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高保低赔_行业惯例正当性研究_董彪
产业经济学刘志彪考试重点
产业经济学刘志彪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1.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又称驱逐竞争对手定价,是指某企业为了把竞争对手挤出市场或吓退试图进入市场的潜在对手,而采取降低价格(甚至是低于成本)的策略行为,待对手退出市场后它再行提价。
.2.规模经济:是指企业因扩大某种产品的生产规模或经营规模而使收益增加的现象3.范围经济:是指企业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或经营两种以上劳务时,平均成本下降的现象。
4.策略性进入壁垒:策略性进入壁垒强调在位者主动利用自身的在位优势,通过各种策略性行为阻止潜在进入者进入,把进入和进入阻挠看作是在位者和潜在进入者之间的动态竞争过程。
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策略性行为可以改变竞争对手对未来事件的预期,从而影响竞争对手的策略,使竞争对手主动放弃进入。
5.可竞争性市场:如果同行业竞争对手或潜在进入者可以很快地、无成本的进入或退出,那么这个市场就是无障碍的。
该理论认为,应根据沉没成本来判断进入壁垒的高低,如果市场中不存在沉没成本,即使只存在一-家厂商,该市场仍然不存在进入壁垒,那么这样的市场就是完全可竞争市场。
6.两部收费的概念:两部收费是指先向消费者收取一定数量的固定费用,然后再按消费数量向消费者收取使用费。
如固定电话收费和出租车收费。
7.捆绑销售:捆绑销售是指供厂商销售的商品中包含多余一单位产品的销售方式。
在捆绑销售中,消费者要么购买多单位商品,要么不购买。
8.产业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指市场中卖方或买方各自供求规模及其分布情况。
对市场集中度得分析大多从卖方的角度展开。
9.产业集群:产业集群是某- -特定区域内相互联系的企业或机构在地理上的聚集体,以某--特定产业中的大量企业高度集聚为标志。
10.经济性规制:内容包括价格水平的规制(边际成本定价和平均成本定价)、价格结构规制、进入规制。
11.社会性规制: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一-定行为的规制。
董监高责任保险与企业“漂绿”行为:抑制还是加剧?
董监高责任保险与企业“漂绿”行为:抑制还是加剧?马嘉萌 王 佳(上海大学管理学院,上海 200444)摘 要:“漂绿”现象的泛滥已成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阻碍。
为探索治理企业“漂绿”行为的有效方案,本文以2008—2021年沪深A 股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为研究样本,实证探究董监高责任保险对企业“漂绿”行为的影响及作用机制。
研究发现,董监高责任保险能够显著抑制企业的“漂绿”行为。
机制分析表明,提升内部控制质量和缓解融资约束是董监高责任保险抑制“漂绿”行为的内在渠道。
同时,本文还发现董监高责任保险对“漂绿”的治理效应在国有企业和非重污染行业企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进一步分析结果显示,从外部监督机制来看,政府监管和媒体监督与董监高责任保险的“漂绿”治理功能之间存在一定替代效应,而投资者关注对董监高责任保险的“漂绿”治理更多发挥了互补作用;从管理层团队特征来看,在董监高团队女性比例较多、平均年龄较小以及拥有较多海外背景的情况下更有助于强化董监高责任保险对“漂绿”行为的抑制效果。
本文的研究结论为董监高责任保险的发展和“漂绿”行为的监管提供了有意义的参考。
关键词:董监高责任保险;漂绿;外部监督;内部治理中图分类号:F842.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23)11-0055-12DOI :10.19647/ki.37-1462/f.2023.11.007一、引言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平衡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绿色转型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企业作为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中坚力量,承担着绿色发展的社会责任。
绿色信息披露是企业对外公开环境社会责任表现的重要窗口,更是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绿色发展的关键渠道。
尽管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数量和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其中仍存在不少“滥竽充数”的情况。
企业通过选择性地对外发布对自身有利的环境信息为自己披上“绿色”外衣,但事实上并未作出实质性环境举措的行为被称为“漂绿”行为(黄溶冰等,2020)[1]。
《市场天道:资本市场的操盘密码》记录
《市场天道:资本市场的操盘密码》读书随笔目录一、内容描述 (2)二、第一章 (3)1. 资本市场的定义与发展历程 (4)2. 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5)3. 国内外资本市场比较分析 (6)三、第二章 (7)1. 技术分析的基本理念 (9)2. 基本面分析的重要性 (10)3. 操盘策略与技巧的探索 (11)四、第三章 (12)1. 市场天道的哲学思想 (13)2. 市场走势的预测与判断 (14)3. 实战中的应对策略 (16)五、第四章 (17)1. 风险管理的定义与原则 (19)2. 风险评估的方法与技巧 (20)3. 风险控制在操盘实践中的运用 (21)六、第五章 (22)1. 数字化时代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24)2. 资本市场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25)3. 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预测 (26)七、结语 (28)一、内容描述《市场天道:资本市场的操盘密码》是一本深入剖析资本市场运作规律的著作,对于投资者来说,它不仅是一本投资指南,更是一部关于成功与失败、智慧与策略的教科书。
本书以独特的视角,将复杂的金融市场简化为一个个易于理解的概念和策略,帮助读者洞察市场动态,把握投资机会。
本书首先对资本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概述,包括其发展历程、基本原理以及主要参与者。
作者详细阐述了市场运作的核心原则和方法,如价值投资、技术分析、风险管理等,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讲解。
本书还深入探讨了市场心理、行为金融学等前沿领域,揭示了投资者在决策过程中可能犯的错误及如何避免这些错误。
书中还强调了市场天道的重要性,即投资者应该顺应市场趋势,遵循自然法则,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资本市场中,成功的投资者往往具备一种“市场直觉”,能够敏锐地捕捉市场变化,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在阅读过程中,读者将跟随作者的思路,逐步建立起自己的投资体系。
本书不仅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知识,还包含了许多实用的操作技巧和建议,有助于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取得更好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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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OT模型的局限性
与很多其他的战略模型一样,SWOT模型已由麦肯锡提出很久了,带有时代的局限性。以前的企业可能比较关注成本、质量,现在的企业可能更强调组织流程。例如以前的电动打字机被印表机取代,该怎么转型?是应该做印表机还是其他与机电有关的产品?从SWOT分析来看,电动打字机厂商优势在机电,但是发展印表机又显得比较有机会。结果有的朝印表机发展,死得很惨;有的朝剃须刀生产发展很成功。这就要看,你要的是以机会为主的成长策略,还是要以能力为主的成长策略。SWOT没有考虑到企业改变现状的主动性,企业是可以通过寻找新的资源来创造企业所需要的优势,从而达到过去无法达成的战略目标。
当两个企业处在同一市场或者说它们都有能力向同一顾客群体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如果其中一个企业有更高的赢利率或赢利潜力,那么,我们就认为这个企业比另外一个企业更具有竞争优势。换句话说,所谓竞争优势是指一个企业超越其竞争对手的能力,这种能力有助于实现企业的主要目标——赢利。但值得注意的是:竞争优势并不一定完全体现在较高的赢利率上,因为有时企业更希望增加市场份额,或者多奖励管理人员或雇员。
采购
寻找供应商/物料收取
获得、接收、检验、拒收与发送物料
从风险划分的角度看高保低赔问题及改善对策
售后服务网点方案
售后服务网点方案目录一、项目概述 (3)1.1 目的与意义 (3)1.2 售后服务网点建设背景 (4)1.3 客户服务目标 (4)1.4 相关政策与法规概述 (6)二、市场调研分析 (7)2.1 市场概况与趋势分析 (8)2.2 竞争对手分析 (9)2.3 目标客户群体描述与需求分析 (11)三、服务网点建设方案 (11)3.1 网点定位与选址策略 (13)3.1.1 选址标准 (14)3.1.2 地理区域分布规划 (16)3.1.3 位置选择案例分析 (17)3.2 售后服务网点设计与装修 (17)3.2.1 设计标准与规范 (18)3.2.2 装修材料与施工方案 (19)3.3 人才招聘与培训体系 (20)3.3.1 岗位职责与人员需求 (21)3.3.2 员工培训与发展计划 (22)3.4 服务流程与质量管理 (23)3.4.1 服务流程优化 (26)3.4.2 质量控制与监控机制 (27)3.5 技术支持与系统集成 (28)3.5.1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29)3.5.2 IT基础设施建设 (31)3.6 合作伙伴与供应商关系管理 (32)3.6.1 合作伙伴选择标准 (33)3.6.2 供应链管理策略 (34)四、运营计划与成本控制 (35)4.1 日常运营计划 (36)4.2 财务预算与管理 (37)4.3 绩效评估与优化 (38)五、风险管理与应急预案 (41)5.1 潜在风险识别 (42)5.1.1 项目风险 (42)5.1.2 运营风险 (44)5.2 应急预案与应对措施 (45)5.3 安全与保障措施 (46)一、项目概述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消费者对售后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提升品牌形象,公司决定制定一套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点方案。
本方案旨在优化售后服务网络布局,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专业的售后服务。
1.1 目的与意义创建“售后服务网点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完善一个高效、便捷的售后服务网络,以满足消费者在不同地区和时间的服务需求。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能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吗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能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吗作者:张十根陈昕彤王信平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22年第05期摘要:已有文献大多从财务视角考察董责险的经济后果,鲜有文献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非财务视角对董责险的经济后果进行检验。
本文以2010-2019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考察董责险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
经验证据表明,购买董责险有助于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进一步研究发现,董责险对高管的保护程度越高,越能有效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董责险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促进作用在高管薪酬越低、独董比例越小的公司中越为显著。
关键词: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公司治理一、引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引发实务界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为了引导和规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我国陆续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深圳证券交易所早在2006年就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近年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被列入国家发展大政方针政策之中并被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就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保障劳动者待遇和权益”“促进消费向绿色、健康、安全发展”等发展理念。
随着国家引导和规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法律、政策不断出台,大量企业纷纷积极响应,交通银行、中化集团等在董事会中设立社会责任委员会等公司治理机制以推动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1]。
伴随着实务界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实践的不断展开,学术界也开始广泛关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
梳理已有文献可以发现,研究主要聚焦于高管海外背景[2~3]、高管性别[4~5]等高管特征层面,企业财务特征[6~7]、企业文化[8~9]等公司特征层面,文化传统[10~11]、社会信任[12~13]等非正式制度层面。
随着社会责任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渗透融合趋势的不断凸显,学术界越发意识到通过设置公司治理机制将企业社会责任这一外部约束内嵌到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中是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选择[14]。
资产评估行业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及对策研究
资产评估行业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及对策研究目录一、内容简述 (2)1.1 背景介绍 (2)1.2 研究意义 (3)二、资产评估行业低价恶性竞争现状分析 (4)2.1 低价恶性竞争的表现形式 (5)2.2 低价恶性竞争的原因分析 (6)三、资产评估行业低价恶性竞争的危害 (7)3.1 对评估机构的影响 (9)3.2 对评估师的影响 (9)3.3 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10)四、应对资产评估行业低价恶性竞争的对策建议 (12)4.1 加强行业监管 (13)4.1.1 完善法律法规 (13)4.1.2 加大执法力度 (14)4.2 提高行业准入门槛 (16)4.2.1 设立较高的资质要求 (17)4.2.2 加强对机构的培训和监管 (18)4.3 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18)4.3.1 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 (19)4.3.2 加强行业内部的沟通与合作 (20)4.4 提升行业竞争力 (22)4.4.1 提高服务质量 (22)4.4.2 加强品牌建设 (24)五、结论 (25)5.1 研究成果总结 (26)5.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7)一、内容简述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资产评估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近年来,资产评估行业出现了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档旨在对资产评估行业的低价恶性竞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为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参考。
针对资产评估行业低价恶性竞争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首先,分析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产生的原因,包括市场竞争、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因素;其次,探讨低价恶性竞争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包括损害行业形象、影响行业利润水平、制约行业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包括加强行业监管、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推动行业技术创新等方面,以期为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1.1 背景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评估行业作为支撑经济发展的重要专业服务领域,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
我国推行董责险的作用机制、经济后果和对策建议
【摘要】在新《证券法》实施、集体诉讼制度和注册制推行的背景下,“董责险”作为企业董事和高管人员职业风险防范和控制的重要举措,值得关注和分析。
文章分析了董责险的作用机制及其经济后果,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董责险需求不足的原因,并结合瑞幸咖啡财务舞弊事件中的董责险赔付案例,建议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引导和宣传、优化董责险产品设计,政府相关部门应优化完善相关政策并推广普及。
【关键词】董责险;注册制;新《证券法》;兜底效应; 机会主义【中图分类号】F842.6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了一些由高管行为引发巨额诉讼索赔。
例如,康美药业集体诉讼案中5名因未勤勉尽责、存在过失的独立董事将承担5%~10%的连带赔偿责任。
瑞幸咖啡财务舞弊事件导致瑞幸咖啡迅速退市,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相关负责人同样面临股东的集体诉讼。
可见,企业高管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也承担着高风险和高成本。
因此,董责险作为企业董事和高管防范控制职业风险的重要举措,值得关注和分析。
一、董责险的作用机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and Officers’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董责险”),是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由于个人或共同的过失或者工作疏忽导致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而受到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如债权人)指控并追究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费用和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阮青松,2022;张瑞刚,2022)。
作为可以对冲董监高被诉讼风险的有效措施,董责险不仅有益于减轻公司及其高层对过高违规成本的压力,以更好做出决策,也将成为中国企业转型的催化剂,助力更多中国企业完成跃迁。
首先,董责险对企业具有风险兜底效应。
购买董责险降低了董监高的风险厌恶和规避程度,缓解了履职风险。
同时,保险公司为降低自身赔偿风险,会对购买董责险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经营风险等进行专业调查和评估,并对董监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一定程度可以发挥外部监督作用,缓解公司委托代理问题。
企业盈利能力分析及提升策略研究
企业盈利能力分析及提升策略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2. 研究目的和方法 (3)3. 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述 (4)二、企业盈利能力概述 (4)1. 盈利能力的定义与重要性 (6)2. 盈利能力的评价指标 (7)3. 企业盈利能力的形成机制 (8)三、企业盈利能力分析 (9)1. 财务报表分析 (10)(1)资产负债表分析 (11)(2)利润表分析 (12)(3)现金流量表分析 (13)2. 指标分析法 (14)(1)财务指标分析 (15)(2)非财务因素分析 (16)3. 竞争环境分析 (17)(1)行业竞争格局分析 (19)(2)竞争对手分析 (20)(3)市场趋势预测分析 (21)四、企业盈利能力提升策略 (22)一、内容概要本文档旨在深入研究企业盈利能力,分析其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提升策略。
通过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多维度评估,我们将探讨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关键因素,如市场环境、运营效率、成本控制等,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和实施建议。
企业盈利能力分析:本部分将对企业的盈利能力进行全面的评价和分析,包括盈利状况、盈利结构、盈利来源等方面,以帮助企业全面了解自身的盈利状况。
企业盈利能力影响因素分析:本部分将深入剖析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各种因素,如市场需求、竞争态势、政策法规、宏观经济环境等,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把握盈利能力的提升方向。
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策略研究:根据前两部分的研究结果,本部分将提出针对性的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的策略和建议,包括优化运营流程、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市场营销、寻求政策支持等。
通过本文档的研究,企业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自身的盈利能力,明确提升盈利能力的重要性,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盈利能力的持续提升。
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的盈利能力成为衡量其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自身的盈利状况,发现盈利能力的变化趋势,制定有效的提升策略,本文将对企业盈利能力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提升策略。
营销的四大原则与六大要务_札记
《营销的四大原则与六大要务》阅读札记目录1. 内容概览 (3)1.1 营销的重要性 (4)1.2 营销原则的价值 (5)1.3 营销要务的意义 (6)2. 营销的四大原则 (8)2.1 顾客导向原则 (9)2.1.1 顾客导向的原则内涵 (10)2.1.2 实践中应如何实施 (11)2.2 差异化竞争原则 (13)2.2.1 差异化竞争的概念 (14)2.2.2 如何构建差异化策略 (15)2.3 效率优先原则 (17)2.3.1 效率优先的必要性 (17)2.3.2 提高效率的创新方法 (19)2.4 诚信为本原则 (20)2.4.1 诚信在营销中的作用 (21)2.4.2 诚信建设的具体措施 (22)3. 营销的六大要务 (23)3.1 市场调研 (25)3.1.1 市场调研的目的与意义 (26)3.1.2 市场调研的常用方法和技巧 (28)3.2 产品定位 (29)3.2.1 产品定位的重要性 (30)3.2.2 如何进行有效的产品定位 (31)3.3 品牌建设 (33)3.3.1 品牌建设的关键要素 (34)3.3.2 品牌建设的策略和步骤 (36)3.4 价格策略 (37)3.4.1 价格策略的基本原则 (38)3.4.2 灵活运用价格策略的策略 (39)3.5 推广活动 (41)3.5.1 推广活动的作用 (42)3.5.2 推广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44)3.6 客户服务 (45)3.6.1 客户服务的重要性 (46)3.6.2 提升客户满意度的实践路径 (47)4. 案例分析 (49)4.1 经典营销案例 (50)4.1.1 案例简介 (51)4.1.2 案例分析 (52)4.2 当前市场趋势 (53)4.2.1 市场趋势的观察 (54)4.2.2 趋势下的营销策略调整 (55)1. 内容概览原则二。
解析创建独特价值主张的策略,以及如何将产品差异化作为竞争优势。
原则三。
探讨保持成本效益边界的技术与管理技巧,以及如何通过精益方法增强运营效率。
董责险与中国法项下的董事高管民事赔偿责任
董责险与中国法项下的董事、高管民事赔偿责任万佳夏英慧2002年1月,平安和美国丘博保险集团联合推出我国首个董责险,并将其赠送给万科董事王石。
但在此后的16年间,董责险的发展在我国始终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
随着国内公司损害赔偿和股东损害赔偿诉讼数量的日益增多,公司董事、高管,尤其是上市公的董事、高管面临的诉讼风险将越来越大。
如何分散董事、高管们的执业风险,将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一、董责险的基本概念在2002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平安、美亚、中国人保、华泰财险等保险公司相继在中国隆重推出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这一险种。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Directors & Officers Liability,简称“董责险”)是一种由保险公司对公司董事、高管在其行使职责过程中因错误或疏忽导致的赔偿责任进行补偿的保险。
一般认为,董事、高管的不当行为并不限于其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在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还包括当事董事、高管具有权利外观的行为,如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超出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董责险的投保人可以是公司,亦可以是董事、高管。
在实践中,由于董责险保险金额通常较高,保费也相对较高,因此,一般由公司为董事、高管购买,或由公司与董事、高管共同承担。
与之相匹配的,董责险的被保险人不仅包含公司的董事、高管,有时还包括公司本身。
如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董责险条款就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履行被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职责时的不当行为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遭受赔偿请求所导致的被保险公司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应以被保险公司已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为限。
董责险承保期限一般为1-2年,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间内或在延长报告期内提出的索赔承担责任,而不是对所有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的保险事故承担责任。
董责险发展问题与思路
董责险发展问题与思路董责险发展问题与思路在当今快速发展的社会中,风险与挑战无处不在。
作为企业家和管理者,我们必须面对并应对各种潜在的风险,并为我们的企业建立强大的保护措施。
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险(以下简称董责险)在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董责险的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探讨董责险发展问题,并提供一些思路以解决这些问题。
1. 问题分析1.1 保费成本高昂问题目前,董责险的保费通常较高,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
这主要是由于潜在的风险和责任引起的。
董责险制度尚未完善,保险公司在定价和理赔方面存在一定的难题。
这也导致了保费的上升,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较高的成本负担。
1.2 保险覆盖范围不全面问题目前的董责险产品主要关注公司层面的风险,对于个人风险的保险覆盖范围较窄。
对于个人董事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个人行为带来的潜在风险,尚未得到全面的保护。
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董责险的发展。
1.3 法律法规不完善问题在我国,董责险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相关标准和规范也不够明确。
这给董责险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会导致保险合同中存在的歧义和漏洞,并可能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带来风险和损失。
2. 解决思路2.1 完善董责险制度为了解决保费成本高昂和保险覆盖范围不全面的问题,我们应该完善董责险制度,提高保险产品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可以考虑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行业特点等因素来制定不同的保费标准,从而提高董责险的可承受性和普及度。
应该增加对个人风险的保险覆盖,以充分保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
2.2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董责险的发展至关重要。
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大对董责险领域的监管力度,制定明确的法律标准和规定,为董责险的发展提供清晰的指导。
应加强与国际先进经验的交流与学习,借鉴先进的董责险法律框架,为我国董责险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保险:充分竞争下,下沉市场空间几何?-基于省际面板数据实证分析
行业报告 | 行业深度研究保险证券研究报告 2021年05月31日 投资评级 行业评级 强于大市(维持评级) 上次评级强于大市 作者夏昌盛分析师 SAC 执业证书编号:S1110518110003 **********************舒思勤联系人 *****************资料来源:贝格数据 相关报告 1 《保险-行业深度研究:龙头险企的COR 相较行业的优势正在扩大!》 2021-05-18 2 《保险-行业深度研究:2021Q1投资端差异带来保险公司利润表现分化,寿险负债端回暖,财险综合成本率下降优于预期》 2021-05-09 3 《保险-行业专题研究:2020年投资端表现亮眼,负债端受疫情冲击的程度和持续性超出预期,短期承压不改长期向好趋势》 2021-04-06行业走势图充分竞争下,下沉市场空间几何?——基于省际面板数据实证分析 伴随着疫情修复下的居民收入预期好转,人身险保险需求端在逐步修复中;但在供给端,保险公司出现局部产能过剩、旧的发展动能衰减、同质化竞争加剧的态势。
为提高市场覆盖度,探索新的需求增长点,拓展下沉市场势在必行。
我们通过对省际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选取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保支出占GDP 比例,老年抚养比,少儿抚养比和城镇人口密度作为自变量,对人均人身险保费进行回归,并且加入东部省份虚拟变量和时间固定效应,来区分下沉市场(中西部省份)和已开发市场(东部省份)的差异性。
实证结果显示: 1、人均可支配收入每上升1%,人身险保费收入上升1.44%,且对全国的影响一致。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体现的是居民的购买力,人身险作为可选消费,可支配收入的提升及收入预期的提升会提升保险的消费;而人均可支配收入所代表的地区发展水平的提升,也会提高消费者对于保险的认知程度。
2、社保支出比例对人均保费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较为一致,社保支出占GDP 比例每上升1%,人均保费上升1.47‰,说明我国社保支出水平对商业保险的互补效应大于替代效应。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审计费用的影响研究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对审计费用的影响研究作者:姚慧高凯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22年第13期摘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引入常常会诱发高管层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这对于审计师评估被保险公司的风险和确定审计定价方面有着重要影响。
基于2009—2019年中国上市公司A股数据,深入研究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与审计费用之间的影响关系。
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引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能够显著增加审计费用。
同时研究发现,在较低的内部控制水平下,董责险与公司审计费用的正相关关系更加显著。
关键词: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审计费用;内部控制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13-0105-03引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是由公司购买,当高管层在履行管理职责时由于工作失误、不当行为而被追究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赔偿的保险。
公司最初引入董责险的目的是转移风险,将经营过程中面临的诉讼风险转移给第三方承保公司,由此提高公司风险承担能力和企业价值。
然而,董责险在实践中也会出现相反的治理效应。
购买董责险的公司在保护董事高管的同时也纵容了高管盲目自信、狂妄自大的行為,董事高管仰仗董责险的保护伞作用实施一系列激进、不合理的管理决策,致使公司陷入高风险的处境。
审计费用的披露自2001年以来就受到中国证监会的明确要求和规定,注册会计师有关审计费用的规定一般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风险水平而定,审计费用的高低往往向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者传递着公司治理水平的相关信号。
注册会计师以风险为导向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对于存在高风险的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会格外关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的环节,同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以将风险水平降低至可接受的范围内,例如延长审计时间、增加审计程序、搜集更多审计证据等,此时审计费用会因此增加。
而被审计单位的评估风险在可接受的水平时,便不会有增加审计程序的措施,进而不会增加审计费用。
基于不确定损失、管理者声誉以及纯利他的邻避补偿机制研究
基于不确定损失、管理者声誉以及纯利他的邻避补偿机制研究目录一、内容简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3)1.2 研究目的与问题提出 (4)1.3 研究范围与限制 (5)二、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6)2.1 不确定损失理论 (8)2.1.1 不确定性的定义与度量 (9)2.1.2 不确定损失对决策的影响 (10)2.2 管理者声誉理论 (11)2.2.1 管理者声誉的定义与影响因素 (13)2.2.2 管理者声誉对组织行为的影响 (14)2.3 邻避补偿机制研究 (16)2.3.1 邻避设施的定义与分类 (17)2.3.2 邻避补偿机制的运作原理与效果 (18)三、模型构建 (19)3.1 不确定损失下的决策模型 (20)3.2 基于管理者声誉的激励机制设计 (21)3.3 纯利他邻避补偿机制的实现路径 (22)四、实证分析 (23)4.1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24)4.2 实证结果与分析 (26)4.2.1 不确定损失对决策的影响 (26)4.2.2 管理者声誉的激励效果 (28)4.2.3 邻避补偿机制的实际效果 (29)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29)5.1 研究结论总结 (31)5.2 政策建议 (32)5.2.1 完善不确定损失下的决策支持系统 (33)5.2.2 强化管理者声誉的激励作用 (34)5.2.3 优化邻避补偿机制的设计与实施 (35)六、研究展望 (36)6.1 研究局限性与未来研究方向 (37)6.2 对政策制定者的建议 (38)一、内容简述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项目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在这些项目中,往往涉及到许多具有负面外部性的邻避设施,如垃圾处理场、变电站等。
这类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不仅可能对周边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还可能引发社会争议和群体性事件。
如何在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的同时,维护周边居民的利益和社会稳定,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的解决思路主要是通过政府规制和法律手段来限制邻避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人保 八项甄略-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人保八项甄略-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人保八项甄略是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推动公司持续发展。
这八项甄略涵盖了从战略规划到文化建设的方方面面,具体内容将在后文中详细介绍。
人保八项甄略的推出背景是为了适应当今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环境变化。
在这个时代背景下,保险行业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不断变化的需求,因此人保集团提出了这一系列的发展政策。
这些政策内容全面而具有针对性,旨在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不断创新,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保险服务。
它们将对公司战略规划、业务转型、员工素质培养、信息化建设、品牌推广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人保八项甄略的具体内容以及对公司的意义、应用和影响,并展望未来的发展前景。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论述,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人保集团的管理理念和对市场变化的应对策略,为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一般用来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和各个章节的主要内容。
在这篇长文中,文章结构部分可以包含以下内容:文章结构部分: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来进行详细介绍人保八项甄略。
第一部分是引言部分,主要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
在概述中,将简要介绍人保八项甄略的背景和重要性。
接着,将介绍文章的整体结构,包括各个部分的内容和次序。
最后,明确本文的目的,即分析人保八项甄略的意义、应用和影响,并展望未来。
第二部分是正文部分,主要包括人保简介、八项甄略的背景和具体内容。
在人保简介中,将简要介绍人保公司的背景和发展状况,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该公司。
接着,将详细介绍八项甄略的背景,包括八项甄略的提出背景和意义。
最后,将详细讲解八项甄略的具体内容,包括每一项甄略的目标和实施方式。
第三部分是结论部分,主要包括八项甄略的意义、应用和影响,以及展望未来。
在八项甄略的意义中,将总结这些甄略带来的效益和重要性。
接着,将探讨八项甄略在实际应用中的情况和影响。
公正补偿原则的概念解析与立法建议
公正补偿原则的概念解析与立法建议
董彪;吕丽丽
【期刊名称】《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6(024)003
【摘要】在限权条款中规定公正补偿原则是民主宪政国家的通例.但是何谓公正补偿,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文章将各国公正补偿原则的类型进行分类,并且对于其之所以被认为公正的理由进行探悉.在此基础上,揭示了公正补偿原则内涵和外延的时代性和社会功能,并提出完善我国补偿原则的立法建议.
【总页数】5页(P72-76)
【作者】董彪;吕丽丽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无罪推定原则面临的挑战 [J], 马格努斯·尤万;金飞艳;
2.论教育公正中的补偿原则 [J], 冯建军
3.组合式公正观:我国社会公正原则的构建与政策达成 [J], 董晓倩;孙一平
4.实现教育公正的补偿原则 [J],
5.域外不动产征收的完全补偿与公正补偿原则比较 [J], 凌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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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责险,良币公司的标配
027文/王志刚董责险,良币公司的标配一份保障全面、约定合理、额度充足的董责险,将与期权、工资、奖金、社保、福利等一起构成董监高人员的薪酬。
而一家公司是否有董责险,购买了哪家保险公司的董责险,以及董责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等,都会成为未来董监高选择任职公司的参考自2002年进入中国资本市场,董事责任保险(简称董责险)在A 股上市公司长期处于比较边缘化的状态。
董责险购买者主要是境外上市的公司、金融及大型央企。
2020年,在新《证券法》实施、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形势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感降低,公司购买董责险的数量明显增长,预计A 股公司购买董责险的比例,很快将会由2019年的不足10%增至15%左右。
当前,董责险这个舶来品对A 股上市公司而言,有很多值得说道说道的地方。
“深秋雨季里的呢子大衣”2020年10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公开纪律处分的具体标准。
这项意在“提升监管透明度,实现精准监管、科学问责”的好事,在上市公司圈子引起热议。
交易所纪律处分影响相关人员的职业发展,证监会处罚以及司法机关刑事追责,更是董监高人员难以承受之重;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确定,为民事赔偿诉讼打开方便之门……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职务,仿佛深秋雨季里的呢子大衣,能否御寒是一回事,越来越沉重是真的。
我们习惯于用“责、权、利的统一”来分析和评价一个职位或一项工作。
对违法行为大幅提升罚款金额的新《证券法》,处罚指向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
在法律和监028管规章之下,董监高人员承担着远重于过去的责任,但因责任加重而本应有的利益补偿并不存在;另外,为保证自身职责得到完美的执行(否则可能被视为不勤勉尽职),必须有相应的职权,比如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财务信息存疑的董事会秘书,应该有权去查银行流水等财务基础信息。
保险利益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作者: 董彪
作者机构: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7
出版物刊名: 全国商情
页码: 113-114页
主题词: 保险利益 生效 有效 主体
摘要: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从功能上而言,保险利益能够起到防止保险沦为赌博工具、防范诱发道德危机的作用。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学者则将保险利益理解为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或有效要件。
但是,该规定及学说存在两大缺陷:一是没有区分保险利益在不同类型的保险合同中所起到的不同作用;二是没有实质性地区分保险合同生效与有效、合同生效前后有效要件的不同。
要弥补这些缺陷和不足,必须在理论上重新检讨并对《保险法》的相关条文进行适当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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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研究2016年第1期INSURANCE STUDIES No.12016“高保低赔”行业惯例正当性研究董彪1,2王国军2(1.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29)[摘要]“高保低赔”行业惯例自央视《每周质量播报》栏目曝光后一直为社会公众所诟病。
保险消费者普遍认为该行业惯例违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属于“霸王条款”。
保险业从业人员则大多持相反意见。
有必要从价值、规范、技术等层面理性认识“高保低赔”行业惯例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高保低赔;行业惯例;霸王条款;超额保险;技术性条款[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16)01-0087-08DOI:10.13497/j.cnki.is.2016.01.008“所谓‘高保低赔’,指投保人将旧车投保时,保险人以新车购置价对旧车确定保险金额,并依照该保险金额计收保险费。
在保险车辆发生全损或者推定全损(维修费用高于投保车辆实际价值)事故时,保险人仅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①“高保低赔”是商业车险中的行业惯例②。
该惯例自央视《每周质量播报》栏目曝光以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一、“高保低赔”行业惯例正当与否法律价值层面的分析(一)“高保低赔”行业惯例是否违背合同自由的价值理念社会中存在一种误解:“高保低赔”行业惯例已经固化在格式合同条款中,投保人并无自由选择确定保险金额标准依据的权利。
事实上,保险公司拟定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中通常允许投保人在以下三种方式中进行选择,进而确定保险金额:一是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二是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三是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未强制要求投保人必须选择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而是有权在这三种方式中任意选择其一。
由此可见,所谓的“高保低赔”行业惯例与合同自由价值理念并不相悖,该行业惯例并未限制投保人的合同自由选择权。
现实生活中,投保人大多选择以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原因在于保险行为对技术性的要求较高,投保人通常接受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的推荐选择以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
(二)“高保低赔”行业惯例是否违背公平的价值理念保险公司按新车购置价缴纳保险费,但是,保险事故发生后却按实际价值进行赔付;考虑到车辆折旧等[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保险惯例立法与司法适用研究”(2012M520216)。
[作者简介]董彪,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王国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因素,实际价值往往低于新车购置价。
从权利义务的角度进行分析,投保人按照较高的标准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仅享有按照较低标准得到赔付的权利;反之,保险公司按照较高的标准享有了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却只需要按照较低标准履行赔付义务,违背了公平的价值理念。
这一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不无值得商榷之处。
按投保时投保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缴纳保险费,并非一定出现权利与义务失衡的现象。
在投保车辆发生部分毁损,需要更换部分零件时,投保车辆可以按照新零件的价格获得赔付,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失衡。
在投保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按照新车购置价缴纳保险费却仅能按照实际损失获得赔付在形式上确有不公。
但是,这一不公平的现象可以通过法律技术性手段进行调整。
(三)“高保低赔”行业惯例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学者认为“高保低赔”行业惯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理由是多数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并未被告知有选择确定保险金额的权利,也未被告知其发生损失时按照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
保险人利用自身在信息方面的优势,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我们认为,现实生活中保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因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的确普遍存在。
但是,不能就此推论“高保低赔”行业惯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就“高保”和“低赔”的有关条款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未履行说明义务的违背法律规定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保险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高保低赔”行业惯例应当适用并有效。
“高保低赔”行业惯例与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之间并不存在绝对排斥的关系,该行业惯例并不必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二、“高保低赔”行业惯例正当与否法律规范层面的分析(一)“高保低赔”是否构成我国《保险法》第55条的规定的超额保险我国《保险法》第55条中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部分学者和实务工作者依据该法律条文认为:“保险公司依据新车购置价收取保费,违反了《保险法》的第55条即保险的价值要与实际价值一致的规定。
……如果投保人是为旧车投保,应按每年7%的折旧率计价,这就造成了旧车的实际价值与新车购置价存在差额,这就违反了《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公司需将多收的保费退还给投保人”③从表面上看,这一立论似乎无懈可击,以至于部分赞成“高保低赔”具有合理性的学者也不得不部分赞成该观点,认为旧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情况下,应当区别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按新件赔偿;全部损失,按实际价值赔付,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这一有条件的退还保险费处理方式承认了“高保低赔”的超额保险属性。
司法实务中,这一观点也被部分采纳。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与周定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本案所涉及的车损保险条款中明确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故该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原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该实际价值部分无效。
周定海的车按88920元的新车价投的保,投保时其中真正有效的部分是20896.2元。
①方志平.论保险惯例———以商业车险条款为中心[J].中外法学,2012,(3):534.②赵勇.保险业消费陷阱不只是“高保低赔”.嘉兴日报[N],2011-4-1.2.③许浩.险企“高保低赔”遭质疑车型定价或破“潜规则”.中国经营报[N].2011-4-11.B11.那么其中超过20896.2元部分的68023.8元险金额是无效的。
①换言之,投保时投保车辆实际价值超过保险金额的属于超额保险,超过部分无效,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就超额部分收取的保险费应当予以退还。
②不能机械理解我国《保险法》第55条的规定,更不能通过缺乏合理依据的揣测适用该条款。
长期以来,学理上和实务中对该条款的理解都存在一定的误区。
该条款中明确区分了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并就不同类型保险的赔偿计算标准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超额保险的概念及法律后果。
但是,这并不足以证明“高保低赔”的现象中存在超额保险的问题。
因为在上述推论的逻辑中缺失了一个重要的环节,即车辆损失保险中“保险价值”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
认为旧车以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属于超额保险是因为在思维中潜在地将不定值保险中的“保险价值”确定为“投保时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
而且这一思路得到了传统保险法和保险学原理的支持。
传统保险法和保险学原理中保险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定值保险中的保险价值以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为准,不定值保险只约定保险价值确定的方式或者标准,未约定时以实际价值为准。
在这一思路下,以旧车作为投保标的投保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即为投保时旧车的实际价值。
旧车的实际价值通常低于新车购置价,因而旧车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属于超额保险。
上述推导过程并非严密的规范推理,其间加入了学理的成分,即将不定值保险中保险价值确定为投保时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
事实上,这一结论并不能通过对我国《保险法》第55条进行规范分析得出。
我国《保险法》第55条对定值保险中保险价值的确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不定值保险中保险价值的确定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将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等同于不定值保险中的保险价值是缺乏合理依据的学理推断,而非严密规范分析的结果。
它并没有解决逻辑推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即不定值保险中如何确定保险金额是否超过保险价值。
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要纠正将投保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等同于保险价值的观点。
有学者对国内外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后,得出结论“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保险价值≠保险金额。
这是三个不同的基本保险概念,不可以把它们等同。
”③旧车以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情形中,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与保险人并未约定投保车辆的保险价值,无从谈及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无所谓是否构成超额保险以及是否需要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进而言之,超额保险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在于禁止不当得利,防范道德风险。
而在不定值保险中,因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并未约定或载明保险价值,无法确定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之间的关系,无法适用该制度。
虽然不定值保险不适用超额保险制度,但是,在不定值保险中实际损失和保险金额双重限制制度在不定值保险中的适用实质上起到了适用超额保险制度的作用。
此外,认为在不定值保险中能够适用超额保险制度,则会发生保险合同在无效和有效之间反复徘徊的情况。
例如,甲购置了一辆二手车,该车的新车购置价为25万元,甲实际购得的价格为15万元。
甲依据新车购置价25万元进行投保,如果认定此时的保险价值是二手车实际购买价15万元,则该保险合同属于超额保险的无效合同,按照我国《保险法》第55条的规定,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即10万元无效。
甲在使用该二手车的过程中,更新了零配件,使得车辆的实际价值增加到20万元。
此时是否能够认为保险价值为20万元,①②③张璐.央视曝光车险霸王条款投保按新车价理赔按折旧[N].北京晨报,2011-3-28.浙江宁波的周定海2001年起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投保,其中车头部分按新车价88920元投保。
2009年,该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车头部分发生全部损失。
周定海遂向保险公司请求按照新车价88920元进行赔付。
而保险公司认为,车头部分按折旧只能赔20896.20元。
周定海认为保险公司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不合理,起诉至人民法院。
虽然以往的多数司法判决认定旧车以新车购置价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按照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付,但应当退还部分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