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局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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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考核试卷及答案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考核试卷及答案

1、《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起施行。

A、2014年6月27日 2014年10月1日B、2000年6月25日 2000年7月20日C、2002年6月1日 2004年5月20日D、2002年6月25日 2006年7月20日2、《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年A、4B、5C、10D、33、《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A、3 B、2 C、1 D、6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开展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知识培训,并建立()档案。

A、培训B、消防C、员工D、健康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加强采购管理,建立()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评价,确保采购产品符合法定要求。

A、供应商 B、客户 C、销售商 D、物料6、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在()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A、12 B、24 C、36 D、727、《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由()印制。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B、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编排方式为X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A、第一位X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B、第一位X代表备案部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C、第2-5位X代表4位数备案年份;D、第6-9位X代表4位备案流水号。

二、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25题,每题2分,合计50分)1.“四个最严”是习近平总书记对药品监管的指示,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2.办法总共六个章节,合说起来73个条款。

()3.第一条描述了办法的目的,即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2014年07月30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2014年07月30日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2014年07月30日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014年7月30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局2014年64号令)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总局2014年64号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修订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4年12月29日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四条企业应当将风险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应。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与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等;(三)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续改进;(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

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八条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医疗器械基础知识培训

医疗器械基础知识培训

(一)为了保证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系统性、将检查形式细致区 分为: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跟踪检查3种检查形式。
1、日常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产品生产和注册情况、生产条件保持和现场管理情况,委托生产登记 备案、生产执行标准和质量检验、产品包装标识、说明书、合格证、各项记录等合法性项目以及 质量管理重点项目;对生产第二、第三类产品的生产企业,重点监控的企业和产品,可按有关法 规规章进行;(相关规章见依据) 2、专项检查要根据上级要求和日常监管信息,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检查的内容; 3、跟踪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存在的问题、违法、违规情况的整改落实情况;
七、经营医疗器械产品需具备的资质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受 理经营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 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 X1械备XXXX2XXXX3号。 其中: X1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为备案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的简称
(无相应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时,仅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 XXXX2为备案年份; XXXX3为备案流水号。
二、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八)分类: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2015年6月3日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自2016年1月 1日起施行) ( 九)标准: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2017年2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自2017年7月1日 起施行) (十)其他:

诊断试剂法规培训

诊断试剂法规培训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
1.一类备案 2.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申请者。 3.医械注册与备案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反腐,法制建设) 4.第六条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以自己名义把产品推向市场,对产品 负法律责任。 5.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相关 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政务公开)
价所形成的文件。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

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和原来一样)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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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不需进行临床试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注册,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一)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已上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应用多年且无严重不良事 件记录,不改变常规用途的; (二)通过非临床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为企业留了通道) (三)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 、有效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未 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者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 进行分析评价,能够证明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申请人可以在申报注册时予以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 资料。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学习要点
*
条例将产生5个目录:分别是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 目录;免临床试验目录;审批目录;高风险不能委托生产目录。
一类医疗器械当场备案。
2
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均为5年,注册证可以延续注 册。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53号令)-2024鲜版(1)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53号令)-2024鲜版(1)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局53号令)•引言•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与监管目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的挑战与对策•总结与展望01引言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目的和背景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的意义确保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维护公众健康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健康发展0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概述总局53号令的发布与实施•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53号令,公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的办法。

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强调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01在制度层面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主体在医疗器械设计开发、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中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02简政放权,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优化审批流程,对部分变更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完善监督检查措施03明确监督检查事项、程序和要求,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同时规定了药品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适用范围与对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适用对象包括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及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0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责任与义务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7号令《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7号令《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 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勇2 014年7月30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ISO134852016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目录

ISO134852016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目录
总局2014第64号
2014-12-29
14
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 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总局2015第53号
2015-05-27
15
关于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有 关事宜的公告
总局2015第87号
2015-07-03
16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的公

总局2015第101号
2015-07-10
国食药监械[2007]634号
2007-10-22
73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局令第31号)
2002-01-04)
7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及 行政审批的行政规章修改、废止、保 留的决定》
(局令第8号)
(2004-06-30)
75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局令第9号)
2004-07-08)
63号
2015-06-08
39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 器械企业管理者代表的管理办法
粤食药监法(2010)
79号
2010-10-19
40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暂停 销售违法广告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 规定
粤食药监法(2010)
79号
2010-10-19
4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2009-05-20
59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国家食 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令第65号
2009-05-20
60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审批操 作规范
国食药监械[2004]521号
2004-10-27
61

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解读

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解读

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解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第1号通告正式发布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审核选择供应商指明了原则和方向。

《指南》的发布,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每个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可等闲视之!一、《指南》的性质定位在医疗器械的生产监管中,国家已经相继出台了新《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号令)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GMP),此次发布《指南》,是对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从监管依据性质上看,《条例》属于国务院颁行的行政法规,7号令属于CFDA 实施的部门规章,医疗器械GMP和《指南》均属于规范性文件。

在行政法学中,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一般被纳入行政立法的范畴,通知通告等其他规范性文件则被归入行政规定范畴。

《指南》作为行政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但由于它的法律效力较低,因而这种约束力是柔性的。

因此,《指南》在本质上属于行政指导,它是食药监部门为实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的目的,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以指导的形式促使生产企业加强供应商审核的行政活动。

尽管《指南》不是刚性的监管手段,但它的发布传递了一个强烈的信号: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再也不能任性而为了,质量管理的制度笼子越来越紧了!!所以,大家切忌不要低估《指南》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二、《指南》的显著作用《指南》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审核选择供应商的指导文件!根据《指南》的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价,确保所采购物品满足其产品生产的质量要求。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供应商管理是其供应链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如何管理直接影响到企业原材料采购并左右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成本的降低、产品市场竞争力及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面临激烈的竞争环境,企业要想符合医疗器械GMP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加强供应商管理是其不二选择。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解读(650号)---文本资料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解读(650号)---文本资料

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和审批权限分配
Ⅰ类 研发 免临床 Ⅱ类
目录临床,无需 审批
Ⅲ类
目录临床,高风 险国家总局审批
注册环节 市局备案
生产环节 市局备案 经营环节 无限制
省局注册
国家总局注册
省局许可 市局备案
新条例增加了委托生产的内容,28条规定: 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由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 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受托方应当是符合本 条例规定、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医疗器械生 产企业。委托方应当加强对受托方生产行为 的管理,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委托方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负有对受托 方生产行为管理的职责。 具有高风险的植入性医疗器械不得委托生产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及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
2
内容提要
1 2 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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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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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配套规章

2014年7月30日国家总局发布了: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4号令)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5号令)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6号令)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7号令)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8号令) 2014年2月7日 发布了《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 (食药监械管〔2014〕13号 ) 2014年9月30日发布了《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食药监 械监〔2014〕235号) 即将发布(征求意见):《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医疗器械命 名规则》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办法》
5
已颁布的法规和文件

6
条例修订的过程
2006年,国家局开始启动条例的修订工作 2007年9月21日,国家局征求意见,11章126条 2010年9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9章88条 2013年4月,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和总局“三定”完善草 案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3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50号国务院令, 颁布新条例,8章80条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1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2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秩序,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器械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作出具体规定,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制定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并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见本办法附件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第七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技术的规定。

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生产负责人;(二)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当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三)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

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四)企业应当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五)企业应当保存与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11•【文号】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18号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以下简称《经营办法》)已经发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切实加强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生产办法》《经营办法》的学习宣贯和培训,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切实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要加强对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学习培训,认真执行法规规章的要求,切实履行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二、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自2022年5月1日起,新申请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生产办法》《经营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或者备案。

在2022年5月1日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在《生产办法》《经营办法》实施后,对符合条件的,分别按照《生产办法》《经营办法》规定的时限办理并发放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关于许可证、备案凭证的样式及印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样式及编号方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自行印制。

为便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方便社会和企业查询,有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需要,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取得生产医疗器械相应生产范 围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境内生产企业。 受托方对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负相应责任。
委托生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医疗器 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 求,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进 行评估,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并对 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
明确了备案机关
备案机关 ➢境内--备案人注册地址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 ➢境外--国家局
委托生产管理
《医疗器械生Βιβλιοθήκη 监督管理办法》(总局7号令)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委托生产医疗器械 的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其中,委托方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 械特别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医疗器 械的的哼唱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目录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2014年12月
法律依据与性质
法律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八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
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第三条第二款 医疗器械备案是医疗器械备案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对予以备案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要求 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网站上予以
公布。备案人应当将备案号标注在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 中。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
已备案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中登载内容及备案的产品技术要 求发生变化,备案人应当提交变化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向原备案部门提出变更备案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 资料符合形式要求的,应在变更情况栏中载明变化情况,将备案 资料存档。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医疗器械生产监视管理方法(全文)下面是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监视管理方法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的监视管理,标准生产秩序,保证医疗器械平安、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监视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和监视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监视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办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医疗器械行业开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视管理局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监视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开办条件作出具体规定,针对不同类别医疗器械制定相应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并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见本方法附件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书面告知。

第七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的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监视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产品质量、技术的规定。

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生产负责人;(二)企业内初级以上职称或者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当与所生产产品的要求相适应;(三)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及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生产、仓储场地和环境。

企业生产对环境和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四)企业应当设立质量检验机构,并具备与所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能力;(五)企业应当保存与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开办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要求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内审员不少于两名;(二)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两名。

医疗器械GMP认证咨询服务合同样稿附推行计划

医疗器械GMP认证咨询服务合同样稿附推行计划

合同编号:医疗器械认证技术服务合同书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系建立服务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项目服务联系人:签订地点:省市签订日期:年月日一、项目要求1.乙方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9号令)、《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下述简称GMP)(2014年第64号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2018年96号通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8.08.20).《广东省医疗器械注册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等相关法规为甲方提供满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体系)建立以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申请提供系列辅导服务;2.辅导甲方按照上述法规要求编写GMP体系文件、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建立满足注册人的受托方GMP质量体系并负责各阶段有关审批跟踪;3.服务项目: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办理;4.受托生产信息根据甲方的委托方授权提供的产品注册证及授权委托生产协议为准5.医疗器械GMP体系服务项目(1)医疗器械工厂平面布局及洁净厂房规划设计(2)洁净环境监测设备、水系统检测设备选型配置指导(3)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选型配置指导(4)医疗器械GMP体系建立、试运行和培训(5)模拟审核及现场审核应对策略培训(6)医疗器械GMP现场审核申请及审核过程陪审(7)医疗器械GMP现场审核不符项整改指导5.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服务项目介绍:(1)受托产品生产、质量有关GMP质量体系建立完善技术服务(2)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撰写服务(3)生产许可证申报、跟踪、补充资料及领取生产许可证服务(4)生产许可证药监局现场审核陪审与不符合项目整改服务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后,自收到首付款之日起,乙方开始对甲方实施项目咨询辅导。

YYT0287-2017标准与医疗器械法规对照表

YYT0287-2017标准与医疗器械法规对照表

YY/T 0287-2017 标准与我国法规(医疗器械)对
8.3.2 交付前发现不合格品的响应措施《生产规范》64号公告第六十八条
10.1.1
*10.2.1
8.3.3 交付后发现不合格品的响应措施《生产规范》64号公告第六十九条
10.3.1
*11.5.1 对已交付的不合格品的响应措施及
向监管机构报告的具体要求
8.3.4 返工《生产规范》64号公告第七十条10.4.1 10.4.2
8.4 数据分析《生产规范》64号公告第七十三条11.3.1 明确收集的质量数据还包括不良事件信息
8.5 改进
8.5.1 总则《生产规范》第七十四条
8.5.2 纠正措施《生产规范》第七十四条11.4.1 8.5.3 预防措施《生产规范》第七十四条11.4.2
械)对应关系。

医疗器械外来文件清单

医疗器械外来文件清单

2014.05.30
2014.06.01
CFDA
4
2014年第9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 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
2014.05.30
2014.05.30
CFDA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免于
5
2014年第12号
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 2014.08.21 2014.10.01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 原则的通告
2017.11.23
2017.11.23
CFDA
CFDA总局
CFDA重要通知
2017年
总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等21种
1
食药监械监〔2017〕14号 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的 2017.02.20
/
通知
CFDA
2
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
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 关工作的通知
2017.09.26
/
CFDA
3
食药监械管便函〔2017〕42号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 法(征求意见稿)
2017.08.04
/
关于征求《进口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和备
4
食药监械管便函〔2017〕43号 案人名称、住所及生产地址使用中文的公 2017.08.08
2004年1月17日发布的《医疗器械临床 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令第5号)同时废止
/WS01/CL0053 /148101.html
/
/flfg/200905/15/content_1315555.htm
/
/WS01/CL0053 /38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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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

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第二章生产许可与备案管理第七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二)有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三)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四)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五)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申请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四)生产、质量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五)生产管理、质量检验岗位从业人员学历、职称一览表;(六)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有特殊生产环境要求的还应当提交设施、环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七)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八)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九)工艺流程图;(十)经办人授权证明;(十一)其他证明资料。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属于其职权范围,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根据情况,避免重复核查。

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提交备案企业持有的所生产医疗器械的备案凭证复印件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第二项除外)。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备案,发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在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进行审查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载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发证部门、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附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名称、注册号等信息。

第十四条增加生产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原生产范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并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

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属于原生产范围,并且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等要求相似的,原发证部门应当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与原许可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要求有实质性不同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

第十五条生产地址非文字性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资料。

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生产场地的,应当单独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住所变更或者生产地址文字性变更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资料。

原发证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变更。

对变更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自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延续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因分立、合并而存续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变更许可;因企业分立、合并而解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注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因企业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

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变更、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

延续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第二十一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变更备案。

备案凭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因违法生产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撤销和注销等许可档案。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第三章委托生产管理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境内注册人或者备案人。

其中,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取得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当是取得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相应生产范围的生产许可或者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的境内生产企业。

受托方对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能力进行评估,确认受托方具有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并对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受托方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标准、产品技术要求和委托生产合同组织生产,并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九条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签署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条委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委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委托方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委托生产备案。

符合规定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给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二)委托方和受托方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受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四)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五)经办人授权证明。

委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

第三十一条受托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受托生产产品信息。

受托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受托方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

第三十二条受托方办理增加受托生产产品信息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时,除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委托方和受托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受托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三)委托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四)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五)委托生产医疗器械拟采用的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六)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认可声明;(七)委托方关于委托生产医疗器械质量、销售及售后服务责任的自我保证声明。

受托生产不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属于按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审批的境内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交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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