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请介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内容
请介绍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内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贸易规则之一,旨在为国际货物销售提供统一的法律准则和规范。
该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起生效。
以下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合同双方居于不同缔约国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合同。
缔约国可以是国家、地区、经济联盟等。
2.合同订立:公约规定了合同的订立要素,包括报价、接受和有效时间等。
双方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达成合同,且不需要明确指定合同形式。
3.合同履行:公约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和义务。
卖方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交付合乎合同要求的货物,包括质量、数量、包装等。
买方则有责任支付货款并接收货物。
4.风险转移:公约规定了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转移时机。
一般来说,风险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转移,且买方要负责货物由卖方到达目的地的运输风险。
5.合同违约:公约规定了合同买卖双方如何处理合同违约的问题。
合同违约一般包括延迟交货、交付不符、质量缺陷等。
受害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要求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等。
6.合同有效性:公约规定了合同有效性的原则。
合同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且不违反公共秩序等法律原则。
公约还规定了合同中一些条款(如禁止买方向卖方转售货物)的无效性。
7.免责条款:公约规定了免责条款的适用原则。
在一些情况下,如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预见、避免或克服的原因,一方可以免除在合同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
8.合同解释:公约规定了合同解释的原则。
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在解释过程中应当考虑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尽量避免使合同无效。
9.地位和生效:公约规定了合同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生效。
公约在缔约国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以取代国内法律的适用。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公约第一条总则1. 本公约的目的是规范国际货物贸易买卖行为,保护合同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并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2. 本公约适用于具有国际交易性质的货物买卖合同,不论合同当事方的国籍、居所、注册地或业务场所。
3. 合同当事方应遵守本公约下的条款,但也可以与本公约不抵触的合同条款自行约定。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1. 买卖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载明双方当事方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2. 双方当事方应明确约定货物的品名、数量、质量标准、价格、交付地点、交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合同内容。
3. 买方应在合同订立后的规定期限内支付合同约定的定金或全款,以确认购买意愿。
卖方应在收到款项后按合同约定安排货物的装运。
4. 合同双方应保持充分的沟通,并及时通报任何可能影响交易履行的信息。
第三条货物的交付与装运1. 卖方应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货物按时、按量、按质、按价交付给买方。
2. 货物的交付方式可采用装船交货、汽车运输、航空运输等合适的方式,双方应就交付方式进行充分沟通,并对实施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3. 卖方应为货物选择安全、合适的运输方式,并提供相应的运单、装运凭证等必要文件。
4. 卖方有责任在货物装运前购买相应的保险,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条价格与付款1. 货物的价格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包括货物的单价、总价及货币种类。
2. 付款方式可采用电汇、信用证等合适的方式,双方在合同约定时应就付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3.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及方式支付货款,逾期支付应支付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4. 如遇到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的情况,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双方应及时相互通知,并寻求解决办法。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未按时收取货物,视为买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货物品质不符合约定,视为卖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又被称为《联合国公约》,是国际间进行货物销售交易的统一法律规则。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生效。
其目的是通过确立统一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保护商业交易的安全和可预见性。
1. 概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国际间涉及货物销售交易的合同。
该公约的主要目标是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平衡,提供明确的合同条款,以减少交易风险和纠纷。
2. 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两个或多个缔约国之间进行的货物销售合同。
在涉及国际贸易的货物销售中,无论是同一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还是跨国合同,该公约都应适用。
3. 关键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一些关键原则,用于指导国际货物贸易的合同解释和执行。
其中包括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履行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等。
4. 合同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涵盖了许多重要的合同条款,包括货物质量、交付期限、付款条件、合同解除和违约救济等。
这些条款旨在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和合理的交易条件。
5. 合同解决纠纷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为合同纠纷解决提供了指导。
根据该公约,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合同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
6. 缔约国。
截至目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已经获得了超过90个国家的批准,包括许多主要的贸易国家。
这些国家通过批准该公约,表明他们愿意遵守公约规定,并充分利用该公约提供的便利和保护。
7. 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
该公约通过确立一套统一的国际贸易合同规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环境。
这种统一的规则减少了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和交易不确定性,促进了全球贸易的发展。
结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框架,旨在统一和简化国际贸易的合同规则。
第四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四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贸易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
为了促进国际货物销售活动的顺利进行,并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协议。
本文将重点介绍第四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也被称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四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于1980年正式生效。
该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活动中的合同订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方面面。
以下将对该公约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第四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进行。
合同一经订立,买卖双方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该公约还对货物的质量、数量、交付时间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其次,第四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注合同中的争议解决问题。
该公约规定,当合同当事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该公约还明确了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问题,以确保争议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第四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对合同的可撤销性、违约责任、风险转移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合同一般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可撤销的条件。
合同一方未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货物的损失或毁损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交付后,风险则转移给买方。
此外,第四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还对合同的地位、司法管辖、国际贸易条款的适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该公约强调合同当事方的平等地位,禁止一方利用国籍或地位等因素剥夺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该公约还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各司法管辖区对合同的适用规则等。
综上所述,第四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国际货物销售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它在保护各方权益、促进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全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全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纠纷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本公约的目的是为规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行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公约适用于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所称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在进出口贸易中双方订立的关于货物买卖的包括托运、保险、装卸、包装及验收等合同。
第五条各方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第六条本公约的履行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保护国际贸易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第七条各方在合同订立中应当考虑风险和利益的分配,确定有力、可靠的履行保障措施。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单价、总价、交货期限、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第九条买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合同文本、签订时间、甲乙双方名称和地址、商品信息及相关条款等内容。
第十条双方根据具体需要,可以在合同中附加技术规范、标准、技术要求等文件,但不能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第十一条买卖合同应当经过各方严格审核,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精神,并且需要签字盖章或者电子认证等方式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条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和接收货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减少等,则应当在交货期限前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书面协议,否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履行。
第十三条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符合质量标准和数量规格的商品。
第十四条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及时支付货款,并且保证付款的真实合法。
第十五条如买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则卖方有权行使相关追索权,如买方仍未履行,则本合同即视为自动终止,卖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卖方应当对所交付的货物进行包装、装运、运输等工作,如发生损坏、丢失、拖延等损失,则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是因买方过错所致,则由买方承担相应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公约背景与目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CISG)是一项国际商法条约,旨在统一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买卖法律。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并于1988年开始生效。
其目的是为了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减少交易成本,以及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合同的订立、货物的交付、风险的转移、付款、违约责任等方面。
任何涉及跨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只要双方国家都是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都将适用。
公约主要内容合同的订立公约规定了合同订立的要件,包括 Offer(要约)、Acceptance(接受)、Consideration(对价)等。
同时,公约还明确了发价和接受的有效期限。
货物的交付公约规定了货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交货地点”的概念,即卖方在交货时所在的地域。
此外,公约还对交付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延迟交付、部分交付等,提供了处理原则。
风险的转移公约明确了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即货物在交货时起。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点可能会提前或延后。
公约规定了付款的方式、时间和地点。
卖方有权要求预付款或分期付款,但买方有权在货物符合约定后支付。
违约责任公约对卖方和买方的违约行为,如不履行、不按时履行、不按约定履行等,提供了明确的处理原则。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
我国加入公约的情况我国于1986年正式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自1988年开始适用。
我国在加入公约时做出了两项保留:一是关于合同的订立,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二是关于违约责任,要求在适用公约的同时,还需参照我国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一项国际商法条约,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了解和掌握公约的内容,对于从事国际货物买卖的企业和商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下称“公约”)是为促进并统一国际贸易货物买卖交易而制定的一项重要国际条约。
公约于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作为国际贸易法领域最为重要的条约之一,公约规定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国际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公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公平、统一和可预测的国际合同制度,以解决国际贸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公约适用于所有与货物的买卖相关的国际交易,而非仅限于特定国家之间的交易。
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销售合同、购销合同、交换合同等。
公约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货物的交付、货物的质量、价格、支付方式、所有权转移、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公约还对货物交付时间、合同解释、商标和标识、通知方式、争端解决等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合同的成立中,公约规定了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要素,包括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的有效性、要约和接受的规定等。
公约还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和补充规则,以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得到公正处理。
在合同履行中,公约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买方的支付义务、卖方的交货义务等。
公约规定了货物交付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以及交付的风险转移规则。
公约还对货物质量和规格作出了详细的要求,确保货物符合买方的要求和合同约定。
在合同违约中,公约规定了违约方的责任和救济措施。
公约强调合同的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鼓励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争议。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公约提供了仲裁和诉讼程序,以解决合同违约引起的纠纷。
公约的实施和适用受到国家法律的限制。
公约允许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一定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以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同时,公约还允许买卖双方通过合同自由地选择适用法律和仲裁地,以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公约的实施和适用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增加国际贸易的合作与互信。
公约的规定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明确和可预测的法律框架,降低了交易风险和不确定性,促进了跨国企业投资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国际条约
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国际条约在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国际立法方面,迄今为止已达成的国际条约主要有: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纂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ULF),以及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
(一)有关国际条约简介1.海牙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是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进行的。
由于各国货物买卖(或贸易)的立法规定的不同,给国际货物贸易带来了诸多障碍,严重阻碍了国际货物贸易的顺利进行。
制订一项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统一法,势在必行。
1924在当时国际联盟的主持下,在罗马设立了一个有40多个成员国参加、专门从事制订统一法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该协会于1930年4月做出决议,决定在该协会下设一个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起草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拟定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
1934年10月委员会提出最初草案——《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草案》,交各国政府评议。
后来因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这项工作一度中断。
二战后,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继续进行这项工作。
经过30多年的准备,1964年4月25日,在海牙外交会议上审议并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The Uniform Law 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ULIS)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The Uniform Law on the Formation of Contract for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ULF),这两个公约因在海牙签署,故简称两个海牙公约。
这两个海牙公约在试图以国际统一实体法形式调整国际货物贸易方面是一次创举,是国际货物贸易法向法典化方向发展迈出的重要一步。
但是,两个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局限与不足伴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日益明显的暴露出来:首先,该公约的国际性是极其有限的。
202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02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涉及联合国会员国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第二条:本公约的目的是建立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便利。
第三条:本公约中的术语应根据国际货物买卖的惯例和商业常规解释。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等相关事宜,应遵循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对货物的买卖达成一致意见时,即视为合同成立。
第六条: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买卖双方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条件等。
第七条: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进行订立,但当事人应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真实性。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买卖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互相信任和合作,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的平等。
第九条:合同的交货时间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未约定则应根据货物的性质、交货方式等合理确定。
第十条:合同的货物应符合国际标准和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如发生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出现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可根据法律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四章:合同的违约和责任第十二条: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积极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由违约行为所引起的损失,并就损失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于因合同违约所导致的间接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当事人应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解决合同争议。
第十六条: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但应以仲裁为首选。
第十七条:仲裁的程序和方式应遵循国际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应遵守国际贸易的道德和商业道德,保持国际信用和声誉。
第十九条:本公约自2025年起生效,并适用于签署后的所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十条:本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应遵循普通国际法和国际惯例。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贸易买卖合同公约(最新版)目录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背景和制定2.公约的内容和主要条款3.公约的生效和影响4.我国与公约的关系正文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背景和制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简称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 1964 年两个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制订的。
这两个海牙公约分别是《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在 1980 年 3 月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由 62 个国家代表参加并通过了公约。
二、公约的内容和主要条款公约共分为九章,涵盖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各个方面。
公约的主要条款包括:1.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合同双方在不同国家且涉及跨国运输的情况。
2.合同的成立:公约规定,当买卖双方就货物的买卖达成一致,并互相发出了接受合同的书面或口头通知时,合同即告成立。
3.货物的交付:公约规定,卖方应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而买方应接受货物。
交付方式包括海运、陆运、空运等。
4.付款:公约规定,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货款。
5.争议解决:公约规定,当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公约的生效和影响按照公约第 99 条的规定,公约在有 10 个国家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后生效。
自 1988 年 1 月 1 日起,公约对我国等 11 个成员国生效。
截至 2005 年 6 月,加入该公约的国家已有 77 个。
公约的实施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统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以及减少国际贸易纠纷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四、我国与公约的关系我国于 1986 年加入公约,并对公约进行了研究和宣传。
此外,我国还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调整,以适应公约的要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事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调整的事项《嘿,你知道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管些啥吗?》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这个听起来有点高大上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这可真是个有意思的玩意儿!你想想看啊,这世界那么大,各国之间的货物买卖那可是频繁得很。
要是没有个规则来管管,那岂不是乱套啦!这公约呢,就像是个超级大管家,操心着这些国际货物买卖的大事小事。
比如说吧,公约要管一管买卖双方都要遵守啥规矩。
甲方可不能随随便便就变卦,乙方也不能乱来呀!它得确保大家都按规矩出牌,不然这生意还怎么做呀!就像玩游戏一样,得有规则,不然就成了胡乱打闹啦。
还有啊,这个公约还得操心货物的质量问题。
哎呀,要是买的东西质量不行,那不得气死人呀!所以它得确保卖家不能拿次品来糊弄买家。
买家也不能故意找茬儿说东西不好,得有个合理的评判标准呢。
另外呀,这公约还得管一管付款的事儿。
毕竟钱可是很重要的嘛!买家得按时付钱,卖家也得按照约定交货,谁也别想耍赖。
要是有人想赖账或者拖着不给货,那公约可就会出来主持公道啦。
当然啦,这公约可不是死板板地管着这些事儿。
它还是挺灵活的呢!它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国家的差异来进行合理调整。
就好像一个聪明的和事佬,能让买卖双方都满意。
有时候我就想啊,要是没有这个公约,那国际货物买卖得多混乱呀!说不定大家都要吵翻天了。
有了它,咱就感觉有了个依靠,心里踏实多了。
总之呢,这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像是我们货物买卖界的守护神。
它保障着买卖双方的权益,让国际贸易能够顺利进行。
下次你要是在国际上买东西或者卖东西的时候,可别忘了它哦!说不定它就在背后默默地守护着你呢!哈哈!所以呀,咱得好好感谢这个公约,让我们的国际生意做得更安心、更放心!。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第1条(1)各缔约国应根据宪法程序将本公约合并到本国的立法之中,并不得晚于该公约生效的日期。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简称《买卖统一法》,为本公约的附件。
(2)各缔约国应把买卖统一法正本之一翻译成本国一种或几种文字,纳入本国的立法。
(3)各缔约国要把已经并入本国立法中的文本通知荷兰政府。
第2条(1)就买卖统一法第1条,第(1)、(2)款要求的地点或惯常居所而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可以声明,他们同意不把他们当作不同的国家,因为他们对于如无此项声明的买卖将受统一法或与统一法相同或相近法律的约束。
(2)就本公约要求的目的而言,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声明,它不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非缔约国看作是与其相异的国家,因为他们知道同这些国家进行买卖时,如无此项声明,由统一法制约的买卖,是受于本国相同或相近法律的约束。
(3)如某个国家系本条第(2)款所作声明的对象,而后来批准或加入了本公约,该项声明仍然有效,但该批准国或加入国宣布它不能接受者除外。
(4)根据本条第(1)、(2 )或(3)款所涉及的声明,须由有关国家在交存本公约的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提出,亦可此后任何时间内提出,并应当交荷兰政府。
此种声明应在荷兰政府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后生效,如果这一期限终了时,该公约尚未在该国生效,则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3条为了减损买卖统一法第1条的效力,任何国家都可以在交存本公约的批准书或加入书时声明:只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领土设有营业所,或无营业所,则设有惯常的居所,才能适用本统一法,从而可以在本统一法第1条(1)款首次出现的“国家”一词前面冠以“缔约”的字样。
第4条第1条(1)各缔约国应根据宪法程序将本公约合并到本国的立法之中,并不得晚于该公约生效的日期。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简称《买卖统一法》,为本公约的附件。
(2 )各缔约国应把买卖统一法正本之一翻译成本国一种或几种文字,纳入本国的立法。
(3)各缔约国要把已经并入本国立法中的文本通知荷兰政府。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1. 引言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发展,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中最基本的合同形式之一。
为了促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效执行和争端解决,国际间形成了一系列的公约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规定。
2.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领域的重要公约之一,它的目的是统一和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规则。
CISG适用于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合同,除非双方明确排除该公约的适用。
CISG规定了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成立、合同内容、合同履行、合同违约等方面。
公约要求各方必须诚实守信,并遵守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
此外,CISG还规定了合同解释、有效通知、风险转移等具体规定,以及对合同争端的解决方法进行了规范。
3. 国际商会国际货物贸易条款 (Incoterms)国际商会国际货物贸易条款,简称Incoterms,是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规则。
它通过定义买卖双方在交货、运输、保险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供了明确的条款。
Incoterms规定了货物交付的时间和地点、买卖双方的责任、运输方式、海关手续等内容。
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用的条款,如FOB、CIF等。
这些条款简化了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减少了合同中的歧义和不确定性。
4.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是指对国际货物运输进行规范的公约和协定。
其中最重要的公约之一是《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单证公约》(CMR公约),它规定了跨境道路货物运输的合同和单证要求。
CMR公约规定了托运人、承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交付、运费支付、货物损坏、货物丢失等方面。
此外,CMR公约还规定了货物装车、运输工具的要求和保险责任等内容,以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地运输。
5. 国际仲裁机构规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解决通常采用仲裁方式进行处理。
为了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国际仲裁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的仲裁规则。
第四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四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篇:第四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名词解释: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订立合同后,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或履行中的行为。
2.名词解释:根本违约CISG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
3.简述《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买卖双方风险的分担原则。
①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
公约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承担。
②过失划分风险原则。
公约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的,买方仍需履行付款义务;但如果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则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公约69条同时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如果买方不按时收取货物,那么风险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时起转移给买方承担。
③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一般都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来确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合同中选择了某种惯例,那么该惯例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于公约适用。
④特定化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
根据公约67条第2款的规定,货物在未明确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
从公约的规定来看,无论是何种情况下的风险转移,都必须以特定化来做为风险转移的前提。
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卖方义务。
(1)交付货物;(2)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3)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
(1)交付货物①关于交货的地点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
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未作规定:a如果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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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实际的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并且需征求专业法律意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全文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缔结:一、卖方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买方信息: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三、合同权利与义务1. 卖方的权利与义务:1.1 卖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和质量出售货物,并确保货物符合中国相关质量标准和法规。
1.2 卖方应按照约定的交货期限将货物准时交付给买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1.3 卖方应提供货物的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并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直至买方收到货物。
1.4 若货物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或数量差异,卖方应在买方签收后合理期限内负责解决。
2. 买方的权利与义务:2.1 买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货物,并及时支付货款。
2.2 买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期限接收货物,并及时提供接收货物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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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法(一):CISG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国际货物买卖法(三):CISG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国际货物买卖法(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国际货物买卖法(五):《公约》下的违约与救济题目:国际货物买卖法(一):CISG适用范围一、合同的概念1.大陆法系: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合同是法律行为。
2.英美法系:合同是当事人作出的、法律上有约束力的允诺。
3.中国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渊源1.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包含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
2.英美法系国家合同法渊源主要在普通法中体现。
3.中国合同法主要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
4.有关合同法的国际公约也是重要渊源。
E.g. CISG。
三、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满足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法律行为。
4.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四、合同分类1.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绝大部分合同为有偿合同,少数合同如借用合同为无偿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生效要件来划分。
大部分合同为诺成合同,少数合同如借用合同为实践合同。
3.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类似于无偿、有偿合同,但并非一一对应关系。
如民间借贷合同为单务合同,却为有偿合同(偿本付息)。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而后者不要求。
中国合同法的分类:买卖合同,供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思考题]比较物权合同、债权合同及人身权合同。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指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为买卖财产而相互约定的,由一方移交财产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金的协议。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1)买卖合同是有偿的双务合同。
买卖合同的卖方的义务是将财产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而买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财产并支付价金。
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买方负有交付其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方对卖方负有支付其约定的价金及受领买得之物的义务。
《法国民法典》第1582条规定,称买卖者,谓当事人约定一方就物交付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财产。
大陆法系认为买卖的财产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无形权利。
而英美法系一般所称的买卖合同是指货物买卖合同。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05条规定,货物是指供买卖合同买卖的一切有形的动产,包括幼畜、生长中的农作物及其他可以从不动产土地上拆移的同类物品。
(3)买卖合同的价金一般应由双方当事人确定。
《法国民法典》第1593条规定,买卖的价金应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并表示之。
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8条规定,买卖合同中的价金,可以在合同中确定,也可以留待以后按双方确定的办法确定,还可以由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确定;如未按上述规定加以确定,则买方支付合理的价金。
同时两大法系也允许价金由第三者估价确定,如第三者不能确定,则买卖合同无效。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其他合同,尤其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缔结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其营业处所(如无营业处所者为其惯常住所)分处于不同国家领土之上。
2.构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行为一般在不同国家完成。
或者虽在一国完成,但货物的交付和合同的履行必然需在另外一个国家。
3.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和惯例。
是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或内国的买卖法。
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含下列条款:1.标的物条款(subject matter)该条款一般包括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
货物的名称应当做到具体确定。
就一般商品而言只需要在合同中列明即可,但是有的商品还需要同时说明品种、等级和型号等。
关于货物的品质,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
这种样品可以分为买方样品、卖方样品和对等样品,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样品比较常见。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
凭规格是指凭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凭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不相同的若干等级。
在列明等级的同时,最好一并规定每一等级的具体规格;凭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
(3)凭商标或品牌确定货物品质。
(4)凭说明书和图样确定货物品质。
这种情况在电子产品等技术密集型产品中多见。
上述品质确定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复合使用。
关于货物的数量,由于国际货物买卖一般要经过长途运输,所以有的货物本身的重量在运输途中会发生变化,所以按照重量计价的货物往往很难在数量上非常精确,但是如果交付的货物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又面临着违约的风险,而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能够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该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按照惯例一般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货物数量条款中不要简单使用“约”或者“大约”之类字眼,因为“约量”解释的弹性比较大。
2.价格条款(price)价格条款是所有买卖合同的核心条款。
对于卖方而言,一切买卖的目的无非在于得到相应的价款,而支付价款又是买方最基本的义务之一。
货物的价格不但反映货物本身的价格,还往往包括货物的运输、装卸、保险等各项费用。
另外,制订价格条款时还应注意计价货币的选择,以及使用正确的作价方法。
3.运输条款(transportation)该条款往往包含运输方式、装运日期、装运地和目的地、滞期费的支付、装运工具的提供、装运单据以及应当由何人负责签订运输合同等。
运输条款不是运输合同,运输条款是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而运输合同则是由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
4.保险条款(insurance)保险条款需要约定由谁负责投保、保险险别以及保险金额等。
国际货物买卖下的货物往往需要经过长途运输,运输过程中货物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制定保险条款是必需的。
5.支付条款(payment)支付条款往往与价格条款相配合,支付条款往往要约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支付的工具和支付的方式,其中支付方式的选择最为重要。
此外,付款的时间、地点、支付的货币等也应该加以约定。
6.检验条款(inspection)该条款往往包含检验机构、检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方法和标准等。
商检条款中规定的商检证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单据,在一般情况下,出口口岸的商检证书是议付货款的依据,进口口岸的商检证书是索赔的依据。
7.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该条款往往包括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通知方式和日期、证明机关等。
造成不可抗力的原因可能是火灾、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自然原因,或罢工、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社会原因。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8.索赔条款(claim)该条款主要是规定买方行使索赔权的条款。
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经过检验存在交货不符的问题,买方可以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
该条款往往规定索赔的期限、手续、依据和索赔方法等。
该条款可与商检条款合并,因为索赔的依据主要是商检证书。
9.仲裁条款(arbitration)该条款是商事争议解决条款,往往约定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仲裁所应当适用的法律等,该条款有时与法律适用条款合并规定。
当然,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进行仲裁,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10.法律适用条款(law application)无论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还是国内立法,一般都尊重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法律的自由。
无论进行诉讼还是仲裁,当事人都可以事先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然,选择法律不能违反相关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1.合同书实样七、调整货物买卖的法律(一)调整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1.大陆法系民商合一的国家的货物买卖法一般在民法的“债”编中规定,民商分立国家的商法典“商行为”编中设有关于买卖的专章。
2.英美法系英美法国家通过判例法辅之以制定法的形式调整货物买卖关系。
3.中国法主要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调整。
(二)调整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与惯例1.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1月1日生效。
2.国际惯例(1)《华沙—牛津规则》(2)《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3)《INCOTERMS2010》(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八、公约的订立与基本内容概述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简称CISG],其中文全称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它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69年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在1964年两项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一项统一的国际货物买卖法,于1978年完成了起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任务,并决定把1964年的两项公约,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合并为一个公约,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
全文共101条。
该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已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
我国是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关于该公约的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缔约国的。
九、公约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如下:(一)营业地主义:区分国际性与国内合同的标准营业地主义,是指《公约》通常仅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而不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同一国籍。
也就是说即使交易的买卖双方为同一国国籍的公司企业,只要卖方的营业地与买方的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家,货物要进行跨越国界的运输,《公约》就适用。
相反,虽然买卖双方为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但交易时双方营业地在同一国家,货物不进行跨越国界的运输,《公约》仍不适用。
如果交易一方有多个营业地,那么,以哪一个营业地来判断跨国性呢?根据《公约》的规定,以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