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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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文章来源:中顾网作者:佚名点击数:3390 评论:0条更新时间:2009-8-7 16:37:04
贵司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可招用全日制职工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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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劳动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XXX有限公司
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司委托,审查贵司与王XX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查贵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合法性及法律问题,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1、贵司系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可招用全日制职工并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
2、王XX,身份证号:XXXX,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具体条款的效力及修改建议
1、第9条关于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规定无法律约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a、保密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同,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止;如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某一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
b、约定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的期间为解除或终止后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c、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必须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法律未规定具体标准,每月支付的经济补偿在职工月工资的20%以上为宜。
本所律师建议,贵司可修改如下:
第9.1条修改为:乙方在任职期间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在任职期间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同后二年内,乙方负有保密义务。
第9.2条修改为:乙方在任职期间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内,不得到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已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增加9.3条为:在述规定的竞业禁止期间内,乙方遵守保密和竞业禁止义务的,甲方应于每月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经济补偿元。
2、劳动合同第10.3条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提供专项培训、保密及竞业限制的情形下可约定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本所律师建议:贵司删除该条款,根据培训情况单独签订服务期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违反保密及竞业禁止条款约定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可参照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确定。
3、劳动合同第11.1条关于申请仲裁时效的规定无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本所律师建议:贵司依法修改本条申请仲裁的时限。
经查,劳动合同其它条款符合法律规定。
基于上述分析,本所律师认为:劳动合同中第9条、第10.3条和第11.1条无效,但不影响劳动合同其它条款的法律效力。
三、劳动合同其它需要补充的条款
1、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应明确,避免争议。
2、规章制度的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实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如不履行上述告知程序,贵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无法律约束力。本所律师建议:制作规章制度告知书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3、第7.2.4条关于经济性裁员的表述不准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有四种情形,律师建议与法律规定表述一致,如下: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增加有关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方式及相应后果的条款。
劳动者书面确认邮寄地址的法律意义在于用人单位能够将相关通知、文件及时送达给劳动者。关于送达的方式,可约定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之一即可。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由于劳动者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用人单位的,或劳动者拒收导致用人单位有关通知、文件等未能被劳动者实际接收的,邮寄被退回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劳动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的,除第9条、第10.3条和第11.1条以外的其它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双方其它权利义务未明确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确定。
顺颂商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