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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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甘政办发〔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3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2月27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19•【字号】甘政办发〔2017〕123号•【施行日期】201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9日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各类企业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省政府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制定《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

省级预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预算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2〕144号)和省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专项资金,是由省级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省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的补助、贴息、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二章支持范围及原则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工业发展“六大行动计划"(包括新材料及现代高载能产业、装备制造产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陇药产业、信息化产业发展及数字城市、军民结合产业、中小企业发展、技术创新、节能降耗及淘汰落后产能、循环经济发展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业节水、工业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重点项目前期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坚持符合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决策透明的原则,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第五条坚持管事与管资金相统一,各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主管领导是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创新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按照方便项目实施单位申报、不增加基层单位负担、强化监督检查等,积极探索专项资金管理新模式。

第三章申报、审核程序第七条省工信委根据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于上年末或当年初公布专项资金组织申报总体方案,明确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企业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要求、工作程序等,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建立公开透明的申报、决策机制。

第八条各市州、中央在甘企业、省属企业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组织申报项目,并在项目选择中注意发挥本地区的特色和比较优势。

第九条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是国家工信部、省、市州、县区工信委(局)、有审批权限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核准、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第十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专项资金项目一般按照属地化原则,采取逐级申报程序,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当地工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市州工信委,市州工信委在筛选、审核和综合平衡后上报省工信委。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甘政办发〔2023〕93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9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1月23日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

专项资金按支出级次分为省本级专项资金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

(一)省本级专项资金包括运转类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由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共同事权转移支付中具有专项性质的资金,以及专项转移支付。

安排到市县,按规定的范围和方向使用。

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的管理,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程序规范、统筹协调、权责明确、注重绩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会同主管部门制定完善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设立、整合、调整、退出专项资金;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组织开展财会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指导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甘政办发[2014]120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9•【字号】甘政办发〔2023〕67号•【施行日期】202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3〕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9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省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主导设立,由省政府单独出资或者与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及引导基金与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的子基金。

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政府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管理政府投资基金,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设立、运营进行全程监管。

第二章基金设立及运作模式第六条设立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当由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应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甘政办发〔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三章资金申请和下达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前期费使用效益,助推关系全省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重大决策、重大政策落地生根,加快提升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综合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重大项目前期、重大课题研究和重大规划编制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突出重点、适当补助”的原则,通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履职尽责,建立覆盖前期费安排使用全过程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对全省及市县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需做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已经开工和已完成相关前期工作即将开工的重大项目不在支持范围中。

第五条省级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国家战略和国家规划确定在我省实施的重大项目;(二)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省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提出的重大项目;(三)列入全省重大前期项目清单的省级重大项目、列入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预备项目;(四)跨市州、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五)省委、省政府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

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主要包括新建、扩建、迁建工程以及有关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技术改造、改建、装饰装修、大型维修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房屋、大型装备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使用领域】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二)公共基础设施;(三)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五)重大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六)社会管理;(七)国家安全;(八)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的补短板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领域。

各级各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使用原则】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统筹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约束】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投资类型】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一)直接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以财政拨款形式,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

对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7•【字号】甘政办发[2010]216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七日甘肃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行使出资人职责,对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阶段实施,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以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可不实行代建制。

投资规模较小或须分散实施的建设项目,可通过捆绑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项目建设中可独立采购并安装使用的非建筑类设备、材料,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条代建项目取得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和可研报告批复后,报省代建办审核,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2010]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甘肃省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列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大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

正式项目是指列入当年全省重大项目投资计划,具备建设条件的重大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预备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省上有关规划和计划,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争取当年内开工的重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及确定第四条省重大项目申报范围:(一)我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力的省内建设项目: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特色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的重大项目;有重大影响的社会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的重大项目;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正式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备案表获得批准(核准、备案)。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投资咨询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甘肃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资金投资建设的地方项目。

???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全省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经济、财政、水利、交通、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能。

??? 第四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股份或资产,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9•【字号】甘政办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九日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五条2004到2006年,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包括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省属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甘政办发[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建立项目前期费滚动使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的重大前期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前期项目,主要是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跨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一)列入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的前期项目;(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部级以上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前期项目;(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省级重大发展规划编制;(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重大项目前期费由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按本办法规定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照项目进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

落实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责任制,明确前期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6【实施日期】2011.04.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第五条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凡国家和省上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支出。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1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甘肃省重大前期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重大项目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建立项目前期费滚动使用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的重大前期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前期项目,主要是涉及全省重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资源开发、特色优势产业培育发展、跨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一)列入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的前期项目;(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前期项目;(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经省部级以上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前期项目;(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省级重大发展规划编制;(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重大项目前期费由省财政预算内项目前期费和按本办法规定收回再安排滚动资金(前期项目专项资金)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照项目进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优先安排列入国家和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

落实重大前期项目工作责任制,2明确前期工作的目标任务,建立前期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制度。

(二)统筹安排,规范运作。

建立健全管理使用规则和运行规范,编制年度重大项目前期计划,认真做好全省项目前期费的管理和统筹安排工作。

(三)统一管理,滚动使用。

重大前期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

前期费是项目基本建设投资的组成部分,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预算,项目开工后按期归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2•【字号】甘政发[1997]108号•【施行日期】1997.09.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发[1997]108号1997年9月2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经省政府1997年第5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要求,为适应甘肃省“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目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来源:(一)省计委每年从预算内基建工业投资中安排1000万元。

(二)1998年起,省财政预算安排新1000万元,今后每年视当年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三)1997年起,国有土地批租省分成收入省上集中部分。

(四)1997年起,从现有各种专项基金中集中2%。

主要包括:电力基金,公路基金(部分养路费、客运附加、货运基础设施建设费),邮电基金,煤炭基金等。

(五)1997年起,从全省行政事业预算外收入中集中2%。

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纯收入和其它等三项,并扣除与专项基金等重复的部分以及教育等特殊行业收费收入。

(六)政策性投资公司参股投资的利润回收、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以及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来源。

第四条投资项目资本金是省人民政府集中统筹使用的专项资金,其管理和使用,按照集中筹措、纳入预算、专户储存、列入计划、统筹平衡、保证重点、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19•【字号】甘政办发〔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19日甘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管理,调动和鼓励市州加大前期费投入,强化项目谋划储备,促进全省重大项目前期和建设工作,稳定扩大有效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省属、市(州)属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省属和市(州)属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审批等方面的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及安排方式第四条省重大项目前期费的安排范围,包括列入全省重点投资项目清单、省列重大建设项目清单、全省重大前期项目清单、国家和全省发展规划及重点专项规划的重大项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

重大项目(涉密项目、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除外)应纳入我省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取得项目代码,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前期审批手续。

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支出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预算安排。

第五条省属重大项目采取承诺制和补助方式安排省重大项目前期费。

第六条市(州)属重大项目采取承诺制和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安排省重大项目前期费,按照“市(州)前期费先行安排,省重大项目前期费跟进配套”的原则,对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市(州)属重大项目先预拨省重大项目前期费补助,对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的市(州)属重大项目实行省、市(州)前期费1∶1清算奖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5]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06
【实施日期】2015.0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14年9月,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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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29•【字号】甘政发[1997]29号•【施行日期】199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1997〕29号1997年3月29日)各地行政公署,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政府同意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拟定的《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实施办法为了积极稳妥地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制度,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的目的(一)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是运用经济手段,引导全社会投资方向,强化产业政策指导力度的有效投资调控措施,有助于推动投资管理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投资项目实行差别税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实行零税率或低税率,有助于投资结构的调整,降低单位投资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提高投资效益奠定良好基础。

(三)通过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可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全面有效地掌握全省投资领域活动状况,为省委、省政府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二、投资许可证试行范围(一)根据《暂行条例》,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它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均试行投资许可证制度。

(二)凡总投资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集体投资项目和个体工业投资项目等),均需领取投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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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
付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二○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加快项目建设,促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补助的财政性资金、地方财政性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专项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按照现行审批权限,完善内部协调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

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两道”,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符合条件、材料齐备的,当日受理,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初步设计审批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备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申请人补充材料延时和咨询单位评审时间)。

第五条承担项目审批前置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30、2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项目选址意见、规划许
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和相关附件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用地预审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建立项目联合审查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审查和评审,科学、合理确定投资项目,健全规范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必须按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及时组织实施;凡国家和省上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应当按时开工建设,切实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尽快实现投资支出。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是项目管理和财政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全程监管,跟踪问效,促进项目建设发挥预期效益;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纪检、检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属于政府财政预算投资来源的项目,视财力按程序列入财政预算;属于贷款资金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计划落实信贷资金。

第十条列入财政预算的项目专项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将预算直接细化编制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滞留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一条财政专项资金一律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凡年初部门预算中已经批准的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在接到用款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第十二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对于中央财政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并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项目尚不明确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并审批下达项目计划后,按集中支付程序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补助市(州)、县(区、市)的项目资金,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州和省直管县;市州或省直管县收到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要督促其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对涉及“三农”、民生等时效性较强的项目,必须充分考虑季节性等特殊因素,加快项目计划审批和下达效率;在正式项目计划未下达前,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初步计划和项目需求,预拨专项资金,确保工期进度,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五条省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年初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按项
目建设进度,原则上每年6月底、9月底前,下达的均衡比例不得低于60%、90%。

11月底之前,中央和省级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全部下达完毕。

对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不按规定拨付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实施、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每年年中或年底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不按时限进行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违规使用资金、项目管理混乱等行为,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各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审批部门要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加强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管理,修订完善本部门涉及项目审批和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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