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财务再保险会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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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业务税务处理

再保险业务税务处理

再保险业务的税务处理内容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

其中,增值税的处理主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等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再保险业务税务处理事项:1税务登记:再保险公司需要在工商注册地所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

在完成税务登记后,再保险公司将成为合法的纳税主体,需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2纳税申报:再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的内容包括公司经营收入、成本、利润和应缴纳的税款等。

申报的周期和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税种而异,再保险公司需要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3税款缴纳:再保险公司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时缴纳应缴纳的税款。

缴纳的方式和时间可能因地区和税种而异,再保险公司需要了解当地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并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4税收优惠: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再保险公司可能享有某些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的再保险公司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公司的税负。

5在税务处理流程上,再保险公司需要在业务发生后及时确认收入,并按照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再保险业务,再保险公司需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资格,并报送相关资料。

在计算所得税时,再保险公司需要将再保险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以避免混淆和错误计算。

6在税务处理注意事项方面,再保险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要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避免因计算错误或漏报税款而引起的税务风险;最后,要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方式,以避免因政策变化而引起的税务问题。

7在税务处理要求方面,再保险公司需要满足以下要求:首先,要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确保税务处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其次,要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最后,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及时纠正和改进税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问题探讨

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问题探讨

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问题探讨财务再保险最早来源于1960年代伦敦Lloyd’s惯用的滚转式记账方式(Rollovers)及船舶吨位保险(tonners),直到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保险业开始将其运用于资本市场,其相对传统再保险而言,它有着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偿付能力、有效地减少财务波动而平衡各期收益等作用,财务再保险开始备受青睐,迅速在全球发展起来。

但也正国为财务再保险的这些用途,采用这种再保险的同时也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事实上也发生被滥用的情形,最具有冲击力和代表性的案例则是澳大利亚的HIH保险公司破产案和美国AIG案。

因此各国监管机构无不密切的关注其发展,对其制定相关法规,规范其发展。

我国保险业真正发展只有20来年的时间,传统再保险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仍处于首要地位,但在再保险实务中,财务再保险已悄然在我国开始使用。

由于我国在财务再保险运用及其监管上都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相关法规的构建并不完善,虽然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保监会出台的一系列法规,几乎都没有涉及到财务再保险,也没有对这种特殊的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

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美国财务报告准则、英国财务报告准则及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中对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建立我国财务再保险的会计处理体系提出政策建议。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对财务再保险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对国外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情况进行介绍并加以对比和评价,接着分析我国现行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法规的现实情况和问题,最后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财务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制度提出了一点建议。

第一章:绪论。

本章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然后对相关问题进行文献综述,最后阐明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第二章:财务再保险概述。

本章简单介绍了财务再保险的背景、分类及其主要用途,为以后的论述作好铺垫。

至今,财务再保险已逐渐发展成一有力的工具,允许保险公司自留更多的风险,但同时通过一段时期的综合风险融资来平滑财务结果,也可以达到更多的目标,如:优化自留与再保险的结构、减轻发生损失的频率低但损失程度高的事件的影响、支持资产负债表和盈余流动性、优化投资策略、支持公司计划和风险管理、促进公司内部报酬率及股东权益等等。

再保险业务的管理与核算

再保险业务的管理与核算

再保险业务的管理与核算再保险业务的核算是指对再保险业务的财务情况进行核算和分析。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包括再保险收入的核算、再保险赔款的核算和再保险费用的核算等。

保险公司应根据再保险合约的约定,对再保险业务的收入进行核算,确保再保险业务的收入得到正确计算。

再保险赔款的核算是指对再保险事故的赔款进行核算,包括赔款的估计、计提和支付等环节,确保再保险赔款的核算准确。

再保险费用的核算是指对再保险事务的费用进行核算,包括再保险合约的手续费、经纪佣金和管理费等,确保再保险费用的核算符合规定,合理而准确。

再保险业务的管理与核算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再保险合约管理和风险管理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减少风险,提高风险承受能力,保证再保险业务的稳定和安全。

有效的业务发展管理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扩大再保险业务规模,提高再保险业务的收益和竞争力。

准确的再保险业务核算可以帮助保险公司了解再保险业务的财务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纠正。

总之,再保险业务的管理与核算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保险公司应该制定科学的再保险业务管理与核算制度,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再保险业务的管理水平和核算质量,为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再保险业务的管理与核算是保险公司的重要工作之一。

合理的管理和核算再保险业务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管理风险,提高业务效益。

再保险业务的管理主要包括合约管理、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管理。

合约管理是再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发展需要,精选合适的再保险合约。

在签订再保险合约时,保险公司应注意确保合约的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确保再保险合约与自身保险合约之间的信息传递顺畅,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风险管理是再保险业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保险公司应根据再保险合约的条款和相关数据,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定价。

风险定价是指根据再保险合约的条款和相关数据,合理确定再保险费率,确保再保险业务的收益能够覆盖风险的成本。

财税实务: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会计处理原则

财税实务: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会计处理原则

再保险合同分出业务会计处理原则
1.明确在会计核算时原保险合同的核算与再保险合同的核算一定要分开进行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比如:原保险合同形成的应收保险费计入“应收保费”科目,再保险分出人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应收分保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比如:原保险合同发生费用计入:“营业费用”科目,再保险合同摊回的费用计入“摊回分保费用”科目,不能抵消,在列报时,也是单独列示
 2.准则第六条充分体现收入、成本的配比性,三层含义:
 (1)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2)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在期末,如果进行准备金负债调整,同时需要调整准备金资产。

论新会计准则下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论新会计准则下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起 的 赔 付 成 本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进 行 补 偿 的 保 险 合 同
( ) 出业 务 的核 算 : 出业 务 应 独 立 核 算 。再 保 险 分 2分 分 出人 不 应 当 将 再 保 险 合 同 形 成 的 资 产 与 有 关 原 保 险 合 同 形 成 的 负 债 相 互 抵 销 , 应 当 将 再 保 险 合 同 形 成 的 收 人 或 费 不 用 与 有 关 原 保 险 合 同 形 成 的 费 用 或 收人 相互 抵 销 。 ( ) 保 准 备 金 的核 算 : 保 准 备 金 应 分 开 核 算 。 原 保 3分 分
合 同产生的资产 、 债及相关 收支 , 设置“ 付 成本” 户 负 如 赔 账 核算 原 保 险 合 同 实 际赔 付 金 额 , 置 “ 回赔 付 成 本 ” 收 人 设 摊 (
类 ) 户 核 算 再 保 险 合 同 中 应 由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负 担 的赔 款 账 金额 , 账 户 相 抵 即 为 再 保 险 分 出 人 自留 业 务 的 实 际 成 本 , 两 这种 账 户 对 比法 有 利 于保 持 原 保 险 合 同 及 再 保 险 合 同 各 自 业 务 的 完 整 性 。 () 险 会 计 制 度 中 , 于 再 保 险 分 出 人 来 3保 对
关 键 词 : 保 险 ; 会 计 准 则 ; 计 处 理 再 新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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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再保险

财务再保险
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和财务融资相结 合的非传统再风险方式,即分出公司转移显著风 险至分入公司,目的重在满足分出公司特殊的财 务需求,同时分入公司存在发生显著损失的可能 性。显著风险是指分入公司发生损失的几率大于 10%,显著损失是指损失金额与分入公司接受 的再保险费之比率的绝对值大于10%(损失金 额、再保险费均指发生时的入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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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分出公司A将2005年之前承保的某业务在 2008年后的赔款责任转移给财务再保险人B,假设这笔 赔款转移合约是在2007年年初签订的,那么在签订之时, 需要将2008年初的赔款责任准备金贴现到2007年年初, 再扣除必要的成本、利润,加上附加费用等,就构成了分 保费。在这个过程中,分出公司免去了该项业务在2008 年之后的赔付义务,分出公司将2008年以后的时间风险 和投资风险完全转移给了再保险人,无需担心理赔时间和 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失。另外,由于在赔款转移
追溯再保险是指由财务再保险人对分出公司过去
承保年度已经发生的损失将带来的未来赔偿责任 进行承包的保险设计。主要包括赔款转移合约和 回溯累计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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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款转移合约
在赔款转移合约中,分出公司将未决赔款责任全 部或者部分(一般会规定限额)转移给财务再保 险人,并支付一笔分保费作为交换,分保费等于 未决赔款准备金折现后的现值扣除分出公司的成 本、利润,再加上财务再保险人承担风险的附加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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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再保险的定义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由于市场利率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
即实际利率与预定利率存在偏差而产生的风险。 如果实际利率小于预定利率,使保险公司在原来 高利率环境下预定的收益无法实现,不能满足保 险赔付或者给付的需要,就会产生利差损,严重 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税会实务】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税会实务】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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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一是预估法,即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在发生时确认。

例如,分出业务相关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等于实际发生时确认,而不是于发出账单时确认。

二是账单法,即再保险业务相关收入、费用于发出或收到账单时确认,这是我国现行实务所采用的方法。

再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而分人业务一般采用预估法,在不违反重要性原则和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账单法。

在会计实务中,由于非比例分保业务的特殊性,该类分入业务一般采用账单法处理。

再保险合同准则着重解决了与再保险分出业务和分入业务有关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尤其是分出业务的分出保费、摊回各项准备金、摊回分保费用的处理,分人业务的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分保赔付成本的处理。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财税实务:再保险分出业务债权债务会计处理浅析

财税实务:再保险分出业务债权债务会计处理浅析

再保险分出业务债权债务会计处理浅析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一方为再保险分出入,一方为再保险分人人。

在实际操作中,分出入和分人人依据分保业务账单履行再保险合同约定、办理再保险业务和进行再保险资金结算。

分保业务账单一般由分出入依据再保险合同按季度编制,经分人人确认后,按分保业务账单上各项应收应付款项相抵后的净额,向分人人结算分保业务款项。

账单中的“应付你/我方余额”是账单借、贷方金额合计的差额。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办法有预估法和账单法。

在预估法下,分出业务的相关收入、费用在实际发生时确认;在账单法下,分出业务的收入、费用在收到经分人人认可的账单时确认。

新准则实施之前,我国再保险会计实务采用账单法;新准则要求对再保险分出业务采用预估法处理。

但不论采用账单法还是预估法,分出入和分人人均要依据再保险合同,通过分保业务账单的形式,按照差额结算分保业务款项。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规定,应收分保账款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应付分保账款核算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

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分人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摊回分保费用”。

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分人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摊回赔付支出”。

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贷记“应付分保账款”。

在会计核算中,对于同一张分保业务账单,应针对账单中的借、贷方项目分别制作记账凭证,并按借、贷方金额合计分别在不同的记账凭证中记“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而不能合并制作一张记账凭证、按照结算差额记“应收分保账款”或“应付分保账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保险人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应收分保账款和应付分保账款。

再保险业务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再保险业务会计账务处理分录

再保险业务会计账务处理分录(一)保险分出人(1)确认分出保费借:分出保费贷:应付分保账款(2)确认应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摊回分保费用时借:应收分保账款贷:摊回分保费用(4)确认应摊回的赔付成本借:应收分保账款贷:摊回赔付支出(5)存入分保保证金1、扣存分保保证金借:应付分保账款贷:存入保证金2、计提分保保证金利息借:利息支出贷:应付分保账款3、转回上年扣存分保保证金借:存入保证金贷:应付分保账款(二)分入业务(6)分入保费借:应收分保账款贷:保费收入(7)分保手续费1、确认支付手续费时借:分保费用贷:应付分保账款2、实际支付手续费时借:应付分保账款贷:银行存款分保费用(8)分保赔付成本借:赔付支出贷:应付赔付款借:保险责任准备金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9)存出保证金1、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借:存出保证金贷:应收分保账款2、返回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应收分保账款贷:存出保证金3、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借:应收分保账款贷:利息收入(三)期末结转损益1、结转收入类账户借:保费收入利息收入摊回赔付支出摊回分保费用等贷:本年利润2、结转费用类账户借:本年利润贷:利息支出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保险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分录(1)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贷:保费收入(2)非寿险中途退保借:保费收入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计算并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期末,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3、出险时,计提未决赔偿款准备金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贷:保险责任准备金(4)寿险保单计提责任准备金借:提取责任准备金贷:寿险责任准备金注:向投保人支付储金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确定支付赔付款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时借:赔付支出贷:银行存款赔付后,冲减相应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保险责任准备金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6)企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后取得的损余物资借:损余物资贷:赔付支出(7)确认代位追偿款时借:应收代位追偿款贷:赔付支出(8)处置损益物资时借:银行存款贷:损余物资赔付支出(或借方)(9)寿险期满给付借:赔付支出贷:银行存款借:寿险责任准备金贷: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10)死亡/伤残/医疗赔付借:赔付支出贷:银行存款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贷:提取健康险准备金(11)佣金支出1、计算时借: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贷:应付手续费及佣金2、支付佣金时借:应付手续费及佣金贷:银行存款(12)期末结转损益1、结转收入类账户借:保费收入利息收入等贷:本年利润2、结转费用类账户借:本年利润贷:赔付支出保单红利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

新会计准则下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一、新会计准则下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1. 新会计准则下,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总体上有三个方面,分别是客户账户管理、承保收入和承保费用的处理。

2. 客户账户的管理,根据新会计准则的要求,在再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账户,以便将每一笔再保险业务的收入及支出登记明细记录在客户账户中,并依据每一笔业务来分别计算税收、支出等。

3. 承保收入的处理,对于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费用,以及因为任何原因而退还给被保险人的部分保费费用,都应该计入“承保收入”中,并在合理的情况下,将承保收入按照其收到时间和金额分别记录在客户账户中。

4. 承保费用的处理,在新会计准则下,承保费用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承保费用进行计提。

对于未支付的费用,应当作为待支付的费用进行记录,并在合理的情况下,将承保费用按照其发生时间和金额分别记录在客户账户中。

二、新会计准则下再保险业务的会计报告1. 根据新会计准则,再保险业务的会计报告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需要正确记录再保险业务的收入和支出。

2.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正确记录再保险业务的应收保费、费用及准备金等。

3. 在损益表中,应当正确记录再保险业务的承保收入、承保费用、保险赔偿支出等。

4. 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当正确记录再保险业务的收入流入、支出流出等。

三、新会计准则下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审计1. 在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审计中,审计师首先应当检查被保险人开立的客户账户,以确保其内容是否准确无误。

2. 其次,审计师应当对再保险业务的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审核,以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3. 第三,审计师应当就再保险业务的会计报告进行审核,以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

4. 最后,审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被保险人进行风险提示,并就再保险业务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

四、总结新会计准则下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要求在客户账户的管理、承保收入和承保费用的处理等方面都要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时,还要正确记录再保险业务的会计报告,并对再保险业务的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再保险公司业务的会计核算

再保险公司业务的会计核算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基本特点 属于保险合同 合同双方都是保险人 属于补偿性合同 独立于原保险合同
再保险按责任限额计算基础的不同,可分为两类,即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的比例再保险和以赔款金额为计算基础的非比例再保险。
保险金额
成数分保
溢额分保
金额
自留30%
分出70%
200 000
200 000
60 000
140 000
0
400 000
400 000
120 000
280 000
0
700 000
400 000
120 000
280 000
假设某溢额分保合同的自留额为20万元,现有3笔业务,溢额分保的责任、保费和赔款分配的结果列示如下表所示。
溢额分保计算表 单位:元
业务次序
总额 100%
自留部分
分出部分
保险金额
保费
赔款
保险金额
保费
赔款
比例
保险金额
保费
赔款
第一笔
200 000
3.再保险合同债权、债务不得抵销
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单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随意抵销。
【例】A保险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 再保险合同,约定将A公司与安泰公司签定的一份 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风险的一半转移给B保险公司,即B保险公司将承担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所付赔偿金的一半,同时将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一半分给B保险公司。原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总额为50000元,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保险期为一年,保费一次性支付。假设在保险期内,保险事故发生,定损后确定的赔付金额为400000元。则A保险公司作为分保人,应该于收取保费时,记入保费收入50000元,同时记录再保险合同费用25000元,而不能仅记录25000元的保费收入。在赔付时,记录赔付成本400000元,同时记录应收再保险赔偿金200000元,也不能以相互抵销后的净负债200000元列示。只有这样才能反映A保险公司的全貌,才能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收益和费用状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是关于再保险合同的准则,再保险在保险行业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涉及到估计和风险的认定,对于各类保险公司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对再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和会计处理方法。

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家保险公司(被再保险人)与另一家保险公司(再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其中再保险人同意承担被再保险人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

再保险合同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摊风险,确保资本充足,并提供额外的保险保障。

分类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可以分为两类: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原始保险人的赔款责任。

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一般遵循以下步骤:1.首先,再保险人应根据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确定是否满足确认再保险收益的标准。

2.如果再保险收益可以确认,再保险人需要根据再保险合同的条款,确定再保险收益的金额。

3.再保险收益应按照与原始保险责任相应的比例在每个报告期间确认。

确认再保险收益时,应考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预期索赔费用。

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只在发生损失时承担超过一定额度的责任,一般用于保护原始保险人免受大额损失的影响。

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一般遵循以下步骤:1.首先,再保险人应根据再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确定是否满足确认再保险收益的标准。

2.如果再保险收益可以确认,再保险人需要根据再保险合同的条款,确定再保险收益的金额。

3.非比例再保险收益应在每个报告期间确认,一般按照再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的比例来计算。

会计处理的要点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出了一些要点,包括:1.再保险合同的确认条件,例如再保险人的保证能力、再保险合同的合规性等。

2.再保险收益的确认时机和金额计算方法。

3.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预期索赔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依据(3篇)

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再保险,又称保险的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一种保险。

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签订的,用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在保险业务中,再保险合同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助于分散风险、降低赔付压力。

因此,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方法依据展开论述。

二、再保险合同会计核算的依据1. 企业会计准则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提供了基本依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历史成本原则、谨慎性原则等,对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核算。

2. 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办法《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办法》是保险行业会计核算的具体规范,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详细规定。

该办法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方法以及相关会计科目设置,为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提供了直接依据。

3. 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规定中国保监会发布的《再保险业务会计核算规定》对再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进行了专项规定,包括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报告等方面。

该规定明确了再保险合同会计核算的具体流程和方法,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指导。

4. 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C)发布的《保险合同》准则,为全球保险公司提供了统一的会计核算标准。

我国保险公司在进行再保险合同会计核算时,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确保会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

三、再保险合同会计核算方法1. 再保险合同的确认根据《保险合同会计处理办法》的规定,再保险合同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予以确认。

具体操作如下:(1)对再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分为直接再保险合同和间接再保险合同。

(2)根据再保险合同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属于保险合同。

(3)确认再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风险和责任。

2. 再保险合同的计量再保险合同的计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再保险合同的计量:根据保险合同的实际发生额,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比例计算再保险责任。

企业会计准则的再保险业务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的再保险业务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的再保险业务账务处理再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保险交易,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以减少自身承保风险。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再保险业务的账务处理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定和原则。

首先,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再保险业务既是保险业务的一种承保方法,也是一种投资行为。

因此,在账务处理过程中,需要区分再保险业务的承保和投资两个方面。

对于再保险业务的承保方面,保险公司在接受再保险业务时需要确认再保险合同的签订,并根据再保险合同的内容确定相应的责任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了覆盖未来可能的赔付风险而设立的一种准备金,它体现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和赔付能力。

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和调整应符合建立适当准则的规定,主要包括预计保险损失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付准备金等。

在再保险业务的投资方面,保险公司在购买再保险合同时需要支付再保险费用,此时需要将再保险费用计入资产的投资成本,同时在合适的时机将该笔投资按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计量。

再保险费用是保险公司的一种投资支出,其计入资产的金额应包括购买再保险合同的费用和与该笔再保险业务有关的直接费用。

对于再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应根据相关准则的规定进行分析和计量,并按照相关原则和政策进行处理。

在再保险业务的账务处理中,还需要注意再保险合同的分类和期限。

根据不同的再保险合同类型和期限,保险公司需要将其分别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应的准则进行处理。

例如,按照再保险合同类型的不同,可以分为例外合同和比例合同;按照再保险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为年度合同和多年合同。

对于不同类型和期限的再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计量,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最后,保险公司在再保险业务的账务处理中,还需要注意再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保险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关再保险业务的重要信息。

保险公司应按照相关准则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对与再保险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进行披露,并确保披露内容准确、完整、及时。

再保险的会计核算方法

再保险的会计核算方法

再保险的会计核算方法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自己承保的风险再次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

再保险在保险行业中起到了重要的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的作用,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减少单一风险带来的损失压力,确保其资金充足并提高经营的稳定性。

再保险的会计核算方法是指对再保险事务进行记账、核对以及报告的具体步骤和流程。

再保险的会计核算方法一般分为附从再保险和主动再保险两种。

附从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在向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时,再保险合同的条款与其自己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条款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的再保险。

附从再保险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是将再保险费用按照与再保险合同相应的保险责任期间进行摊销。

具体操作为,在报表期内将再保险费用按照风险承保的时间分配到相应的保险责任期间,并以此计算相应的费用支出。

主动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基于业务战略需要,自愿与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合作。

主动再保险的会计核算方法较为复杂,主要包括分出再保险和分保再保险两个环节。

分出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自己承保的一部分风险再次转移给其他再保险公司。

在进行分出再保险时,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再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将再保险合同的相关金额确认为再保险责任准备金,并提取相应的损失准备金,以应对再保险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

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在报表中披露再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

分保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保费的收受方,承担其他再保险公司的风险。

在进行分保再保险时,保险公司需要将收入确认为担保责任,并根据再保险合同约定的比例将相应的再保险责任准备金留存。

总之,再保险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于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保险公司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合理选择适合的再保险会计核算方法,并确保相关操作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同时,保险公司还需要及时和准确地披露再保险合同的相关信息,以保障投资者和监管者的权益。

再保险的会计核算方法

再保险的会计核算方法

再保险的会计核算方法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再次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的行为。

再保险的存在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同时也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资本利用效率。

在再保险业务中,会计核算方法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确保再保险交易的准确记录和正确处理。

再保险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包括再保险合同的确认、再保险费用的核算和再保险索赔的处理。

再保险合同的确认是再保险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AP),再保险合同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才能确认。

例如,再保险合同必须具有明确的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特征,并且保险公司不能继续承担主保险合同的重大风险。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再保险合同才能确认,并在会计记录中体现。

再保险费用的核算是再保险会计核算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再保险费用包括再保险保费和再保险赔付。

再保险保费是再保险公司从主保险公司获得的报酬,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核算。

再保险赔付是再保险公司向主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也需要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核算。

在会计核算中,再保险费用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进行确认,并及时记录和披露。

再保险索赔的处理也是再保险会计核算的重要环节。

当主保险公司向再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再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核算和处理。

再保险索赔的处理包括确认索赔金额、计提预计赔付准备金和确认赔付支出等。

在会计核算中,再保险索赔需要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披露,以便保险公司能够清楚地了解再保险业务的风险和赔付情况。

再保险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通过准确记录和正确处理再保险交易,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风险、提高资本利用效率,并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流程,并加强对再保险会计核算方法的培训和监督,以确保再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运营。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浅析新会计准则下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再保险作为整个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披露是十分必要的。

新会计准则明确把保险合同分为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对此分别制订了两个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对保险与再保险的业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一)新准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相关准备金。

这样规定改变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这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更高,对一些保险公司而言,需要通过加强基础工作、改进技术手段等予以实现。

(二)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这一原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单独设置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如设置赔付成本账户核算原保险合同实际赔付金额,设置摊回赔付成本(收入类)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中应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两账户相抵即为再保险分出人自留业务的实际成本,这种账户对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各自业务的完整性。

(三)新准则关于分出业务的核算增加了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及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核算内容。

这些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及摊回准备金核算与原保险合同紧密相关。

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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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财务再保 险的监管体 系以及会计处理方式

般将一个保 险合 同中可能包 含的 风险分为 承保 风险 、 时
间风险、 投资风险 、 信用风险 、 费用风险等等 , 传统上将 只转移 承 保 风险的再保险称为一般再保 险 ,而将转移一部分承保 风险和

部分或全部财务 风险 ( 时间风 险、 投资 风险 、 信用风险 和费用 2世 纪 6 0 0年代末就 出现 了财 务再保 险的雏 形——劳合 社
处理方式 。对 于前 瞻式损失 合同 ,再保险保费要求记为 预付保
担显著 的损失 。是否可能承担显 著损失 要经过 “ b 试”( b 9测 9 tt。 e ) 对于这个 “ s 显著 ”的标准 ,A 13并 没有 对于 回溯式损失合 同的已付保 费要求报
告作 为再保险应 收款项不能超 过与再 保险承保 人相应 的负债 。 在英 国 G A A P中 ,前瞻式和 回溯式再保 险合 同处理的方 法类似 于美 国 G A A P下的前瞻式再保 险合 同的处理方式 。 三、 对我国财务再保险监管的借 鉴
式 的文件定 义该标准 为 1% ~1%的损 失就 可以认为是显 著的 0 5
19 9 4年修改 了法定 会计第 2 2章 , 中对于风险转 移标准 , 其 采用 与 F S A 13同样 的测试 。英 国 IA发布 了其 财务报告 披露草案 1 C 报告合同本质 ( R 5) 19 F S 。9 4年 I A发布 了 F S 在非寿 险合 同 C R5 的应用 ( R G3 /4) 指 出承保风 险或者 时间风险 的要素要充 F A 59 ,
10 经济论坛 2 ∞ ・ 3 O 9
13 《 1 ) 短期 和长期再保险合 同的会计处理和报告 》, 置了再保 设 险必须 满足的最低要 求 。 要求 在分保给再保险人的部分 , 再保 险 人必须承担显著 的保险风 险 ( 包括时 间风 险和承保 风险 ) 是否 , 转移 了保险风 险要经 过 “ a 9 测试”( a et 。9 1 1 9 ts) 19 年 2月英 国 和 爱 尔 兰 的 特 许 会 计 师 协 会 I A ( stt o hr r C I tue fC a e d ni te A cu t t cona s 出对待非寿险财务再保险 的会计办法讨论稿 , n )提 规 定不转 移任何承保 风险和时 间风险 的合 同不能划 归为再保 险 , 如果一个合 同没有转 移承保风险但是转移 了充足 的时间风 险也 可以视 为再保 险合同 。如果再保险人承担 了原保 险人 所承担责 任的理赔 或未来风险暴露 的特定部分或 者百 分 比就可以认 为该 合 同转移了承保风险 。如果合 同规定再保 险人对承担的理赔要 及时支付 , 该合 同在会计 上就可 以处理为再保 险合 同 , 因为时间 风 险转移给 了再保险人 。 同时 ,财务再保 险需 要转 移什 么程度的风险才能构成再保
的一 些辛迪 加所 运用 的 “ 转滚 法”(ooe8 。 合 同中 , 迪 rlvr ) 在 l 辛
风险 ) 的再保 险称 为财务再保 险或称 为非传统再保险 。
财务再保 险成为再保 险取决 于两点 , 第一 , 转移 什么风险 ; 第二 , 转移了多少风 险。 首先 ,财务再保 险需要转移什 么风险。美国 19 9 2年 F S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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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O O I P A TC ・ C N MC R C IE经济工作 ■■■■■
险 。 国的 F 13要求 。 美 AS 1 在再保合 同中 , 再保险人必须有可 能承
方式 , F S 1 如 A 13对前瞻式和回溯式损失合 同规定 了不 同的会计
( iac l co n n t drs or 发 布 13号 声 明 ( A Fnn i cu t gS n a a aA i a d B d) 1 FS
加可 以从再保 险人 那里收到所有支付 的保 费 ,而且 包括这些保 费按照约定 的利率 ( 或者保 险人投资所得 ) 产生 的利润 。 当辛迪 加在好 的年份 有了承保利润时 ,部分利 润会作为再保保费支付 给再保 险人 。 保费 和利 息以及投资收入按年转滚 , 并放入一个基 金, 只要辛迪加需要 就返还给他们 。 现在真正意义上 的财 务再保 险起 源于 2 0世纪 7 0年代 的美 国非寿险市场 ,对于 目前 的财务 再保险 , 以分为非寿险财务再保 险和寿险财务再保险 , 可 其中非 寿险财务再保 险主要 可以分为 回溯式和前 瞻式两类 。其中 回溯 式财务再保险可 以分 为基金 式保障 、 损失组合转移 、 累计损失合 约 和超额损失合 约 ;前 瞻式财务再保 险可 以分为分摊损失再保 险、 务成 数份额再保 险 、 财 经验基金 账 目再保 险等等 。 险财务 寿 再保 险主要包 括风险保费再保 险 、 同保 险 、 共 修正式 共 同保 险 、 未决盈余 账户式再保 险 。 财务再 保险 的优点在 于它能 实现一 般再保 险不 能达到 的 目的 , 如可 以使 得再保保 费较低 , 再保 险人承担 的风 险较 小 ,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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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工作 ・C N M C P A TC E O O I R C IE
浅谈财务再保 险会计处理方式
文 / 子君 梁


财务再保 险及 其优点
为重要 的是其 可以减轻巨灾等低频率但后果严重 的事件对公 司 的影响 , 平滑利润 , 缓解资 本需求 的压力 , 保护关键 的 比率 和评 级。 财务再保险在现代再保 险市场 中发挥着不可或缺 的作用 , 给 直接保险人和再保 险人 都带来 了不可忽视 的利润 。
( 这个损失 定义为分保 人和再保人 之间任何 现金流 的当前 值除
以包括佣金在 内的支 付给再保人 的金额 的现值 )美 国保险监督 。
官 协 会 N I te ao a A scao srn e o i inr A C h t nl s i i o I uac mm s oes N i o t n fn C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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