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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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矿山资源管理工作,合理开发和利用矿山资源,保证矿山采掘(剥)工作正常进行,提高矿山综合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矿山资源的管理。
第三条矿山资源管理包括合理、高效、充分利用矿山资源;加强组织管理和技术进步,努力提高回采率,最大限度地降低矿石损失率和贫化率;优化采场生产秩序,为提高矿山综合效益服务。
第四条矿山资源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做好生产准备矿量监督管理、矿石损失贫化监督管理、储量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矿山处是、公司矿山资源管理工作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自有矿山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矿山管理部门分工要求
(一)制定矿山资源管理办法和矿山地质测量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公司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立项及方案审查,过程监督及竣工验收。
(四)矿山资源贫化、损失管理,三(二)级矿量动态监测
管理,地质储量管理和核销。
(五)矿山地质测量资料、图纸、台帐及相关的技术档案等专业基础工作监管。
第七条生产单位分工要求
(一)健全地测机构,配备地测人员。
(二)制定并执行矿山生产地质标准。
(三)提出矿山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和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立项方案。
(四)配合地勘单位完成矿山补充地质勘探、生产勘探工作。
(五)矿山生产中做好三(二)级矿量管理,矿石贫化、损失计划与管理,地质储量管理和核销。
(六)建立、完善、保管并上报各类图件、台帐、报表和报告。
第二章生产准备矿量管理
第八条生产准备矿量是根据矿山开采准备工程和地质工作程度不同所圈定和计算的可采储量,是编制矿山近期采掘 (剥)生产技术计划的依据。生产准备矿量在露天矿山划分为开拓、回采二级,在地下矿山划分为开拓、采准、回采三级。
第九条生产准备矿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定期核定和提出矿山生产准备矿量合理保有指标;按时计算和填报生产准备矿量实际保有量;掌握和分析生产准备矿量在空间上的分布状况;监督、检查生产准备矿量管理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措施,
组织实施。
第十条生产准备矿量实际保有期的计算方法
生产准备矿量计算应用最新地质资料,图的比例尺为1∶500~1∶2000。生产准备矿量保有期开拓以年计,采准和回采以月计,保留小数点后面一位。
露天开采时,夹石(夹层)厚度大于或等于分采厚度时,其夹石(夹层)后面的矿量不应计入回采矿量。
新台阶、中段开拓工程未完之前,可按工程完成的比率采用均摊法计算视在开拓量,并在报表中单列,但据此而计算出的实际保有期与视在开拓保有期之和必须高于合理保有期的20%。
第十一条生产准备矿量合理保有指标
露天矿生产准备矿量的合理保有期为:开拓矿量1.5年,回采矿量6个月。地下矿生产准备矿量的合理保有期为:开拓矿量5年,采准矿量30个月,回采矿量8个月。
第十二条生产准备矿量实际保有量和保有期的核定
生产准备矿量每季度计算一次,露天矿以台阶为计算单元,地下矿以矿体为计算单元,检查开采准备工作是否落后,各级生产准备矿量之间是否协调,填写并上报生产准备矿量实际保有量表和保有期表。
第三章矿石损失、贫化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矿石损失分为合理损失和不合理损失。合理损失包括根据开采设计所确定的损失率指标,在其允许范围内的资源储
量损失;按设计不予采出的资源储量损失。不合理损失是指在采矿过程中能够避免的损失,但由于采矿方法和技术管理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不应有损失,包括开采损失和非开采损失。
第十四条矿石贫化分为合理贫化和不合理贫化,合理贫化是指开采过程中允许的贫化(设计贫化)。不合理贫化是指开采过程中可以避免的贫化(可避免贫化)。
第十五条矿山资源储量损失率是反映矿山资源利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矿山应正确测量、统计、计算矿山资源储量及损失量的情况。
第十六条回采率是矿山开采过程中资源储量开采消耗情况的直接反映,是考核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开采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
第十七条矿山应通过正确计算损失率来计算回采率。资源储量动态监测过程中,不能直接用产量/动用储量来计算回采率。
第十八条资源储量损失的计算单位,坑采一般以采场(矿块)为基本估算单位,并按同一采矿方法进行估算和汇总。露天开采应按开采台阶、分工作面进行估算和汇总。
第十九条损失计算的基本要求
(一)资源储量损失的计算范围,包括从采场采准切割开始,经回采到放矿结束,将矿石运出坑口(或露天采场),整个过程的资源储量损失。
(二)地下开采以采场为计算单元。采场出矿结束后,累计历次各分层计算结果,按回采步骤计算、汇总整个采场的损失率。
露天开采按回采工作面分别计算损失率,再按矿段和阶段计算、汇总损失率。
(三)采场地质品位、地质矿量和其它地质参数,应以该采场地质储量计算参数为准。
第二十条矿山应及时编制和修改采场推进图,按不同的回采步骤,分中段(阶段)、坑口(采区),分别按月、季度、年度汇总上报损失率、贫化率。
第二十一条生产过程中损失、贫化的监督管理
(一)采场出矿时,按班有质量人员专门管理,重点监督,贫富兼采,按线推进,严格控制截止出矿品位,严禁弃贫采富或单掌子出矿,使矿石贫化和损失均达到技术设计要求。
(二)每月采场验收必须做到准确无差错,报表要根据采场实际爆破量和出矿量计算矿量损失情况,在损失变化较大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写出专题报告。
(三)当一个水平回采结束时,应重新计算该水平损失率,要根据该水平地质矿量和实际采出矿量进行计算,要按总损失、采下损失和未采下损失分别计算,并分析原因。
(四)在回采过程中,要求铲运机出矿至少有三个掌子面,在有夹层岩石、重晶石、切割巷岩石等特殊地段出矿,铲运机不得超过一台。在回采切割巷有岩石地段、夹层岩、上部为岩石地段、沿脉有岩石地段,出矿时必须与品位正常川搭配出矿,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回收矿石和减小矿石的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