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200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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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3]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3]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7月19日皖政〔1993〕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二)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办法等;(三)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定、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规章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规划和起划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省法制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国务院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编制本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提出建议,经省法制局综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安政[2011]48号

安政[2011]48号

安政[2011]48号安海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海镇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集中拆除月行动方案》的通知各村(社区)、各工作点、镇直有关单位:现将《安海镇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集中拆除月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安海镇制止“两违”集中拆除月行动领导小组附件2:安海镇巡查制止“两违”情况日报表附件3:安海镇2011年4月份制止“两违”拆除整治情况表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主题词:土地管理“两违”行动方案通知抄送:市委办、政府办、人大办、纪委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规划建设与房产管理局,市政府刘文儒市长、市人大王景星主任、市纪委曾清金书记、市政府陈晋永副市长、林庆峰副市长,镇党政领导成员、存档(2)安海镇党政办公室 2011年4月2日印发(共印180份)安海镇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集中拆除月行动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坚决遏制“两违”(即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晋政办(2011)37号《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违法占地违法建设集中拆除月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4月1日起至5月1日,在全镇集中开展“两违”集中大拆除行动。

为保证本行动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排查和整治,集中拆除一批影响重点工程建设、群众反映强烈、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努力遏制“两违”现象上升势头,建立健全防范、治理、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制,坚决杜绝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二、重点拆除对象(一)城市主干道两侧沿线、征地拆迁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二)2009年6月16日全市召开制止“两违”暨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动员大会以来顶风抢建的违法建设;(三)屡拆屡建、暴力抗法的违法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四)2009年度国土资源部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要求列入复耕的违法建设;(五)破坏耕地或者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建设;(六)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七)市长专线电话和各类举报的违法建设。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皖政〔1994〕43号)现将《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场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档案局指导和监督。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市、县应当设立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

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统一保管。

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配备适当的人员和装备,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同步发展。

第六条下列城建档案由形成机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或报送:(一)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现状,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小城镇规划、详细规划等方面的材料;(二)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城市勘察、城市测绘等方面的材料;(三)环境保护档案,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评价等方面的材料;(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建设用地、建筑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图纸等材料;(五)房地产管理档案;(六)城市建设科研档案,包括城市建设的专著、研究报告、论文、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材料;(七)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档案。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_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_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2006]5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适应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发展趋势,现就完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安徽的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实现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

主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逐步做实个人账户;不断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积极发展企业年金,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在全面实施市级统筹的基础上,实现省级统筹;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对过去拖欠的基本养老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1999]62号)要求,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解决。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建房函[2011]777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函〔2011〕77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房地产管理局,淮北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颁布实施。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贯彻实施《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办法》的实施是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级房屋征收部门一定要认真领会和准确把握《办法》的实质和要求,改进工作思路,建全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条例》各项规定,促进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各地要严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准入制度,积极开展对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有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

要采取措施,大力推进评估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诚信档案体系,规范信用档案记录、公示程序,定期公布估计师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资质升级,通过合并、重组等方式,壮大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规模、实力,着力打造一批有知名度、有竞争力的房地产价格评估龙头企业。

三、规范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定要按照《办法》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工作规程。

安标46号文件

安标46号文件

附件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汇总表(2010版)安标国家中心编制说明为规范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促进生产单位为矿山提供具备安全保障的产品,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安标字〔2010〕15号文件发布)和《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管理规则(试行)》(安标字〔2010〕24号文件发布)等的规定,针对各类产品的安全性能特点,安标国家中心组织编制了各类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并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在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将各类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汇总成册,形成本《汇总表》。

本《汇总表》中的产品排序,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的分类顺序。

本《汇总表》对安全标志管理中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受控类别进行了划分。

在生产单位对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受控的基础上,将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划分为四类,即安全关联部件(A类)、安标配套件(B类)、安标关键部件(C类)及除上述三者之外的其他主要零(元)部件(D 类)。

本《汇总表》试用过程中,在安全标志管理各环节应注意以下主要问题:1.申请人申报产品安全标志。

按本《汇总表》所列统一格式及相应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和重要原材料明细逐一填写相关内容,表中划“√”者为必填项目。

2.安全标志审核各环节。

审查生产单位所填报明细表的完整性、正确性,核查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与实际产品的一致性。

3.持证人持有产品安全标志。

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持证人不应随意改变主要零(元)部件的配置,确需变更时应执行以下规定:(1)需变更安全关联部件(A类)、安标关键部件(C类)时,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履行变更程序后,方可变更;(2)需变更安标配套件(B类)时,无需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申请,但应选择具有安全标志且与整机整体匹配的产品;(3)需变更其他主要零(元)部件(D类)时,应按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规定实施变更,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正文:----------------------------------------------------------------------------------------------------------------------------------------------------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1999年1月6日皖政[1999]48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意见》,进一步实施“科教兴皖”战略,加速推进经济技术升级计划,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增强安徽在跨世纪发展中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有关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规定如下:一、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化认定制度。

在各级政府的科技工作领导机构(小组)的领导下。

由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

财税、经贸、农业、金融等有关部门并组织专家,对高新技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下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进行企业(或项目、产品、成果)性质、技术等级、市场前景。

项目风险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认定。

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均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出认定申请。

认定工作要做到公平。

公开公正,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均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措施。

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的认定实行动态管理,经考核不再具备条件的,取消其资格,终止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措施。

二、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分别纳入省和市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中的重大项目列为重点建设项目,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优先安排用地、融资等,并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过程管理并提供服务。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现将《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各处室(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按规定程序申请增补或调减计划。

2018年4月23日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序号文件名称文号新制定、修订目的责任处室责任人承办人完成时限备注1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1〕116号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关于完善复议程序、加强复议监督的要求政策处方秀周德兵年内完成2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2012〕857号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省综合考核等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五统一”管理等内容作出修订政策处方秀周德兵年内完成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公职律师工作规则新制定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和省综合考核等要求,规范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政策处方秀周德兵年内完成4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权力运行监管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皖发改政策规〔2016〕11号贯彻落实权责清单调整要求政策处方秀陈璐年内完成5关于实施2018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新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精神规划处徐斌金伟年内完成6安徽省皖南水源涵养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新制定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省新升格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皖南9县(区)要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规划处徐斌单媛年内完成7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规划处徐斌杨洋年内完成8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投资项目及重要决策咨询专家库建立和运行管理暂行办法新制定完善我委投资项目及重要决策咨询评估制度,保证投资项目及重要决策咨询工作质量投资处李向阳戴竟成2018年4月已完成9安徽省深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若干意见新制定积极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扩大我省对外开放外资处魏晓军秦俭年内完成10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外资〔2015〕438号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新要求外资处魏晓军唐露露2018年6月11安徽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皖发改外资〔2015〕439号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新要求外资处魏晓军唐露露2018年6月12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发改农经规〔2018〕1号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农经处陈磊刘文峰2018年1月已完成13安徽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新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规划选址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有序建设环资处郑斌陈梦吟年内完成14安徽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新制定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进一步规范全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环资处郑斌范志远2018年6月15安徽省智慧物流发展规划新制定根据省智慧经济领导小组要求制定贸服处钟岚陆加军年内完成16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制定推动服务业加快发展贸服处钟岚陆加军王志锋年内完成17安徽省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皖发改基础〔2010〕1408号待我省铁路建设运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明确后,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办法铁建办皮建中付佳佳年内完成18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新制定谋划推动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作为申报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的“预备队”创新处朱的娥李亮亮年内完成19关于印发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新制定明确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职责权限,规范办公室工作程序,构建科学合理的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管理体制科学中心处朱的娥王韬年内完成20关于印发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新制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国家科学中心信息报送平台和信息发布制度的有关要求科学中心处朱的娥王韬年内完成21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调度办法新制定落实《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实施方案》要求科学中心处朱的娥王韬年内完成22安徽省能源结构调整方案(2018—2022年)新制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谋划新一届政府任期我省能源转型升级工作,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能源新需求省能源局综合处吴文健郑昊年内完成23安徽省散煤治理实施方案(2018-2020年)新制定贯彻落实《安徽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皖发改环资〔2017〕807号)要求省能源局煤炭处杨泽胜纵双园2018年6月24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细则新制定按照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要求,会同省扶贫办制定安徽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省能源局新能源处曾晓明汪永智年内完成25安徽省生物燃料乙醇产业发展规划新制定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15部委《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7〕1508号)精神省能源局油气处陈加林刘福坤年内完成26安徽省油气长输管道防止第三方施工损坏管理规定新制定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和《构建“六项机制”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省能源局油气处陈加林余洋年内完成27关于加快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的通知新制定贯彻落实全国迎峰度冬天然气保障供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能源局油气处陈加林张勃松国家出台相关文件后28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V2.0新制定根据国家修订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修订我省数据规范省公管办孙涛钱伟国家发布规范后的3个月内29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政府采购分则新制定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要求,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平台服务水平省公管办孙涛姚宁年内完成30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统计调查方案(2018-2020年)皖发改公管〔2018〕107号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6部门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统计分析制度要求省公管办孙涛彭克萍2018年3月已完成31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基本标准新制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省公管办孙涛钱伟年内完成32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新制定贯彻落实《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评标评审专家队伍建设,提高评标评审专家教育培训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省公管办孙涛吴坤2018年9月——结束——。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1.10•【字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省委军民融合办、委管(属)各单位:现将《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10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复议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发展改革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6号),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本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本委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上级机关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提供有关证据、依据和相关材料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是本委行政复议机构,牵头组织办理本委的行政复议事项。

委机关相关处室、委管(属)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其依据进行审查、协助调查取证等。

第四条对本委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上级机关要求就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答复的事项,有关处室(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政策法规处负责牵头会办。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和复议申请书副本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委有关处室(单位)办理,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在3日内整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并参加相应的复议活动。

第五条推行行政复议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调解、听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复议活动各个阶段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全省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6]6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全省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6]6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全省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全省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6〕6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十五”以来,我省成功地开展了一年一次的人口抽样调查工作,为各级政府及时掌握人口状况,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十一五”期间继续开展全省人口抽样调查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查任务和方法“十一五”期间,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每年开展一次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抽样设计以县(市、区)为子总体,在每个县(市、区)中随机抽取30个以上的调查小区作为样本单位。

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由省统计局负责制定。

二、调查质量控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调查质量。

要选配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同志从事这项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要做好人口统计调查的宣传工作,消除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顾虑,争取理解、支持和配合。

要严格按照调查方案组织实施,确保口径统一、数出有据,严禁虚报、瞒报、漏报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各级调查机构要组织力量对上报的数据进行抽查和重点复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组织领导人口抽样调查是重要的省情省力调查。

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实施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好调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等问题。

调查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并予以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皖政〔1994〕4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皖政〔1994〕4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1994年7月6日皖政〔1994〕4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国发[1993]72号,以下简称《决定》)深刻阐述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提出了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和应采取的措施。

为了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法制建设,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决定:一、学习《决定》,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基础。

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以及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决定》,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出落实《决定》的具体措施,使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有一个明显的发展。

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关键在领导。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法制建设”的要求,把政府法制建设摆到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定期听取政府法制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

各级政府在制定工作计划时,要提出政府法制工作的具体目标;在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报告工作时,要把报告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向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布置、检查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在考核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政绩时,要把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条重要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22•【字号】皖政办[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6〕3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不断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精神,现提出我省2006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一、突出抓好农村食品安全整治,保障农村地区食品安全(一)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年”活动。

全面清理农村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检查,突出抓好分散在广大农村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个体商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店、小餐馆和学校食堂整治工作,有效遏制农村市场假冒伪劣食品。

强化农村集贸市场和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食品和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二)进一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

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建立农村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队伍,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填补监管空白。

二、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大农产品源头污染治理力度(三)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

围绕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农产品综合竞争力,根据《安徽省安全优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管理试行办法》,重点抓好一批优质特色农产品生产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继续申报5个国家级示范区,建设10个省级示范区;普及无公害蔬菜适用技术,确保2006年全省规模化菜地全面实行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抓好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认证工作,全年认定无公害产地100个,认证无公害农产品140个、绿色食品150个;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科学实用的省级农业地方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皖政办[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6〕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环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电力公司等10部门编制的《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五日2006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电监会决定于2006年5-11月,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7部门制定的《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整治重点和要求(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各地要对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0•【字号】淮府办秘[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淮府办秘〔2006〕48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39号)精神和省六部门皖安监综〔2006〕100号文件的部署,市政府决定于2006年6月份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安全发展”这条主线,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职工、面向全社会,组织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注重实效,大力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着力强化各级干部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各项要素落实到位,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为实现我市奋力崛起提供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二、活动主题安全发展,国泰民安。

三、活动时间2006年6月。

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为6月11日。

四、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委员会。

组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国安全生产月”全市性活动的组织实施,并综合指导各县区、行业、部门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编制、发放有关宣传材料,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07•【字号】合政[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的通知(合政〔2006〕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05〕50号),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保留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230项、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87项。

现将市本级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主体予以公布。

一、市政府对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实施目录管理。

凡未经市政府公布而实施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无效,并追究实施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对市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关部门和组织要按照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明确审批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责任人,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本级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并做好市本级下放县(区)管理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工作。

二○○六年四月七日合肥市保留的市本级非许可的行政审批(共87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 1│市区中小学的新建、撤并、搬迁及普通中专学校的设立、│市人民政府│││变更、撤销审批││├──┼─────────────────────────┼──────────┤│ 2│城市分区规划审批│市人民政府│├──┼─────────────────────────┼──────────┤│ 3│没有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市人民政府│││重要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4│市辖县的县城、规划区内的建制镇、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审│市人民政府│││批││├──┼─────────────────────────┼──────────┤│ 5│城市各项专业规划审批│市人民政府│├──┼─────────────────────────┼──────────┤│ 6│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市人民政府│├──┼─────────────────────────┼──────────┤│ 7│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 8│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市人民政府│├──┼─────────────────────────┼──────────┤│ 9│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审批│市人民政府│├──┼─────────────────────────┼──────────┤│ 10 │旅游发展规划审批│市人民政府│├──┼─────────────────────────┼──────────┤│ 11 │城镇街道名称审批;街道办事处、道路、桥梁、广场和涉│市人民政府│││及本市两个县、区以上范围的道路、山脉、河流、湖泊命││││名、更名审批││├──┼─────────────────────────┼──────────┤│ 12 │街道办事处的撤销、驻地迁移审批│市人民政府│├──┼─────────────────────────┼──────────┤│ 13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市人民政府││││市统计局│├──┼─────────────────────────┼──────────┤│ 14 │水量调度预案审批│市人民政府│├──┼─────────────────────────┼──────────┤│ 15 │跨县的江河、河段规划治导线审批│市人民政府│├──┼─────────────────────────┼──────────┤│ 16 │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市人民政府││││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17 │重要城市公用事业价格(自来水、天然气、公共交通、出│市人民政府│││租车运价)审批││├──┼─────────────────────────┼──────────┤│ 18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9 │专用公路规划审批│市交通局│├──┼─────────────────────────┼──────────┤│ 20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1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3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4 │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核│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 25 │高中生转学审批│市教育局│├──┼─────────────────────────┼──────────┤│ 26 │成人高等教育函授站(教学点)设置审核│市教育局│├──┼─────────────────────────┼──────────┤│ 27 │延长档案移交期限审批│市档案局│├──┼─────────────────────────┼──────────┤│ 28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市卫生局│├──┼─────────────────────────┼──────────┤│ 29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国家保密资料审批│市国家保密局│├──┼─────────────────────────┼──────────┤│ 30 │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人员核准│市国家保密局│├──┼─────────────────────────┼──────────┤│ 31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资质认定│市国家保密局│├──┼─────────────────────────┼──────────┤│ 32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市国家保密局│├──┼─────────────────────────┼──────────┤│ 33 │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市国家保密局│├──┼─────────────────────────┼──────────┤│ 34 │公务员录用、调任审批│市人事局│├──┼─────────────────────────┼──────────┤│ 35 │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改制转企提前退休核准│市人事局│├──┼─────────────────────────┼──────────┤│ 36 │市直机关(含城区)公务员提前退休审批│市人事局│├──┼─────────────────────────┼──────────┤│ 37 │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及评审结果审批│市人事局│├──┼─────────────────────────┼──────────┤│ 38 │集资建房申请审核│市房地产管理局│├──┼─────────────────────────┼──────────┤│ 39 │住房货币补贴审核│市房地产管理局│├──┼─────────────────────────┼──────────┤│ 40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登记│市房地产管理局│├──┼─────────────────────────┼──────────┤│ 41 │经济适用房申购审核│市房地产管理局│├──┼─────────────────────────┼──────────┤│ 42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不含重要的详细规划)、│市规划局│││修建性详细规划(不含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43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审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44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核│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45 │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46 │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审批│市广播电视局│├──┼─────────────────────────┼──────────┤│ 47 │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市国税局│├──┼─────────────────────────┼──────────┤│ 48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市国税局│├──┼─────────────────────────┼──────────┤│ 49 │支付职工一次性补偿金支出税前扣除审批│市国税局│├──┼─────────────────────────┼──────────┤│ 50 │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审批│市国税局│├──┼─────────────────────────┼──────────┤│ 51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市国税局│├──┼─────────────────────────┼──────────┤│ 52 │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市国税局│├──┼─────────────────────────┼──────────┤│ 53 │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市国税局│├──┼─────────────────────────┼──────────┤│ 54 │出口退(免)税审批│市国税局│├──┼─────────────────────────┼──────────┤│ 55 │行政执法证件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56 │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价格审批│市物价局│├──┼─────────────────────────┼──────────┤│ 57 │部分城市公用事业价格审批│市物价局│├──┼─────────────────────────┼──────────┤│ 58 │部分客运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审批│市物价局│├──┼─────────────────────────┼──────────┤│ 59 │旅游服务场馆门票价格、索道价格审批│市物价局│├──┼─────────────────────────┼──────────┤│ 60 │重要专业服务收费标准审批│市物价局│├──┼─────────────────────────┼──────────┤│ 61 │住房价格、物业管理(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市物价局│││理企业约定不成的收费标准)、公有住房租金及相关收费││││审批││├──┼─────────────────────────┼──────────┤│ 62 │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审批│市物价局│├──┼─────────────────────────┼──────────┤│ 63 │公办中、小学及幼儿园教育收费标准审批│市物价局│├──┼─────────────────────────┼──────────┤│ 64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审批│市物价局│├──┼─────────────────────────┼──────────┤│ 65 │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审批│市物价局│├──┼─────────────────────────┼──────────┤│ 66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审批│市物价局│├──┼─────────────────────────┼──────────┤│ 67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审批│市物价局│├──┼─────────────────────────┼──────────┤│ 68 │民办教育中小学收费标准审批│市物价局│├──┼─────────────────────────┼──────────┤│ 69 │市级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举办或者委托事│市物价局│││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面向社会的、强││││制性培训收费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非强制性培训收费审批││├──┼─────────────────────────┼──────────┤│ 70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疗服务项目审批││├──┼─────────────────────────┼──────────┤│ 71 │纪念地、名胜古迹、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各专业部门使用│市民政局│││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审││││批││├──┼─────────────────────────┼──────────┤│ 72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市水务局│├──┼─────────────────────────┼──────────┤│ 73 │盲人按摩机构资格认证│市残疾人联合会│├──┼─────────────────────────┼──────────┤│ 74 │一般商品单笔合同进口金额200万美元以下的加工贸易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及天然橡胶加工贸易审批││├──┼─────────────────────────┼──────────┤│ 75 │对外理赔、付佣、折扣、降价审批│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76 │计划用水户年度用水计划审批│市建设委员会│├──┼─────────────────────────┼──────────┤│ 77 │减税、免税审批│市地税局│├──┼─────────────────────────┼──────────┤│ 78 │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审批│市地税局│├──┼─────────────────────────┼──────────┤│ 79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市地税局│├──┼─────────────────────────┼──────────┤│ 80 │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审批│市地税局│├──┼─────────────────────────┼──────────┤│ 81 │对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市地税局│├──┼─────────────────────────┼──────────┤│ 82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核发│市公安局│├──┼─────────────────────────┼──────────┤│ 83 │户口迁出、迁入登记│市公安局│├──┼─────────────────────────┼──────────┤│ 84 │变更更正户口登记内容审批│市公安局│├──┼─────────────────────────┼──────────┤│ 85 │变更姓名审批│市公安局│├──┼─────────────────────────┼──────────┤│ 86 │暂住证核发│市公安局│├──┼─────────────────────────┼──────────┤│ 87 │台湾居民暂住证核发│市公安局│└──┴─────────────────────────┴──────────┘合肥市保留的市本级行政许可(共23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 1│开发50公顷以下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市人民政府│││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不含││││县域内20公顷以下的项目)││├──┼───────────────────────┼───────────┤│ 2│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划拨、出让及其它法定│市人民政府│││有偿使用方式)││├──┼───────────────────────┼───────────┤│ 3│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市人民政府│├──┼───────────────────────┼───────────┤│ 4│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含农村村民宅基地)│市人民政府│├──┼───────────────────────┼───────────┤│ 5│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市人民政府│││审批││├──┼───────────────────────┼───────────┤│ 6│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审批│市人民政府│├──┼───────────────────────┼───────────┤│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市人民政府│├──┼───────────────────────┼───────────┤│ 8│新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后的│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挖掘的许可││├──┼───────────────────────┼───────────┤│ 9│确需占用(含临时)城市道路设立商品交易市场、集│市人民政府│││贸市场、机动车停车场许可││├──┼───────────────────────┼───────────┤│ 10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市人民政府││││市园林局│├──┼───────────────────────┼───────────┤│ 11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市人民政府│├──┼───────────────────────┼───────────┤│ 12 │居民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的命名、更│市人民政府│││名审批││├──┼───────────────────────┼───────────┤│ 13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市人民政府│├──┼───────────────────────┼───────────┤│ 14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市交通局│││证核发││├──┼───────────────────────┼───────────┤│ 15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市交通局│├──┼───────────────────────┼───────────┤│ 16 │在公路上增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7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市交通局│││路上行使的许可││├──┼───────────────────────┼───────────┤│ 18 │跨越、穿越公路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架设、│市交通局│││埋设有关设施的许可││├──┼───────────────────────┼───────────┤│ 19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许可│市交通局│├──┼───────────────────────┼───────────┤│ 20 │因建设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许可│市公路管理局││││市地方公路管理处│├──┼───────────────────────┼───────────┤│ 21 │跨市、县行政区域超限运输许可│市公路管理局││││市地方公路管理处│├──┼───────────────────────┼───────────┤│ 22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市公路管理局││││市地方公路管理处│├──┼───────────────────────┼───────────┤│ 23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许可│市公路管理局││││市地方公路管理处│├──┼───────────────────────┼───────────┤│ 24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市公路管理局││││市地方公路管理处│├──┼───────────────────────┼───────────┤│ 25 │从事客运经营(含班线客运)许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26 │从事货运经营(含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27 │从事客运、货运场站经营许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28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29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30 │从事货运、客运经营驾驶人员许可│市交通运输管理处│├──┼───────────────────────┼───────────┤│ 31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市粮食局│├──┼───────────────────────┼───────────┤│ 32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市财政局│├──┼───────────────────────┼───────────┤│ 33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4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 35 │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工时制度审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6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来肥就业许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7 │特定档案出卖、转让、赠送审批│市档案局│├──┼───────────────────────┼───────────┤│ 38 │限制类和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39 │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许可│市园林局│├──┼───────────────────────┼───────────┤│ 40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市园林局│├──┼───────────────────────┼───────────┤│ 41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市园林局│├──┼───────────────────────┼───────────┤│ 42 │环城公园园林建筑改变用途审批│市园林局│├──┼───────────────────────┼───────────┤│ 43 │环城公园保护区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审查│市园林局│├──┼───────────────────────┼───────────┤│ 44 │三级和三级以下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市园林局│├──┼───────────────────────┼───────────┤│ 45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市园林局│├──┼───────────────────────┼───────────┤│ 46 │民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自学考试助学培训学校、│市教育局│││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47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及中等职业学校实│市教育局│││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48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审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9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查(包括竣工验收)││├──┼───────────────────────┼───────────┤│ 50 │拆除、改变人防工程审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51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52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单位资质审批│市气象局│├──┼───────────────────────┼───────────┤│ 53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市气象局│├──┼───────────────────────┼───────────┤│ 5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市气象局│├──┼───────────────────────┼───────────┤│ 55 │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及业务范围审批│市人事局│├──┼───────────────────────┼───────────┤│ 56 │事业单位法人成立、变更登记│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57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58 │拆除、迁移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59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市卫生局│├──┼───────────────────────┼───────────┤│ 60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市卫生局│├──┼───────────────────────┼───────────┤│ 61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市卫生局│├──┼───────────────────────┼───────────┤│ 62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许可│市卫生局│├──┼───────────────────────┼───────────┤│ 63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市卫生局│├──┼───────────────────────┼───────────┤│ 6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市卫生局│││和竣工验收││├──┼───────────────────────┼───────────┤│ 65 │医疗机构执业注册及变更登记│市卫生局│├──┼───────────────────────┼───────────┤│ 66 │医师执业注册审批│市卫生局│├──┼───────────────────────┼───────────┤│ 67 │外籍医师在肥短期执业许可│市卫生局│├──┼───────────────────────┼───────────┤│ 68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6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0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1 │计量标准器具的核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2 │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计量检定人员│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核准││├──┼───────────────────────┼───────────┤│ 73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7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市文化局│├──┼───────────────────────┼───────────┤│ 75 │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市文化局│││审批│市公安局│├──┼───────────────────────┼───────────┤│ 76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市文化局│├──┼───────────────────────┼───────────┤│ 77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市文化局│├──┼───────────────────────┼───────────┤│ 78 │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市文化局│├──┼───────────────────────┼───────────┤│ 79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和其他商业性活动对市级文│市文化局│││物保护单位进行拍摄的审批││├──┼───────────────────────┼───────────┤│ 80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合并、分立或变更业务范围许可│市文化局│├──┼───────────────────────┼───────────┤│ 81 │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审批│市新闻出版局│├──┼───────────────────────┼───────────┤│ 82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市体育局│├──┼───────────────────────┼───────────┤│ 83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市体育局│├──┼───────────────────────┼───────────┤│ 84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市体育局│├──┼───────────────────────┼───────────┤│ 85 │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审批│市体育局│├──┼───────────────────────┼───────────┤│ 86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建筑业管理局│├──┼───────────────────────┼───────────┤│ 87 │市级宗教团体成立审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88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89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审批│(宗教事务局)│├──┼───────────────────────┼───────────┤│ 90 │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审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91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 92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市地震局│├──┼───────────────────────┼───────────┤│ 93 │对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市地震局│├──┼───────────────────────┼───────────┤│ 94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市规划局│├──┼───────────────────────┼───────────┤│ 9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市规划局│├──┼───────────────────────┼───────────┤│ 9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规划局│├──┼───────────────────────┼───────────┤│ 97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市规划局│├──┼───────────────────────┼───────────┤│ 98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市规划局│├──┼───────────────────────┼───────────┤│ 99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10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国土资源局│├──┼───────────────────────┼───────────┤│101 │采矿权审批(包括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市国土资源局│││、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102 │矿山企业闭坑审批│市国土资源局│├──┼───────────────────────┼───────────┤│103 │开采矿山资源预申请审批│市国土资源局│├──┼───────────────────────┼───────────┤│10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市环境保护局│├──┼───────────────────────┼───────────┤│105 │夜间、午间施工审批│市环境保护局│├──┼───────────────────────┼───────────┤│106 │污染物处理和防治设施、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处置设│市环境保护局│││施及其场所拆除和闲置许可││├──┼───────────────────────┼───────────┤│107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许可│市环境保护局│├──┼───────────────────────┼───────────┤│108 │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市环境保护局│├──┼───────────────────────┼───────────┤│109 │污染物排放审批│市环境保护局│├──┼───────────────────────┼───────────┤│110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许可│市商务局│├──┼───────────────────────┼───────────┤│111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市国家安全局│├──┼───────────────────────┼───────────┤│112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变更审核│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3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第二类精神药品许可│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4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5 │商品房预售许可│市房地产管理局│├──┼───────────────────────┼───────────┤│116 │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核发│市房地产管理局│├──┼───────────────────────┼───────────┤│117 │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市房地产管理局│├──┼───────────────────────┼───────────┤│118 │发票使用和管理许可(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19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市国税局│├──┼───────────────────────┼───────────┤│120 │各类市场经营主体经营资格核准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6.08
•【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施行日期】2020.06.0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3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2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
2022年6月8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了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废止《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11月19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根据2012年4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2013年12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政办[2006]2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3.24【实施日期】2006.03.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皖政办〔2006〕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我省依法行政工作不断推向深入,省政府200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安排7个方面29项重点工作,并明确了各项重点工作的责任单位。

现将《2006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省政府的工作安排和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落实。

牵头责任单位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主动与相关责任单位协商、研究重大问题;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配合,共同完成承担的任务。

各地要对照省政府确定的各项任务,完善工作措施,认真组织、扎实推进本地依法行政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情况交流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请各地、各部门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省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年终,省政府将把本工作安排确定的各项任务纳入依法行政工作目标考核。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2006年度省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省政府2006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安排7个方面29项重点工作。

具体如下:一、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跨越式发展1、按照推进跨越式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重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方面立法,完善科学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09
•【字号】皖政办明电[2006]64号
•【施行日期】2006.1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督查的通知
(皖政办明电〔2006〕6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动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的落实,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经省政府同意,自即日起至2007年1月15日,在全省开展督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二、督查方式
(一)自查。

各市政府认真听取所辖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两个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召集相关部门和企业座谈,并组织现场抽查。

严格按照省质监局、省监察厅皖质质〔2002〕15号文件要求进行考核评分,并及时上报自查报告。

(二)督查。

省政府责成省质监局、省监察厅等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对落实“两个责任制”情况进行抽查。

三、时间安排
(一)2007年1月15日前,各市完成自查工作,并于1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送省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

(二)省政府督查工作安排在今年12月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督查工作结束后,由省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汇总报告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04]4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04]48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24施行日期2004.06.24文号皖政办[2004]48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的通知(皖政办[2004]48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皖政〔2004〕52号,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同意,根据省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现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见附件),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切实把《纲要》和《意见》的贯彻落实摆上重要日程。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各责任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坚持重大问题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充分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要会同协同责任部门,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狠抓落实。

方案于7月底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协同责任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二、制定措施,分步推进。

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部门贯彻落实《纲要》和《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确保《纲要》得到全面正确执行。

要加强制度建设,形成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制度环境。

对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

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皖政[1999]4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10.10【实施日期】1999.10.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9〕4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第五条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六条对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地方税务等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省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省地方税务机关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书面或者口头向法制工作机构提出。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将申请的内容记入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将记录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的其他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其他机构应当告诉申请人向法制工作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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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2006]48号安海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海镇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安海镇地震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党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预案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在《安海镇地震应急预案》总体框架内进一步细化预案,制订地震应急保障措施,于2006年7月底前送交镇地震办公室备案。

联系电话:85799022。

安海镇人民政府二00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抄送:晋江市人民政府、晋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办、安海镇党政联席会成员、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存档安海镇地震应急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福建省地震应急预案》、《泉州市地震应急预案》、《晋江市地震应急预案》、《晋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晋政文[2005]9l号)结合我镇安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保证安海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时,应急工作协调、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二、工作原则实行党委、政府领导、统一指挥、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安海镇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活动。

四、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一)镇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及其成员单位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是我镇地震应急工作的决策领导机构,作为镇政府处理地震灾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我镇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由镇长担任总指挥,相关镇党政领导担任副指挥长,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由以下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镇党政办镇政法办镇城建办镇农业服务中心镇企业服务中心镇财经办镇社会事务办镇财政所镇城监中队安海公安分局安海教委办镇土地所安海劳动工作站安海交管站安平供水公司安海医院安海卫生院安海环卫处安海广电站安海归国华侨联合会安海交警大队安海消防中队安海电力公司安海移动通信公司安海电信局安海联通公司主要职责是:1、贯彻省、泉州市、晋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组织、协调、指挥村(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种救援力量的救援行动,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工作。

2、组成现场指挥部直接指挥灾区应急工作。

3、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4、部署和组织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5、请求市武装部、驻晋部队、武警和消防,边防部队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6、根据灾情提出特别管制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的建议。

7、研究和决定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大事项。

(二)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主要职责镇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由党委秘书兼主任,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组成人员,办公室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1、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2、提出具体的抗震救灾方案和措施。

3、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

4、研究制定宣传工作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审核报送有关新闻通稿。

5、起草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6、办理市、镇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预警和预防机制地震预警和预防机制是提前识别地震前兆、对一定时间和空间区域内强震趋势的紧迫性做出预测,地震预警信息由上级负责发报,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预警信息要做好预防准备,落实应对措施。

(一)预警预防行动地震预警预防行动根据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短期地震预报---临震预报的递进式预警,分别采取防震工作部署---防震准备---防震应急反应等预防行动。

1、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与防震工作部署对于中国地震局召开年度全国地震趋势会商会划定的地震重点危险区,由国家地震预报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中国地震局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省政府、泉州市政府、晋江市政府部署防震工作。

2、短期地震预报与防震准备在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市地震办,提出的短期地震预测意见,各村(社区)、各单位要做好防震准备。

3、临震预报与临震应急反应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当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的各村(社区)、各单位应采取应急防御措施。

(1)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2)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3)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4)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5)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二)地震预警级别及发布l、地震预警级别地震预警级别是结合地震的紧迫程度和严重程度两个方面做出分级。

(1)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阶,作递进式预警:①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是指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的划分;②地震短期预报---是指对3个月内将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③临震预报---是指对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的预报。

(2)依据地震的严重程度,分为3级:①5级至6级地震;②6级至7级地震;③7级以上地震。

2、地震预警的发布(1)由全国地震会商会划定的在我市的地震重点危险区,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件发布。

(2)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同时并经省政府批准,方能对外公布。

(3)已经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以内的临震预报,同时立即向泉州市政府及泉州市地震局报告。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地震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灾情速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震情灾情公告(注:地震灾害信息由市地震办公室报送市政府总值班室及泉州地震局)。

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1、震区村(社区)要配合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尽快汇总震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市政府,以便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2、民政、公安、交通、供水、供电、建设、国土、教育、卫生等部门应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并由办公室负责抄送市民政局和地震办。

3、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华侨、港澳台胞或外国人员,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或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及时上报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报送市侨台外事局、民政局和地震办。

七、应急响应(一)分级响应l、地震灾害事件等级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1)一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人员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镇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一级地震灾害。

(2)二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至50人,或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二级地震灾害;(3)三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或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一6.5级地震,可初判为三级地震灾害;(4)四级地震灾害。

是指造成人员受伤,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一6.0级地震,可初判为四级地震灾害。

2、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及基本程序(1)一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①启动I级响应。

一级地震灾害发生时,镇政府立即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立即到达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及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灭害发生的第一时间,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立即同上级政府及地震部门报告地震灾害情况,并请求上级政府扩大应急,由上级政府部署对灾区抢救灾工作进行紧急救援。

②1级响应基本程序:---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宣布进入震后应急期;---上报晋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震办和民政局;---根据地震灾害程度,研究和决策应急工作规模,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号召灾区人民自救互救,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启动社会动员程序:---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为省政府、泉州市、晋江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紧急支授行动提供应急保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2)二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①启动II级响应.二级地震灾害发生后,镇政府立即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立即到达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及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并立即报告泉州市、晋江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由晋江市人民政府部署应急反应措施工作。

②II级响应的基本程序:---镇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告晋江市人民政府,并抄送晋江市地震办、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同时向当地驻军部队通报地震受灾情况;---由晋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3)三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①启动III级响应,三级地震灾害发生后,晋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为应急主体。

由晋江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应急反应措施,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②III级响应的基本程序。

三级地震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及时报告晋江市人民政府并抄送晋江市地震办和民政局。

由晋江市政府部署响应行动。

(4)四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①启动IV级响应。

四级地震灾害发生后,镇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②IV级一向应基本程序。

四级地震灾害发生后,镇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并及时报告晋江市人民政府并抄送晋江市地震办和民政局。

由晋江市政府指导响应行动。

(二)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职责l、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镇人民武装部上报市政府联系部队、消防大队、武警中队、边防大队,迅速调集部队与警力赶赴灾区,搜寻与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防御次生灾害镇企业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安办、安海交管站、镇土地所、镇城建办、镇区管理处、安海教委办、水利站、安海电力公司、安平供水公司等部门负责对本系统处在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或避免地震灾害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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