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发改委文件(发改投资[2007]1169号)---通用文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现印发你们,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是对通用文本的详细解释和阐述。
在编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借鉴和参考通用文本及说明的有关内容。
二、企业在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
三、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为了适应各行业的具体情况,我委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通用本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和完善特定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行业本的制定,既要遵循通用本的一般要求,又要充分反映行业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通用本的内容进行适当增减。
五、此次所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文本将另行编制。
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的要求,凡需报我委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有关招标内容。
七、2007年9月1日以后报送我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均应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编写。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委):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主题词:工程监理收费通知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
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发包人和建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由于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节省投资,缩短工期,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奖励监理人。
京发改[2006]66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04-30京发改〔2006〕664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四月三十日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一、为贯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条件与标准(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11月1日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2020年9月11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为确保会议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把实施好宏观政策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提高宏观政策实施的时效性和精准性(一)研究将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实施中的好做法制度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提供支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措施:1.及时总结财政资金直达基层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优化完善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功能,督促各地区加强直达资金日常监控,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财政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2.简化税费优惠政策适用程序,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甄别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项目〔2010〕434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级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及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现随文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实施方案是指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的项目招标方案,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招标内容和《办法》确定的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等。
三、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有企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使用以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以及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备案项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委员会(简称国家发展委)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全国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国家发展委办公厅印发了相关指导意见。
以下是该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一、审批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创新思维。
各部门要注重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创新审批方式和机制,加强项目审批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衔接,推动审批效果与发展成果相协调。
二、审批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审批事项的在线化办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审批流程的透明化、规范化和可追溯性。
同时,要加强技术支撑,提高智能化审批的水平。
三、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
各部门要对审批流程进行全面梳理,找出存在的瓶颈和问题,引入并推广“一网通办”等便民服务措施,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同时,要加强协同办公,减少重复审批。
四、加强监督和问责,确保审批公正。
各部门要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反馈机制,及时纠正和改正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
对于违规行为和不作为的,要严肃追责。
五、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
各部门要加强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同时,要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不断壮大审批队伍。
六、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
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委的审批工作,加强与国家发展委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七、深化创新,推动审批制度。
各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审批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审批成本,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和项目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以上是国家发展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这些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切实贯彻执行,确保指导意见落地生效。
委项目建设审批流程
委项目建设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审批流程是指在进行各类项目建设时,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和流程,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行性。
在中国,项目建设审批流程一般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环节。
下面将对这些审批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是项目建设审批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项目立项需要提交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地点等基本信息。
立项审批主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地方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
其次是可行性研究。
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和评估,包括市场分析、技术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等方面。
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是环境影响评价。
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需要经过环保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接下来是土地使用。
项目建设需要用地,需要进行土地使用审批。
土地使用审批需要经过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然后是规划许可。
项目建设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要求,需要进行规划许可审批。
规划许可需要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再之后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项目建设需要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要求,需要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需要经过建设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最后是施工许可。
项目建设需要进行施工,需要进行施工许可审批。
施工许可需要经过建设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以上就是项目建设审批流程的主要环节。
在实际操作中,各个环节可能还会有一些细节和衔接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项目建设审批流程的完善和规范,有利于提高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政府投资及银行贷款项目
综合化、多元化决策模式
第三,决策依据多样化
• 土地合理利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 目目录(2006年本)》(国土资发[2006]296号),200612月12日,国 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 27 号)2004年11月1日--依据占 用土地面积标准确定的分级管理权限 • 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 部,部令第5号),2009年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目录、依据项目环境影响程度划分的各级 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与投资管理的管理权限保持一致
项目管理程序和申报流程
不同性质的项目执行不同的管理程序和申报流程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
①
②
③ ④ ⑤
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建议书审批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规划选址、用 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并 附相关审批文件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 建设主管部门--开工许可
综合化、多元化决策模式
第二,明确产业政策对投资项目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 《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 [2005]40号),2005年12月2日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署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发改办产业[2006]596号),2006年3月22日;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令 第57号),2007年7月31日 • 《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一)、(二)、(三)》(2004年7 月、2005年10月、2007年1月),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 •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 9号令),201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投资[2007]11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现印发你们,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是对通用文本的详细解释和阐述。
在编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借鉴和参考通用文本及说明的有关内容。
二、企业在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
三、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为了适应各行业的具体情况,我委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通用本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和完善特定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行业本的制定,既要遵循通用本的一般要求,又要充分反映行业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通用本的内容进行适当增减。
五、此次所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文本将另行编制。
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的要求,凡需报我委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有关招标内容。
七、2007年9月1日以后报送我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均应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编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指导企业做好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写工作,规范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特编写“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现印发你们,供有关方面借鉴和参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对项目申请报告编写内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是对通用文本的详细解释和阐述。
在编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借鉴和参考通用文本及说明的有关内容。
二、企业在编写具体项目的申请报告时,可根据拟建项目的实际情况,对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如果拟建项目不涉及其中有关内容,可以在说明情况后,不进行相关分析。
三、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时,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为了适应各行业的具体情况,我委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通用本的基础上,逐步制定和完善特定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行业本的制定,既要遵循通用本的一般要求,又要充分反映行业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通用本的内容进行适当增减。
五、此次所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包括外商投资项目。
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的文本将另行编制。
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的要求,凡需报我委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有关招标内容。
七、2007年9月1日以后报送我委的项目申请报告,原则上均应按本通知的要求进行编写。
模拟考试(综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第六次) (3)
模拟考试(综合+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第六次)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50分)1.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单选题] *A.土地所有权B.土地承包权C.土地经营权(正确答案)D.土地使用权答案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二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2.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单选题] *A.书面B.口头C.数据电文(正确答案)D.电话答案解析:《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日。
[单选题] * A.30(正确答案)B.20C.10D.15答案解析:《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十二条: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单选题] *A.公共管理B.集中交易C.集中监督D.公共服务(正确答案)答案解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通知发改投资 [2006]1325 号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印发给你们,请在开展投资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时借鉴和使用,并将使用中的问题和建议随时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和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1993 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和参数的通知》(计投资 [1993]530 号)所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和《中外合资经营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等文件停止使用。
附件:一、《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二、《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略)三、《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七月三日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引导和促进各类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投资结构,减少和规避投资风险,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在项目初步方案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拟建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为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经济方面的依据。
第五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也称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评价(也称经济分析)。
招投标法规汇编
发布部门
序号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1
2002.06.29
名称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2003.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指导意见》的 通知
行委等九部委 发改委等七部委 发改委等七部委 发改委等八部委 计委等七部委 计委等七部委
自从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各部委、各省都陆续出台了大量有关招标投标的法规及政策性文 件,我国工程领域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在此,我们选编了一些比较重要、常用的招投标法规,以方便各位用户查找之 用。由于时间和能力的原因,疏漏、错误在所难免,请不吝指正。 --编者
招 标 投 标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汇 编
类型 法律
2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发改委(计委) 16 17 18 19 20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21 22 23 住建部(原建设部) 24 25 26 27 28 29 交通部 30 31 32 33 34 铁道部 水利部 35 36 37 商务部 38 39 (原)经贸委 40
2004.07.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2000.05.03 《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2008.05.01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2005.03.01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004.08.0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2003.08.01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05.0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1.07.05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05.11.01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04.08.13
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
中治工发【 O】号 2 93 O
根 据 中共 中央 办公 厅 、 国务 院 办公 厅 《 于 关 监会 、国土资 源部 、财政部 )
开展 工程建设 领域 突 出 问题 专项 治理工作 的意
2 、科学合理确定项 目建设规模 ,严格执行有
见》 ( 中办发[ o]7 )、 《 2 92号 0 工程建设领域突出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 国有资金项 目为重点 ,用 2 年左右的时间 ,对20年 以来规模 以上的投资项 08 目进行全面排查 。坚持标本兼治 、重在治本 的原 则 ,坚持集 中治理与加强 日常监管相结合 ,着重
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
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 )
3 、在 审 批 ( 准 )项 目时 加 强 节 能评 估 审 核
(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 )
任追究提供法律依据。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6 、积极推动 《 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条例 》的起草工作 ,争取在2 1年上报 国务 院。 00
该 条例 将 进 一 步规 范企 业 投 资 项 目核 准 和备 案 行 为 ,设 定 对 违 法行 为 的行 政 处 罚 种类 和措 施 ,推 动我 国企业 投 资项 目管 理 制 度 改革 ,进 一 步 贯 彻
改革 委 、环境保 护部 、住房城 乡建 设部 )
1 、加强项 目 建设程序的监管。严格执行投资 项 目审批 、核 准 、备案 管理程 序 ,规 范项 目决 策 。根 据 《 国务 院关 于投资体 制改 革 的决 定 》
( 国发[ 0] 2 4 ,以下简称 《 0 2 投资体制 改革决 定 》 )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严格执行项 及 目审批 、核准 、备 案等规 定 ,按 照 国家产 业政 策 、发展建设规划 、市场准入标准 、土地使用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16•【文号】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完善我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提升咨询评估质量,我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4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评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5.25•【文号】发改投资[2005]907号•【施行日期】200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90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当前,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因部门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导致概算超支的现象较为突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改进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项目管理,解决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概算超支等问题,我委决定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项目概算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是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方面。
管好、用好中央党政机关建设投资,有效控制项目概算和工程质量,是党政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责任。
当前,全党正在开展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是坚持“两个务必”,保持艰苦奋斗精神的具体体现。
中央党政机关在建设项目管理和概算控制上应成为所有建设项目的榜样和典范。
针对当前中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特别是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存在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并导致建设项目概算超支等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央党政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和概算控制。
二、加强对工程设计的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文件是建设项目开展工作的主要依据。
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必须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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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
通知
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
各司、局、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有关招标内容的核准工作,特制定《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经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告投资司、法规司。
附件:《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七日附件:
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00年5月3日印发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规定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
根据这一总体要求,我委于2001年6月18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国家计委9号令),进一步明确了招标内容核准的范围、程序以及部门职能分工。
几年来,各司局对此比较重视,执行的效果总体是好的。
随着《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颁布实施,招标内容的核准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一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只原则性地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属于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范围,目前需要进一步区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继续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改为核准制或备案制,这样,对招标内容的核准就需要根据管理方式的改变相应调整;二是需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需要核准招标内容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三是原国家计委9号令中没有对我委内部司局核准招标内容时的职责分工、方式和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目
前很有必要予以细化。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投资监管和调控水平,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委审批(核准)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内容核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责分工原则
按照职责分工,谁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谁负责对项目招标内容进行核准。
(一)投资司负责全委招标内容核准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投资司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二)其他有关司局负责本司局审批、核准项目招标内容的核准。
(三)法规司负责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政策、规章的制定。
(四)稽察办负责招标内容执行情况的稽察,并将稽察情况通报投资司、法规司和其他有关司局。
(五)有关司局在办理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和技改项目采购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书时,应对已核准项目的招标内容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二、核准招标内容的项目范围
(一)我委审批或者我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
(二)向我委申请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
(三)我委核准或者我委初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的国家重点项目,具体包括:
1、能源项目:(1)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水电项目;
(2)抽水蓄能电站;(3)火电站;(4)核电站;(5)33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6)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7)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8)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的新气田项目;(9)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10)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11)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
2、交通运输项目:(1)跨省(区、市)或100公里以上铁路项目;(2)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3)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桥梁、隧道项目;(4)煤炭、矿石和油气专用泊位的新建港区及年吞吐能力200万吨以上港口项目;(5)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6)新建机场项目;(7)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扩建机场项目;(8)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9)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
3、邮电通信项目:(1)国内干线传输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2)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
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
4、水利项目:(1)大中型水库及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2)需要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5、城市设施项目:(1)城市快速轨道交通;(2)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以上城市供水项目;(3)跨越大江大河、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6、公用事业项目:(1)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3)F1赛车场;(4)大型主题公园。
7、经国家批准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项目。
三、核准招标内容的方式
(一)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所列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含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
(二)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所列项目中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地方政府审批部门在审批项目时核准相关招标内容;向我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核准的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复核招标内容。
(三)本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所列项目中企业投资项目,向我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我委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
(四)本意见第二条第(三)项所列项目,向我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附招标内容,我委在核准或者初核项目申请报告时核准招标内容。
(五)向我委申请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或者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申请额不足500万人民币的,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不须附招标内容,我委也不核准招标内容;但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六)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建设项目报送招标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四、招标内容应包括的事项
招标内容应包括: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
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规定报告书面材料。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五、核准招标内容的程序
(一)各有关司局审批、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按规定会签其他有关司局的,有关司局会签时应一并对相关招标内容提出会签意见。
(二)招标内容核准后,对招标内容的核准意见应包含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中,具体内容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确定。
(三)有关司局核准招标内容后,应将包括招标内容核准意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抄送投资司和稽察办(各一式五份)。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对招标内容提出变更的,应向原核准招标内容的司局重新办理有关招标内容核准手续。
六、本意见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