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2020版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及依据一、非煤矿山的安全管理内容(一)矿山生产合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二)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横到边、竖到底)、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等(四)符合要求的人员素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其他人员培训合格(五)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符合规定:安全培训费、工伤保险、安全设施投入、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与管理、风险保证金(六)矿山生产系统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1、露天矿:采矿方法、爆破作业、采装运输、选矿加工、边坡维护、排土场运行管理、排水防洪等2、井工矿:采掘作业、爆破作业、提升运输、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防排水、避灾设施与逃生通道、保安矿柱、排土场运行管理等。
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的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主席令第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2号)(二)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矿山安全条例》(国发[1982]30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国发[1982]30号);《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三)地方法规《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北省第九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第十届人大会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四)省、部规章《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4]53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9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8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9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号);《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原劳动部令第3号);《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502号);《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32号);《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原国家经贸委国经贸安全[2002]189号);《关于若干问题说明的通知》(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管一字[2004]100号);《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85号);《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国家安监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湖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鄂安办[2005]2号)(五)标准、规范《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1994);《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1999);《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2002);《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91);《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93);《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198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原国家建材工业局[83]建材生字597号);《建材矿山安全规程》《化学矿山安全规程》(原化工部[81]化矿字第1046号);《冶金矿山安全规程(露天部分)》(原冶金工业部[83]冶安字第746号);《冶金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原冶金工业部[90]冶安环字第293号);《煤系硫铁矿安全规程》(原化工部化矿发[1995]477号);《煤矿安全规程》(原国家安监局令第16号)云博创意设计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2024年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24年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24年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约1628字)(一)出入井制度(1)出入井者,必须遵守出入井挂牌登记制度,入井时先登记后入井,出井时先出井后登记。
(2)凡饮酒、精神失常、视觉不清、听觉不灵者或有其他生理缺陷而不宜下井者,严禁下井。
(3)劳动保护用品穿戴不整齐、不规范者,不准下井。
(4)下井后应走人行道,注意来往车辆,不准把工具和材料堆放在轨道上。
(5)井下人员不得在井内乘坐非载人车辆。
(6)禁止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不准一人进入偏僻地段和危险区。
(7)作业前应了解清楚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前必须撤离危险区域。
(8)爱护安全生产设施、安全装置、安全警示标志牌;严禁触动非本人的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及时上报。
(10)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随时检查,发现顶、帮松动或落石,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11)如遇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点。
(12)不准在井下生火取暖、大声喧哗、打闹、睡觉和串岗。
(二)安全确认制安全确认制是指操作者在操作前,对自己操作的设备、设施技术状况和工作现场进行认定,确认安全可靠后,进行准确操作。
(1)操作确认制。
个人在操作或控制某个对象之前,应认定该操作不会引起人员伤害和连锁性有害反应或他人不知道的关联动作,工作环境的有害因素确实已经排除。
非连续工作岗位或非连续工作时间,每日上班时首先检查确认设备状况是否完好,环境是否安全,下班离岗前检查本岗位生产状况是否完好、有无事故隐患,尤其是作业现场是否有片帮冒顶、透水的危险。
(2)联系确认制。
是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不同地点协同进行作业时,必须通过电话、信号、声响等方式进行联系,避免一方操作对另一方产生伤害,如一方在检修,另一方误送电,导致检修人员发生触电事故或设备动作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包括采矿、选矿和矿山辅助作业。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矿山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还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实施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安全职责和义务,规范安全操作流程,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分工;2. 安全培训与教育计划;3. 安全操作规程;4. 事故应急预案;5. 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6. 安全巡查和检查制度。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增强事故应急能力。
第四章危险作业管理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对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
第十二条危险作业应当有专门的操作人员负责,必须具备相关操作证书并经过专门培训合格方可从事。
第十三条危险作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操作。
第五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管理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购置和维护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其安全可靠的状态。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和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证矿山安全稳定运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责任制度是关键。
矿山企业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责任到人。
矿山企业的领导人要履行主体责任,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要加强对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为了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矿山企业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次数和内容。
监督检查要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改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规范落实。
对于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
三、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矿山安全事故是矿山生产中常见的风险,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在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人。
预案要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应急设备和物资的准备、应急演练等内容。
同时,要加强对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四、矿山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矿山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是保障矿山安全运行的基础,矿山企业需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要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及时更换老化的设备,确保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同时,要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的安全技术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制度矿山企业需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对矿山安全生产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的采集和报送。
信息管理要注重数据的分析和汇总,及时发现和预警矿山安全风险。
同时,要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管控能力。
六、矿山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为了提高矿山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培训教育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一、总则矿山是特殊的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是矿山经营管理的首要任务。
为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山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矿山安全生产责任1. 矿山企业责任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推行责任落实到位,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和规范。
2.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三、矿山安全生产措施1. 矿山生产设施设备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状态良好,保障安全生产。
2. 矿山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矿山企业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3. 矿山安全检查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安全。
四、矿山事故处理1. 矿山发生事故应急处理一旦发生矿山事故,矿山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
2. 矿山事故后处理矿山企业应当彻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总结教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五、矿山安全生产考核评估1. 矿山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考核评估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完善不足,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 矿山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矿山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对潜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结语矿山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关乎千家万户的安全。
只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才能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有序进行,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山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资产安全,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和引导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特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旗下全部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包含煤矿、金矿、铁矿等各类矿山。
第三条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防备为主的原则,强调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组织、引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矿山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矿山负责人担负主任,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负副主任,矿山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工会代表构成委员。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矿山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矿山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发现、矫正和整改。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矿山负责人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需充分认得到安全生产的紧要性,订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矿山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八条矿山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形成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矿山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安全生产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订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系统化。
安全管理制度涵盖以下内容:1.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确保各岗位知责、守责、尽责。
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
矿山管理条例
矿山管理条例矿山是人类获取各种矿产资源的主要途径之一,但长期以来,矿山环保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矿山的经营管理和确保矿山环境的持续改善,我国制定了《矿山管理条例》。
《矿山管理条例》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和《国家长期资源规划纲要》等系列重要文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该条例于2020年1月1日实施。
一、重点领域《矿山管理条例》重点涉及的领域包括:矿区规划、矿区环境管理、安全生产、土地复垦等。
其中矿区环境管理包括了在矿区内处理废弃物、矿山水、大气、噪声、土地等各方面的管理,土地复垦则要求矿山企业在采空区域的土地复垦方面投入更多的经费、人力和物力资源。
二、强化监管力度《矿山管理条例》加强了对矿山的监管力度和责任追究。
矿山企业在正式开工前,必须申请矿区规划及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证书;同时,矿山企业需每年向环保部门汇报其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环保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必要的整改;另外,矿山企业还需购买矿区责任险,以应对意外事件和情形,这也是矿山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三、加强信息公开《矿山管理条例》要求矿山企业及其所在的区域政府加强信息公开。
其中包括矿山企业的生产统计数据、环境信息、安全生产信息等方面的信息,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应向公众公开。
这种信息公开不仅可以让公众了解矿山企业的生产情况,还可以让公众参与到矿山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督中来。
四、加强执法力度《矿山管理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和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和安全生产监测网络,并及时收集、分析和发布监测数据;对于矿山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监测数据或数据造假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总之,《矿山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规范矿山企业的生产行为,强化对矿山环境、生态问题的监管和保护,使得我国矿山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更快更好地实现。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抢救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调查事故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第三十二条矿山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旨在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定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通过明确矿山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促进矿山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办法的实施,将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于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
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
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
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
3、各矿井和专职安全员负责人必须每天下矿井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安全生产情况记录。
如遇无法排除的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指挥人员撤出,同时报告省矿生产安全科或采区。
4、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严加管理,并设照明和警戒标志。
5、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有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和防止尘毒等危害的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各矿井应确定合理的开采顺序,并在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准生产。
6、作业人员下井前严禁喝酒;下井时必须携带照明灯具、穿戴好防护用品,作业前必须检查通风情况,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地点顶、帮的浮石。
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
7、各矿硐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矿山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包括地面生产、辅助生产、地面建设、地下开采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矿山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决策、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矿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矿山安全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矿山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实施矿山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三)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五)组织制定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七)其他与矿山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矿山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四)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五)其他与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七条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条生产经营班组长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所有从业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岗后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1.矿山企业须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长效运行。
2.矿山企业领导人员应亲自主持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参加安全生产例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安全生产组织1.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岗位职责。
2.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相关负责人组成,定期开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四、安全生产标准1.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标准,明确生产作业流程,规范操作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2.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五、安全生产培训1.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
2.新员工入职前需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掌握相关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
六、事故应急处置1.矿山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事故扩大,保障员工安全。
七、责任追究1.对严重违反安全规定和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八、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如有违反,依规进行处理。
2.本规定解释权归矿山企业所有,如有需要修订,应另行制定修订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以上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矿山企业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和谐发展。
2024年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篇)
2024年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____年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生产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矿山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确保矿山生产活动安全稳定进行。
第四条矿山应建立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规章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矿山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六条矿山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岗位的安全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矿山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汇报相关安全信息。
第八条矿山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应急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九条矿山企业应明确安全生产总责任人,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安全生产总责任人应具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能,并熟悉国家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总责任人应组织制定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落实执行。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总责任人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总责任人应加强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总责任人应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安全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安全风险。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第十六条矿山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第十七条矿山应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报表制度,及时记录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八条矿山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九条矿山应对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有效可靠。
第二十条矿山应采取控制措施,减少矿山灾害风险,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进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二十一条矿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山的安全监督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实施。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矿山开采规模的不断扩大,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出来。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稳定,制定了本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二、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3.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4.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1.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制度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3.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当包括各项安全生产操作的规范、流程、注意事项等内容,确保矿山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四、事故应急预案1.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2.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的分类、级别、应急救援流程、应急救援措施、应急救援队伍等内容。
3.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1.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职工具备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
3.矿山企业应当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技能。
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监督检查1.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2023年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23年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采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地采矿山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地采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原则,形成政府、企业、职工、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第四条地采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采矿山的监督指导,推动地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地采矿山企业是地采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八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及时对事故进行调查评估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要求第十一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适时进行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制度,确定危险源的类型和程度,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发现并应对各类安全风险和事故。
第十五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发现、记录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地采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安全生产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利用。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监管第十七条地采矿山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采矿山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煤矿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煤矿,包括国有、私营、合资、合作等各类煤矿。
第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保障生产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五条煤矿应当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煤矿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煤矿行业的生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煤矿的法人或者责任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八条煤矿的法人或者责任人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煤矿的法人或者责任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煤矿的法人或者责任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器材,保障生产作业的安全进行。
第十一条煤矿的法人或者责任人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的法人或者责任人应当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记录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所属地方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和检验。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将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给相关部门。
第四章矿山安全设施第十八条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工具和装备,确保矿工在作业时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爆设备和器材,确保矿井内的火灾和爆炸风险得以控制。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保证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为核心,以生产盈利为目的,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管理,减少事故,不断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验,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四条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机构职责,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五条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由企业领导、安全主管等岗位组成。
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部门,负责矿山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应急救援部门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制。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加强生产工艺的安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安全事故预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培训记录,记录员工的培训情况。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建立生产设备台账,定期检查维修,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
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的全过程。
第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
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第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安全培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提升员
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设备、场所和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保
障机制,确保设备、场所和作业环境安全可靠。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安全事故监测和分析,防范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八条
矿山企业应当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考
核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和有效推进。
第九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
政处罚和赔偿制度,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矿山企业应当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行业之间的交流合作,提升整个矿山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山经济发展,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矿山开采和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与矿山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条矿山安全生产是指在进行矿山开采和生产过程中,为了保障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安全,采取一系列预防、控制和应急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矿山企业是指在矿山开采和生产过程中,进行矿山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矿山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人员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矿山安全生产部门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矿山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监督员,实施日常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急救人员和医务人员,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急救。
第三章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矿山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矿山安全管理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矿山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二)矿山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目标和任务;(三)矿山安全生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四)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五)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六)矿山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每年制定矿山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并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矿山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进行矿山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发生的危险和风险。
第十五条矿山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包括对矿山开采和生产活动、设备设施、工艺工法、岩石矿体、气象地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矿山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控制和管理措施,降低安全风险。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三篇)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矿山生产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矿山安全生产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适用于所有矿山企业,包括煤矿、金矿、铁矿、石油、天然气等矿山企业。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矿山安全生产问题,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六条矿山企业的领导人员应对矿山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应制定并落实矿山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建立矿山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
第七条矿山企业的职工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矿山安全生产计划,组织实施各项安全措施。
第九条矿石、矿砂、矿渣等矿山辅助物料的供应商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矿山设备维护、修理、更换和更新的责任单位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第三章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对矿山进行安全评估,确定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确保矿山工作环境的安全。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矿山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职工的安全防护能力。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制定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矿山火灾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矿山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修。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矿山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护矿山周边的生态环境。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矿山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矿山生产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隐患,确保矿山的安全运营。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六条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安全生产人员,具备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对矿山各项作业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理解。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与政府监察机构和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政策和法规的变化。
第三章安全生产制度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矿工的安全责任和安全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响应和处置。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第四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矿工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防护设施和安全通道,确保矿工在矿山内的安全。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矿井的安全状况。
第五章矿山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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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____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法制观念,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xx)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政策、法令、规定。矿井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井下劳动条件。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2、各工程队负责人必须取得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矿长资格证书,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有效特种作业证,方能上岗作业。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接受20小时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新工人下井前,应进行不少于72小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