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承保的合理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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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二:旧车不一定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车损险“高保低赔”属于误读,足额投保 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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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3
• 2012 年车险承保政策主要变动点如下: • 1、放宽营业车承保年限的控制:营业用车车
龄<8 年允许投保车损险险种,车龄<10 年允 许投保责任险险种;2、放宽盗抢险保险金额 的限制:新车购置价5万以上的车型允许按实 际价值承保(外省牌照、粤港(澳)两地牌照、 军牌车等除外);3、适当放宽三者险保险金 额的控制:旅游大巴车队业务三者限额允许投 保100 万,2 吨以上货车三者限额允许投保50 万,但5 吨以上投保50 万的,不允许承保不 计免赔;4、适当调整车身划痕险承保限额: 车龄2 年以内(含)新车购置价50 万以上的 车型,车身划痕险限额允许按照1 万元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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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少车主误认为,车损险的保额只能由保险 公司说了算,其实,保额只是保险赔付的最 高金额,车主完全可以和保险公司协调确定 保额的多少。目前,大多险种条款都规定, 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 商的方式确定保额。
但在理赔中,保险公司则将按照“保额和新 车购置价的比例”来确定赔偿比例,最高不 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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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案例2
• 仍以周女士的车为例,假设周女士的车第三年续保 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136960元,周女士据此 投保13.7万的车损险,保费则降低至2165.7元,比 按16万投保省了278.3元保费。
• 但在保险期内,同样发生部分损失事故,假设修车 费仍为2000元,同样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公司则将按“保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 进行赔付,即2000元×(13.7万元/16万元),周 女士则可获得1712.5元赔偿,比按16万元投保少获 赔287.5元。但如果发生全车毁损的严重事故,同 样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以及车辆残值的影 响,周女士可获得13.7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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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案例1
• 周女士当年的新车价是20万元,但在驾驶了两年后,市 场上同类型的车已降价至16万元,也就是说,周女士投 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是16万元,投保16万元的车损险,不 考虑费率优惠,保费为2444元。假如周女士在一年的保 险期内,发生一起车辆部分损失的保险事故,车辆的修 复费用共为2000元,如果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 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2000元全额赔偿。
车险承保的合理模式分析
保险示范范条款改革前
保险示范条款改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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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过去车险承保方式
1. 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方案 案例
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 方案 案例 价值投保
3.投保时由被保险公司在新车购 方案 案例 置价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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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以上是哪种方式那种才是最合理的模式呢?
• 观点一:以新车购置价投保会发生“高保 低赔”的不公平现象
• 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其实他的矛盾在于1,投保人觉得自己花了新车 的价钱去投保理赔时却不能以投保时的价格来赔付,认为这个有失公 平。2,投保人除了认为自己在理赔上吃亏外,还有一种观点是认为 自己以新车购置价投保其实是多交了保费。 因此不少投保人把认为 保险公司要求按新车购置价来承保这一条款看成是:“霸王条款”。 特别是对于一些折旧额高的旧车旧车车主来说若是强制的使其一新车 购置价投保那么发生全损后以实际价值赔付的金额可能将远远低于投 保额度。
• 但如果周女士在一年保险期内,不幸发生了比较严重的 车损事故,车辆几乎全部毁损,假设当时周女士的车折 旧后的实际价值已不足16万元,只有13.7万元(折旧金 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 用月数×0.6%),如果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以 及车辆残值的影响,保险公司最多只赔偿1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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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案例3
• 假如周女士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了10万元的车险保额,保 费为1718元,在发生保险事故赔付时,保险公司将按 62.5%(10万/16万)比例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车辆的实 际价值13.7万元。也就是说,即使周女士将保额确定为20 万元,最高也只能获得13.7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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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观点一:以新车购置价投保会发生“高保低赔”的不公平现 象
• 据了解,在以往的车损险条款中,保险公司虽然允许车主在办理投保 手续、确定保险金额时,在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和按照车辆实际价值 投保中选择,但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大多都会动员车主按照新车 购置价投保。因为那样投保,在发生剐蹭、需要更换零件时,旧车也 可以享受新车待遇,按照新车修复标准获赔。可一旦发生全车损毁, 旧车车主即使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也只能获得扣除折旧后,相当于 车辆实际价值的赔偿金。对于这种“高保低赔”的问题,许多车主表 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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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车损险另一种确定保额的方式是按投保时 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新车 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这种投保 方式一般被认为是“不足额投保”。在车 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实际 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按比例赔偿。也就 是说万一在修车过程中需要更换新零部件, 保险公司就只能参考该零部件的折旧价值, 赔偿给车主一部分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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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需要提醒的,保险公司所说的“新车购置 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 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 格,而非许多保户所理解的自己买车时的 新车购置价。在保险界,这种投保方式一 般被认为是“足额投保”,当车辆发生部 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按实际 损失进行足额赔偿,但当车辆发生全部毁 损时,保险公司只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折 旧后的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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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bharlann Baidu11
什么是高保低赔?
• 保险公司以往在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车损险保额以后,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 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损毁或丢失时,保 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补偿原则,最高 只按照车辆出险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付, 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保额为最高赔 付限额,这就是所谓的“高保低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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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车险承保政策主要变动点如下: • 1、放宽营业车承保年限的控制:营业用车车
龄<8 年允许投保车损险险种,车龄<10 年允 许投保责任险险种;2、放宽盗抢险保险金额 的限制:新车购置价5万以上的车型允许按实 际价值承保(外省牌照、粤港(澳)两地牌照、 军牌车等除外);3、适当放宽三者险保险金 额的控制:旅游大巴车队业务三者限额允许投 保100 万,2 吨以上货车三者限额允许投保50 万,但5 吨以上投保50 万的,不允许承保不 计免赔;4、适当调整车身划痕险承保限额: 车龄2 年以内(含)新车购置价50 万以上的 车型,车身划痕险限额允许按照1 万元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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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车主误认为,车损险的保额只能由保险 公司说了算,其实,保额只是保险赔付的最 高金额,车主完全可以和保险公司协调确定 保额的多少。目前,大多险种条款都规定, 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 商的方式确定保额。
但在理赔中,保险公司则将按照“保额和新 车购置价的比例”来确定赔偿比例,最高不 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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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 仍以周女士的车为例,假设周女士的车第三年续保 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136960元,周女士据此 投保13.7万的车损险,保费则降低至2165.7元,比 按16万投保省了278.3元保费。
• 但在保险期内,同样发生部分损失事故,假设修车 费仍为2000元,同样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公司则将按“保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 进行赔付,即2000元×(13.7万元/16万元),周 女士则可获得1712.5元赔偿,比按16万元投保少获 赔287.5元。但如果发生全车毁损的严重事故,同 样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以及车辆残值的影 响,周女士可获得13.7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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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 周女士当年的新车价是20万元,但在驾驶了两年后,市 场上同类型的车已降价至16万元,也就是说,周女士投 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是16万元,投保16万元的车损险,不 考虑费率优惠,保费为2444元。假如周女士在一年的保 险期内,发生一起车辆部分损失的保险事故,车辆的修 复费用共为2000元,如果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 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按2000元全额赔偿。
车险承保的合理模式分析
保险示范范条款改革前
保险示范条款改革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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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车险承保方式
1. 按新车购置价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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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 方案 案例 价值投保
3.投保时由被保险公司在新车购 方案 案例 置价内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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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哪种方式那种才是最合理的模式呢?
• 观点一:以新车购置价投保会发生“高保 低赔”的不公平现象
• 怎样看待这个问题:其实他的矛盾在于1,投保人觉得自己花了新车 的价钱去投保理赔时却不能以投保时的价格来赔付,认为这个有失公 平。2,投保人除了认为自己在理赔上吃亏外,还有一种观点是认为 自己以新车购置价投保其实是多交了保费。 因此不少投保人把认为 保险公司要求按新车购置价来承保这一条款看成是:“霸王条款”。 特别是对于一些折旧额高的旧车旧车车主来说若是强制的使其一新车 购置价投保那么发生全损后以实际价值赔付的金额可能将远远低于投 保额度。
• 但如果周女士在一年保险期内,不幸发生了比较严重的 车损事故,车辆几乎全部毁损,假设当时周女士的车折 旧后的实际价值已不足16万元,只有13.7万元(折旧金 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 用月数×0.6%),如果不考虑免赔率、事故责任比例以 及车辆残值的影响,保险公司最多只赔偿1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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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 假如周女士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了10万元的车险保额,保 费为1718元,在发生保险事故赔付时,保险公司将按 62.5%(10万/16万)比例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车辆的实 际价值13.7万元。也就是说,即使周女士将保额确定为20 万元,最高也只能获得13.7万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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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以新车购置价投保会发生“高保低赔”的不公平现 象
• 据了解,在以往的车损险条款中,保险公司虽然允许车主在办理投保 手续、确定保险金额时,在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和按照车辆实际价值 投保中选择,但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大多都会动员车主按照新车 购置价投保。因为那样投保,在发生剐蹭、需要更换零件时,旧车也 可以享受新车待遇,按照新车修复标准获赔。可一旦发生全车损毁, 旧车车主即使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也只能获得扣除折旧后,相当于 车辆实际价值的赔偿金。对于这种“高保低赔”的问题,许多车主表 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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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损险另一种确定保额的方式是按投保时 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新车 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这种投保 方式一般被认为是“不足额投保”。在车 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只能按实际 价值与新车价格之比,按比例赔偿。也就 是说万一在修车过程中需要更换新零部件, 保险公司就只能参考该零部件的折旧价值, 赔偿给车主一部分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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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提醒的,保险公司所说的“新车购置 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 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 格,而非许多保户所理解的自己买车时的 新车购置价。在保险界,这种投保方式一 般被认为是“足额投保”,当车辆发生部 分损失时,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按实际 损失进行足额赔偿,但当车辆发生全部毁 损时,保险公司只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折 旧后的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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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保低赔?
• 保险公司以往在承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 车损险保额以后,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 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损毁或丢失时,保 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补偿原则,最高 只按照车辆出险时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赔付, 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保额为最高赔 付限额,这就是所谓的“高保低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