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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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管理制度细则

矿山管理制度细则

矿山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管理,保障矿工的安全与权益,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山管理制度是指对矿山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是矿山安全生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基本保障。

第三条矿山管理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矿山资源开发、生产作业、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

第四条矿山管理制度应当依法定权利、义务和责任为基准,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经济合理、资源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管理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设置应当符合矿山规模、性质和特点的需要。

第六条矿山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包括矿长、副矿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质量检验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各类安全生产培训。

第八条矿山管理组织机构应当建立起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内部沟通机制。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煤矿安全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确保矿山设施的稳定、安全和可靠。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纪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章资源开发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严格依法取得矿业权。

第十四条矿山资源开发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做好选矿、采选工艺、尾矿处理等方面工作。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资源保护和节约利用,切实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减少矿山开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矿山开发过程中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和整治。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环境监测人员和设备,定期对矿山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山管理的监督检查体制,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4.29•【文号】•【施行日期】1987.04.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一、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二、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四、总结和交流本部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三、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四、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9.06•【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1993.09.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3年9月16日)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协同矿管部门对矿产资源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矿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行业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

第五条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经济技术指标,并按照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对所属矿山企业的储量进行管理。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进行采矿经营承包必须经采矿登记机关同意,接受矿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矿山企业必须委托持有相应工程设计等级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

承担矿山设计的单位必须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矿产储量的计算工业指标进行设计。

第九条矿山企业必须在批准的矿山设计基础上,编制中段(阶段)、块段(盘区)开采设计和选矿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生产。

未进行矿山设计或矿山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但地方小型以下普通建筑材料和砂、石、粘土的矿山企业除外。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由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负责实施。

第十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最新矿山管理制度

最新矿山管理制度

最新矿山管理制度一、矿山开发规划管理1. 我国矿山管理制度要求,矿山企业在开发新矿山时,必须依法进行矿区规划,明确矿区界限,保护周边环境和资源,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各级政府要对矿山开发规划进行审批,确保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 矿区规划中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合理划分矿山开采区、生态保护区和综合利用区,实现绿色开采和循环经济。

矿山企业在开采前要制定详细的开发方案,确保安全高效的开采过程。

3. 矿山开发规划还要与周边地区的发展规划进行衔接,促进矿区与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二、矿山安全生产管理1. 矿山安全是矿山管理的重中之重。

我国要求矿山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2. 矿山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矿山生产安全、稳定。

3.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并及时纠正生产中的安全隐患,保障矿工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矿山环境保护管理1. 矿山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固体废弃物和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为了保护周边生态环境,我国矿山管理制度要求矿山企业在开采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矿山对环境的影响。

2. 矿山企业需建立环境保护设施,治理和利用废弃物、废水,达到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

对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企业要加强监管,责令限期整改。

3. 矿山企业还要加强对周边矿区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恢复,将已开采的矿区修复成生态园林或农田,实现资源再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四、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管理1. 我国矿山管理制度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开发新型的矿山资源利用技术,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综合利用。

2. 矿山企业要积极探索矿山资源再生产的模式,发展废渣、废水、废气的处理和再利用技术,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回收。

3. 矿山管理部门要对矿山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鼓励企业开展资源互补共享,形成矿山资源的循环利用模式。

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赣国土资字[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西省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赣国土资字[2007]63号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条为加强矿山资源储量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9号令)、《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3号令)、《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国家发布的地质勘查规范及技术标准等要求,在开展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工作基础上,监督采矿权人动用矿山占用的资源储量和年度开采、损失的资源储量,并对非正常损失的资源储量实施审批核销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含单设的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下同)应当依据本办法对矿山资源储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占用的和消耗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年度测量和核销。

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机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矿山资源储量地质测量和评审。

第四条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其权限与职责按照采矿许可证管理权限和国土资发[2006]87号文的规定执行。

矿山生产运营管理办法

矿山生产运营管理办法

矿山生产运营管理办法1. 引言矿山是重要的资源开发和生产基地,为了保证矿山的安全生产和高效运营,制定矿山生产运营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矿山的生产运营管理,确保矿山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矿山的生产运营管理,包括矿山开采、矿石加工和矿区管理等环节。

3. 矿山生产运营管理主体责任矿山生产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由矿山企业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包括: - 制定矿山生产运营管理制度,并向相关员工进行培训和宣贯; - 确保矿山生产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推动矿山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矿山生产运营管理工作。

4. 矿山生产运营管理制度矿山生产运营管理制度是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和高效运营的基础。

具体内容包括:-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矿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等; -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矿山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管理制度等; -运营管理制度:包括矿山生产计划制度、矿山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等。

5. 矿山生产设备管理矿山生产设备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对于矿山生产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 对矿山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建立设备保养记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异常情况;- 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 严格执行设备使用规程,杜绝不当操作和违规使用设备的行为。

6.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矿山安全生产是矿山生产运营管理的重中之重,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 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 加强事故预防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13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重庆市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经2020年第2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11月13日重庆市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纵深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持续巩固提升绿色矿山创建成效,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绿色矿山建设年度计划、建设评估、名录管理和第三方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能源、煤监等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年度计划、建设标准和评价指标,组织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管理市级绿色矿山名录、第三方机构。

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同级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能源等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预评估和监督检查,制定本辖区绿色矿山建设年度计划,协助管理绿色矿山名录、第三方机构。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委托市地质调查院承担绿色矿山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区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可以安排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绿色矿山管理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采矿权人负责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标准建设绿色矿山,承担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

新建矿山应当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限、在投产前建成绿色矿山。

已建矿山应当加快升级改造,大中型矿山在采矿权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下同)约定时限内建成绿色矿山,小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规范管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管理,合理开采和利用矿产资源,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登记管理。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应当依法持有相应的矿业权,未经登记批准不得开展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第四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和统一登记的原则。

第五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分类管理原则为:按照矿产资源类型、规模、区域等因素,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划分为大型矿山和小型矿山两类。

...第八章处罚第五十八条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伪造、变造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或者滥用、转让、出借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等证明文件的,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条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细化本办法的内容。

第六十一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的情况,应当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附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取得矿业权,开展矿山矿产资源的开采、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条年产量500吨以上的矿山属于大型矿山;年产量不满500吨的矿山属于小型矿山。

第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证书应当在国家、省级矿业权管理机关设立的网上登记平台进行登记。

...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必须持有相应的矿业权,并且需要进行登记批准。

本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开采的分类管理原则,即将其划分为大型矿山和小型矿山两类,并对其管理和监督进行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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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矿山资源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和利用矿山资源,保证矿山采掘(剥)工作正常进行,提高矿山综合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矿山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资源管理包括合理、高效、充分利用矿山资源;加强组织管理和技术进步,努力提高回采率,最大限度地降低矿石损失率和贫化率;优化采场生产秩序,为提高矿山综合效益服务。

第四条矿山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生产准备矿量监督管理、矿石损失贫化监督管理、储量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矿山处是、公司矿山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自有矿山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山管理部门分工要求
(一)制定矿山资源管理办法和矿山地质测量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公司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立项及方案审查,过程监督及竣工验收。

(四)矿山资源贫化、损失管理,三(二)级矿量动态监测
管理,地质储量管理和核销。

(五)矿山地质测量资料、图纸、台帐及相关的技术档案等专业基础工作监管。

第七条生产单位分工要求
(一)健全地测机构,配备地测人员。

(二)制定并执行矿山生产地质标准。

(三)提出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和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立项方案。

(四)配合地勘单位完成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工作。

(五)矿山生产中做好三(二)级矿量管理,矿石贫化、损失计划与管理,地质储量管理和核销。

(六)建立、完善、保管并上报各类图件、台帐、报表和报告。

第二章生产准备矿量管理
第八条生产准备矿量是根据矿山开采准备工程和地质工作程度不同所圈定和计算的可采储量,是编制矿山近期采掘 (剥)生产技术计划的依据。

生产准备矿量在露天矿山划分为开拓、回采二级,在地下矿山划分为开拓、采准、回采三级。

第九条生产准备矿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定期核定和提出矿山生产准备矿量合理保有指标;按时计算和填报生产准备矿量实际保有量;掌握和分析生产准备矿量在空间上的分布状况;监督、检查生产准备矿量管理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措施,
组织实施。

第十条生产准备矿量实际保有期的计算方法
生产准备矿量计算应用最新地质资料,图的比例尺为1∶500~1∶2000。

生产准备矿量保有期开拓以年计,采准和回采以月计,保留小数点后面一位。

露天开采时,夹石(夹层)厚度大于或等于分采厚度时,其夹石(夹层)后面的矿量不应计入回采矿量。

新台阶、中段开拓工程未完之前,可按工程完成的比率采用均摊法计算视在开拓量,并在报表中单列,但据此而计算出的实际保有期与视在开拓保有期之和必须高于合理保有期的20%。

第十一条生产准备矿量合理保有指标
露天矿生产准备矿量的合理保有期为:开拓矿量1.5年,回采矿量6个月。

地下矿生产准备矿量的合理保有期为:开拓矿量5年,采准矿量30个月,回采矿量8个月。

第十二条生产准备矿量实际保有量和保有期的核定
生产准备矿量每季度计算一次,露天矿以台阶为计算单元,地下矿以矿体为计算单元,检查开采准备工作是否落后,各级生产准备矿量之间是否协调,填写并上报生产准备矿量实际保有量表和保有期表。

第三章矿石损失、贫化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矿石损失分为合理损失和不合理损失。

合理损失包括根据开采设计所确定的损失率指标,在其允许范围内的资源储
量损失;按设计不予采出的资源储量损失。

不合理损失是指在采矿过程中能够避免的损失,但由于采矿方法和技术管理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不应有损失,包括开采损失和非开采损失。

第十四条矿石贫化分为合理贫化和不合理贫化,合理贫化是指开采过程中允许的贫化(设计贫化)。

不合理贫化是指开采过程中可以避免的贫化(可避免贫化)。

第十五条矿山资源储量损失率是反映矿山资源利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矿山应正确测量、统计、计算矿山资源储量及损失量的情况。

第十六条回采率是矿山开采过程中资源储量开采消耗情况的直接反映,是考核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开采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第十七条矿山应通过正确计算损失率来计算回采率。

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过程中,不能直接用产量/动用储量来计算回采率。

第十八条资源储量损失的计算单位,坑采一般以采场(矿块)为基本估算单位,并按同一采矿方法进行估算和汇总。

露天开采应按开采台阶、分工作面进行估算和汇总。

第十九条损失计算的基本要求
(一)资源储量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从采场采准切割开始,经回采到放矿结束,将矿石运出坑口(或露天采场),整个过程的资源储量损失。

(二)地下开采以采场为计算单元。

采场出矿结束后,累计历次各分层计算结果,按回采步骤计算、汇总整个采场的损失率。

露天开采按回采工作面分别计算损失率,再按矿段和阶段计算、汇总损失率。

(三)采场地质品位、地质矿量和其它地质参数,应以该采场地质储量计算参数为准。

第二十条矿山应及时编制和修改采场推进图,按不同的回采步骤,分中段(阶段)、坑口(采区),分别按月、季度、年度汇总上报损失率、贫化率。

第二十一条生产过程中损失、贫化的监督管理
(一)采场出矿时,按班有质量人员专门管理,重点监督,贫富兼采,按线推进,严格控制截止出矿品位,严禁弃贫采富或单掌子出矿,使矿石贫化和损失均达到技术设计要求。

(二)每月采场验收必须做到准确无差错,报表要根据采场实际爆破量和出矿量计算矿量损失情况,在损失变化较大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写出专题报告。

(三)当一个水平回采结束时,应重新计算该水平损失率,要根据该水平地质矿量和实际采出矿量进行计算,要按总损失、采下损失和未采下损失分别计算,并分析原因。

(四)在回采过程中,要求铲运机出矿至少有三个掌子面,在有夹层岩石、重晶石、切割巷岩石等特殊地段出矿,铲运机不得超过一台。

在回采切割巷有岩石地段、夹层岩、上部为岩石地段、沿脉有岩石地段,出矿时必须与品位正常川搭配出矿,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回收矿石和减小矿石的贫化。

第四章储量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矿产储量管理的任务
(一)对因生产勘探、采准、回采等工程所引起的储量变动进行定期计算,同时计算各个相应块段有害有益组分含量。

(二)根据处理保有程度,提出增加储量和探求高级储量意见。

(三)查明储量变动的原因与地段,查清发生矿产资源损失的原因与地段,提出降低开采损失的意见。

(四)完善储量管理的图纸与台帐,适时测定与修正储量计算的参数。

(五)准时填报矿产储量表,正确履行储量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资源储量分类
(一)资源储量的分类应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1999)和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相关文件。

(二)生产矿山设计开采范围内的探明和控制的资源储量为基础储量,设计开采范围以外的查明资源量为内蕴经济资源量。

第二十四条资源储量估算
(一)资源储量估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二)当地质勘查报告采用垂直断面将矿体划分成若干个矿块并估算其资源储量时,矿山须改用水平断面将矿体分层并估算其资源储量。

(三)矿山基建时应根据井巷工程所揭露的地质情况修编有关图件,若矿体资源储量估算参数(厚度、面积、品位等)发生变化,变化部分应重新估算资源储量。

(四)矿山应按照开拓水平将资源储量划分为开拓或未开拓两部分。

若没有增加探矿工程,未开拓部分资源储量一般不变;若增加了探矿工程,应重新估算资源储量,其变化量记入勘查增减。

因生产勘探或开采等发生储量变化,应按照矿山开采的实际情况,适时估算资源储量。

当矿山开拓新水平时,新开拓阶段(或台阶)的资源储量应从未开拓部分转入开拓部分,以避免开拓部分各类储量误差推移积累到未开拓部分。

(五)矿山开拓矿量与相应的勘查资源储量相对误差计算以开拓矿量为基数,一般允许范围如下:
1.矿山开拓矿量与相应的勘查探明的经济基础储量的相对误差≤20%;
2.矿山开拓矿量与相应的勘查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的相对误差≤30%。

(六)露天开采矿山应每年在矿山资源储量估算图上估算年度采掘范围内矿体采空部位的资源储量,并填写资源储量表与台帐。

地下开采矿山应在分段(分层、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及时进行分层(工作面)的回采地测编录和资源储量损失计算,估算结果记入相应台帐。

第二十五条中段(阶段)结束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编写
储量核销报告,并填写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上报矿山处,未获批准前,矿山不得废除坑道及其它工程和设备。

第二十六条矿山闭坑应在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根据《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等编制闭坑地质报告,履行评审备案程序,进行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二十七条矿山资源储量台帐
矿山资源储量台帐是全面、准确反映矿山企业资源储量情况的基础资料,是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的基础。

生产单位必须由专人负责,及时修改、更新台帐的各项内容。

主要包括查明资源储量台帐、开采设计资源储量台帐、资源储量变动台帐、开采结束资源储量比较台帐、储量损失统计台帐。

第二十八条按规定要求编写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年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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