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刑法重点考点
2011-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汇总(2011司考必背)
2011-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汇总(2011司考必背)2011-2012年司法考试重点法条汇总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7、对于有行政复议法第15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8、法律、法规规定复议为必经程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起诉。
9、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三)申请人申请,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四)法律规定。
司法考试刑诉法重要考点总结
2011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要考点总结导语: 2011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要考点总结,刑事诉诉法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在司法考试中的分量自然毋庸置疑,且其具有“稳定性”较强的特点。
作为拿分点的程序法,掌握其核心知识点是关键,希望以下关于刑事诉诉法重要考点的梳理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精彩推荐: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方法2011司考复习之三大诉讼法司考复习指导:刑事证据内容解析司法考试重点法条如何记忆(一)重要章节综合历年考题的趋势来看,2011年各重要章节的重要程度大致如下:强制措施、辩护、证据、一审、起诉、二审、侦查。
(二)重要的司法解释和规定第一类:重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类:新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三类: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07年最高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06年关于两高《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06年修订的高检《关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定》、03年关于被告人认罪程序的解释、99年四机关关于取保候审的司法解释等。
第四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规定:04年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完善的规定、05年关于鉴定制度完善的规定。
(三)重要知识点重要知识点的判断标准:第一,程序过渡中的考点,尤其是其中的特殊情况。
第二,在以下几组关系中,后者涉及的法条往往是出题重点:可以与应当、能与不能、正常与非正常、一般与特殊、原则与例外。
具体总结如下:1、基本原则:刑诉法第15条。
2、管辖: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立案管辖中的交叉情形,尤其是涉税案件与贿赂犯罪;检察院和法院在立案管辖中的交叉情形,即“公诉夹自诉”和“自诉夹公诉”如何处理;脱逃期间的犯罪。
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
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A.个案平衡原则B.比例原则C.价值位阶原则D.自由裁量原则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A.法国大革命后制定的《法国民法典》B.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C.中国传统的“和为贵”、“少讼”、“厌讼”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3、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主权”的论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之一。
下列哪一宪法原则准确体现了人民主权思想?A.国家尊重和保障****B.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D.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
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
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5、某镇政府正在编制本镇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下列哪些建设项目应当在规划时予以优先安排?A.镇政府办公楼、招待所B.供水、供电、道路、通信设施C.商业街、工业园、公园D.学校、幼儿园、卫生院、文化站6、在贸易术语适用上,A、B公司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仅约定适用FOB术语。
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该合同应当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B.货物的风险应自货交C公司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C.B公司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D.因当事人选择了贸易术语,故不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7、F公司是一家专营进口高档家具的企业。
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带解析
1、列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次数为几次?( )A 四次 B.三次 C.二次 D.一次2、下列组织中哪个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A中央军委 B全国政协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3、下列组织中哪个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A中央军委 B全国政协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4、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没有()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权益或增加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义务的决定。
”A、法律、法规B、法律、法规、规章C、行政规范性文件D、法律5、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由下列哪个机关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A常务委员会 B大会主席团 C地方政府 D司法部门6、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哪里?( )A.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B.科学立法C.依宪执政D.司法公正7、国家的最高监督权由下列哪个部门行使?(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根据立法法规定,不可以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是下列哪项?( )A经过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 B单行条例 C自治条例 D部门规章9、按照《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不仅包括国务院部门(各部、委、央行、审计署),还包括下列哪一机关?( )A国务院直属机构 B司级以上单位 C法制办公室 D局级以上单位10、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少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A五人 B十人 C十五人 D三十人11、行政机关制定与()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A、国家利益B、人民利益C、集体利益D、群众切身利益密切12、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审议的结果以下哪一项不可能出现?( )A签署公布 B终止审议 C进一步审议 D提请表决13、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D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同级地方性法规1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把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011年刑法拿分必背的65个考点
刑法拿分必背的65个考点------韩友谊韩友谊老师根据张明楷的观点为大家整理的资料(新补充)1.放火罪。
既遂标准是独立燃烧说,即,当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烧毁,即既遂。
2.爆炸罪。
行为人采取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爆炸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时决水罪,而不是爆炸罪。
3.破坏交通工具罪。
处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足以发生使其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4.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应限于过失致人死亡,除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包括连续造成两次交通事故的情形,即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因为过失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死亡。
5.各种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有一点需要提请考生特别注意,由于司法解释对各种金融诈骗罪起刑点的数额较诈骗罪的数额高,如贷款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1万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而诈骗罪起刑点数额是2000元以上(即数额较大的起点),因此,当行为人进行贷款诈骗,在2000元以上而不满1万元的,应当成立诈骗罪,而不是无罪。
其中的道理,我刚在前面已经讲过,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6. 在被害人承诺伤害的情况下,对造成重伤的应该认定故意伤害罪,因为造成重伤的行为通常是对生命造成了危险的行为,而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毫无例外地成立故意杀人罪;对基于被害人承诺造成轻伤的,不宜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7.在非法拘禁罪中,犯罪对象对自己的行为自由有一定的认识,知道自己人身自由被强制性地剥夺和限制。
因此,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手段和形式并不重要,只要实质性地限制了被害人的行为自由,就成立非法拘禁罪。
8行为人绑架他人之后,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而应该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在以实力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按照绑架罪来予以认定。
2011司法考试刑法必备考点[诽谤罪]
2011司法考试刑法必备考点[诽谤罪]导语:2011司法考试刑法必备考点[诽谤罪],刑法的考点很多,小编会陆续为大家整理每年的常考点,希望对备考2011年司考的朋友有所帮助。
精彩推荐:司考刑法修正案八热点争议问题解读刑法修正案司考必考考点给大家介绍一个有趣的刑法罪名口决司法考试刑法精讲之转化犯{精华笔记}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
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2)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
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3)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非法经营罪带答案和解析
C.在一起侵占案中,审判人员丙向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
D.在一起故意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中,法院为尚未聘请辩护人的被告人推荐一名办理该类案件的资深律师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依《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这一规定,公安司法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满足回避的条件,故A项当选另外,为严格这一规定的执行200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注意该《若干规定》适用于审判人员题目中的B项、C项分别符合上述的第(5)、(2)项情形,构成回避理由而D项为法院的指定辩护义务,不属于违规行为
D.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为准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50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可知A项正确。
2011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1]
刑法学考试中重点难点易出错点复习是应试的基础,是考研成功的根本保障。
一切应试技巧都是建立在认真复习、全面掌握有关知识的基础之上的、离开全面、认真、深入、细致的复习,一切应试技巧都是无水之源、无本之木,可以说扎实复习,吃透教材是最根本的应试技巧。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考生必须明确这一点,踏踏实实搞好复习,不可怀有侥幸心里,到考场上去碰运气,这是我们要特别强调的一点。
但是在复习时也应当掌握必要的复习技巧,这可以帮助考生少走弯路。
尤其法律硕士应试的考生在本科阶段都不是学习法学专业的,因此好的技巧及其方法可以帮助解决长时间复习不能吃透的问题。
当然,复习方法是因人而异的,不管哪种学习方法,只要符合自己口味并能提高学习的质量和效率,就是正确的方法。
综合课可以单独复习,也可以和专业课穿插复习,这样能够保证知识不会因时过境迁而遗忘。
一个好的学习方法会事半功倍。
此外,学习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正所谓“活到老,学到老”,此其之谓也。
所以,该努力时就应当努力,在努力学习上,没有一个完整的时间表。
在备考复习业务课时,不能偏废外语的复习。
由于复习方法是因人而异的,没有一个具体的模式,因此如果考生的外语水平较高,可能就会把时间较少的用在外语上,否则就会花很长的时间,这是不言而喻的。
外语十分重要,尤其是英语,即便是考上法律硕士,在就业时大部分用人单位都要看你的英语水平。
我认为,把三分之一的时间花费在外语上是值得的,当然,如果你的英语水平较好,可以适当缩短,但是必须给外语一定的复习时间。
一般来说,应当把一天中记忆最好的时光给外语。
总之,复习时正确处理外语和业务课的关系,有利于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刑法学复习的重点刑法学课程复习重点根据刑法学科自身的特有规律,可以简要地分为总则方面的复习重点和分则方面的复习重点。
现依据《考试大纳》,简要说明与分析如下:(一)刑法总则部分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较多,是全部刑法学复习重点最为集中的地方。
刑法考试重点 青岛大学 2011级
1.正当行为,定义: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即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种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法令行为意义: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的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有利于鼓舞人民群众积极的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广大公民顾全大局的意识。
2.正当防卫,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意义: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行为;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防卫挑拨、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3.防卫过当:定义: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紧急避险:定义: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避险起因:自然地力量、非法侵害行为、动物的侵袭、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P1416.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定义: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愿意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类型:完成形态:既遂形态;未完成形态:预备形态、未遂形态、终止形态。
特征:它们都是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不再发展而固定下来的相对静止的不同结局,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可能相互转化。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强制措施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强制措施专题: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特征:注意区分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民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二)拘传:拘传带有强制性,一次拘传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嫌疑人。
(三)取保候审:1、适用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4)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
2、采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有权采取。
3、采取方式:(1)财产保;(2)人保4、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5、取保候审的时间:12个月。
(四)监视居住:1、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完全相同。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注意: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增加了两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处;(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拘留:1、拘留的适用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于上述的(4)、(5)两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
2、拘留的程序:(1)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2)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除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3)拘留的期限:第一,一般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日;第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第三,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这样居留最长期限为14日或37日;第四,检察院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2011年司法考试新增考点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分析刑法刑法:新增:坦白、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将无过当防卫表述为特殊正当防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删除: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解析:此次刑法大纲表面上修改的内容不多,但是由于刑法修正案八的生效,使得刑法很多内容有了变化,尤其是总则部分的修改,考生应当认真掌握,整体来说,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几个方面:1、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也适用于缓刑)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量刑制度:2、量刑情节:(1)七十五周岁特殊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坦白:可以从轻;因坦白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
(3)删除了自首加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定。
(4)明确了减轻处罚的含义: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处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判处。
3、累犯:(1)不满十八周岁犯罪的人不构成累犯。
即第一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再次故意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2)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从危害国家安全罪扩展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司考在考察时,可能不直接考察关于累犯的法条,而经常从是否必须从重处罚、能否缓刑、能否假释等角度来考察,这就需要考生更加牢固的掌握关于累犯的基础知识,并且可以灵活应用。
4、缓刑制度:(1)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2)明确了不致危害社会的四个条件;(3)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4)社区矫正。
2011年司法考试试题刑法民法分论部分
2011年司法考试试题刑法民法分论部分试卷二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1.关于走私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误将淫秽光盘当作普通光盘走私入境。
虽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但如按照普通光盘计算,其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时,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B.乙走私大量弹头、弹壳。
由于弹头、弹壳不等于弹药,故乙不成立走私弹药罪C.丙走私枪支入境后非法出卖。
此情形属于吸收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论处D.丁走私武器时以暴力抗拒缉私。
此情形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12.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13.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D.父母故意不救助自伤的12周岁儿子而致其死亡的,视具体情形成立故意杀人罪或者遗弃罪14.关于故意伤害罪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非法经营尸体器官买卖的,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B.医生明知是未成年人,虽征得其同意而摘取其器官的,成立故意伤害罪C.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并不从中牟利的,不成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D.组织者出卖一个肾脏获15万元,欺骗提供者说只卖了5万元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15.甲预谋拍摄乙与卖淫女的裸照,迫使乙交付财物。
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选项C错误。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及第6条的规定,关于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应由各成员国依本国法决定,而不应受原属国或其他任何国家就该申请作出的决定的影响。专利的申请和商标注册在成员国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专利,在后申请是否提供保护、申请的结果如何,与在先申请没有关系。据此可知,张某在中国申请专利获得了批准,并不当然导致其在甲国的申请就会获得批准。
A.工商局可以委托城管执法局实施扣押
B.工商局扣押汽车的最长期限为90日
C.对扣押车辆,工商局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
D.对扣押车辆进行检测的费用,由某公司承担
【答案】ABD
8、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西周时结婚必须通过“六礼”程序完成,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至此婚礼始告完成;西周时结婚必须实行“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一夫一妻”制,在宋朝时依旧保留
B. 宋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十三以上,并听婚嫁”,对违反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并严格禁止五服以内的亲属结婚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参考答案及解析
2011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参考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D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答案】D《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题中,孤儿院将38名儿童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收取所谓的“中介费”,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买卖儿童,侵害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因此,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单位主管人员与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受到刑罚处罚,以体现我国法治社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
3.【答案】D根据因果关系认定的条件说,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一般人可以预料的,前行为适用因果关系,一般人不可预料的,介入因素适用因果关系。
选项D:虽然丁的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但被害人的死亡是其自己的行为所致,并不是因为丁的伤害直接造成的。
因此,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答案】C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而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2011指南背诵笔记
《刑法学》总则重点内容第一章导论1.刑法的解释(一)依据解释的效力所做的分类:1.有权解释:依据解释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1)立法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范含义进行阐明。
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第二,在刑法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作出的解释;第三,在刑法施行中如发生歧义所作出的解释。
.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及分类?刑法的效力范围,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其中,(1)“领域”的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者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视为领土的延伸,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畴。
(2)犯罪地的确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刑法》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香港、澳门与台湾适用其本地刑法。
2011年司法考试必备刑诉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一.总则1.公、检、法职务分工:同级原则a.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b.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工作。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c.法院:负责审判工作。
d.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对特定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2.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
f.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B.已经追究的,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a.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
b.自诉案件:法院不应受理。
c.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d.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对于其他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4.各阶段辩护方式: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起诉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审判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5.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A.公开审理: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与民诉比较),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a.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011年司法考试刑诉讼法重点章节 重点法条 重要知识点
根据2000年以来的历年真题考查情况,把刑事诉讼法相关重点归纳如下:1、重点章节在考试大纲所规定的21章内容中,重点章依次为:第15章“第一审程序”(39分),第12章“侦查”(37分),第7章“刑事证据”(35分),第16章“第二审程序”(35分),第2章“强制措施”(22分),第4章“管辖”(20分),第6章“辩护与代理”(17分),第13章“起诉”(12分)。
在大纲规定的89节内容中,重点节依次为: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37分),侦查行为(23分),第二审程序的审判(23分),刑事证据的种类(18分),辩护人(15分),审判管辖、提起公诉的程序(11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0分),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10分),第二审程序的提起(10分),逮捕(9分),审判组织(9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8分),简易程序(8分),执行的变更程序(8分)。
2、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所考查的法律、司法解释,共有20多个,累计1300余条,数量可谓浩繁。
但其主要内容,集中在4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法》;二是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这四个方面加起来也有1100多法,如果不分轻重、逐条复习、记忆,显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
因为,从历年司法考试的命题看,真正可考的法条不超过300条。
因而,复习法条,也应突出重点。
另外,根据法条的具体内容,在复习时也应有所侧重。
如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应重点掌握如下内容:管辖、辩护、证据规则、附带民事诉讼、庭前审查、自诉案件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对六部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需重点掌握的是: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要重点掌握以下内容:立案管辖、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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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试题体现着“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
如总则中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自首、累犯,分则中的抢劫罪、盗窃罪、贪污罪等等,仍然是命题人青睐的考察重点。
即使就经济罪的考察内容来看,也多是一些常见罪、多发罪、严重罪和疑难罪。
如金融诈骗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洗钱罪,等等。
由此来看,“重者恒重”的命题规律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只不过在具体侧重点上略有转移。
因此,在复习方法上,考生一定要做到在掌握重点知识的同时,拓宽复习的广度,改变以往对经济犯罪的漠视态度,对分则第三章的一些重点罪名进行深入、细致地掌握,适当注意一些有关审判经验交流总结的司法文件。
司考刑法重点考点复习内容梳理如下:
一、刑法论
(1)刑法的解释;(2)刑法的基本原则;(3)刑法的空间效力;(4)刑法的时间效力,重点掌握最高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2、3、8条的规定及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第1、2、3条的规定。
二、犯罪论
(1)不作为犯,重点掌握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2)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3)自然人主体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一般来讲,本部分主要考察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因此,对去年7月份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特别关注,尤其是第5、10条的相关规定;(4)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主要考察其法定性的特点,对于一些重点犯罪(如,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抗税罪,等等)的主体是否可以由单位构成,考生必须烂熟于胸;(5)罪过之间的相互区别;(6)事实认识错误。
重点关注一下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7)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及其相互间的区分;(8)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重点掌握着手的判断;(9)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
难点在于自动性的判断;(10)共犯的成立条件;(11)共犯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14)共犯的停止形态;(15)共犯的认识错误;(16)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以及法条竞合犯的区别;(17)牵连犯中的数罪并罚。
三、刑事责任论
(1)各种刑罚的日期及其起算点,如死缓考验期满之后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等等;(2)死刑在适用上的限制;(3)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和期限;(4)罚金与没收财产刑的相关问题;(5)累犯的成立及其与特别再犯制度的关系;(6)自首,要注意掌握特别自首的成立及其法律后果,深入理解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的内涵;(7)数罪并罚制度,要特别注意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后,并罚特别之处;(8)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其撤销;(9)假释的适用条件及其撤销;(10)追诉时效。
四、罪刑各论
第四章、第五章、第八章应重点掌握以下罪名:(1)故意杀人罪(2)故意伤害罪(3)强奸罪(4)非法拘禁罪(5)绑架罪(6)拐卖妇女、儿童罪(7)盗窃罪(8)抢劫罪(9)诈骗罪(10)侵占罪(11)敲诈勒索罪(12)贪污罪(13)挪用公款罪(14)受贿罪(15)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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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六章应重点掌握以下罪名:(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假药罪(3)变相走私和间接走私问题(4)公司资本类犯罪(5)伪造货币罪,重点掌握其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之间的罪数问题(6)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7)金融诈骗犯罪(8)偷税罪(9)增值税发票犯罪(10)假冒注册商标罪(11)侵犯商业秘密罪(12)合同诈骗罪(13)非法经营罪(14)强迫交易罪(15)妨害公务罪(16)招摇撞骗罪(17)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类犯罪(18)聚众斗殴罪(19)赌博罪(20)伪证罪(21)妨害作证罪(2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3)(法|律教育网提供)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4)妨害文物管理犯罪,要特别注意,依据最新立法解释,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26)非法行医罪(2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二章、第九章应重点掌握以下罪名:(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3)交通肇事罪(4)滥用职权罪(5)玩忽职守罪(6)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一章重点关注一下间谍、情报类犯罪,第七章重点掌握一些常见的法条竞合犯,第十章做一般了解即可,但对几个总则性问题,如军人、战时的界定等,应重点掌握。
五、关注《刑法修正案(八)》
预计今年出题的可能性特别大,考生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罪名修改前后内容的变化,具体可见司考刑法修正案八新旧对比和解读刑法修正案司考必考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