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现象之合法性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股权转让的合规与合法性分析
股权转让的合规与合法性分析股权转让是指股权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
在商业交易中,股权转让涉及到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和交易双方的权益保护。
因此,确保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和合法性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和合规性角度对股权转让进行分析,并探讨重要的合法因素。
一、法律规定和程序股权转让是公司法律框架下的重要商业行为,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
在大部分司法管辖区域,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股东会决议:通常,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来明确转让的目的和条件。
这将确保决策的透明性和法定程序的合规性。
2.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的股权转让必须依据协议书书面化。
协议书应包含转让方、受让方、转让股权比例、转让价格、双方权利义务等相关条款。
协议书是法律依据的重要文件,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要求进行起草。
3. 公司登记:一旦股权转让完成,转让方必须及时通知相关公司主管部门,并进行合规的公司登记手续。
这将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转让方的责任和义务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
二、合规性考量因素除了法律规定和程序外,还有一些合规性因素需要在股权转让中特别关注。
1. 公司章程和投资协议: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重要文件,其中包含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规定。
在股权转让中,必须仔细审查公司章程和相关投资协议,以确保转让符合公司内部规则和约束。
2. 反垄断和竞争法规: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域,股权转让可能会受到反垄断和竞争法规的限制。
投资者必须确保股权转让不会导致垄断或不正当竞争,以避免触犯反垄断法规。
3. 监管审批:在某些行业,特定的股权转让可能需要获得相关监管机构的事先批准。
联系当地监管机构并积极履行审批程序,是确保合规性的关键。
4. 交易价格和公平性:股权转让的价格应在充分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的基础上确定。
双方必须遵守合适的估值方法并确保价格公正合理,以维护交易双方的权益和交易合规性。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司法认定
周小弟在缺乏资金支付懿德地块
此判决被《刑事
受让款,懿德公司尚未被政府批准 此 节 事 实 成 立 审判参考》总第
(2008)沪 一 中 刑 为用地单位,也未对土地进行开发 犯罪,判处有期 75集 收 录 (最
上海
初字第 312号; 的情况下,为牟利伙同徐建刚以联 徒刑六年,罚金 高 人 民 法 院 刑
实际上,从刑法角度看此类案件被认定为犯罪,其背后彰显的是“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思维,进而 言之是“以刑事实质刺破民商事外观”的审判思维。那么,刑事实质与民商事外观的冲突如何解决? 刑事实质可否刺破民商事外观,如果可以,其条件及限度为何等问题都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笔
作者简介:吴加明,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上海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科员。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金融犯罪的综合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7ZDA148)阶段性研究成果。
51
政治与法律 >AB8 年第 B> 期
者拟从实践中的判决入手展开分析,探讨解决对策。
一、实践乱象:“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裁判冲突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既涉及刑事犯罪的认定,也涉及股权转让纠纷的合同 效力认定,还涉及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则。近年来针对此问题司法实践存在诸多不同判决,认定结果差 异巨大。
笔者通过“北大法宝”“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检索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的案例,出于研究需要剔除了“直接转让”类型(不涉及股权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案件,保留的 是“以股权转让方式”的土地使用权“间接转让”,同时,除了刑事案件之外,还将涉及犯罪认定的商事 案件判决一并收录,以呈现两者之间的矛盾,并将相关内容整理对比如下。
表 1是刑事上被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典型案例。
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的去罪化分析
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的去罪化分析李振宇摘要: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为,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存在本质区别,国家对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设置了不同的转让条件;其次,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禁止的是直接对土地使用权实施的转让、倒卖行为,而股权转让行为无论如何也不能解释为该条文中的“转让”“倒卖”;最后,以土地使用权为内容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是公司法上的合法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关键词: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去罪化;刑民交叉中图分类号:D922.3;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6-0071-03一、问题的提出实践中,许多公司为了以较少的成本获得土地,实施通过股权转让方式以达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目的的行为,这种方式最基本的行为表现为:出资人甲与出资人乙共同组建了丙公司,之后丙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某块地皮的土地使用权,而出资人甲将自己所享有的丙公司股权转让给了丁。
对于此种行为方式,司法实践产生较大分歧。
“有罪论”从“透过现象看本质”出发,认为该行为表面上是股权的转让,而实质是其包含的土地使用权发生了转让,此时应当要揭开出资人股权转让的外衣,认定其构成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①。
“无罪论”认为此种方式只是股权转让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股权转让之外的、行政法规上严格禁止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②。
二、以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差异为基础作去罪化分析(一)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存在本质区别土地使用权是实体权利,而股权是虚拟财产。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往往会导致附着于其之上的具体利益发生转让;而股权转让并不会导致实体权利的主体发生改变。
如果某公司享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即使该公司内部发生股权转让,仍然不影响其作为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法律地位。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及风险分析
标公司名下,属于目标公司的资产,并未因股权转让 而发生流转。因此,不能仅以转让了房地产公司的全 部股权,而认定该股权转让行为实为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行为,并因此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2、当事人之间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有别于直接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标的公司所控制的土 地使用权是否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 25%,并非判断股 权转让合同效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二 终字第 2 号民事调解书)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及风险 分析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跌宕起伏,因资金短缺、商业 风险等因素,不少房地产企业通过转让公司名下土地 使用权来谋求企业发展的出路。鉴于土地使用权的流 转存在诸多立法限制,因此,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形式 除了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整体转让房地产项目外, 还出现了大量通过转让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以实现转 让土地使用权的操作模式。采用这种模式,无需办理 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可以回避获取土地的限制 性条件,且可以规避相关税费。
(二)法院判例并未否定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 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1、转让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不能认定为变相转让 土地使用权进而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 院〔2012〕民二终字第 23 号)
裁判要旨:本案争议双方两次股权转让后,虽然 出让方将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受让方,但 原属该目标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始终登记于目
然而,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就该种模式进行 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该模式是否有效尚存争议, 全国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以股权转让 方式实现土地转让目的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应当认定为有效,该模式除了其本身具有的高效、便 捷、成本低等优点,对于盘活土地存量、优化土地资 源配置也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转让地方式原因及效力分析报告
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转让的方式原因及效力分析2014-01-02 猛戳右边关注☞☞深港律商智库律商会【LAWMBA】分享2011年5月6日,安某三人将自己拥有某实业公司的100%的股权转让给了钱某等人,因为该公司没有债权债务,也没有任何纠纷,公司资产仅有50亩土地,所以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办理的较为顺利。
然,在完成股权变更后,公司向当地的主管部门申办先关开发手续时,并告知该块土地涉嫌非法转让,故暂停办理该地块的相关手续。
委托人十分不解,明明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的公司,怎么会涉嫌非法转让土地呢?况且该块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当地相关部门似乎在以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交往。
经笔者了解,类似于该公司的遭遇的远不止一家。
江苏省常州市陆阿生因转让房地产公司股权被依“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审查起诉,安徽蚌埠市也对“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进行了判决。
海南省国土部门更是开全国之先河,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土地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第五条明确表示要“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管理防范恶意炒卖土地行为。
”而该条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严禁以股权转让为名变相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
”为什么普通的股安全交易会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联系在一起呢?而且有的交易甚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那么,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为什么近年来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事件越来越多?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一些研究。
一、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一)概念不同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
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
股权转让协议的违法性分析
股权转让协议的违法性分析一、引言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形式,旨在明确股权转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可能存在一定的违法性。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股权转让协议的违法性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关解决措施。
二、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股权转让协议的违法性首先涉及合同是否合法。
根据我国法律,股权转让协议属于“有偿转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法律要求:1. 合法的目的和内容: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而且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法的缔约对象:合同的缔约双方必须是具有相应法律能力的主体,不得涉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3. 充分的合意和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是经过双方自愿达成,并真实地反映双方的意思。
4.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人身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
三、违法原因和解决措施1. 信息不对称:股权转让协议中,一方可能掌握着对交易非常重要的信息,从而形成信息不对称。
这种情况下,容易使一方出于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的目的,欺骗对方。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交易双方的信息对等性。
2. 违反法律法规:股权转让协议中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如未经批准的外资股权转让、股东减持未按规定报备等。
解决此类问题的方式是,加强对股权转让合同的事前审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方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可能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实施滥用或限制交易自由的行为,损害交易对手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加强对市场行为的监管,保护交易市场的公平竞争。
四、典型案例分析1. 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中,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导致买方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2. 某股东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股权,严重损害了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及风险分析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及风险分析作者:孙亚男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最近几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有所放缓,房地产市场备受打击,针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面临的风险进行研究,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这种土地转让模式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盘活土地存量的作用。
关键词:房地市场;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中图分类号:D92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08-02作者简介:孙亚男(1986-),女,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跌宕起伏,因资金短缺、商业风险等因素,个别房地产为了生存而纷纷将自己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
采用这种模式,无需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可以回避获取土地的限制性条件,且可以规避相关税费。
然而,当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就该种模式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该模式是否有效尚存争议,全国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不得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因此这种土地转让形式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分析(一)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否定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1.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权转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在1/2以上股东同意转的情况下,才能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而股东之间则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份。
……”涉外股权转让更为复杂,需要考虑到现行外商优惠政策、企业当前性质、外商投资主管部门职责以及外商投资领域等因素。
因此,除涉及国有或外资的股权转让之外,我国法律并未限制股权在公司股东之间的流转作出相关规定;但是若没有公司1/2以上股东的同意,股权无法被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严格来说,这只是一种程序性要求,并非实体限制。
2.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分别就禁止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应满足的条件分别作出了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探讨
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探讨股权转让协议是指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协议,它既具有经济意义,又具备法律效力。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并重点关注其在法律层面上的适用性和约束力。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股权转让协议必须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法律原则:1. 自愿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必须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能通过强迫或欺诈等手段达成协议。
2. 平等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应当是在相对平等的地位下进行的。
双方应当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以确保交易的公正和合理性。
3. 合法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任何违法、违规的内容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分析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其合法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协议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首先取决于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
协议中应当明确涉及的股权转让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转让价格、违约责任等要素,并必须遵守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2. 公司内部程序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还需要符合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会决议的相关规定是指导协议签订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内部程序。
3. 交易主体资质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要求交易主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资格。
比如,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满足公司法对出资人资格的要求,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要符合证券法等相关规定。
4. 协议目的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比如,禁止通过股权转让逃避法律责任、逃税等行为。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束力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它可以在法律上强制执行。
协议的约束力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 买方权利保障:一旦买方支付了购买股权的代价,卖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给买方,并办理相关的股权变更手续。
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分析
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分析在商业交易中,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股权的转移和交易。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分析,以探讨其法律地位和约束力。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1. 合同法的适用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合法性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保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应当有合法的标的、合法的形式以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方能具备合法性。
2. 合同标的的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的标的是股权,即某一公司股份的权益。
股权的转让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但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能违背法律对于股东资格的限制等。
3. 合同形式的合法性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书面形式的要求。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为了确保合同的证据性和约束力,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在中国,合同书面形式是合法有效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口头协议也可以构成有效合同。
4. 不得违背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民事合同,应当遵守强制性法律规定。
例如,在股份有限公司法中,对于股东的行为有着一系列的监管和限制。
若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合规性1. 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并需通过公司股东会议或股东之间书面协议的形式进行决策和确认。
同时,还需进行相关的公司登记手续,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规性。
2. 证券法的规定若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权转让涉及到股份的交易,需符合证券法的登记、披露、交易所规则等一系列要求,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规性。
3. 监管部门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还需遵守监管部门(如证券监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的相关规定。
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案例策划分析与刍议
纳税Taxpaying经济纵横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案例策划分析与刍议纪伟吕碧娇(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辽宁大连116019)摘要:随着建筑业不断发展,行业链条日趋融合,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以出让方式主动取得或因抵债而取得房产、土地,并继续将房地产进行转让,因此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房地产成为很多建筑业企业关注的课题。
本文结合母公司转让子公司持有土地的真实案例,从为取得土地形成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划分方式和不同转让形式的税负差异三方面进行策划要点分析,并总结归纳当房地产评估增值时,转让方在上述三方面应该注意的财务处理方式和税收风险点、筹划点。
关键词:股权转让;房地产;评估增值;税收筹划一、背景与意义随着建筑业产业链上下游间壁垒日渐模糊,加之行业市场特性导致的现金流流转缓慢,现在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以出让方式主动取得或因抵债而取得房地产资产,并后续转让。
以股权转让形式相较于直接转让,一方面在法律合规性上,当房屋建设工程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或成片开发土地未形成工业用地等建设用地条件而不能合法直接转让时,可以达到间接实际转让的目的,另一方面在转让方承担税负上,可以免缴增值税,区分不同情况可能免缴土地增值税,整体上有较大的税收创效空间。
因此,借助实际案例厘清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房地产的会计处理选择和关注要点,可以使建筑业企业更有效率地开展相关业务,在争取最大经济效益的同时降低税务风险。
二、案例基本情况(一)股权主体情况与关系(1)股权主体情况与结构。
转让方A公司,2016年6月出资成立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B公司,注册资本为1,600万元。
B公司在2017年3月从P市土地交易中心取得商业用地2块,支付土地价款15,550.07万元,一直未土地开发,土地价值占公司资产总额的95%以上。
2.股权主体间经济事项。
B公司为支付2块土地出让金向母公司A公司借款,2017年3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协议规定A公司借给B公司15,550.07万元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计算方式。
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原因、效力之分析
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原因、效力之分析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若干问题的探讨《中国土地科学》1999年第5期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原因、效力之分析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李显楼2011年5月6日,安某三人将自己拥有某实业公司的100%的股权转让给了钱某等人,因为该公司没有债权债务,也没有任何纠纷,公司资产仅有50亩土地,所以股权转让的相关手续办理的较为顺利。
然,在完成股权变更后,公司向当地的主管部门申办开发手续时,并告知该块土地涉嫌非法转让,故暂停办理该地块的相关手续。
委托人十分不解,明明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的公司,怎么会涉嫌非法转让土地呢?况且该块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当地相关部门似乎在以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交往。
经笔者了解,类似于该公司的遭遇的远不止一家。
江苏省常州市陆生因转让房地产公司股权被依“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审查起诉,安徽蚌埠市也对“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进行了判决。
海南省国土部门更是开全国之先河,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土地调控作用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第五条明确表示要“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管理防范恶意炒卖土地行为。
”而该条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严禁以股权转让为名变相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
”为什么普通的股权交易会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联系在一起呢?而且有的交易甚至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那么,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之间有什么区别和联系?为什么近年来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事件越来越多?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如何认定?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一些研究。
一、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区别(一)概念不同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
股权转让协议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分析
股权转让协议的可行性和合法性分析一、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协议。
在商业交易中,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分析。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可行性分析1. 双方意愿一致股权转让协议的可行性首先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一致。
在签署协议之前,双方应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对股权转让的条件和条款达成一致。
2. 合同约定明确股权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转让的股权比例、转让价格、转让方式、转让条件等。
合同约定的明确性有助于避免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3. 合法合规股权转让协议的可行性还要求其合法合规。
在制定协议时,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资金充足股权转让协议的可行性还与资金充足程度相关。
转让方应确保自身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以便在转让后能够履行其他义务,如偿还债务、支付税费等。
5. 交易流程顺畅股权转让协议的可行性还要求交易流程的顺畅。
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支付转让款项、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等,确保交易能够顺利完成。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分析1. 法律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在签署协议时应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还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基本规范文件,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转让的限制、审批程序等。
3. 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还要求经过股东会的决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经过股东会的决议才能生效。
4. 相关许可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还要求获得相关许可。
根据不同行业和地区的规定,股权转让可能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许可,如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外资企业的审批等。
四、结论股权转让协议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考量因素。
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的法律效力分析
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的法律效力分析作者:陈欢(大成上海合伙人)摘要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转让存在一定的限制性规定,且当期税费较高,出于规避的考虑,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实践中比较常见。
但该行为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加之当事人操作的五花八门,各地各异的税收征管政策等,使该问题更显扑朔迷离。
本文将结合审判实践,以及当前主流的司法裁判观点及裁判思路、税收政策等,对该问题的法律效力进行梳理。
关键词:股权转让、土地转让、合同效力一、常见的土地转让交易结构(一)交易结构常见的土地转让交易结构如下:第一,资产转让。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相应价款。
第二,股权转让。
土地由公司持有,转让方通过转让公司股权,从而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
第三,投资入股。
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公司,土地使用权转入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人成为公司股东。
(二)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的原因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在实务中非常普遍,其原因主要是:第一,规避对土地转让的法律限制。
例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都对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导致一些土地因不具备出让条件而无法出让。
第二,规避缴纳当期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我国法律对于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设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则,两者在征收税种、适用税率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的纳税种类包括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和所得税,股权转让的纳税种类涉及印花税、所得税(如下图)。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一些税务部门允许暂不缴纳土地增值税等税费,从而大大降低了当期土地转让成本。
二、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效力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从各地裁判文书看,争议较大,一些法院认为此类合同无效,另一些法院则认为合同有效。
(一)股权转让合同无效1. (2015)杭萧民初字第4087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是“韩旭借嘉兴汉嘉金属构件有限公司竞得桐乡市经济开发区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通过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沈妙羊”,“双方之间的《协议》因违反了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无效”,但法院并未明确提及究竟违反的是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哪些条款。
以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务操作手法
以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务操作手法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以股权转让来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务操作手法。
通过分析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以及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相关的注意事项和具体步骤,以便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股权转让来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际操作方法。
一、引言股权转让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形式,已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而如何利用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无疑也是一种创新和灵活的方式。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实务操作手法。
二、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和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自由转让其股权。
而股权转让协议则起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方需要将股权转让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公告等程序。
三、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联系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在实际操作中,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优势主要有:一是可以避免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手续繁琐和费用高昂的问题;二是可以更快速地实现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三是可以减少转移过程中的税收和其他成本。
四、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步骤1.双方达成协议:买方和卖方需要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事项和条件。
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买方和卖方根据协商的结果,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3.办理相关手续:买方和卖方需要完成相关手续,包括向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等。
4.缴纳转让费用:买方需要按照约定向卖方支付相应的转让费用。
5.办理税务手续:买方和卖方需要办理相关税务手续,确保税收合规性。
6.完成交割:完成上述步骤后,买方将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注意事项1.合法合规性: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确保操作的合法合规性,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股权转让的合规与合法性研究
股权转让的合规与合法性研究在现代商业社会中,股权转让作为重要的投资和融资方式,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合规和合法性的角度对股权转让进行研究,探讨其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风险防范措施。
一、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保障。
在中国,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股东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书等形式进行合法的股权转让。
二、股权转让的合规性要求股权转让在合规性方面有一定的要求。
首先,转让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法律上具备一定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相关的转让文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例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转让价格、转让的股份以及转让条件等。
三、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分析股权转让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合法性的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权利合法性:股权持有人拥有将股份转让的合法权利,而非迫于他人要求或其他非法因素。
这意味着股东主动权转让的行为是合法的,不会侵害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2. 审批合法性:股权转让是否需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备案等程序。
在中国,一些行业或特定情况下的股权转让可能需要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转让。
3. 信息披露合法性:股权转让涉及到信息披露的合法性。
当发生股权转让时,相关信息应准确、完整地向股东、监管机构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 注册登记合法性:股权转让是否已依法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
在中国,股权转让必须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视为合法有效。
四、股权转让的风险防范尽管股权转让具备一定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但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进行风险防范。
1. 法律风险:股权转让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相关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效力等方面。
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前,双方应确保所签订的转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法律效力。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问题探析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问题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产生及立法调整(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产生的背景及原因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中,围绕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形成了“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
土地一级市场主要由国家垄断,而在土地二级市场上转让土地使用权需符合法律规定的严苛条件,并依法缴纳诸多税费。
伴随着房地产商对用地需求的迅速增长,如何以最少的成本获得土地使用权,成为了房地产企业所面临的首要难题。
1、股权转让方式具备税收筹划优势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诸多税费。
相比之下,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只须缴纳印花税和所得税,不须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①在税收筹划上,股权转让方式比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具备更大的优势,符合民商事主体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这是房地产商选择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动力来源。
②2、股权转让的法定限制条件较少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了诸多严格的限制条件。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还对房地产企业应当具有的相应开发资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挂牌交易等作出了强制性规定。
③而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自由的,除非公司章程有另外的规定,否则股东若转让股权给股东以外的人,只要经过半数的其他股东同意并满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可。
总体来看,法律对股权转让所设定的限制性条件和法定义务比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少,股权转让比直接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更具有可操作性。
3、股权转让的登记审批手续较简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以及房地产项目建设开发者名称、批文、许可证等事项的变更登记,耗时较长,登记审批手续较为繁杂,交易成本较高。
而股权转让因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无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依约办理股权权属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无须第三方的确认,股权受让方可以迅速地以项目公司的名义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具有开发进度快、手续便捷、保密性强等优点。
王薇蕾:《“形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现象之合法性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王薇蕾:《“形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现象之合法性分析及其对策研究》2014-08-25圃田春晓【摘要】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实施房地产开发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这种符合公司法股权转让规定、实质上却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的合法性尚有待探讨。
在揭示该现象盛行的实质原因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及基于公司法人拟制人格的隐性弊端,立法应当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和拥有在建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以及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附加一个条件,即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非法目的;对策研究房地产开发具有投资大、收益大、风险大、周期长的特点。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后续资金不足或者房地产企业内部本身管理不当以及外部市场不景气等因素会导致已经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甚至已经开发了项目之一部分的房地产企业需要通过合作开发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建项目来积极谋求生存和收益。
然而,实践中房地产企业已经不再仅限于用传统的直接转让或者通过项目的整体转让的方式来实际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表现形式已经从物权意义上的转让发展到股权意义上的间接转让,即,将企业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作价出资成立公司后再转让相应的股权或者是原本就拥有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公司转让其自身的股权。
这种方法得到了公司在纳税筹划过程中的青睐,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我们具体研究。
一、房地产公司或者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盛行现象的实质原因要解释为什么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已经从物权意义上的转让发展到股权意义上的间接转让,就不得不对我国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以及各自的缴税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和纳税项目分析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分析
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分析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用于规定股权转让的相关事项。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进行分析,并深入探讨相关问题。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在进行股权转让协议时,双方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身份。
合法主体是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如果一方没有合法主体身份,所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将无效。
2. 协议目的的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不能通过股权转让协议来进行非法融资或逃税等活动。
如果协议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协议内容的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公序良俗或悖离社会伦理。
合同内容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需要修改。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可执行性股权转让协议的可执行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履约条件的明确性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各方履约的条件和时间。
例如,购买方支付购买款项的时间、股权转让的手续等。
履约条件的明确性可以确保协议的可执行性。
2. 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交易价格应当合理,并符合市场价格。
合理的交易价格可以增加交易各方执行协议的动力,减少履约成本。
3. 法律保护的可行性股权转让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可行的法律保护措施对于协议的可执行性至关重要。
4. 交易双方信誉的可靠性交易双方的信誉度对于协议的可执行性也有重要影响。
如果一方信誉不良或存在诚信问题,可能导致协议的无法执行。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是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关键。
在签订协议之前,双方应仔细审查协议的合法性,确保合同主体合法、目的合法、内容合法。
同时,协议应明确约定履约条件、合理交易价格,并具备可行的法律保护措施。
最高法案例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有效?
最高法案例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有效?实践中当事人的目的是收购公司房地产,为了节税、规避房地产转让限制等情况,而选择股权转让方式来实现收购公司房地产的目的的情形较为常见,这是否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所谓“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房地产转让”),该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违法无效,甚至认定构成犯罪,存在较大争议。
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多个判例来看,其裁判观点一直比较一致,认为当事人通过民事行为实现另一后果本身,并不构成“非法目的”,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房地产转让”,合法有效。
【案例索引1】刘步书、石艳春等与新疆盈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再字第2号)【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重点在于规制被掩盖的违法行为,而当事人通过民事行为实现另一后果本身,并不构成该项规定中的“非法目的”,对于上述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就各方当事人所表现出来的真实意思表示及相应客观行为作出认定。
股权受让方为控制和支配公司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占有的土地,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涉案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控制目标公司的房地产,与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方的控制下与股权受让方签订、履行《房地产转让协议》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无不同,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由认定股权转让行为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此外,股权转让行为和房地产交易行为应分别课以不同的税收,对当事人需如何缴纳税款亦应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发生的行为作出相应认定,人民法院不能仅以二者课税标准存在不同而认定各方存在偷逃税收的合意并进而认定合同无效。
【案例索引2】付学玲、沙沫迪等与周盈岐、营口恒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222号)【裁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存在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公司土地的性质,且一方当事人因此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被另案刑事裁定认定构成犯罪,但无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该合同效力亦不必然归于无效。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探索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探索在商业交易中,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重要的合同类型。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并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
一、股权转让的合法性问题股权转让的合法性是指股东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合法性问题。
股权转让的合法性主要受以下法律规定的约束。
1. 公司法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股东可依法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但受到以下限制:(1)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股权的转让设定限制,如优先购买权和审批程序等。
(2)合同约定的限制:股东之间可以通过股东协议等合同约定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如锁定期、提前终止等。
2. 监管机构的规定监管机构对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管,保障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股权转让规范》等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二、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股权转让的效力问题指股权转让协议的具体内容是否有效,并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
1. 合同要件的合法性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合同,要求满足合同要件的合法性要求。
具体包括合同订立的真实意思表示、互相之间的一致意见、合同目的的合法性等要件。
2. 异议的处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各方有权对转让事项提出异议。
一旦出现异议,各方可以寻求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院的判决将对协议的效力产生直接影响。
3. 第三人的诚信保护对于善意第三人,其取得股权转让协议下的股权是否具有效力,法律倾向于对第三人的诚信行为予以保护。
但若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行为存在瑕疵,则其取得的股权可能不具备效力。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协议中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和效力是商业交易中的重要问题。
在具体操作中,股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仔细审慎地进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处理好各方的权益关系。
此外,合同的具体效力还受到法院的认定和执行的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形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转让”现象之合法性分析及其对策研究王薇蕾【摘要】以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实施房地产开发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这种符合公司法股权转让规定、实质上却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的合法性尚有待探讨。
在揭示该现象盛行的实质原因并对其合法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及基于公司法人拟制人格的隐性弊端,立法应当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和拥有在建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以及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附加一个条件,即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条件。
【关键词】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非法目的;对策研究房地产开发具有投资大、收益大、风险大、周期长的特点。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后续资金不足或者房地产企业内部本身管理不当以及外部市场不景气等因素会导致已经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甚至已经开发了项目之一部分的房地产企业需要通过合作开发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建项目来积极谋求生存和收益。
然而,实践中房地产企业已经不再仅限于用传统的直接转让或者通过项目的整体转让的方式来实际转让土地使用权,其表现形式已经从物权意义上的转让发展到股权意义上的间接转让,即,将企业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作价出资成立公司后再转让相应的股权或者是原本就拥有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公司转让其自身的股权。
这种方法得到了公司在纳税筹划过程中的青睐,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我们具体研究。
一、房地产公司或者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盛行现象的实质原因要解释为什么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已经从物权意义上的转让发展到股权意义上的间接转让,就不得不对我国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以及各自的缴税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和纳税项目分析1.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支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纳税种类(1)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第二部分“关于适用税目问题”第(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部分“关于营业额问题”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纳税人按照所在地的不同分别按照7%、5%、1%的税率缴纳。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和《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3)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该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该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其第二条具体列举的应纳税凭证中包括产权转移书据,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转移需要缴纳印花税。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第183号)中规定:“……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4)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增值额的计算、可扣除税费的种类、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企业以及个人住宅转让减、免征增值税的情形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虽然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早在1994年就有规定,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都未曾真正开征,很长一段时期内对房地产市场中的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制,预征的税收远远低于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规定征收的数目。
直至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明确实行清算制(对同时存在的预征制进行善后)对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房地产企业面对大量应缴的税款更是想尽税务筹划办法加以逃避,其中通过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尤为突出,这也是房地产公司、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盛行的重要原因。
(5)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根据该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的具体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赠与)应当由买地方按照交易金额的3%—5%缴税。
(6)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实施)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的收入应当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即便是依照现已被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具体规定中,企业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得收益的,都应当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二)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以及纳税项目分析1.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1)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其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而且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公司股权转让的纳税种类①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以营业税作为计税额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用缴纳。
②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该条例的《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该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该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而其第二条中列举的凭证中有产权转移书据一项,股权转让属于产权转移的一种,需要缴纳印花税。
③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是公司,而股东股权转让并不导致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④所得税。
股东为企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第390号)的规定:“企业一般股权买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不论哪种情况的公司股权转让都要缴纳所得税,只是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还是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有所不同,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所得税而股息性质所得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股东为自然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130号)的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项目公司后的股权转让(1)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
只要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人不低于土地评估价格便可以作价入股成立公司。
当然,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建筑物和房屋作价入股的情况在房地产以外的其他很多领域都是常态,但其成立的公司并不以在该土地上建设房地产项目为营利目的,本文仅讨论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成立项目公司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