组成工作组按照与该国司法协助协定赴该国侦查取证,由M国警方抓获了顾某,对其进行了讯问取证和住处搜查,并将顾某及相关证据移交中方。
检察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对顾某提起公诉。
鉴于被告人顾某不认罪并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一审法院召开了庭前会议,通过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调查证据材料,审判人员认定非法取证不成立。
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两次分别贩卖一包甲基苯丙胺和另一包重7.6克甲基苯丙胺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题库【历年真题+章节题库+考前押题】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部分一、总论案例1三苗公司诉冷风公司违反合同案2013年5月,位于甲市A区的三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苗公司)与位于乙市B区的冷风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风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冷风公司向三苗公司提供空调600台,由冷风公司送货到三苗公司的所在地甲市A区,6月1日前交货,货到三苗公司的仓库后经验收合格立即付款。
合同签订后,冷风公司于5月30日与位于乙市D区的快捷运输公司(由甲某等10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运送空调的合同,由快捷运输公司将600台空调从冷风公司位于乙市D区的仓库运往三苗公司所在地。
运输公司就让其下属的第一运输车队负责此次运输。
5月31日,由张某负责的第一运输车队出发。
第二天经过丙县时,运输车队一司机由于粗心大意,导致车、货均翻入河中,且将刘某停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撞翻,造成当时坐在车里的刘某9岁的儿子刘冰腿部受伤。
车队负责人张某无奈,只好让其他运输车先行,他与肇事司机留在丙县将车捞起。
其他运输车到达甲市后,三苗公司以空调只有500台为由拒绝收货。
6月15日,三苗公司致电冷风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未果。
于是6月17日,三苗公司将冷风公司诉至B区人民法院。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冷风公司提出愿意进行调解,三苗公司不同意,法院认为基本案情已经查清,于是未征求三苗公司的意见便根据冷风公司的要求制作了调解书,后三苗公司不得不对调解书进行签收。
调解书生效后,三苗公司越来越觉得法院的做法不合法,于是在调解书送达后第5天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问题】1.如果B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冷风公司搬迁至C区,则B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件?为什么?2.如果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
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可以约定哪些法院管辖?3.在知道是因为车祸导致空调少了100台以后,冷风公司打算起诉快捷运输公司,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4.刘某的桑塔纳被撞的损失以及对刘冰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和被告是谁?5.假设快捷运输公司运送途中临时接到冷风公司变更运送目的地通知,将货物送至三苗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甲市E区,这时管辖法院是哪些?6.假设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应如何处理?7.法院所作的调解书是否合法?为什么?8.上级法院收到三苗公司的上诉应如何处理?【考点】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自愿调解原则;上诉范围及其处理【参考答案】1.如果B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冷风公司搬迁至C区,则B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件?为什么?答:B区人民法院继续受理。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经典试题在复习司法考试时,我们一要脚踏实地,二要持之以恒,只有做到了这两点,我们才有可能成功拿下司法考试。
【案情一】兴海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兴海公司以总价款600万元的价格向外贸公司提供大蒜800吨,并约定于2001年8月1日交货,迟交一天罚总价款的3%作为违约金,兴海公司向外贸公司交付20万元作为定金。
后因兴海公司未能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请问:【问题】:1.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由于当地山洪暴发,导致道路不通,能否以此为由向外贸公司主张免责?为什么?【答案】:可以免责。
因为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是因为大蒜被其他公司以高价买走,兴海公司能否以此为理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为什么?【答案】:不能免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有违约事实,又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有违约事由,却无法定免责事由,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兴海公司未能交货,外贸公司能否主张在不退还定金的同时,要求兴海公司再交32万元违约金?为什么?【答案】:不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并用,所以外贸公司只能从违约金与定金中选择其一适用。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依此,当事人在违约金和定金并存的情形下只能择一使用。
4.如果兴海公司推迟交货5天,兴海公司能否以违约金畸高为由主张适当减少违约金?为什么?【答案】:可以。
因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兴海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在考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值,考生平时要多注意练习,掌握答题思路和步骤等。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案例分析题,希望对大家的学习有所帮助!【案例一】【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 区。
2003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
2004年5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找到律师杨某进行咨询。
杨某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李某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李某向杨某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杨某当即对李某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5%都打输了,同时向李某示意其同学在A市C区法院某庭当庭长。
李某深信无疑,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2007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07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6.律师杨某有哪些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答案】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及详解(二)【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及详解(二)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材料:甲服装有限公司与乙公司为签订一笔2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进行了数次谈判,结果到年底谈判破裂,甲公司已经制好的服装全部积压。
在此之前,丙公司曾经提出以17万元购人这批服装,于是甲公司只得又找到丙公司提出愿意出售,不料此时丙公司已经另购了其他公司的服装。
甲公司经多方打听终于发现与丙公司交易的就是乙公司,而后者就是为了抢占这一商机才向自己假意提出愿意高价购进服装。
甲公司一怒之下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对此缺少规定,没有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甲公司又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的商业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判决乙公司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问题:请你运用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论,谈谈你对乙公司的做法,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的看法。
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乙公司违背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受制裁。
一审法院判决适用该原则有误,二审法院判决适用该原则正确。
首先,乙公司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乙公司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与甲公司进行磋商,从而达到抢占商机、挤垮对手的目的,此种行为已经违背诚实信用之要求而构成缔约过失,而且乙公司已经给甲公司造成损失。
其次,法院可以在本案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判决,其因有二:其一,依据该原则,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其二,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
就此而言,一审法院基于法律规则缺位而不予支持甲公司诉讼请求,显然是机械适用规则而未能灵活适用原则;二审法院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作出有利于甲公司的判决,既尊重了该原则的原意,也统筹兼顾了公平、平等、禁止权利滥用等其他民法基本原则。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圣才出品】
考前押题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考前押题及详解(一)试卷四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材料:堵车已经成为中国大中城市的“通病”,导致城市交通出行效率降低,并对经济产生影响。
据悉,X市重点治理城市拥堵的交通治堵方案获得国务院原则性通过,其中最突出的两条措施如下:其一,摇号限购以控制机动车总量,其中个人办理摇号登记的条件是住所地在本市,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其二,延续尾号限行政策。
对此,社会舆论褒贬不一。
就摇号限购而言,有人认为,政府出台摇号限购的调控措施,是对公众行为的限制,以户籍限制购车违反法律,机动车的购买对任何人都应该是自由的;有人则认为,合理规划城市的道路交通发展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责任,确保车辆数量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实施交通规划的重要手段,而且依法批准的x市城市总体规划已明确相应的汽车数量指标,政府依据该规划实施摇号限购措施并无不妥。
就单双号限行而言,有人认为政府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并延续限行政策;有人认为限行政策不应长期化,这两部法律并没有授予主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将临时处置权长期化的权力,而且作为一项影响公共利益的政策,限行政策在论证、制定过程中并无广泛的公众参与。
目前,据该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摇号限购之下,42人中才能有1人中签,全家“占坑”摇号以提高中签率的情况,从摇号首月起便已出现,有运气好的家庭,一家五口申请,首月便中仨签,而一些急于买车的市民,却迟迟不中签。
限行政策带来的积极效应毋庸置疑,但是所造成的负面效应也有目共睹,在公交依旧不能提供便捷的出行方式前提下,因为限行政策和购置税降低政策的刺激,很多家庭购买第二辆车的行为剧增,这也变相地加剧了拥堵。
问题:请根据以上材料,结合所学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摇号限购和尾号限行政策的认识。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国家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库案例一:盗窃案案例二:受贿案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案例四:侵犯著作权案案例五:杀人案案例六:贩卖毒品案案例七:强奸案案例八:合同纠纷案案例九:拒不执行判决案案例十:盗窃电动车案案例一:盗窃案案例描述:甲某因盗窃一辆汽车被警方抓获。
在警方询问过程中,甲某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详细说明了盗窃汽车的具体手法。
现甲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甲某在供述过程中没有被告知其权利,且没有律师陪同,此次供述的证据不可信。
分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时应当被告知其权利,并有权要求律师陪同。
鉴于甲某在供述过程中没有被告知其权利,且没有律师陪同,因此,甲某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应该作为定罪的依据。
案例二:受贿案案例描述:某公务员乙某因收受他人贿赂而被检方起诉。
乙某辩称,他之所以收受贿赂是因为自己手头拮据,无力支付子女的学费和母亲的医疗费用。
乙某的律师提出,考虑到乙某的困难境地以及贪污数额较小,法院应当从轻处罚。
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受贿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严肃追究责任。
虽然乙某存在财务困难的情况,但这并不能成为他受贿的合理理由,也不能成为减轻刑罚的依据。
法院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对乙某进行惩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案例三:故意伤害案案例描述:甲某因与乙某发生冲突,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用刀将乙某腿部刺伤。
甲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甲某只是一时冲动,并没有故意伤害乙某。
他主张根据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将甲某定性为过失伤害。
分析: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故意伤害案件,要根据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进行认定。
在本案中,甲某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使用刀具对乙某进行攻击,表明其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
因此,无法认定甲某为过失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侵犯著作权案案例描述:某公司甲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并销售他人的著作权作品。
被侵权人乙发现后将甲告上法庭。
甲的辩护律师提出,甲作为公司员工,行为应归责于公司,他个人无法独立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分析题(总题数:8,分数:60.00)案情:赵某与钱某原本是好友,赵某受钱某之托,为钱某保管一幅名画(价值800万元)达三年之久。
某日,钱某来赵某家取画时,赵某要求钱某支付10万元保管费,钱某不同意。
赵某突然起了杀意,为使名画不被钱某取回进而据为已有,用花瓶猛砸钱某的头部,钱某头部受重伤后昏倒,不省人事,赵某以为钱某已经死亡。
刚好此时,赵某的朋友孙某来访。
赵某向孙某说“我摊上大事了”,要求孙某和自己一起将钱某的尸体埋在野外,孙某同意。
二人一起将钱某抬至汽车的后座,由赵某开车,孙某坐在钱某身边。
开车期间,赵某不断地说“真不该一时冲动”,“悔之晚矣”。
其间,孙某感觉钱某身体动了一下,仔细察看,发现钱某并没有死。
但是,孙某未将此事告诉赵某。
到野外后,赵某一人挖坑并将钱某埋入地下(致钱某窒息身亡),孙某一直站在旁边没做什么,只是反复催促赵某动作快一点。
一个月后,孙某对赵某说:“你做了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我也做一件对不起朋友的事。
你将那幅名画给我,否则向公安机关揭发你的杀人罪行。
”三日后,赵某将一幅赝品(价值8000元)交给孙某。
孙某误以为是真品,以600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
李某发现自己购买了赝品,向公安机关告发孙某,导致案发。
(2016年卷四第二题,22分)(分数:10.00)(1).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各自的理由是什么?(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
司法考试卷四案列分析试题
司法考试卷四案列分析试题司法考试卷四案列分析试题【案例一】【案情】被告人甲、乙共同将被害人丙杀害。
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丙的父亲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甲、乙发问。
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
庭审中合议庭对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
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
重新起诉后,甲、乙分别被处以死刑并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宣判后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问题】请指出以上案例中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答案】1、公诉人对被告人甲、乙同时讯问违反了分别进行讯问的原则。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不能就有关犯罪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3、戊作为证人不能旁听案件的审理。
4、戊作为控方证人,控辩双方向其发问的顺序错误,应当先由要求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
5、公诉人在庭审中发现有漏罪的只能追加起诉,不能撤回起诉。
变更、追加、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人不能当庭迳行决定。
6、法院对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要求应以裁定而不能以决定的方式作出。
7、审理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包括甲、乙罪刑及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查。
【案例二】【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
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
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常考试题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常考试题我们要把复习当成一种习惯,一点一滴地积累,一步一个脚印地复习。
只有如此,考试才会有好成绩。
【案例一】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小李,女,34岁,某市市政工程局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男,37岁,某铁路局某机车车辆配件厂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32岁,某省某市机电公司干部。
原审第三人:王某,男,35岁,某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民警。
上诉人小李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李某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1993)和民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朱某与被告李某是朋友关系。
李某委托朱某代办汽车提货手续。
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市和平区电影院看电影,散场时,将装有某市机电公司面值80余万元人民币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一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
位于后几排看电影的原告小李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与同去看电影的第三人王某(原系李某同学)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来寻,便将公文包带走,并委托王某予以保管。
法律教育网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朱某先后在某市《今晚报》和《日报》上刊登寻包启事,表示要“重谢”和“必有重谢”拾得人。
4月12日,李某得知失包情况后,在《今晚报》刊登内容相同的寻包启示,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当晚,小李得知以李某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告诉王某并委托其与李某联系。
次日,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接钱物。
由于在给付酬金问题上,双方发生争执,小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李某依其许诺支付报酬15000元“。
朱某、李某辩称:寻包启示许诺给付酬金不是其真实意思,且公文包内有李某单位及本人的联系线索,小李不主动寻找失包人,物归原主,却等待酬金,请求法院驳回李珉的诉讼请求。
王某表示,本人仅替李某保管公文包,不要求酬金。
原审法院认为,小李在影院内拾到的内装面值80余万元的汽车提货单、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确属被告李某所在单位的财物,系被告朱某遗失的。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1.甲、乙打人后驾车逃走,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
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
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
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
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
(事实三)(2013/4/2部分) 问题: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正确答案:(1)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
(2)根据条件说,甲乙的行为、谢某的追尾行为,都是导致谢某重伤结果的条件。
(3)根据一般常识,追尾者对于造成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
故而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观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者的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故而,从规范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角度看,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而没有因果关系;谢某的重伤与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2.黄某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
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2012/四/2部分)问题: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正确答案:黄某放火与范某死亡之间,介入了被害人范某的行为。
肯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条件说,可以认为放火行为和死亡之间具有“无A 就无B”的条件关系;(2)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3)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
否定因果关系的大致理由:(1)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放火和被害人死亡之间不具有相当性;(2)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并未烧死范某,范某为抢救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3)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非常清楚,因此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4)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
07司法考试卷四刑诉案例分析.doc
07司法考试卷四刑诉案例分析-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李某对其单独讯问的笔录:李某:被告示人王某,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王某:不知道李某: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你犯了盗窃罪,你如实交待一下你的问题。
王某:我没有偷东西,我是被冤枉的。
李某:你要老实交待,顽抗是没有出路的。
王某: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
李某: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
你要如实回答我的问题,你是怎么盗窃林原家的财物的?偷了多少东西?王某:我现在不想回答问题。
我以前听说不定期,在一些电影中也看到过,我享沉默权,可以不回答你的问题。
李某:你可以不回答我的问题,但是,你要想清楚后果!李某:据我们调查,你一贯品行不端,曾经谈过好几个对象了,总是三心二意,始乱终弃,对不对?王某:什么?你们无权过问我人私生活!李某:政府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你如果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否则,我们可以关你一辈子!问:上述讯问笔录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分析理由。
【参考答案】1.侦查人员不应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于2人2.侦查人员不应在开始讯问时,先让其陈述犯罪事实。
讯问时首先应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
3.侦查人员不应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要求。
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
4.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享有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
5.侦查人员不应要求犯罪嫌颖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6.侦查人员不应说“你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否则,你们可以关你一辈子!”侦查人同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07司法考试-民诉同步测试题(3)-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杨秀清三、任意选择题(一)1999年9月20日,中国A市甲公司作为买方与作为卖方的位于意大利B市的乙公司在北京签订购买全套由意大利CO综合机械厂制造的生产PP与HDPE两种塑料单丝的生产线合同,合同号为056.合同约定,买方应在卖方交付设备之前1个月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法律职业资格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分析题(总题数:8,分数:60.00)1.案情:甲生意上亏钱,乙欠下赌债,二人合谋干一件“靠谱”的事情以摆脱困境。
甲按分工找到丙,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控制钱某的小孩以逼钱某还债,否则不放人。
丙按照甲所给线索将钱某的小孩骗到自己的住处看管起来,电告甲控制了钱某的小孩,甲通知乙行动。
乙给钱某打电话:“你的儿子在我们手上,赶快交50万元赎人,否则撕票!”钱某看了一眼身旁的儿子,回了句:“骗子!”便挂断电话,不再理睬。
乙感觉异常,将情况告诉甲。
甲来到丙处发现这个孩子不是钱某的小孩而是赵某的小孩,但没有告诉丙,只是嘱咐丙看好小孩,并从小孩口中套出其父赵某的电话号码。
甲与乙商定转而勒索赵某的钱财。
第二天,小孩哭闹不止要离开,丙恐被人发觉,用手捂住小孩口、鼻,然后用胶带捆绑其双手并将嘴缠住,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甲得知后与乙商定放弃勒索赵某财物,由乙和丙处理尸体。
乙、丙二人将尸体连夜运至城外掩埋。
第三天,乙打电话给赵某,威胁赵某赶快向指定账号打款30万元,不许报警,否则撕票。
赵某当即报案,甲、乙、丙三人很快归案。
(2017年卷四第二题) 【问题】请分析甲、乙、丙的刑事责任(包括犯罪性质即罪名、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等),须简述相应理由。
(分数:2.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甲、乙构成共同绑架罪。
(1)甲与乙预谋绑架,并利用丙的不知情行为,尽管丙误将赵某的小孩作为钱某的小孩非法拘禁,但是甲、乙借此实施索要钱某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犯罪构成,构成共同绑架罪。
(2)甲、乙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案例7赵某抢劫毒品、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赵某,男,30岁,无业。
被告人:王某,男,15岁,无业。
被告人:洪某,男,31岁。
无业。
赵某2001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4年赵某刑满释放。
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
2010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
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住处。
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
”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
”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
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
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是一包头痛粉而已。
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一计。
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儿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
”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
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
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
公安机关另查明,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
【问题】1.赵某强行从洪某处取得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赵某的上述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为什么?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3.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为什么?若否,说明理由。
4.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5.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6.在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7.公安机关查明的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考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共同犯罪;间接正犯;犯罪未遂;抢劫罪;诈骗罪;贩卖毒品罪;再犯;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参考答案】1.赵某强行从洪某处取得假毒品的行为构成何罪?赵某的上述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停止形态?为什么?答:构成抢劫罪,形态为犯罪既遂。
理由:虽然其持仿真枪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但是由于赵某还具有人户抢劫的情节,因此仍属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
而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是不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实施了加重情节的行为就构成抢劫罪既遂。
(1)根据《刑法》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在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后,便起“黑吃黑”的念头,并于当晚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潜入洪某的住处进行抢劫。
赵某主观上存在抢劫他人财物(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因此,赵某抢劫洪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2)在认定抢劫罪的既遂形态时,应当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产或造成他人轻伤或以上结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罪既遂;第二,区分抢劫罪既遂和未遂的上述标准,只适用于基本构成的抢劫犯,一旦出现刑法所规定的加重构成条件,属于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无论财物是否抢劫到手,都应认为成立抢劫既遂。
而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入户抢劫和持枪抢劫,均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
本案中,赵某持仿真枪进行抢劫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持枪抢劫的情形,但其入户抢劫情节构成结果加重犯;虽然由于被抢者洪某早有防备,以致赵某所抢的“白粉”并非真正毒品,因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并没有发生,但其属于抢劫罪结果加重犯,因此即使赵某没有劫得财物,也成立既遂。
2.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毒品这一行为,赵某构成何罪?答:赵某构成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赵某在明知是假毒品的情况下,对王某隐瞒事实真相,指使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假毒品当作真毒品销售获利,实际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借王某之手骗取他人钱财,因而构成诈骗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
3.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构成何罪?为什么?若否,说明理由。
答:构成犯罪,且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因为:第一,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第二,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第三,王某已满14周岁,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外,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或者销售自己制造的毒品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听信赵某所言,将假毒品误当作真毒品分成若干小包进行推销,其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同时,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条件。
因此,王某已经具备了贩卖毒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
至于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海洛因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毒品罪的成立。
不过,由于其贩卖的是假毒品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其犯罪未能完成,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因此,王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
【注意】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洪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4.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答: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赵某的犯意是诈骗;而王某的犯意是贩毒。
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客观上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在主观上还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诈骗,王某的犯意是贩毒,因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5.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答: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理由如下:首先,由于是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才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也不属于特殊累犯的范围;其次,《刑法》总则共同犯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也由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能适用;再次,赵某也不构成毒品犯罪的再犯。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
在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两罪均非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最后,虽然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毒品,但是由于其本身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也不能适用贩卖毒品罪中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从重处罚的规定。
考虑犯罪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从重情节,一是要分析案例中对于犯罪行为人各种状况的描述,包括年龄、性别、身份、犯罪史、采用的手段、辅助工具、犯罪时间、完成状态等,主要是考虑《刑法》总则中的一些规定;二是犯罪行为人触犯的刑法分则法条中相对应的罪名的具体规定。
因此,针对本案赵某,由于其具有犯罪史,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其是否构成累犯。
由于距离前罪执行完毕已有6年,因此不成立累犯,也不构成特殊累犯。
其次,《刑法》总则的共同犯罪一节中有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但是由于本案不属于共同犯罪,也不能适用。
再次,本案涉及的是毒品犯罪,而毒品犯罪中有关于再犯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6章第7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所规定之罪的情形。
对于毒品犯罪的再犯,刑法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赵某虽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但是他后来所犯罪行不是毒品犯罪,因此不符合毒品犯罪再犯的构成条件,不属于毒品犯罪的再犯。
最后,《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中还有关于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虽然在行为上赵某符合该款的要件,但是由于赵某的教唆行为构成的是诈骗罪,在法条适用上就不适用《刑法》第347条,也就当然不能单独适用该条的第6款。
综上,赵某不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6.在本案中,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仅要求回答处罚原则)?答:(1)王某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王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王某实施的是贩卖毒品行为,故行为时虽然只有15周岁,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王某属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王某所犯贩卖毒品罪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公安机关查明的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海洛因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答: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其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因此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或者销售自己制造的毒品的行为。
因此,本案中,洪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海洛因的行为显然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由于其洪某属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因此应当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