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浙建[2011]0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1〕02号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地、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0•【字号】甬建发〔2018〕114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8〕114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我委制定了《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8月10日宁波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采用板材、砂浆及预制保温复合板材和整浇复合墙体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外保温、内保温、内外组合保温、自保温等外墙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住建委负责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质量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民用建筑墙体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民用建筑墙体工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工艺成熟、技术可靠、具有一定实用经验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选用的节能保温系统必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当采用没有现行相关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机构等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节能要求及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在该论证工程中使用;使用前,应当编制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专项方案。
(完整word版)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word文档良心出品)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1 总则1.0.1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明确检测办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1.0.3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0.1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的检测。
同时,根据工程实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测。
检测数据和结论应真实、可靠、有效,可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采用。
2.0.2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单体工程委托具有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检测资质并经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0.3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和非破损辅以局部破损等检测方法。
所用的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程序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
2.0.4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抽取有代表性的楼层、构件并兼顾随机的原则,明确所抽检楼层的构件总数(地下室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注明施工检验批数量和具体轴线),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2.0.5 凡被市建委列入质量安全重点监管的施工企业施工或列入重点监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混凝土的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加大结构实体检测数量。
宁波市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按《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宁波市区范围内(包括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
1.4 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基本规定2.1 结构实体检验2.1.1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同时,委托检测合同应到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检测管理科)。
2.1.2 结构实体检验方案一般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结构实体检验方案的制定应按照随机选定的原则,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结构实体检验方案(表式见附表六)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按工程所在地分别报科技园区分站、江北分站、安全质量监督科)。
2.1.3 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的基本内容为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
同时,根据工程实际,为保证竣工工程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验内容。
2.1.4 结构实体检验抽样方案1、混凝土构件强度1)、低层(一层至三层)工程抽查不少于一个楼层,多层(四层至六层)工程抽查不少于二个楼层,七层及以上工程抽查不少于三个楼层,在七层基础上每增加五层其抽查数不少于一个楼层,并根据抽查楼层数将工程划分为若干个验收段,每个验收段按柱(剪力墙)和梁分别随机抽取一个检验批进行检测;2)、对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的工程,每个抽检检验批随机选择3柱(剪力墙)和3梁进行抽样检测;3)、施工现场梁、板采用预拌混凝土,柱子采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柱混凝土强度按批量进行检测,梁混凝土强度按上述第二条实施;4)、建筑物群体(连体别墅)中单体面积小于等于1000m2的工程,梁类和柱(剪力墙)类构件检测每幢均不少于3个构件。
实体检测规定
宁波杭州湾新区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在原有检测的基础上,在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必须由第三方对结构实体重要项目进行验证性质量抽样检查(以下简称实体检测),检测结果可作为工程结构验收、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承担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具有相应省级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必须通过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并进行备案。
承担实体检测的机构不得与被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的主要项目有:一、建筑工程1、单桩竖向承载力;2、桩身质量;3、混凝土强度;4、混凝土现浇板厚度;5、承重砌体砌筑砂浆强度;6、钢筋保护层厚度;5、建(构)筑物沉降观测、建筑物垂直度。
二、市政工程1、道路路基强度、面层强度及厚度;2、桥梁混凝土强度。
7、道路路面厚度;8、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其中1—6项为必须检测项目,其他检测项目可根据需要由工程质监机构或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确定。
第五条: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不合格鉴定除外)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监理单位应在委托书中签署抽样检测意见。
检测程序如下。
1、由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事先确定抽检的部位、数量等,必要时,质监机构可在检测前要求适当增加抽检数量,并指定检测部位;2、由建设单位到检测机构办理检测委托手续,并提供检测所必需的图纸、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条件;3、检测机构经核查并确认事先确定的抽样部位、数量等符合有关规定后,受理委托并在结构平面图上注明抽检的部位、数量等,同时与委托单位签定合同,约定检测的具体时间;4、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或减少检测数量;5、检测机构在项目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见证下,完成现场实体检测任务,在检测原始记录中,必须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签字。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甬建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甬建发〔2010〕126号)各县(市、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意识住宅工程的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这三个标准落实到我们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各地要高度重视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把“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贯穿于住宅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全过程,紧密地与我市当前开展的提升工程质量水平专项活动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抓好住宅工程质量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的住宅工程的质量贡献力量。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强化各方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意识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法律赋予了各自的质量管理职责,同时也承担着质量安全的重大责任,必须依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
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在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中的主导地位,依法承担着住宅工程质量全面管理的责任,必须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严格依法履行建设程序,实施科学管理。
依法监督督促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等单位履行质量职责,依法对住宅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
三、严格程序,强化监管,切实把好住宅工程质量安全关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的力度,特别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1 总则1.0.1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明确检测办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1.0.3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0.1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的检测。
同时,根据工程实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测。
检测数据和结论应真实、可靠、有效,可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采用。
2.0.2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单体工程委托具有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检测资质并经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0.3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和非破损辅以局部破损等检测方法。
所用的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程序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
2.0.4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抽取有代表性的楼层、构件并兼顾随机的原则,明确所抽检楼层的构件总数(地下室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注明施工检验批数量和具体轴线),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2.0.5 凡被市建委列入质量安全重点监管的施工企业施工或列入重点监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混凝土的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加大结构实体检测数量。
结构实体检验规定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1 总则1.0.1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明确检测办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1.0.3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0.1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的检测。
同时,根据工程实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测。
检测数据和结论应真实、可靠、有效,可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采用。
2.0.2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单体工程委托具有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检测资质并经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0.3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和非破损辅以局部破损等检测方法。
所用的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程序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
2.0.4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抽取有代表性的楼层、构件并兼顾随机的原则,明确所抽检楼层的构件总数(地下室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注明施工检验批数量和具体轴线),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2.0.5 凡被市建委列入质量安全重点监管的施工企业施工或列入重点监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混凝土的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加大结构实体检测数量。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30•【字号】甬建发[2011]199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的通知(甬建发〔2011〕199号2011年10月30日)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技术文件要求,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措施》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凡新开建设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措施》的规定,未竣工的住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联系设计单位按照《措施》规定对未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设计变更或修改完善。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措施》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措施》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将《措施》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方主体在组织验收时,应按《措施》的规定对十个分部工程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执行本《措施》或未按本《措施》规定进行验收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七、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措施》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措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联系,联系人:郑建华,电话:87301221。
宁建质字〔2016〕142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实体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3:注:本样表为通用参考表,现场根据具体检验项目及数量可适当调整。
本表实际规格为400×300㎜。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卜·日·法拉兹附件4:表1 混凝土碳化深度施工自检记录工程名称:编号:注:1.施工单位宜在混凝土浇筑28天后及时进行碳化深度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报监理单位。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卜·日·法拉兹2.各测区碳化深度检验读数应精确至0.25mm,测区碳化深度值d i及平均碳化深度值d m应精确至0.5mm。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卜·日·法拉兹表2 混凝土强度、碳化深度监理平行检验记录注:1.监理人员应在相关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后,按照《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要求及时进行混凝土强度和碳化深度的平行检验。
2.如采用具备自动分析处理功能的回弹仪,应将仪器数据分析的打印件粘贴于本记录表反面,测点回弹值R i和测区平均回弹值R m可不在表中填写。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卜·日·法拉兹表3 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记录注:1.保护层厚度设计值一列填自受力钢筋外边缘起算的保护层厚度,当受力钢筋外侧有箍筋或构造分布筋时,其值应为设计要求的保护层厚度加外侧钢筋直径。
2、保护层厚度检验栏中,阴影格为测点检验数填写处,每根钢筋应测三处,取三处检验值的平均值作为该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值,填于阴影格下方的空白格中。
2.本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分开填写,检验结论中最后两条施工单位不勾选。
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阿卜·日·法拉兹表4 混凝土构件尺寸检验记录注:1.设计值一列中,h w为梁腹板高度,即梁高减去板厚的值。
宁波市鄞州区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规定
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工作交底一、委托方凭检测方案,签订实体检测委托协议。
在委托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完成后(资料完整)3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检测报告。
二、结构实体检测抽检数量一览表(公建项目地下室在3千平方的基础上砼强度回弹5梁5柱,保护层厚度也是5梁5板,如是多层地下室的按每层算。
超出3千平方的按5千平方增加一个批次)。
住房、公建项目检测项目建筑类别砼构件强度200元/组钢筋保护层厚度250元/组楼板厚度150元/组房屋空间层高无需报的1-3层住宅及公共建筑、1000㎡以下别墅抽检一个批次抽检一个批次抽检一个批次抽检一个批次4-6层住宅及公共建筑抽检二个批次6层以上住宅及公共建筑在6层基础上每增加5层,增加检测一个批次工业厂房项目检测项目建筑类别砼构件强度200元/组钢筋保护层厚度250元/组楼板厚度150元/组房屋空间层高无需报的3000㎡以下工业厂房抽检一个批次抽检一个批次抽检一个批次抽检一个批次3000㎡以上工业厂房在3000㎡基础上每增加5000㎡,增加检测一个批次说明:①混凝土构件强度一个批次:住宅(包括别墅)按同一层面不少于3柱3梁确定:公共建筑按同一层面不少于5柱5梁确定:工业厂房按同一层面不少于5柱5梁确定。
②钢筋保护层厚度一个批次:按同一层面不少于5梁5板确定。
③楼板厚度一个批次:按同一层面不少于3块现浇板确定。
④房屋空间层高一个批次:按同一层面不少于3个房间确定。
三、结构实体检测主要准备工作建筑工程结构实体检测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相关图纸、工作平台和辅助人员等,具体如下:1、混凝土强度回弹检测⑴、提供与检测部位一致的建筑图、结构设计总说明、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⑵、混凝土回弹检测面为混凝土的原表面,一般为侧面。
应保持砼表面的干燥、清洁、平整。
在做护角、涂刷界面剂等工序时,应预留检测面,长度不小于3米,宽度同构件宽度;⑶、柱、墙回弹时,需准备一根方凳,方便检测;⑷、梁回弹时,需准备好架子和梯子,架子搭设在梁的侧面,沿长度方向约2米,宽度约1米,高度适宜操作(离板底1.8米左右)。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为了确保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的质量与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宁波市制定了一系列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
下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检测范围和对象1.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具有混凝土结构的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建筑。
2.检测对象主要包括混凝土的配合比、强度、质量、缺陷以及钢筋的数量、规格、质量等。
二、检测要求和方法1.对混凝土的强度检测要求,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检测方法通常采用无损检测和取样试验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超声波、冲击声波等无损技术测量混凝土的强度和质量,同时也需要进行取样试验以获得更加准确的结果。
2.对混凝土的配合比检测,需要检验配合比中水灰比、水胶比、水胶固比、石胶比、砂胶比等指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检测方法主要包括取样试验以及实地测试等。
3.对混凝土存在的缺陷如裂缝、空鼓、掉皮等进行检测。
主要采用无损检测技术,如超声波和震动法等,对建筑结构进行扫描和观测,以提前发现潜在的缺陷问题。
4.对混凝土中的钢筋进行检测。
主要检测钢筋的数量、规格、位置和质量等。
检测方法包括取样试验、磁粉探伤、超声波探伤等。
三、检测时间和频次1.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应在工程施工阶段、主体封顶前进行。
检测时间应确保检测结果能够及时有效地指导工程质量控制。
2.对于大型建筑工程项目,应定期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频次一般为每半年或每年一次,以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性和长期安全性。
四、检测报告和处理措施1.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项目、结果、结论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2.检测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并应与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形成监理报告,以便后续工程验收和质量监管。
3.检测报告中如发现混凝土结构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切割、替换、加固等。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1 总则1.0.1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明确检测办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1.0.3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0.1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的检测。
同时,根据工程实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测。
检测数据和结论应真实、可靠、有效,可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采用。
2.0.2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单体工程委托具有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检测资质并经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0.3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和非破损辅以局部破损等检测方法。
所用的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程序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
2.0.4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抽取有代表性的楼层、构件并兼顾随机的原则,明确所抽检楼层的构件总数(地下室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注明施工检验批数量和具体轴线),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2.0.5 凡被市建委列入质量安全重点监管的施工企业施工或列入重点监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混凝土的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加大结构实体检测数量。
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及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关于印发《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及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及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甬建质发〔2006〕374号)文件要求,宁波市区将于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全面开展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竣工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住宅工程的结构安全和竣工质量,我站组织制定了《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及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1.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按《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宁波市区范围内(包括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
1.4 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基本规定2.1 结构实体检验2.1.1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检验。
同时,委托检测合同应到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检测管理科)。
2.1.2 结构实体检验方案一般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结构实体检验方案的制定应按照随机选定的原则,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结构实体检验方案(表式见附表六)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按工程所在地分别报科技园区分站、江北分站、安全质量监督科)。
2.1.3 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的基本内容为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
结构实体检验规定
本文由【中文word文档库】搜集整理。
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学资料、行业资料、范文模板、应用文书、考试学习和社会经济等word文档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1 总则1.0.1为进一步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明确检测办法,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市区范围内(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1.0.3 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0.1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楼板厚度三项指标的检测。
同时,根据工程实际,可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测。
检测数据和结论应真实、可靠、有效,可供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评价、设计复核验算等采用。
2.0.2 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单体工程委托具有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结构检测资质并经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
承担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0.3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采用非破损、局部破损和非破损辅以局部破损等检测方法。
所用的检测仪器应通过计量检定,检测操作程序应符合相应规程规定。
2.0.4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必要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可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的制定应符合抽取有代表性的楼层、构件并兼顾随机的原则,明确所抽检楼层的构件总数(地下室工程的混凝土强度检测应注明施工检验批数量和具体轴线),并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方案报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备案。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
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1. 前言为了保障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定。
2. 检测要求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的实体检测应满足以下要求:1.检测范围应覆盖混凝土结构的整个建筑物或建筑物中的一部分。
2.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测,如混凝土强度等级、配置要求等。
3.检测应分别在混凝土浇筑后2天至3天内,混凝土浇筑后7天至10天内,混凝土浇筑后28天至35天内进行。
4.根据混凝土浇筑后的日期,应合理制定取样时间的规划。
5.检测应严格按照相关环节的规定进行,如取样、样品制备和检测过程等。
3. 检测方法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的实体检测可以采用以下方法:1.钻心取样法。
通过钻孔取样,将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混凝土膜厚度、强度和结构中钢筋的位置等信息的检测。
2.无损检测法。
使用超声波、雷达波等非破坏性检测技术,进行混凝土的缺陷检测和强度评估。
3.探伤检测法。
利用探伤仪器进行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缺陷检测和定位等。
4. 检测结果完成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的实体检测后,应当及时给出检测结果。
检测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和实际强度值。
2.混凝土的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3.混凝土结构中的缺陷情况,如裂缝、空洞等。
4.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作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混凝土结构的整体安全性评估。
5. 检测报告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的实体检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物的名称、地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基本信息。
2.检测的时间和地点。
3.检测方法和检测范围。
4.检测结果和问题,如缺陷情况、钢筋作业等。
5.评估和建议处理方法。
6.检测机构负责人和检测人员的签名。
6. 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规定由宁波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如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结束本文详细介绍了宁波市区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规定,内容包括检测要求、检测方法、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等方面。
宁波市鄞州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
第七部份宁波市鄞州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1 为进一步增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利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按《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查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及《宁波市区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查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合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下称 "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完工验收前,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本细则,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套)及公共部位涉及主要利用功能和观感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本细则所称住宅工程含商品住宅楼、廉租房、经济合用房及拆迁安置房等。
(注:不包括公寓楼)1.3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增强施工进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并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做好质量分户验收。
1.4 分户验收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 大体规定2.1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监理单位的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质量负责人、项目领导、施工员、质量员等参加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分户验下班作。
2.2 当每户(套)工程完工后,具有质量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分户验收。
2.3 分户验收是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上,以单位工程中的每户(套)住宅和公共部位(走廊、楼梯间、地下车库等) 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按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分户验收检查单元应按下述原则肯定。
室内以每户(套)为一个检查单元;公共部位,每一个单元的外墙划分为一个检查单元,每一个单元每层楼(电)梯及上下梯段、通道(平台)为一个检查单元,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大空间的除外 )每一个单元或者每一个分隔空间为一个检查单元。
实体检测规定
关于印发《慈溪市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规定(试行)》的通知2014年07月18日访问次数: 581各建设、检测、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市质(安)监站: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慈溪市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7月17日慈溪市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检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在完成必要的施工检测检验并符合要求的基础上实施,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应在地基基础结构、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进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检测应在相应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下道工序施工前进行。
检测结果将作为评价工程实体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实体质量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落实整改。
第七条未经实体质量检测或实体质量检测不合格且未经处理的,不得组织对该工程的相应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第八条承担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应通过计量认证,并经我局备案。
承担实体质量检测的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甬建发[2012]25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2〕257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现将《宁波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抓好贯彻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2月13日宁波市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成品住宅装修工程,系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套内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安装到位,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本规定所称质量分户验收,系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本规定,对每户成品住宅及公共部位进行的质量检查验收活动。
本规定所称中间交接验收,系指成品住宅工程装修前,为明确各方主体责任,保证工程施工及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专项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三条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监督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成品住宅装修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其装修图纸应与住宅土建、安装设计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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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
质量
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甬建质发[2006]374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现将《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强化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是指结构工程完工后,按照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本规定要求,对结构工程进行检验。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本规定,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进行专项质量检查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做好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
第四条结构实体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结构实体检验方案一般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
同时,应在实施前由建设单位将审批通过的结构实体检验方案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结构实体检验主要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进行检验。
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包括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板厚度三项指标。
第七条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和现浇板厚度的抽样方案、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的要求。
第八条结构实体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制定整改处理方
案。
未经结构实体检验或经实体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结构工程质量验收。
第九条根据工程实际,为保证竣工工程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在结构实体检验时,建设单位可同时委托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查内容。
第十条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实施。
已选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验收小组必须包含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等。
同时,验收小组的名单应由建设单位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质量分户验收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验收项目:
1、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2、门窗安装质量;
3、栏杆安装质量;
4、防水工程质量;
5、室内空间尺寸;
6、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8、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质量;
9、其他规定要求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当每户(套)工程完工后,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质量分户验收;
2、质量分户验收是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上,以单位工程中的每户(套)住宅和公共部位(走廊、楼梯间、地下车库等)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按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3、公共部位的验收,应按住宅的每个单元划分一个检验批;
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分户验收前组织建设各方主体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户(套)住宅和公共部位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
并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5、验收小组人员在检查中应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并汇总;
6、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认真进行检查,对于分户验收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提出处理整改意见。
整改后,应重新组织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住宅工程交付时,建设单位应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及质量分户验收结果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之一交给住户。
第十六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应符合建筑工程竣工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质量分户验收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2、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的,应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住宅工程的外墙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将结构实体检验资料、质量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对于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