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营改增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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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营改增”的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我院于2016年4月1日起正式申报成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为更好地执行国家“营改增”政策,确保我院“营改增”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轻我院对外收入税收成本,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涉及增值税业务范围
我院涉及增值税业务范围为对外经营收入,不涉及增值税范围为地调专项、公用经费(机关管理费)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支出。
涉及增值税对外经营收入为我院对外提供社会勘查或提供地质技术服务实现的收入。对外勘查(含协作专项)开具发票结算收款的收入、社会勘查服务无需开具发票结算收款的收入均为涉及增值税对外经营收入。
二、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及管理
(一)进项税是购进货物或购买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我院对外经营收入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费用科目及支出主要有:
1、专用材料和燃料费:主要为购入的生产耗材及低值易耗品、打印耗材、办理油卡加油业务统一结算的车辆燃油费等。
2、办公费:主要为购入的办公用品支出。
3、印刷费:主要为图文制作、打印装订、复印等支出。
4、委托业务费:主要为钻探等专业工程施工、外包专业勘查及技术服务、化验测试等。
5、设备购置费:购入生产设备、仪器。
6、其他费用:主要为购入劳动保护用品支出。
(二)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费用支出应按国家“营改增”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若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我方应要求对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以下支出必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购置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支出;
(2)委托业务费支出;
(3)其他1000元以上的支出。
3、确因特殊实际情况应开具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管理:
(1)金额较小、抵扣损失(因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销项税的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经办人要写出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说明,具体说明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原因,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发票附说明才能入账。
(2)金额较大、抵扣损失(因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销项税的损失)金额超过5000元的,销货方或提供劳务方要有我方不能抵扣税款的损失补偿方案或补充协议条款。方案或补充协议报分
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三)进项税发票获取应注意事项
1、经办人应及时、准确、完整给对方提供我院开票单位信息(详见附件一),并保留为对方提供信息的依据以备追查。要避免出现因我方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造成损失。
2、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一式三联,两联给我方,其中一联是抵扣联,一联是发票联。
3、经办人在收到抵扣联时,不能折叠,务必保持票面整洁,收到后尽快交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及时交税务机关认证。避免因发票污损、褶皱、揉搓等导致税务机关系统无法认证而不能抵扣。
4、经办人在收到发票时应认真核对和检查票面信息,核对发现开票信息及其他信息有误的,检查发现发票打印不清楚或者打印出线的以及财务盖章把金额遮住的,及时要求对方单位重新开具发票。
三、销项增值税发票开具及管理
我院提供对外勘查及技术服务实现的收入应交的税金为销项税。
(一)销项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保管
1、财务科应建立发票领购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发票购买和使用情况。财务科应指定专人负责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明确专人负责对发票购入及领用情况进行登记。购入、领用应分人负责,不得由一人承办。
2、购入增值税发票必须按规定存放保险柜,避免丢失或被盗。
3、对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及作废发票,必须定期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确保资料完整。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我院提供对外勘查及技术服务实现的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1、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才能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没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行申请制度。申请单位(部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经办人须先填写《开票申请单》(见附件二)并经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凭《开票申请单》到财务科开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除《开票申请单》外,还需附收款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材料(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或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通知书)复印件。
3、开具增值税发票项目应签订有正式合同,无合同项目原则上不开具发票。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先开具发票后补合同。
4、付款方开票信息应由付款单位负责提供,必需确保开票信息准确、完整、有效,避免出现因信息不准确导致开具发票不能认证或重开造成抵扣损失。因付款方过失要求我方重开发票给我院造成的损失应由付款方负责。
5、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并由经办人员仔细核对无误后,在发票领购使用登记簿上签字领用。
6、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若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应于当月内重新开具发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7、严禁将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他人使用。
8、严禁给未发生实际购销和劳务业务的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税法规定其他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违反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院将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以下要求开具
1、确保打印字迹清楚、打印位置端正,避免出现打印字迹不清或者打印出线导致不能认证情况。
2、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避免盖章把金额遮住导致对方不能认证。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传递
1、经办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及时交对方财务或有关部门办理付款手续,经办人不及时将发票交给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经办人负责,院还将根据情节追究经办单位、经办人相应的责任。
2、发票交给对方时,经办人应填写《发票签收回执单》(见附件三),对方人员接收发票同时应在《发票签收回执单》上签字,《发票签收回执单》签字后由经办人带回交财务科。