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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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
和校核纠错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发改办财金[2017]836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a31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7.05.15
【实施日期】2017.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司、民政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的通
知
(发改办财金〔2017〕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吉林省、海南省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工作。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保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在完整性方面,需要登记管理部门共享与回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字段总计22项,其中,工商部门应至少共享与回传字段18项;民政部门已建成完整业务系统的应提供18项字段,未建成完整业务系统的应最大化提供共享与回传字段;编办机构对机关以及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团应共享与回传8个字段,对事业单位应共享与回传11个字段(详见附件)。在及时性方面,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优化完善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减少信息流转中间环节,争取实现登记业务完成后实时将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在准确性方面,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应保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的真实、规范、有效,对不实信息及时修正。
二、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校核纠错机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尽快建立“谁赋码、谁纠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校核纠错机制。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将每日校核时发现的重错码问题当日反馈给同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问题后,及时完成纠错整改工作,并回传更正后的信息(编制部门更正后的信息由中央编办统一回传)。
三、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月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月报》形式,定期向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通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完整性、信息回传准确性和及时性、重错码情况和纠错及时性等方面内容。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各有关登记管理部门定期对本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四、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各省(区、市)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
门要加强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信息共享与回传和校核纠错工作的协调指导,会同各有关部门在各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信息与信用信息的关联映射关系,实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主体标识的公共信用信息关联互通,推动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在各部门共享共用。
附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回传必要字段列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中央编办综合司
民政部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5月15日
附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要回传字段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