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07-2012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进行专项核查的通知
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
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1.1建设内容(1)城西污水处理厂工程:污水处理构筑物14483.5 m3(粗格栅315 m3、细格栅与旋流沉砂池28.75 m3、配水井45 m3、前置厌氧池1089 m3、奥贝尔氧化沟8144 m3、二沉池2661 m3、污泥泵池150 m3、混合及配水池96.6 m3、高密度沉淀池901.4 m3、转盘滤池52.5 m3、集水池236.25 m3、接触消毒池720 m3、污泥缓冲池44 m3等);生产生活附属设施1336.2 m2(进水泵房52.5 m2、集水池泵房52.5 m2、污泥脱水机房180 m2、变配电所108 m2、加药间43.2 m2、加氯间54 m2、汽车库144 m2、门卫室30 m2、维修间与仓库252 m2、综合楼450 m2等)。
(2)锁营污水处理厂工程:污水处理构筑物14483.5 m3(粗格栅315 m3、细格栅与旋流沉砂池28.75 m3、配水井45 m3、前置厌氧池1089 m3、奥贝尔氧化沟8144 m3、二沉池2661 m3、污泥泵池150 m3、混合及配水池96.6 m3、高密度沉淀池901.4 m3、转盘滤池52.5 m3、集水池236.25 m3、接触消毒池720 m3、污泥缓冲池44 m3等);生产生活附属设施1336.2 m2(进水泵房52.5 m2、集水池泵房52.5 m2、污泥脱水机房180 m2、变配电所108 m2、加药间43.2 m2、加氯间54 m2、汽车库144 m2、门卫室30m2、维修间与仓库252 m2、综合楼450 m2等)。
(3)污水提升泵站1座。
(4)厂外配套污水管网工程:厂外污水管道23736m,管径DN500~700。
1.2建设规模1县城西、锁营污水处理厂2个污水处理厂项目占地54亩,设计规模各为1.0万m3/d;段村污水提升泵站日提升5000吨;城区9条污水管道总长23736米。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0月2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现场检查的通报-苏建城〔2016〕611号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现场检查的通报正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现场检查的通报苏建城〔2016〕611号各市、县建设局(委)、市政和园林局、水务局:为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提高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71号令)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苏建城〔2010〕325号)要求,我厅于2015年10月12日—16日组织对206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其中包括:16座201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城市污水处理厂、5座2014年新建设的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以及185座苏中苏北地区“十二五”期间建设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
检查发现,各地政府日益重视城镇污水治理工作,不断加大投入、加强监督管理,县以上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逐年提高,但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存在较多问题,仅部分能正常运行。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检查情况16座201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污水处理厂强化厂区内部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条整改,运行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
2014年新建设的5座污水处理厂有4座未正常运行。
(一)主要做法1、强化政府监督管理。
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监管力度。
特别是南京市溧水区完成鹏鹞污水处理厂的政府回购工作,并采取多项措施进行整改。
宜兴市明确了欧亚华都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厂外排污企业管理,重建厂外管网,维修和更换设备,运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10]271号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陕建发[2010]27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城管局),西安市水务局,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环保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环保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结合《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系统》,现将2010年前三季度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截至2010年三季度,我省纳入全国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已建成运营污水处理厂52座,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97.35万立方米/日,实际已完成投资44.73亿元。
10个设市城市和杨凌示范区纳入全国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已建成运营污水处理厂19座,污水处理能力148万立方米/日。
全省有31个县建成并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纳入全国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占县城总数的38.75%,处理能力达49.35万立方米/日。
按照省厅《关于加强2010全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0]84号)的要求,我省今年的任务是建成污水处理厂50座,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23座。
截至9月底,依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系统》的统计,已投入运行17座,在建47座(其中有4座在建污水处理厂不在任务中),未开工20座。
在建的47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设计能力141.8万立方米/日,计划投资41.22亿元,配套管网长度1281.39公里,有21座处于联合试车阶段,26座处于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阶段。
二、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与污染物削减情况截至三季度,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水量38732.47万立方米,COD削减量15.86万吨。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正文:----------------------------------------------------------------------------------------------------------------------------------------------------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现就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九五”以来,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了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为重点的环境基础设施投入,对于缓解水污染,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方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监管体制不完善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不高,运行管理不规范,影响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国家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加强监管,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不仅关系到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城镇的生态环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镇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三、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明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责权,使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逐步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浙财建[2010]172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0〕172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宁波不发):现将《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1、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3、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表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无害化处理,全面提高污水、污泥收集处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和污泥处置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主要由各地自行筹措,省财政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四条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一)省级中心镇和欠发达地区城区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申请省级补助的污水配套管网建设项目须列入省建设厅年度建设计划,且建设的管网口径DN200以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城[2012]14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北京、上海、天津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加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日,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为贯彻落实《规划》,现通知如下:一、尽快开展前期工作(一)分解落实规划任务。
按照《规划》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规划,明确辖区内各市县近远期的建设任务。
市县供水主管部门要将规划任务逐一落实到工程项目,并组织和监督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认真实施。
(二)加强项目技术论证。
抓紧组织编制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项目立项审批前,要根据水源水质、供水设施状况、地质条件等,参照《城镇供水设施建设与改造技术指南》制定技术对策与方案,并充分进行技术论证,确保工程技术适用、建设规模合理,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水厂改造项目应考虑水质检测和应对突发性水源污染的要求,配置必要的水质检测设备和应急净水设施;管网改造项目应采用优质管材和配件,有条件的地区应同步建设水量、水压及关键水质指标的在线检测设备。
(三)加快工程项目实施。
要加快工程项目的实施,定期汇总项目建设情况并加强监督指导。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发改投资〔2021〕1275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1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和交通委、建设局):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生动实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与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相结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储备(一)进一步摸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短板和安全隐患。
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认真摸排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存在的配套设施短板,组织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联合排查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空间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针对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设施,摸排民生设施缺口情况。
(二)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将安全隐患多、配套设施严重缺失、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老旧小区,优先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做到符合改造对象范围的老旧小区应入尽入。
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时,把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设施,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民生设施,作为重点内容优先改造。
(三)规范履行审批程序。
依法合规办理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建设许可等手续。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的,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统筹、责任共担,避免顾此失彼;涉及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安全隐患改造内容,应确保安全审查不漏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08•【文号】建城〔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水污染防治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运行维护的通知建城〔2024〕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委),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有关部署,加快城市生活污水管网补短板,建立运行维护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效能提升为核心,以管网补短板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建管并举、系统整治、精准施策,推动建立厂网统筹的城市生活污水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模式。
到2027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设施空白区,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3%以上,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综合效能显著提升。
二、推进设施体系建设(一)开展污水收集系统问题排查。
各地要按照每5—10年完成一轮城市生活污水管网排查滚动摸排的要求,持续推进管网现状评估和修复工作,建立管网长效管理与考核评估机制。
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的地区,重点开展施工降水排入、城市水体倒灌、地下水入渗入流等进入城市生活污水管网问题排查。
(二)加快实施污水管网改造。
各地要开展水体沿线雨水排口和合流制溢流口防倒灌改造,严防河湖水倒灌生活污水管网。
加快破损检查井改造与修复,逐步淘汰砖砌污水检查井,新建污水检查井推广使用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浙政办发[2006]148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镇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
近年来,特别是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以来,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不断加快,到2007年底将全面完成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目标任务。
但是,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主要表现为:建设滞后、总量不足,管网不配套、污水收集率低,工艺落后、处理效果差,体制机制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统筹,科学编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各地要从城乡统筹出发,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地区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要求,抓紧组织编制县市域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要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管网建设与集中处理设施并重,管网先行、处理跟进”的工作方针,按照《浙江省城乡给排水专业规划编制导则》的要求,以加强城乡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调整和完善城乡给排水专业规划。
要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城乡供水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布局,实现区域内供水、污水处理等设施共建共享。
有条件的区域,要根据主要污染源情况确定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厂或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相对集中、主要污染源为工业污水的地区,应建设市场化运作、兼顾生活污水处理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各地在完成县以上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基础上,要重点规划建设中心镇和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设施,有计划、分步骤开工建设,扩大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覆盖面。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8•【字号】成府发[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8〕1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7〕5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改善水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建设与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是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近年来,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城镇污水处理能力不断提高,水环境质量已趋于稳定并有所改善,但离实现“还两江清水”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
二、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一)进一步完善排水规划。
各区(市)县应按照“全域成都”的理念,在2008年底前,完善覆盖城乡的排水规划编制工作,以指导污水处理厂建设,并在现有排水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污泥处置规划。
(二)污水处理厂建设目标。
2008年8月底前,建成中心城区江安河污水处理厂。
2010年底前,实现全市所有乡镇和500人以上的农民集中居住区都有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郊区(市)县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
2007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城[2007]277号【发布日期】2007-12-04【生效日期】2007-12-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建设部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城[2007]27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海南省、北京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我部制定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附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四日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管理与监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实施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信息报告、核查、评估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是指设市城市(含区)、县城集中(公共)污水处理厂(站)(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污泥处置及管网、涵渠、泵站等设施。
第三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平台建设,负责全国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信息分析、总体评估和通报工作,对各地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专项督察。
建设部信息中心负责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和升级,以及上报信息汇总分析和用户服务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城镇污水处理的信息报告的督促、核查工作,并利用信息系统对本地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各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信息的统计、整理和上报,以及污水处理运营信息报告的核实和督促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南府办[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9〕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的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决定》(桂发〔2008〕18号)的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好节能减排的工作任务,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南宁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任务分解方案》,结合我市及各县实际情况,确定我市2008-2010年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目标为:到2010年底,我市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市辖各县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以上;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武鸣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宾阳县、横县达到70%以上,隆安县、马山县、上林县达到50%以上。
二、组织机构为确保完成工作目标,成立南宁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决策和督促我市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黄方方市长副组长:周家斌副市长成员:高新市建委主任刘雄市发改委主任林国开市国资委主任封宁市规划局局长谭玫瑰市国土局局长陈竑市城管局局长刘志烈市财政局局长黄礼新市水利局局长李伟时市招商局局长农冰市环保局局长朱林玉市审计局局长蓝强市物价局局长王艳珍市监察局局长张星辉市审批办主任朱亚明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跃民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杜颖市金融办副主任杨维超武鸣县县长黄国健横县县长陈咸华宾阳县县长尹建华上林县县长李兵马山县县长李振林隆安县县长刘为民兴宁区区长黄建宁江南区区长廖伟福西乡塘区区长黄宁邕宁区区长孙志强良庆区区长胡晶波青秀区委副书记谭良良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按自治区和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各项目具体指导、督促和综合协调,不定期地向工作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全面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污拉办)汇报相关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2年第四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2年第四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3.02.04•【文号】建城[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2年第四季度建设和运行情况的通报(建城[2013]2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2012年第四季度及全年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通报如下:一、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截至2012年底,全国设市城市、县累计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3340座,污水处理能力约1.42亿立方米/日,比2011年底增加约600万立方米/日。
全国已有648个设市城市建有污水处理厂,占设市城市总数的98.5%;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1947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1.17亿立方米/日;比2011年底增加污水处理厂106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50万立方米/日。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黑龙江省尚志、五常、密山、铁力、海伦市,云南省临沧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市等9个城市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厂。
全国已有1254个县城建有污水处理厂,约占县城总数的77.7%,比2011年底增长了7.2个百分点;累计建成污水处理厂1393座,形成污水处理能力2421万立方米/日。
全国已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辖区内“每个县(市)建有污水处理厂”。
二、建成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与污染物削减情况本季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106.9亿立方米,同比增长4.4%;运行负荷率达到82.3%,同比增长1.8个百分点。
累计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总量270.9万吨,同比增长6.2%;平均削减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达到253.2mg/L,同比增长2.1%。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
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2006年-200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建综[2006]27号【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日期】2006.02.10【实施日期】2006.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2006年-2007年)》的通知(建综[2006]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北京、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指示,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步伐,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节约城市水资源,现将《全国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近期规划(2006年—2007年)》(以下简称《供水管网改造规划》)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的实施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供水管网改造规划》确定的近期改造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2007年前完成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任务。
二、认真做好《供水管网改造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
《供水管网改造规划》是安排年度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地要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对尚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在年度计划中不予安排。
三、加大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投资力度。
对纳入计划的城市供水管网改造项目,除国家投资外,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配套资金,保证供水管网改造资金及时到位。
在加快供水价格调整的基础上,增加供水管网改造资金,加快供水管网改造步伐。
四、加强供水管网改造的组织领导。
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负责,统筹搞好供水管网改造规划、计划、施工和运营的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及时将管网改造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管理部门,保障供水管网改造的顺利实施,发挥投资效益。
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1.1 工程概况1县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项目建设规模为1县城西、锁营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均为1.0万m3/d;段村污水提升泵站日提升5000吨;城区9条污水管道总长23736米。
投资估算的工程内容包括污水处理厂厂区工程费用、提升泵站和厂外污水管网配套工程费用。
建设项目总投资为8200.00万元。
1.2 编制依据投资估算主要根据各专业所提工程量, 依据下列资料编制: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⑵.《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⑶.建设部《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⑷.《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⑸.类似工程造价指标;⑹.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按《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10月计取;⑺.设备价格按生产厂家所提供的资料与电讯报价;⑻.管网按上述定额编制的有关综合概算指标进行概算。
1.3 其它费用说明⑴.征地费用:按建设单位所提资料,包括青苗赔偿费用在内,以 3.5万元/亩计算。
⑵.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豫财建[2002]125号文件费率标准计算。
⑶.工程设计费、勘察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计算。
⑷.生产人员培训费:按设计定员60%计算,培训期6个月,培训费650元/人·月。
⑸.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按设计定员1000元/人计算。
⑹.工器具及生产器具购置费:按设备费总值的1%计算。
⑺.联合试运转费:按设备费总值的1%计算。
⑻.工程监理费:按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件费率标准计算。
⑼.环境评价费:按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文费率标准计算。
⑽.工程招投标费: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费率标准计算。
⑾.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豫计收费[2001]1324号文件费率标准计算。
⑿.基本预备费:按第一、二部分工程费用之和的9.37%计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函[2010]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要求,推进城镇减排工作,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我们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城建司联系。
联系人:毛联华章林伟联系电话:************(兼传真)************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务厅(局)、市政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第四条考核采取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考核指标主要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污水处理率、处理设施利用效率、污染物削减效率以及监督管理指标。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每年5月前,对上一年度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调度“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建设任务量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调度“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建设任务量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调度“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建设任务量的通知有关市(州)、县(市)财政局、建设局、公用局、水务局:按照国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核定“十二五”重点流域县及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任务量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1]96号)的要求,我省紧急开展重点流域县及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十二五”建设任务量核查,拟召开情况调度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审核汇总重点流域县及重点镇污水管网“十二五”建设任务量核报表,要求数据填写完整清晰,依据充分,依据文件带齐。
二、会议资料纸质文件(任务量核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当地财政部门与建设部门公章,并有相关主管领导签字;电子版光盘一份。
三、参加人员有关市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局、水务局(水务集团)相关人员。
四、会议时间2011年8月9至10日(参会市县及具体时间详见附件)。
五、会议地点长春市新民宾馆(新民大街626号)四楼四号会议室六、联系人:1.省财政厅经建处夏云,联系电话:*************;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臧锐,联系电话:*************。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附件:各地参会时间明细表8月9日上午8:30-11:30:公主岭市伊通县双辽县梨树县东辽县东丰县九台市农安县8月9日下午13:00-16:30:柳河县靖宇县抚松县蛟河市永吉县舒兰市磐石市梅河口市8月10日上午8:30-11:30:榆树市德惠市前郭县长岭县乾安县扶余县辉南县桦甸市8月10日下午13:00-16:30:洮南市大安市镇赉县通榆县安图县敦化市——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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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07-2012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进
行专项核查的通知
作者:来源:日期:2012-09-04 15:44:30 点击:45次
财办建[2012]12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委托有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2007—2012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进行专项核查。
一、核查依据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730号)。
2.《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501号)。
3.《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266号)。
4.2007—2012年各年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预算通知。
5.国家有关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工程建设
有关规章制度等。
6.各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及有关文件。
7.其他国家有关规定。
二、核查内容
2007—2012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具体包括:
1.专项资金按批复的专项规划落实到具体项目情况。
2.安排专项资金项目经有权机关立项审批情况,以及履行项目建设程序、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
3.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及使用情况等。
三、核查步骤
1.自查阶段:9月5日—10日,各省(区、市)自查,填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自查表。
2.抽查阶段:9月12日—17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实地抽查,抽查名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各省(区、市)自查情况随机选取确定。
3.总结阶段:9月18日—9月20日,有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汇总抽查结果,进行总结分析。
四、具体要求
请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核查工作。
一是认真开展自查,省级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严格审核把关,并确保与各年度中央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口径一致,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9月11日前将审核无误后的自查表(附后)
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二是积极配合有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实地核查,并确保提供资料及时、全面、准确、真实。
本次核查费用全部由财政部承担。
为保证专项核查工作的正常进行,请你单位对有关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工作予以支持,并通知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及时提供专项核查所需资料。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专项资金自查表
20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