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商法概论
商法复习之“商法概论”
商法第一章商法概述第1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法的概念(一)商法的概念: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商”的涵义:1、词义学上的“商”“商”最早是计时单位一商即一刻。
后来又被发展出估量推测之意进而与量合用引申出协商的意思。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
2、经济学上的“商”: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行为。
(偶然的交换行为-一般等价物交换-各种类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直接交易)3、商法学上的意义: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包括商事交易活动(商人、商行为),也包括与实现商事交易有关的事宜(商业申请、登记等)。
固有商:买卖商辅助商:连接货物交易经营的中转、中介性经营活动(中介或者交易平台)第三种商:与交易密切相关的生产制造、承揽加工,以及便利交易资金的融通和周转的经营活动第四种商:与固有商,或与第二、第三种商有某种关联的信息广告传播业和旅馆、保险、饮食、娱乐等活动。
二、商法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第一,由直接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二,由商品交易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第三,媒介社会生产经营各阶段而间接创造价值的营利性活动引起的社会关系;第四,服务于社会生产和流通的一切盈利性营业活动所引起的经济关系。
三、商法的多种含义1、广义的商法和狭义的商法2、形式意义的商法和实质意义的商法(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以商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于一个法律文件(商法典)。
(2)实质意义上的商法——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四、商法的特征营利性相关的特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兼具程序法和实体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性;发展性与变动性第2节商法的基本原则第3节商法渊源和商事立法一、商法的渊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商事自治规则。
二、商法的体系1、传统的商法体系——包括商身份法和商行为法两大部分。
《商法总论》PPT课件:商法概论
(1)效率优先 (2)兼顾交易公平
第一章:商法概论
• 第三节 商主体 • 一、商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 1. 商主体概念 • 依照法律规定,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 2. 商主体特征
(1)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2)行为的营利性; (3)受商法规范调整性。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
* 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对商法
有指导意义。 (一)商事主体法定
* 市场准入原则 1、主体类型法定 商事主体组织形式选择和主体资格取得只能在法律确定范围之 内设定。 如:在我国,无限公司被排除在商主体之外。 2、主体构成要件法定 如: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 3、主体设立程序法定 变更、终止、破产程序法定。
第二节 商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假设的必要 * 树立逻辑起点,但本身不能被证明。 1、西方经济学的理论假设:理性人;完全信息。 2、现代行政法:权力的膨胀性、寻利性;
刑法:人性善恶,可拯救性; 民法:人生而平等。
(二)商法的理论前提
1、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 2、商事活动具有风险性: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
农村承包经营户
1、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 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特征: ① 集体经济;(对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享有使用权、
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承包期间无 力经营或转营他业的,应将承包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退 还集体,如转包他人,必须取得集体的同意,并且不能改 变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 ) ② 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 ③ 以“户”的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商法讲义总论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2.商法兼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属性
商法属于实体法,规定商人的投资和经营权利, 但同时有规定大量程序法内容,如商主体设立的条 件和程序、各种交易行为的具体步骤和流程,等等, 使商法兼有程序法属性。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商法概念在理论上有不同的分类: 1 从表现形式上,分形式意义的商法和
实质意义的商法; 2 实质意义商法中,分广义的商法和狭
义的商法;广义商法包括国内商法和国际商 法,狭义商法仅指国内商法。
3 从商法规范的性质上,分商事私法和 商事公法;
4 从商法规范内容上,分商事组织(主 体)法和商事(交易)行为法。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4.商法属于国内法,但有明显国际性 现代商法是一国制定,是国内法,体现国 家民族特色。 但商事交易技术规则相通、无国界之分, 各国相互借鉴、吸收,使得各国商法呈现趋 同性,有明显国际法色彩。例如公司制度、 股票期货交易规则、票据制度等,各国基本 相同。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 民商法系豆景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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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一般认为,商法亦称商事法(commercial law/businesss
law),是调整商人在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商事交 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从以下方面理解: 1.商法的主体是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殊部分,不包括 一般民事主体。 2.商法的调整对象,是营业过程中发生的商事交易关系, 即所谓商事关系内涵是交易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流转关 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流转关系。 3.商事交易关系发生于商人的营业过程中,有营利目的 性。不包括商人或企业实施非营利性的救灾捐款等经济关系。 4.所谓的商法,并非仅限单一商法命名的法律,应指一 系列所有关于商事的法律、法规等总称。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章商法概述1.1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的含义“商事”“商行为”“商人”*汉语辞义①买卖、交易行为——“通财鬻货曰商”②商人——“士农工商”*英语commerce 贸易、商业,并无商人的意思“商品交换和实现商品交换的一切活动。
”——《牛津法律大辞典》“货物、生产品或任何种类的财物的交换。
”——《布莱克法律辞典》●商的范畴:第一种商——固有商(买卖商)——直接的货物买卖或交易行为第二种商——辅助商(运输、仓储等)——为固有商提供服务的行为第三种商——为第一种商和第二种商提供交易条件(银行、信托等)——与上述商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营业活动第四种商——(宾馆、娱乐等)——与辅助商或第三种商有关联的营业*经济学上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流通环节,不包括生产活动*法学上商主体从事的各种营利性行为的总称●商的特征:两方面:(1)营利——目的和动机赚取利润。
(2)营业——以其为业,时间上连续性。
营利是商内在主观蕴涵,营业是商外在客观表现。
经营商业的目的在于营利,商业活动体现为营业。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我国有无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商法体系的结构1.商主体制度 5.票据制度2.商行为制度 6.证券制度3.公司制度 7.保险制度4.破产制度 8.海商制度三、商法的特征(一)商法内容具有兼容性——“私法兼公法”——“实体法兼程序法”——“任意法兼强制法” (二)商法规范具有技术性 (三)商法规范具有国际性 (四)商法规范具有变动性第一章商法概述【例】错卖”证券,能不能反悔?2002年9月25日上午,王先生在其开户的银河证券杭州新华路营业部通过集合竞价,成功购得了150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010210国债,且买入价“奇低”——他本来预先在自己的买卖账户内打入了15万元(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结果交割单上却显示,他加上交易佣金才只用了1890.2元。
商法总论讲义
商法总论讲义第一节商法概述瑞士、俄罗斯、中国、土耳其、泰国主张商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只使用这个概念于商事法。
中国自民国开始就是民商合一。
胡汉民当年主张民商合一的理由:“我国自汉初实商沽之律……虽清时新律有此划分,但中国并无商人这一特定阶层,因为不存在对之特殊规定的理由。
”法国、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商法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商法典独立。
英美法系所称“commercial/business law”,虽然使用“商法”概念,当并非大陆法系所指的“商法”。
民事法律关系 vs 商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商人之间或商人和其他人之间在商业上所实施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主体不同民事关系主体为一般意义的自然人或法人,商事关系主体至少一方为商人。
德国规定严格的商人身份登记制度,未登记主体不得参与营利性目的的行为(主观主义、法律属人原则)合伙制度:各国视之为行为,置于合同法。
合伙中只有商事合伙才具有主体资格;民事合伙,如“互助会”,没有主体资格。
某些特别人也纳入商法,如股民。
2.行为不同以商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为商事关系。
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商业营业的行为。
法国采用商行为主义,但是界定商行为不甚明确。
因为没有完备的商事登记制度,另法国没有没有物权,就没有物权公示制度(客观主义)德国规定以公司名义从事公司章程之外的活动,如购买房子时具名“XX公司董事长XX”,到期不付款,不以商法调整。
所以,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不是商法调整范围。
日本、韩国规定商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为的行为为商行为,但限定范围太窄,又规定了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
3.内容不同商法调整财产关系,而不调整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范围较广,人身关系一律纳入民法的调整范围。
联合国国际货物交易公约为商法,认为英美法中“货物”约为大陆法系中“动产”。
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是扩大了的商法调整范围。
一章节商法概述
五、尊重公共利益原则
六、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一)交易契约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
彼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 (二)交易方式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由当事
人决定 (三)交易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七、诚实信用原则 (一)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行使权利,以善意方式
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 (二)商主体应依诚信的方式承担义务
八、合法原则
九、公序良俗原则
十、保障交易便捷安全原则
十一、商事营业维持原则
十二、商事营业双兼顾原则
第五节 商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西方国家商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国近代商法 (二)德国近代商法 (三)日本近代商法
二、商法产生的原因 (一)商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
在要求 (二)商法的产生是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
第四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家权力原则 二.自己责任原则
(一)每个人都有独立自主的主体资格, 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负责 (二)人们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三)无行为则无责任 三.生产商品化与契约自由原则
四、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 (一)商主体享有开业权 (二)商主体享有自主经营权 (三)商主体享有自主选择交易对象,自主决定交易
一、调整对象 (一)商事组织关系 (二)商事交易关系
二、调整方法 (一)强制主义调整方法 (二)公示主义调整方法 (三)外观主义调整方法 (四)严格主义调整方法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商法与民法 二.商法与经济法 三.商法与劳动法 四.商法与刑法 五.商法与国际法 六.商法与程序法 七.商法与行政法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一)商的含义
(二)商事的含义 (三)商事关系
绪论商法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
• 一、古代:古希腊、古罗马 二、中世纪:地中海、北海、波罗的海沿岸 Guilds 商人习惯法 三、近代:商业革命、统一民族国家 • 法1673年《陆上商事条例》、1681年《海上商事条 例》;1727年《普鲁士海商法》、1734年《瑞士民 法》、1751年《普鲁士票据法》、1776年《普鲁士 保险法》、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1794年《波 兰基本法》、1861年《德国普通商法典》等 四、现代:商法典?单行法?美国统一商法典 五、趋势:修订商法典、制定单行法、法系相互渗 透、国际统一化趋势
四、商法的性质与特点
(一)商法的性质:私法、商品经济的法 (二)商法的特点 1、 营利性 2、 技术性 3、兼容性: 私法性与公法性; 强制性与任意性; 组织法与行为法; 国内性与国际性
五、商法的基本原则
1、 主体平等原则 2、 意思自治原则 3、 公共利益原则 4、 诚实信用原则 5、 商主体法定原则:主体的种类、内容、法 律地位、设立、变更与消灭 6、 维护交易便捷原则:技术性规则、时效、 定型化交易 7、 保障交易安全原则:强制性规范、强化公 示、外观主义、强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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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政法论坛 2002 年第1期; • 2、史际春、姚海放:《再论商法》, /weizhang/default.asp?id=14 116 • 3、石少侠:《我国应实行实质商法主义的民商分 立 ——兼论我国的商事立法模式》,《法制与社会 发展》2003年第5期; • 4、李永军:《论商法的传统与理性基础 ——历史传 统与形式理性对民商分立的影响》, /weizhang/default.asp?id=15 296
01商法概述353页PPT
▪ 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
▪ 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法
第五节
商主体
一、商主体概述
(一)定义:
商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
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
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构成商主体的要素:商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从事特定的持续性的营利活
动;所进行的行为必须是具有特定性的商行为;应
活动的总称。
▪ 第二,商事登记。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
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
▪ 1.定义
▪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中商主体
及其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 3、商法的特征:①较强的兼容性;②技术性;
③营利性;④安全性
三、商法的性质
▪ 1、商事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
一、商法的调整对象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无论
是奉行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国际,都
认为商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
不同国家对商法调整对象的表述存在差
异;我国学者倾向于这两种表述:
:调整的对象是商事法律关系;调整的对象
是商主体和商行为.
二.商法体系
▪ 概念:商法体系是指商法的内在构成与结
构.
▪ 传统商法体系
▪ 在我国,商法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
任公司两种公司形态.
▪ ㈡法定商人、注册商人
▪ ①法定商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商行为为营业内
容并经特殊程序设立的商主体.
▪ 法定商人从事的商行为是特定的,且还要依法履
行特殊的法律登记程序.最常见的法定商人有:
商法概论-商法总论
商法总论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概述一、商的概念关于商的几种不同认识1、《汉书》:“通财鬻货曰商”;2、《白虎通义》:“商其远近,度其有无,通四方之物,故曰商”;3、经济学普遍认为:“商乃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之行为”。
商是指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
营业:1、持续性2、正当性3、营利性二、商法的概念指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分类1、古代商法、中世纪商法、近代商法与现代商法;2、英美法系商法与大陆法系商法;3、形式商法与实质商法;4、广义商法与狭义商法;四、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所调整的特定范围的社会关系—商事关系。
*比较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五、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商法与民法;(二)商法与经济法;(三)商法与劳动法;(四)商法与刑法;(五)商法与国际法。
第二节商法历史发展一、古代商法(公元四世纪以前)没有成文的商法典,也无专门的商法规范。
二、中世纪商法(公元395-1500年)1、商人主义特征明显;2、属于习惯法的范畴;3、地域特色明显。
欧洲三大海法:《康索拉度海法》《奥列隆惯例集》《维斯比海法》三、近代商法(16世纪-19世纪)开始了商事成文立法。
四、现代商法(19世纪以后)五、商法产生的原因1、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2、国家推行重商主义政策的结果。
第三节商法的基本特点与原则一、商法的基本特点(一)商法兼具私法和公法的特性,是公、私法结合的法,但其本质仍为私法;(二)商法适应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三)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四)兼具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内容。
二、商法的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是对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1、商主体类型法定;2、商主体内容法定;3、商主体公示法定。
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商”的意义1、一般意义:买卖或交易行为;2、经济学角度: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的行为;3、法律术语: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二、商法的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商法的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4、商法的公法性5、商法的国际性四、商法的原则1、商主体法定原则2、公平交易原则交易,指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就其财产和利益实行的交换。
3、交易简便、迅速原则交易简便性短期时效主义4、鼓励交易原则5、交易明确、安全原则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6、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第三节商法的体系和渊源一、商法体系1、商主体制度2、商行为制度3、公司制度4、破产制度5、票据制度6、证券制度7、保险制度8、海商制度二、商法渊源1、法律2、行政法规3、地方性法规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5、立法解释6、商事自治规则第四节商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商法与民法2、商法与经济法3、商法与行政法商法的独立性问题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我国:民商合一第六节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一、近现代中国商法体系的形成二、大陆法系对中国商法的历史影响立法体例、立法技术、立法理念、商法制度三、当代中国制定统一商法面临的难点和问题1.从法典制定的经验看,德国等商法典具有的不成功之处使我国难以继续依照以德国商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来制定中国的商法典。
2.《美国统一商法典》虽立法技术高,但由于英美法系与我国差异较大,仍是难以完全照搬。
3.中国自身的历史原因及市场经济体制起步的现状。
4.中国法学界对商法的研究处于半成熟状态。
第三章商主体第一节商主体概述一、商主体的概念与特征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概述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其概念的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 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等在理念 上的有机统一。 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随着市场经济 体制的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已经大量存在,而且一 大批商事特别法也以陆续颁行。
三、商法的特征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和地区在民 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根据各国的编纂方式和立法理念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根据各国的编纂方式和立法理念可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德国(商事、商事公司及隐 德国(商事、 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 德国 名合伙、商行为、海商) 名合伙、商行为、海商) 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法国(通则、海商、破产、 法国(通则、海商、破产、 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 法国 商事法院) 商事法院) 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中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日本(总则、公司、 日本(总则、公司、 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中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 日本 商行为、海商) 商行为、海商)
1673年《法国陆上商事条例》 1681年《法国海事法例》 1727年《普鲁士海商法》 1734年《瑞士民法》 1751年《普鲁士票据法》 1776年《普鲁士保险法》 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 1794年《波兰基本法》 1861年《德国普通商法典》
三、现代商事法的发展与当代主要商 法法系的形成
1、现代商事法的发展
第二节 商法调整的对象
商法调整对象, 商法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 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独立的商法 调整对象,反映了商法独立存在的必要性和价 调整对象, 值性,是商法独立划分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基础, 值性,是商法独立划分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基础, 也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征所在。 也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本质特征所在。
商法学
第一节 商主体
一、商主体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照商事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 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事权 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二)商主体的特征 1.商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2.商主体必须以营利性活动为内容 3.商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须经商事 登记取得 4.商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商法学
第一篇 商 法 总 论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二章 商法基本制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商法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商法渊源与商事立法 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关系 商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商法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概念 商法,也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法律特征 1.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2.商法属性的兼容性 3.商法规范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二、商事立法
(一)商事立法概述
纵观世界,无论是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的国 家或地区,经过二百余年的发展变化,最终实 用主义占据法律主流,商事单行法已成为世界 各国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二)我国的商事立法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党在第十四大确立了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使我国商法获得到了 长足的发展。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陆续制定并颁 布了《海商法》(l992)、《公司法》(1993, 1999,2004,2005,2013)、《票据法》 (1995,2004)、《保险法》(1995, 2002,2015)、《证券法》(1998,2004,2005, 2014)、《合伙企业法》(1997,2006)、 《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企业破产法》 (2006)等商事单行法,使我国的商法体系日 趋成形。
商法学1讲——商法总论之1(商法概述) (1)
之
商法概
述 赵万一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教授
一、什么是商法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营利性 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发生作用的领域是市场经济关系
商法的调整内容是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商人
营利性活动(商行为)
一、什么是商法
商法的内容和分类
商法
广义的商法 狭义的商法
将一些特殊的商事制度制定单行商事法规 司法的特殊性:
在审判中承认商事审判的独立性
谢谢观 看 赵万一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教授
主体:从简单到复杂
行为:从单一到复合
个人独资、合
伙、公司 — —
买卖、代理、保管、运 输——营业让与、并购、 证券交易、电子商务
二、商法为什么重要
(三)商法是具有较强国际性的法律制度设计
商法的立法体例
商法的立法体例
民商分立体制
法国商法典 ✓ 1803年公布,1807年议会通过,1808年施行 ✓ 立法标准:客观主义,以商行为为其立法基础 ✓ 内容:商法总则、海商、破产、商事法院 ✓ 意义:首次打破了中世纪商人法只适用于商人
阶层的特权,使商法具有普适性。
商法的立法体例
德国商法典
✓ 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 ✓ 立法标准:主观主义,以商人作为立法基础。
✓ 主要内容:
商人
公司及隐名合伙
商行为
海商
商法的立法体例
民商合一
✓ 瑞士:
1872年
颁布《债务法》, 其 内 容包括:总则、合 同分 则、公司、有价 证券及 商号、商业合 伙、 商业 登记、商业帐 簿。
✓ 意大利:1942年《民法典》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商人习惯法说
近代商法 起源于欧洲 中世纪的商 人习惯法
该说认为近 代商法起源于 பைடு நூலகம்希腊法。古 希腊人制定的 《罗得海法》 即是古代商法 的最初形式。
(二)中世纪商人法的特点
1、商人法具有习惯法的性质(不具有国家制定 法的性质) 2、商人法是商人团体的自治法,奉行属人主义 原则 3、商人法的内容十分广泛,最为发达的是海商 法 4、商人法 具有地域性
引入经济生活是指:相互交换和互通有 无——“通财鬻货曰商”。
(二)经济学上的解 释:
(三)法学上的解 释: 指以营利为目 指以营利为目的的 各种商品交换行为, 的,从事媒介交 易的行为。不仅 即以盈利为目的, 包括流通领域,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 更包括生产领域, 的行为。(买卖商) 比经济学上的 “商”广泛。
(二)中华民国的商法
1、1914年1月、3月先后颁布《中华民国公司条例》 和《中华民国商人通则》,均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 2、1929年,国民党政府立法院提出制定民商统一法 典的提案。 3、1929年——《票据法》、《公司法》、《海商 法》、《保险法》 4、1937年——《商业登记法》
(三)新中国的商事立法
(二)商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外部边界
1、产生的历史条件不同 2、调整对象不同 3、法律性质不同 4、规范的性质不同 5、价值取向不同 6、调节机制不同 7、稳定性不同 8、适用范围不同
第三节 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商法的起源
(一)关于商法起源的几种观点 古希腊起源说
I
罗马法说
该说认为近代 商法起源于罗马 法,罗马法后期 万民法中关于代 理、冒险借贷和 海运赔偿等规定 构成了早期商法 的基本内容。
指奉行民商分立 原则的国家在民法 典之外制定的以 “商法”命名的法 典。
商法总论
政法学院 吴烈俊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商法的基本原则 民商立法体制 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节 商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法的概念 商事” (一)“商”及“商事”的含义
经济学意义上的“ 经济学意义上的“商”,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直接媒介财货交易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 的行为。 的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 包括“买卖商” 固有商” 法律意义上的“商”,包括“买卖商”即“固有商”和“非固有 非固有商又可分为“辅助商” 第三种商” 第四种商” 商”,非固有商又可分为“辅助商”、“第三种商”和“第四种商”。 现代商法上所称的商事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 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活动和事业的总称。
一、民商分立体制 民商分立,也称民商分离, 民商分立,也称民商分离,是指以商人或商行为观念 为其立法基础,将商事与民事分别立法, 为其立法基础,将商事与民事分别立法,于民法典外另行 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 制定商法典以规范商事组织和调整商事关系。 在民商分立体制下, 在民商分立体制下,在法学理论和立法体例上将民法 和商法区别对待。 和商法区别对待。
第三节 民商立法体制
其主要立法依据是: 其主要立法依据是:
• • • • • 1、商事活动不同于民事活动,民商分立便于保护商人的利益。 、商事活动不同于民事活动,民商分立便于保护商人的利益。 2、商事立法随经济变化而发展,而民事立法则须保持相对稳定。 、商事立法随经济变化而发展,而民事立法则须保持相对稳定。 3、商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民法具有较强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商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民法具有较强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4、商法的适用具有特定性,民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性。 、商法的适用具有特定性,民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性。 5、商事纠纷和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存在差异。 、商事纠纷和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存在差异。
[法学]商法总论讲座第一讲
5、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从技术意义上看,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究竟试图解决 什么问题呢?其实就是要解决一个法律适用问题。然而, 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因法典化而带来的。就是说,如果没 有商法典的话,自然也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从这 个意义上说,商法的法典化本身不是解决问题,而在现代社会,采取完全式民商合一模式的弊病几乎是不 需要论证的。如果说将各种商事法律纳入到一部统一的 法典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话,那么,将民事、商事法律全 部纳入到一部民法典中去,就是一种愚不可及的狂妄做 法。这种做法的必然逻辑结论是,所有的法律只需要两 部法典就可以了:一部是私法典,另一部是公法典。
商法的稳定性与进步性 从海商到陆商 从传统的商业领域到金融商业领域 从身份到契约
从个别交易到集团交易
交易手段与交易方式的进步 商业社会的变化与商法的修改
第二节 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 交易自由原则是自由经济主义在商法中的体现。 交易自由的规范性特征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只要 不违反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或者强制性法 律,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其商业事务。 合同自由 企业自主 市场自律
保险关系的营利性 商业银行业务的营利性 3、商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 (1)商法与民法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联系性 • 同属私人关系 • 共同的基本行为准则 如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等。
• 由于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同属于私人关系,商法与民法 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种特别法与一般 法的关系,它是对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再调整或者 分工调整。
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差别性
• 民法是关于一般市民社会关系的共同行为规范,而商法 则是对这种一般市民社会关系的进一步调整。 • 民法调整的是常态的财产关系,商法调整的则是营运中 的财产关系,这是一种动态中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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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商法》第一讲商法概论主要参考书目:1、赵中孚:《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版2、赵万一:《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3、任先行、周林彬:《比较商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商法的概念所谓商法(Commercial law or Business law),也即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商事主体及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商法的性质与特征1、商法的性质商法的性质有二:私法、权利法2、商法的特征(1)商事行为的营利性营利是商的本质营利性:目的营利、经营连续、营业同一(2)商法性质的兼容性(二元性)商事私法公法化:(3)商事规范的技术性(多变性)商事行为定型化:(4)商事立法的国际性国际商法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最开始商法是民法一部分,1804年法国颁布的《民法典》,1807年,法国颁布《商法典》标志着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关于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争论民商分立民法不分商人与非商人;而商法则规范商自然人、商法人及其营利性营业活动民商合一商人被看作民事主体的组成部分,商事行为为民事行为之组成部分,商法为民法之特别法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的立法体例多因历史的原因形成与民法公平至上的基本价值理念不同,商法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以崇尚效率为理念的,这可以从众多商事法规的技术操作性规则中得到体现。
因而,“从历史沿革上可以看出,民商分立完全是历史的原因而不是理论的原因形成的。
”1我国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二者区别:1、立法价值取向:民法——平等、自由、公平商法——平等、自由、效率2、行为效力表现:民法——真实主义商法——外观主义如3、适用对象:民法——自然人、法人商法——适用对象特定(商人:商自然人、商合伙、商法人)二者联系:1、同源性——私法2、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商法受民法的规范领导和制约,民法是商法的统率,民法所提供的是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则;商法所提供的是具体操作制度,商法是对民法相关制度的扩大和延伸。
1谢怀栻著:《外国民商法精要》,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7页。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商事主体法定与维持原则1、商事主体法定(1)商事主体形态法定(2)内容法定(财产、组织关系)(3)强制性公示要求2、商事主体维持(企业维持)(1)资本确定与维持(2)风险分散(3)避免企业破产、解体(4)实行有限责任,保证企业的独立性(二)促进交易迅捷原则1、交易简便(要式行为、文义行为、权利证券化)2、交易定型化规则(格式合同)3、短期消灭时效主义(三)维持交易安全的原则1、强制主义(干涉主义、要式主义)2、公示主义(或称信息披露)3、外观主义4、严格责任主义四、商法的调整范围传统商法: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扩充至商法中的内容越来越多,商法的学科体系呈现为一个开放的体系(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融资租赁法等……)。
五、商事法律关系(一)特点与民法不同,商事法律关系在主体、客体、内容上都有其自己的特点:(1)主体:商人。
(2)客体:商行为。
(3)内容:商事关系内容主要为有偿的财产关系。
(二)商人(商事主体)1.商人的概念和特征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以从事商行为做为自己经常职业的自然人或法人。
商人的特征:(1)从事的内容是商行为。
(2)商人应当以从事商行为作为自己的经常性职业。
(3)商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活动,商人本身就是此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4)商人应有专门的知识或经验,商人应当是专门人才。
2.商人的分类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独资企业:所有与控制统一,所有权最明晰合伙企业:所有与控制可统一,所有权较明晰(独资与合伙——债权的安全性较好,但投资者的风险较大)公司:所有与控制分离(股份公司)商中间人(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独立的商人商辅助人、商使用人(只能是自然人)——非独立的商人基于委任关系——经理人(经理权)、代办人(代办权)基于雇佣关系——商使用人仅仅为劳务人。
我国的商人分类——以企业为标准:目前:企业分类双重标准老四种:所有制、行业——全民(国有)、集体、私营(个体)、混合所有(中外合伙、中外合作)新四种:组织形式、责任方式——公司、合伙、独资、合作社企业组织形态的制度创新——美国新型企业形态的启示美国的企业形态:1、合伙(普通合伙)2、C公司(封闭公司、普通公司)——(C.C)3、S公司,是根据联邦所得税法S章(subchapter S)之选择成为S公司。
4、有限合伙(LC):1916年《统一有限合伙法》美国几种新型的合伙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LLC)有限合伙+普通公司:LLC为有限合伙与普通公司发展而来美国近10多年来兴起的企业形态,不同于我国和大陆法国家的有限责任公司。
1996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制订了“统一LLC法”(示范有限责任公司法),至此,该企业在美国完全确立起了自己的地位。
2、有限责任合伙(LLP)(注册的有限责任合伙RLLP)普通合伙+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的变种(适用于会计、律师事务所)3、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Ltd 、LLP)有限合伙+有限责任。
美国最新的企业形态,为有限合伙之变种。
结论:从世界范围看,商业主体形态,越来越趋向多样化(风险小,成本低,纳税少——鼓励投资,发展生产、繁荣社会对我国的启示:我国企业形态的创新我国2006年8月《合伙企业法》修正案增加了:1、扩大了合伙类型——普通合伙(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近似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LLP)、有限合伙(1)有限合伙该种合伙企业不同于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以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刺激投资者的积极性。
并且,可以使资本与智力实现有效的结合,即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从而建立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高科技项目的投资,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立。
(2)特设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LLP)根据其规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并且,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合伙企业法》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2、法人可以合伙;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故此,上述主体只能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商号与商号权1、商号(1)概念商号,又称商业名称、厂商名称、企业名称,是指商事主体从事营业活动中用来表彰自己(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交往)的名称。
可将其作广义及狭义理解。
广义理解,商号等同于商业名称,包括企业名称,也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而狭义上理解,商号仅仅指字号。
一般在广义上使用商号一词。
如王府井百货——王府井为字号,王府井百货为商业名称。
英国,商业名称常用“Business Name”,美国常用“Trade Name”或“ Commercial Name”,而合伙组织的字号则多用“Firm—Name”。
(2)特征——使用商业名称的主体是商事主体(对商自然人有重要意义)——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商业名称,并以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如果商事主体出借自己的商业名称,或者明知他人使用而不加以制止或提出异议的,根据诚信原则和外观原则,商事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对于把其误认为实际营业主而与之相交易者,因为该项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及相应责任,须使该商业名称的商事主体与实际为商业行为者承担连带责任。
——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为区别与他人的营业活动,表彰自己的形象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价值性。
所以商业名称可以转让。
(3)商号与相关概念之区别——商号与姓名——商号与商标从职能上在形式上在注册上保护时间上适用法律上——商号与商业招牌(4)商号的登记商号登记的种类:——创设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废止登记——撤销登记——继承登记商号登记的效力:商号一经登记,即取得商号专用权,在法律上产生双重效力。
——排他效力——救济效力2、商号权(商业名称权)(1)商号权的概念、性质及特征概念: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专有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同的商号的作用;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事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
性质:商号权从法律理论上考察是一种商业名称权,属于法律上的绝对权,而非相对权。
但作为绝对权的性质,则学理上一向存有争议,主要分歧在于把商号权分为人格权、财产权,抑或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结合。
1.人格权说2.财产权说3.折衷说(通说)特征1、排他性2、公开性3、不可分性(3)商号权的保护从对权利人的救济手段看,主要为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两种。
1.民事救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侵害商号权的民事救济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行政救济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侵害商号权的行政救济,主要由行政机关对其进行罚款、警告、责令停止侵害行为等。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2001年9月3日中央电视台‚新闻三十分‛节目播出了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旧月饼翻新再利用的新闻,引起了国内舆论哗然。
在南京事件发生后,媒体接着就上海冠生园蒙受不白之冤的情况进行了报道。
9月6日上海《文汇报》第4版刊登了一篇题为《上海冠生园蒙不白之冤》的文章,该文章还加了一个副标题‚此冠生园非彼冠生园‛。
文章的开头这样写道:‚上海的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这几天被‘愤怒’的电话所淹没。
这些愤怒的电话来自全国各地,抨击的共同话题是:‘你们把去年月饼的馅子做在今年的月饼里,太无耻了!’这让冠生园集团的领导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我们怎么会做这种事呢?‛在这次事件中不少消费者显然是将上海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冠生园有限公司视为了一家,两家公司只不过是冠生园设在两地的不同企业罢了。
事件发生后,福州、山西、山东、杭州、石家庄、苏州、常州等地还要求上海冠生园退货。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冠生园集团对此立刻通过媒体向公众进行解释,强调两家企业没有任何瓜葛,并十分强调上海冠生园(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月饼是‚生‛字牌商标,是去年轻工业部的名牌月饼。
上海冠生园希望消费者通过辨认‚生‛字商标以区别两个不同的冠生园厂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