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正文:----------------------------------------------------------------------------------------------------------------------------------------------------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国机编[1988]7号1988年7月22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88年7月7日下午,李鹏同志主持召开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了《民政部“三定”方案》,现予印发。
民政部“三定”方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民政部,并要求转变职能,对现有机构进行改革。
民政部作为国务院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任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政权建设的一部分,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和行政管理的一部分。
目前承担的工作有:城乡基层政权建设,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建设,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农村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工作,社会福利生产,假肢科研与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探索,行政区划,边界争议调处,社团登记管理,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地名管理,印支难民接收安置,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指导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等20项。
民政工作任务庞杂,具有多元性、群众性和社会性。
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加强宏观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为重点,理顺关系,合理设置机构,建立科学的行政管理体制。
(1)强化宏观管理。
分析现有职能,民政部机构设置的主要问题是宏观管理的职能不完备,有些工作领域(特别是社会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领域)相当薄弱。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方向,通过调整充实机构,理顺内部关系,切实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实现职能转变。
具体内容是:强化基层政权建设的宏观管理,推进基层民主化建设,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巩固国家政权的基础;强化优抚安置工作的宏观管理,发展新型的军民、军政关系;强化福利事业、福利生产、农村基层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雏型,保护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强化行政区划、边界纠纷、婚姻、社团等方面的宏观管理,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安定团结。
民政部转发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民办字[1988]26号
民政部转发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转发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民办字[1988]26号1988年8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民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已经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国务院对民政部的机构改革十分重视。
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在第二次会议纪要中指出:“民政部是国务院负责社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任务庞杂,具有多元性和社会性,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职能需要加强。
同意新增几个司级机构,适当增加编制。
”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在汇报提纲中也指出:民政部所承担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是在这次机构改革中要加强的政府职能。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民政部的职能也要相应加强,主要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加强优抚安置工作,搞好为军队的综合服务,加强社会福利工作等。
新增加的职能有,包括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承担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加强婚姻管理,以及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等。
”根据上述精神,民政部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机构定为14个司厅(不含机关党委、监察、审计、老干部服务),编制定为550人。
为了便于你们了解民政部机构改革的情况,现将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民政部三定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你们今后在制定“三定”方案时参考。
附: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民政部“三定”方案的意见。
(略) ——结束——。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行政处罚权交由”的规范阐释——基于《行政处罚法》第24条第1款之展开
“行政处罚权交由”的规范阐释
意见》),呈现出三大基本面向,影响着未来改革的深入方向,并预示着法律规范亟待完善的内容。 1. 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⑧ 《实施意见》正式提出“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的发展方向,强调将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
则,把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审批服务执法等权限赋予乡镇和街道,并由省政府统 一制定赋权清单,依法明确乡镇和街道执法主体地位。法律规定的县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权限需要赋予 乡镇和街道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由此可见,委托、交办、协助执法及联合执法等模式虽然符合法定 程序与要求,却只是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权宜之计,与改革的目标仍有一定的距离。唯有通过调整执法权 配置,将行政权力和责任具体落实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才能摆脱基层治理中的多方掣肘。
⑧ 在此,“乡镇和街道”特指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⑨ 参见金国坤《: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与〈行政处罚法〉的修改》,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 年第 2 期。 ⑩ 参见莫于川等《:行政执法新思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第 92 页。 ⑪ 参见应松年、张晓莹《:〈行政处罚法〉二十四年:回望与前瞻》,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 年第 5 期。 ⑫ 参见卢护锋《:行政执法权重心下移的制度逻辑及其理论展开》,载《行政法学研究》2020 年第 5 期。 ⑬ 参见叶必丰《:执法权下沉到底的法律回应》,载《法学评论》2021 年第 3 期。
(一)以乡镇扩权为原点的地方自主性探索 广东省于 2000 年便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意见的通知》,确定了 300 个左右的 中心镇,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完善镇级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同时对中心镇下放部分 行政审批权限。随后,江苏、福建、湖南、山东等地陆续开展了有关事权下沉基层的试点与改革。⑤在此过程 中,各地采取乡镇(街道)协助执法、设立县级政府部门派驻机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交办途径、基层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委托放权及授权明确乡镇(街道)独立执法主体等多种方式,实现执法重心的下移。 不难发现,唯有授权方式直接赋予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实现了执法重心的完全 下移;其余模式只是通过县级职能部门与乡镇(街道)联动,实现执法重心的部分下移(倾斜)。 在执法重心向乡镇(街道)部分倾斜的模式中,县级部门仍可通过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指标、考 核验收等内部管理方式,将工作责任转嫁乡镇(街道)承担。在压力型体制的层层传导下,处于国家治理末 梢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只得忍受自上而下的政治压力与行政压力,⑥基层“责大权小”的局面并未得 到有效的缓解。为此,党中央积极推动简约高效基层管理体制的构建,依法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执 法主体地位,着力化解“条块矛盾”。 (二)以执法体制优化为落脚点的中央统筹性规划 在各地已充分开展试验的基础上,国家开始自上而下地推进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⑦随着城镇化水 平的不断提高与城乡统筹发展的加快实现,基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正在不断细化与深化。2019 年初出台 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8.02•【文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8月2日)《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2011-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1.指导思想。
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社会事业的需要,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人才保障。
2.基本原则。
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分类推进,充分体现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特点;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3.目标任务。
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文本分析及思考
征召大学生参军是我国推进国防和军事现代化的重要战略,是发挥军队育人特色、实现军地融合发展的关键举措,是助力青年成长成才的有效途径。
2001年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拉开了大学生入伍的序幕。
“当兵热不热,关键看政策”。
[1]为鼓励大学生踊跃入伍,国家出台多项政策。
“军队的基础在士兵,士兵的源头在征兵,征兵的核心在政策,政策的关键在落实。
”[2]“政策是过程,也是产品,是文本,也是话语”。
[3]政策是“从文本上来干预实践”。
[4]“文本分析尤其对官方文件的分析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有着独特的地位”。
[5]本文对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展开分析,梳理历史发展脉络,明晰政策内容机理,认识大学生入伍的价值、特点、模式和措施,考察其效果及困境,为进一步发挥大学生入伍政策的法理作用和实践效力奠定基础。
一、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的发展脉络(一)发展阶段“政策文本是政策过程的历史沉淀物,作为一种稳定性的制度表现形式,推动着政策的变迁”。
[6]“在人民军队发展史上,曾有三次知识分子或学生大规模应征入伍”。
[7]延安时期(1937年—1942年)、建国后不久的一段时期、20世纪80年代初。
加上2001年以来这次,共有四次。
下文从试点、全面实施、调整创新三个阶段,分析2001年以来大学生入伍政策的发展变化。
试点阶段(2001—2004年)。
2001年我国在部分高校试点征集在校大学生参军,拉开了大学生入伍的序幕。
2001年修订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文本分析及思考李彩彦(昆明学院学前与特殊教育学院,云南昆明650214)摘要:2001年以来我国大学生入伍政策经历试点、全面实施、调整创新三个阶段.本文采用文本分析法,对政策的数量、颁布时间、类型、权威部门做定量分析.采用内容分析法,综合考察大学生入伍政策为什么实施、由谁实施、对谁实施、怎么实施.分别用法律规范的假设、处理和制裁三个要件以及政策规范的目标、对象和措施三个要素分析发现,大学生入伍政策存在法理模糊,价值偏离,对象不全,路径分散,长效机制式微等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中央编办中国残联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不断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1.继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已经“普九”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其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未“普九”地区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内容,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左右。
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具备条件的地市要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拓宽专业设置,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28•【文号】国办发〔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9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推行政府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一)工作目标。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以清单形式列明试点部门的行政权责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等,推进行政权责依法公开,强化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权力真空和监管缺失,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要把加强党的领导、依法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作为试点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过开展试点,为全面推进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探索经验。
(二)试点范围。
根据部门职责特点,确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证监会开展试点。
未列入试点范围的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先行做好本部门权责事项梳理,为下一步开展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做好准备。
二、试点任务(三)全面梳理部门现有权责事项。
各试点部门可将权力和责任事项结合起来,并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对行政权责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可根据实际履职情况,将规划制定等宏观管理职责及标准拟订等权责事项一并进行梳理分类汇总。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京开幕
News新闻资讯·要闻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召开3月1日,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五次会议,总结2017年新型城镇化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央编办、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统计局相关负责同志参会并作发言。
会议指出,去年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行动方案》确定的2017年任务基本完成。
与此同时,也存在市民化激励机制仍不健全、城镇格局还不完善、城市发展质量不够高、城乡融合发展推进缓慢、城镇化建设资金保障不足等问题。
会议强调,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做好今年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部署,聚焦城乡关系重塑、做到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两手抓,聚焦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聚焦提升整体协同性、提高城市群发展质量,聚焦补好软硬短板、提升城市发展质量,聚焦完善体制机制、推动城乡融合发展,聚焦激发市场活力、深化城镇化关键制度改革,全面推动5大领域20项重点任务如期完成,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实现在新起点上取得新突破。
会议要求,各部门要按照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强化上下协同协作,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坚定信心、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努力开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新局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京开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3月5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开幕。
开幕会有四项议程: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查计划报告、审查预算报告、听取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
新华社北京3月28日电(授权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抓好改革实施。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事关重大,任务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用3至5年时间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快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施《方案》任务分工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2013年完成的任务(共29项)(一)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3年3月14日已完成企业注册登记)(二)制定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铁路局“三定”规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指导意见。
(中央编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分别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
2013年3月底前完成)(三)制定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国家能源局“三定”规定。
(中央编办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
2013年4月底前完成)(四)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等。
(中央编办负责。
2013年4月底前完成)(五)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项目,防止边减边增,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因特殊需要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查论证。
(法制办会同中央编办负责。
2013年4月底前提出并执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具体措施)(六)制定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规定。
(中央编办负责,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
2013年5月底前完成)(七)制定印发机构改革中涉及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部门的职责调整通知。
(中央编办负责。
2013年6月底前完成)(八)减少和下放一批投资审批事项。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问答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问答1、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有哪些?答: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简而言之,就是除第一产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为什么要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答:五年开展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家为全面详细了解我国二、三产业发展状况而统一组织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为摸清“家底”、掌握国情国力而采取的有效方法。
通过普查得到的客观、真实反映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全貌的信息,能够为国家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翔实的参考依据。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3、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在时间上是怎么安排的?答: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2012年作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筹备阶段,主要是研究全国经济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2013年为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组建国家及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普查综合试点,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选调普查人员并进行培训,做好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14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15年为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4、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内容是什么?答: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5、如何确保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顺利实施?答:经济普查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除第一产业外的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普查对象6000多万个,其中,各类单位1000多万个,个体经营户约5000万个。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等关于同意深圳市等80个城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等关于同意深圳市等80个城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审计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12•【文号】发改高技[2014]1274号•【施行日期】2014.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同意深圳市等80个城市建设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274号)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号)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关于信息惠民工程的任务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46号),为加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普惠程度,推动城市各政务部门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探索信息化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机制新模式,并为全面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积累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研究决定,将深圳市等80个城市列为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原则同意80个城市报送的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工作方案。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试点城市要围绕解决民生领域管理服务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制约因素,以解决当前体制机制和传统环境下民生服务的突出难题为核心,改变以往技术导向、项目驱动的信息化建设模式,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创新。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
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全文如下。
行业协会商会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迅速,在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加强行业自律、创新社会治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一些行业协会商会还存在政会不分、管办一体、治理结构不健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创新发展不足、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有关精神和工作部署,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理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加强综合监管和党建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创新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中的独特优势和应有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
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改革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建立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
坚持法制化、非营利原则。
加快行业协会商会法律制度建设,明确脱钩后的法律地位,实现依法规范运行。
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各级政府要明确权力边界,实现权力责任统一、服务监管并重。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等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等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06.05.29•【文号】教学[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高等教育正文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编办,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工商行政管理局、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委: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413万人,比上年增加75万人。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改变当前基层面貌、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是党和政府关心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
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政府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调控力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14•【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64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破解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了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加快推进强制执行立法,完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综合运用执行强制措施,加大拒执罪打击力度”“强化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行”等具体建议,切合实际,针对性强,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等具有很强的启发意义。
一、关于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的建议您在建议中提出应加强各部门联动,增强强制执行的针对性。
同时,在今年开展的执行巡查期间,在与您面对面沟通交流中,您进一步提出“解决执行难并不是法院一家的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支持,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
这些意见建议,切中执行工作要害,十分深刻。
执行难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仅靠法院一家是无法完全解决的。
要解决执行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构建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法委协调、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中强调,要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帮助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全国各地法院高度重视、全面推进执行联动机制建设。
例如,河北省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工作;湖北省委政法委成立全省“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解决执行难的文件;四川省提出建立“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将基本解决执行难纳入依法治省考核指标体系;江西省将执行工作嵌入综治网格化管理系统;北京市首次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两办”名义下发关于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红头文件;广东、甘肃、安徽等地由省委或人大出台支持解决执行难的规范性文件,等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9•【文号】国办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出台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等政策措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但总的看,养老服务市场活力尚未充分激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有效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养老服务需求尚未有效满足。
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打通“堵点”,消除“痛点”,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持续完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强化信用为核心、质量为保障、放权与监管并重的服务管理体系,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断优化、社会有效投资明显扩大、养老服务质量持续改善、养老服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一)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制定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或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9.28•【文号】国办函[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4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
对于《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2.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安全监管总局、商务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能源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3.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70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70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9•【文号】•【施行日期】2020.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传染病防控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370号建议的答复代表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卫生应急能力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
2003年取得抗击非典疫情胜利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公共卫生作为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增强传染病防控能力,主要传染病发病率显著下降,成功防范和应对了甲型H1N1流感、H7N9、埃博拉出血热等突发疫情,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
基本形成由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的公共卫生法制体系。
其中,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工作中的职责做出明确规定。
公共卫生应急“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逐步完善。
二是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稳步发展。
2005年,原卫生部发布《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近10年来,国家先后出台系列政策文件,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投入保障、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和机构建设标准。
基本形成由国家省市县四级疾控中心、各类专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构成的疾控体系,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军民融合、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培养一支具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的疾控队伍。
国务院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
---------------------------------------------------------------范文最新推荐------------------------------------------------------ 国务院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提出了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促进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重点任务和实施路径。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十二五以来,通过统筹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等一系列举措,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在局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未能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
为更好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5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8〕7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1 / 21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的工作思路,一方面着眼长远,做好顶层设计,促进五个统一,统筹谋划,锐意改革;另一方面立足当前,聚焦现实问题,抓好十件大事,重点突破,尽快见效。
(二)基本原则。
按照五个统一的总体原则,有效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避免各自为政、自成体系、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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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
和校核纠错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发改办财金[2017]83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a31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7.05.15
【实施日期】2017.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的通
知
(发改办财金〔2017〕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吉林省、海南省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工作。
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保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在完整性方面,需要登记管理部门共享与回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字段总计22项,其中,工商部门应至少共享与回传字段18项;民政部门已建成完整业务系统的应提供18项字段,未建成完整业务系统的应最大化提供共享与回传字段;编办机构对机关以及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团应共享与回传8个字段,对事业单位应共享与回传11个字段(详见附件)。
在及时性方面,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优化完善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减少信息流转中间环节,争取实现登记业务完成后实时将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在准确性方面,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保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的真实、规范、有效,对不实信息及时修正。
二、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校核纠错机制。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谁赋码、谁纠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校核纠错机制。
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将每日校核时发现的重错码问题当日反馈给同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问题后,及时完成纠错整改工作,并回传更正后的信息(编制部门更正后的信息由中央编办统一回传)。
三、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月报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月报》形式,定期向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通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完整性、信息回传准确性和及时性、重错码情况和纠错及时性等方面内容。
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定期对本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
各省(区、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
门要加强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的协调指导,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各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信息与信用信息的关联映射关系,实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主体标识的公共信用信息关联互通,推动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在各部门共享共用。
附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必要字段列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央编办综合司
民政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15日
附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回传字段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