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7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9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7: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续)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裁判文书选登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案例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9: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续)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四起典型案例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例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龙华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09: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查询和人民银行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0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切实解决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问题的通知》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做好甘肃舟曲等地区抢险救援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三起发票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三起典型案例裁判文书选登北京公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祥和三峡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杨珺诉东台市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2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度打击淫秽色情信息犯罪宣传案件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香港锦程投资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第三人山西寰能科贸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案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诉申东兰生产、销售假药,赵玉侠等销售假药案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2010年总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1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督促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裁判文书选登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2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规选登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新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任免事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裁判文书选登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3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1: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法律选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任免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毅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公告裁判文书选登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器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绵阳市红日实业有限公司、蒋洋诉绵阳高新区科创实业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及公司增资纠纷案案例段天国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4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18: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文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王胜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〇一一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例司法统计2010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裁判文书选登兰州正林农垦食品有限公司与林柏君、郑州正林食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再审案案例祁县华誉纤维厂诉祁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目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2011-05-03 11:20: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裁判文书选登深圳富山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星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物业发展总公司、深圳市金安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案例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诉郝卫东盗窃案张建中诉杨照春股权确认纠纷案。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六条 ⼀、互联⽹专条概述 2010年7⽉1⽇起正式施⾏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六条 [1]被称为互联⽹专条,旨在规制⽹络侵权⾏为。

该条款从制定以来就受到⼴泛的关注,部分学者肯定了其制定的积极意义,更多的学者表达了对其负⾯效果的担忧。

[2] 最终通过的法条与之前的三读草案相⽐,增加了⼀款,“⽹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的增加吸收了部分学者的批评和建议,⾸先根据对⾃⼰⾏为承担责任和还是对他⼈⾏为承担责任将⽹络侵权进⾏了划分,该款仅针对⾃⾝提供内容的侵权⾏为,⽆论是⽹络⽤户还是⽹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内容导致侵害他⼈⼈格权、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原则上应承担侵权责任。

 与三读草案相⽐,原第⼆款内容未变,但位置前置。

该条款的前置体现了⽴法者对中⽴信息传播技术的保护,对⽹络信息中介服务⾏业意义重⼤。

由于侵权内容并⾮服务提供者提供,其对侵权⾏为不具有预见、识别和控制能⼒,加之信息的动态性和海量性,⼀般⽽⾔,只有向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他才可能知晓侵权⾏为的存在,才可能采取措施帮助被侵权⼈维权。

因此,原则上不要求服务提供者对内容进⾏主动审查,⽽是要求他按照被侵权⼈通知进⾏处理。

 第三款内容未变,但顺序后置,应理解为通知规则的例外。

该条款体现了⽴法者对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设定。

对于明显存在的侵权内容,服务提供者虽未收到通知,但对侵权⾏为存在明确知晓的,也应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损害的发⽣,否则就应与直接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互联⽹专条存在的问题分析 总体来说,互联⽹专条三款条⽂的设定区分了内容提供⾏为和服务提供⾏为,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模式,对界定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意义重⼤。

但该条款由于未能充分考虑侵权⾏为不同类型的特点和服务提供者在中介服务中的⾓⾊,也存在较多问题。

 (⼀)通知适⽤范围问题 ⾸先从服务类型来讲,服务提供者的中介技术服务可以分为接⼈、传输通道、缓存、存储空间、搜索、链接等类型。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是继《合同法》、《物权法》之后我国民法典的又一部重要支撑性法律,该法的实施必将全面影响到民事关系的方方面面。

侵权责任法是民事基本法,是人们维权的“行动指南”。

对网络侵权、产品质量、医疗纠纷、动物伤人等等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形成诸多创新,对保障人权,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民法典组成部分同时又是民事权益保护基本法的侵权责任法,在施行之后,将会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立法创新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作一探讨。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创新;影响目录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创新 (1)(一)确立了“同伤同价”、“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1)(二)首次明确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 (1)(三)首次明确规定保护见义勇为行为 (2)(四)明确规定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五)明确规定了劳务雇工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责任 (3)(六)明确规定了幼儿、儿童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时的责任 (3)(七)明确规定了猫狗伤人,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4)(八)明确规定了缺陷产品的召回和惩罚制度 (4)(九)明确规定了车辆出借,使用人担责;车辆被抢盗,行为人担责 (4)(十)明确规定了情况紧急下医疗手术可不经家属签字同意 (4)(十一)明确规定了工程出问题,责任要连带 (5)二、侵权责任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 (5)(一)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成 (5)(二)全面张扬民事权利,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民事权利意识 (5)(三)全面规定侵权责任制度,能够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 (6)(四)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侵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化 (6)(五)整合侵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司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6)参考文献 (8)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创新及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效力诸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效力诸问题研究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效力诸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实施这部法律应当解决的其他法律效力问题,殊值关注。

一、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规定的效力关系问题实施侵权责任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规定之间的关系问题。

提出的疑问是,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民法通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从法律的位阶上,民法通则的效力应当高于侵权责任法的效力。

从这个立场上观察,如果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当然都有效力,不存在问题;但是,如果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既然民法通则的效力高于侵权责任法的效力,那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就是无效的。

假如按照这样的理解,那么侵权责任法就没有必要制定了,因为一旦其规定的内容与民法通则不同,就是无效的,制定侵权责任法还有什么意义呢?事实上,立法机关制定侵权责任法,就是要用这部法律代替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并且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将其作为“侵权责任法编”,成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发挥侵权责任法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的功能,保护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因此,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即使与民法通则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不同,那也不存在冲突的问题,而是要服从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因此,我的看法是,侵权责任法生效实施之后,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除非是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问题,其他的都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具体而言,民法通则第七章关于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规定,都是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的侵权法规范,应当继续发生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继续予以适用。

法制宣传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

法制宣传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

《侵权责任法》知识问答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是继《物权法》后民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资料分两期,摘选《侵权责任法》部分重要内容,汇编成知识问答和案例分析,供大家参考学习。

《侵权责任法》知识问答1.《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有哪些?答:《侵权责任法》主要内容包括: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学校和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内容。

2.《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答:《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侵权责任法》是否调整违约责任问题?答:《侵权责任法》不调整违约责任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权益。

但不涉及违约责任问题(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是否受侵权责任法调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

因此,虽然违约责任是合同债权也属于民事权益,但不受《侵权责任法》调整,而是由《合同法》调整。

4.《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有哪些?答:(1)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说,造成损害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

侵权法法条和司法解释

侵权法法条和司法解释

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法律)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的法律。

由⼗⼀届全国⼈⼤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于2009年12⽉26⽇通过,⾃2010年7⽉1⽇起实施。

[1]修订2009年12⽉26⽇,《侵权责任法》经⼗⼀届全国⼈⼤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1⽇起实施。

《侵权责任法》的最终通过,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最终完善,向最终完整民法典的⽬标进⼀步迈进,标志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得到进⼀步贯彻实施,标志着在民事侵权专门法的最终诞⽣,有利于更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件⼤事。

《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民共和国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2009年12⽉26⽇通过,现予公布,⾃2010年7⽉1⽇起施⾏。

[1]内容第⼀章 ⼀般规定第⼀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有权请求侵权⼈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 侵权⼈因同⼀⾏为应当承担⾏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的财产不⾜以⽀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式第六条 ⾏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为⼈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为⼈损害他⼈民事权益,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侵权责任法》之第五章产品责任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第五章产品责任解读

《侵权责任法》之第五章产品责任解读侯二朋律师《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本法”)已于2010年7月1日实施。

本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各种侵权行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发挥重大作用。

本法对产品责任作了专章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的规定,凡侵权行为发生在本法实施之后或者虽侵权行为发生在本法实施之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本法实施之后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应适用本法的规定。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侯二朋律师从实务操作方面对此章予以解读。

一、具体条款解析本章一共七个条款,可以分成两部分:即第41至44条,主要规定了一般情形下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以及如何追偿;第45至47条,主要规定了特殊情形下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

1、对第41至44条的解析对于被侵权人而言第43条最为重要。

该条规定了被侵权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事实依据,以及行使赔偿请求权的对象。

只要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且因此缺陷而遭受损害,被侵权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事实基础即已具备。

被侵权人举证责任中最为关键的是如何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缺陷的基本判断标准是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通说认为产品缺陷可以分成三类,即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

就目前情况看,被侵权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由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进行检测。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关大都以相关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作为检测依据。

二是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作为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鉴定结论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三是可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性论证。

相关专家的意见也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四是针对警示缺陷可以从产品自身情况出发,根据常理来进行分析。

被侵权人在行使赔偿请求权事实基础已明确的情况下,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在考虑诉讼成本、便利条件、权利最终实现等方面综合考虑后,选择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考

罗东川袁春湘人民法院实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思量2022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这是继《合同法》 (1999年)、《物权法》 (2022年) 通过之后,我国民事立法中又一部重要的支架性法律诞生,这对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民事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它的制定,标志着我国民事立法又向前迈进了重要一步,离我国民法典的完成越来越近,意义重大。

侵权民事案件向来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份。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工业化、信息化,特殊是社会经济科技的高速发展,因各种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逐年增多,例如,2022 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侵权案件86.3 万件,2022 年高达99.2 万件。

不仅如此,侵权案件的类型、复杂性和专业性都与过去有较大的变化。

与网络发展相应,网络侵权纠纷大量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赔偿、医疗伤害赔偿、产品责任、死亡赔偿金、环境污染伤害赔偿、精神伤害赔偿等方面浮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解决如此大量纷繁复杂的纠纷,仅靠《民法通则》、单行法律的个别规定和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必须制定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所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不仅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满足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合参预侵权责任法的起草过程,就人民法院如何正确理解和合用《侵权责任法》,就几个重要问题谈些认识。

一、充分理解和把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侵权责任法》最核心的精神就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人文关心。

首先,《侵权责任法》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宣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

在第2条中概括性列举了19 种人身和财产权益,本条中之所以没有区别权利和权益,除两者界限含糊不好区分外,从立法目的和立法实践经验上看,也有保持保护范围呈现开放性的意图,因为许多现实的、为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权益,往往会通过司法审判实践首先赋予保护,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继而在成熟后通过立法上升为法律上的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10.2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10月27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等单位征求意见。

对草案的主要问题,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了20余次座谈会,在甘肃、江苏、安徽、山东、江西、宁夏、陕西等地进行了调研,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卫生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安监总局等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法律委员会于10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的同志列席了会议。

10月20日,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专家提出,死亡赔偿在许多情况下根据死者年龄、收入状况等情形赔偿数额有所不同,但在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为便于解决纠纷,不少采用相同数额予以赔偿,草案应当根据实际做法增加有关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二、有的常委委员、法院和专家提出,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造成财产损失的,不少情况下损失赔偿额难以计算,草案应当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侵害行为有损害事实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有侵害行为此处的侵害行为,是指只要客观上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就行,此与既往民法理论上所强调的“行为的违法性”要件截然不同。

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

但第2条未要求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案例: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化工厂不能以排放的污水完全符合排放标准作为抗辩理由,充分说明排放行为虽然合法,但只要证明鱼类的死亡与污水存在因果关系,即构成侵权。

二、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没有损害后果,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并不以损失的存在为要件。

(1)民事权益,首先在“民事”二字。

(2)此处的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利益(3)此处的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权益损失1,也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权益损害(4)此处的民事权利唯独不包括债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一)民事权利的范围:1、凡是实体民事权利均属于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之内,如身体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亲权、亲属权等,但是抗辩权等非实体的民事权利则不在其内。

2、我国没有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案例:甲为履行送货合同把货物用货车送去给乙,途中因丙的追尾导致货物毁损。

丙的行为属于侵害债权行为,从债权的相对性看,甲因丙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乙承担违约责任。

(二)民事权益的范围:1、其他人格利益,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理论上认为已经具有人格权性质的人格权,例如性自主权。

2、死者人格利益,包括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遗骨。

1就财产损失而言,包括财产的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_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_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民法院报/2010年/7月/1日/第001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
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第1页共1页。

2010年《侵权责任法》内容

2010年《侵权责任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至实施的半年多时间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了“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研究”课题组,对《侵权责任法》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提出了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

这些是围绕着《侵权责任法》具体条文在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的;同时也结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原有的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确定其适用的效力;对于《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原来的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但司法实践急需规定的内容,也提出了具体意见。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对《侵权责任法》适用作出的解释,亦吸收在本建议稿中。

做出这样庞大的司法解释草案的建议稿,工作量巨大,而课题组的力量有限,因此,难免存在错误,期待各界提出批评意见。

以下对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请看如下文章: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围】身体权、名称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信用权、知情权、配偶权、亲权、亲属权、债权,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身、财产权利。

第二条【宪法规定的人格权】宪法规定的具有人格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三条【侵害身体权】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故意或采取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没有造成人身损害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条【侵害债权的责任】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他人享有债权,故意以引诱、胁迫、散布虚假信息或毁损债务人财产、伤害债务人人身等方式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债务人明知第三人的侵害债权故意,与第三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侵害债权,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范围】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侵害下列民事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身、财产利益:(一)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二)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以及遗体或者遗骨等人格利益;(三)胎儿的身体、健康等人格利益;(四)法律规定的身份权不能保护的其他身份利益;(五)法律规定的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占有、纯粹经济利益损失等其他财产利益。

最高院关于侵权责任法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司法解释如何理解和适用

最高院关于侵权责任法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司法解释如何理解和适用

最高院关于侵权责任法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司法解释如何理解和适用麻增伟【学科分类】侵权法【出处】本网首发【摘要】在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司法解释,通知中及时解决了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时的溯及力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值得肯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彻底取消,以及取消后如何与残疾或伤残赔偿金衔接问题的规定,可谓模棱两可,十分不明确,使司法实务中的法官和律师无所适从。

【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在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司法解释,通知中及时解决了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时的溯及力问题,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值得肯定。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彻底取消,以及取消后如何与残疾或伤残赔偿金衔接问题的规定,可谓模棱两可,十分不明确,使司法实务中的法官和律师无所适从。

在此,笔者简单阐述一下本人对此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由于观点受于本人能力所限,若有偏颇,敬请指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从该条来看,在侵权责任法取消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仍存在一个确定数额的问题,且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确定,仍应按照最高院之前颁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来计算,但在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确定后,如何按照最高法院的解释“计入”伤残或死亡赔偿金的问题,该解释并未明确计入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佚名
【期刊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2
【摘要】<正>(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6页(P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租赁、借用情形下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r——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49条 [J], 刘潺
2.论监护人之侵权责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思考[J], 王小溪
3.扩展中的侵权责任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抛坠物致损责任为视角 [J], 谭玲;
4.租赁、借用情形下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49条 [J], 刘潺;
5.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 [J], 王世进;曾祥生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实用版

民法典之侵权责任编实用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用版)侵权责任编(电子版增补法规)目㊀㊀录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㊀规定(试行)㊀(2019年6月4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㊀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㊀(2017年12月13日)1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㊀(2015年1月5日)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㊀题的规定㊀(2010年10月26日)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㊀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㊀(2010年3月3日)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㊀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㊀(2007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9次会议通过㊀2019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㊀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㊀法释 2019 8号)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㊂第一条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㊁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㊁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发生较大㊁重大㊁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㊁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㊁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㊂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㊁盟㊁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㊁县人民政府㊂第二条㊀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因污染环境㊁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㊁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㊂第三条㊀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㊁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或者指定的专门法庭审理㊂第四条㊀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应当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㊂第五条㊀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并提交下列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一)证明具备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原告资格的材料;(二)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三)与被告进行磋商但未达成一致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与被告进行磋商的说明;(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㊂第六条㊀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应当就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㊁破坏生态的行为或者具有其他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的情形;(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以及所需修复费用㊁损害赔偿等具体数额;(三)被告污染环境㊁破坏生态的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㊂第七条㊀被告反驳原告主张的,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㊂被告主张具有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㊂第八条㊀已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㊂对刑事裁判未予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㊂第九条㊀负有相关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事件调查报告㊁检验报告㊁检测报告㊁评估报告㊁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㊂第十条㊀当事人在诉前委托具备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及委托国务院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推荐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㊁检测报告㊁评估报告㊁监测数据等,经当事人质证并符合证据标准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㊂第十一条㊀被告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环境㊁破坏生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合理判决被告承担修复生态环境㊁赔偿损失㊁停止侵害㊁排除妨碍㊁消除危险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㊂第十二条㊀受损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㊂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㊁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㊁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㊁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㊂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㊂第十三条㊀受损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㊂第十四条㊀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㊁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㊁检验㊁鉴定㊁评估等费用;(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㊂第十五条㊀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资金㊁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赔偿资金,以及被告不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时所应承担的修复费用,应当依照法律㊁法规㊁规章予以缴纳㊁管理和使用㊂第十六条㊀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又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㊂第十七条㊀人民法院受理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和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先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就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未被涵盖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裁判㊂第十八条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㊂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㊂第十九条㊀实际支出应急处置费用的机关提起诉讼主张该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且该案原告已经主张应急处置费用的除外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原告未主张应急处置费用,因同一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际支出应急处置费用的机关提起诉讼主张该费用的,由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㊂第二十条㊀经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公告协议内容,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㊂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㊁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确认协议有效㊂裁定书应当写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向社会公开㊂第二十一条㊀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㊁未全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裁判或者经司法确认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㊂需要修复生态环境的,依法由省级㊁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㊁机构组织实施㊂第二十二条㊀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㊂第二十三条㊀本规定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㊀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㊀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㊀法释 2017 20号)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㊂第一条㊀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㊁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㊂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㊂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㊂第二条㊀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㊂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㊂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㊂第三条㊀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㊁销售者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㊂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㊁销售者㊁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㊂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㊂患者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受到损害提起侵权诉讼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㊂第四条㊀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㊁受到损害的证据㊂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㊁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㊂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㊂第五条㊀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证据㊂实施手术㊁特殊检查㊁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㊂医疗机构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机构尽到说明义务,但患者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㊂第六条㊀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㊁住院志㊁体温单㊁医嘱单㊁检验报告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㊁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㊁手术同意书㊁手术及麻醉记录㊁病理资料㊁护理记录㊁医疗费用㊁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㊂患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机构提交由其保管的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医疗机构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除外㊂第七条㊀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㊁受到损害的证据㊂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㊁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㊂第八条㊀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㊂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㊂第九条㊀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㊂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㊂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㊁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㊂第十条㊀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㊁完整㊁充分的鉴定材料㊂提交的鉴定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更换或者补充相应材料㊂在委托鉴定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㊂第十一条㊀委托鉴定书,应当有明确的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㊂鉴定人应当按照委托鉴定的事项和要求进行鉴定㊂下列专门性问题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一)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二)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三)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㊁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四)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㊁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五)患者损伤残疾程度;(六)患者的护理期㊁休息期㊁营养期;(七)其他专门性问题㊂鉴定要求包括鉴定人的资质㊁鉴定人的组成㊁鉴定程序㊁鉴定意见㊁鉴定期限等㊂第十二条㊀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全部原因㊁主要原因㊁同等原因㊁次要原因㊁轻微原因或者与患者损害无因果关系,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㊂第十三条㊀鉴定意见应当经当事人质证㊂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㊂双方当事人同意鉴定人通过书面说明㊁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准许㊂鉴定人因健康原因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可以延期开庭;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通过书面说明㊁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㊂无前款规定理由,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又不认可的,对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㊂第十四条㊀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㊂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㊂第十五条㊀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其他当事人认可的,可予采信㊂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㊂经审查,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对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应予采信㊂第十六条㊀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㊁行政法规㊁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行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㊁患者个体差异㊁当地的医疗水平㊁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㊂第十七条㊀医务人员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义务,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㊂第十八条㊀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一)近亲属不明的;(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法律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㊂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㊂第十九条㊀两个以上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条㊁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㊂第二十条㊀医疗机构邀请本单位以外的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诊疗,因受邀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㊂第二十一条㊀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㊁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㊁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㊂因医疗机构的过错使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血液不合格,医疗产品的生产者㊁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医疗机构追偿的,应予支持㊂第二十二条㊀缺陷医疗产品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㊂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㊁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的,应当根据诊疗行为与缺陷医疗产品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相应的数额㊂输入不合格血液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共同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㊂第二十三条㊀医疗产品的生产者㊁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㊁销售,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生产者㊁销售者赔偿损失及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㊂第二十四条㊀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残疾赔偿金㊁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一个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按照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赔偿标准执行;(二)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均承担责任的,可以按照其中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执行㊂第二十五条㊀患者死亡后,其近亲属请求医疗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支付患者医疗费㊁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请求赔偿该费用的,适用本解释㊂本解释所称的 医疗产品 包括药品㊁消毒药剂㊁医疗器械等㊂第二十六条㊀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㊂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㊂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公布㊀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㊀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㊂第三条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㊁公开㊁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㊁约谈㊁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㊂第四条㊀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㊁平等㊁公平㊁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㊂第五条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㊁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㊁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㊁厂址㊁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㊁包装㊁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㊁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㊂第六条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㊁全面㊁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㊁商品标准㊁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四)采用虚构交易㊁虚标成交量㊁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五)以虚假的 清仓价 ㊁ 甩卖价 ㊁ 最低价 ㊁ 优惠价 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六)以虚假的 有奖销售 ㊁ 还本销售 ㊁ 体验销售 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七)谎称正品销售 处理品 ㊁ 残次品 ㊁ 等外品 等商品;(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㊁质量㊁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㊂第七条㊀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高法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07-01 09:19 作者: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金。

]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