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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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我校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非我校在编的教职工,暂住或临时在我校从事劳务、经营服务等活动,以获得工资收入或者经济收益的人员(含北京市户口的)。
例如:校内各单位雇用的临时工,承包餐饮点雇用的临时工,在校施工队的施工人员等。
受聘从事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用工单位必须承担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责任,并与保卫处签署责任书,落实责任制。
保卫处作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对学校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落实地区综治办和公安机关对我校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方面的有关指示和措施。
第三条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来校务工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持有身份证、暂住证、就业证(简称“三证”)。
北京市户口的必须持有身份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件不齐全的外来务工人员,也不得向其提供就业机会、经营场所及住所。
第四条学校对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实行《出入证》管理办法,凡我校外来务工人员都应当持有保卫处颁发的《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出入证》(简称《出入证》)。
在校外来务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北京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
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各用工单位应在外来务工人员到校后三日内将使用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住宿情况报保卫处备案,并办理《出入证》。
第六条雇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单位,应当与校保卫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同时负有以下责任:
1、负责外来务工人员《暂住证》、《就业证》、《婚育证》的办理工作;
2、负责将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住宿情况报保卫处备案,并办理《出入证》;
3、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同时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和遵守校规校纪的教育;
4、明确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负责人,配合公安机关、保卫处对外来务工人员住所的清查工作,协助进行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的查破和调解工作。
第七条雇用外来务工人员一般应当有担保人方可在校务工,如无人担保,用工单位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
担保责任如下:
1、对被担保人的合法身份负责,保证其持有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的证件和证明等;
2、对被担保人的底细要清楚,确定不是负案在逃的嫌疑人员,对有前科的要在保卫处登记备案;
3、对被担保人负有经济担保的责任。
第八条《出入证》是我校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凭证,是在我校住宿和出入校门的证件,《出入证》只限于在校内使用。
第九条《出入证》须由单位指派专人到保卫处办理。
办理《出入证》
的程序如下:
1、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登记表》必须由用工单位核准签章;
2、交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黑白彩色均可);
3、领取《出入证》。
第十一条《出入证》的管理
1、《出入证》在每学期开学时统一办理,每学期一办,免费办理。
各单位随雇用人员的变化(新增或调换单位等情况)随时办理。
2、《出入证》的管理由各用工单位负责。
凡《出入证》管理不力,出现以下情况,用工单位将受到经济处罚。
(1)用工单位没有给使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出入证》的;
(2)用工单位在务工人员离校时未将《出入证》收回的;
(3)用工单位使用的外来务工人员使用假证件或他人《出入证》的;
(4)其他不合规定使用《出入证》的情况。
第十二条《出入证》必须由本人随身携带,以备保卫处人员随时检查。
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宿舍进行清查时,外来务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出入证》。
第十三条凡因对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的,保卫处将视其情节轻重除对用工单位及责任人给以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条款所指“处罚”包括对用工单位的处罚和对务工人员的处罚。
对用工单位的处罚分为:
1、对用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予以经济处罚。
2、对外包单位予以停业整顿或解除合同等。
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处罚为:
1、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保证。
2、对当事人处以留校试工处理,并交纳个人治安保证金。
3、对当事人处以勒令离校或立即离校处理等。
对用工单位的处理由保卫处书面将情况报学校,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保卫处负责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生效。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0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