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之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doc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989年4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涉及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的部分。
定义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要影响,但又不是投资者的附属公司或合营企业的那种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控制这些政策。
控制(在本号准则中),是指具有支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便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附属公司,是指被另一个企业(称为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权益法,是指这样一种会计方法,根据这种方法,投资最初按照成本予以记录,随后再根据投资者在购买后占被投资者净资产中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进行调整。
损益表反映了被投资者经营成果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
成本法,是指按照成本记录投资的一种会计方法。
损益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
重大影响4.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清楚地表明并非如此。
相反,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以下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木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明显地表现出这种影响。
所有权基本上或大部分为另一投资者拥有,并不排除某个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
5.投资者存在的重大影响,通常可以通过下列一种或若干种方式来证实:(1)在被投资者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设有代表;(2)参与政策制定过程;(3)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存在重要的交易;(4)交换管理人员;(5)提供重要技术资料。
权益法6.在权益法下,投资最初按成本予以记录,在购买日以后,通过增加或减少帐面金额来确认投资者占被投资者利润或亏损的份额。
从被投资者处收取的分配额,冲减投资的帐面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
在恰当的假设下,两种方法将给出同样的结果。形成的任何投资减值损失,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进行摊销。因而,它首先将分配给任何余留的商誉(参见第17段)。
24.对联营企业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将按各个联营企业分别进行评估,除非这个联营企业在持续使用中不创造现金流入,因为其使用基本上独立于报告实体其他资产所创造的现金流入之外。
国际会计准则---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 200X修订
范 围
1.本准则适用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投资的核算。但是,该准则不适用于风险资本组织、互惠基金、信托公司以及类似实体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这些投资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按公允价值计量),这种按公允价值进行的计量是已在那些行业中确立的比较好的惯例。如果这类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则公允价值的变动在变动当期包括在损益中。
(1)以购置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应折旧资产的折旧额;
(2)商誉的摊销额。
18.如果联营企业运用权益法编制的财务报表的报告日期与投资者的不同,则应当对在该日期与投资者财务报表日期之间发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项的影响予以调整。在任何情况下,联营企业和投资者报告日期之间的差别应当不超过三个月。报告期的长度和报告日的任何差别,各期都应当相同。
(5)如果在运用权益法时要使用这类财务报表并且其报告日或报告期间与投资者的不同,联营企业财务报表的报告日期,以及使用不同的报告日或报告期间的原因;
(6)联营企业以现金股利、偿还贷款或预付款(即借款安排、条款约束)方式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能力受限的性质和程度;
(7)如果投资者已中止确认对联营企业亏损的份额,本期未确认的和累计的联营企业净亏损的份额。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1989年4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涉及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的部分。
定义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要影响,但又不是投资者的附属公司或合营企业的那种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控制这些政策。
控制(在本号准则中),是指具有支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便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附属公司,是指被另一个企业(称为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权益法,是指这样一种会计方法,根据这种方法,投资最初按照成本予以记录,随后再根据投资者在购买后占被投资者净资产中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进行调整。
损益表反映了被投资者经营成果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
成本法,是指按照成本记录投资的一种会计方法。
损益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
重大影响4.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清楚地表明并非如此。
相反,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以下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木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明显地表现出这种影响。
所有权基本上或大部分为另一投资者拥有,并不排除某个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
5.投资者存在的重大影响,通常可以通过下列一种或若干种方式来证实:(1)在被投资者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设有代表;(2)参与政策制定过程;(3)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存在重要的交易;(4)交换管理人员;(5)提供重要技术资料。
权益法6.在权益法下,投资最初按成本予以记录,在购买日以后,通过增加或减少帐面金额来确认投资者占被投资者利润或亏损的份额。
从被投资者处收取的分配额,冲减投资的帐面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之投资会计(doc 9页)
国际会计准则之投资会计(doc 9页)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1986年3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投资的会计处理和揭示。
2.企业应根据第8-44段的要求对投资进行会计核算,除非它们是专业投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应根据第45段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3.本号准则不涉及:(1)对投资所得的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的确认基础(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2)对附属公司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3)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4)对合营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5)商誉、专利权、商标权和类似资产;(6)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中所述及的融资租赁;(7)对退休金计划和人寿保险企业的投资。
定义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投资,是指企业为了通过分配(如利息、使用资、胜利和租金等)增加财富,为了资本增值或者为了给投资企业带来诸如通过贸易关系所能获得的其他利益而持有的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所述的各种存货不是投资。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所述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也不是投资(投资物业除外)。
短期投资,是指性质上随时变现,而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20.对如何恰当地确定短期投资的帐面金额,有不同的意见。
有人主张,对于在历史成本惯例下编制的财务报表,投资应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的一般规则来列示。
同时,因为多数短期投资可以出售,所以投资的帐面金额可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来列示。
这种帐面金额的确定方法的支持者认为,这样能够得出审慎的资产负债表金额,并且不会造成在收益中确认未实现利得。
他们还认为,股票市场价格的偶然的并可能逆转的变动,只不过是因为选择了特定的资产负债表日期,因而不能记入帐内。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2 8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投资关联企业(仅准则部分对外征求意见,有意见者请于99 年6 月20 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寄至tifrs@.tw)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征求意见函国际会计准则第28 号投资关联企业A部分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翻译国际会计准则第28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A1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投资关联企业本版纳入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对本准则所作之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89 年4 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28 号「投资关联企业之会计」,并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 号「合并财务报表」(1976 年6 月发布)中,未由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所取代之部分。
国际会计准则第28 号于1994 年重新编排,并于1998、1999 及2000 年修正。
常务解释委员会制定下列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8 号有关之解释:_ 解释公告第3 号「关联企业交易未实现损益之销除」(1997 年12 月发布)_ 解释公告第20 号「权益法会计:损失之认列」(2000 年7 月发布)_ 解释公告第33 号「合并与权益法:潜在表决权及所有权权益分摊」(2001 年12 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1 年4 月决议,依据旧章程所发布之所有准则及解释于修正或撤销前仍应适用。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3 年12 月发布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28 号,其新名称为「投资关联企业」,并以此取代解释公告第3、20 及33 号。
其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8 号已被下列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修正: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3 号「企业合并」(2004 年3 月发布)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5 号「待出售非流动资产及停业单位」(2004 年3 月发布)_ 国际会计准则第1 号「财务报表之表达」(2007 年9 月修订)*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3 号「企业合并」(2008 年1 月修订)†_ 国际会计准则第27 号「合并及单独财务报表」(2008 年1 月修正)†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改善」(2008 年5 月发布)_ 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9 号「金融工具」(2009 年11 月发布)。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以下简称“IAS28”)是指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关于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准则。
该准则规范了如何对联营企业进行投资会计处理,并提供了相关的会计信息披露要求。
本文将从定义联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分类、联营企业的会计处理以及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联营企业是指两个或多个投资者共同经营和控制的企业。
根据IAS28的定义,联营企业通常是通过协议建立的,并且在经济利益和影响力方面,各投资者都有一定的权益。
根据联营企业的控制方式,IAS28将联营企业分为两种类型:合营制和共同控制企业。
合营制是指各投资者通过建立合营企业来共同经营实体。
共同控制企业是指投资者通过共同控制协议来共同决策和对联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
其次,根据IAS28,联营企业投资可以按照两种方式进行会计处理:权益法和成本法。
权益法是指投资者根据其持股比例对联营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合并报表处理。
在资产负债表中,投资者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联营企业的净资产,并将其作为投资资产记录在负债表上。
在利润表中,投资者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联营企业的净利润,并将其作为联营企业投资的净收益记录。
成本法是指投资者将联营企业的投资按照购买时的成本计量,并按照利润、股息和其他分配收益;同时,投资者根据联营企业宣告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收益,进行相应的收入确认。
再次,IAS28对联营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根据IAS28,投资者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其对联营企业的重要会计政策,包括使用的会计方法和核算基准。
此外,投资者还应当披露联营企业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描述和所处行业的描述,并提供关于联营企业财务信息的详细披露。
投资者在财务报告中还应当披露联营企业投资的总额、报表日期计量的联营企业净资产、联营企业净利润和分配给其他投资者的股息和其他分配收益。
此外,投资者还应披露对联营企业投资进行权益法还是成本法处理的原因和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
借:工程施工
8000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36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64000
②调整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3600
贷:盈余公积
53600
(3)报表调整 甲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20×7年度的财务报表时,应调整资产负债表的年 初数(见表4-3);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的上年数(见表4-4、表4 -5)也应作相应调整。20×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栏、股东 权益变动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年数栏应以调整后的数字为基础编制。
表4-1
不同方法确认的建造合同税前会计利润
年度
完工百分比法
单位:元
完成合同法
20×3年以前
2 000 000
1 500 000
20×3年
1 200 000
1 000 000
20×4年
900 000
1 200 000
20×5年
1 000 000
800 000
20×6年
1 300 000
1 100 000
比法
法
2 000 000 1 500 000
1 200 000 1 000 000
900 000 1 200 000
1 000 000 800 000
1 300 000 1 100 000
6 400 000 5 600 000
1 500 000 1 600 000
7 900 000 7 200 000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 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 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 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 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 行的除外。
准则28号-会计 政策
体会计准则或其应用指南加以规范的,应 当根据基本准则规定的原则、基础和方法 进行处理;待发布新的具体规定时,从其 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 相关的会计信息。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四)会计估计变更的条件
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 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 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 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和摊销
(五)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未来适用法 (1)仅影响变更当期 (2)影响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
(六)前期差错及其更正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
2、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 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 存收益的期初余额,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 法。
企业。
差错更正
重大会计差错,指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 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 金额比较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 易或事项的金额10%及以上,则认为金额比较大, 如某企业提前确认未实现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 入的10%及以上,则认为是重大会计差错。企业 发现的重大会计差错,如不加以调整,会使公布的 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不可靠,并有可能误导投资 者、债权人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或判断。 因此,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会计报 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 差错更正
主要内容 (一)会计政策的定义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四)会计估计变更的条件 (五)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方法 (六)前期差错及其更正 (七)相关披露
联营企业长投权益法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联营企业长投权益法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联营企业长投权益法会计处理是指在联营企业中,使用长期投资持股法对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或多个独立的企业通过共同管理和控制的企业实体。
长投权益法是一种会计核算方法,用于反映企业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所形成的权益。
在联营企业中,一个企业投资于另一个企业并对其进行共同管理和控制,这种合作形式相对独立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关系。
联营企业的特点是,投资方能够对其投资进行重大影响,但并未完全控制被投资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活动。
为了准确反映企业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结果和经营状况,国际会计准则要求使用长投权益法对联营企业进行会计处理。
长投权益法要求将联营企业的投资金额进行分类,分别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非流动资产和投资收益中。
采用长投权益法会计处理的主要原则是,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并根据自己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持股比例,确认对应的资产和负债金额。
此外,投资方还需要按照自己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持股比例,确认其从联营企业可获取的投资收益。
联营企业长投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对复杂,需要对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进行准确计量和确认,同时还需要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和报告。
然而,采用长投权益法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投资方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结果和经营状况,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因此,联营企业长投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可以为投资方提供准确的投资信息,还可以为投资方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全面和可靠的财务报告,促进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合作发展。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一般用于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和每个部分的主要内容。
在联营企业长投权益法会计处理这篇文章中,1.2 文章结构部分可以包括以下内容: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介绍了整篇文章的结构和每个部分的主要内容。
在本文中,结构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 引言部分(Introduction): 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长期股权投资
• 【例1】2014年7月30日,P公司向同一集团内S公 司的原股东A公司定向增发1000万普通股(股票面 值1000万元,市价3000万元),取得S公司80%的 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并能够对S公司实施 控制。合并后S公司仍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 营。S公司之前为A公司于2010年以非同一控制下 企业合并的方式收购的全资子公司。合并日,S公 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200万元, A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的S公司净资产(资产、负 债)账面价值为4000万元(含商誉500万元)。假 定P公司和S公司都受A公司控制。不考虑相关税费 和其他因素的影响。
• 第十一条 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 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 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 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 资方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 面价值;投资方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 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 权益。
相关因素的影响。
•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
• 贷:其他综合收益
10
• 【例3】2X10年3月20日,A、B、C公司分别以现金 200万元、400万元和400万元出资设立D公司,分别 持有D公司20%、40%和40%的股权、A公司对D公司具 有重要影响,采用权益法对有关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核算。D公司至设立之日起至2X12年1月1日实现净损 益100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影响净资产的事项。 2X12年1月1日,经A、B、C公司协商,B公司对D公司 增资800万元,增资后D公司净资产为2800万元, A、 B、C公司分别持有D公司15%、50%、35%的股权,相 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假定A公司与D公司使用的会计 政策、会计期间相同,双方在当期及以前期间未发 生其他内部交易。不考虑税费和其他相关因素的影 响。
财务管理与国际会计准则
财务管理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财务管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关系变得愈发紧密。
财务管理是组织内部对财务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管理活动,而国际会计准则则是为了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财务管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关系,并分析会计准则对企业决策与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国际会计准则的背景和概述国际会计准则是为了解决跨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和会计准则的多样性问题而形成的。
由于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着不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原则,导致企业的财务信息难以比较和分析。
为了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制定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成为全球范围内广泛接受的会计准则。
二、财务管理中的国际会计准则应用1. 跨国公司财务报告对于跨国公司来说,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是符合全球标准的要求。
这使得企业能够在全球投资者、合作伙伴和监管机构面前展示其财务状况和业绩,并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信任。
2. 跨国投资与融资决策国际会计准则的应用影响着跨国投资和融资决策。
投资者可以根据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更加全面和准确的分析,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对于企业来说,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可以提高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成本控制。
三、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1. 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可比性增强国际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更加详尽和规范,使得企业财务信息更透明,更容易被投资者理解和比较。
这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了更准确的基础,促使管理层更加重视财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2. 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提高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财务信息可以为企业决策提供更可靠的依据。
无论是内部决策,如投资决策、资金筹集决策,还是外部决策,如合作伙伴选择、投资者关系维护,准确的财务信息都能够增加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帮助企业取得更好的经营成果。
国际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豆丁】
国际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 1989年4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本准则中以粗体标示的段落,应与本准则中的背景资料和实施指南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公告前言》的内容一并阅读。
国际会计准则不拟应用于不重要的项目(参见《前言》第12段)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编制与呈报受母公司控制的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
2.本号准则亦适用于母公司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中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
3.本号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但不替代该准则中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的部分(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4.国际会计准则前言中所称的“财务报表”一词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
因此,合并财务报表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
5.本准则不涉及:(1)关于企业合并及其对合并的影响,包括对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在内的会计处理方法(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 (2)对联营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3)对合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
定义6.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控制(在本号准则中),是指具有支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便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能力。
附属公司,是指被另一个企业(称为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母公司,是指拥有一个或多个附属公司的企业。
集团,是指母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将集团视作单个企业呈报的财务报表。
第 1 页少数股权,是指附属公司的净经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直接归属,亦不通过附属公司间接归属母公司的部分。
合并财务报表的呈报7.除第8段所提到的母公司之外,母公司均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8.一个本身完全被其他企业拥有的母公司,不需要呈报合并财务报表。
在母公司几乎被其他企业完全拥有的情况下,如取得少数权益所有者的同意,也不需要呈报合并财务报表。
国际会计准则第投资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投资会计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1986年3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范围1.本号准则适用于对投资的会计处理和揭示。
2.企业应根据第 8-44段的要求对投资进行会计核算,除非它们是专业投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应根据第45段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3.本号准则不涉及:(1)对投资所得的利息、使用费、股利和租金的确认基础(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和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2)对附属公司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3)对联营企业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4)对合营的投资(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对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5)商誉、专利权、商标权和类似资产;(6)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会计”中所述及的融资租赁;(7)对退休金计划和人寿保险企业的投资。
定义4.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投资,是指企业为了通过分配(如利息、使用资、胜利和租金等)增加财富,为了资本增值或者为了给投资企业带来诸如通过贸易关系所能获得的其他利益而持有的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所述的各种存货不是投资。
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所述的不动产、厂房和设备也不是投资(投资物业除外)。
短期投资,是指性质上随时变现,而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投资物业,是指在土地或建筑物上的投资,对它们的占用实际上不是为了供投资企业或与投资企业相同集团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或使用。
公允价值,是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由熟悉情况并自愿买卖的双方能将一项资产交换的金额。
市场价值,是指在一个活跃的市场上出售一项投资所能获得的金额。
可在市场出售的,是指在在着一个活跃的市场,从中可以获得市价(或某些可以计算市价的指标)。
会计准则第28号
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本准则包括三个内容: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等内容。
一、会计政策变更(一)会计政策1、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1)会计原则: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适合于企业会计核算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原则。
即会计事项的确认条件。
(2)计量基础:指为了将会计原则应用于交易或事项而采用的基础(主要是计量基础),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
(3)会计处理方法:指企业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规定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2、会计政策的特征(具有两大特征)(1)会计政策的强制性:会计政策所包含的会计原则、计量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均由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所规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企业必须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政策。
(2)会计政策的层次性:会计政策包括会计原则、计量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三个层次。
其中,会计原则是指导会计核算的具体原则,计量基础是为将会计原则体现在会计核算中而采用的基础,会计处理方法是按照会计原则和计量基础的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选择的适合于本企业实际情况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三者之间是一个具有逻辑性、密不可分的整体,通过这个整体,会计政策才能得以应用和落实。
3、应当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见P26—27共12项)(略)(二)会计政策变更1、会计政策变更: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
2、会计政策变更的范围(1)法律、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指按照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要求企业采用的新的会计政策。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指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恰当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情况时,企业应改变原有会计政策,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且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进行会计处理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可靠、更相关。
关于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案
关于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案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公布于1989年4月,主要说明联营企业的含义,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核算方法,以及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揭示对联营企业的投资等事项。
联营企业通常是企业集团中的另一类相关连的企业。
联营企业是投资者在该企业有投资,或持有该企业的股份,能对该企业施加重要影响,但该企业既不是子公司,又不是合营企业的那种企业。
联营企业一般是由投资者直接拥有或者通过所属子公司间接拥有其2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个别情况下,投资者虽然拥有不足20%的被投资者股份,也能明显地发挥重要影响时,也属于联营企业。
或者相反,投资者虽然拥有20%或更多一点的被投资者的股份,也不一定能发挥重要影响,不便划为联营企业。
联营企业一定要投资者能够对被投资者的经营活动与财务管理发挥重要影响才能成立。
投资者发挥重要影响可以表现为下列某种方式:①参加联营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有自己的代表;②参加联营企业的各项重要决策,其投票表决权具有重要影响;③与被投资者之间发生重要交易;④派驻重要管理人员;⑤提供重要技术资料。
投资者在自己的帐簿和报表中,对联营企业的核算与列报方法分别有权益法和成本法。
权益法是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在最初按实际成本入帐,联营企业以后获得了净收益,股东权益增加,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投资的实际价值必然增加,应按联营企业净收益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相应增加投资帐户。
联营企业发放股息,减少股东权益,投资者的投资帐户,也相应减少一部分价值。
因此,权益法是要使投资者的投资帐户能反映出联营企业权益中属于投资者的实有份额。
成本法则是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帐,以后不随联营企业股东权益的增减变动而调整帐面价值。
联营企业发放的股利,投资者收到时作为投资收益入帐。
投资者只在下列情况下减少投资的帐面价值:①联营企业分配的利润,这部分不是投资收益,而是投资成本的回收,应冲减投资帐房。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该准则适用于企业以判断是否应将其在投资者中持有的权益进行结合处理,并披露对所投公司的间接商日是否有控制权、关联业务及享有重大影响力等情况。
在制定本准则时,细心考虑了各种复杂的股权关系和不同的投资情况。
此准则主要针对两种类型的投资:关联公司和联合企业。
首先,在关联公司中,如果一个企业能够对其他企业拥有控制权,其应将该企业纳入到其关联公司范畴,以便可以对该企业的财务状况给予适当的合并处理和财务披露。
准则规定了判断是否存在控制权的准则,并详细阐述了在控制关系中应该如何处理财务相关事项。
当企业与其他企业建立联合企业时,该准则规定了如何确定企业对联合企业的权益应按照权益法核算。
权益法要求企业将其在联合企业中拥有的投资按照其原始成本减去其在收益和亏损分享中所发生的变动加以核算。
该准则对于权益法的具体应用做了详细的阐述,并对于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合并交易等情况进行了解释。
除了对关联公司和联合企业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外,该准则还要求企业对其在其他公司中持有的权益进行适当披露。
披露内容应包括投资金额、企业对被投公司的控制或重大影响力情况、股权构成及相关权益的会计处理等。
准则中还包括了一些具体的披露要求,如可探索的相关方交易、与被投公司的互动情况以及风险管理等内容。
综上所述,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于企业在其他企业中持有重要权益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而全面的规定。
该准则的制定旨在确保企业对其在投资者中的权益进行适当的核算和披露,以提高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透明度,并增加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企业在应用该准则时应仔细研究,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联营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联营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联营公司及其下属所有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2. 实事求是原则:以实际业务为基础,真实、准确地反映财务状况。
3. 效率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
4. 透明原则: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联营公司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财务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2. 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3. 管理公司资金,确保资金安全;4. 进行财务分析,提供决策支持;5. 组织内部审计,确保财务合规。
第六条子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管理原则:公司资金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2. 分级管理原则:根据资金规模和风险等级,分级管理;3. 保障原则:确保公司生产经营资金的合理需求。
第八条资金收支管理:1. 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入管理制度,确保收入真实、准确;2. 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必要支出;3. 资金结算:采用银行转账、支票等方式进行资金结算。
第四章财务核算第九条财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1. 权责发生制原则;2. 实际成本原则;3. 完整性原则。
第十条财务核算内容:1. 资产核算: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分类、计价和核算;2. 负债核算:对公司的负债进行分类、计价和核算;3. 所有者权益核算:对所有者权益进行分类、计价和核算;4. 收入核算:对公司的收入进行分类、计价和核算;5. 成本费用核算:对公司的成本费用进行分类、计价和核算。
第五章内部审计第十一条联营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活动进行审计。
联营企业投资财务制度
联营企业投资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联营企业投资的财务管理,加强投资的控制,保障投资的安全和提高投资的效益,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向联营企业投资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联营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投资审批程序第四条集团公司向联营企业投资须报董事会审批。
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须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条投资计划须包括投资目的、项目概况、投资金额、融资计划、投资风险评估及预期收益等内容。
第六条由专业部门和外部专家综合评估,出具投资可行性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投资实施后,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项目进展及风险情况,董事会有权要求提供必要的数据和报告。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联营企业投资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确保项目的预期效益。
第十条联营企业投资应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执行,做好项目账务核算和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投资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联营企业的监督,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及时解决问题。
第四章投资退出第十二条联营企业投资如存在无法解决的风险,应及时启动退出机制,避免损失扩大。
第十三条投资退出须报董事会审批,并根据退出方案合理处理投资产出。
第十四章责任和制度监督第十五条投资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项目的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对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听取投资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于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中所称“联营企业”是指公司与其他股东共同投资的企业,受公司控制。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由公司上级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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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
(1989年4月公布,1994年11月格式重排)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涉及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的部分。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要影响,但又不是投资者的附属公司或合营企业的那种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控制这些政策。
控制(在本号准则中),是指具有支配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便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附属公司,是指被另一个企业(称为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权益法,是指这样一种会计方法,根据这种方法,投资最初按照成本予以记录,随后再根据投资者在购买后占被投资者净资产中的份额的变动对投资进行调整。
损益表反映了被投资者经营成果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
成本法,是指按照成本记录投资的一种会计方法。
损益表中反映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
重大影响
4.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即认为投
资者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够清楚地表明并非如此。
相反,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以下的表决权,即认为投资者木具有重大影响,除非能明显地表现出这种影响。
所有权基本上或大部分为另一投资者拥有,并不排除某个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
5.投资者存在的重大影响,通常可以通过下列一种或若干种方式来证实:
(1)在被投资者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设有代表;
(2)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3)投资者与被投资者之间存在重要的交易;
(4)交换管理人员;
(5)提供重要技术资料。
权益法
6.在权益法下,投资最初按成本予以记录,在购买日以后,通过增加或减少帐面金额来确认投资者占被投资者利润或亏损的份额。
从被投资者处收取的分配额,冲减投资的帐面金额。
对于没有列入损益表中的被投资者权益的变动,所引起的投资者占被投资者权益中比例的变化,也可能必须调整投资的帐面金额。
该类变动包括由于对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和投资的价值重估、外币换算差额以及企业合并差额调整所引起的变动。
成本法
7.在成本法下,投资者以成本记录对被投资者的投资。
投资者确认的收益,仅限于投资者在购买日以后,从被投资者产生的累计净利润中收到的分配额。
收到的分配额超过这种利润的部分应作为投资的回收,并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冲减投资的成本。
合并财务报表
8.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按权益法进行核算。
但是,如果取得和持有投资只是为了在近期内出售的,则应按成本法进行核算。
9.在收到利润分配额的基础上确认收益,对于投资者从联营企业投资中获得的收益,也许
不是适当的计量尺度。
因为收到的利润分配额和联营企业的业绩可能没有什么联系。
由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业绩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对其投资收益也有一定的责任。
投资者通过扩大其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计入在这类联营企业的业绩中归属自己的份额,来反映这种责任,并由此提供关于收益与投资的分析资料,这种资料可用来计算更为有用的比率。
因此,采用权益法可以提供投资者关于净资产和净收益的资料更丰富的报告。
10.如果联营企业在严格的长期限制的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能力。
在这种情况下,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采用成本法予以核算。
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如果是专为在近期内出售而取得和持有,也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11.从以下日期起,投资者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1)投资者对联营企业不再具有重大影响,但仍保留其部分或全部投资;
(2)由于联营企业在严格的长期限制的条件下经营,严重削弱了它向投资者转移资金的能力,从而不宜再使用权益法。
在该日期的投资的帐面金额,应作为以后的投资成本。
投资者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
12.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者,在单独编制其财务报表时,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该:
(1)根据在投资者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联营企业采用的方法,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核算;或
(2)根据长期投资的会计政策,按照成本或丞估价全额列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13.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本身并不排除投资者提供单独编制的财务报表的需要。
14.不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投资者在单独编制其财务报表时,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该:
(1)在投资者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假定情况下,按联营企业所适用的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核*;或
(2)根据长现投资的会计政策,按照成本或重估价金额列示(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5号“投资会计”)。
假如投资者在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下,对联营企业本应采用权益法的,则投
资者应这揭示如果采用权益法将会发生的影响。
15.拥有对联营企业投资的投资者,可能由于没有附属公司而不提供合并财务报表。
这类投资者应与那些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一样,提供有关对该联营企业投资的相同资料。
权益法的应用
16.权益法适合采用的许多程序,都类似于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附属公司投资的会计”中规定的合并程序。
而且,收购附属公司所采用的合并程序所依据的一般性概念,对购买联营企业的投资也适用。
17.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应自其符合联营企业的定义之日起,按照权益法予以核算。
在购买一项投资时,对于购买成本与投资者占联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的差额(不论是正数或负数),均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进行核算。
对于购买日以后投资者占损益中的份额应作适当调整,以便对以下内容进行核算:
(l)根据公允价值计算的折旧性资产的折旧;
(2)投资成本与投资者占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中的份额之间的差额的摊销。
18.投资者在应用权益法时,应采用联营企业最近的财务报表。
这些报表通常按与投资者的财务报表相同的日期编制。
如果投资者的报告日期与联营企业的报告日期不同,为了供投资者使用,联营企业通常应编制与投资者相同日期的财务报表。
在不能这样做时,可以采用按不同报告日期编制的财务报表。
按照一致性原则的要求,报告期的长短与报告日期的差别,各期应该相同。
19.在采用具有不同报告日期的财务报表时,对于在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日期和投资者的财务报表日期之间,由投资者与联营企业之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或交易所产生的影响,应当予以调整。
20.投资者的财务报表,对于类似情况下的同样的交易和事项,通常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加以编制。
在很多情况下,如果联营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不是投资者在类似情况下对同样的交易和事项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用权益法时采用这种联营企业的财务报表,应作出适当的调整。
如果这类调整不便于计算,就应当揭示这一情况。
21.如果联营企业具有发行在外的可累积优先股,并且为集团外部所持有,则不管股利是否已经宣布发放,投资者均应在调整优先股股利后。
计算它在利润或亏损中的份额。
22.在权益法下,如果投资者在联营企业亏损中的份额,等于或超过了投资的帐面金额,投资者一般应中止登记更多的亏损份额,投资应按价值为零予以列报。
登记更多的亏损,仅限于投资者由于为联营企业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债务,而为联营企业履行责任所发生的债务或支出。
如果联营企业此后报告利润,投资者只有在其应占利润的份额与未确认的净亏损的份额相等以后,才能重新确认其应占利润的份额。
23.当联营企业的投资价值出现非暂时性的贬值时,应冲减投资的帐面全额以确认这种贬值,这种冲减应按各项投资分别确定。
24.当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价值出现非暂时性的贬值时,应减少帐面价值来确认这种贬值。
由于对联营企业的许多投资对于投资者各具重要性,投资的帐面金额应按每个联营企业分别确定。
所得税
25.由于对联营企业投资而发生的所得税,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进行核算。
或有事项
26.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日表以后发生的事项”,投资者应揭示。
(1)投资者可能也要负责的它在联营企业的或有事项和资本承诺中占有的份额;
(2)由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连带责任而发生的或有事项。
揭示
27.除第14段所要求的揭示以外,以下事项应予以揭示:
(1)重要联营企业的名单和适当的说明,包括所有权的比例。
如果所有权的比例与表决权的比例不同,还应揭示所持有的表决权的比例;
(2)对该项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28.按权益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归类为长期资产,并作为单独项
目予以揭示。
投资者占该类投资损益中的份额在损益表中应作为单独项目予以揭示。
投资者在非常项目和前期项目中的份额也应单独予以揭示。
生效日期
29.本号国际会计准则,对从199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