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无过错责任原则展开全文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形式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适用的基本原则。
我《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对此已有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法律明文规定赔偿责任,就应赔偿。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法律明文规定才可适用。
法官不得自由创设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案件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和《侵权责任法》第七条对此已有规定。
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均无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进而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对此已有规定。
二、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是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只要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法律规定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情形如下: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半段:“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及其实现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及其实现《侵权责任法》是维护公民权利、保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法律,其预防功能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规范社会行为。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禁止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过失行为等。
这些规定引导人们理性、文明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防止因为无知或者疏忽,而对他人造成伤害。
第二,强化责任意识。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方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了受害人依法应享有的赔偿和救济权利,使得公民和法人必须明确自己的侵权责任,加强自我约束,提高责任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第三,拓展维权途径。
侵权责任法赋予了公民和法人寻求救济、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规定了保护权益的方式和途径,让民众可以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来寻求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大大提高了公民和法人的维权意识,并且通过司法途径来检验和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发展。
三个案例:1. 北京工人陈先生在停车场遭到无车牌车辆追尾,造成严重肢体损伤。
他依据侵权责任法,通过与汽车公司协商,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赔偿,并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2. 上海市某超市因为未及时修理一块松动的地砖,造成顾客大摔,导致多处软组织挫伤。
在顾客提起诉讼之后,超市被判赔偿超过5万元。
这个案例说明了侵权责任法对于经营者确保消费者安全的责任及相关的赔偿标准。
3. 在中国的交通事故中,常常出现一方之后逃逸的现象。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交通肇事者的法律责任,强制交通肇事者合法承担其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以此达到防治和惩罚交通违法的效果。
总之,侵权责任法有着重要的预防功能,其实现不仅仅要依靠法律机构和司法人员,更需要每个公民和法人自觉遵守、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理性、文明、负责的态度推动社会进一步和谐发展。
只有每个人都时刻保持高度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真正实现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
此外,需要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和法人的法律素养。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论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中,法律对违反侵权规定的行为进行归责,即通过确定违法者承担责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归责原则体现了法律正义和公平的要求,构建了承担责任和补偿义务的基础。
首先,归责原则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归责原则保证了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侵权行为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身体伤害、精神痛苦等,通过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使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救济。
其次,归责原则强调了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归责原则将侵权者与受害人的法律关系明确化,便于责任的确定和维权的实施。
通过归责原则,可以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三,归责原则推动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在侵权责任法的适用中,依据归责原则,要求侵权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这体现了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使侵权责任的承担更加公正合理。
归责原则迫使侵权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起责任,确保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并为社会公众树立了正确的行为准则。
然而,归责原则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简单明了的。
根据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应由违法行为者承担,但对于责任的量化和补偿标准的确定,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另一方面,归责原则也可能导致责任的过重或轻微,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如何确定等问题,也需要权衡利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压力和不公平现象的产生。
总之,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原则。
它通过确定侵权者的违法行为与责任承担之间的关系,实现了法律的作用和价值。
但在具体应用中,也需要考虑到个案差异和情况特殊性,综合判断违法行为和责任的大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原则。
本文将从准确定义、适用范围、具体要求、案例解析和未来展望五个方面详细探讨《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准确定义:1.1 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对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责任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律原则。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公平责任原则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平衡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明确规定,为侵权责任法律关系的处理提供了指导原则。
二、适用范围:2.1 适用主体: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侵权责任法律关系。
2.2 适用情形: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各类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刑事侵权等。
2.3 适用条件: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存在争议、不确定性的情形,旨在通过公平原则进行裁决。
三、具体要求:3.1 公平性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要求对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责任进行公平分配,避免一方权益受损过大。
3.2 合理性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要求责任的分配应当合理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3.3 效益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要求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社会效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案例解析:4.1 《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案例: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公平责任原则如何裁决责任的承担。
4.2 《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商业纠纷中的应用案例:例如在合同纠纷中,公平责任原则如何平衡双方的权益。
4.3 《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应用案例: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公平责任原则如何维护创新者的权益。
五、未来展望:5.1 加强公平责任原则的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公平责任原则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侵权责任法的认识和理解。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
❖侵权责任法本身处理的就是这一理念或原则的例外,理论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以不合 法的方式造成他人损害”以及“任何人无须容忍因不合法方式对其造成的损害”的思想过 错责任原则意味着损害转移(loss shift) 的理由在于行为人的过错,没有过错,就无 需转移损害。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损害转移的理由或在于风险或控制力。 ❖归责原则中的“责”仅指损害赔偿之责,而非所有的侵权责任。
2021/12/9
❖第21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 害、排除妨 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民法典》对侵害与损害的区分 ❖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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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与损害也具有明显的区别。首先,行为人虽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却并 不一定造成损害 。例如,在他人家门口堆放建材,堵塞了出路。该行为虽然侵 害了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只 是构成了妨碍却未造成损害。再如,未经同意 拍摄了肖像权人的照片,虽然侵害了权利人的肖 像权,却并未给其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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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侵害与损害的关系 ❖(1)侵害(verletzen)强调的是行为的非法性或违法性。就人格权、物权、知 识产权等绝 对权而言,侵害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且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 由(违法阻却事由)而侵入 权利人控制的领域或占有、使用、处分权利的客体 。例如,未经他人的同意而进入其住宅,构成侵害隐私权;未经同意而使用他 人的物品,则侵 害了所有权。 ❖对于绝对权以外的人身财产权益,侵害是指未经权益人的同意且以法律所禁止 的方式使用、 处分他人的权益客体或者进入他人的权益所控制的领域。例如,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侵 害他人的商业秘密或数据资产;再如,违反《网 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未经自 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非法处 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等。
论《侵权责任法》的辩证思维
值 ) 项 的 同 时 . 最 大限度 地 体 现 出瞻前 顾 后 和左 顾 右 盼 式 的辩 证 思 维智 慧 与机 敏 的 平衡 术 。 选 还
合 法权益 。 明确侵 权责任 , 防并 制裁侵 权行 为 , 预 促进社 会 和谐 稳 定 ” 但 与其他 法律不 同的是 ,侵 。 《
权 责任法 》 是一部专 门性 和技术性 都很强 的法律 , 极富 思辨色 彩 。基 于其调整 对象 的复杂性 、 特殊性
和重要性 , 了实现 立法 预期 , 侵权 责任法 》 为 明显 和巧妙 地使 用 了辩 证 思维 的立 法理 路 。所 谓 为 《 较
行 为 自由的立 法 政策 , 这从 其第 l “ 旨性 ” 文及 其 它具体 规定 中可 以得 到解读 。例 如 ,侵权 责 条 宗 条 《 任 法 》 2条 对 1 第 8种 民事权 益 种类 或 类 型 的列 举 、 1 第 5条 有 关 8种 侵 权 责任 方式 的规 定 、 四 章 第 “ 于责 任主 体 的特殊 规定 ” , 不 昭示 了优先 保 护 民事 权益 的立法 精 神 。为 了突现权 益优先 保 护 关 等 无 的立 法选 择 ,侵权 责任 法》 合运 用 了无 过 错归 责原 则 、 错推 定和 因果 关系 推定法 则 、 《 综 过 为他人 不法 行为 和物 品及 动物 等损 害源 负责 、 抗辩 事 由 、 惩罚 性赔 偿等 诸 多规范 机制来 严 密规 制 当事 人 的行 为 。 在此 理念 主 导下 , 了周 密保 护相 对 人 ( 为 相关 人 ) 的人 身权 益 和财 产权 益 ,产 品责 任 ” 对生 产 经经 “ 章 营者 的产 品生 产经 营行 为 、机 动 车交通 事故 责任 ” “ 章对 机动 车所 有者 或使 用者 的行驶 行 为 、 医疗损 “ 害责 任 ” 章对 医疗 工作 者 的疾 病诊 疗 活动 、 环境损 害 责任 ” 对企 业 的污 染物 排放 行 为 、高 度 危险 “ 章 “
如何解读《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推定过错原则
如何解读《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推定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林律师遇到的几乎每一个医疗纠纷案件,患方都会认为病历存在作假、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诊疗常规的情形,而要求法官依《侵权责任法》第58条直接认定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判决赔偿。
持这种观点的人不仅包括当事人、律师,甚至还包括不少法官(非案件承办法官)。
然而这种想法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真的如大多数人对《侵权责任法》第58条所理解的那样呢?首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引用情况。
在林律师的办案经历中,每年要处理数十个医疗纠纷案件,但是基本上没有遇到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58条对案件进行判决的法官,也在学习各类司法案例中,很少遇到这种判决结果。
这其实告诉我们一个信息:法院对该法条的引用是非常慎重的。
其次,法院对三种情形的态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1.该条款非常模糊。
这里的规章和诊疗规范未作任何限制、细化。
一般来说“规章”即地方行政规章,例如省卫健委制定的地方性规章规定只有定点医院可以收治血吸虫患者,如果非定点医院收治该类患者,则医疗机构应当符合该情形,但地方性规章何其多,医疗机构很容易在诊疗过程中违反。
同时,诊疗规范更是模糊,可以说只要违反《医疗核心制度》、《病历书写规范》等等的,都违反了诊疗规范,那几乎每一个医疗纠纷案件,都可以找到违反诊疗规范的地方,那是否都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呢?这种模糊性,导致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法官,因为这种模糊性,很难直接适用该法条。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不一定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虽然规定的是推定过错原则,即由果推因,只要医疗机构符合下列三个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解释论之基础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解释论之基础规则的制定不是凭空产生的,其“是在不同原理相互竞争与合作的基础上完成的,规则的适用必须回到原理,原理系理解规则的语境”。
如果对于规则背后的原理欠缺精准把握,有可能会误导解释论的方向,并影响到解释结果的说服力。
同时,规则背后的原理并非一成不变,当规则的适用可能造成不当之结果时,通过引入一种新的原理予以解释可以有效减缓规则在构造和适用上的瑕疵,并使可能引发的不当结果得以避免。
由于原理的恰当选择,对于规则的妥当理解、解释和适用意义重大。
那么,使用替代责任原理解释《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是否妥当?如不妥,是否有其他的原理加以妥当解释?本文将以相关规则的文义为出发点,在分析相关原理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着力探讨,以期揭示出法律原理对于法律规则形成的影响,并尝试对第54条的解释论方向进行初步探讨。
二、以替代责任原理解释第54条的内在局限(一)《侵权责任法》第54条之文义:问题的原点在对本文的问题进行探讨之前,有必要回归《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文义,以此为起点,可以管窥我国学界使用替代责任原理解释该条的由来。
该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受到损害的患者只有在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基础上,才能够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机械地适用这一条文,势必会对患者的举证和求偿构成重大限制。
因为,现行法并没有从正面对“医疗机构的过错”之内涵进行揭示,只是在第58条列举了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的若干情形。
该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除此之外,受害人要想成功求偿,不仅需要对医务人员的过错进行举证(第57条对医务人员的过错作出了规定),还应当按照一般的证明责任规则证明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可据此提出抗辩。
《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
内容提要: 3月9日晚上,虎年新春之后的第一场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
应论坛邀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2009年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我院张新宝教授以“侵权责任法解释论”为题发表演讲。
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特副教授应邀出席论坛担任嘉宾点评。
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熊丙万主持。
张新宝教授开宗明义,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法律的正确适用基于对法律的解释。
当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之后,我国侵权责任法学者的工作重点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移。
并且,《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在这部法律即将实施之际,存在较多需要解释的问题,对侵权责任法进行科学解释具有迫切性。
此外,对于一名法学工作者、学习者而言,解释法律是重要的基本功。
基于上述四点,张新宝教授提出“侵权责任法解释论”问题,并以此为主题,在接下来的两个小时中,为广大师生阐释了自己的想法和见解。
张新宝教授分别从宏观解释、系统解释、规范解释以及文意解释的角度,结合《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法条,对《侵权责任法》予以解读。
宏观解释,旨在厘清侵权责任法的外围问题,既要厘清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外部的法律间的关系,即明确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也要厘清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体系内部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张新宝教授具体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第4条以及第5条的规定,谈到侵权责任法与国家赔偿的关系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则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者责任竞合的问题以及行政法规是否还会规定侵权责任等问题。
张新宝教授运用系统解释的方法明确了广义的侵权责任法与狭义的侵权责任法;探讨了《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六章第三节的规范间的关系,具体研究了二者之间的一致性与不一致性以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否有适用余地的问题;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第7条等法条,具体解读了侵权责任法所指向的“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涵义。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责任解释论
[ 稿 日期 ]0 1 0—1 收 2 1 —1 8
险责任 ” 的立 法 例 。大 陆 法 系 中 的其 他 国家 一 般 均 将 侵权 行为 规 定 于 民法 典 的 债 法 篇 之 中。在 “ 权 侵
[ 金项 目]00年度 教 育部人 文社 会 科 学研 究一般 项 目(0 J80 2 ) 基 21 1Y C 20 7
[ 作者简介] 方乐坤(94 ) 男, 17 一 , 河南固始人 ,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研究生, 助理研究员。
1 O1
广 西社 会 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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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分 , “ 部 于 高度 危 险责 任 ” 的规 范 处 理 上 , 么 要 以“ 的损 害责 任 ” 物 的一般 条 款概 括统 领 , 么 以“ 要 危 险 活动 ” “ 险物 ” 害责任 的一般 条款 统领 ; 或 危 损 即使
推 定责 任 ; 应认 可过 失相抵 在 高度 危 险责任 中的适 用 ; 宜从 立 法论 层 次 寻 求摆 脱《 权 责任 法》 力位 阶 上 的 侵 效
困境 以确 立其优 先适 用地 位 的途 径 。
[ 关键词 ] 高度危险责任 解释 立法例 责任层次 [ 中图分 类 号 ] D 56 [ F 2 文献 标 识码 ] A [ 章编 号 ] 10 文 0 4—6 1 (0 2 0 97 2 1 )2—00 —0 11 6
物 和危 险活 动致 害 的一 般 条 款 +个 别 具 体 情 形 ” 的
法》 借鉴了《 荷兰民法典》 的做法 , 采用的是 “ 一般条 款+ 详尽具体情形” 的模 式。与 以上提及 的各 国立 法例和我国《 侵权责任法》 中其他类型的物件致害责 任相 比, 国《 我 侵权责任法》 中的“ 高度危险责任” 呈《 侵权 责任法 》 中高度危险责任解释论
《侵权责任法》的论文
[内容摘要]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其所涵盖内容,跟公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wei)险责任等时常发生的侵权责任。
文章介绍、讨论了赔偿原则、医疗矛盾、精神损害赔偿、饲养动物侵权等方面的立法背景及现实意义,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意义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的一编,已经2002 年12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
民法草案共9 编、1200 多条,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分编审议的方式。
2022 年12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2022 年10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进行了第三次审议。
2022 年12 月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一、立法背景与进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浮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
2022 年,我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已达99.2 万件。
2003 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16 人次提出了7 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和8 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意见和建议。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护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
公平责任原则体现了侵权责任的公正与平等,是侵权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中,即“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公平责任原则保护了被侵权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公平责任原则还能够约束侵权方的行为,起到预防侵权行为的作用,促进了社会的法治建设。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2.1 侵权行为的主体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任何主体的侵权行为,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只要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侵权行为的形式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侵权、财产侵权、名誉侵权等。
不论侵权行为的具体形式如何,只要满足侵权行为的要件,侵权方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侵权行为的后果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
侵权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弥补被侵权方所遭受的损失。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具体要求3.1 违法性要求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合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只有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才能够触发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3.2 因果关系要求公平责任原则要求侵权行为与被侵权方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必须是导致被侵权方损失的直接原因,否则侵权方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论文
浅析《侵权责任法》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1)11-0049-01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成为正式的法律,成为我国民法典的基本组成部分,发挥其应有的法律调整功能。
我国侵权责任法得以单独制定,预示着其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占据独立的编章,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构想将变成现实。
关键词:侵权法体系关系社会意义侵权责任法是在特定时期即在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制定的,是在总结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立法经验、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经验(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以及民法学界30多年来关于侵权责任的研究成果,并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侵权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制定的。
一、构建现代侵权法体系杨立新教授是我国最早开始研究侵权法的学者之一,也是中国当代侵权法最为重要的代表性人物之一,为中国侵权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和《侵权责任法》的起草立下了汗马功劳。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不但具有本土性和实用性,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了侵权法体系化展开和类型化研究的结合。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主要分为侵权责任构成论、侵权行为类型论、侵权责任形态论和侵权损害赔偿论四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侵权法独立成编思想指引下,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思想具有一定的立法主导性。
《侵权责任法》最终吸收了大量杨立新教授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建议稿内容。
杨立新教授的侵权法理论体系具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注重对中国侵权法本土资源的发掘。
第二,注重理论、立法与司法三者的协调。
第三,注重体系化和类型化研究方法。
二、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了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以处理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特别法的关系。
我国现有40多部单行法对相关侵权责任有特别规定,诸如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产权三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海商、票据、保险、证券等商事法,道交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各法,等等。
学校事故责任辨析——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的解释论考察
[ 关键词】学校 事故 责任 ; 全保 障 义务 ; 充责任 安 补
【 者简 介】 特 , 外经 济 贸易 大学 法学 院副教授 , 士生 导师 , 国人 民大 学 民商事 法律 科 学研 究 作 马 对 硕 中
中心兼职研 究员 , 法学博 士 。 北京 10 2 009
[ 中图分类号】 F 2 D 59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4 44 02 7—07 - 7 10 -43( 1) 2 0 06 0
学校 自当为其管理下的学生人身安全负责① 。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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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是 一 个 一 直 困 扰 中 国教 育 事 业 的老 问题 。 我
国 曾经 出台 过一 系列 行 政 规章 、地方 法 规和 司法
是 否包 括上 学 、 学 、 校 、 校途 中发 生 人 身 损 害 事 故 ?笔 者认 为 , 键 在 于途 中是 否 处 于 教育 机 构 的管 理 之 下 , 果 学校 组 织 上 学 、 学 。 放 返 离 关 如 放 或者 在 学 校 班 车 之 上 , 属 于 “ 则 在幼 儿 园 、 校 或 者 其 他 教育 机 构 学 习 、 活期 间 ” 如 果 学 生 自行 上 学 、 学 、 校 、 校 的 , 途 中应 当处 于 学 生 ; 放 返 离 在 其监 护 人 保 护 之 中 , 生 事 故 的 与 学 校 无 关 。侵 权 法 出 台之 后 。 条 的 解 释 论具 有 重 要 的 实 务 价值 。 发 法
21 , 0 1年 校车事 故 频发 , 校事 故 的责 任 问题 学
纳入公 众视 野 。继 甘肃 省庆 阳市 “ 1 1 ” 大交通 1 ・6 特
解释 , 但其 中冲 突杂芜 之处 颇多⑦ 20 。 09年《 侵权 责 任 法 》 3 、94 第 8 3 、0条 承 前 启 后 , 门规 定 了学 校 专
侵权责任法重点问题及重点法条
侵权责任法重点问题1.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2.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那么3.论侵权法上作为义务的来源4.论侵权法上的过失5.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6.论精神损害赔偿7.论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那么8.论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9.论违反平安保障义务的责任10.论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那么11.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12.论医疗损害责任中的过错13.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那么1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归责原那么15.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当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安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
、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平安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当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当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当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一样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引言概述:《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是其核心理念之一。
公平责任原则强调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概念1.1 公平责任原则的含义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行为中,侵权方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1.2 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3 公平责任原则的作用和意义公平责任原则的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侵权方应承担的责任,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适合范围2.1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各类侵权行为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各类侵权行为,包括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环境侵权等。
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都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2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侵权主体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的侵权主体,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
不论侵权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如何,都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3 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侵权情形公平责任原则适合于不同的侵权情形,包括故意侵权、过失侵权、无过错侵权等。
无论侵权行为的性质如何,都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责任承担方式3.1 赔偿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通过赔偿责任来实现。
侵权方应当根据受害方的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方的损失。
3.2 救济责任公平责任原则还包括救济责任。
侵权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恢复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3.3 预防责任公平责任原则还包括预防责任。
侵权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减少对受害方的伤害。
侵权责任法解读思想理论
侵权责任法解读思想理论
侵权责任法是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个人或者法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他人侵害,以便实现社会公平和秩序。
在侵权责任法中,将侵权行为定义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在侵权责任法的解读和理论中,有以下几个重要的思想和理论:
1. 违法责任理论:侵权责任法认定了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质,即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违法责任理论强调,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是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
2.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分:侵权责任法区分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对于故意犯罪,侵权人需承担更重的责任,在侵权行为的成因和动机上,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区别成为判定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
3. 规避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认为,侵权行为应该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通过规避责任来逃避法律责任。
规避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承担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4.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责任法主张侵权人应当给予被侵权人足够的赔偿,使被侵权人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
损害赔偿原则意味着,侵权人应当承担由侵权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5. 转嫁责任和同等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中的转嫁责任和同等责任原则要求,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应当在承担责任的分配上享有平等和公平的待遇,不应当因个人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或降低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比较法分析--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8期(朱 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侵权责任法》的比较法分析——民商法前沿论坛之第348期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10-5-17内容提要: 4月14日,民商法前沿论坛在明德法学楼徐建国报告厅举行。
本期论坛邀请到德国不莱梅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国际私法研究所博士后、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欧私法比较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朱岩副教授,为广大师生作题为“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比较分析”的精彩演讲。
论坛同时邀请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特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朱虎担任嘉宾评议人。
该论坛由我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孟强主持。
在演讲开始,朱岩教授首先表明,学者在面对立法时应采取客观、中立的态度,以期为推动立法的发展提出建议。
随后,朱岩副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了此次演讲。
首先,朱岩副教授从宏观上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结构。
他指出了由“不法行为法”到“侵权责任法”所采法律概念的变化,并分析了导致这种变化的三点原因,即归责原则变化、加害事由变化和危险责任的加入。
他分析了侵权责任法在宏观损害赔偿法中的地位,与保险法、社会保障法、公益救济基金的关系,提出了应否制定外接条款和是否在债法总论中统一损害赔偿法的问题。
在第二部分,朱岩副教授就责任成立问题,即归责事由展开分析。
朱岩教授介绍了欧洲过错、危险、替代的三元归责原则体系,他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公平责任,是依据衡平思想的补偿,仅在有限的情况下适用,不能构成归责事由。
第23条补偿责任,是特定情况下的损失分配机制,也达不到归责事由层面。
在作为归责中的法益保护模式问题上,他介绍了英美法系根据具体侵权形态确定的法益保护模式和大陆法系以抽象方式界定的法益保护模式,他指出,我国采用的直接列举具体权利结合“等人身财产权益”的模式具有直接性的优势,但也存在遗漏问题,如环境侵权中的生态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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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3月9日晚上,虎年新春之后的第一场民商法前沿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
应论坛邀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2009年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我院张新宝教授以"侵权责任法解释论"为题发表演讲。
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岩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马特副教授应邀出席论坛担任嘉宾点评。
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熊丙万主持。
张新宝教授开宗明义,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法律的正确适用基于对法律的解释。
当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之后,我国侵权责任法学者的工作重点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移。
并且,《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在这部法律即将实施之际,存在较多需要解释的问题,对侵权责任法进行科学解释具有迫切性。
此外,对于一名法学工作者、学习者而言,解释法律是重要的基本功。
基于上述四点,张新宝教授提出"侵权责任法解释论"问题,并以此为主题,在接下来的两个小时中,为广大师生阐释了自己的想法和见解。
张新宝教授分别从宏观解释、系统解释、规范解释以及文意解释的角度,结合《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法条,对《侵权责任法》予以解读。
宏观解释,旨在厘清侵权责任法的外围问题,既要厘清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外部的法律间的关系,即明确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也要厘清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体系内部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张新宝教授具体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第4条以及第5条的规定,谈到侵权责任法与国家赔偿的关系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则与合同法、物权法之间存在请求权竞合或者责任竞合的问题以及行政法规是否还会规定侵权责任等问题。
张新宝教授运用系统解释的方法明确了广义的侵权责任法与狭义的侵权责任法;探讨了《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特别是第六章第三节的规范间的关系,具体研究了二者之间的一致性与不一致性以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否有适用余地的问题;并结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第7条等法条,具体解读了侵权责任法所指向的"法律"和"其他法律"的涵义。
在规范解释范畴,张新宝教授主要从请求权基础的角度予以讨论。
张老师探讨了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意义、我国过错责任以及无过错责任请求权基础的构成问题。
此外,张新宝教授认为宣示性条款不能作为请求权基础,不具备侵权责任法的裁判功能。
宣示性条款的正面意义是充分彰显该法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导向;而其负面意义则在于弱化了规范性条文的应用和意义,冲淡了有约束力和裁判价值的规范,如《侵权责任法》第3条、第36条第1款等。
张新宝教授运用文意解释的方法讨论了"过错与过失"、"义务与责任"、"赔偿与补偿"几组相近概念,并结合《侵权责任法》具体法条,详细分析了"适当补偿"、"适当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以及"相应的赔偿责任"等术语。
精彩的演讲之后,朱岩副教授就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是否应当规定损害后果、过错责任是否应当区分故意和过失、比较法上"过错责任、危险责任和替代责任"的借鉴意义、免责事由的体系化、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本质区别等问题发表了独到的见解。
马特副教授就侵权责任法的解释方法的运用,司法适用的技术难点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论坛的最后,张新宝教授认真解答了现场同学的问题。
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次论坛圆满结束。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来,民商法前沿论坛先后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侵权责任法的解读活动,先后邀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教授,我院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等对本法做了深入的解读。
据论坛主持人熊丙万介绍,民商法前沿论坛还将针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问题,组织开展一系列专题论坛。
(张秋婷)(编辑程静傅榆成)演讲人:张新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2009年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出席嘉宾:朱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洪堡基金会德国联邦总理奖学金获得者马特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主持人:熊丙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时间:3月9日(周二)18:30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协办:德恒律师事务所主持人熊丙万:各位同学、老师晚上好,今天我们荣幸的邀请到了张新宝教授对《侵权责任法》进行全面的解读,关于张老师我就不用做介绍了,大家都非常的熟悉,张老师的书大家都耳熟能详,基本上每位同学的案头上都会有1到2本,甚至更多。
今天晚上张老师以"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为题为各位同学做一个解读。
按照我们的惯例也邀请了两位嘉宾参加我们的活动,一位是大家非常熟悉的朱岩老师,另一位是马特副教授。
好,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张老师做精彩的演讲!张新宝:好,谢谢主持人,也谢谢朱岩老师、马特老师和同学们!给大家讲这么一个题目,目前来说有特殊的意义,侵权法的立法是一个马拉松式的长跑,从02年到09年前后经历了尽8年的时间,立法完成以后现在重要的是如何的去正确的理解和适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适用,不去适用的话法律就是一堆废纸。
如何去运用法律发挥它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是法律的使命之所在,也是它的生命之所在。
就法律解释而言差不多是我们法学的基本的功课,你学了法律包括教法律的人,你不会解释法律的话基本上等于白干,无论你是作为律师还是法官,还是作为其他的法律从业者,看家的本事就是解释法律。
这里有广义的和狭义的,狭义的就是法律条文;广义的除了法律条文以外还有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你还会解释合同。
那么《侵权责任法》的解释具有现实的迫切性,因为7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一天一天的在逼近,就会成为判案的依据,加上我们这个条文比较多,侵权法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而且相对来说很多条文不够成熟,存在歧义,需要进行解释。
先谈一谈宏观方面的问题:第一,《侵权责任法》的外围问题,这个法律和其它法律的关系是什么,法律条文本身没有加以规定,在立法的过程中曾经多次讨论,但是立法者考虑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避免矛盾而将这一节省略,但是作出了十分原则的看起来不是解决外围问题的规定,但是事实上它能够解决一些外围问题,这两个条文是非常重要的,第二条第1款"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它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那么第二条第1款在第1稿中是没有的,到第2稿中有了,但是比现在少4个字"依照本法"没有,但是去年8月24号的昌平会议上面大家提出了严厉的批评,说没有"应当依照本法",是不是根据这个条文就可以判案了呢?如果依据这个条文就可以判案了,那过错还要不要呢?损害有了,因果关系还要不要呢?当时有两种激烈的意见一种意见就是说删了;另外一种意见说改良,改到它不能判案为止。
最后接受了第2种意见,增加了依据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依据本条去确认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就是关于本法与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位阶呢?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所谓的基本法就是涉及到千家万户,每一个人都要使用到的这种通常的法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是基本法,但是遗憾的是我们没有通过现在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审议和通过这个法律,而是在去年12月26号由常委会通过了这一法律,但它埋下了很多的问题,不仅仅是说作为一个《侵权责任法》的教授在争自己的地位,把自己研究的法律降为非基本法了,成了一个很不重要的法律,其实这一点对我来说还真不重要,但是它埋下的问题是十分的多、十分的复杂的,后面我会一一的展开。
如果把它当做民事的基本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来看待,是比较恰当的。
由于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好,它与民法通则的关系,与其它法律的关系就很难处理,我们后面会进一步的讨论。
还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法》和民法之外的法律的关系,这一点我们《侵权责任法》条文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但是从解释论的角度必须给予回答。
第一个要谈到的是《民法通则》里面规定了国家赔偿,现在怎么办,我们的《侵权责任法》里面没有规定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一直在紧锣密鼓的修改之中,我和杨立新教授多次参加《国家赔偿法》的会。
立新教授曾经在一次会议当中半开玩笑的攻击我说,张新宝你要对历史负责任,因为很多人想将《国家赔偿法》从民法中分离出去,从《侵权责任法》中分离出去,你的后代们来问,说是那些人主张的,当然我不是主张的,但是有人会说你没有坚持自己的观点,分离出去的时候你没有去守土。
我当时这么回答他,想守也守不住,这个不是我能守的住的问题;分离出去不在民法中,不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国家赔偿,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研究国家赔偿。
后来果真国家赔偿从民法中分离出去了,在我们的《侵权责任法》里面没有了国家赔偿,而且正在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对于国家赔偿关于侵权责任作出了全面的完全不同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完全不依赖于民法存在,甚至连时效制度都自己做出了规定,但这些最后还能不能成为法律还不清楚。
还有的问题是与《合同法》的关系,本身是一个民法的一般问题,但是在《合同法》第122条做出了规定,在涉及到责任竞合或请求权竞合,更多的情况是加害给付的那些案件,是不是《合同法》第122条就全部解决了问题,看来不如此,《侵权责任法》对此尚未做出进一步的规定。
当然和《物权法》也有很多交错的地方,特别是在三种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三种责任方式以及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这种民事责任方式与物权请求权的相互关系,它们的适用条件等等方面尚没有做出令人信服的回答。
还有刑事附带民事,法释【2002】17号是一个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后来在法释【2003】20号中试图纠正这一个司法解释的错误,将死亡赔偿或残疾赔偿改变其性质,规定其为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其目的是在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中即使是狭义的精神损害不赔,但是死亡或者是残疾也是要赔的,本来认为问题到此就结束了,但是最高法院内部十分争论,他们甚至向法工委提出请示,要求法工委做出解释,法工委当时的回答是这两个司法解释都是你们自己起草的,我法工委凭什么解释你的司法解释,法工委是解释法律的,你的司法解释算法律吗?因此没有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