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财会月刊(上)
页码: 127-128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7期
主题词: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申报 增值税 纳税人 公告 试点 税改 营业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8.03【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政府指导价)2.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市场调节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八月三日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财税[ 2 o l a ] 1 1 2 号 2 O l 3 年1告 ̄ 2 0 1 4 年1 月1 日 起施 行。 《 国家税务 总局关 于上海 市 公告》 (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 0 1 1 年第6 5 号) 、 《 国家税 务总局关 于交 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 务业营业 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 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 资格认定有关事项 的公告 》 (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 0 1 3 年第 2 8 g - ) 、 《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一般 纳税人资格 认定 有关 事项 的公 告》 (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 0 1 3 年第3 3 号) 同时 废止。
( 目家税务 局公告2 0 1 3 年第7 5 号2 0 1 3 年1 2 月 1 0 日)
有调 整的, 按调 整后的决定适用政策, 调整前 已实行的政策 可按调 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 试点增值 税一般 纳税人 资格认 定有关事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保 障营业税 改 征增值 税( 以下简称 营改增 ) 试点 工作 的 顺利实施, 现将 纳入营改增 试点范围的纳税人 ( 以下简称 试点纳税 人) 办 理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资格 认定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商务 部等部门关于 实施支持跨 境 求, 经研究, 现将跨 境电子商务零售 出口 ( 以下称电子商务 出口 ) 税 收 电子商 务出口企业 出口货物( 财 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明确不
、
试点纳税 人应按照本公告 规定办理增值 税一般纳税 人资 电子商务 零售出口有关政策 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2 0 1 3 1 8 9 号) 的要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来这里找志同道合的小伙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樊剑英点评——混合销售只根据企业主业征收增值税,既然不属于混合销售,言外之意算不算兼营呢?也不一定是,还是干脆叫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好,政策再倒退一步,只要是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税行为,均必须按照货物部分17%征收增值税和按照建筑服务11%或者3%征收增值税(甲供)。
晓黎点评——以前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其中一个重要的关键字就是“同时”,但在本条已经明确即使有同时也不属于混合销售。
如果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没有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否参照财税【2016】36号文中第三十九条关于兼营的规定,从高适用呢?张钦光点评——此条规定核心是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视同混合销售,需要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货物价值以及建筑服务的价值,依次分别按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公告的此条规定,其实不属于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唯一变化的是,《实施细则》里说的非增值税劳务在营改增后也变成了增值税,与货物销售适用不同的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三)征税范围。
1.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0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何规定?
(一)试点实施前后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
(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五(金融保险)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五(金融保险)时间:2017-01-11 21:40:13(金融保险业)一、金融企业4月30日前购买理财产品,5月1日后到期,如何确定其增值税销售额,是否按权责发生制确定利息收入纳税?金融企业在地税征管时是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并预缴营业税,对已在地税预缴的营业税,在理财产品到期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答:应按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二、金融企业从总行拆借资金买理财产品,在地税时是按(购买理财产品取得利息—付给总行的拆借资金利息)差额征税,对这块业务到国税来后如何纳税?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买卖理财产品按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不能差额扣除支付给总行拆借资金的利息。
三、某保险公司开展为期10年的个人健康保险业务,在保险的第7个年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假如保险公司按保费7折退回被保险人保费,原保费已缴纳营业税,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保费?还是让保险公司到地税办理退税手续?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四、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提供保险服务能否开具专票?能否抵扣税款?答: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提供保险服务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实物发放佣金、宣传品是否视同销售?赠送、奖励的实物、服务是否视同销售?不以销售为目的,跨市调拨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答:(1)采取以实物发放佣金、宣传品的按视同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金。
(2)将外购货物、服务发放给单位员工,属于用于集体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同时将外购的货物、服务赠送给购买方,不属于无偿赠送,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否则,应视同销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
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综合管理类)》的通知赣国税营改增办发〔2016〕5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打好全⾯推开营改增试点⼯作“改进好”战役,省局对试点政策执⾏中遇到的综合管理类有关问题,重新进⾏了梳理,供各地参考。
在财政部和总局未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之前,本次解答与之前解答不⼀致的,在以后具体处理中暂按此《解答》意见执⾏。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营改增领导⼩组办公室2016年12⽉27⽇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综合管理类)⼀、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其他个⼈采取预收款形式取得的预收租⾦,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租⾦收⼊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纳税⼈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式的,其纳税义务发⽣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上述两项政策规定是否可理解为除其他个⼈外的⼩规模纳税⼈⼀次性收取租⾦超过9万元,不可对租⾦按期进⾏分摊,需缴纳增值税?答:除其他个⼈外的⼩规模纳税⼈⼀次性收取租⾦的,于收到租⾦收⼊时⼀次性确认收⼊。
⼆、纳税⼈转租不动产,是否算“取得不动产”?答:根据《纳税⼈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条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股、⾃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转租不动产按“取得不动产”办理。
三、对于其他个⼈既有出租不动产收⼊⼜有其他应税服务收⼊的,怎么适⽤⼩微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规模纳税⼈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形资产的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四)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抵扣时间。
商业企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凡是发生销货方是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款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抵扣时间应在所有款项支付完毕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该货物的进项税额。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2年9月19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防范和打击偷逃骗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范围内申请代开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受国税机关委托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开普通发票,是指国税机关(或国税机关委托的其他单位)根据收款方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代向付款方开具普通发票的行为。
第四条代开普通发票的种类仅限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代开专用)》。
第二章代开普通发票的主体资格第五条可以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开单位)包括:(一)国税机关;(二)国税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受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积极协税护税;(二)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三)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和专用设备;(四)配备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发票、税票和税款安全;(五)掌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等基本情况;(六)与国税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持有《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具有合法代征资格;(七)省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56号发文日期2006-10-17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
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赣国税发[2004]267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种类及其适用范围的通知(赣国税发[2004]267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要求,省局决定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并将现行票种及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整合、规范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全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码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前8位(1-8位)由总局统一设定,后4位(9-12位)由省局设定。
从左至右排列:第1位为国税、地税代码,1代表国税普通发票;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用四位数表示(例如江西省代码为3600,南昌市代码为3601);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印制的发票以04表示);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发票代码:1工业、2商业、3加工修理修配业、4收购业、5水电业、6其他。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确保每类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统一设定为:第9位代表发票类型;第10位代表发票种类;第11位代表金额版本;第12位代表发票批次。
全省发票种类码的具体设置规则及表式详见附件2、3。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统一设定为8位阿拉伯数字,具体按照发票流水号顺序依次编制。
(三)普通发票字轨号编制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12.2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四、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五、纳税人通过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及配套设施,为电信企业提供的基站天线、馈线及设备环境控制、动环监控、防雷消防、运行维护等塔类站址管理业务,按照“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通过楼宇、隧道等室内通信分布系统,为电信企业提供的语音通话和移动互联网等无线信号室分系统传输服务,分别按照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2月2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03.23•【文号】财税〔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增值税发票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增值税发票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6.04.30
•【字号】赣国税货便函[2016]12号
•【施行日期】2016.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增值税发票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的通知
赣国税货便函〔2016〕12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票证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操作,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中不含车船税额,而是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各设区市国税局票证中心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相
关保险公司。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6年4月30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0.14•【字号】赣国税发[2002]23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2]232号2002年10月14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原印发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0]33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国税系统负责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依法对下列企业和单位的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驻赣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投资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二)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和各类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三)中央企、事业单位之间,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政府、地方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四)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在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新办企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36号文件)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2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7.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四)项”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4年3月24日,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废止。
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项”和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8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精神,保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现将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
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标 签】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营改增
【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发文日期】2013-06-18
【实施时间】2013-06-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12〕35号),现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主管国税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应税服务,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12〕35号)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应税服务,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实际承运人。
在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 (一)《税务登记》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保存复印件);
(二)承运人同交运人或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
(三)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原件(原件核对后退回,保存复印件)。
(四)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出包、出租方的车辆、船
舶及营运资质有效证明复印件(发包、出租方应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车辆、船舶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五、主管国税机关使用货运税控系统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统一使用六联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申请代开票人提供资料的审核,对资料提供不齐全、相关证明资料不一致或未按《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全额申报缴纳税款的,不得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试点纳税人应当对代开发票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虚构代开发票业务等隐瞒、欺骗手段骗取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国税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