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废物库管理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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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渝环[2011]267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渝环[2011]267号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渝环〔2011〕267号)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为加强放射性废物的收贮管理,进一步规范放射性废物收贮与废物库安全管理,确保我市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收贮和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的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规定(暂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重庆市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规定(暂行)为确保我市放射性废物收贮安全与放射性废物库安全运行,规范放射性废物收贮与废物库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放射性废物收贮与废物库运行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程序第一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放射性废物(含废旧放射源,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收贮;废旧放射源应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

第二条重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辐射站)负责重庆市放射性废物库的运行管理,受委托收贮我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社会无主放射源由放射性废物库收贮,其收贮、处置费用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辐射工作单位的放射源,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实行退役处置:(一)已到设计使用期限的放射源;(二)已失去原使用价值的闲置、废弃放射源;(三)生产工艺改变、转产、关闭,辐射工作单位依法被撤销、依法解散、依法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使用的放射源;(四)放射源的安全达不到有效保障(包括不具备储存保管条件等情形)。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发[2005]152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发[2005]152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发[2005]152号)各市(州)环境保护、科学城环境保护局:近段时间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重特大环境污染和人员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杜绝射线泄漏、人员被误照射等辐射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抑制重大环境污染及人员伤害事故多发势头,总局于2005年12月5日下发了《关于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2005]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及总局12月1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一、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任务的通知》(川环发[2005]8号)要求,全面负起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监管的责任,规范监管、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时要求辖区内相关企业重点做好放射源使用和存放的安全防护、防盗防遗失工作。

二、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使用以及放射性废物贮存单位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检查。

按照我局12月2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放射源生产及使用单位辐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05]98号)要求,在各重点涉源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涉源单位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及其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协调性进行检查,严格落实各项环境安全责任制度和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3篇)

辐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辐射技术在医疗、工业、科研等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辐射作为一种潜在的安全隐患,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潜在威胁。

为了确保辐射安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辐射安全管理,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本报告旨在对辐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提出整改措施,以确保辐射安全。

二、辐射安全隐患排查1. 源头排查(1)设备管理:对辐射设备进行登记、验收、使用、维护、报废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操作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培训,提高其辐射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3)场所管理:对辐射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场所符合辐射安全要求。

2. 过程排查(1)辐射作业:对辐射作业进行审批、监督、记录,确保辐射作业在安全可控范围内进行。

(2)废物处理:对辐射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确保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3)应急处理: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 结果排查(1)辐射监测:对辐射环境、辐射剂量进行监测,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2)健康监测:对辐射作业人员、公众进行健康监测,及时发现辐射健康问题。

三、辐射安全隐患整改1. 设备管理整改措施(1)完善设备管理制度,明确设备管理责任。

(2)加强对辐射设备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3)定期对设备进行性能测试,确保设备符合辐射安全要求。

2. 操作人员整改措施(1)加强辐射防护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辐射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

(2)严格执行辐射作业审批制度,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

(3)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关注其辐射健康状况。

3. 场所管理整改措施(1)加强辐射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场所符合辐射安全要求。

(2)对辐射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加强辐射场所的标识管理,确保标识清晰、醒目。

4. 过程排查整改措施(1)严格执行辐射作业审批制度,确保辐射作业在安全可控范围内进行。

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法与技巧

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法与技巧

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法与技巧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辐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具有一定的辐射性危害。

正确有效地管理和处理放射性废物对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方法与技巧,以确保其安全处理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一、源头管理源头管理是防止放射性废物产生和尽量减少产生的关键方法。

在核能源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应优先考虑减少放射性废物的生成。

这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1. 改进工艺技术:通过改进工艺技术和日常操作规程,减少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和产生。

2. 确保设备安全:采用高效的安全设备和防护措施,确保辐射造成的泄漏和事故风险最小化。

3. 减少核能源生产:在可能的情况下,鼓励发展清洁能源,减少核能源的使用和放射性废物产生。

二、分类与标记对放射性废物进行正确的分类和标记是管理和处理的基础。

根据废物的放射性特性和辐射剂量,可以将放射性废物分为不同的类别,并进行相应的标记和封装。

常见的分类包括:1. 高放射性废物:具有较高的辐射剂量,需要严格封装和保护。

通常用特殊材料进行密封,在专门的储存设施中长期存放。

2. 中放射性废物:辐射剂量较低,但仍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采用密封容器进行储存和运输,同时注意标记和警示。

3. 低放射性废物:辐射剂量较低,可以通过一般的垃圾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但需要进行标记以提醒人们注意。

标记是为了提醒工作人员和公众注意废物的辐射性,采用明显的符号和标识,以避免误处理和意外暴露。

三、贮存和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的重要环节是贮存和运输。

放射性废物应该在专门的贮存设施中储存,确保安全密封,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以下是贮存和运输的几个关键方面:1. 安全容器和包装:放射性废物应该采用特殊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确保废物的密封性和安全性。

2. 防护屏障和访问控制:对贮存设施进行防护,设立防护屏障和访问控制,以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并减少事故风险。

3. 定期检查和维护:定期对贮存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修复,确保设施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危废库管理制度

危废库管理制度

危废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废物库管理,确保库内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保护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危险废物库管理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库应在合适的位置设立,符合安全、环保等要求。

第四条库内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以保证危险废物的安全储存和处置。

第五条库内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保证危险废物按规定进行分类、标识、储存和处置。

第六条库内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便于监管和追溯。

第七条危险废物库应定期进行安全、环保等相关检查,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整改。

第八条库内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培训和安全防护知识。

第九条本单位危险废物库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库内管理第一节库内分类第十条危险废物库应根据废物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储存,并进行标识。

第十一条库内应分类设置不同的储存区域,并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节库内标识第十二条库内应针对不同的危险废物进行标识,包括标识牌、标志、标识线等。

第十三条库内应设置应急处理设施,并进行明显标识。

第三节库内储存第十四条库内应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数量等,合理布局储存设施,确保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库内应设备完善的防火、防爆设施,保障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库内应进行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节库内处置第十七条库内应设备相应的处置设施,并合理安排处置流程。

第十八条库内应设置标识明显的处置区域,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库内处置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保障安全、环保。

第三章库外管理第一节库外危险废物运输第二十条库外危险废物的运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相应的申报。

第二十一条库外危险废物运输应配备相应的车辆和设备,并确保装载安全。

第二十二条库外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良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库外危险废物运输应设置专人负责,确保安全、环保。

第二十四条库外危险废物运输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培训和安全防护知识。

第二节库外危险废物处理第二十五条库外应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确保环境和人体不受危害。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2篇)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2篇)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凡在本公司从事放射性同位素的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3、本制度所指放射性废物包括:(一)废放射源;(二)受放射性物质污染或经清洁去污处理后仍超过国家标准规定限值的金属、非金属材料、劳保用品、工具、设备等;(三)放射性核素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废液、废气;(四)其它放射性废物。

4、同位素分装车间对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监测工作。

5、将分装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按要求放入指定的放射性废物储存箱内,不得随意丢弃;防止或减少放射性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6、禁止任何个人有下列行为:(一)将放射性废物混入非放射性废物、垃圾中,或将废放射源混放在各种材料、物品中;(二)擅自倾倒、堆放、贮存、焚烧、掩埋放射性废物;(三)擅自转移或接受放射性废物;(四)丢失、弃置废放射源;(五)转让、收购放射性废物;(六)超标准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

7、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含仪器中配备的放射源)、放射性废物等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向环保局如实申报登记。

防治放射性污染的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闲置防治放射性污染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8、向环境中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废气、废渣,必须经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监测核准。

9、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须送河南省放射性废物库集中贮存、处置,进行长期监测管理。

10、需要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的,应事先到市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辐射环境监测管理机构备案。

设置或改变放射性废物暂存场所,应当符合《辐射防护规定》要求。

11、在暂存场所存放的放射性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附标记、建立管理档案,明确专人管理,并采取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污染的安全措施。

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月7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辐射环境管理,防治辐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伴有辐射项目建设和其他伴有辐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辐射环境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辐射环境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对辐射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辐射环境和辐射污染源的监测管理,定期发布辐射环境状况公报。

第二章辐射污染防治第六条从事伴有辐射项目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伴有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下列伴有辐射项目和退役核设施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核设施项目;(二)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三)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站(台);(四)跨省的电磁辐射项目;(五)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伴有辐射项目。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除前条规定以外并超过豁免水平的下列伴有辐射项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除核设施以外的伴有放射性污染的项目;(二)广播电视、无线通信、雷达发射项目;(三)工业、科研、医疗中的电磁能应用项目;(四)电压在100千伏以上的送变电项目和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项目;(五)轻轨和电气化铁路项目;(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的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缩、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贮存,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进行保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久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浅谈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管理

浅谈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安全管理

不要在夜间施工 , 因为夜间是人们休息的最佳时间, 产 生 的噪 音会 严 重影 响 居 民 的睡眠 质量 与精 神 状 态 。所
物库辐射 防护管理制度 、 放射性废物出入库管理规定 、 放射性废物库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一整套规章制度 ,
( 3 ) 库 区安全防范系统需进一步完善。 进一步完善 的信 息化 集 成管 理平 台 , 将放 射 源 出入登 记 管理 、 剂量
监测 、入 侵 报警 系 统和 视频 监控 系统 等 进行 联 动 或组
平监 测 , 库 区周 围环境 的 辐射 水平 均处 于正 常水 平 。
引言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 为消 除辐射环境 安全 隐患 、 确 保各个领域核技术应用 的安全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替 代 的积 极作 用 。但 运行 实 践 中也 出现 了一 些 需要 注 意 的安 全 管理 问题 。本文 以海南 省城 市放 射 性 废物 库 为 例 ,分 析 目前 我省 城市 放 射性 废 物库 管理 中存在 的一 些 问题 , 并 提 出改 善和 优化 的对 策措 施 。 1现 状
系统 要 求 『 3 _ , 要从 人 力 防 范 、 实 体 防 范及 技 术 防范 三 方 面完善 和提 高 。 ( 2 ) 安 全 防范需 进一 步加强 。 库 区周界 实体 围墙 高 度 偏低 , 防攀爬 人 侵 的探 测装 置及 设施 应进 一 步 加强 ;
电子巡查装置需进一步完善 ;车辆 出入 口未设置防冲
统、 安 防监控 及报 警 系统 、 通 风系统 及 消 防报警 系统等 安全措施 , 确 保 库 区安 全 , 库 区运 行 情况 良好 , 运行 以
来从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 多年 来 ,坚 持库 区辐 射水 平 的年 度安 全 与 防护评 估制度 ,每年对放废库及其周 围辐射环境进行辐射水

辐射安全承诺书范文

辐射安全承诺书范文

辐射安全承诺书尊敬的XXX单位领导:为了确保辐射安全,保护员工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我在此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国家辐射安全法律法规和单位辐射安全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辐射安全职责。

一、承诺事项1.严格遵守国家环保部门关于辐射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辐射安全标准,确保辐射安全。

2.认真开展辐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辐射安全意识,掌握辐射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

3.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辐射事故及时有效应对。

4.定期进行辐射安全检查和辐射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辐射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5.加强辐射废物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废物分类、包装、运输和处置,防止辐射污染。

6.认真做好辐射安全记录和档案管理,确保辐射安全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7.积极参与辐射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交流,提高辐射安全水平。

二、承诺措施1.加强辐射安全组织管理,明确辐射安全责任人,落实辐射安全责任制。

2.设立辐射安全管理部门,配备专业辐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加大辐射安全投入,购置先进辐射监测设备,提高辐射监测能力。

4.加强辐射安全培训,定期组织辐射安全知识培训和技能演练,确保员工掌握辐射安全知识和防护技能。

5.开展辐射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员工辐射安全意识,形成良好的辐射安全氛围。

6.加强与国家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辐射安全工作。

三、承诺期限本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在此期间,我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事项和措施,确保辐射安全。

四、承诺单位(单位名称)五、承诺人(承诺人签名)年月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京环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环发〔2017〕31号各区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辐射安全管理水平,明确“十三五”期间本市辐射安全监管与放射性污染防治主要任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27日北京市“十三五”时期辐射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北京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以及《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国家和本市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本市“十三五”时期对核与辐射安全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树立预防式管理思想,以保障首都核与辐射安全为目标,以实施科学高效的辐射安全监管为保障,完善预防式管理体制机制,健全法规标准制度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强化主体责任,构建高标准、高水平的辐射安全环境,不断提高本市辐射安全水平,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重要保障。

(二)主要目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持续安全受控,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有效提升,辐射环境安全风险不断降低,辐射环境质量持续保持良好,全市辐射环境安全。

1.在核技术利用装置安全水平提高方面,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全部纳入管理,提升放射源尤其是高风险移动放射源全过程监管能力,确保持续安全受控,放射源辐射事故发生率不高于每年每万枚1起。

辐射安全工作总结_安全工作总结

辐射安全工作总结_安全工作总结

辐射安全工作总结_安全工作总结辐射安全工作是保障人员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的重要工作。

在过去一年的工作中,我们全面开展了辐射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以下是我对这一工作进行的总结。

一、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我们制定了《辐射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了科学、严密的辐射安全管理体系。

二、加强辐射安全培训。

我们组织了针对不同层次的人员的辐射安全培训班,提高了人员的辐射安全意识和基本知识,使其具备辐射安全管理的能力。

三、加强辐射源的管理。

我们加强了对辐射源的使用、运输、存放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辐射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四、加强辐射环境监测。

我们实施了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定期对辐射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辐射泄漏和超标的问题,保障环境和人员的安全。

五、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我们制定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了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了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辐射安全宣传教育。

我们开展了辐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了公众对辐射安全的认识和了解,增强了公众的辐射安全意识。

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我们取得了以下成绩:一、辐射事故没有发生。

由于我们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控措施,辐射事故没有发生,人员和环境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二、辐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通过我们的监测和管理,辐射环境质量得到了有效控制,没有发生超标和泄漏的情况。

我们在辐射安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一、辐射安全培训仍需加强。

培训班的范围和内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知识更新。

二、辐射源的管控还不够严格。

在使用、存放和废弃物处理等环节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规范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管理。

三、应急处置能力还需要提高。

虽然我们制定了应急预案和进行了演练,但仍需进一步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和提高。

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辐射安全培训,加强辐射源的管理,完善辐射环境监测体系,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加强辐射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辐射安全管理的水平和能力,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环办函[2011]92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环办函[2011]92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辐射安全监管的通知(环办函[2011]9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了贯彻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以下简称熔炼企业)辐射监测工作,切实解决失控放射源或被放射性物质污染金属制品导致的环境潜在辐射安全隐患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按《管理办法》对熔炼企业严格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安全责任的界定原则是,污染物品的拥有者负责对污染物品进行处理处置,对污染来源进行调查举证,并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如拥有者证明所拥有的污染物品来自其他单位,则来源单位承担安全责任,该拥有者只承担连带责任。

二、所有熔炼企业必须开展辐射监测,发现放射性污染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对已发现的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金属要严格控制,实施有效管理,避免流入社会,造成环境污染和公众健康的损害。

三、各地环保部门对已查获的被污染金属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督促拥有者就被污染金属进行回收,并妥善处理。

四、处理被查获的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所产生的费用,由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的原持有者或者供货方承担。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对失控放射源或者被污染金属的原持有者依法查处。

五、辐射监测数据表明所测金属的放射性辐射水平高于当地天然环境辐射本底水平时,应对其采用伽玛谱仪进行分析,确认是否被放射性污染。

加强废弃放射源收贮,做好剂量防护与控制,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加强废弃放射源收贮,做好剂量防护与控制,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加强废弃放射源收贮,做好剂量防护与控制,确保辐射环境安全【摘要】废弃放射源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的潜在危险日益引起关注。

为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加强废弃放射源的监管与管理至关重要。

采取有效的收集与储存措施,加强剂量防护与控制技术手段,进行辐射环境安全监测与评估,以及强化事故应急处置与处理,是保障辐射环境安全的关键措施。

必须重视废弃放射源管理的重要性,加强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促进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共同致力于加强废弃放射源收储,做好剂量防护与控制,以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只有通过协同努力,才能有效减少辐射环境对人类和生态系统的潜在威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废弃放射源、剂量防护、辐射环境安全、监管、管理、收集、存储、技术手段、监测、评估、事故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国际合作、信息交流。

1. 引言1.1 加强废弃放射源收贮,做好剂量防护与控制,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加强废弃放射源收贮,做好剂量防护与控制,确保辐射环境安全,是人类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

放射性物质在放射源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如果得不到有效收贮,就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加强对废弃放射源的监管与管理至关重要。

只有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避免废弃放射源随意丢弃,引发辐射泄漏事件。

加强废弃放射源的收集与存储措施也是至关重要的。

必须建立规范的收集、运输和存储程序,确保废弃放射源安全处理。

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如封装、隔离或转运,可以有效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防止辐射泄漏。

除了对废弃放射源的管理外,对剂量防护与控制的技术手段也需要加强。

要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减少人员接触放射性物质的剂量,降低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加强辐射监测与评估工作,及时掌握放射性物质的情况,做好辐射环境安全防护工作。

2. 正文2.1 加强废弃放射源的监管与管理加强废弃放射源的监管与管理是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的重要环节。

监管与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完善的废弃放射源监管制度。

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的放射性废物管理与处理

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的放射性废物管理与处理

环境生态部工作人员的放射性废物管理与处理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弃物,其处理和管理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生态部的工作人员在放射性废物管理和处理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需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环境的保护。

一、放射性废物的分类与特点放射性废物可分为高、中、低活度废物。

高活度废物具有极高辐射水平,需要采取更严格的控制和管理措施。

中活度废物放射性水平较高,低活度废物则较低。

针对不同活度的废物,环境生态部的工作人员负责制定合适的处理方法和运输方案。

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流程1. 废物收集与包装环境生态部的工作人员与相关部门合作,确保废物收集容器的密封性和安全性。

高活度废物通常采用特殊容器进行收集,以保障辐射的隔离和安全运输。

2. 废物运输运输过程中要遵循国际和国内的运输规定,确保废物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安全造成任何威胁。

环境生态部的工作人员需协助制定运输计划,并与相关部门协调,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性。

3. 废物储存与处理高活度废物通常存放在专门的储存容器中,并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监测和检测。

中、低活度废物则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暂存或转运至专门的处理设施。

环境生态部的工作人员要负责废物的储存管理和处理操作,确保废物的安全性。

4. 辐射监测与环境保护环境生态部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现场辐射监测,确保放射性废物处理过程中不存在对环境和周边居民的辐射污染。

同时,也要关注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污染物,采取措施保护环境。

三、技术和安全措施1. 人员培训与专业知识更新环境生态部需组织放射性废物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对废物管理和处理的理解和技能。

工作人员需掌握安全操作规程,熟悉不同废物的特点,了解最新的处理技术和国际标准。

2. 废物处理设施建设环境生态部需监督和推动废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确保其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

该部门的工作人员需参与设施的设计和评估,确保其符合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要求。

3. 废物运输和保护装备为了确保废物运输和处理过程的安全性,工作人员需使用适当的运输容器和保护装备,如防护服、呼吸器等。

辐射环境废物管理制度范本

辐射环境废物管理制度范本

辐射环境废物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辐射环境废物的管理,防止辐射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放射性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活动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辐射环境废物管理应遵循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辐射环境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环境废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辐射环境废物产生和分类第五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放射性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的记录和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根据放射性废物的性质、形态和放射性水平,将其分为低、中、高三个类别。

第七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

鼓励采用无损或者低损技术、设备和管理措施,降低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三章辐射环境废物收集、运输和贮存第八条收集、运输、贮存放射性废物,应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容器、包装材料和运输工具。

第九条放射性废物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交通规则,防止放射性废物泄漏、遗撒。

第十条放射性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放射性废物标识,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章辐射环境废物处置第十一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进行,禁止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方式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置。

第十二条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设备,确保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第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放射性废物处置记录和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辐射环境废物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辐射环境废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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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环境科 学
第1 9卷
第 1期
20 0 7年 3月

环境管理 ・
加 强废 物库 管 理确 保 辐射 环 境 安全
董 峰 李 溯 刘桂芳 冯 德誉
( 包头市辐射环境管理处 , 包头 0 4 3 ) 10 0
摘要 : 放射性废物库是国家公益性环保设施 , 目前包头放射性废物库的源库内已贮存 63 0 枚废放射源, 已
超过原设计能力 。加强废放射源库的管理 , 保证废源库的安全 运行 , 有效地避免公众遭受放射性 危害 , 减轻 对 地区放射性污染 , 障地 区辐射 环境安全 , 保 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 , 维护社 会稳 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关键 词 : 加强; 废物 、 2 Ra 0r 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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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核技术的安全利用 , 保护人 民身体健康 , 维护社会 生产时, 就要长期集中存放于放射源库中, 并由专人负 稳定, 意义十分重 大。内蒙地 区放射源 主要分布在冶 责管理。包头放射性废物库 中源库部分就是用来存放 金、 地质、 建材、 煤炭、 电力、 医疗等行业; 放射源品种很 内蒙古地 区退 役的放射 源及含放 射性废弃物 的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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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应用广泛, 不仅在核设施 , 而且在科研 院校、 医疗机 库。因此加强包头放射性废物库的管理尤为重要。 构、 地质和煤田勘探与开采、 石油开采与炼油 、 与 公路
桥梁建设 、 机械制造 与安装、 建材 ( 尤其是水泥厂) 电 1 包头放射性废物库简介 、 力、 冶金等行业都得 到应用。内蒙地 区主要应用放射 包头 市 以“ 原 钢城 ” 稀 土 之 乡 ” 草 、“ 闻名 于世 , 是 性 核素种类 为 : ∞C 、 ”C 、 A A —B 、 o s m、m e 国务 院第 一批 确 定 的 全 国 十三 个 较 大 城 市 之 一 , 内 是
Ab t c :h aiat ew s al i tee 、硼 m na po co ci f ao a pb cw ] r.A rsn.te r 63 sr tT erdoc v at vut s h n, a i e i I etl rt t nf it o tnl u l e ae tpeet h r ae 0 e i a ly n i i f e
f r ia t ew sev u ,e s h p rt n sft o s ev u n t aet a ia t ep l i i pa o do c v at a t n u eteo ea o ae wat a ta dmi gt erdo c v olt nwl lyi ot trlst rmoe a i l i yf l i h i uo l mp r n e po t a o o
蒙古 自治 区最 大 的 工业 城 市 。为 解 决 本 地 区 工业 、 农
收 稿 日期 :06— 1 20 0 1—1 7 作者简介: 董峰(95一)男 , 16 , 包头市辐射环境管理处 , 室主任, 助理工程师

业、 医疗 、 研 、 育 及 其 他 核 技 术 和 同位 素应 用 中产 科 教

DONG n LI S u LI Gu f n F Fe g h o U Ia g EN y De u
( a o i a ia t ee vr n n n g me tdv in B oT u 10 0 B oT u ct rdo ci n io me t y v ma a e n i o , a o 0 4 3 ) i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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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的安全存贮直接关系到人 民群众的身心健 康, 关系到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安全收贮废放射源, 消除放射源污染危害 , 建立有效 的监管制度 , 对于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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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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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废 物库 管理确 保辐 射环境 安全




刘桂 芳
冯德誉
生的废放射源 、 放射性废弃物( 不包括液体废物) 特别 和稀土产业的发 展 , , 维护社会稳定发挥 了不可替代的 是为解决 白云鄂 博 伴 生 放 射 性 矿 稀 土 资 源 利 用 中 , 以 重要 作用 。 稀土精矿为原料 、 采用 ( 三代 ) 酸法工艺生产碳 酸( 氯 化) 土产 品产尘 的“ 稀 水浸渣 ”( 放射 性 比活 度 8— 4 几 点 建议 9 1 q k ,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 求 建 库 存 4 1 放射性废物库是国家公益性环保设施 , X 0B / g依 要 . 目前包头 放 , 8 年据 国务院环境保 护委员会(4 国环办建字 放射 性废 物库 废 源库 内 已贮 存 63枚 废 放 射 源 , 1 5 9 8) 0 已超 第 09 2 号文《 关于颁发“ 建设城市废物库 的暂行规定 ” 过原 设计 能力 , 现源 库 内仅剩 库容 1 m , 能贮 存废放 0 还 的通知》 精神 , 经国家环保局规划( 国第一批 ) 内蒙 射源 3 4 全 , O一 O枚 , 亟待 扩建 。 古建环厅 和包 头 市 人 民政 府 批 准 , 设 了包 头 放 射 性 4 2 放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后 , 建 . 环保部 门将承担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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