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司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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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不是社区的简单工作而是需要“公、检、法、司”四方通力合作才能顺利完成的。所以,明确各方在这项工作中的本职职能并将四方分别开来,消除责任权利重叠模糊不清等才能使社区矫治稳健的执行。通过查阅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进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需公安部门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个人及组织进行处罚、检察院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对履行审判职能和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各项组织工作方能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关键词:依法惩治、监督、审判、组织

目录

一、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一)履行对监狱、审判的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前监督(二)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加强矫正中监督

(三)履行执行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后监督

三、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和作用

四、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在我国,由于观念和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从立法、司法到执行的各个环节严重依赖监禁刑。把犯了罪的人关进监狱固然是个办法,但如果将所有的罪犯都关进监狱,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更重要的是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标签”的负面效应。有的初犯、偶犯,在监狱里一蹲,受主观恶性较深的服刑人员影响,出狱后竟成了“多面手”;有些过失犯罪的服刑人员,因为蹲过监狱,身上从此贴上了罪犯的“标签”,不能抬起头做人,最后破罐子破摔,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危害社会稳定。有关部门统计资料也表明,罪犯被释放在回到社会的一两年内,由于长期监禁与社会隔离,不能立刻适应社会、融入社会,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通过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研究我们知道,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一、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在实施社区矫正期间,公安机关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教育训诫、治安处罚或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对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自社会矫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确立了对监外罪犯在法律程序上由公安机关执行,日常的监管帮教工作由矫正机构进行的工作模式。那么,在执行主体的多元化,执行形式的多样化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向是否发生变化,应如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因而,明确矫正工作的性质,理顺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的相关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在性质、程序及内容上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是检察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中体现其监督职能的前提。

检察机关是以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协助公安、司法等有关职能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及监外执行罪犯顺利完成改造,重新回归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前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多元化、执行形式多样化的现实情况下,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角色定位至关重要,而这需要厘清检察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的工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与功能。刑事执行权是国家重要的司法权力,直接关系到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关系到罪犯法律权益的保护,因此,只有得到有力的监督和制衡,才能保障权利的正确有效实施,在社区矫正的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从“前、中、后”实行三段式。

(一)履行对监狱、审判的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前监督

社区矫正工作对矫正对象有明确的规定:即确有认罪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才能适用非监禁刑,到社区中接受矫正。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强审判监督及对矫正对象决定考验期出狱前的监督职能,纠正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被判处缓刑或予以假释等,防止借社区矫正之名,行权利滥用之实。

(二)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加强矫正中监督

在矫正过程中,发现矫正对象长期脱管、漏管等情况检察机关可向公安机关提出顺延执行期限的建议,也可以向矫正机构提出检察意见,建议矫正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延长执行报告意见对矫正对象在正期间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及构成犯罪的,履行立案监督职能,建议、监督公安机关及矫正机构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或收监或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矫正机构对矫正对象实行的司法奖惩有错误或与事实不符,可向矫正工作小组提出撤消奖惩的建议。

(三)履行执行监督职能,加强矫正后监督

矫正对象被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假释期满、缓刑期满之日,应由地区公安机关及矫正机构向矫正对象居住地群众公开宣布。检察机关应检察并防止提前宣布、逾期宣布、不宣布及不向矫正对象发放期满证明书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能和作用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是顺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时俱进,在实践中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 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体现,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建设发展的实际。其法律意义在于,通过对特定矫正对象以非监禁的形式执行刑罚,不断完善刑罚执行方式,优化配置刑罚执行资源,使刑罚的执行更多地体现社会化、人性化的特点,更加便于利用社会资源参与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更加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和提高服刑期满后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其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在于体现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法院干警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平安个旧, 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发挥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与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得到有序进行

为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在法院得到有序进行,院党组指定由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此项工作,刑庭、少年庭做好具体的工作事宜,并且把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纳入相关部门的岗位目标考核中,使我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能够形成制度化,得到有序开展。

--发挥审判职能,积极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 重点是充分履行审判职能 ,加强与检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社区矫正力量的配合协调, 形成合力 , 促进社区矫正依法、公正、顺利开展。(一)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适用非监禁刑,适当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率刑事审判中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 , 对那些罪行轻微的初犯、偶犯、未成年犯以及其他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只要是符合法定条件,在量刑时首先考虑适用缓刑、管制、附加刑等非监禁刑,增强其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减少犯罪分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的机率,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同时,适用非监禁刑,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在依法和准确的前提下进行,防止违法适用或任意滥用。对任何人不能法外施恩,更不能借机办关系案、人情案,使试点工作积极健康而又稳妥地推进。

(二)运用审判职能,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最大限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争取社区矫正取得最佳效果,在审判工作中,采取多种手段,为矫正对象投入社区改造及至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一是加强对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寓教于审,通过庭审活动的教育和判决书的充分说理,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原因进行剖析说理,教育被告人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社会带来的危害性,认罪伏法。二是加强对非监禁型罪犯在移交前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罪犯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意愿和信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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