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12·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最新吊篮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简介2003年6月20日,河南省信阳市某电信综合楼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吊篮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信阳市某电信综合楼项目工程于2000年2月22日开工建设。
发包方为信阳市某电信局,总承包方为江苏南通另一建筑公司(一级资质),该公司(一级资质)作为南通另一建筑公司的联营单位,参加了工程施工。
监理单位为洛阳某建筑监理公司。
该综合楼的主体结构于2001年10月29日封顶,工程基本竣工时间为2002年12月30日。
2003年南通另一建筑公司的施工人员相继撤离现场,2003年3月5日,信阳某电信局与南通某建筑公司另行签订了12万元的零星收尾工程的《工程施工协议》,该建筑公司留少量人员作工程收尾工作。
2003年6月20日上午6时30分许,该建筑公司装潢组丁某等3人在综合楼外檐更换一块中空玻璃时,因电动升降吊篮屋面挑梁配重压力不够,失去平衡,导致吊篮下滑倾斜,造成丁某等3人在约距地面60m的高度从吊篮中滑出,坠落地面,当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1.技术方面电动吊篮屋面挑梁配重不足,导致挑梁倾覆,吊篮下滑坠落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按规定要求,该吊篮(型号为ZLD63L/63。
经查产品符合有关要求)正常使用时屋面挑梁配重应为900kg(25kg×36块)。
事故发生后经检查发现,吊篮屋面桃梁配重实际只有100kg(25kg×4块),因此不能平衡吊篮的倾覆力矩。
2.管理方面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
按照《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则》要求,每天使用前必须按日常检查要求逐项进行检查,并进行运行试验,确认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后方可使用。
吊篮中的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
而丁某等人私自接通吊篮的电源,在使用吊篮前,未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又未按规定要求佩带安全帽和系安全带,因此在吊篮发生下滑倾料时,导致3人从吊篮滑出坠落。
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组织协调不力,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监管人员严重失职。
(2)南通机场9.2安全事故分析
经 理
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有关规定,建议对其处上
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事故责任追究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安全管理混乱,投标文件中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
未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分 包
处理建议: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单 位
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处78万
元罚款。由南通市城建局对其作出2年内不得在南
事故原因分析
不使用时,四个支撑处于收拢状态
使用时,四个支撑处于打开状态
事故原因分析
总
包
事
单 位
故 间
施 工
接单
原位
因
分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 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到岗履职。
代 表
处理建议: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人 、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有关规定,建议对
总 经
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理
事故责任追究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人员
分 包
未持有资格证书,在事故调查中指使他人作伪证。
单 位
处理建议:由当地政府安监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
项 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和《生产安全事故
(2)南通机场9.2安全事故分析
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技术交底。
液压升降平台未通过验收擅自使用。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到位。
四、事故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追究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项目部技工张某违反操作规程,未打开液压升
事故警示
3 分包投标承诺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全体未到岗,是对 各方追责的主要原因。
4 施工机械设备的管理不到位。
防范措施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遵守安全法规 约定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 增强总包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总包管理责任
加强现场隐患排查整治,杜绝违章作业 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提高操作技能
分
包
降平台四个支撑进行升降作业,导致液压升降
单
位
平台侧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作 业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
人 员
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该事故中死亡,不
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事故责任追究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分
合同约定项目经理于某作为该项目部安全生产第
包 单
一责任人,未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事故
代 表
处理建议: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
人 、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有关规定,建议对
总 经
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理
事故责任追究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人员
分 包
未持有资格证书,在事故调查中指使他人作伪证。
单 位
处理建议:由当地政府安监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近日,公司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深入了解事故原因,我们组成了调查小组,对此事故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以下是我们对事故的调查报告。
一、事故概况。
事故发生在公司新建楼房的施工现场,一名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不慎坠落,导致严重受伤。
据目击者描述,当时工人正在进行搭设脚手架的工作,由于操作不慎,失足坠落至地面。
事故发生后,立即有工作人员进行了紧急救援,并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如下:1. 安全意识不强,事故发生时,工人在高空作业时没有正确使用安全带和其他防护装备,对高空作业的风险认识不足,安全意识不强。
2. 管理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对高空作业的监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人的安全违规行为。
3. 作业操作不规范,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操作不规范,没有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导致失足坠落。
三、事故处理措施。
为了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对施工现场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2.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高空作业的安全规范执行,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违规行为。
3. 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人在高空作业时能够正确使用安全带等防护装备。
四、事故预防措施。
为了进一步提升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水平,我们将采取以下预防措施:1. 定期安全检查,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2. 强化安全监督,加强对高空作业的安全监督,确保工人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发生类似事故。
3. 加强安全管理培训,加大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结语。
通过此次事故调查,我们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也意识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南通机场9.2安全事故分析
事故原因分析
不使用时,四个支撑处于收拢状态
使用时,四个支撑处于打开状态
事故原因分析
总
包
事
单 位
故 间
施 工
接单
原位
因
分
包
单
位
未履行总承包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 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到岗履职。
经 理
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有关规定,建议对其处上
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事故责任追究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安全管理混乱,投标文件中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
未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分 包
处理建议: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单 位
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处78万
元罚款。由南通市城建局对其作出2年内不得在南
位 项
调查中作伪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目 经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
理
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追究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分
包
单 位
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陈某未持有资格证书,施
施 工
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液压升降平台未通过验
现 场
收擅自使用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实 际
事故警示
通市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惩戒。
事故责任追究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未履行总承包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与相关单位签订
总 包
安全管理协议;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到岗履职,对事故发
单 生负有责任。
8起住建领域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8起住建领域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一、基坑坍塌1、2017年“10.12”平潭综合管廊工程GA8段区地表塌陷事故2、2016年“11.18”长乐市潭头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工程坍塌事故二、模架坍塌3、2013年“6·2”福清市松益织带有限公司模板支架坍塌事故4、2013年“4.1”龙海市原石滩度假社区一期道路桥梁工程景观桥梁模板坍塌事故三、起重伤害5、2017年“11.27”溪美源昌财富中心工程起重伤害事故6、2018年“6.20”龙岩第一中学分校第三标段工程起重伤害事故四、房屋坍塌7、2019年“2.16”仓山区叶厦村房屋倒塌事故8、2018年“5.4”中富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建办公楼坍塌事故案例一、平潭综合管廊工程GA8段区地表塌陷事故2017年10月12日11时许,在平潭地下综合管廊干线工程(一期)PPP项目经理部二分部GA8段区发生一起基坑外侧地表塌陷事故,导致2名工人和1名救援的护士死亡。
(一)事故原因分析1、由于基坑坑壁、坑底渗漏、涌沙,造成基坑外侧地表下的中砂被掏空,形成了空洞;在填充作业过程中,板结的素填土和地下砂层承载能力不足以承载人员荷载,造成地表层的坍塌,导致2名女工被砂土掩埋,窒息致死。
2、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由于抢救人员和挖掘设备对附近的地表素填土层及其下砂层的进一步扰动,使周边砂层中空洞的迅速发展,造成附近地表素填土层瞬间大面积塌陷,导致参加救援工作的1名女护士陷落,被砂土掩埋窒息致死。
(二)事故性质及处理经调查认定,平潭综合管廊工程GA8段区地表塌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中铁一局集团厦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广州市广州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执法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区交通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责成向区交建局做出书面检讨。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高处坠落重伤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7月8日14时左右,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承包的前滩24-01地块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受伤。
2017年4月18日接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查函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的要求,以及新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浦东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安全监管局”)牵头,会同浦东新区总工会,浦东新区监察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三林镇人民政府,并邀请新区人民检察院组成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现将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基本情况前滩24-01地块项目建设单位为上海仁耀置业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建八局,施工劳务分包单位为上海富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茂公司),有关承发包合同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项目建筑面积平方米,2015年9月28日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号:14EXPD0002D02)。
(二)相关单位情况1.中建八局,成立于1998年09月29日;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法定代表人:黄克斯;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基础工程,装饰工程,工业筑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制品,非标制作,建筑材料生产、销售,建筑机械租赁,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持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编号:D5),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沪)JZ安许证字[2016]010029。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概述本报告旨在调查和分析高处坠落事故的原因和影响,以便提供相关的建议和措施,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高处坠落事故是一种常见的工作场所事故,造成了许多伤亡和经济损失。
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我们希望能够提供有关高处工作的安全措施和培训的重要性的见解。
调查方法为了进行本次调查,我们采用了多种方法和手段。
首先,我们收集了与高处坠落事故相关的案例和数据,包括受害者的身份信息、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事故原因等。
其次,我们进行了现场考察,以了解事故发生的具体环境和条件。
最后,我们还进行了与事故相关的人员的面谈,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见解。
调查结果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我们发现高处坠落事故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 缺乏安全设施和装备:许多工作场所缺乏适当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护栏、安全网等。
这使得工人在高处工作时容易失去平衡,从而导致坠落事故的发生。
2. 不当的培训和教育:许多工人缺乏高处工作的相关培训和教育,他们对于如何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遵守安全规定的知识不足。
这导致了许多可避免的事故。
3. 忽视安全规定:有些工人在高处工作时忽视了安全规定,如不系安全带、随意攀爬等。
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
影响和建议高处坠落事故对受害者和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首先,事故导致了许多工人的伤亡和伤残,给他们和他们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负担。
其次,事故还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金和生产停滞等。
为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安全设施和装备:雇主应该提供适当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护栏、安全网等,以确保工人在高处工作时的安全。
2. 加强培训和教育:雇主应该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了解高处工作的风险和安全措施,并学会正确使用安全设备。
3. 加强监督和执法: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作场所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企业和雇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
不良行为第40期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0日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单位名称 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通州区第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华电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中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新世纪消防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 司 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 公司 江苏首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南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通四建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文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无锡东方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南通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纺织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同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 限公司 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华诚博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 公司 高邮市建筑设计院 类别 施工 施工 设计 施工 设计 设计 设计 施工 施工 设计 设计 设计 设计 设计 设计 设计 设计 施工 设计 设计 设计 设计 施工 设计 施工 施工 设计 施工 设计 施工 设计 设计 公布截止日期 2020年6月20日 2022年7月20日 2023年4月20日 2020年1月20日 2021年3月20日 2020年1月20日 2020年10月20日 2020年12月20日 2021年1月20日 2021年4月20日 2020年4月20日 2021年4月20日 2021年1月20日 2020年6月20日 2020年5月20日 2021年9月20日 2020年4月20日 2020年12月20日 2020年1月20日 2019年1月20日 2021年4月20日 2021年7月20日 2020年12月20日 2019年11月20日 2019年3月20日 2022年5月20日 2021年3月20日 2020年12月20日 2019年6月20日 2020年3月20日 2019年6月20日 2019年10月20日 违法次 本期新 数累积 增次数 26 1 23 24 20 19 18 17 17 18 16 15 16 15 13 12 12 12 12 11 11 11 11 10 9 9 11 10 11 8 8 7 8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12月13日上午9:55左右,位于赣州市迎宾大道(含飞翔路路段)及文明大道快速路工程二标段发生一起因盖梁二次张拉作业导致的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死一伤。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一)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赣州市迎宾大道及文明大道快速路工程二标段盖梁工程专业分包单位。
该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桥梁工程等,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该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与中铁某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赣州市迎宾大道(含飞翔路段)及文明大道快速路工程二标主线YB169~YB215号墩盖梁张拉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施工内容为赣州迎宾大道快速路工程二标范围内主线YB169~YB215号墩盖梁张拉工程,工程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4日。
(二)中铁某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基工程等,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资质,。
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2日与赣州城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赣州市迎宾大道(含飞翔路段)及文明大道快速路工程二标段施工合同》,工程内容为对应赣州市迎宾大道(含飞翔路段)及文明大道快速路工程二标段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涵盖的所有工作内容,包含道路桥梁工程、排水工程、照明工程、道路维修工程等。
根据合同要求,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成立了“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迎宾大道(含飞翔路段)及文明大道快速路工程二标段项目经理部”。
(三)上海某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为赣州市迎宾大道(含飞翔路段)及文明大道快速路工程二标段监理单位。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2018年12月10日,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梁张拉工程现场负责人邓雪飞跟张拉班组工人说可以进行迎宾大道YB171号墩盖梁张拉施工。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摘要:本文是对一起高处坠落事故的调查报告。
通过分析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和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我们得出了事故原因以及相应的建议。
文章力求客观、准确地呈现事故调查结论,以帮助相关单位改进工作流程,减少类似事故的发生。
引言:近年来,高处坠落事故在某些行业中频频发生,造成了不可忽视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这些事故往往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沉重的打击,同时也对企业形象和信誉造成了巨大影响。
为了筑牢生产安全的第一道防线,加强事故预防与控制,我们组织了此次调查报告。
通过分析事故原因和相关因素,我们将提出一些改善建议,以希望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一、事故概述:事故发生在某建筑工地,一名工人从工地高处坠落致死。
经调查,事故发生时工人正站在悬空的钢管上进行施工作业,由于没有佩戴安全带以及不规范的作业程序,导致工人失去平衡并坠落。
二、事故原因分析:1. 安全意识不强:调查发现,在该工地上,并未普及和强化安全意识培训。
工人缺乏对高处作业安全的认识,对风险判断不足,轻视了安全措施的重要性。
2. 缺乏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工地管理方未提供充足的安全保护设施,如未配备足够的警示标识、警示带、安全网、安全带等关键防护装备。
3. 作业程序不规范:在该工地上,缺乏明确的作业程序和规定。
工人没有接受过正确的作业培训,没有了解和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导致事故的发生。
三、改进建议:1. 加强安全意识培训: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全面的安全培训计划,通过培养和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对高处作业风险的辨识能力和安全自我保护能力。
2. 安装和完善安全设施:工地管理方应咨询安全专业机构的意见,合理布局和安装安全设施,如警示标识、警示带、安全网等,确保在高处作业时能够提供充分的安全保护。
3. 规范作业程序:建立一套完整的作业程序和规定,明确工人在高处作业时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操作方法,确保每位工人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过合格后方可上岗。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6例)
1、人货电梯坠落12人当场死亡事故案例分析事故简介:2008年10月30日上午,在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的房地产项目“阳光城”施工工地,发生一起人货电梯坠落事故,造成12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经过:宁德市霞浦某工地3#楼25层楼面混凝土10月29日浇注完毕,10月30日早上非操作人员擅自开机,共12名工人乘坐施工升降机东侧吊笼上行,当吊笼上行至第44、45节标准节时,由于第42、43节标准节间西侧2个连接螺栓的螺母均已脱落,致使上部4节标准节侧翻,向东倒在该楼外钢管脚手架上;因吊笼重力和冲击力的作用,致使吊笼滚轮和安全钩滑脱标准节,对重钢丝绳脱离顶部滑轮,吊笼坠落。
经现场勘验,该施工升降机由山东省某工程机械公司制造,型号为SCD200/200,2007年3月出厂。
现场已安装46节标准节,高度69.37米(每节高1.508米);自下而上在第7、14、18、22、26、30、34、37、41节标准节底框装有附着架,上部自由端高度为9米,标准节中心距建筑物外边缘3.02米;施工升降机卸料平台钢管架搭设至建筑物24层,卸料平台脚手板铺设至21层。
事故现场施工升降机第42节标准节顶部(离地面高度63.3米)以上4节标准节向东倾翻在该楼外钢管脚手架上,标准节结构未见破坏;第42、43节标准节间西侧2个连接螺栓留在第43节标准节上,螺母已脱落,螺纹未见损伤,其中一个螺栓的螺纹有明显积尘(见图1);东侧2个连接螺栓未脱开,呈弯曲状(见图2);在倾翻的第44、45节标准节上,有吊笼脱落时留下的明显刮痕。
东侧吊笼坠落在附楼2层、距施工升降机中心约6米的平台上,吊笼变形严重(见图3);东侧吊笼对重落在基座上,且导轮未脱离对重导轨,其连接钢丝绳脱离顶部滑轮随吊笼落在地面;西侧吊笼停在楼层8层,对重悬挂在第30节标准节处,对重钢丝绳未脱离顶部滑轮。
现场勘验中还发现:在第40、41节标准节及倾倒的第44、45节标准节连接处各有一个螺栓无紧固螺母;第26、28、30、32、37节标准节处共有7个连接螺栓的螺母松动;顶部滑轮架底座4个连接螺栓缺2个(对角各缺1个),顶部滑轮轴的紧固螺母松动;地面西侧防护围栏门机械联锁装置缺失,东侧防护围栏门电气联锁装置失效。
建筑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报告
对“9.26”事故工作的汇报建设局:名都酒店工地现场发生的高空坠亡安全生产事故,在公司领导的亲自领导及现场指挥下,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死者家属以得到妥善安置,施工现场正在按照建设局的指导精神进行全面停工整改。
现将事故处理过程向贵局汇报如下:一、成立专项安全事故调查组9.26事故发生后我公司迅速成立了专项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的经过进行调查,公司专门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组长由经理周永福担任,副组长由鞠新国、段新建担任,成员包括杨巍、李子旭、曾陈,并对各项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分工,具体善后工作落实到人,详细对接工作如下:1、2017年9月27日死者本行平妻子及其亲属共6人来到164团,由甲方赵云涛及公司副经理段新建陪同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工作并安排死者家属的食宿。
2、慰问安抚,稳定情绪。
由甲方赵云涛及公司副经理段新建带队,接待了赶来的死者家属,在进行慰问安抚的同时安排好死者家属的食宿,并做好工程队的思想动员工作,动员其到死者家属处进行慰问,公司也落实了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确保稳定,与原籍做好对接,并安排第九师殡仪馆的殡仪车将死者遗体送归原籍。
3、多方奔走,寻找帮助。
公司领导方筹措资金物资、协调劳动力对死伤者家属的生产生活给予必要的支持,帮助死伤者家属度过难关,得到164团司法所的大力支持。
死者家属已领到76(柒拾陆万元整)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包含所有费用)4、积极协调,维护权益。
引导和帮助死者家属根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由周永福、段新建、李子旭积极的协调司法部门为死者家属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于2017年9月29日下午,召开死者家属会议,司法所工作人员结合工伤事故案件办理的程序和渠道,对死者家属如何维权进行了讲解和现场解答,有效疏导死者家属的情绪。
二、对事故发生后的深刻认识在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督的重要性。
从发生的这件事故中我们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还不够高、安全知识技能缺乏;安全责任认识还不够到位;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中安全控制措施要求还不够严格,或多或少都有些直接或间接关系。
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篇一」一、发生经过1、日期:20xx年6月日2、时间:上午6时30分3、地点:深圳xx18楼楼顶4、情况叙述:xx楼顶14号冷却塔的木质结构塔顶以及部分外壳被发现彻底烧坏。
起火原因和责任人不明。
此事已报告警署和保险公司。
出事原因待查。
二、抢修措施事故已立即向警署、消防部门和保险公司汇报,并在现场拍下照片。
目击者的口供也已记录下来。
我们已与维修承包商就此举行特别会议,安排人员进行抢修,清理现场。
会议记录参见附录一。
空调系统的正常供应和运作没有受到影响。
我们已与HVC(4)进行详细讨论,并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保安人员和楼顶巡视的管理,并决定在大楼外围以及楼顶死角处增设巡视点。
三、调查结果夜间13时至早上7时,xx一般无需使用水冷却装置,因而其相关冷却塔也不必运转。
操作员一般会关掉楼顶配电间内的配电板(见附录二的启动电路图)。
根据图中所示,正如4月21晚发生的那样,一旦把选择开关调至“关”的位置,就会使主电源接触点打开,对外的电线和设备便会断电。
我们曾怀疑事故由雷电引起,但现已排除了这一可能性,因为大楼完全受到避雷装置的保护,而避雷装置也定期接受检查和维修。
四、结论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我们的结论是,分线箱外部首先起火,继而蔓延至冷却塔的其他部位。
因而我们认为,此次事件很有可能是人为的蓄意破坏。
五、建议就短期来说,我们已决定在现有冷却塔的木质结构部分刷上防火漆加以保护。
具体的施工情况已和大楼总承包商共同商定,其他必要的工作正在安排。
在安全方面,我们同意管理部门的意见,楼顶所有出口处均应安装“detex”锁和遥控警报器。
此外,我们还认为,通向楼顶的通道应设有闭路电视机进行监视。
从长远来说,我们正在就使用ADS组合型冷却塔的可行性进行研究。
这种冷却塔和我们现有的冷却塔不同,由于塔身没有木质结构部分,因而在防火、防日晒雨淋和防菌方面效果更佳。
建筑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篇二」校园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一】校园,是我们成长的摇篮,是我们学习的乐土。
中南建设南通项目发生塔吊断裂事故 致2死6伤
中南建设南通项目发生塔吊断裂事故致2死6伤
记者从南通市安监局获悉,9月7日上午9时许,江苏南通新区中央商务区B-04地块一施工大楼塔吊在拆卸过程中发生塔身倾覆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伤
据公开资料显示,这两家公司皆为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961.SZ)旗下全资子公司。
其中,南通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装修装饰壹级、起重设备安装壹级、机
电设备安装壹级、地基基础与钢结构工程贰级资质的大型企业,是被国家外经贸部批准为境外工程承包和派遣劳务输出的许可企业。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长江路西延工程Ⅰ标段工地“12·1”高处
1 / 1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长江路西延工程Ⅰ标段工地“1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通政复[2015]6号
【发布部门】南通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5.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通市长江路西延工程Ⅰ标段工地“1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案
的批复
(通政复〔2015〕6号)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南通市长江路西延工程Ⅰ标段工地“12·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案的请示》(通安监〔2015〕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事故调查结案,现批复如下:
<。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三0分公司“2-2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The biggest asset of an enterprise is peopl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三0分公司“2?2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三0分公司22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关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三0分公司22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沪安事故调〔2014〕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事故调查报告。
请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4月25日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三0分公司226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4年2月26日9时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三0分公司在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钢厂一处厂房屋面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市安全监管局会同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并邀请市检察院组成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与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1.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三0分公司(以下简称三0公司)作为独立生产单元隶属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
南通三建,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
2.上海宝钢工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技术),经营范围包括:工业企业、建筑业、公用、交通领域设备设施的工程(含能源利用、防雷、消防设施、机电、炉窑、冶炼工程施工、混凝土预制构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承包、维修等。
江苏睿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12-2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For everyone first, for everyone later.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江苏睿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12?2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6年12月21日13时05分左右,江苏睿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拆卸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船坞内9#塔吊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73.68万元人民币。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2016年12月22日,泰州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质监局、靖江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了认真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1.江苏睿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技公司),为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塔吊拆卸工程的承包单位。
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安全监测、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的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智能化管理系统开发应用,工程管理服务。
该公司未取得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资质。
2.江苏东方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重工),经营范围:设计、制造船舶及海洋工程设备,生产舾装配套件、钢结构、新型港口机械;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15年10月2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东方重工的重整申请。
2015年12月28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靖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东方重工破产重整。
2016年2月17日,靖江市人民法院指定泰州兴瑞会计事务所、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为东方重工管理人。
2016年2月,东方重工管理人明确泰州兴瑞会计事务所总经理陈亚强为管理人团队团长。
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Word最新版)
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调查报告2021年10月6日17时许,xxxx居民小区19号楼外墙修理现场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干脆经济损失10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安徽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公安分局、住建局、人社局、总工会和xx乡政府组成的xx居民小区10.6高处坠落亡人事故联合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调查组在妥当处理善后工作以后,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白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干脆经济损失等状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详细状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和相关人员状况1.xx市龙福置地有限公司,居处:安徽省xx市xx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注册资金:贰仟万;成立日期:2021年9月1日;营业期限: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2.霍某(死者),女,汉族,47岁,1972年3月5日诞生,家住********,身份证号:342***********26。
3.姚某,男,52岁,系xx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xx居民小区18、19号楼总承包人。
20XX年10月24日该项目竣工验收。
保修期截止2021年10月24日。
4.朱某,xx工程部经理,男,57岁,家住:xx*****,身份证号码:342**********3x.联系电话139****9785二、事故经过及应急救援状况1.事故经过:2021年10月6日下午16时20分左右,xx市龙福置地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朱某支配的外墙修理工人霍某,独自一人在xx居民小区19号楼2单元打算进行外墙修理施工作业时,在没有彻底做好平安防护措施的状况下,不慎踩空,从18层楼位置坠落至2层楼的雨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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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12·2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17年12月21日17时30分许,上海臻驰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在崂山区檀香湾小区1号楼进行灯具样板安装,一名安装工人因安全索操作不当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崂山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监局牵头、金家岭街道办事处、崂山公安分局、区市政公用局、区监察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由区安监局局长矫双庆同志担任。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
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情况
(一)事故单位
名称:南通市东瑞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启东市近海镇公益村
法定代表人:沈学飞
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等
资质证书: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证书编号:D232019667。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9]063002-1。
(二)事故有关单位
1、上海臻驰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南奉公路385号3幢153车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