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演变的初步研究-石化.doc
《票据法》中的空白票据问题探析
作者: 刘泽华[1];王晓宁[2]
作者机构: [1]陕西西安;[2]陕西西安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14-15页
主题词: 空白票据;《票据法》;问题探析;记载事项;出票人;票据行为;收款人;持票人;保证票据;不完全票据
摘要: <正> 我国《票据法》第86条和第87条第一款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这就是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空白票据的法律规定。
为了使票据当事人深刻理解我国《票据法》中关于空白票据的法律规定,保证票据使用的安全性,本文在此对我国《票据法》中的空白票据的相关问题作初步探讨。
空白票据制度浅析
空白票据制度浅析作者:方晓宇来源:《时代金融》2011年第26期【摘要】现代各国票据立法普遍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
空白票据于票据使用与流通而言,有其现实意义。
本文拟对空白票据制度的内容及各国立法进行简要介绍,并对其法律效力作学理上的分析,以期对我国空白票据的立法有所启示。
【关键词】空白票据补充权法律效力立法完善失票救济一、空白票据概述(一)空白票据的概念与意义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指票据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仅须在票据上签章,无须在票据上记载某些法定必要记载事项,而容许经票据行为人授权由持票人补充记载该事项的票据。
票据为要式证券、文义证券,其记载事项原应符合严格的法定要求,以明确票据关系之主体与内容。
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之票据,本应为无效,然就现实交易而言,出票人之出票行为于进行时,可能尚无法确定某些应记载之事项,而客观上该票据又必须作出,因此在现代,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均例外的允许空白票据的存在,肯定其效力。
[1]空白票据,乃为满足现实需要,应运而生。
(二)空白票据的成立要件空白票据之成立,一般须具备以下要件[2]:1.须有出票人的签章。
依票据的文义性,唯有于票据上签章者,方承担票据责任。
故欲使空白票据成立,须有出票人签章于其上,否则票据行为无从谈起。
而若未亲自为签章而授权第三人作成票据者,则可能构成票据代理。
2.须有票据必要记载事项之全部或一部有所欠缺。
空白票据系指必要记载事项之全部或一部有所欠缺。
依学理上之一般通说,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欠缺,固为空白票据,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欠缺,亦为空白票据。
然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欠缺,纵未加补充,票据仍为有效,而由法律推定其所欠缺事项,于实务操作中甚为便捷,无须过多讨论。
本文中所讨论的空白票据,系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者而言。
至于所欠缺的程度或样态如何,则在所不问。
3.须有补充权之授予。
空白票据之成立,须有出票人将所欠缺之记载事项预留由持票人日后补充,依明示或默示授权持票人补充未记载事项,以完成票据。
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演变的初步研究
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演变的初步研究「内容提要」各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基于对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票据交易秩序的,商品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在原则上规定欠缺应记载的票据应归于无效的,或承认或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
但理论上对空白票据制度的,是…「内容提要」各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基于对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票据交易秩序的,商品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在原则上规定欠缺应记载的票据应归于无效的,或承认或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
但理论上对空白票据制度的,是对空白票据制度的历史演变还远远。
本文尝试着对空白票据制度的历史演变作些粗浅探究。
「关键词」空白票据,空白票据制度,演变, 一、空白票据及空白票据制度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有意识地将票据上法定应记载的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
空白票据是大陆法系票据法上的称谓(日本票据法上称其为白地手形),英美法系票据法称“未票据”(inpleteinstruent)。
从票据法理上看,只要构成票据就留有空白,,“空白票据”术语本身即矛盾,故称“未票据”似更妥贴。
⑴在票据产生之初,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空白票据。
承认空白票据,是与票据记载的性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违背的⑵。
票据为的要式证券,各国票据法都规定,票据欠缺法定的应记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无效票据。
对此,我国《票据法》十二、七十六、八十五条,也有明文规定。
然而,经济实务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票据记载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
如原因关系的债务其金额、清偿期尚未,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于时再予补记。
⑶,各国票据法和司法实践基于对交易秩序的和对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原则上规定票据欠缺法定的应记载应归于无效的,规定或是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从而空白票据制度。
空白支票的若干司法问题研析
空白支票的若干司法问题研析空白支票是一个极易被滥用的金融工具,其存在着多种司法问题。
本文将就空白支票的若干司法问题展开研析。
一、空白支票的定义和特点空白支票,就是没有填写受款人和金额等信息的支票,只有签名的支票。
与一般支票相比,空白支票的唯一不同就在于缺乏受款人和金额的具体信息。
因此,空白支票的重要性更在于它能凭借签名和盖章被划扣的能力,而不在于它具体所代表的金额和受款人。
这也为其被滥用提供了方便,也带来更多的司法难题。
空白支票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的弹性和广泛的适用性。
它可以被重复使用、被不同收款人使用,这让空白支票变得异常危险。
那么,这样的可操作性又对于空白支票所面临的法律和金融风险带来了哪些影响呢?二、空白支票的法律身份空白支票的法律身份值得深入研究。
在中国,空白支票受国内法律法规的限制,本质上只是一纸空白,本身并不构成合同,不能作为证据用于任何法律诉讼。
但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签发人的签名和盖章已经代表了银行资金支付的明确承诺,也就是签发人已经无法当作空白支票不存在而撤销支付的义务。
这也就是说,即使空白支票不具有独立的法律身份,签发人在空白支票上面所签署的承诺却已经代表了他可以为合法需要扣款之人提供相应的支付保障,即广义而言,一张空白支票本身并不能构成刑事犯罪,但使用空白支票进行赌博、涉嫌诈骗等行为,在实际运作中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空白支票的盗窃和滥用危险空白支票存在着被盗窃或被滥用的极大风险。
如果签发人的空白支票被盗窃,则盗窃者便可以将这些支票填写上收款人和金额等信息,然后兑现。
而在其他情况下,空白支票也可能被不怀好意的人使用,例如当被盗窃或丢失的银行卡或支票为空白的时候,他们可以将其填写上自己的账户信息,从而轻松获得了金钱利益。
因此,在长期使用空白支票的过程中,对于如何妥善保证空白支票的安全性和使用合法性,以及如何预防空白支票的滥用,成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
四、空白支票的依法追诉疑点如果极端情况下,空白支票的盗窃和滥用问题无法查证或修补,最终也不会对签发人而言带来什么后果。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doc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内容提要:我国空白票据规则的设计存在一些问题,既不能反映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又与国际惯例相脱离。
如何认识我国既有的有关规则,如何应对我国商业实践中业已提出而票据立法疏于回答的问题,及如何改进我国空白票据的不妥规则,这是本文讨论的主旨。
关键词:空白票据规则特点问题空白票据,英美法称之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instrument),日本法称之为“白地手形”,是指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特意不完全记载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而签名于欠缺要件的票据书面上,并以授权留有持票人以后填补记载之意思的票据。
⑴我国《票据法》涉及空白票据的条文仅有两条:第86条和第87条,集中于支票一章。
⑵这与中国人民银行颁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及具有准立法性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空白票据的规定构成我国有关空白票据的全部规则。
根据《票据法》的前述两条规定,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有如下特点:其一,仅支票制度上存在空白票据,不允许存在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其二,在诸种票据行为中,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基础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阶段,在附属票据行为阶段,不允许存在空白票据,即是说,在我国票据法上,不存在空白背书、空白保证、空白承兑等行为;其三,可空白的事项仅限于两项: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名称。
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了六项事项并且明确指出支票上未记载这六项事项之中任何一项者,该支票无效。
这六项事项并未包括收款人名称。
有学者据此就认为,支票的收款人名称不是必要记载事项而只是任意记载事项。
笔者不能同意这一观点。
依笔者之见,虽然我国票据法做出如上规定,收款人名称也并不必然是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那种记载或不记载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记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记载之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可以肯定的是,不论收款人名称记载还是不记载于票面上,没有收款人的实际存在,付款人无从付款,该票据的存在根本就失去意义。
空白背书法律问题初探
空白背书法律问题初探[摘要]票据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其流通性,而票据的流通性则源于票据背书转让制度。
为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设置了背书连续规则,并视其为享有票据权利的外观因素之一。
但在票据转让的实践中,背书伪造、背书空白、背书涂销等影响背书连续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认定此时背书的效力,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文章从空白背书理论出发,探讨我国法律对于空白背书的态度及立法上值得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票据法;空白背书;立法建议一、空白背书概述(一)空白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通常有效的背书称为记名背书或完全背书,是指背书人在票据合适处记载背书意旨及被背书人名称并签章的背书,它通常具有三方面法律效力:权利移转效力即票据权利从背书人手中转移到被背书人手中;权利证明效力即持票人只要持有背书连续的票据,法律就推定他为合法票据权利人,他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凭背书连续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权利担保效力即背书人对被背书人担保的效力,被背书人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1]正是这些特征,背书制度在票据流通领域显得尤为重要。
而与前述完全背书相对应的就是空白背书,又称不记名背书或不完全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中不记载被背书人姓名,而仅有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记载上留有空白的背书的情形。
在实践中通常为在被背书人一栏中记载“持票人”或“来人”等无法确定具体被背书人的文句。
[2](二)各国法律规定根据世界各国票据法的规定,多数国家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将其视为一种形式上较完全背书简略,但发生完全背书效力的背书。
例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背书得记名受益人,或仅有背书人签名(空白背书)。
如为空白背书,其背书须于汇票背面或其粘单上为之,才为有效。
”该公约明确承认了空白背书的有效形式,且与完全背书有相同效力,即具有权利转移、权利证明和权利担保的效力。
关于我国空白票据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譬圈翟翟匿i一竺竺!型圭!f叁箜I』查塾金关于我大√吵k国空白票据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卢华艳摘要本文在介绍空白票据的概念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空白票据的现状及规定对我国空白票据的现状及规定作了简要的论述。
关键词空白票据商品经济合法权益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一、空白票据的概念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空白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今各国在规定欠缺法定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同时,均承认或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
我国《票据法》亦对空白支票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空白票据又称为空白授权票据,指已有出票人的签章及部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只是因某种原因,未能完成票据法所要求的全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记载。
票据上的空白是出票人有意而为之的,并且其授予相对人予以补充完整的权利,只有当权利人将票据上的空白之处补记齐全才能主张该票据权利。
二、我国空白票据的现状及规定票据法允许出票人先行签发票据,交由他人依照事先的合议将未记载事项填补完全,以便减少交易上的困难。
根据《票据法》第85条及第8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仅承认在支票中可以存在空白票据,而在汇票、本票中是不允许的。
并且在支票中也只有金额和收款人名称两项可以预留空白,授权补记。
如果是其他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则属无效。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空白票据的规定是较为严苛的,适用范围亦较为狭窄。
从相关的规定来看,我国仅对空白票据的部分方面作出了规定,对于许多问题却未见有所表述。
因此,对我国空白票据规定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寻求解释或者解决方法,是必须的并且有必要的。
三、我国空白票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一)我国空白票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空白票据的规定并不周全,较为粗糙。
在一些问题上没有相应的条文依据,造成困扰与争议,如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问题等。
第二,空白票据仅仅适用于支票,而不适用于汇票和本票。
票据空白背书法律问题研究
【 关键 词 】
空 白背 书 ;背 书连 续 性 ;空 白补 充权
一
、
空 白背 书概 述
背 书 是 持 票 人 为 将 票 据 权 利 转 让 给
流通直到做 出特别背书。 甘内瓦统一 汇 ” 一 票 本票 法 第 l 条 第 2 也 明确 承 认 了 空 3 款 白背 书 的 形 式 ,且该 公 约确 立 了空 白背 书 与 完 全 背 书 相 同 的 效 力 , 即具 有 权 利 转 移 、权利证 明和权利担保的效 力。我国台 湾 地 区 “ 据 法 ”也 作 出 了类 似 的 规 定 。 票 然 而 , 我 国立 法 与 世 界 主 流 趋 势 不 不 承认 空 白背 书 的 效 力 。 票 据 法 》第 3 0条 规 定 :“ 票 以背 书转 让 或 者 以背 书 汇 将 一定 的 汇 票权 利授 予 他 人 行 使 时 ,必 须 记 载被 背书人名称。 ”据此 ,很多学 者认 为 ,在 我 国被 背 书人 的 记 载 ,是 背 书的 绝 对 必 要 记 载 事项 ,空 白背 书 行 为 无效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虽 然 票据 法》 否 定 空 白 背 书的效力 ,但是空白背 书在交易 中却长期 存 存 ,司法 实 践 中也 采取 了 比较 灵活 的 态 度 ,下 文 将 具 体 分 析 。
背 书不连续 ,被宜兴中行 以此为 巾拒绝付
款 。二 审 江 苏 高 院 并没 有 因此否 定背 书的
北 京大学法学 院
1 0 1 8 0 7
背 书 的 方 式转 让 。我 国 票据 法》 却 相 反 ,对 空 白 背书 制度 却 持 否 定态 度 。 然 而 ,在 我 国 的 商 业 交 易和 司 法 实 践 中 , 空 白背 书却 仍 然 大量 存 在 ,并 因 为具体 法律制 度 的缺 失而 产生 大量 争议 。 因 此 ,本 文 将 对 空 白 背 书 的相 关法律 问题
有关我国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的解析与构建
有关我国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的解析与构建【摘要】我国《票据法》对于空白票据制度的规定比较简单,与西方国家成熟的空白票据制度对比有比较明显的差距,有进一步进行补充修正的必要。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的剖析,挖掘空白票据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对我国空白票据法律制度构建的思考。
马克思认为,商品转化为票据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
在现代社会,票据作用日益重要。
各国法律对于票据的要式性特征,即票据应具备的形式、条件均作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随着现代工商经济的迅速发展,票据流通速度加快,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出票人在出票时,对于票据中应记载的若干事项,出票人难以确定,而保留空白,授权持票人在该事项确定后由持票人补充。
我们把这种票据称之为空白票据。
空白票据制度是一项在效率和安全之间寻找平衡点的制度,作为票据法主干制度的补充制度,它体现了社会交易多样性和追求效率的价值取向,但同时也不能损害票据的流通性和安全性。
现在,空白票据已经为世界各主要国家的票据法以及国际间相关公约所承认。
但是,我国票据立法对于空白票据采狭窄的、有限的、不完全的态度,只承认金额空白和收款人空白的支票,而且对空白票据的各项具体制度都未作规定。
我国现行《票据法》与现代西方各国的票据法律制度相比较,在合理处理“安全与便捷”、“适时与超前”、“确认与提升”、“照顾中国特色与同国际票据规则接轨” 等问题上不足之处较多,其间所体现出来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
从总体上说,我国空白票据规则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在适用范围上过于狭窄,在效力认定上过于严格。
鉴于我国已经加入WTO,票据是当今国际社会国家间经济贸易中一种最为重要的国家结算和支付工具,票据法是一种具有高度国际统一性和极强的技术性的法律规范,必须尽快对我国的空白票据制度加以修改和完善,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
一、我国空白票据法律制度的法律规定我国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法规中:1995年颁布的《票据法》中没有概括意义上的空白票据制度,其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是不完善的,仅仅规定了空白支票,没有规定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
论我国空白授权票据制度.doc
论我国空白授权票据制度-摘要实践中,商事活动日新月异,为了简化交易手续,空白授权票据制度随之诞生。
然而,我国现行立法过于狭窄、严苛,不仅导致空白票据的适用缺乏合法性,也导致法官判案时援引法律难的困境。
因此,本文综合论述了空白票据存在的合理性、空白票据制度立法价值取向,并分析了我国《票据法》第85条的不足,最后提出应完善相关立法及配套制度。
关键词空白票据授权补记商事活动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045-02一、我国空白授权票据制度概述空白授权票据,又称“空白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将其他票据应记载事项的一部分或全部,授权持票人补充的票据。
在学理上,票据具有文义性和要式性,若欠缺法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就不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但在实践中,商事活动日新月异,为了简化交易手续、促进票据流通,空白票据制度随之诞生、并被认可。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支付结算办法》,其中第119条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5条规定:“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45条规定:“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票据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收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68条规定:“对票据未记载事项或者未完全记载事项作补充记载,补充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出票人对补充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票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其中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
试析我国的空白票据规则问题【摘要】空白票据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具有广泛的使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在我国,空白票据的规则在商业领域被广泛应用,但也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本文对空白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法律效力、背书转让、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文章还探讨了空白票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如何加强对空白票据的监管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空白票据规则问题的试析,有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领域的规范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济安全。
【关键词】空白票据、规则、我国、法律地位、种类、使用范围、法律效力、背书、转让、风险、防范、适用情况、监管、发展趋势。
1. 引言1.1 什么是空白票据空白票据是指在没有任何金额、日期、付款人或受款人具体信息的票据。
它是一种未填写具体内容的票据,只有签发人签名或盖章,并留有空白处等待填写相关信息。
空白票据可以用来转让债权或对外承诺付款,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空白票据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签署,空白票据具有相应的债权义务关系。
虽然空白票据的具体金额和受款人信息未填写,但持票人仍然可以填写相关内容并向签发人主张权利。
空白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跨境贸易和融资活动中更是广泛应用。
在我国法律中,空白票据的地位受到法律的保护,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
空白票据的发行、转让和兑现均受到《中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空白票据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便利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2 空白票据的特点空白票据是一种不记名、不指明收款人的票据,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匿名性:空白票据在票面上没有写明具体的收款人信息,可以通过简单的背书即可转让,具有较高的流通性。
2. 灵活性:持有空白票据的人可以随时填写收款人信息和具体金额,方便灵活使用。
3. 风险性:由于空白票据的匿名性和流通性,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容易被盗用或者伪造,需要注意防范。
关于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空白支票是指签发时没有记载具体金额、收款人名称或指定用途的支票。
在我国,空白支票是一种常见的支付工具,具有便捷、灵活的特点。
然而,由于空白支票的特殊性,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旨在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空白支票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空白支票是指签发时未记载具体金额、收款人名称或指定用途的支票。
2. 特征(1)无金额限制:空白支票在签发时未记载具体金额,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填写任意金额。
(2)无收款人限制:空白支票在签发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填写任意收款人。
(3)无指定用途限制:空白支票在签发时未记载指定用途,持票人可以在支票上填写任意用途。
三、空白支票的法律规定1. 签发规定(1)真实合法:签发空白支票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有欺诈、伪造等违法行为。
(2)有权签发:签发空白支票的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和能力,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等。
(3)符合格式要求:空白支票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
2. 使用规定(1)合法使用:持票人应当合法使用空白支票,不得有欺诈、伪造等违法行为。
(2)不得滥用:持票人不得滥用空白支票,如冒领、冒用等。
(3)妥善保管:持票人应当妥善保管空白支票,防止遗失、被盗等风险。
3. 违法责任(1)签发违法:签发空白支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使用违法:持票人使用空白支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空白支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空白支票的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签发空白支票给乙公司,乙公司持票到银行兑现时,发现支票金额被篡改为100万元。
经调查,系乙公司员工丙伪造。
本案中,甲公司签发空白支票时未进行严格审查,存在过失;乙公司员工丙伪造支票,涉嫌犯罪。
空白票据效力及其抗辩探讨
空白票据效力及其抗辩探讨首先,空白票据是指未填写特定金额、受款人和签名的票据,其效力被认为与完整的票据具有同等效力。
这种票据在商业交易中常被使用,但也容易被滥用和欺诈。
因此,了解空白票据的效力及其抗辩是非常重要的。
空白票据的效力在商业交易中,空白票据具有很大的价值,因为它提供了灵活性和便利性。
特别是在贷款和借款方面,空白票据可以在需要时填写任意金额和受款人的信息,以满足各种需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空白票据的效力与完整票据的效力相同,如果签字人的签名有效,那么空白票据将被认为是有效的。
然而,空白票据的效力也有一些限制。
首先,空白票据的签名必须是真实的,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如果签名人已经注销或解除了与票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空白票据也将失效。
此外,如果空白票据被窃取或被盗用,签名人也可以通过抗辩来制止其效力。
空白票据存在的抗辩空白票据的效力虽然被认为是与完整票据相同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签名人可以通过抗辩来否认其效力。
以下是几种可用于抗辩空白票据的方法:1. 无效签名签名人可以声称签名是伪造的、强加的或未经授权的。
如果法院发现签名是无效的,那么空白票据也将被视为无效。
2. 内部欺诈签名人可以宣称他们签署的是一个完整票据,但是,被填写的信息与他们在签署时同意的信息不一致。
这种情况被称为内部欺诈,签名人可以通过抗辩来制止其效力。
3. 窃盗或失窃如果签名人声称空白票据是窃取或失窃的,那么对抗效力也是有效的。
这种情况下,签名人必须首先证明票据的失窃或窃取,然后证明票据在他们手中是空白的。
4. 无权签署如果签名人没有签署票据的权力,那么空白票据的效力也将被否认。
此种情况下,抗辩人必须证明签名人没有签署票据的权利。
空白票据效力及其抗辩的结论空白票据的效力和抗辩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问题。
虽然空白票据具有灵活性和方便性,但其也具有被滥用和欺诈的风险。
因此,在使用空白票据时,建议签名人了解其效力及抗辩的情况。
同时,如果出现争议,抗辩人也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们的声称。
空白支票的若干司法问题研析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空白支票的若干司法问题研析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收款人空白或金额空白的支票在流转过程中,因其票据权利义务不确定,引发诸多纠纷。
例如通过单纯交付方式转让的收款人空白的支票,最终票面记载的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经补记的收款人,出票人往往以其与收款人之间不存在原因关系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而某些情况下持票人受利益驱使,对空白票据进行补充记载时超越出票人的授权范围,由此引发诸多纠纷。
此类纠纷因其法律关系复杂,纠纷处理的专业性、理论性较强,加之我国现行的票据立法对于空白支票的规定较为粗疏和原则,实践中此类票据纠纷的法律适用往往存有较大争议,并已逐渐成为商事纠纷案件审判的难点问题。
一、引言暨问题的提出典型案例:2004年12月9日被告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于某出具一张金额为20000元,用途为“电费”,收款人空白的转帐支票,用于支付承租于某房屋的电费。
于某又委托郑某将该支票交付张某,用于支付其欠张某的货款。
郑某未将支票交付给张某,而于同年12月12日,持系争支票至原告处购货。
原告取得支票后将收款人补记为自己,向银行提示付款,因被告银行存款不足遭退票,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票据款项。
被告辨称,其与原告不存在交易关系,未收到原告所称之货物,且原告不是电费的收取部门,不能使用该记载用途为“电费”的支票,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空白票据,英美法上称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日本票据法称为“白地手形”,系指票据行为人预行签名于票据之格式纸上,而将票据上应记载事项之全部或一部,授权于他人补充完成之未完成票据。
在我国,虽然票据法规定了支票金额和支票收款人空白的空白支票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肯认了空白票据的存在,对于促进票据实践的发展不无裨益。
但是我国票据立法有限的承认空白票据以及对空白票据的粗疏规定,对于空白支票出票人的责任、空白补充权的取得和行使以及空白支票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使空白票据制度中的价值衡量问题遭遇规则标准的缺失,司法实务中对于相关纠纷的处理更是存有诸多误区。
票据空白背书转让效力研究
理论与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票据空白背书转让效力研究*黑龙江大学 边浩摘要:我国《票据法》明文规定背书转让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从制度上否定了空白背书的效力,但是空白背书已经成为了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普遍作法。
我国《票据法》颁布距今已有25年,最近一次修订也已16年,目前《票据法》相关规定和实务界对空白背书的效力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的关于空白背书的纠纷。
从民商事活动实践来看,绝对禁止票据空白背书的规定在现实中已明显缺乏合理性。
本文判断当前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空白背书的效力,对此类票据流转的合理性进行探究,得出认可空白背书转让的必要性结论,根据完善所需的法律要件,对完善立法和相关机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空白背书;票据法;无因性;补充权票据通过单纯的交付方式转让已经成为一种交易习惯,而空白背书是建立这一制度的先决条件,所以要规范票据单纯交付转让,必须先从规范空白背书制度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订版)》(本文简称《票据法》)颁布距今已有25年,最近一次修订也已16年之久,从民商事活动实践来看,其绝对禁止票据空白背书的规定在现实中已明显缺乏合理性。
在当今法规和实务背景下,空白背书作为商事活动中的常见选项,其广受青睐的原因是由于人们能够更为便利地进行资金交易,即在法律层面上,让票据出让人与受让人达成意见一致,票据便可实现合法流转,即使第三方人员无法得知详细信息。
在提出付款请求时,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并且保证补记的完整性,以此便可以从外观获取票据权利,空白背书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得到了认可。
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简称《规定》)第四十九条出台之后,关于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规定更是争议不断。
由此可见,启动《票据法》相关规定的修改工作已势在必行。
一、不承认票据空白背书的背景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目前之所以不承认空白背书,除了《票据法》中的规定1以外,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客观因素。
空白票据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空白票据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题目:空白票据法律问题研究一、选题背景空白票据是指不填写债务人、票据金额、付款期限等具体内容,仅填写票据种类和出票人名称的票据。
空白票据有着广泛的应用场景,如贸易融资、保函授信等方面。
但是,由于其便利性,空白票据也面临着被滥用的风险。
空白票据的填写者,在填写空白票据前未能确切知道所债务人、票据金额、付款期限等相关信息,因此,空白票据也为滥用者提供了制造虚构债务、骗取信用的渠道。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交易方式的多元化和复杂化,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从法律角度出发,全面系统地探讨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包括其定义、种类、法律规制、滥用形式、导致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社会对空白票据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水平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参考。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1. 空白票据的定义、种类及流转方式的梳理和分析。
2. 空白票据滥用的形式和常见案例的分析和总结。
3. 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研究,重点分析和解读《票据法》《刑法》中与空白票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4. 空白票据的法律作用、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途径的分析和研究。
5. 空白票据风险防控措施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议的提出。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法和比较分析法进行,对空白票据的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细致的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建设性意见。
四、预期研究成果及其应用价值1. 对于加强我国空白票据的监管与管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社会风险防范水平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和价值。
2. 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知识扩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空白票据问题的认识和风险防控具有指导作用。
3. 作为空白票据领域的研究参考,本研究成果也将为相关领域的后续研究提供基础和参照。
对空白票据若干问题的探讨的开题报告
对空白票据若干问题的探讨的开题报告题目:对空白票据若干问题的探讨研究背景和意义:空白票据是指未填写任何金额、时间、付款人与收款人等相关信息的票据。
在商贸交易过程中,空白票据作为支付工具流通非常广泛并且具有很高的灵活性和便捷性,但是也存在着一些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因此,对空白票据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助于规范商业交易的行为规范,提高商业合作的效率,并且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合法权益。
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将主要探讨空白票据的起源、特点、用途、法律意义以及潜在风险等问题,并且将通过文献资料分析、案例分析和个案访谈等方法进行研究,以深入了解空白票据的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保障。
研究内容和章节安排:第一章概述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2 研究目的和方法1.3 研究框架第二章空白票据的基本概念与特点2.1 票据的概念2.2 票据法律基础2.3 空白票据的特点第三章空白票据的用途和优势3.1 空白票据的使用范围3.2 空白票据的优势3.3 空白票据的局限性第四章空白票据的潜在风险4.1 空白票据的欺诈风险4.2 空白票据的不当使用风险4.3 空白票据的风险防范第五章空白票据的法律意义和相关法律规定5.1 空白票据的法律意义5.2 票据法律规定5.3 空白票据的法律保障第六章结论与启示6.1 研究总结6.2 研究创新6.3 研究启示研究预期及其贡献:通过对空白票据若干问题的探讨,本文将深入剖析空白票据的真实面貌、特点、用途和风险,并且揭示出空白票据的法律意义和相关法律规定,从而对商业交易实践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也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票据法对空白票据态度演变的初步研究/石
化-
【内容提要】各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基于对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票据交易秩序的维护,促进商品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在原则上规定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应归于无效的同时,或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
但理论上对空白票据制度的研究,尤其是对空白票据制度的历史演变还远远不够。
本文尝试着对空白票据制度的历史演变作些粗浅探究。
【关键词】空白票据空白票据制度态度演变完善
一、空白票据及空白票据制度
空白票据,又称空白授权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有意识地将票据上法定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不记载完全,留待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
包括预留收款人的空白票据、预留出票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到期日的空白票据、预留票据金额的空白票据等。
空白票据是大陆法系票据法上的称谓(日本票据法上称其为白地
手形),英美法系票据法称“未完成票据” (incompleteinstrument)。
从票据法理上看,只要构成票据就不得留有空白,因此,“空白票据”这一术语本身即存在矛盾,故称“未完成票据”似更妥贴。
⑴
在票据产生之初,各国票据法都不承认空白票据。
因为承认空白票据,是与票据记载的严格性以及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违背的⑵。
票据为严格的要式证券,各国票据法一般都规定,票据欠缺法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无效票据。
对此,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二、七十六、八十五条,也有明文规定。
然而,经济实务中,出票人有时候在出票时基于某种需要,常将其签发的欠缺部分票据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交付并授权收款人补记。
如作为原因关系的债务由于其金额、清偿期尚未确定,债务人签发票据只能不记载金额和到期日,授权他人于确定时再予补记。
⑶
因此,各国票据法和司法实践基于对交易秩序的维护和对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原则上规定票据欠缺法定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应归于无效的同时,规定或是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从而形成空白票据制度。
二、对空白票据态度的演变
(一)概述
在票据产生初期,各国为避免票据流通的不安全,都不承认空白票据的存在。
例如,日本的票据法始于明治十五年的汇票本票条例,次为明治三十二年商法第四编票据章则均不承认空白票据。
此旧法对于空白票据均未设任何规定。
旧中国票据法中也没有关于空白票据的规定。
我国台湾票据法于1962年5月28日修正前亦不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
因为承认空白票据,是与票据记载的严格以及票据的文义性、要式性相违背的。
⑷而且,票据上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无从确定,票据关系亦无法确立。
空白票据的出现及其长期存在,完全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实践中,为了满足票据关系人之间交易上的需求,对于票据上部分应记载的事项,有时因签发票据时难以确定,或不想及时确定,如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了定期合同时,只有结算后才能得知其交易差额;又如各国票据立法都对于即期票据,即见票即付的票据规定了持票人得提示付款的期限,而票据关系人之间出于交易上的原因,一时难以确定提示付款日期,或为了摆脱该项期限规定的限制,不想即时确定提示付款日期时,通常都由出票人签发欠缺票据金额或收款人名称等法定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空白票据给收款人,约定由收款人及其委托人在能确定有关欠缺记载事项的事实时,补充记载该有关绝对应记载事项,使之成为完全的票
据。
这些情况表明:发行和流通空白票据由于社会经济实践的需要,而逐渐成为一种根深蒂固和越来越多的票据利用方式,尽管对票据流通秩序造成冲击,这种禁而不止的状况反映了票据法不适应票据实践的性质。
如果票据法不对空白票据作出相应规范,设置相应规则,票据法就没有完整地设立票据秩序,不能满足票据实践的需要。
⑸
因此,各国票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基于对善意持票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票据交易秩序的维护,促进商品经济和金融事业的发展,在原则上规定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应归于无效的同时,或承认或明确规定了空白票据制度,从而形成了票据法上的空白票据制度,并使该法律制度最终得到了世界民商事立法的普遍认可.
(二)大陆法系的有关规定
大陆法系对空白票据的态度是显而易见的:
1、《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0条规定:“汇票于发票时
欠缺应记载事项,经补充记载完成,而其补充不符合原订协议时,付款人不得以此对抗执票人。
但执票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汇票者,不在此限。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2、《德国汇票本票法》第10条规定的空白票据,如将在支付时尚不完整的汇票以违反已达成协议的方式填写完整,不能以不遵守该协议为理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以非善意取得该汇票或在取得汇票时有重大过失者,不在此限。
《德国支票法》第13条亦有相同的规定。
3、《日本汇票本票法》第10条规定:“于未完成而发行的汇票上补充与原来约定不同的内容时,不得以其违反约定对抗执票人。
但执票人因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汇票时,不在此限。
”《日本支票法》第13条也有相同的规定。
上述规定没有积极地赋予票据关系人签发空白票据的权利,但事实上已承认了空白票据制度的存在。
我国台湾省《票据法》第11条第1款规定:“欠缺本法所规定票据上应记载事项之一者,其票据无效。
但本法别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台湾学者多认为此为空白票据的规定。
(三)英美法系的有关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空白票据的规定则更为明确:
1、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125条规定:“证券的内容显示,在签发时就有意使其成为票据时,如在任何必要部分未记载完全时即已签名,在记载完全前不得行使票据权利,但在依照所赋予的授权记载完全后,则与记载完全的票据具有同一效力。
”
2、《英国汇票和本票法》第20条规定:“(一)……经签名的空白格式,为使其作成汇票而经由签名人交付的,因利用该发票人或承兑人或背书人的签名,故应将该空白格式视作表现授权而予以填写使其成为完整的汇票,该汇票具有金额……在同样方式下,欠缺其他实质事项的汇票,汇票占有人享有表面授权,应填入其认为适当而被省略的事项。
(二)由于任何这类票据完成时应具有强制性以便对抗票据完成前的任何关系人,所以须在合理期间内严格遵照所赋予的权限填写完成,为此目的而称的合理期间属于事实问题。
如果任何这类票据在完成后流通到票据正当持有人手中的,该票据在其持有时应完全有效,并应认定该票据是在合理期间内严格遵照所赋权限填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