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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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遗产的处理

2019年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遗产的处理

2019年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遗产的处理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理应即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存有遗产的人,理应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理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理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理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理应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相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理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理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能够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公民能够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能够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理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理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民法典继承制度司法解释解读

民法典继承制度司法解释解读

民法典继承制度司法解释解读本文旨在对民法典继承制度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便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1. 司法解释的作用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具体应用的一种补充性文件。

它的作用是为法律的执行提供指导,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一致性。

2. 民法典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继承制度是指个人在身故或宣告死亡后,其财产自动转移给其继承人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法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和份额继承遗产。

- 平等继承原则:继承人在法定继承权利的前提下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 自由继承原则:个人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并设定继承人。

- 无偿主义原则:继承不涉及费用或报酬。

3. 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民法典继承制度司法解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继承范围的界定:解释对继承范围、遗产分配和继承人的身份进行界定,明确相关法律条文的适用情况。

- 继承顺序和份额的确定:解释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遗产的具体规定,包括继承的顺序和继承人的权利份额。

- 遗嘱的效力和执行:解释遗嘱的效力条件和遗嘱执行的程序,保护遗嘱撰写人的遗愿,并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继承纠纷的解决:解释在继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明确处理继承纠纷的程序和法律依据,保障公平公正的继承。

4. 司法解释的适用和参考性民法典继承制度司法解释对法律适用具有约束力和指导性。

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时,应当参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以保证司法公正和统一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解释并不能超越法律本身的规定,也不能削弱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应用中,应当综合考虑司法解释和相关法律条文,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结论民法典继承制度司法解释对于继承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对司法解释的解读和理解,可以更好地适用继承制度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保障公正和一致的司法实践。

同时,在解决继承纠纷时,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继承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我被书中对法律知识的详尽解读所震撼。从一般规定到法定继承,再到遗嘱 继承和遗产处理等各个方面,书中都进行了详细而深入的剖析。这让我意识到, 法律并不是冰冷的文字,而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为规范。了解并掌握这些 法律知识,对于我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我对遗产规划的必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在书中,作者明确指出了遗产规划 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合理的方式安排和分配财产,避免亲人之间因财产纠纷 而产生矛盾和冲突。这让我意识到,遗产规划不仅仅是对自己财产的合理安排, 更是对家人、对后代的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在继承权的行使上,无论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所有继承 人均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形式的歧视或限制继承权的行为,都是对民 法典基本原则的违背。”
这一摘录强调了继承权平等的重要性,提醒我们在实践中要摒弃任何形式的 偏见,确保每个继承人都能公平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遗产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 养、赡养等义务,以及其对家庭的贡献。对于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 人,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精彩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书,作为对民法典继承编的权威 解读与实务指南,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法律条文解析,还通过深入的案例分 析和理论探讨,展现了继承法律制度的精髓与要义。以下是本书中的一些精彩摘 录,它们不仅体现了法律智慧,也为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处理继承问题提供了有益 的参考。
该书对继承纠纷的解决进行了深入解读。在纠纷解决方式方面,介绍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解决 途径。在纠纷处理原则方面,强调了依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该书还提供了大量典型案 例和实务操作指南,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

2019年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遗嘱继承和遗赠

2019年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遗嘱继承和遗赠

2019年最新继承法司法解释: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十六条公民能够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能够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能够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能够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理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理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能够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理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水平人、限制行为水平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理应对缺乏劳动水平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能够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理应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能够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水平人或者限制行为水平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继承法司法解释(三)

继承法司法解释(三)

---------------------------------------------------------------范文最新推荐------------------------------------------------------继承法司法解释(三)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实习班主任工作总结1 / 8xx年9月1号,我怀着激动、兴奋、忐忑的心情和19名队友,来到临湘市实验学校,开始了我的实习教师之旅。

我的实习内容是班级管理和专业教学。

我分到了三年级43班,并教初三.四个班的体育。

平均每班78人左右。

教学难度很大。

下面我想就这两个方面作个总结。

一、班主任工作实习实习班主任工作是一项简单而又艰巨的工作。

简单,是因为它的内容都是生活琐事,平凡而又日日重复;艰巨,是因为它要求我们有持之以恒的毅力,把简单的事情坚持做漂亮并不是简简单单可以做到的!班主任主要有以下几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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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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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类别】婚姻赡养收养继承/遗嘱遗赠继承【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批准日期】【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日期】1985.04.10【实施日期】198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唯一标志】2368【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相关资料: 法律6篇行政法规6篇部门规章44篇司法解释36篇地方法规67篇案例10篇裁判文书129篇相关论文207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5篇相关论文3篇)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2篇相关论文5篇)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2篇)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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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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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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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继承遗产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亲属:(一)继承人的父母;(二)继承人的配偶;(三)继承人的子女;(四)继承人的子孙;(五)继承人的兄弟姐妹。

第三条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应当书面表示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第四条继承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于继承人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实施虐待、遗弃或者其他对被继承人未尽义务的情形;(二)继承人一直未履行对被继承人尽扶养、抚养、赡养义务情形;(三)被继承人故意对继承人进行犯罪行为情形。

第五条继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继承人必须在继承开放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继承权,过期不行使的继承权自行失效。

第六条继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继承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被继承人生前应当支付的债务;(二)被继承人死后,为继承人进行丧葬的费用;(三)其他与被继承人相关的合法债务。

第七条继承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继承人之间按照被继承人遗嘱或者遗赠人的指示,可以约定分割继承遗产的方式和比例。

第八条继承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继承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由于毁损、盗窃或者其他原因,被继承遗产已经丧失、损毁;(二)因继承人的过错或者怠于管理,被继承遗产已经损失。

第九条继承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继承人在继承财产之日起六个月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继承人的重要财产发生了丧失、损毁或者经他人占有的事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继承财产或者份额。

第十条继承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协议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一条继承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适用于遗嘱继承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被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二)被继承人的遗嘱中约定了不当内容。

继承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继承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继承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引言继承是指个人在死后其财产权益的转移过程。

在民事法律体系中,继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为确保个人的财产继承的公平与合理性,我国法律体系中包含了大量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

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而为了对该法进行更加细致和细化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

本文将着重探讨继承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对这一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理解。

继承法司法解释一继承法司法解释一是中国法院首次发布的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而设定的解释。

该解释于2002年发布,对继承法中的若干关键问题进行了解释和明确。

其中最为深入讨论的问题是继承权的取得。

根据解释一的规定,继承权的取得分为三种情形,即法定继承权、遗嘱继承权和遗赠继承权。

法定继承权是指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按照亲属关系进行继承。

遗嘱继承权是指通过遗嘱获得的继承权。

而遗赠继承权则是指继承人根据遗赠人的遗嘱获得的特殊继承权。

此外,解释一还对继承人的所有产权和负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继承法司法解释二继承法司法解释二是在继承法司法解释一的基础上发布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的解释。

该解释于2003年发布,主要对继承公证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继承公证是指为继承事务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公证程序。

解释二首先规定了继承公证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继承公证。

其次,解释二明确了继承公证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了继承公证的有效性。

同时,解释二还规定了对于继承公证的异议处理程序和申诉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继承法司法解释三继承法司法解释三是继续完善和补充继承法的一项关键解释,于2009年发布。

该解释对继承法中的抚养遗产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规定。

根据解释三,抚养遗产是指继承人死亡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的扶养义务所需的财产。

解释三规定了抚养遗产的范围,包括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

此外,解释三还对抚养遗产的支付顺序、支付方式和支付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变化解读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变化解读


明确放弃继承的形式和对象
删除了“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 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的规定,明确放弃继承必须以书面形式 ,并且向其他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作出。
《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第三十四条 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 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 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 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谢谢

完善了关于设立遗嘱行为能力的 规定
将“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修改为:“遗嘱人立遗嘱时 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逻辑更加严密,用语更加规范。
《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 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 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来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 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 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修改“宣告死亡”情形 继承开始的时间
原《继承法司法解释》: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 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 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 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 ,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日用品;(三)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继承开始后超过二十年的,不得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如果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的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纠纷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继承纠纷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继承纠纷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继承纠纷是在继承人之间产生的对于遗产如何分配和继承权的争议。

为了维护公平和法律秩序,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来处理这些继承纠纷。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继承纠纷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探讨其中的一些关键要点。

一、继承纠纷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国的《继承法》,继承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继承人的确定:根据继承人的资格和继承顺序,继承人的身份需依法确定。

如果出现多个申请继承人的情况,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规定进行认定。

2. 遗产的分配: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权应依法获得。

继承人之间的份额应根据法律规定和遗嘱进行划分。

如遗嘱无效或者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进行分配。

3. 继承纠纷的解决:如果出现继承纠纷,继承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在解决继承纠纷时,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秩序。

二、继承纠纷的司法解释为了对继承纠纷进行具体的指导和解释,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遗嘱的效力认定:司法解释对遗嘱的有效性作出了具体规定。

如果遗嘱存在瑕疵或者有其他不合法情况,法院可依法认定其无效。

2. 不动产继承纠纷的处理:涉及不动产的继承纠纷,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的处理办法,包括不动产登记、权属证明等方面的要求。

3. 遗嘱执行的监督:司法解释规定了对遗嘱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

遗嘱执行人应按照遗嘱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进行清晰、公正的执行。

同时,利害关系人有权利对遗嘱执行提出异议。

三、继承纠纷的相关要点在处理继承纠纷时,有几个关键要点需要考虑:1. 遗产评估:为了准确确定遗产的价值,在解决继承纠纷时,经常需要进行遗产评估。

这可以避免因遗产价值评估不准确而导致的争议。

2. 法律援助:如果继承纠纷当事人无力支付律师费或无法自行辨别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将确保公正和公平的解决继承纠纷。

3. 婚姻继承纠纷: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如果遇到婚姻继承纠纷,需要综合考虑婚姻法和继承法的规定,并重视保护配偶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八条继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法定继承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一)主要讨论其中继承法律规定的内容,涉及到继承人的资格问题,继承物质权利行使问题,二次抚养地位问题以及继承税务问题等。

一、继承人的资格问题根据继承第五条规定,继承人的资格由两个原则决定:(1)法定继承人原则;(2)自主选择继承人原则。

法定继承人是指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具有优先继承权的继承人,其顺序分别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如果这些内容未经遗嘱所规定,则以被继承人的法定关系决定继承人的资格。

自主选择继承人就是被继承人可以自主选择继承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继承物质权利的行使继承物质权利的行使是指由继承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行使被继承人的物质权利。

继承物质权利的行使根据其具体的类型而有所不同。

比如:(1)继承公民个人所有的住房或其他利益和继承不动产,则继承人应当代表被继承人支付其社会保障缴费和进行其销售;(2)继承债务,继承人应当支付被继承人所拥有的存贷债务。

继承个人积蓄时,继承人应当继承被继承人账户中实际存放的资金,不受本法其他规定的限制。

三、继承二次抚养地位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当有子女的父母双方死亡时,未成年子女的二次抚养权由继承人依法行使,应当择一继承人负责抚养未成年子女。

当有关父母的一方死亡后,另一方的继承人如果代替本人行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职责时,应当注意不得侵犯本人或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

四、继承税务问题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继承物属于遗嘱继承,也属于继承税纳税义务。

但由于继承物有优先继承人索取继承物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有关规定,优先继承人也是继承税纳税人,不可脱税。

同时,继承税也存在免税政策,如有限额免税以及免税项目,遗产的继承不属于继承税的税务范围,也将免征继承税。

《民法典》继承篇司法解释(一)亮点解读

《民法典》继承篇司法解释(一)亮点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以下称新继承法解释)于近日公布,与此同时,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旧继承法解释)随之废止。

经笔者对新旧继承法解释条文逐条对比,发现新继承法解释条文全部出自于旧继承法解释,只是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没有新增条款。

但就修改的部分条文来看,比旧继承法司法解释更加完善、严谨,“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修改完善的部分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七项内容:一、明确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继承开始时间。

新继承法解释第一条是关于继承开始时间的规定,该条款是从旧继承法司法解释第1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修改而来,将旧继承法解释修改为“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即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而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实际上这是在继承开始时间的判定情形上增加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的情形。

二、新增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补充除外情形及丧失遗赠权情形。

新继承法解释第五条是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该条款是从旧继承法司法解释第9条修改而来。

与旧继承法解释相较,新继承法解释新增内容来源于民法典继承篇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根据上述民法典继承篇内容,在新继承法解释中一是新增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二是新增了“宽宥制度”对丧失继承权进行了补充规定,体现了被继承人支配自己身后遗产的自主意愿,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三是对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形做出了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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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公民处理继承问题的准则,是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继承案件的依据。

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继承法,要根据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坚持继承权男女平等,贯彻互相扶助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继承法,我们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理继承案件中具体适用继承法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试行。

一、关于总则部分1.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4.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6.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7.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以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人。

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8.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

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10.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2.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13.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1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法定继承部分19.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0.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2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2.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3.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4.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

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27.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8.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29.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30.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33.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扶养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34.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关于遗嘱继承部分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37.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8.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39.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3.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四、关于遗产的处理部分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45.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8.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53.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54.由国家或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城市居民,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55.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57.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58.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60.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6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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