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级知识产权法平时作业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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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级知识产权法平时作业题(著作权部分)
一、为什么说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特点有哪些?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即知识产品,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

特点:第一,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

第二,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

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

二、知识产权的三性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三性:(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具有排他行性和绝对性的特点。

但有其独特的法律表现方法: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适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

时间性的特点表明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三、什么是知识产权法及调整对象有哪些?
知识产权法:是指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调整对象:(1)知识产权取得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类社会关系具体包括: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关系。

(2)知识产权利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知识产权利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知识产权自愿利用过程中,权利人与受让人、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强制利用过程中,权利人与利用人之间的关系。

(3)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这类社会关系具体包括:行政保护中发生的关系;司法保护中发生的关系。

(4)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更为突出。

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申请人、权利人等的关系。

四、什么是著作权?什么是著作权法?其立法依据是什么?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法:指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立法依据:
五、我国著作权立法的原则有哪些?
立法原则:一、保护创作人的利益。

把保护创作人的利益放在立法原则的首位,是我国
著作权法和世界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行做法。

这是因为没有创作人的创作,就产生不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建立在作品上的一系列权利当然也不会产生, 甚至人类的文明发展都无从谈起。

创作人及其创作的作品是人类文明发展的源泉;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是使源泉不致枯竭的保证。

二、平衡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

同其他法律一样,著作权立法也必须平衡社会各利益集团的利益。

在著作权法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中,社会各利益集团分为:○1各种传播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表演人和各种媒体。

○2社会公众。

由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与
发展本身就是人类文明进程的一部分,所以作者的利益和社会公众中的每位成员都有密切的关系。

三、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

著作权法的制定也必须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其必要性反映在以下几点:第一,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仅包含作者的智力投入,而且包含投资人的大量经济投入。

第二,版权业也同其他产业一样,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需要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

第三,保护著作权还同提高国家税收、改善国家投资环境、促进民族产业发展有直接的关系。

四、反映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

著作权的产生就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

在全球信息化的今天,著作权法面对的是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这些问题在我国著作权立法,特别是对著作权法的修订中也有所反映。

六、什么是作品?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构成要件:1、独创性。

亦称原创性,是作品成为著作权客体的首要条件。

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2、可复制性。

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都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

复制形式包括印刷、绘画、摄影、录制等。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而只要求作品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头作品的保护。

著作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

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七、论述我国著作权保护的范围。

八、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不受其保护的作品有哪些?
九、什么是著作权主体?它有何分类?
一〇、论述作者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一、论述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一二、著作权的人身权有哪些内容?
一三、著作权的财产权有哪些内容?
一四、著作权人权利限制有几种?
一五、什么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它有几种类型?
一六、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一七、简述几种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具体种类。

一八、什么是著作权转让?它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区别何在?
一九、什么是邻接权?它与著作权的区别?
二〇、论述三种邻接权的内容。

二一、什么是著作权侵权?它有何特征?
二二、著作权侵权的形式有哪些?
二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案例分析题:《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

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

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

《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

《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

你认为二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注意:以上问答题目选作四道题,案例分析题必做,每题25分,共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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