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司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问题与对策摘要: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是一门新兴的社会管理创新学科,如何把这门学科知识学好、用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用以指导工作,解决问题是关键。
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工作调查研究,掌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地提出对策建议,以形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率,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现状;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1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也是对刑罚执行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推动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健康运行。
最近,我院以“如何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为课题,围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与机制、履职与效果、问题与对策,对我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进行了深入研讨。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基本情况(一)建立组织机构,确保监督规范有效运行。
研究制定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施意见》,成立了检察监督领导小组,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工作部署、指挥、协调、监督等中主要职责。
为检察监督提供了可靠组织保障。
(二)加强外部协调,督促成员单位有效开展工作。
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协调,及时交换信息,通报情况,共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工作措施。
在7个主要乡镇建立检察联络点,由联络员及时反馈社区矫正衔接、监管、教育情况,积极为社区矫正组织和被矫正人员提供法律帮助。
(三)整合内部资源,推进检察监督全面开展。
2010年下年,我院为解决监所部门人员不足问题,提出了“整合检察资源,广辟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模式”的思路,确定以监所部门为实施部门,公诉、侦监、控申、反贪、反渎、民行等主要业务部门协作配合,并根据各业务部门职责,分析找准其工作切入点,发挥各自优势,各司其职,整体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规定
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与规定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制定并遵循一系列工作规范与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与范围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这些罪犯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经过评估认为适合在社区中接受矫正和改造。
在确定适用对象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罪犯的个人情况以及社会对其的影响等因素。
同时,对于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应当依法收监执行刑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社区矫正的工作机构与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同配合。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基层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包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监管、教育、帮扶等。
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罪犯进行处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三、社区矫正的工作流程1、调查评估在判决、裁定或决定前,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或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为决定机关提供参考。
2、接收登记社区矫正对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核实其身份信息,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矫正档案。
3、制定矫正方案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个人特点、家庭情况等因素,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明确矫正目标、措施和期限。
4、日常监管司法所通过定期报告、实地走访、信息化核查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其活动情况和思想动态。
要求社区矫正对象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
发挥检察职能探索在社区矫正及镇街检察中的方法途径及防范作用
、
五访 :
缚。
1 对社 区矫 正对象是否 有按 制度 规定 的时 间 内有无 到派 出 . 所报 到进 行 回访考 察 , 对他们 的行 踪有 一定 了解 。
6 在 镇街 检察 室聘 请在 校 老师 及公检 法 司退休 人员 进 行心 .
2对 社 区矫正 对象 是否 有脱管 漏管 问题 进行 回访 考 察 。 . 3 对社 区矫 正对 象是 否有外 出超过 地域 管辖 范 围 内进 行 回 . 访考察。 4 对社 区 矫正 对象 是否有 工作 做, 什么 , . 做 进行 回 访考 察 。 5 对社 区 矫正 对象 是否身 休健 康状况 进 行回访 考 察 。 .
村 委勾通 , 预其 帮助 , 去社会 关怀 。 给 送 谈话, 与镇 街住房 困难 办联 系, 扶助 有 实际 困难 的矫 正对 象 。
( ) 过社 区矫正 与镇 街检 察活动 , 二 通 对矫正 对 象起 到有 效教
社 区矫正 是惩 罚 与教 育的有 机 结合 , 而不 是单 纯 的惩 罚。 社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 S ce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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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职能探索在社区矫正及镇街
检 察 中的方法途径及 防范作用
张慧冰
摘 要 本 文通 过对社 区矫 正及镇 街 检察 中的方 法途径 内容的探 讨 分析 了该 方法途 径对 监 外执 行对 象中检 察职 能所起 社 区矫 正 镇 街检 察 监 外执行
3 对社 区矫正 对象 中出现 的居住环境 落后 , . 住房 困难 的进行 育 与感化 作 用
4 对 社区 矫正对 象身体 出现重 大疾病 的谈话 , 区矫 正办 公 区矫 正的教 育就 是对矫 正对 象实施 有 目的的 、 计划 的积 极的 系 . 社 有 室, 了解其 医保 社保 就 医情 况 及发 动矫 正对 象原单 位 、 委 所在 统影 响活 动 。 区矫 治和镇 街检 察 监督 可通 过法制 教育 、 动教 村 社 劳 地 群众捐 款应 急 。 育 、 化教育 、 能教育 和心 理健康 知识 教育 , 高矫 正对象 道德 文 技 提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接 制度 二 是建 立 公 安机 关 共 同参 与 的接 矫 解 矫现 场 宣告 制度 。根据 《 实
行政 工作 的新 课 题 ,随 着 《 办 法 》 的
贯 彻 实施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将面 临 着 监
施办法》社区矫 正的主体变 更之后 , 我 局 与公 安 河 西 分局 专 门 召 开 会议 研
局 长 徐 海 燕
紧密 的优 良传 统 .在 完 善办 公 室 定 期
议 事 制 度 、信 息 沟 通 制度 、工 作 通 报
公检 法 司四 长 会 .研究 部 署 了 公 安 河
西 分 局 与 司法 局 进 行社 区矫 正 工 作 交
接 的 具体 事 宜 :五 是 召开 了 全 区 社 区
范 化 建 设
根据《 社 区 矫 正 实施 办 法 》 规 定 , 公 检 法 司 等部 门分 别 承担 着 相 应 的 工 作 职 能 .我区 公 检法 司 充分 发 挥 配 合
区矫 正工 作 实施 意见 》 ,明确 了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指 导 思 想 、适 用范 围 、任 务 以及 各成 员 单 位 的 职 责 :四 是 召开 了
严相 济 刑 事 政 策 的 要 求 .是改 革 完 善 我 国刑罚 执 行制 度 的重 要举 措 。
矫 正 工作 推 动 大 会 .就 我 区社 区矫 正 工作 进 行 了全面 部 署 。
是 建 立 与 各 司 法 所 紧 密衔 接 的
加 强领 导 .形 成 齐 抓 共 管 的 良好
究 决定 .各 公 安派 出所 仍 派 员 参与 社 区 矫 正现 场 宣 告 .分 管 民 警 仍 与 司 法 所 工作 人 员一 道作 为社 区 矫 正 工作 小 组 的成 员 .发 挥公 安机 关 的震慑 作 用 , 配 合 各街 司法 所对 社 区矫 正 人 员进 行
_社区矫正实施办法_解读
_社区矫正实施办法_解读8专题———社区矫正与检察职能延伸责任编辑:郭冰THECHINESEPROCURATORS《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文◎金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二、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参与革的任务要求,贯彻《刑法修正案(八)》,总结提炼社区《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矫正试点试行成功经验,制定的规范统一全国社区矫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它完善审前调查评估、矫正小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组、分类管理、个别教育、个案矫正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的矫正措施,统一规范接收、监管、处罚、收监等主要执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法环节,是一个程序操作办法,对社区矫正工作体制、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制度和工作程序作出了全面规范。
主要内容有:行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各政法部门职责表述依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有关规定表述,《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目前从全国的实践情况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来看,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一线实战单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位,司法所作为县(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承担社区矫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正日常工作。
截至2019年10月底,目前全国共有238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个地(市、州)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处(局、室)、1739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个县(市、区)司法局单独设立社区矫正科(局、股),分别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矫占全国地(市、州)和县(市、区)建制数的71%、61%。
正方式,矫正对象是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本质上自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试点到全国试行,广泛动员属于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避免了监禁改造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希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社区矫正调研报告一: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组对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先后到乡镇、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等单位,采用听取工作汇报、走访、座谈的方式深入了解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县于20xx年下半年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扎实有序;公检法等部门各司其职,衔接配合默契;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齐抓共管格局初步形成,整个试点工作阶段性成效比较明显。
截止20xx年11月底,全县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790名,在册矫正对象350名,440名矫正对象依法解除矫正。
目前,全县共有15个司法所,39名工作人员,10名大学生村官协助工作,422名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我县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做法近年来,我县社区矫正在组织机构、队伍建设、教育管理、健全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预防和减少了重新犯罪,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了“平安常山”、“法治常山”建设,为建设文明和谐新常山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1、党政重视,强化组织保障。
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社区矫正工作,将其列入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县领导为主任,县政法委、公、检、法、司等部门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建立了由公、检、法、司4个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提出“各方协调、多家统计、集中核对、强化管理”的衔接方式,督促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各乡镇成立了以副书记为组长,各相关单位参加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公检法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
论公检法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定位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具有开放性、社会化等特点。
尽管根据我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门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社区矫正中依旧有着独特的地位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公检法;定位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122-03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逐渐推行以及刑罚轻缓化理念的不断深入,作为与饱受非议的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自其诞生之日起,便受到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学者们的极大关注。
而尽管目前我国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有很多不完善,在北京、上海等地的实践推广中亦同样存在诸多的问题与挑战,但不可否认,符合人道化和再社会化趋势的社区矫正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中要不断予以探究和完善的一项制度。
通观世界各国的社区矫正,设立专门矫正机构来负责社区矫正是必然发展趋势,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亦明确了“专门的国家机关”为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
但我国的司法体制中,公检法一直占据着“三巨头”的地位,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矫正方式固然有其特殊性,但不管怎样,社区矫正依然受其“刑罚执行方式”本质的约束,也就是说在社区矫正中公检法三机关有其必然的地位与作用,因而如何协调社区矫正中公检法三巨头与专门矫正机关的关系,也即公检法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如何定位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入探究。
一、社区矫正概念界定关于社区矫正的概念,在对其内涵与外延范围的理解上,学界有不同的见解,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将采取权威的官方解释,也即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义。
根据该通知,所谓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浅析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的问题
浅析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的问题作者:赵义玉杜鑫冯兴雷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社区矫正工作自2003年起开始在我国进行试点,安徽省自2005年起开始实行,多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群众的认可,但是,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加之诸多因素的影响,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本文主要分析了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解决的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建议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制发展回顾社区矫正制度是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真正实现刑罚制度的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精神和目的。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6省市正式开展社区矫正第一批试点工作;2005年,安徽、湖北、湖南等12个省市作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也已启动相关工作;2007年,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第三批试点省份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工作如火如荼的展开。
两院两部2009年10月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工作将在全国全面铺开。
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行,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几年来取得了非常明显的社会效果,并累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安徽省自2006年起就被作为社区矫正试点地区开始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到目前为止经过6年的发展,社区矫正制度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在实际工作中也由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得到了越来越多群众的认可和称赞,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专职工作人员不足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足(杜集区五个司法所包括所长共19人,平均每个司法所4人,而每个司法所每月管理的社区矫正对象相对较多。
以矿山集司法所为例:2011年7月至12月间,每月需管理社区矫正对象20名左右,而矿山集司法所包括所长在内只有4名专职工作人员。
昆山市召开矫正安帮工作公检法司联席会议
昆山市召开矫正安帮工作公检法司联席会议
为提升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水平,推动工作规范化建设,4月26日,昆山市矫正安帮工作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在市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召开。
会上,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向与会各单位通报了近期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就《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与各单位深入交换意见,沟通了“政法信息综合管理平台”使用的具体事项,研究学习《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苏州市刑事案件调查工作相关实施细则》和《苏州市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办法(试行)》,并就矫正安帮工作中各单位的职责分工、衔接配合、信息共享等问题达成共识,为合力推进矫正安帮工作规范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此外与会各单位还就“五一”期间的矫正安帮安全稳定工作作出如下部署:一是实行节日期间矫正安帮安全稳定工作日报告制度,明确“六个不发生”的工作目标;二是司法局严格社区服刑人员请销假制度,利用定位手机等技防措施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监控,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三是公安局配合司法局严控社区服刑人员出入境,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中高危人员的重点管控措施;检察院监所监察部门协助司法局做好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警示谈话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解读
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解读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分子或违法行为人进行刑罚执行和矫正教育的一种刑罚形式。
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的解读对于正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十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法律法规进行解读。
一、社区矫正的来源与重要性社区矫正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分子,保护社会安全、预防犯罪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社区矫正的对象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判处缓刑、假释、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的犯罪分子或违法行为人。
社区矫正以帮助他们改造自己,并逐渐回归社会作为核心目标。
三、社区矫正人员的编组和监督管理社区矫正人员采取编组的方式进行管理和监督。
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严格的考核制度、职业培训和监督机制等。
编组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社区矫正人员能够有力地开展矫正工作。
四、社区矫正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社区矫正人员需为社区矫正对象制定个人化的矫正计划,并且根据计划执行相应的监督和教育工作。
矫正计划应该围绕改造犯罪分子、帮助其回归社会为主要目标。
五、社区矫正的方式与措施社区矫正是一种以监管为基础,充分运用社区资源,全方位地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和矫正的方式。
包括监督、宣讲、心理疏导等多种措施。
六、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和危机预防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犯罪分子进行风险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只有全面了解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矫正潜力,才能制定出更合适的矫正计划和措施。
此外,危机预防也是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注意和处理的问题。
七、社区矫正的监督与评估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矫正工作的正常进行。
监督与评估主要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监管机构的监督和犯罪分子的动态跟踪等方面。
八、社区矫正的帮教工作社区矫正的帮教工作主要包括对犯罪分子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教育宣传等多种形式。
通过帮教工作,可以提高犯罪分子的自理能力和社会融入能力。
九、社区矫正与社区的协同发展社区矫正与社区的协同发展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总结
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总结篇一:依托乡镇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依托乡镇检察室,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临海市人民检察院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依托杜桥检察室建设,加强对我市东部区块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积极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新模式。
一、杜桥检察室的设立和运行,加强我院对我市东部区块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
我市位于我省东南部,是我省幅员较广、人口较多的县级市,管辖面积有217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达116.4万。
其中东部区块(包括杜桥镇、上盘镇、桃渚镇、省级医化园区管委会、台州港临海港区管委会等五个行政机构)面积即达414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达35余万,另有5万余的外来务工人员。
近年来,在市委提出的“港口引领、陆海联动、多极发展、全面跨越”这一发展战略部署背景下,东部大开发热潮已经掀起,东部区块已成为温台沿海产业带的核心区块,浙江台州化学原料药产业临海园区、医化产业缓冲区、杜桥南工业发展区、北洋临港型工业发展区、洞港工业发展区、红脚岩渔港发展区等六大产业发展区正在逐步形成,滨海新城建设已启动,建设市域副中心城市也已成为杜桥镇发展目标。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东部区块的各类社会矛盾较为突出,不稳定因素逐渐增多,社会治安问题不容忽视。
据统计,近三年来,东部区块的违法犯罪人员平均每年达900多人,其中涉嫌犯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平均每年有280多人。
另外,自改革开放以来,东部区块的人们除在本地创业外,纷纷到全国各地经商,其中有一些在外地触犯了刑律、受到了法律制裁,有部分是被判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暂予监外执行,或者被假释,回到临海老家,接受社区矫正改造。
截止20XX年4月,我市东部区块的社区服刑人员约有350人,占全市社区服刑人员的30%左右。
自20XX年我省被列入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省份以来,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开展顺利,取得较好效果。
于此同时,我院不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力度,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实施和非监禁刑法正确执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2.02.15•【文号】•【施行日期】2012.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11年3 月 1日起施行。
这是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一件大事,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抓好贯彻落实。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社区矫正工作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发[2011]11号)和中办发[2011]25号、中办发[2011]30号等文件都明确要求,要建立和完善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对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管理,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实施办法》的出台,对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对社区矫正人员监督管理、教育和帮扶,提高矫正质量,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把中央关于特殊人群管理服务的要求落到实处,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重要。
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需要。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内容做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制度保障和工作规范。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社区矫正调研报告社区矫正是一项系统工程,综合性强,关系国家司法、刑罚执行、社会治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涉及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等诸多单位。
这些单位即为社区矫正工作成员单位,如何发挥好成员单位的作用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课题,研究和探讨如何发挥成员单位作用,实际上就是研究和探讨成员单位在社区矫正工作这个舞台上如何演好自己的角色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成员单位具体工作实践栖霞区社区矫正工作历经十一年,从最初的试点到全面推开,矫正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各成员单位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制度层面看,不断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的到”。
协调政法部门、行政部门、群团组织等健全完善区域“14+3”工作网络体系。
制订出台栖霞区《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制度》、《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工作机制》、以及《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工作制度,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和社会化建设。
同时将社区矫正工作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列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综治维稳目标责任体系,加以考核,加以推进。
从监管层面看,公、检、法、司等政法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管的住”。
公安、检察院派员长驻区社区矫正中心帮助工作,定期互通人员信息,定期开展重点人头谈话教育,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督查,有效组织查找和追逃,社区服刑人员一直在管受控,重新犯罪率牢牢控制在省控线以下。
从教育帮扶层面看,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确保“管的好”。
与人社局协作,对有就业意愿的社区服刑人员定期组织参加招聘会,每周发送招聘信息到手机上。
与民政局建立了办理低保的“绿色通道”。
与住建局开通了申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相关政策解答专线。
浅析司法所与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机制
浅析司法所与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机制司法所和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机制是指司法所和派出所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互相协作、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社区矫正服务,维护社会安全。
首先,司法所和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机制通过互相协作,使得两个机构能够共同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和策略。
司法所负责判决和监督矫正案件,而派出所则负责实施社区矫正措施。
两个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协作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其次,司法所和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实现案件信息的流转和交流。
司法所可以将判决结果和矫正要求及时通知派出所,派出所可以将实施情况和矫正效果反馈给司法所。
这样可以促进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协调性和连续性。
再次,司法所和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机制通过资源整合,实现工作的整体优化。
两个机构可以共同利用资源,提供社区矫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术支持和人力物力保障。
例如,司法所可以派遣专业人员到派出所进行培训和指导,派出所可以提供实际操作场所和基础设施。
通过资源整合,可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总之,司法所和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机制是一种有效的合作机制,能够实现司法所和派出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互动与协作。
该机制通过互相协作、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社区矫正服务,保障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司法所和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机制是一种有效的合作机制,可以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社区矫正服务,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在这个机制中,司法所和派出所通过互相协作、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共同负责判决、监督、执行和评估矫正案件。
首先,司法所作为司法机构,负责矫正案件的判决和监督,有权对犯罪分子进行矫正。
而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措施的实施,负责管理矫正对象在社区的行为。
司法所和派出所通过互相协作,能够在矫正案件的判决过程中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和矫正的需求,确保矫正的决策和措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社区矫正工作的合作与协同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的合作与协同机制社区矫正是指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被判刑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教育和改造,帮助其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而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同机制。
本文将分十个方面来探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合作与协同机制。
一、法律、公安、司法、社工部门的协调合作法律、公安、司法、社工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至关重要。
法律部门负责制定社区矫正法规,公安部门负责监督被矫正者的行动,司法部门负责矫正方案的制定和监督执行,而社工部门则是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者。
这四个部门的互相配合与协作,构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框架。
二、社区矫正委员会的建立和运作社区矫正委员会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织机构,由相关的社工、教育、就业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和监督社区矫正计划,组织矫正活动,协调各方面资源的整合。
社区矫正委员会的建立和运作,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和运行机制。
三、社会志愿者的参与社会志愿者的积极参与,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他们可以为被矫正者提供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帮助他们逐步融入社区,增强自身的社会适应能力,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社工部门与社会志愿者的合作,形成了互动共赢的良好局面。
四、家庭的参与与支持家庭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参与与支持也是至关重要的。
家长的关心与教育对于被矫正者的改造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家庭成员在社区矫正委员会的参与下,可以和相关部门一起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提供专业化的帮助和关怀。
五、教育机构与职业培训的合作教育机构与社区矫正部门的合作,为被矫正者提供了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
教育机构可以依据被矫正者的需求,提供相关课程和培训,帮助他们获取新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增加再就业的机会。
六、就业机构的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之一就是帮助被矫正者恢复就业。
就业机构对于被矫正者提供就业岗位和培训的支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工部门与就业机构的合作,可以为被矫正者提供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的支持,促使他们重返社会。
社区矫正官职位职责
社区矫正官职位职责社区矫正官是执法机关中一个重要的职位,他们负责监督社区中犯罪分子的行为,并通过各种方法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官的职责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监督、辅导和社会重新融入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社区矫正官的职位职责。
一、监督罪犯行为社区矫正官的首要职责是监督社区中犯罪分子的行为。
他们需要定期与罪犯进行面谈,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工作状况和心理状况,并确保他们遵守矫正计划的规定。
社区矫正官需要对罪犯进行定期的家访,并检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
他们需要确保罪犯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协助罪犯解决可能导致再次犯罪的问题。
二、辅导和心理支持除了监督罪犯的行为,社区矫正官还需要提供辅导和心理支持。
他们需要与罪犯建立信任关系,并帮助他们处理与犯罪行为相关的问题。
社区矫正官需要倾听罪犯的问题和困惑,并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
他们还可能组织一些心理辅导课程,帮助罪犯增强自我认知和改变不良行为习惯。
三、社会重新融入支持社区矫正官还需要给予罪犯在社会重新融入过程中的支持。
他们可以提供一些就业指导,帮助罪犯寻找工作机会并提供就业技能培训。
社区矫正官还可以联络社会资源,为罪犯提供住房、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帮助。
他们需要与社区中的其他机构和组织合作,确保罪犯在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中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记录和报告社区矫正官的工作还包括记录和报告。
他们需要详细记录每次与罪犯的面谈,记录罪犯的行为和进展情况。
这些记录对于制定和调整矫正计划非常重要。
此外,社区矫正官还需要定期向相关部门提交报告,汇报罪犯的状况和进展,并提出建议和改进建议。
五、参与培训和专业发展社区矫正官需要持续更新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问题。
他们需要参与各种培训和专业发展计划,了解最新的矫正方法和政策。
他们还可以参加与社区矫正相关的研讨会和会议,与其他从业人员交流经验和分享最佳实践。
总结社区矫正官的职位职责包括监督罪犯行为、辅导和心理支持、社会重新融入支持、记录和报告以及参与培训和专业发展。
社区矫正检察机构工作总结
社区矫正检察机构工作总结
社区矫正检察机构是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工作涉及对社区矫正对
象的监督、辅导和帮助,为社会提供更安全、更和谐的环境。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的社区矫正检察机构经历了许多挑战和困难,但我们也取得了一些成绩和进步。
首先,我们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加强了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健全
的档案管理系统和监督机制,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矫正对象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矫正对象的辅导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其次,我们加强了与社区的沟通和合作。
社区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与社区各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为矫正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我们增强了社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了社会对矫正对象的接纳和包容。
最后,我们不断加强了自身的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提升。
我们注重对社区矫正
检察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了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总的来说,社区矫正检察机构在过去的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和进步,但也面
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为社会提供更好的社区矫正服务。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给予我们更多的支持和帮助,共同为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_
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矫正对象的管理、教育、参加公益劳动等。
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矫正活动。
一、管理方面管理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以及各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各项矫正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
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矫正干部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督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的管理以及社会积极力量的监控等。
实施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规定活动范围等方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有效控制,规范他们的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确保非监禁型刑罚的有效执行。
二、教育方面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劳动教育等。
其中政治思想教育是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它又包括认罪教育、世界观人生教育、法制教育、道德规范行为规范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
在政治思想教育中,认罪教育是前提,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是核心,法制教育、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是关键。
教育的形式主要包括:集体教育、个别谈话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社会志愿者帮教培训、实践活动等。
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教育,使矫正对象提高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认罪服法,接受矫正组织的教育矫正,矫正他们的不良心理和行为,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他们在思想上、素质上、行为习惯和道德习惯上都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实现人格的重新社会化,顺利的回归社会。
三、公益劳动方面劳动是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是改造人的基本手段。
劳动作为我国罪犯改造的三大手段之一,在非监禁刑罪犯教育矫正过程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它在教育矫正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因此,鉴于社区矫正的特殊性,社区矫正组织要准许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并为他们参加正常的社会生产劳动提供方便。
同时,要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一定的公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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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不是社区的简单工作而是需要“公、检、法、司”四方通力合作才能顺利完成的。
所以,明确各方在这项工作中的本职职能并将四方分别开来,消除责任权利重叠模糊不清等才能使社区矫治稳健的执行。
通过查阅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进行研究。
研究结果表明需公安部门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及组织进行处罚、检察院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对履行审判职能和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各项组织工作方能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依法惩治、监督、审判、组织目录一、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一)履行对监狱、审判的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前监督(二)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加强矫正中监督(三)履行执行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后监督三、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和作用四、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在我国,由于观念和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从立法、司法到执行的各个环节严重依赖监禁刑。
把犯了罪的人关进监狱固然是个办法,但如果将所有的罪犯都关进监狱,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更重要的是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标签”的负面效应。
有的初犯、偶犯,在监狱里一蹲,受主观恶性较深的服刑人员影响,出狱后竟成了“多面手”;有些过失犯罪的服刑人员,因为蹲过监狱,身上从此贴上了罪犯的“标签”,不能抬起头做人,最后破罐子破摔,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危害社会稳定。
有关部门统计资料也表明,罪犯被释放在回到社会的一两年内,由于长期监禁与社会隔离,不能立刻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通过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研究我们知道,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一、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公安机关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教育训诫、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自社会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确立了对监外罪犯在法律程序上由公安机关执行,日常的监管帮教工作由矫正机构进行的工作模式。
那么,在执行主体的多元化,执行形式的多样化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向是否发生变化,应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因而,明确矫正工作的性质,理顺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的相关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在性质、程序及内容上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是检察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中体现其监督职能的前提。
检察机关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协助公安、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及监外执行罪犯顺利完成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当前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多元化、执行形式多样化的现实情况下,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而这需要厘清检察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的工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与功能。
刑事执行权是国家重要的司法权力,直接关系到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关系到罪犯法律权益的保护,因此,只有得到有力的监督和制衡,才能保障权利的正确有效实施,在社区矫正的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从“前、中、后”实行三段式。
(一)履行对监狱、审判的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前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有明确的规定:即确有认罪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才能适用非监禁刑,到社区中接受矫正。
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审判监督及对矫正对象决定考验期出狱前的监督职能,纠正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被判处缓刑或予以假释等,防止借社区矫正之名,行权利滥用之实。
(二)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加强矫正中监督在矫正过程中,发现矫正对象长期脱管、漏管等情况检察机关可向公安机关提出顺延执行期限的建议,也可以向矫正机构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矫正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延长执行报告意见对矫正对象在正期间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及构成犯罪的,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建议、监督公安机关及矫正机构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收监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实行的司法奖惩有错误或与事实不符,可向矫正工作小组提出撤消奖惩的建议。
(三)履行执行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后监督矫正对象被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假释期满、缓刑期满之日,应由地区公安机关及矫正机构向矫正对象居住地群众公开宣布。
检察机关应检察并防止提前宣布、逾期宣布、不宣布及不向矫正对象发放期满证明书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和作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是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在实践中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 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体现,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实际。
其法律意义在于,通过对特定矫正对象以非监禁的形式执行刑罚,不断完善刑罚执行方式,优化配置刑罚执行资源,使刑罚的执行更多地体现社会化、人性化的特点,更加便于利用社会资源参与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更加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和提高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
其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在于体现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院干警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平安个旧, 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发挥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得到有序进行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法院得到有序进行,院党组指定由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此项工作,刑庭、少年庭做好具体的工作事宜,并且把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岗位目标考核中,使我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能够形成制度化,得到有序开展。
--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重点是充分履行审判职能 ,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社区矫正力量的配合协调, 形成合力 , 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公正、顺利开展。
(一)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适用非监禁刑,适当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刑事审判中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 , 对那些罪行轻微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以及其他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只要是符合法定条件,在量刑时首先考虑适用缓刑、管制、附加刑等非监禁刑,增强其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减少犯罪分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的机率,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同时,适用非监禁刑,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在依法和准确的前提下进行,防止违法适用或任意滥用。
对任何人不能法外施恩,更不能借机办关系案、人情案,使试点工作积极健康而又稳妥地推进。
(二)运用审判职能,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最大限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争取社区矫正取得最佳效果,在审判工作中,采取多种手段,为矫正对象投入社区改造及至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
一是加强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寓教于审,通过庭审活动的教育和判决书的充分说理,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进行剖析说理,教育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性,认罪伏法。
二是加强对非监禁型罪犯在移交前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罪犯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意愿和信心,提高下一步的教育改造质量。
三是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刑事矛盾。
对于自诉案件和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努力做好调解工作,尽可能化解对立情绪,争取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四是善于运用多种司法手段,辅助刑罚的适用。
比如,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和执行力度,使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能得到较多的赔偿;依法单处或并处附加财产刑,使犯罪行为受到与之相适应的刑事处罚;对罪行轻微可以不判处刑罚的罪犯依法适用训诫、悔过等非刑罚处罚方法。
在对罪犯惩戒的同时,用司法手段弥补犯罪行为对社会和受害人造成的部分损失。
五是与社区矫正相关各部门密切配合,在决定对罪犯判处非监禁刑时,全面地了解罪犯的一贯表现,主动征求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
(三)加强判决与矫正工作的衔接。
对判处非监禁刑的矫正对象, 我院及时将已生效的缓刑犯的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送达市社区矫正办公室。
并在向被判处非监禁人员送达判决书的同时,送达《缓刑罪犯告知书》,告知被告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必须到公安机关和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接受社区考察和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遵守法规法纪 , 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做好矫正对象的定点回访工作。
法院建立了专门的缓刑犯档案,对判处缓刑的人员进行动态监管,做到一人一卷,卷中附判决书、本人的保证书(少年犯还要求家长写出帮教协议)、定期思想汇报材料。
规定缓刑少年犯每三个月必须到法院汇报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并写出书面材料,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矫正情况,梳理出存在的问题,帮助其改造;法院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家庭、社区、学校进行跟踪回访、考察。
并且利用五一劳动节、中秋节等节假日召集缓刑人员召开座谈会,组织他们参加一些有益的社会活动,通过回访教育,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防止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再次犯罪;我院对历年判处的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人员进行清理造册,加强管理,防止漏管脱管的情况发生。
四、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一)、司法行政机关应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非监禁刑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严格履行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考擦、解矫等方面的法律程序。
(二)、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三)、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奖惩。
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四)、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如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指导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就业及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