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园区资助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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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园区项目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互联网产业园区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等项目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深府[2009]237号);
(二)《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项目资助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50%;每个园区项目资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互联网产业园区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物业所有者、园区管理机构,但必须是申请项目的投资主体;
(二)园区位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符合深圳城市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土地使用政策,具备合法、完备的立项审批手续,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使用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获得所在区政府互联网主管部门推荐,并且80%以上办公场地已经出租、60%以上入驻企业从事互联网服务业;
(三)申请项目具有为入园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或者提升园区管理水平,具有实用性。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系统:8080/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园区所在区政府互联网产业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函原件;
(三)申请单位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
(五)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未满一年的企业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园区房产、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园区入驻企业名册原件(包括:企业名称、ICP或ISP编号、企业所属的互联网服务类型、企业租赁面积、租赁合同编号等);
(九)园区管理制度、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科技创新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8080/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5月10日至6月11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5月10日至6月12日。
联系人:胡怀江、郭尚明,电话:82002176、82002145。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12—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深圳市新兴高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市财政委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资助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市科技创新委按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