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2007

合集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30•【文号】发改办外资[2007]1239号•【施行日期】2007.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7]1239号)各中央管理企业: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以及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对中央管理企业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第六条,“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为使此项备案工作更为规范和便利,现正式启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央管理企业向我委报备境外投资项目,只需按要求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一式十份),并提交其中所列附件(统称备案材料)。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样式可在我委网站()下载。

三、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加盖我委办公厅印章后有效,一式十份。

其中3份留存我委,1份送申请备案的企业,其余6份送其他相关部门。

四、我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因企业申报材料不全或不实导致项目无法备案或产生其他影响的,其责任及后果由企业自负。

五、凡已备案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备案:(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二)投资项目地点发生变化;(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四)中方投资超过原备案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五)在计划建设或收购交割期内未实施。

特此通知。

附:一、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样式)二、填写说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发改办备字[ ] 号附件一: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第二栏::兹收到你单位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核,予以备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为统筹用好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一步发挥国际资本市场低成本资金在促投资、稳增长方面的积极作用,有序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管理改革,创新外债管理方式,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步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一)本通知所称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

(二)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改革创新外债管理方式,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

通过企业发行外债的备案登记和信息报送,在宏观上实现对借用外债规模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发行外债,须事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企业发行外债信息报送表,附件1)。

(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选择若干综合经济实力较强、风险防控机制完善的省份和大型银行,扩大外债规模切块管理改革试点。

根据地方和企业实际需要,国家发改委按年度一次性核定外债规模,企业可视国内外资本市场状况和项目建设需要分期分批完成发行。

二、扩大企业外债规模,支持重点领域和产业转型升级(五)根据国际资本市场动态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外债承受能力,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的原则,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发行外债实行规模控制,合理确定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引导资金投向国家鼓励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六)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鼓励资信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外债,募集资金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在境内外使用,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

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附件1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
关于(项目名称)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的请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有关规定,现将(项目名称)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表)和有关附件提交你委。

请予以核准(或备案)。

附件:(项目名称)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表)
申报单位名称或申报人姓名
(加盖单位公章或本人签名)
×年×月×日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填报指南
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申报文件格式文本是对申报文件内容和形式的一般要求,投资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格式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作适当调整。

二、申报单位和投资主体不完全一致的,应在文件中说明申报单位和投资主体之间的关系。

比如,投资主体是A、B、C,申报单位是A,则在文件中简要说明“投资主体A、B、C协商一致后由A作为申报单位”,同时附具A、B、C对此协商一致的证明材料。

又如,投资主体是中央企业A的子公司a,申报单位是A,则在文件中简要说明“投资主体a的母公司A作为申报单位”。

三、申报文件应当抄送投资主体注册地(或个人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通过网络系统抄送)。

中国发改委令第21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发改委令第21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 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四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四条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第五条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发改外资[2006]316号【发布日期】2006-02-22【生效日期】2006-02-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地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施以来,我国投资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相应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进一步明确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总的原则(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具体范围包括: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不再承担外资项目的核准职能,也不再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其免税确认书按前项规定改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办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投资[2007]11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现印发你们,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是对通用文本的详细解释和阐述。

在编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借鉴和参考通用文本及说明的有关内容。

二、企业在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

三、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为了适应各行业的具体情况,我委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通用本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和完善特定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行业本的制定,既要遵循通用本的一般要求,又要充分反映行业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通用本的内容进行适当增减。

五、此次所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文本将另行编制。

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的要求,凡需报我委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有关招标内容。

七、2007年9月1日以后报送我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均应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编写。

境外投资流程整理

境外投资流程整理

一、境外投资重要流程:(1)拟在境外投资企业旳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由外汇局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2)投资主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旳部门申请同意设置境外企业;中方投资金额在1亿美元旳, 先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 然后市向省发改局提交审批。

(3)经商务部或其授权旳部门同意后, 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购汇或汇出核准;(4)投资主体持外汇局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

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查: (环节一)办理部门也许是区或市级旳外汇管理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 或顺德区支局)(一)需提供旳资料:1.书面申请(包括拟投资项目旳资本状况、投资资金来源等)。

2.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状况表》(表七)。

3.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汇报。

4.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旳企业营业执照。

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旳上年度财务报表。

7、外汇资金来源证明, 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旳, 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旳开户同意文献和五个工作日内旳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旳, 提供境内投资者与贷款行签订旳贷款意向性文献、贷款行旳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旳, 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旳同意文献;拟以人民币购汇投资旳, 提供有关人民币账户五个工作日内旳余额对账单。

8、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旳项目, 境内投资者须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旳阐明文献、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旳旳评估汇报等证明材料。

9、对已设置境外企业增资旳, 境内投资者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设置境外企业旳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置时外汇局出具旳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或境外投资基本状况登记表、境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文献、境外企业近来一期财务报表等文献。

10、已经有境外投资旳境内投资者, 应提供上年度外汇局审核旳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汇报书, 已获得年检证书旳需提供年检证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登记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登记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外汇
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境外投资外汇
【发文字号】汇资函[2011]9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4.07
【实施日期】2011.04.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做好
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资函〔2011〕9号 2011年4月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促进境外投资发展,2011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做好境外投资的外汇登记工作,现将《通知》(见附件)转发你们。

各分局、外汇管
理部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和支局,并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时,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申请机构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准、登记或备案文件。

具体要求如下:。

境外投资流程一览

境外投资流程一览

第一部分概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境外投资项目国内审批流程包括发改委、商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三个部分;一发改委1、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针对地方企业若投资项目不属于敏感类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不涉及敏感行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2、备案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3、备案材料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原则上均在网上备案系统进行申报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通过“政务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进行访问;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需提交以下资料: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2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表附件:a.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b.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c.最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d.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e.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f.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性文件;g.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4、办理时限项目备案表和附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备案机关在受理项目备案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主体出具备案通知书;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本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5、注意事项①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2年;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②已核准、备案的项目,发生:a.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b.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c.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d.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1亿美元及以上;e.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他情形时,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二商务部门1、主管部门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其中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2、备案依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3、备案材料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并将真实性审查纸质材料报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查阅;如材料齐全,上报商务厅;商务厅对企业真实性材料审查后,对符合要求的,在系统中受理企业备案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1境外投资备案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5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6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8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4、备案时限境外投资备案表及申请资料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5、备案结果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三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由企业注册地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外汇管理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公司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之后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等手续;在前置手续发改委及商务委通过备案齐备的前提下,通常银行将在3-5天内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第二部分流程一、境外投资主要流程:1拟在境外投资企业的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外汇局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2投资主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批准设立境外企业;中方投资金额在1亿美元的,先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然后市向省发改局提交审批;3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购汇或汇出核准;4投资主体持外汇局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 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审查:步骤一办理部门可能是区或市级的外汇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佛山市中心支局,或顺德区支局一需提供的资料:1、书面申请包括拟投资项目的资本情况、投资资金来源等;2、填写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情况表表七;3、境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5、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7、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包括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批准文件和五个工作日内的余额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外汇贷款的,提供境内投资者与贷款行签订的贷款意向性文件、贷款行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拟以人民币购汇投资的,提供有关人民币账户五个工作日内的余额对账单;8、收购境外资产或股权的项目,境内投资者须提交拟收购资产或股权的说明文件、收购协议、中介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的评估报告等证明材料;9、对已设立境外企业增资的,境内投资者须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境外投资主管部门关于设立境外企业的批复以及该境外企业设立时外汇局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或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境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文件、境外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文件;10、已有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应提供上年度外汇局审核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已取得年检证书的需提供年检证书;11、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二备注:1、3—11项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2、书面申请、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情况表及3-11项复印件资料一式两份,并且单面打印;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步骤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3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4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5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2.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1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2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4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5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6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四、新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步骤三:办理机关可能是区或市的外汇管理机构;一需提供的资料:1、书面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审批情况等;2、填写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表八;3、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核准的批复法规规定免除该项审查的除外;4、非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及批复文件;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6、境外投资企业的章程、合同;7、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8、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的,提供投资所用实物、无形资产等的清单及其价格资料;9、境外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证书须在境外投资项目正式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提供;10、境外投资企业账户开立情况,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须在境外投资项目正式注册成立后60个工作日内提供;11、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和中方外汇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金融、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应提供国家发改委对该项投资的批复;12、金融类的境外投资应提供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批准文件;13、援外项目不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直接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办理时另需提供:商务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使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的项目应提供商务部授权部门的借款批复;使用援外优惠外汇贷款的项目应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协议;涉及购汇的,提供项目的用汇清单;二备注:1、3—13项验原件留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2、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需提交两份,并按要求由法人代表亲笔签名;附件1: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一、项目名称二、投资方情况一主要投资方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全称、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状况,主要股东情况;二主要投资方基本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近三年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国内外销售情况,企业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三主要投资方相关实力和优势分析,在国内外投资类似项目简要情况;四其他投资方简要情况:包括注册地、注册资本、企业性质、主要业务规模和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等方面情况;三、必要性分析一投资目的:项目相关行业国内外情况,例如产品国内外供求情况及预测、产品进口情况及预测、行业未来发展等;说明项目对各投资方的必要性和意义,包括项目与投资方国内项目的关系、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关系等;二社会意义:包括与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的关系,与我国境外投资战略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的关系等;四、项目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一项目背景:包括投资方介入前项目基本情况,外方合作者基本情况,投资方如何介入项目,投资方对外考察、尽职调查、与外方谈判、其他竞争投资者等情况,与所在国家和当地政府沟通情况等;二投资环境情况:包括所在国家及当地政治、经济情况,与项目有关的税收、外汇、进出口、外资利用、资源开发、行业准入、环境保护、劳工等法律法规情况,当地相关行业及市场状况;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所在国家有关资源的储量、品质、勘探、开采情况;三项目的外部意见及影响:包括所在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当地社区的意见,项目对所在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五、项目内容建设类项目一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进度安排、技术方案、建设方案、需要建设的配套设施等;涉及资源开发的,还应说明可开发资源量、品位、中方可获权益资源量及开发方案等;二主要产品及目标市场:包括项目主要产品及规模,产品目标市场及销售方案;三相关配套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道路、铁路、港口、能源供应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及安排,项目土地情况及安排,项目满足当地环保要求措施,项目在劳动力供应和安全方面的安排和措施,加工类项目应说明项目原料来源的情况;四财务效益指标:包括项目总销售收入、利润、投资回收期、内部收益率等财务预测指标,以及中方投资回收期及回报率等预测指标;并购类项目一被收购对象情况:股权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企业全称中英文、主要经营范围、注册地、注册资本、生产情况、经营情况及资产与负债等财务状况,股权结构、上市情况及最新股市表现、主要股东简况,被收购企业及其产品、技术在同行业所处地位、发展状况等;资产收购类项目应包括被收购资产构成,专业中介机构确定的评估价,资产所有者基本情况等;二收购方案:包括收购标的,收购价格说明定价方法及主要参数,实施主体,交易方式,收购进度安排、对其他竞争者的应对设想等;注:并购类项目同时包括投资建设方面内容的,还应说明建设类项目所要求的各项内容,并说明项目综合财务效益指标;六、项目合作及资金情况一项目合作方案:包括项目各方股比,出资形式,合作方式,收入和利润分配,产品分配,其他合作内容;二项目资金运用: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类项目的前期费用中介费、勘探费等、工程建设资金及其使用构成、流动资金的使用等,并购类项目的收购前期费用、收购资金及其使用构成,中方投资额及其使用构成等;三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资本金及各方出资,银行贷款及其他社会融资的构成与来源,项目用汇金额及来源等;七、项目风险分析分析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并提出防范风险的相关措施:国别风险,法律及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建设风险,外汇风险,环保风险,矿权及资源量风险,劳工风险,项目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股权收购类项目还应分析企业运营风险;八、其他事项一项目是否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二实施项目的下一步工作计划;九、附件目录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第十七条要求随项目申请报告提供的有关文件;二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境外投资发改委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境外投资发改委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Efforts may not be able to succeed, but giving up is definitely a failur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境外投资发改委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导读:备案类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项目备案申请表(全省统一格式)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国有句古话,“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在经济发展方面,也会有法律条文对经济活动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投资行业,也有相应的明文规定来规范市场。

而对于投资项目需要进行备案,那么,境外投资发改委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今天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需要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文件中都有详细说明。

第19号令指的是内资企业,第22号令指的是外资企业。

同时,各省也根据各省的实际同样出台了核准、备案暂行办法。

我现在根据江苏省的文件说明一下各类项目审批时所需提供的资料:备案类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项目备案申请表(全省统一格式)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类项目(一)内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二)外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2、外方投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7、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审批类项目分三步走:第一步,《项目建议书》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3、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建议书》的批文;4、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第三步,《初步设计》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4、专家论证纪要;5、工程预决算、施工图及概算等针对于投资方主体的不一样,需要提交的资料也略有差别。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格式文本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格式文本

附件5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格式文本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发改办备[ ]第号(申报单位名称):
报来《关于(项目名称)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文号或日期)收悉。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对(项目名称)项目(具体情况见背页)予以备案,项目代码:。

本通知书有效期2年。

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规定需要履行变更、延期等手续的,请及时向我委提出;发生重大不利情况的,请按规定向我委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项目完成的,请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如对本通知书持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年×月×日
注:备案通知书主送单位一般是申报单位;抄送单位一般包括项目各投资主体,商务、外汇、海关等有关部门,各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其他需要抄送的单位。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16•【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家发展改革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2012年8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通过为其境外企业或机构提供融资或担保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指中方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对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境外投资项目分为资源开发类和非资源开发类项目,其中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原油、天然气、矿产等资源开发的项目,其余为非资源开发类项目,其中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按照资源开发类项目管理权限执行,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地铁和轻轨等。

第二章核准机关及权限第六条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及交通基础设施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七条前往敏感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动乱等国家和地区;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其他敏感行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收悉函。

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四、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四)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五、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境外投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如20个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单位。

六、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主体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但未报送而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纠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
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
【法规类别】境外投资外汇
【发文字号】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6.22
【实施日期】2014.06.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
(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便利化,我委开发建设了“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自即日起启动运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通过备案系统进行申报。

二、备案系统部署在互联网上,可通
1 /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外资[2010]914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5.04
【实施日期】2010.05.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现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核准权限。

原由我委核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4年4月8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
准证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4.10.10
•【文号】
•【施行日期】2004.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通知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现将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证书》是国内企业境外投资已经国家对外投资主管部门最终核准的书面凭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二、为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商务部实行批准证书网上发放,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向本地方企业代发《批准证书》。

《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国内企业凭《批准证书》办理外汇、银行、海关、外事等境外投资相关事宜。

四、《批准证书》中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企业应及时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持原《批准证书》换领新的《批准证书》。

五、《批准证书》于2004年11月1日起启用,样本附后。

特此通知
商务部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请看下面: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 20 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京发改[2007]804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的通知(京发改[2007]804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做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1号令)制定了《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以下简称“示范大纲”)。

现将示范大纲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我国境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通过新设、购并、参股、再投资等方式,直接或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国(境)外企业或资产,以获得所有权、收益权、经营管理权等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做好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提高我市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层次与水平。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项目,及中方投资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上述限额以上境外投资项目须按照示范大纲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本市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限额以下项目参照示范大纲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重点说明投资方情况、项目投资背景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内容和投资方案、项目资金预算和筹措情况,以及项目风险分析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的通知-汇发[2007]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的通知-汇发[2007]4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的通知(汇发[2007]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适应我国境外投资发展的需要,简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下放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权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统一授权由项目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审核外汇资金来源,不再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二、对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各分局在按相关规定对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核准后,应同时将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备案。

三、凡涉及对蒙古国采矿、能源开发的境外投资项目,各分局在审查以及核准其外汇资金来源时,应当首先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文件。

四、各分局在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对外投资政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程》(2005版)的规定要求,加强对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审核,并注意加强对所辖支局的指导和监督,防止企业以境外投资的名义进行资金外逃或违规进行“返程投资”,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于重大或敏感的对外投资项目,各分局应当主动、及时地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沟通情况,反馈有关信息,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协调开展工作。

五、各分局应当与所在地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改办外资[2007]123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通知
各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以及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要求,为进一步简化对中央管理企业限额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第六条,“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为使此项备案工作更为规范和便利,现正式启用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央管理企业向我委报备境外投资项目,只需按要求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一式十份),并提交其中所列附件(统称备案材料)。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样式可在我委网站()下载。

三、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加盖我委办公厅印章后有效,一式十份。

其中3份留存我委,1份送申请备案的企业,其余6份送其他相关部门。

四、我委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因企业申报材料不全或不实导致项目无法备案或产生其他影响的,其责任及后果由企业自负。

五、凡已备案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备案: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投资项目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备案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五)在计划建设或收购交割期内未实施。

特此通知。

附:一、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样式)
二、填写说明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第一栏:

兹收到你单位关于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材料,经审核,予以备案。

此证明经备案审核机关盖章生效。

备注:
年月日
附件二:
填写说明:
1、《境外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第一栏由申报备案单位(仅限于中央管理企业)填写,第二栏由我委填写。

2、“投资项目名称”,至少需包含投资的国别、方式(独资、合资、收购、参股等)、行业等信息。

3、“投资主体名称”,是指负责直接对项目投入资本金的股东方名称。

4、“投资项目地点”,需写明项目建设的具体地址或被收购公司总部所在地址,若为资源开发项目,则填写矿区的地理位置。

5、“项目公司情况”,填写在境外注册的负责操作该项目的公司名称、注册地和注册资金。

6、“投资规模”,需填写美元数额,若以其他币种投资,需折合为美元并在括号中注明折合汇率。

7、“产品、市场、生产规模及主要财务指标”。

其中“主要产品、市场”需写明项目所生产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往哪些国家,若投资运输或其他基础设施,则填写该设施名称,如原油管道、公路、商务中心等。

“年生产规模”,若为新建项目则填写计划建设规模;若为并购或参股类项目,填写所收购资产或企业当前生产规模;若投资运输或其他基础设施,则填写其长度、运量、面积或其他可说明项目规模的量化指标。

“主要财务指标”可填写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等。

8、“资源情况”,仅限于资源类投资项目填写,要求填入资源的预测资源量、储量和剩余开采储量。

若为林木资源,可填写木材蓄积量、面积等数据。

9、“投资资金结构(中方)”,只需说明中方的资金来源。

以现金出资部分,需写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数额;币种则填企业出资的币种。

例如,企业以人民币出资申请购汇或申请银行人民币贷款,则填写的数量单位为元人民币;若以自有外汇出资或申请银行外汇贷款,则填写的数量单位为相应的外币单位。

在“其中以人民币申请购汇金额”中,填写该项目需申请购汇出境的规模。

若在国内采购设备或以自有设备投资,按设备采购预计价格和旧设备评估价填写。

这些数值仅作为企业申报备案的金额,可给予财政、税收、外汇等优惠政策的数额由相关主管部门另行依法核定。

10、“附件”中所列的前两款为必须提交的文件,若企业还提交了其他关键性文件,可将该文件的名称填在“其他”款。

11、“申报备案单位盖章”处,必须加盖申报备案单位的公司印章。

12、第二栏“备注”处,备案单位可填入其认为需特别提请项目单位注意的事项。

13、请各企业认真填报备案证明。

我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若认为其中存在不详实之处,将与备案单位在证明中填写的联系人进行联系核实。

14、备案证明原则上不设定密级,我委确认备案后即在网上公开项目及申报单位名称(不公布其他项目具体信息)和备案证明文号。

如果备案单位认为该项目信息需要保密,可在报送的备案证明右上角增加“秘密”、“机密”等密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